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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振滿:明清時期閩北鄉族地主經濟

[ 作者:鄭振滿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9-07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明清時期,鄉族地主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在長江中下游地區及東南沿海各省尤為發達。本文以閩北地區為典型,對這一歷史現象作了剖析。指出:明清時期,由于鄉族組織與地主經濟的直接結合,使已經衰落的私人地主經濟得到了強化,同時也阻礙了階級分化與階級斗爭的正常發展,從而延緩了封建的土地關系及社會關系的解體過程。

    【關鍵詞】明清;閩北;鄉族組織;地主經濟

    所謂鄉族地主經濟,指鄉族組織與地主經濟直接結合、由鄉族組織集體所有的一種地主經濟形式。鄉族地主經濟出現于宋代,明清時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成為地主經濟的主要形式之一。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成與發展,反映了中國封建社會晚期地主經濟結構的重大變化,同時也深刻地影響著這一時期的社會階級關系。本文考察明清時期的鄉族地主經濟,目的在于探討這一時期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

    明清時期,鄉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很不平衡,有較大的地區性差別。閩北建寧、延平、邵武三府所轄的地區,鄉族地主經濟曾經達到相當大的規模。根據土改時期的調查,閩北的各種鄉族共有田,超過了耕地總面積的一半,其比重高于福建其他地區,在鄰近省份中也名列前茅。因此,剖析明清時期閩北地區的鄉族地主經濟,對于探討這一時期的社會經濟變遷,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本文所依據的資料,主要見諸文集、族譜、方志等地方文獻。此外,各種形式的契約、分關、碑刻、銘文以及近人的若干調查資料,也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提供了有關信息。由于有關資料較為分散,為了便于綜合考察,擬先對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態與結構略作分析,再論述其發展途徑及演變趨勢,最后集中探討其所有權性質。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一、鄉族組織與地主經濟的直接結合

    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態與結構,因其所有者、具體用途及物質形態的差異,可作如下的分類:首先,從所有權的歸屬來看,可以分為宗族所有(下稱族產)與地方所有(下稱地方公產)兩大系統;其次,從具體用途來看,包括用于祭祀、教育、賑恤及公益事業等類型;再次,從物質形態來看,有田地、山林、店房及生息資本等差別。

    明清時期閩北的族產,體現了各種親屬組織與地主經濟的直接結合。自唐宋以迄明清,閩北有不少綿延上千年的名門望族,歷數十世而“譜系不紊”,聚數千眾而“昭穆井然”。在宗族內部,依據居住環境及世代系列,分別形成了“支”、“派”、“房”、“祠”之類的親屬集團。與此相適應,族產的權益也分屬于宗族內部各種親疏有別的親屬集團,各族都有許多相對獨立的族產單位。例如,崇安縣《吳氏家乘》稱:“宜于譜中分別某房為某祖立祭田若干畝于某鄉、某地,以免于爭。”浦城縣《水南房氏族譜》規定:“各房嫡祖自置祭田糧、租,親派管理,外房不得越占。”一般地說,族產的權益只有創置者的直系后裔才有權分享,其余旁系族人則不得問津。明天啟元年,建陽廬江何氏的《艮房祭田記》,對此提出了兩條準則:一是“明嫡派”;二是“溯由來”。可以說,這是確認族產權益的主要依據。

    明清時期閩北的地方公產,體現了各種地方組織與地主經濟的直接結合。自宋代以降,由于土地買賣及自由租佃關系的發展,生產資料的易手經常導致人口的流動,閩北各族大多處于雜居的狀態。因而,在各族之間,又形成了各種以地緣聯系為基礎的地方組織。除了由官府編定的里甲、保甲之類的地方政權組織之外,閩北的地方組織主要為各種“會”、“社”。這些“會”、“社”一般都是鄉紳階層的社會組織,“類以合群保民為宗旨”。其中有的與祭祀活動有關,如“三王會”、“將軍會”之類;有的與地方教育有關,如“文光社”、“文社會”之類;有的與慈善事業有關,如“長生社”、“義埋社”之類;有的與公益事業有關,如“橋會”、“渡會”之類。鄉紳階層以集“會”結“社”的方式,操縱著各種地方事務,同時也支配著與之相關的地方公產。

    明清時期閩北的鄉族組織,以各種不同的名義與地主經濟相結合,創置了各種不同用途的鄉族地主經濟。建陽《黃文肅公族譜》的《凡例》中,對此有一概括的說明,其略云:

    祀產,先人所遺或自創置,或田或山……更有某祖某妣位下子孫捐出田地入祠充祀者;又有役田,以佐門戶里役之差徭;有學田,以資讀書之燈油、脯修、試費。

    上述說法,僅僅對族產作了大致的分類。實際上,各種鄉族地主經濟的名稱與用途,往往名實不盡相符,相應的比重與規模,也不可等量齊觀。為此,有必要略作具體分析。閩北的族產主要是祭產,其余各種族產則時有興廢,比重不大。下面試以甌寧縣屯山祖氏的族有田租為例,分類列表,以資說明(見表1)

    說明:1.《宗譜》中記載的田租種類,有米、谷、豆、麥、銀、錢、冬牲等等;其計量單位,有擔、石、籮、桶、斗、升、兩、千文等等。本表只計租谷,其計量單位用籮,依當地習慣,每擔=3籮;每籮=2桶;每擔=6桶。凡難于完全折算者,則注一“‘余”字。2.本表資料見于卷8《祭產》。

    如上表所示,屯山祖氏的族有租谷近7000籮,其中祭租約占93%,“書燈”租約占6%,“養役”租不及1%。祭租又分“特祭”、“合祭”及“香燈”三類;前兩類用于祭祖護墓,“香燈”租則用于敬神拜佛。

    明清時期,閩北祭祖的方式頗為復雜:按祭祀的對象來分,有“特祭”及“合祭”之別;按祭祀的時間來分,有四季“時祭”及生死“忌辰”之別;按祭祀的地點來分,又有“家祭”、“祠祭”、“墓祭”之別。祭產的設置,與祭祖的方式密切相關,但主要不是按祭祀的時間及地點分設,而是按祭祀的對象分設。所謂“特祭”,是指各房為直系祖先設祭。祖氏自第十一世至十八世,共有24人置產“特祭”;此類祭祖近5000籮,占全部族有田租的71%強。所謂“合祭”,是指為各房歷代祖先統一設祭。祖氏一世祖溪西,于南宋末年由浦城縣上湖村遷居甌寧縣謝屯村;明代初年,六世祖永寧、永明派分二支;明中葉前后,永寧支十一世祖榕、永明支十世祖陽巖,分別置產“合祭”六世祖以下歷代直系祖先;清康熙年間,兩支先后創建“世德祠”、“繼善祠”,各自“合祭”兩支派下歷代直系祖先;清道光十年,永寧、永明二支合建“典義堂”,又稱“典禮祠”,共同“合祭”兩支一至五世祖。因而,祖氏共有5個用于“合祭”的族產單位,計租1000余籮,占全部族有田租的14%強。

    “香燈”租、“書燈”租、“養役”租之類,大多附屬于族內各個祭產單位。祖氏共有“香燈”租近500籮,約占全部族有田租的7%。其中合族公有的“晏公產業”,附屬于“典義堂卜永明支公有的“無祀壇”祭產,附屬于“繼善祠”;永寧支十三世“廷琮祭”,帶理“西峰巖香燈田”。此外,祖氏捐入村中“凌云廟,及“前山廟”的“香燈田”,分別由各廟僧侶代管,其所有權則仍歸祖氏族人。祖氏各房設置的“書燈田”,分屬于6個祭產單位。其中永寧支4個,即十三世“廷琮祭”、十四世“世榮祭”、“申顯祭”、十八世“盛文祭”;永明支兩個,即十六世“春茂祭”及十八世“乾仁祭”。祖氏未見置有“‘義田”,“養役”租僅60籮,附屬于永寧支十八世“申顯祭”。

    值得注意的是,閩北各族的祭產除了用于祭祖護墓之外,往往還用于教育、娠恤及某些公益事業,因而可以視為一種綜合性的族產。明萬歷年間,建陽傅氏建立“仰止祠”,謝肇淛為之作《記》曰:

    祠始于戊午九月,落成于庚申十月。公之子復思禴祀蒸嘗必有其田,遂以二百畝為春秋祠墓之需,羨余則以備修葺及課藝資,而族之婚嫁、喪葬無資者,威取給焉。

    閩北各族的族譜中,往往對祠產的各項用途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浦城《達氏宗譜》的《族長伯榮公遺訓》稱:

    有志儒業,入泮者,給蘭衫花銀二兩;凡赴鄉試者,給程銀四兩;凡赴會試進士者,給程銀八兩;及第衣缽祭祖者,給旗桿銀二十兩。婚嫁婆媳者,賀喜銀五錢;孤貧身故者,給殯銀二兩。

    與此類似,各族用于“特祭”的祭產,往往也兼有其他的職能。邵武勳潭黃氏的“富五公祀田”,其收入“除供祭外,其余為瞻十甲里役之用”。甌寧縣磺溪葛氏六世祖佛童所遺下的祭產,每年除“辦祭頒胙”外,還必須供給八月二十日“做醮、開路”的費用。各族培植族人的費用,往往僅次于祭租,但也有的地主認為,此類費用可以直接從祭產中提取,不必另立“書田”。《閩甌屯山祖氏宗譜》的《纘侯公將蒸嘗作書田遺囑》稱:

    我父與我兄弟身游泮水,何有補助?惟勵志青燈,矢心黃卷,斯為上士,籍書田而始讀者未矣。爾等候我歸天以后,分炊之日不必設立書田。凡我派下子孫,有志勤學、克紹書香者,即將我蒸嘗……讓收一載,以為冠帶謁祖之雷。

    在祭產兼有其他職能的情況下,實際上已經把其他形式的族產合并在內了。因此.在閩北,“義田”及“役田”之類的族產,雖然宋元時期已經出現,明清時期并未得到相應的發展,而是逐漸減少,甚至趨于消失了。

    閩北地方公產的用途及名稱,與族產大略相似。試以光緒《續修浦城縣志》的有關記載為例,分類列表如下:

    清末浦城縣的地方公產,有的歸全縣共有,有的則分屬于各鄉、各里、各村,甚至分屬于若干特殊的社會集團。下面試以教育類為例,略作說明:

    書院5所,1所為全縣共有,即“南浦書院”;其余4所,分屬于東、西、南三鄉,北鄉則未見設有書院。南鄉有兩所書院,分別設于清湖里臨江街及人和里石陂街,各由“紳董”倡建或募捐田租數百擔,“以贍常費”。書院為學者“肄學之區”,不分是否獲得科舉功名,皆可就學。

    社學4所,分別設于泰寧里富嶺街、人和里石陂街、新興里西鄉街、忠信里上坦村。社學原作宣講詔令、“訓迪里民子弟”之用,其后亦用于“常教常學”。

    義學1所,設于城關棋盤街;義塾3所,都設在南鄉。義學及義塾用于“延師訓課貧家子第”,分別置有田產,“歲費有常”。

    賓興田及公車田,專供參加科舉考試之用。賓興田計租380余擔,“為僑寓吾邑已歷三世、有田園廬墓、身家清白、愿入邑籍者捐資所置”。因而,賓興田必須由“城鄉入籍、捐資捐田者……公舉董事經理”,其田租則“每逢鄉試,……按文生、監生數勻給”。公車田計租90余擔,原由“知縣周虎拜詳充東山寺廢租”而成,后因寺租“為上憲撥充建溪書院經費”,由“恩貢生張蔭生所倡”,另行捐置。公車田“交董事舉人輪流經理”,其田租“遇會試之年,按文舉人名數勻給”。此外,南鄉石陂街的“青黎書院”,也置有賓興田租30石,專供士子赴試之需。

    在各個社區及各種社會集團中,地方公產一般都歸“紳董”之類組織經管,而這些“紳董”又是由捐置者組成的。上表中的“同善堂”,曾“倡捐巨款,辦賑饑、埋骼、義學、育嬰等善舉十條”,其參加者則為“周、徐、占、孟”四大姓。浦城南鄉水北浮橋,由“潘、吳、毛眾姓捐置”田租76石,其橋田則由三姓后裔管業收租;北鄉甘源橋,由“范處村眾置”田租1200,又由鄉紳楊鎮南“捐置”田租1000斤,則楊鎮南便是當然的“紳董”。此外,有些橋田或渡田之類,雖然用于地方公益事業,但由于來自一姓獨捐,則由一姓自理。如城關南浦橋,原由鄉紳祝昌泰捐入“苗租”140余石,“意者斯橋為渠家獨建,不過指此為歲修之需,其租仍自管理。迨道光公建石橋,因遂援為己業”。這種橋田歷年一久,則與族產無異。如仁壽浮橋田的變遷,據記載:

    乾隆間,邑紳吳金鑒于金風門外獨建仁壽浮橋,捐入安樂圖苗租五十一石八斗。(咸豐)戊午亂后,其家中落,伊孫吳繼善、繼昌、繼輝,分據為業,斯橋遂廢。

    很明顯,這種橋田并不屬于地方組織所有,因而不可視為地方公產。

    應當說明,上表有關各類地方公產的統計數字,并不反映其實際所達到的規模。因為方志中所登錄的各種地方公產,僅僅依據各有關地方組織的“冊報”,否則就不得其詳了。以祭祀類言之,《浦城縣志》共記載各種“民祀”的宮、殿、廟、祠、閣等共97所,此類設置照例都相應置有用于祭祀的公產,但《縣志》中僅登錄“浦城會館”捐置的“天上圣母宮”的“祀產”,共計店房21所,租錢480千文;其余“民祀”廟宇設置的祭產皆付諸闕如。此外,清代浦城縣城關共有18個“社會”,分別置有用于“社祭”活動的公產。我們曾見到一批買賣此類“社會”股份的契約,但在《縣志》中亦未見有此類記載。因而,上表有關各類地方公產的統計數字,必然是掛一漏萬,與實際數量相去甚遠。

    明清時期閩北的族產與地方公產,都是用于收租取利的,因而體現了鄉族組織與地主經濟的直接結合。

    閩北鄉族組織對于田地的所有權,直接表現為一種征租權。明清時期,閩北的地權分化現象十分普遍,往往在同一田地上,并立著兩個不同的地主,如“大苗主”、“小苗主”;“骨主”、“皮主”;等等。與此相適應,田租也一分為二,如“大苗租”、“小苗租”;“骨租”、“皮租”;等等。因而,地主對于田地往往并不持有完整的所有權,而是持有一部份征租權;如果持有完整的所有權,則可以同時征收兩種地租,如“皮骨租”、“大小全租”之類。在各種鄉族組織占有的田地上,地權分化的現象同樣很嚴重。光緒《續修浦城縣志》卷五載:

    按,橋渡……典守繕治,皆有苗田……而冊報中有稱額租者、租谷者、田面谷者、大苗租者、小苗租者;有開明田供、土名、額數者;有只開土名、額數而失去田供者;有填寫土名之字,字書不載及引用訛謬者。各鄉風土不同,俗稱亦異。

    一般地說,在同時征收“大小苗租”的情況下,地主有交納錢糧的義務,也有自由招佃的權利,因而必須同時開具田地的“田供、土名、額數”;在征收“大苗租”的情況下,地主有交納錢糧的義務,但沒有自由招佃的權利,因而只需要開具“田供”與“額數”,而不必開具“土名”;在征收“小苗租”的情況下,地主有自由招佃的權利,卻沒有交納錢糧的義務,因而只需要開具“土名”與“額數”,

    而不必開具“田供”。地權分化的發展,既反映了地主階級內部對于地租的爭奪,也反映了各種地主共同剝削佃戶的關系。下面試以順昌縣上洋謝氏十二至十六世的祭租為例,分類列表,以資說明(見表3):

    說明:1.計量單位及折算辦法同表1;2.依當地習慣,“骨租”又稱“苗租”,“皮租”又稱“佃租”,“皮骨租”又稱“苗皮租”、“苗佃租”;3.本表只計祭租,各祭附屬的“公產”及“書田”租之類未計入;4.本表資料見于光緒二十八年《謝氏宗譜》,不分卷。

    如上表所示,在謝氏歷代的祭租中,“皮骨租”只占47%,而“皮租”及“骨租”則分別占12%及41%,兩者合計超過了祭租總額的一半。可見謝氏宗族對于多數的祭田,未能持有完整的所有權。在分別征收“骨租”或“皮租”的祭田上,除了謝氏宗族之外,還有其他的地主,也同時分享著另外一部份權益。不僅如此,有些征收“皮租”的祭田,還要向其他地主交納“骨租”。例如,十五世“誠齋祭”的五段“皮田”中,有兩段分別由謝氏交納“順昌正識寺苗銀三兩”、“馮宅租銀一兩六錢”,其余3段則分別由現耕佃戶交納“魏周亮家苗谷七籮”、“黃宅苗谷七籮”、“馮宅苗谷九籮”;十六世“霞標祭”的9段“皮田”中,有7段分別由謝氏向“興國寺”、“正識寺”、“張宅”、“廖宅”、“謝宅”、“祖宅”等交納“租銀”、“苗錢”或“貼差銀”,有2段則分別由現耕佃戶向“湯宅”、“謝宅”交納“苗谷”。在這里,謝氏宗族實際上是二地主。

    值得注意的是,在鄉族組織征收“皮骨租”或“大小苗租”的田地上,同樣并立著兩種收租權,而且隨時都可能分屬于不同的所有者,試見下引甌寧縣“穎川”陳氏的《上翼公日、月、星三房合同契約》:

    緣先年上翼公立有連皮骨祭田一段……遞年收苗谷二十二籮、冬牲一只,外皮谷二十籮、冬牲一只。因乾隆三十八年,余姓爭訟墳山界址……將此皮谷二十籮,在本族正發邊質得銀五十兩,前來公用。后汝會自用價銀五十兩,又錢六千文,向發邊贖回此皮谷,圖為己業。但田價時值百金,豈容一人便宜……日房嘉玉等近前,照依時值土風,出得高價鏡紋銀一百一十兩正,足平足兌,向汝會之子孫福春處贖出此皮谷,以充樸九公名下蒸嘗。除贖價外,更剩銀五十四兩(歸公)……其皮谷的系日房加價取贖之業,任憑日房子孫前去收谷管業,與月、星兩房無干涉。

    從一田二租變為一田二主之后,兩者可以同時向佃戶收租,從而體現了佃戶的雙重依附關系。

    鄉族地主所采取的地租形態,主要是實物定額租,但也有少數折納貨幣。在糧食價格看漲的情況下,鄉族地主一般不允許交納折租。浦城縣《東海徐氏宗譜》規定:“額租,各佃遞年送市交納,不得濫折背泊”。政和縣《東平賓興章程》稱:“有田即有苗,何用錢抵?”即使在交納折租的情況下,租額也要隨糧價變動。《東平義學董事章程》規定:“凡以錢折谷者,本冬即照客莊苗價折算,欠至次年當照時價折算。”由于鄉族地主習于通過地租的商品化過程投機取利,因而從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的轉化是十分困難的。

    在定額租形態下,鄉族地主并不過問田地的經營情況,佃戶有較大的生產自主權。但是,鄉族地主往往利用換佃的機會增加地租。建陽縣潭陽肖氏有一段祠田,原來每年收“苗谷”55籮,后因佃戶“屢年欠租十余籮之多”,經官府斷決,“將田起出,著值祭自行另佃,遞年征谷七十二籮”。此外,又有押租及其他附加租。建陽縣《后舉平氏族譜》載:

    祠上租田,載有五年一換立領者,鄉名“小買”,若本佃舞弊,同起田另召。

    所謂“小買”,又稱“小頂”,是押租的一種形式。在佃戶欠租的情況下,地主可沒收佃戶預交的押租,并“起田另召”。“換領”又是地主加租的一種手段。建陽縣《后舉平氏族譜》的《祠規》載:“屆期取領換字,每石收折利租二十文”。浦城縣《達氏宗譜》的《凡例》載:“乾隆五十一年清明……各佃換領,整定祭租,兩比前較益數擔。”

    鄉族地主經濟的剝削方式,與私人地主經濟并無二致,而其對佃戶的超經濟強制,則為普通的私人地主望塵莫及。浦城縣《高路季氏宗譜》卷五載:

    如有頑佃抗欠及隱匿額數、賣弄田界、盜刈等情,值年向前理論,凡公子孫

皆當相助。至于需用,各房同派。

    如果系本族佃戶“霸占不交”,則必須繩以“族規”、“族法”,“即同族、房長追出”,以免“有失親親之義”。此外,鄉族組織對于佃戶的超經濟強制,還得到了來自官府的助力。浦城縣《金章楊氏族譜》卷十一載:

    惟同治丁卯六年,下地世敬公墳庵,有墓佃余元妹犯盜葬傷祖、墓田架屋、梟吞祭祖等款,衢乃邀同族長永宣公子,偕本房有功名者若文輝等,呈控前廉……先是,伊子名上興來忠信,被我族人文翰、章鎮叔侄留宿追取祭租,殊興伺隙潛歸,反敢寅夜奔控“虜禁勒贖”等謊,幸蒙批駁在案……至癸酉十二年秋,經長男章云催縣,叩主事公提訊了結……余姓自知罪已可寬,再四托中求情,自愿挖扦示罰,安山賠租。

    在各種地方組織中,如有佃戶欠租,則更是動輒“稟官究追”、“嚴懲不貸”。可見,以鄉族組織的面目出現的地租剝削,比私人地主更為殘酷無情。

    閩北的山林不征賦稅,大多為強宗大姓所據有。各族對山林的占有形式不一,“以先代有契、有墳墓、并蓄留樹木及租人開辟以管業者為妥”。一般地說,山上一旦葬有墓穴,則不容“墾為田地、掘為溝渠”;如果山上林產較豐,則“給居山者采之,而納賃租于宗祠”。由于林木的生長周期較長,墾種山場又需要較多的工本,因而,山林的租佃關系一般較為穩定。建陽縣《陳氏宗譜》載:

    茶山一處,山租一千二百文,吳九迓交租,后代吳喜濤,堂兄保生;

    茶山一處,山租二百文,熊萬福交租;

荒山一處,租與人開有茶山,遞年交租錢二百文正。

    上述三處山場,都是定額租形態,而且租佃期限較長,主佃雙方往往世代相承。山林的租佃關系中,也出現了“皮骨”分立的現象。清道光十一年,光澤縣古氏分予“神房”竹山一嶂,“公議:山中所采柴竹錢,皮骨三七均分,照管者受分十中之三,兄弟與授十中之七,并議杉木歸眾”。在這里,地權分化以分成租的形式表現出來。

    值得注意的是,閩北的鄉族組織往往設立寺廟管理山林,僧侶實際上具有佃戶身份,人身依附關系相當嚴重。明永樂年間,建陽縣竹林陳氏以墳庵改建為“普濟寺”,招僧住持,“遞年交租錢五兩”。萬歷九年,“刁惡道人章文秀”拒不交租,并“開單捏造官庵”,于萬歷十四年被縣駁回,“拘秀出庵別往……原買游小奴杉山所墾出田,并入庵內,聽從陳氏另行朱明福、鄭志同管守墳”。邵武何、徐、葉、吳四姓,明代同建南山“普濟庵”,招僧看守山場,“設有各祖先牌位”。清乾隆末年,“遭遠近不肖之徒串禿僧禎悟,舞弊殘害,釀成訟端。始拘于捕廳,繼控于軍府、縣憲,暨上制臺,均叨批縣訊究。隨蒙縣憲鄭訊斷,押退該僧,追限不肖等繳吞租谷,并飭另舉妥僧住持”。此類僧侶對“施主”有交租的義務,對寺產則無支配權。清乾隆四十三年,“普濟庵”僧人的“立承請字”稱:“其庵中田園產業,俱本僧管理,不得蕩敗。”又有各種依附性的“規儀”,如稱:“各施主祖牌仍照從前奉祀”;“每年正月初二日到各戶賀春”;“每姓施主額定六年冬齋一次”;“僧人交家……每股一人到庵飲酒,以便清查交盤”;“山場所蓄竹木,不得私自砍伐”;等等。

    明清時期,隨著農業人口的劇增和林業商品經濟的發展,閩北的山林成為擴大再生產的廣闊場所。“凡山之廣,可以種;山之茂,可以樵”。然而,各族往往以保護“風水”為由,不準墾種或采伐山林。甌寧縣《璜溪葛氏宗譜》載:“我族墳林,厲禁賣,業經多年。前祠宇毀于發逆,僉議林創修,日輝等阻止;今族譜編輯,又議賣木為費,新等不允。皆保護蔭木,為后世子孫計深遠也。”由于山林資源為鄉族組織所壟斷,使之長期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嚴重地阻礙了山區商品經濟的發展。

    明清時期閩北的城居地主,壟斷了各大小城鎮的房地產,據以坐食租利。鄉族組織也不例外。清嘉慶三年,浦城縣鄉紳祝氏,一次捐入“南浦書院店房三十二座”,契價銀近15000兩,每年收租550余兩,租錢70千文。泰寧縣杉易鎮歐陽氏,有店房71植,每年收租錢180余千文,清嘉慶十四年分家之際,留有“未分店房四處”、“未分房屋五棟半外又七間”,還有“未分園地、寮屋”等若干。有的鄉族組織只占有地基,并不占有店房。浦城縣“東海”徐氏的“文肅公十四股祭產”,有店房一座,咸豐年間毀于火災,遂以基租與族人“監造店面”。光緒四年,店房賣與“城隍廟中元會”,徐氏與之立有“合同議字”,其略云:

    自后中元會董至期向租店面者收納店租二十二千文,徐應龍公裔至期亦向租店面者收納地骨租十七千文,各管各業無異。

    值得注意的是,閩北有不少鄉居的宗族組織,也在城里置有房產。甌寧縣屯山祖氏的十三世“以化祭”,十四世“麗南祭”、“永庚祭”,十七世“世榮祭”,分別在延平城及建安城各據有“廨屋”一座,“俗稱考試寓所”。這些“廨屋”平時用于出租取利,遇試期則供本族士人使用。甌寧縣“穎川”陳氏于明萬歷年間在建安城置有“廨屋”一座,直至清末“管業無異”。試見下引乾隆五十八年的“租批字”:

    立租批人潘樟寶,因祖與父原向上洋陳夷亭太翁派下泰、衡、恒三大房邊,承租得本城新橋頭房屋,內連空坪一片,房屋二植……遞年實納租錢三千六百文。不拘遲早,逢學憲院試之期交納……如有短少,任憑陳宅召租。

    閩北鄉族組織所占有的“莊房”、“寮屋”、“棚廠”之類,大多也以“賃人居住”的方式收租取利,茲不贅述。

    高利貸剝削是地主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鄉族地主也同樣如此。閩北鄉族組織的生息資本,有實物及貨幣兩種形式。“社倉”及“義倉”之類的經營方式,以實物借貸為主。甌寧縣麻溪里的“屯山社倉”,由四十名鄉紳捐置,“每遭兇歉,民艱粒食,令民夏受谷于倉,冬則加息以償,按丁支借”。甌寧縣豐樂里的“社倉”,由潘、葛、楊三姓創設,“行三十余年,而倉粟已三倍焉”。在宗族內部,也有此類生息資本。建寧縣《上坪關西(楊氏)族譜》的《祠谷記》載:

    乾隆戊子冬,勸族人隨力出谷,多者二石,少者一桶。每歲生放,愈積愈多。于是,用之以修葺,用之以醮祭。至于饑荒之歲,賑救有所恃也。現已置買水田,為久遠之計。

    鄉族組織的生息銀錢,大多由“殷實”之戶承領代放,或是“發典生息”。甌寧縣《屯山祖氏宗譜》的《麗南祭規條》稱:“公眾停積銀兩,交理事者承領生息,務有田作當。”浦城縣北鄉《達氏宗譜》的《族長伯榮公遺訓》稱;“匣內銀錢,只許放于當祭者……清明放出,冬成入取利一分。如放有余者,(管匣者)當代祖經管,納利一分,永遠照式無違。”清道光年間,建安城的“廣清節局”,共集捐生息本錢7800余千文,全部交“典商”經營,月息1分,年利近1000貫。

    一般地說,鄉族組織的高利貸活動,只是租佃經營的一種輔助形式,此類生息資本最終仍會轉化為土地資本。甌寧縣《屯山祖氏宗譜》的《漢四公祭簿序》稱:“本年所余之錢,培置田產。”政和縣的《東平義學董事章程》稱:“本年所余之錢,交存殷戶,添置田段。”建安城“廣清節局”的生息本錢,于“發典生息”的同時,“再議變置活業”。由此可見,鄉族組織的高利貸活動,是鄉族地主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

    此外,閩北還有一些較為特殊的鄉族財產,如墟市、水碓、水壩之類,對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影響甚大。順昌縣清河張氏,于明萬歷創建“禾口墟”之后,不僅歷年征收店租、地租,而且持有對整個墟市的控制權。“墟界”之內,“寸土”悉歸張氏所有,不容外姓染指。在這里,墟市既然成為張氏的族產,各種商業活動無疑都要受到宗族組織的干預。閩北的水碓及水壩之類,一般都歸鄉族組織所有,不許私人設置。因而,鄉族組織對于當地的水運交通,實行了有效的控制。《閩甌屯山祖氏宗譜》記載,在祖氏聚居的謝屯村前有一麻溪,村中各族分別于溪上建壩設碓,僅祖氏一族,共設有“碓廠連壩”五座。每年冬春之際,商人運木過壩,必須向各“壩主”交租,“補貼修壩之需”;鄉中所設“社倉”,對此類“壩租”有權抽成,每年可得一百余兩。同樣,鄉族組織在建橋設渡之后,對境內的交通也有權干預。甌寧縣《璜溪葛氏宗譜》收錄的《步月橋記》稱:

    明正德元年,善士林志高、丁士通、葛宗敬等捐資建造……乾隆乙丑,汀客張士華運木壞橋,稟縣罰金七百兩修整。并出示勒石,永禁京筒過境。

    概括上述,明清時期閩北的鄉族組織,以各種不同的名義,與地主經濟直接結合,形成了龐大的鄉族地主經濟。鄉族組織的經濟收益,以地租、山租、店租剝削為中心,同時也輔之以高利貸及其他剝削活動。其經營方式,與私人地主經濟并無二致,但可以借助于鄉族組織與國家政權的超經濟強制,是一種得到了強化的封建地主經濟。

    二、從私人地主經濟向鄉族地主經濟的轉化

    明清時期,閩北傳統的私人地主經濟已經出現了解體的征兆。閩北的各種鄉族組織,通過提留、集捐、攤派、沒收及購買等方式,促使漸趨衰落的私人地主經濟不斷地轉化為鄉族地主經濟。這一轉化過程反映了閩北地主經濟結構的深刻變化。

    大致說來,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成,可以追溯至唐宋時期,明中葉以后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清中葉前后逐漸取代私人地主經濟而居于主導地位。下面擬就族產與地方公產的形成途徑及發展進程,略作分述。

    閩北的族產主要用于祭祖護墓。明代以前,由于民間祭祖有諸多限制,容易干犯例禁,閩北各族大多把祭產捐入各種寺廟庵宇,祭祖護墓與敬神拜佛同時并舉。因而,明以前閩北用于祭祀的族產,往往混同于寺院地主經濟。明清時期,閩北用于祭祖護墓的族產,已經基本上與寺廟庵宇相分離,并逐漸分化為“特祭”與“合祭”兩種形式;各族雖然仍有一些用于“豢養僧人”的“香燈田”,但在族產中所占的比重都不大。

    閩北用于“特祭”的族產,主要來自地主分家之際的提留,這是從私人地主經濟向鄉族地主經濟轉化的最重要途徑。此類族產在明初已略有所見,至明中葉以后,代代設祭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風尚。在閩北的族譜中,一般都詳細載明歷代祖先所提留的祭產,下面試以年代較確切者列為一表,以期反映其發展速度與規模(見表4)。

    說明:1.“族別”一欄,凡加括號者,表明其聚居地點;凡不加括號者,則用原譜族號。2.“定居年代”一欄,一般表明該族最早遷居閩北的時間;有的宗族在閩北境內多次搬遷,如再遷后重新排定世系,“定居年代”也隨之改易,否則不變。3.“設祭世代”一欄,表明該族在此期間代代設祭,非持續設祭者不計。4.“田租“一欄的計量單位經過折算,方法如表1。

    如表4所示,于唐宋之際遷居閩北的宗族,一般自二十世以下開始代代提留祭產;于南宋至明初遷居閩北的宗族,一般自十五世以下開始代代提留祭產。由此可見,閩北各族開始提留祭產的年代大致相符,其上限一般不早于明初,其下限一般也不遲于明末。于清代遷居閩北的宗族,開始提留祭產的代數就更低了。浦城縣水南房氏,于康熙初年由山東遷居浦城,三世祖起元“始設祭產”,共提取租谷67擔,租米172斗,店房5所,池塘5口、地基1片。第四世派分三房,設立三祭:“朝相祭”,提取租谷148擔,池塘3口、房屋1所,地基1片;“朝卿祭”,提取租谷130余擔,租米125斗,店房9所,山林5處,園地4片,池塘5口;“朝寶祭”,提取租谷100余擔。第五世以下,“各房均有各祭,因房分多,不及悉識”。泰寧縣杉易鎮歐陽氏,于乾隆年間自泉州遷來,清嘉慶十四年第一次分家,分別提取高祖“醮田”及主分人三兄弟“醮田”,共計租米150余石。此外,又提留山場10處,店房4處,園地及寮屋若干,以及“學田”、“排年管里田”等租米50余石。

    明中葉以后,由于閩北的地主每次分家都要提留祭產,其總量經過不斷地累積,就像滾雪球似地越滾越大了。但是,對于每一個家族來說,能否代代提取祭產,其發展速度與規模如何,又必然為各族內部私人地主經濟的興衰變化所制約。當一個家族衰落了,以至到了無產可分的地步,自然也就不可能提取祭產了;相反,如果這個家族再度興盛起來,就可以一連幾代大量地提取族產。因而,在閩北各族之間,此類族產的發展并不平衡。建陽南槎陳氏定居于南宋淳熙年間,八世祖伯堅于明正統年間開始提取祭產,其后代代設祭,至十三世設立74個祭產單位,祭租總額近2000擔。順昌上洋謝氏定居于元初,六世祖“始建立祀產”,其后,七至十二世均“未立祀產”,至十三世之后,又連續設立5個祭產單位,撮取租谷近千擔(三千籮)。

    不僅家族之間祭產的發展速度與規模不同,族內各房之間祭產的發展也是不均衡的。閩北有些較為古老的家族,歷代分房不下數千,而能夠為后人留下祭產的祖先不過數十人,可見絕大多數的宗族成員是無力提取祭產的。實際上,當地主的家庭擴大為房族之后,三、五代之內,貧富的分化就已經很明顯了。浦城仙陽肖氏二十五代祖映甲,于清雍正年間提取祭租1700斤;二十六代,派下二房又分別提取祭租350斤;二十七代,派下仍然分為兩房,長房提取祭租2000余斤、店房3所,次房提取祭租1000余斤;二十八世,派下分為9房,其中僅4房設祭,共提取祭租2萬余斤;二十九世以下,從道光至光緒年間修譜時,僅一房設祭,提取祭租8000余斤。各個家族經過長期演化之后,大多數的族人窮困潦倒了,只有少數幾房能夠歷久不衰。因而,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中,每個家族都有若干特別興盛的支派。在這些支派之中,由于歷代持續不斷地大量提取祭產,其總量可能達到相當驚人的規模。民國十九年浦城縣的蘇氏“分關”記載,蘇氏歷代所提取的祭租中,計有:曾祖“立殿公祭租額三百擔”;祖父“成培公祭租額二百擔”;父輩“卿云、垂民公祭墩租廿余擔”;主分人蘇吾楷于自有“額租千余石”中,又抽出“實額干谷二百余石”,“生為養膳、歿為祭產”,其余則“品搭均勻,分為智、仁、勇三關”。蘇氏在四代之內,共提取祭租1100余擔,此外,尚有祖遺“廷茂公書燈仙陽租五十擔”,以及列祖“遺授”的公房5所、公山4處。蘇氏“先世以務農創業”,其后“惠澤相承”,至蘇吾楷當上“省議員”,成為地位頗為顯赫的官僚地主。像蘇氏這樣一連幾代大量提取祭產的做法,對于其他小地主來說,自然是難以企及的。然而,各個家族或支派之間的興盛與衰落,總是此起彼伏,時有交替的;每當一個家族中出現了蘇吾楷之類的大地主,便對祭產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

    閩北用于“特祭”的祭產,除了在分家之際直接提留之外,還有一些是由后人捐集的。甌寧縣《璜溪葛氏宗譜》載:“上五代祖公向無蒸嘗祭田,多由后裔鳩集捐金置產,以為醮祭及各項使用。”建陽《翁氏族譜》卷末《附識》載,二十六世祖翁榮,曾分別為高祖、曾祖、伯祖及各祖、妣設祭,還捐田“充入(始祖)墓祠,供辦祭儀”。有的地主則在前代祭產的基礎上,進一步加以擴充。浦城縣《濟美南陽葉氏家譜》載,葉氏一世祖遇華“頗稱小康”,于乾隆年間分家時“抽出苗租”28擔為祭產,其后,諸子又“克紹前徽”,為之續置祭租80余擔。浦城金章楊氏16世邦信、邦仁二兄弟,所遺祭租僅數百斤,其侄兒遂“捐租百石,以其半為邦信公子孫值祭輪收,其半為邦仁公子孫輪收”。在閩北的族譜中,大多把“恢擴蒸嘗”列為“族規”或“族訓”,要求族人盡其所能,或“因已有而益加擴充”,或“于本無而別為創置”。一般地說,這種由后人捐置的祭產規模都不大,其意義不是在于“擴充”,而是在于“創置”。

    如上所述,明代中葉以后,閩北各族用于“特祭”的祭產,總是代代有所增長;到清代后期,此類祭產已經達到了相當大的規模。上表所列舉的16個家族,用于“特祭”的祭租共達13000余擔,平均每個家族達800余擔,個別家族則有數千擔之巨。此外,還擁有數量不等的山林、房屋、園地、生息資本等各類財產。

    明清時期,閩北建祠之風盛極一時。往往一村之中,“祠開數十”,甚或一族之內,“祠宇相望,其巍然祠為鼻祖者,蓋不止二十一祖矣”。一般地說,各族在建祠之后,便隨即捐置祠產,以備祭祀之用。這種祠產同樣是由私人地主經濟轉化而來的。浦城《劉氏五修族譜》載,劉氏于明弘治元年建祠后,倡首人“又捐田二十畝為享祠費”。浦下沙鄭氏于同治初年建祠后,因未置祠產,“合族于同治五、六年捐資公置德茂公祭田二號”,年征租谷十五擔。在祠產形成之初,其規模大多較小;在祠產形成之后,各族又以種種方式使之不斷擴充。浦城占氏“東門塘賢祠”的《增置春秋祭產小引》稱:

    祠內原有祭租百石,為春秋官祭之需……仍屬不敷。于是復議,以公款余資置買田租共二十七擔,增入祭產。而五房又復各籌常年的款,或出己租、或捐錢買田、或吊本房祭租。占氏擴充祠產的主要方式是按房派捐。據載,五房各“捐貼春秋祭苗田”租谷12擔,一次共捐入田租60擔。浦城水南房氏則按“祭”派捐,其《祠規》云:“而后凡值起元公,朝相公、朝卿公之祭,每祭實額租若干擔,每擔捐大銅錢三十文正……交清族長開銷修祠為田之需。不用多出,亦毋得吝惜不出。”在閩北,最常見的派捐方式是收取“報丁錢”及“神主錢”,即族人新增男丁及送祖先牌位入祠都要交錢。甌寧縣《屯山祖氏宗譜》的《坤房繼善祠冬至配饗序》稱:

    于康熙戊寅建造繼善祠……繼立蒸田數畝,僅供春秋二祭,而冬至之祭尚未舉也……于是稟諸族長、商及族眾,各捐錢四百,生利滋息,以為冬至之資。后各房遵昭穆入廟配饗,每公神位議充蒸嘗銀五兩,永以為例。

    祖氏“世德祠”建成后,因“春嘗雖設,冬蒸未興”,同樣規定:“派下子孫送主入廟配享者,每位必充白金十兩;子孫充名與祭者,每人必捐青蚨四百文。”據統計,祖氏自乾隆年間開此“捐例”后,“世德祠”共收“配祀”725名,其所得“蒸嘗銀”,分別歸各祠“首事主之,或放息、或置產”。可見,祖氏擴充祠產的方式,是向所有的族人派捐,即“稽丁男而充公積”。5有的家族甚至向捐官出仕者攤派“喜錢”。《福甌上洋陳氏宗譜》的《凡規》稱:

    吾宗祠支派闔族僉議:援例捐監者,應充喜錢二千文;捐貢者,應充喜錢五千文;捐職自七品以上者,應充喜錢十千文。永以為例,不得異議。

    閩北各族的祠堂不僅有權向族人派捐,而且有權沒收某些宗族成員的財產。清咸豐年間,浦城劉氏宗祠共沒收族人遺產數百元,據載:

    (咸豐)十年,源海公裔孫枝弟爭繼呈控,祝縣主蒙批族房投處、充入祠銅錢四十千文;又源濟公裔孫金培無嗣,將伊本房溪源公祭率充入祠光洋五十元;又有不知何房裔孫良才無嗣,無人為繼,僅存苗租二十余擔……查出入祠,得光洋百余元;又有月生之裔孫福季無嗣,無人承祧,苦置有苗田二十余擔,被他姑丈王新貴所吞……除查用,多充入祠銅錢八十千文。

    閩北各族的“族規”或“族禁”,都不準族人“血養螟蛉”及“婦亡納贅”,若族人身后無嗣,選擇繼承人必須經族內批準,其遺產一般要捐獻一部份入祠。如咸豐十年元月浦城楊明珠所立的《撥祠田字》中稱:

    茲錫環公摘孫成茂身故立祠,除經族立繼外,議揭入祠苗田一百擔,以為修借修祠之熏。自撥之后,議交公族房董理,不得侵私。亦不得另生覬覦。有的族人死后由族內公舉繼嗣者,其遺產則直接提留一部分為祠產。浦城占氏有一族人死后無嗣,“族眾金議:擇其支派稍近者承厥宗祧,將其遺產內撥出苗租一百八十三擔,為祠內公項”。此外,當族人因其他財產糾紛而爭持不下時,其財產往往也歸祠堂所有。清嘉慶十二年,浦城楊氏有二人“互控爭山”,族內“職員”楊大紳等呈報縣官,經“訊斷”后,“令楊銘勳將所爭楊邦玉土名金章墻內后門山山場,充入紳等祠內管業”;為此,縣府還專門“頒給告示”,“俾得召佃蓄留蔭木”。攤派及沒收,是私人財產轉化為祠產的重要途徑。與此同時,各族還有一些“饒財樂助者”,往往以自由集股的方式捐置祠產。建陽書林余氏為了擴充祠產,曾先后兩次在族內集捐,組成了兩屆“緣首”。第一屆“緣首”于嘉慶元年組成,共42人,“各捐出洋銀五兩正,交入祠內值首置買糧田,以擴蒸嘗”;第二屆“緣首”組成于道光十七年,共24人,“每名捐洋番十元置買田段,以便修繕祠宇,余好加增產畝,以擴蒸嘗”。余氏原有祠租僅“皮骨米”24余桶,兩屆“緣首”所捐置的租米,共為180余桶,祠產因之而大為擴充。浦城占氏以置辦冬至祭品為由,于嘉慶二十一年組成一個“冬至會”(又稱“孝思堂”),共集族眾40人,購置“額租光谷”142擔,“山租大錢”800文;同治至光緒年間,又以置辦清明祭品為由,先后設立“追遠”、“合志”、“敦本”、“承敬”4堂,每堂各“邀集”族眾8人,分別捐資不等,用以置產收租或放貸取息。這些由集股而成的祠產,在經管上保持相對的獨立性。浦城占氏的冬至會,分5班輪管所置田產,“每班八人,值管一年。將遞年租息所出,于冬至日備辦祭品恭祀列祖列宗,各子孫馂余頒胙。除辦祭完糧外,若有余款,四十人均分。”占氏清明辦祭各“堂”,“年屆清明祀日、凡堂內有名者,恭詣祠內助祭,每股男女各一人,共享馂余,有贏余者盡數頒胙”。祠產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可以在常費之外有所節余,依靠自身的積累從事擴充。邵武古潭何氏祠堂,存有乾隆至光緒年間的各類契約41紙,共計買田26處、山1處、房7所、地基10片,先后用價銀1700余兩。建寧縣上坪楊氏祠堂,存有自乾隆至道光年間的各類契約30余紙,其中除“捐田租約”外,該祠共買“杉棒苗山”1處、房基2大間、水田25處,先后用去“契價”銅錢lO0O余千文、白銀100余兩、光洋40余元,增置“古租”120余石。不過,閩北有的家族規定,祠產的收入除用于常費及修祠外,其余必須按丁均分,“年清年款,不得私存”。在這種情況下,祠產的自身增殖也就無法實現了。

    閩北各族的祠產經過長期的積累,到清代后期已達到一定的規模。下面試以閩北若干宗族的祠產為例,列作表5,以資說明。

    如表5所示,閩北各族的最早建祠時間,除少數理學家(朱、蔡)及名宦(李)的后裔外,都是在明中葉至清末,因而各族的祠產也主要是在這一時期內形成的。祠產的數量一般都少于用于“特祭”的族產,但比用于“特祭”的族產更為集中。上表列舉的16個家族.共建祠28所,置有田租3000余擔,平均每族近200擔,每祠達100余擔;此外,又分別據有其他形式的祠產。

    從總的發展趨勢看,自明中葉以降,閩北各族用于祭祖護墓的族產得到了持續的發展;至清代后期,各族用于“特祭”及“合祭”的田租總額,都在數百擔至數千擔之間。由于族產是由私人地主經濟轉化而來的,其相互消長必然導致地主經濟結構的深刻變化。

    閩北地方公產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宋代。南宋時期,閩北有不少用于賑恤的“倉田”,“賑糶倉田”、“社倉田”之類。這些“倉田”的產生與發展,雖然與官府的倡導有關,但一般都由民間自理,因而可以視為地方公產。由于各種“倉田”散居四鄉,易為“豪猾士人、仕宦子弟”所把持,“鄉官明知其然,而牽于人情,不能峻據”,因而,其發展頗不穩定。如建寧府屬的各種“倉田”、“宋時俱廢”;而延平、邵武二州軍所屬的各種“倉田”,歷宋元、元明之變,至明初也俱成“廢倉”。

    明清時期閩北地方公產的發展,主要集中于明代后期及清代后期。明中葉以后出現的地方公產,往往是賦役的一種轉化形式,主要用于各種地方公益事業。

    明中葉以前,閩北一些較為重要的橋梁和渡口,由于關系到“朝貢賓旅之往來、賦役之供輸、商賈貨物之貿遷”,一般都由官府僉派役夫守護。同時,為了籌集修繕費用,有的橋、渡已置有田產。嘉靖《邵武府志》卷六《水利》載:

    南家橋,弘治二年郡人都憲朱欽建。歲籍役夫一名,構仁智堂于橋南,置田一十五畝八分,別籍田地,為修守遠之計。明中葉以后,隨著賦役制度的改革,力役逐漸改為銀差,派役變成了雇役。由于地方官府經常克扣、裁減役夫的“工食”,此類費用遂單純依賴于置產收租,從而導致了“橋田”、“渡田”之類的大量出現。咸豐《邵武縣志》卷十一《津梁》載,城北浮橋建于宋代,“歲僉夫四名守之,以時繕修”;明中葉改為募役后,其經費完全依賴橋產的收入。至清咸豐年間,該橋每年收入田租200余石、地租錢14千余文;染石1架,收租錢3200文;店房12所,每年所收租錢不定。上述橋產的收入,每年用于雇募“守橋撐渡人六名,共給工食一百二十千文”;此外若有余資,則用于造橋船、換鐵鏈,或繼續增置橋產。

    明中葉賦役制度改革之后,閩北還出現了其他用于公益事業的地方公產。永安縣于明初開渠引水入城,“設水夫一名”,專司“補鏟疏浚”;至萬歷末年,因“有汰役之令,而水夫坐免,圳渠競為涸轍”;崇禎年間,縣令劉某“先捐俸十兩為士民倡,而士民踴躍奔命,各出金錢,購東門外等處田谷七石,并新架亭屋二間,計其入可供水夫每歲工食而止”。邵武縣于明宏治年間設石枧引水入城,“募枧夫一名”;萬歷年間,“枧夫工食奉裁,郡城有產之家,復于其間裝碓賃舂,截留而去”;崇禎十年,“鄉紳魏朝明捐田五十二畝,充枧夫工食”;至清康熙年間,“田被隱匿,追償田價,別買租米十石,其入給城內外枧夫及學宮膳夫,專司疏浚”。

    閩北用于賑恤的各種“倉田”,自宋元之際廢置之后,直至明代后期,始略有恢復。萬歷年間,建寧府推官郭子章的《修義倉記》云:

    松溪……除公儲外,舊無義食,今圭齋郡先生始建焉……仿朱子社倉法,東創義倉,西創義田,捐俸市田若干畝,買粟若干石……又檄八邑令各置倉。

    此外,據康熙《松溪縣志》載,明末松溪縣有“舉子倉六處”;明亡之后,“公田躪蹂,諸倉一無所有”;清康熙十三年,生員楊某捐資重建,改名為“生生所”,專門收養女嬰。松溪縣重建“義倉”及“舉子倉”的做法,明末是否在閩北其他地區得到推廣,未有明證;不過,直到清代中葉,閩北此類地方公產仍未見有大規模的發展。

    在中國歷史上,“養生恤死”屬于地方“惠政”,歷代官府都曾舉辦一些賑恤事業,借以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統治秩序。清代閩北官辦的備賑設置,主要是“常平倉”。但是,由于“常平倉”的存糧經常被官府移作他用,加上官吏從中營私舞弊,清中葉后大多已經嚴重虧損,名存實亡。因而,清代后期,荒年救災主要依靠民辦的“社倉”與“義倉”。道光十五年,建安縣鄉紳蔣衡發起創設“建寧郡義倉”,據稱原因在于“常平倉廢”。該“義倉”除積谷以待平糶之外,又陸續置有田產及店房、水碓等產業,并有1800貫本錢發典生息,“每年約計可得租錢八十千文之譜、息錢二百六十千文之譜、苗谷一百二十擔之譜”。上述收入,主要用于“倉中紳士薪水、倉丁工錢及添置物件、完糧各雜費”,若有余資,則用作“買谷之需”,抵補倉糧的消耗。“社倉”最初由官府倡辦,按規定每里各設一所。其經營方式,一般由民間認捐倉糧,于青黃不接之際出借,秋成還清本息。不過,也有些“社倉”是以倉、田相結合的。甌寧縣《璜溪葛氏宗譜》收錄的《豐樂大斗峰記》稱:

    豐樂斗峰寺,潘、葛、楊三善士所重建也……光緒末季,僧人不守清規,將各善士助田私行擅賣……追田驅僧,另聘和尚主持。寺田以百石為主持薪水,其余一百余石就地設立社倉。三姓各氏一、二人,到倉場監收。

    官辦的“常平倉”與民辦的“社倉”、“義倉”之間的代興,充分反映了中國封建社會晚期官有經濟的衰落,其職能已為鄉族地主經濟所取代。

    清中葉前后,閩北出現了大量的書院及義學、義塾之類的地方教育機構,從而使各種“學田”的發展異軍突起。清雍正六年,曾“令閩廣正鄉音,郡縣各設書院教習”。在閩北,此類“正音書院”的存續時間不長,但為后來各府、縣書院的發展提供了現實的基礎。清代閩北書院,據有的產業,規模十分驚人。如政和縣“云根書院”,每年收租谷2100余石;浦城縣“南浦書院”,每年收租谷1200余石、房租553兩又70千文、山租15千余文,光緒年間,又撥歸“鰲峰書院余款”300余兩。

    清代后期,不僅閩北各府、各縣普遍設有書院,而且各鄉鎮也大多設有書院或義學、義塾之類。光緒《續修浦城縣志》載:“近數十年來,各鄉先后創建書院,星羅棋布。”這些由各鄉創建的書院,其前身一般是義學或義塾。浦城縣東鄉的“富沙書院”,肇始于乾隆年間,由高泉里巡檢司“撥充田租六十余石,建義塾”;道光二十一年,義塾毀于火;同治四年,“紳士徐兆珍等倡捐書院”;至光緒年間,共置有田租460余石。有些規模較大的義學,實際上是無所不包的教育基金組織。政和縣的東平鎮義學,“置田八百畝以贍生徒”,此外,“其修葺書院,春秋兩社并齋夫(工食),亦一切在義學內動支”。東平鎮義學還附設“科甲田”,又稱“賓興田”,每年收租谷700余桶,專門用于士子應試之需。其《賓興章程》規定:

    除完納(錢糧)外,屆鄉、會試正科,將兩冬所收盡數為秋闈士子之需,將一冬所收盡數為春闈公車之需。不拘人數多寡,統行均分,以杜侵蝕。

    “科甲田”之類的收益,由科舉功名的獲得者分享,有時其中又作區別。浦城縣有“賓興田”計租380余石,“每逢鄉試,將遞年租谷出息,除完糧外……按文、監生名數勻給”;又有“公車田”計租90余擔,“積存谷銀,遇會試之年,按文舉人名數勻給”。此外,在各書院及義學之類的地方教育機構中,一般也有專門用于鄉試及會試的固定收入。

    明清時期閩北的地方公產,主要來自于鄉紳階層的捐獻。在閩北的各種地方文獻中,此類記載可謂不勝枚舉。這些鄉紳通過捐置地方公產,廣泛地參與各種地方事務,從而日益擴大其社會影響。政和縣東平鎮的鄉紳宋捷登,捐產的范圍從本鄉、本縣直至府城、省城。諸如設立義倉,倡設義學,廣捐賓興經費,乃至“邑中修文廟、修縣志、重建星溪書院,建郡修明倫堂、修城池,省垣修貢院、修省志,每襄其事,輒出重資,為一邑先”。因此,宋捷登在鄉里擁有很高的威望,“里中有爭論事不詣官府,咸至其宅解之”;在他死后,又獲“崇祀鄉賢”。值得注意的是,閩北的地方官凡有所為,都要求助于鄉紳。崇安縣《五夫子里志》載:

    彭式賢,名宙訓,邑庠生……其五世祖公作邑,歷年久,圮不治,毅然直往,重新其宇。邑之鹽埠捐造浮橋、陽邑左令將修童游橋、甌邑章令議修豐樂橋,聞其高誼,俱以書至,悉捐金并杉木往襄之。其他修城工、修貢院,不惜重資。立書院,又助田百石。嗣因延建邵道創學院、修考棚、修富沙萬壽宮,又惠然樂助,并贊其成。前后共費四千余金,當道為請于列憲題表。

    在地方公產的發展過程中,鄉紳階層的社會職能日益加強,而官府的職能則不斷地削弱了。有些地方公產的來源,頗具有強制性的色彩。民國《政和縣志》卷十三載:“向例,凡非本籍而僑居久、置產豐、有子弟與試者,鄉先輩必勸其酌捐租谷,佐賓興費。”道光三年,政和城大火,管理“護城田”的“董事”秦蘊等人,“勸紳士楊日瑞等捐資,置買田若干畝,召佃四人分界護守”。此外,有些鄉紳于捐獻地方公產之際,往往帶有附加條件。民國《建甌縣志》卷二十引《征信錄》載:

    同治己巳、壬申兩次,歲貢鄭賁以自置田谷五萬六千斤、并莊屋統交義倉紳董管理。前議:除遞年抽出谷三萬二千斤給賁家用外,更有租谷二萬四千斤,承管收租兼雇工挑力得一半、倉中得一半。如遇歉收、佃欠,在倉中與承管數內扣除。先后立憑據議字,并檢田莊各契據,繳在公所……另,鄭賁喜充母銀四百四十兩,以抵完糧之需,癸酉、丙子繳銀二百九十兩,尚有一百五十兩未繳;更有丁前府發、堂斷黃葆泉還鄭賁光緒十年期銀二百兩。

    鄭賁捐入義倉的5萬余斤“田谷”,每年只有1/5歸義倉收入,其中還要扣除“歉收佃欠”的部分;鄭賁則不論“歉收佃欠”、也不必“承管收租”,每年固定收入3/5的田租。在這里,鄭賁實際上是借助于義倉“公所”的勢力,有效地實現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各種地方公產形成之后,同樣可以依靠自身的積累而得到增殖。光澤縣善利坊義倉的《譽契簿》,錄有道光至光緒年間的典、買田契35紙,前后共置田110余畝,計“送城正租”180余石,用“契價”銀667兩、錢985千文。建安城奉祀“五谷真仙”的“綏豐”、“慶豐”兩軒,于光緒十九年由兩軒“董事”同立石碑,開列咸豐十一年以后的“續置田段糧產”,共買田11段,年收“大小苗谷”100余石。在閩北的其他地方文獻中,有關各種地方公產的“續置”、“增置”或“新置”的經過,一般都有詳細的登錄,恕不一一列舉。

    概括上述,明中葉以降,閩北各種形式的鄉族地主經濟,得到了全面的、持續的發展。盡管各種鄉族地主經濟的產生途徑不盡相同,但尋根溯源,無非都是私人地主經濟的轉化形式。正因為如此,鄉族地主經濟直接繼承了私人地主經濟的經營方式,兩者在性質上是同一的。在明清時期閩北的地主經濟結構中,從私人地主經濟向鄉族地主經濟的轉化,是一個長時期的運動趨勢,而且一直持續到了民國時期。我們曾對清中葉以后閩北若干地主家庭的“分關”作過分析,發現每次分家時所提留的族有田租,比重都在20%以上,平均達37%。在這里,我們既看到了鄉族地主經濟的迅速增長,也看到了私人地主經濟的分崩離析,二者的盈縮適成對比。由于資料的限制,我們目前還無法精確地描述閩北地主經濟結構的演化過程,但也有理由推論:從明代中葉至清代中葉,經過近三百年的積累,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規模已接近或超過私人地主經濟,從而躍居于主導地位。

    三、鄉族地主經濟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經濟

    明清時期的族產與地方公產,具有鄉族公共財產的外觀;由此往往引起誤解,以為鄉族地主經濟是公有經濟,或是混同于農村公社所有制。我們認為,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成與發展,并未改變地主經濟的私有制性質;就其所有權的構成而言,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經濟。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所謂公有制經濟,是以勞動者對于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為基本特征的。明清時期的鄉族地主經濟,建立于階級剝削之上,因而不可能是公有制經濟。農村公社的所有制,具有公有與私有的兩重性;這時雖已出現階級分化,但勞動者對于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尚未完全被剝奪。在明清時期的鄉族地主經濟中,勞動者對于生產資料毫無所有權可言,因而也不可能存在農村公社的所有制。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鄉族地主經濟的地租分配,大致上可以分為“輪收”與“公管”兩種方式。前者是按份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后者是共同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

    前已述及,在宗族內部,族產的權益分屬于各種親疏有別的親屬集團。在這些親屬集團中,由于族產的權益必須按房均分,因而大多采取輪收的方式,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

    在各個親屬集團中,由于族產的權益代代都要按房均分,因而,其共有者必須在既定的世代系列上,依據不同的分配層次輪流收租。甌寧縣璜溪葛氏,自六世祖佛童以下,派分“文、行、忠、信”四房;第七世,“行房”單傳,設“添祿祭”;第八世,設“榮善祭”,由派下“京、淳、熙、忠”四房輪收;第九世,“京”房設“吉水祭”,由派下“輔、軔、軾、輪、轍、”六房輪收;第十世,“轍”房設“國轍祭”,由派下“明、魁”兩房輪收(后分立);第十一世,“明”房設“明極祭”,由派下“順、碧”兩房輪收。對第十二世“順、碧”兩房來說,只能按照各自的“房分”,分別在不同的分配層次上,對歷代直系祖先的祭產持有輪收權。

    由此可見,族產的權益分配具有多層次的特征:一方面,歷代祖先留下的族產,都必須由派下子孫按不同的世代層次分享;另一方面,派下子孫對于不同世代層次的族產,只能持有不等量的所有權。可以說,此類鄉族地主經濟的所有權構成,是一種多層次的按分共有。

    在輪流收租的情況下,如果有“頑佃”抗租,共有者之間仍然需要進行協作。浦城縣《高路季氏宗譜》的《萬年公祭規》稱:

    一議:登租設一總簿,輪流執管以查佃欠;值年自立流水一本,冬成共登總簿,交后年值祭之人執管……

    一議:各房歷年收余佃欠,除值年收清外,再收佃欠若干,抽出三股以酬值年任事勞頓;余七股各照值年所欠多寡派給,以示平允。

    共有者內部的權利與義務,同樣也有明確的規定,并以契約的形式給予確認。順昌縣上洋《謝氏宗譜》的《蔭鵬公祀產增廣章程》稱:

    設祀產簿五本,分與德、利、用、厚、生五房,各執一本為據。各系一手筆跡書寫,并加勘合,又于開載產業后列名畫押。除五房各執一本外,另設值祭簿一本,俾五房輪流交接值祭,毋許擅匿……本簿開載祀產谷石,許值祭者收入以供祭費,所有田產應完地丁銀及倉米,著值祭者理完。

    春祭備席請五房眾男子欽福;秋祭唯與祭者欽福。

    春祭先一日,值祭者辦米果,各大房給八片,各小房給四片……

    在族產的共有者之間,圍繞著族產的權益分配,往往產生種種復雜的矛盾。因而,只有借助于宗族組織的強制力量,才能有效地維護共有者們的既定權益。建陽縣《袁氏宗譜》載:

    宏基公、宗臣公、紹武公、吉卿公各祀田,從前竟有輪值者不祭掃、并不完糧……貽累宗族。今合族房長公同酌議:如有輪值祀田膽敢不完糧、祭掃者,則以后輪值年分,將其苗谷概收入祠充公,以作之文武書燈、賓興,永不準其輪值。

    在各種地方組織中,凡屬由集股而成的地方公產,一般都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清道光年間,邵武縣古潭村的“將軍會”,賣給“楊氏祠堂”一處水田,據稱:“其田浣濱二股、效怡一股、馭云一股、翅梧一股、鶴齡一股、效祖一股,會上共八股(按:此處數字疑有誤)。”這種按份共有的地方公產,同樣可以采取輪收的方式。邵武書錦里的黃、李二姓鄉紳八人,于明崇禎初年組成“文社會”,“猶慮其繼之難久,是以酌議,各助紋銀二兩正,歷年放積”;崇禎十年,“將銀付出買租數石……存眾輪流管理”。在共有者較多的情況下,此類地方公產往往不實行輪收,而是分“班”。邵武書錦里的“祝延上壽會”,創自明萬歷十八年,其初僅有黃、李二姓“倡首”六人,

    “斂銀五十兩,買田米二十石,以贍其費”;每年中秋節,“蒙公舉鄉杰,請同簪花飲酒,日后子孫各世領上壽一桌”。至清康熙十四年,又先后有寧、張、聶、謝、陳、葉等姓“助田”入會,遂分作三“班”,每年各于八月中秋、六月初二、四月初八辦理“上壽”;其田產由各班分理,但頒胙并不分班次,只按“助田花名”。此類地方公產的股份,在宗族內部可以代代相承,也可以按房輪收。如浦城縣水南房氏的“朝卿祭”,對“天后宮”、“崇安幫”及“積慶堂”的公產,均持有股份,“遞年應領胙肉各三斤”,由派下五房“各領一年”。

    在宗族內部,隨著世代系列的推演,族產的權益不斷地細分化了,其所有權的份額往往難于辨析。因而,輪收逐漸地改為公管,按份共有也就相應地演化為共同共有了。例如,甌寧縣屯山祖氏十九世“勤、儉”兩房,對于歷代祭產持有的權益,可圖示如下:

    說明:1.十二世“漢祭”未置祭田,但存有生息錢70余千文,故加括號以示區別。2.“勤”或“儉”房的所有權份額,系表明“勤、儉”兩房分別對各祭產所持有的所有權份額。其計算方法為1÷該祭及以下各祭所有權份額的連乘積。例如:十八世“盛文祭”,“勤、儉”各得1/2;十九世“世榮祭”,“勤、儉”各得1÷(2×2)=1/4;以此類推。

    如上圖所示,對于“勤、儉”兩房來說,自第十八世以上歷代直系祖先所留下的祭產,都包含有他們的一定份額的所有權在內;然而,自第十四世以上列祖的祭產,其所有權的份額分別只占幾百分之一,甚至幾千分之一。很明顯,當族產的所有權份額增加到一定的限度之后,其共有者們便不可能繼續進行“輪收”,而是必須實行“公管”。據記載,屯山祖氏第十七世以下的歷代祭產,大多都是按房“輪收”的;第十四世至第十六世的歷代祭產,大多是“輪收”與“公管”相結合的;第十三世以上的歷代祭產(包括祠產及香燈田),則都是實行“公管”的。在這里,由按份共有向共同共有的演化軌跡,是清晰可見的。

    族產從“輪收”改為“公管”之后,其地租收益仍歸共有者支配;但不是每個共有者都能直接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權,而是必須借助于某些代理人,統一進行管理和分配。浦城縣北鄉王氏的“受益祭”與“周祖母祭”,原有祭租350余擔,由派下7大房、17小房輪收。清光緒十七年,“抽出額租五十一擔五斗正,撥入祠內為歷年冬至香燈、修理需用之資”,光緒二十三年,“抽出書燈計額租二十一擔六斗,系為獎勵本七房裔孫讀書而立”;光緒二十九年,“抽出額租七十擔,撥與謙孝祠收理,以為遞年完納糧米、清明祭掃以及丁錢、酒食之需”。上述抽歸公管的田租,除書燈租由“七房子孫讀書入泮者收理”外,“所有祭租、糧米以及祭掃墳墓需用,永遠歸祠堂董事經理,七房子孫向后不得另生枝節”。

    實行公管的族產,其管理者必須在共有者中推舉。浦城縣北鄉王氏的《議字》稱:

    兩款祠租,均系受益公、周氏祖母祭納入,外房并無升斗在內。為此,遞年收

入、支出,概由受益公派下七房裔孫互推經管,所有外房子孫概不得干涉、經理。

    在共有者之間,只有“委系殷實、公正、能事者”,才有資格承擔管理之責。一般地說,此類族產的管理者,必須實行定期輪換,“不許久歸一人承理,致滋弊竇”。在多數情況下,這種族產仍須按房輪管。浦城縣《占氏族譜》的《族誡》規定:“公置祭田,六房輪年照管,于各房中各舉家資豐厚、為人穩實者經理。”有些親屬集團的“公管”族產,則分別由各房自理,遇事臨時向各房派款。浦城縣黃柏山崔氏,于清嘉慶年間,由“亨、貞”二房合建宗祠,并隨即“采買租田存祠,分派亨、貞兩房查理”,其《祠規》稱:

    各房祀田租谷若干,并山地賃租若干,惟各房自擇賢能而家厚者,各立一人經理收租備祭,一人經理賬目。其于每歲糧米、蒸嘗、分胙外,如有公項動用,經理者通知各房集議,務其踴躍。

    各族管理公產之人,盡管都以“殷實”、“賢能”見稱,卻往往把族產視為利藪,極盡巧取豪奪之能事。浦城縣《周氏宗譜》的《題周氏家祠記》稱:

    慨自同治六年修祠告竣,族議三樂、三畏殷實可恃,遂將祠租舉之管理,儲為

修譜需用。今歲纂修家乘,非特緣捐不繳,且吞興祠租數十載,瘠祖肥己。

    周三樂、三畏之輩,公然“瘠祖肥己”,可謂豪奪之一例。順昌上洋謝氏的“司理祠內公項者”,則全憑巧取謀利。試見下引同治四年的《上洋祠堂合同議字》:

    查自道光十七年公算以后,寢不公算。以前簿載祠內公產出息,除開銷外,每年可余數百余千,迄今二十余載未算,急應集祠公算等情。質之司理公項之壽臣,據稱:咸豐八年,長發逆匪攻陷上洋,殺人、放火、掠擄,存支各簿并契券俱失……產業無契可稽,失迷在所不免……查發逆退后,壽臣曾尋獲原遺公產字據一箱,何以匿不首先吐納?迨至眾論騰沸,指攻獲箱,始認交出……茲同公親公議,令壽臣酌捐己田入祠示罰,以昭炯戒!

    據載,謝壽臣捐出“己田”計租二百余籮,但咸豐八年以前的歷年賬款“概準抹消”,由此“壽臣亦踴躍樂捐”。由此可見,“公管”的族產為少數人把持之后,則無異于私產。

    在地方組織中,凡屬共同共有的地方公產,一般都由“紳董”專事管理;在“紳董”之間,往往又分若干班次,輪流管理。政和縣的《東平義學董事章程》稱:

    凡料理公項,輪班則有蠶食之虞,獨理則有鯨吞之慮。積年既久,董事視為私物,佃人只識一主,則獨理之弊尤甚也。公議:分為人、文、蔚、起四班,每班二人,輪年值理。

    各班“董事”的職責,在于經管當年的“錢谷出入”。在此范圍之內,“所有應辦事宜,惟董事主議”。各班“董事”的經營情況,要受到全體“董事”的監督。“凡值年者出入錢谷……揭榜示眾”;“每歲集董事,秉公核算”。若有非常之事,則由全體董事共同負責。如《東平義學規約》規定:“如有佃欠,董事集同人清查,稟官究追。”

    有些規模較大的地方公產,其經營情況要受到官府的監督。《征信錄》所載建郡義倉《擬定章程》稱:

    向來建郡辦理義倉,責成專在紳董。雖出入錢銀谷石,隨時報府,事權究屬偏重。茲定:延新在籍紳士數人為正、副董理,將倉谷、賬目一切事件交其承辦;臨辦時,諸董先議妥洽商、由府準行,并派員會同辦理。

    此類管理辦法,稱為“合官紳以商事宜”,其經營之責仍在于“紳董”,官府只有監督之權,而不能起支配作用。據載:

    義倉銀錢谷石,乃闔郡捐充,所積系屬公業。官專稽察,紳司出納。各紳董擅將倉款挪借官用,惟紳董是問;紳董私自挪用,眾請官追繳。凡一切支給兵米,別項轉輸,不準將倉谷動用。

    可見,此類公管的地方公產,與官產具有本質的區別,兩者不可一概而論。不僅如此,“紳董”組織對于此類地方公產也只有管理權,而不持有所有權。由于“紳董”之類是由各種地方組織“公舉”的代表,因而,只能將有關公產用于各地方組織的公共消費,而不得“私自挪用”。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各種地方公產的發展,“紳董”之類的管理職能日趨復雜,逐漸地演化成為一種需要支付報酬的職業。在各種有關地方公產的管理《章程》中,對于“紳董”的報酬辦法一般都有詳細規定。《東平義學董事章程》載:“董事酬勞依舊章,每年錢二萬文,二人理則二分之。”《東平賓興章程》載:“議歲收租谷等項……抽存一股,聊酬董事之勞。”建郡義倉的《擬定章程》載:“正董紳士年薪一百兩,副董紳士年薪六十兩……司事月薪四千文;年、節敬各一千文。”很明顯,對于受聘而來的“紳董”來說,不管是專職還是兼職,管理地方公產都已成為一種謀利手段,而不單純是一種“義舉”了。

    應當指出,鄉族地主經濟的收益,除了用于鄉族內部的公共消費之外,往往“尚多利澤”,由共有者直接分享。因而,鄉族地主經濟既是私人地主經濟的補充形式,又是私人地主經濟的特殊形態。

    一般地說,按份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其收益大多由共有者直接分享;共同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其收益主要用于鄉族組織的公共消費。甌寧縣屯山祖氏,于清康熙初年設立“麗南祭”,由派下“元、亨、利、貞”四房輪收,“歸完糧辦祭外,尚多利澤”;嘉慶二十年,抽出“苗谷”167籮,又“苗銀”10余兩,“公舉公廉正直者每房二位,近前承理征租、完糧、完苗、辦祭,余剩者存眾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各項”;此外,尚有未抽“苗谷”325籮,“廨屋”1所,“仍聽房分輪收”。由此可作如下估算:嘉慶二十年以前,“麗南祭”用于公共消費的收益,約占34%;由各房在輪收之年分享的“利澤”,約占66%。嘉慶二十年以后,“麗南祭”中公管的祭租,基本上都用于公共消費;由各房輪收的祭租,是不必作任何支出(包括“完糧”等項)的純收入。很明顯,前者是私人地主經濟的補充形式,后者則是私人地主經濟的特殊表現形式。

    由于輪收的祭產“利澤”較多,共有者較少,因而在連續設祭的情況下,其收益往往十分可觀。浦城縣“東海”徐氏二十六世“羲斌祭”,提留祭租100余擔;二十七世分兩房,設“起鰲祭”及“起鯤祭”,共提留祭租240余擔;二十八世分7房,每房每年約可收祭租50擔。甌寧縣屯山祖氏十九世“勤、儉”兩房,僅從十七及十八世直系祖先的輪收祭田中,每年各自可收租270余籮;如果加上十四至十六世直系祖先的輪收祭租,則每年平均可收租300籮以上。對于這些祭租的共有者來說,即使私人地主經濟完全破產了,仍可借助于共有的族產而坐食租利。

    嚴格地說,鄉族地主經濟的共有權,只能在地主階級內部產生和存在。在共有者內部,一旦出現了階級分化,就必然引起共有權的相應變動。浦城縣北鄉王氏的“受益祭”與“周祖母祭”,于光緒年間抽出公管的祭租和書燈租后,尚有200余擔田租,“又將各佃品搭均勻,七房值收子孫小股拈閹為定,各有應收之佃,不得越占紊亂”。其所立《議字》稱:

    每見富家依戶分析田產,必抽清明祭祖為子孫百年慮。當其家門全盛,子孫饒裕,輪收值年依章行事,頗沾利益。及至產資退敗,房倒房興,游惰孫男或于前數年將值收蔡租預撥他人收去。追輪值年家無粒谷,貧乏依然,反將值年課糧逃欠不交,山中祖里祭掃廢弛,以致根差催拘,家庭構訟。是祖宗置祭租以益子孫,子孫反因祭祖而累辱祖宗也。

    按份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在受到瓜分之后,便隨之趨于瓦解;但是,這種瓦解又往往是不徹底的。王氏于瓜分祭租的同時,又提留了公管的族產。據稱:“良法美意,莫如此舉。”一般地說,公管的族產主要用于宗族內部的公共消費;這種公共消費不會因階級分化而消失,只會因階級分化而增加。另一方面,公管的族產只能由族內“殷戶”管理,而且可以隨時替換,因而,“房倒房興”只會引起管理權的移轉,而不會引起共有權的破裂。在公管的情況下,“頒胙”及“飲福”是共有者參與分配的主要方式。不過,在有些親屬集團中,只有少數特權分子才能分潤。浦城縣《東海徐氏宗譜》的《前街伏元公祠祭典》稱:“祠產內出息無多,頒胙良難遍給,惟有職事者理應受胙。”甌寧縣屯山祖氏的“麗南祭”,于嘉慶年間“公抽之后”,其《新立麗南祭薄序》稱:“只理事者自己致祭、算賬、飲福,不必充丁頒胙。”此外,有不少宗族規定,族產的共有者死后遂失去其有關權利,“新丁”必須重新交納“丁錢”,才能參與此類分配。順昌縣上洋《謝氏宗譜》的《汝賢公祭墓章程》載:

    春祭,司祭者先一日辦糖飯,名“丁飯”;秋祭,司祭者先一日辦米秈,名“丁飯”。每祭每丁給一斤,身故者開除……所有新丁,應捐添喜錢文,亦于是日交納,不交者不給丁飯、丁秈。

    由此可見,在公管的名義下,族產的權益為少數特權分子所據有;普通族人的共有權,逐漸地被剝奪了。

    按份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不僅可以抽歸公管而免于瓜分,而且可以通過分股買賣,使共有者得到部分的調整或改組。試見下引一件乾隆五十七年的“斷賣皮骨民田契”:

    立斷賣皮骨民田契字人何天賜,今因無錢應用,特將祖上遺下皮骨民田……二處,共載官糧一升正。其田原系三股,今天賜抽出父承買普良一股,欲行出賣,托中引至本祠伯繼公支下長衍六股人等戛積銀兩處近前承買為業,以為祠內修理之費,當日經中三面言定田價紋銀四十五兩正。

    在分股買賣族產的權益之后,共有經濟并未瓦解,而是進一步得到了穩定。一般地說,宗族內部分股買賣此類權益,是一種相當正常的產權轉移行為。建陽“穎川”陳氏的“英貴二公蒸嘗田”,其權益曾按不同的份額,在族內流轉了幾百年。據載:

    萬歷十九年九月,三房子孫文高、文魁、德忠,同買到邵武五都葉家窟人陳璋生晚田連骨米三石官……賣主抱耕,遞年交租苗六擔正。清雍正年間,文約公之子孫士福,分賣去二籮;文魁公子覺圣份二籮,賣與丈順之裔孫士毅、士俊;士毅之子光亨,將其二籮田復于乾隆年時盡賣與士俊一人,與文高房同收。

    在有些情況下,族產的權益經過分股買賣,為個別族人所據有,也會導致共有經濟的瓦解。浦城縣占氏的“洛公祭田”,歷經轉讓和買賣,最終演化為“私業”。據載:

    此田系溫、良、恭、儉、讓五房輪祭。溫、儉、讓三房,將股內祭田契賣恭房十九世孫世潮管業;世潮因無力難應差徭,康熙年間呈縣,愿歸良房二十一世孫讓君管業……世潮之子良禎,又將自己恭房一股祭田,并恭、儉、讓三股祭田,統賣讓君歸一管業。乾隆年間,儉房二十二世孫本寬出而告爭,致讓君之孫道濟等控縣、控府、控司,訟累多年……續經處息,詳結完案。是四股之田名為祭產,其實私業。

    在族產分股賣給外人的情況下,往往導致共有經濟的破裂,因而必須先征得共有者的同意,“先盡房親人等”。為了避免引起其他糾紛,在共有者之間,還要立下合同字據。順昌縣上洋《謝氏宗譜》的《誠齋公續增祀產引》稱:

    歲丙申,仁房堂兄龍洋,與晉江鹽商周聯輝構訟。維時眾商蜂起,以財勢相凌……龍洋未如之何,乃計及于瑤亭大父祠內公產,并書田出息銀買有田,年可收租谷七百籮,倡議分析,變價以濟。予迫于事勢,不能阻也。因聽其品搭腴瘠,作仁、義兩房平分,書立合同據并聲明字,各執為憑。除仁房分入即賣外,予義房得田十五段,計谷三百四十六籮。

    不過,在分股買賣的情況下,即使有一部份族產的權益流于族外,族內的共有經濟也不會完全瓦解。浦城縣占氏的“泗公書田”,原由派下“乾、坤”兩房共有,清光緒十三年,“坤元公裔孫大弟、烏弟等,從額內拆去額租二千九百五十,公同賣斷與季姓”,還剩下一半書田,則由“乾元公房裔孫執理”,至于坤房族人,“無論入泮與否,不得干涉”。

    此外,在買賣雙方都是鄉族組織的情況下,產權的轉移仍未改變共有經濟的性質。甌寧縣璜溪葛氏有一段四房共有的開路醮田,每年收租谷七擔,但在九年之中只能收租四年。據載:

    此田原系張潮林等祭田,分為日、月、星三房輪收,而日、月、星三房又各分三房,共計九年作為九房(輪收)。葛達高買去四房,葛榮林買去五房。榮林交上沖寺作九月二十九日為辦供之費。在按份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中,有關權益的分股買賣, 是一種經常性的地權運動;正是通過這一運動方式, 使共有者不斷得到調整和更新, 從而維持了共有經濟的穩定。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共有者內部階級分化的發展, 同時也證實了鄉族地主經濟的私有制性質。

    概括上述, 明清時期閩北的鄉族地主經濟, 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經濟。在共有者內部,分別采取輪收或公管的方式, 實現了對地租的占有和分割。輪收的鄉族地主經濟, 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 其共有者可以按既定的份額, 直接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權;公管的鄉族地主經濟, 具有共同共有的特征, 其共有者只能借助于某些代理人, 間接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權。私人地主建立共有經濟的目的, 不僅是為了共同執行再生產過程的某些職能, 而且是為了逃避破產的命運。因此, 鄉族地主經濟既是私人地主經濟的補充, 又是私人地主經濟的變態。共有經濟不能阻止共有者內部的階級分化, 但卻具有與之相適應的某些機制。共同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 由于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對分離, 階級分化只是引起了經營權的移轉, 而不會直接導致共有權的破裂。按份共有的鄉族地主經濟, 往往因階級分化而瓦解;但是,在改為共同共有或分股買賣有關權益的情況下, 共有者內部的矛盾得到了緩和, 從而重新趨于穩定。鄉族地主經濟的共有權, 只能在地主階級內部產生和存在, 也只能在運動的過程中鞏固和發展。

    四、結語

    明清時期閩北地區的鄉族地主經濟, 體現了鄉族組織與地主經濟的直接結合。從所有權的歸屬來看, 鄉族地主經濟可以分為族產與地方公產兩大系統;前者是宗族內部各個親屬集團與地主經濟的結合, 后者是由鄉紳支配的各種地方組織與地主經濟的結合。從社會功能看, 鄉族地主經濟主要用于祭祀、教育、賑恤及其他公益事業, 因而也有祭產、學田、義田、役田、橋田、渡田等等名目。族產是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重心, 祭產又是閩北族產的主要成份。鄉族組織的經濟活動, 以地租、房租剝削為中心, 同時也輔之以高利貸及其他剝削活動, 其經營方式與私人地主并無二致, 但可以借助于鄉族組織及國家政權的保護, 對農民直接實行超經濟強制, 因而是一種得到了強化的封建地主經濟。

    明清時期閩北地區的鄉族地主經濟, 是從私人地主經濟轉化而來的。閩北的族產, 主要來自分家之際的提留。明中葉以降, 閩北的地主每次分家都要盡可能提取祭產, 代代設祭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風尚, 從而造就了大量用于“特祭” 的族產。閩北各族的祠堂, 有權向族人派捐, 甚至有權沒收某些族人的財產, 加上族人“饒財樂助” 及祠產自身的增殖, 使此類用于“合祭” 的族產也達到了相當大的規模。

    到了清代后期, 閩北各族僅祭租一項, 往往達到數千擔之巨, 此外還有數量不等的山林、店房及生息資本等族產。閩北的地方公產, 主要來自于鄉紳階層的捐集。明中葉前后, 由于賦役制度的改革, 閩北出現了各種用于公益事業及用于祭祀的地方公產;清中葉前后, 隨著書院之類的地方教育機構及各種賑恤事業的興起, 地方公產的規模迅速擴大。鄉紳階層在捐集地方公產的過程中, 廣泛地參與各種地方事務, 日益擴大其社會影響, 官府的職能反而削弱了。從明中葉至清中葉, 由于私人地主經濟不斷地轉化為鄉族地主經濟, 閩北的地主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鄉族地主經濟逐漸取代私人地主經濟而占居主導地位。

    明清時期閩北地區的鄉族地主經濟, 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經濟。鄉族地主經濟的地租分配, 有輪收與公管之別;前者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 后者具有共同共有的特征。在宗族內部的各個親屬集團中, 由于族產的權益代代都要按房均分, 因而是一種多層次的按份共有。但是, 在世代層次較多的情況下, 族產的所有權份額不易辨析, 輪收變成了公管, 按份共有變成了共同共有。在各種地方組織中, 由集股而成的地方公產, 同樣是按份共有;來源較為復雜的地方公產, 一般是共同共有。地方公產主要由“紳董” 代管, 在“紳董” 中往往又分班輪管。鄉族地主經濟的收益, 有兩種不同的用途:一是用于鄉族組織的公共消費;二是由共有者直接分享。就前者而言, 是私人地主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就后者而言, 是私人地主經濟的一種特殊形態。在共有者之間, 一旦出現了階級分化, 鄉族地主經濟便隨之趨于瓦解;但是, 通過分股買賣等產權運動方式, 其共有者可以不斷地調整與更新, 從而重新趨于穩定。

    本文的分析表明, 自明代以降, 由于鄉族組織與地主經濟的直接結合, 使已經衰落的私人地主經濟得到了強化, 同時也阻礙了階級分化的正常發展, 從而延緩了封建土地關系及社會關系的解體過程。

    【作者簡介】鄭振滿,福建仙游人,廈門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中國社會文化史。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清史研究》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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