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同樣是明晰產權的農地確權政策,為何對農業生產效率的影響具有顯著差異?被廣泛接受的理論解釋是地權安全性假說。農地確權的經濟績效具有情境依賴性。原有地權安全性以及農戶由此形成的“記憶”,會對農地確權的行為響應及其經濟績效產生重要影響。以往的研究將調整經歷刻畫為農戶的產權安全感知,從而判斷:無農地調整經歷的農戶由于地權安全性感知最高,也因此成為確權政策響應中最具潛在效率的群體,且隨著調整程度的加深,農戶的產權安全性感知將與確權效率同步下降,呈現出線性變化的趨勢。
這一解釋并不完全具有合理性。一般而言,行為主體所經歷的事件使其形成先驗態度(McGuire,1964)。這意味著,將未經歷農地調整的農戶定義為原有產權安全性最高的判斷并不準確。行為經濟學和行為心理學認為,行為主體的行為并非是獨立選擇的,而是嵌入社會網絡而受到周圍群體信念、價值觀及其認知的影響,尤其當行為主體對情境缺乏把握時,通常會參照、模仿周圍群體的信念、認知和行為選擇(布賴,1987)。所以,未經歷過農地調整的農戶,其產權安全性感知并非是明確的。由此,單一地從地權安全性感知視角來討論農地確權的經濟績效,可能導致研究結論的不一致。
為彌補這一研究不足,本文從國家和集體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視角重新詮釋農地調整和土地確權的制度內涵,為前期農地調整經歷如何影響后期農地確權的農戶行為響應尋求邏輯一致的解釋,由此揭示不同農地調整經歷的確權農戶農業生產效率的實現機理。
二、理論分析
(一)農地確權效率的決定機理:理論線索
農地調整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一直是農村普遍發生的現象。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因人地關系變化而進行的農地調整,不僅能夠響應農民對地權分配的公平訴求,而且也能夠滿足維護社會穩定的“國家意圖”;另一方面,當地方基層政府試圖完成國家任務(如2006年之前的農業稅征收)而將農地調整作為動員手段時,往往也能夠獲得上級政府一定程度上的“默許”。由此可以認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內含的土地均分制度安排以及由此誘發農地調整的初始動因,都多少存在“國家制造”的性質。諾斯的國家模型指出,國家通常是以一組服務即保護與公平做交換以獲取“租金”最大化和社會產出最大化。因此,就國家理論而言,被普遍詬病低效的農地調整本質上更多地表達為保障國家稅收與社會產出的一種“約束機制”,特別是在中國農業稅尚未取消的時期,農地調整對完成國家的產量目標及農業稅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農地調整“約束機制”本質上成為一種通過產權管制,防范、糾正和約束農民的消極經營行為,并激發農民生產性努力的激勵機制。
中國政府通過產權強化“歸還”農民被“刪除”的產權權屬,減少或放松對產權權能的限制。這也賦予農地確權以還權“補償”的含義。農地確權“補償機制”的特點在于,無論是否曾因“約束機制”而遭受損失,農戶都將獲取同質的農地產權尤其是剩余索取權“補償”。由此,農戶在農地調整中遭受“約束”的程度是不同的,但通過農地確權獲取的“補償”卻是同質的。人們的行為因獎懲機制而得到強化或削弱(Spence and Spence,1967),進而形成不同預期,這或許是確權政策所誘發的行為響應與績效差異的根源。
(二)“失而復得”與“唾手可得”:兩類情形的進一步討論
1.農地確權、“失而復得”的行為響應與經濟效率。農地調整“約束機制”隱含著農戶農地產權殘缺的基本事實,通過農地確權,農戶將獲得“失而復得”的較為充分的剩余索取權。然而,農民對農地確權的行為響應具有情境依賴性,其中,農地調整經歷尤為重要。對于在“約束機制”中損失較小的農地小調整農戶而言,農地確權政策完全可以彌補家庭損失,從而強化對確權政策的信任,并在“補償”激勵下改善農業經營績效。對于經歷農地大調整的農戶而言,失地“約束”的強烈先驗認知與農地確權的賦權“補償”依然處于權益失衡狀態,一旦“補償”的收益不能彌補“約束”的損失,顯然將難以誘導其生產性努力。
2.農地確權、“唾手可得”的行為響應與經濟效率。未經歷土地產權爭奪但依然獲取確權“補償”的無調整農戶,實質上形成了“唾手可得”的農地產權。由于先驗認知的缺失,從調整走向穩定的產權制度安排并不能對農地無調整的農戶形成事實上的安全強化和生產積極性的激勵。對于未經歷過農地調整的農戶而言,農地確權之后所獲取“唾手可得”的地權并沒有相應“約束機制”的制約,基層政府(村集體)作為“裁判員”的地位逐漸弱化。“激勵—約束”機制的失衡將可能導致農戶生產努力的下降并誘發效率耗散。精神分析學理論驗證了這一邏輯。弗洛伊德(1986)認為,本能發泄形成的內驅力與思想和現實形成的阻力持續對抗促使人們進行妥協性選擇,較低妥協性(較易獲取)的事物將弱化行為主體本能發泄的內驅力,導致主體難以捕獲更多資源和珍惜已獲取的資源。未遭受農地調整損失而獲取“唾手可得”的剩余控制權,將弱化農戶對農地的重視程度,也無法形成較強的生產激勵。
基于此,可以得到區別于以往文獻的一個重要觀點:農戶所經歷的農地調整,隨著調整程度的加大,其對農地確權經濟效率的影響并非是線性關系,而將呈現為“倒U”型。
三、實證結果及其分析
(一)農地調整與確權對農業純技術效率的影響
實證結果顯示,農地確權顯著抑制農戶農業生產純技術效率,導致這一結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農地確權的效率抑制效應說明,在當前技術水平下,確權并未帶來農戶對農業經營管理水平的積極改善;農地調整經歷對農戶農業生產純技術效率的實現具有顯著促進作用。表明農地調整“約束機制”能夠產生激勵效應,具有誘導農戶積極生產的內驅力;農地小調整經歷并不對農業生產的純技術效率產生明確影響,而大調整經歷將顯著促進純技術效率的改善。由于農地調整“約束機制”會造成農戶家庭的租金耗散,作為應對策略,一方面,農戶將積極攫取“公共領域”的租值以彌補家庭損失,這種利益攫取的內生動力隨著失地預期的強化而增強;另一方面,農戶將通過改善農業經營管理水平,增強農地調整博弈中的話語權和談判能力。
(二)農地調整經歷與確權效率決定
實證結果顯示,未經歷過農地調整將弱化確權農戶的效率。由此,在缺乏“約束機制”約束和農地“低價值”心理作用之下,“唾手可得”的農地產權并不會讓農戶產生與其價值相當的“珍惜”程度;經歷過農地小調整的確權農戶,農業生產純技術效率顯著改善。顯然,“約束機制”與“補償機制”的平衡使得小調整經歷的確權農戶成為最有效率的農業經營主體;經歷過農地大調整的農戶,農地確權將顯著制約農戶農業生產純技術效率的實現。以上估計結果表明,農戶所經歷的農地調整的程度對確權農戶農業生產純技術效率的影響呈現“倒U型”結構。進一步地,本文通過重新刻畫被解釋變量、重新組合樣本、使用傾向得分匹配法和更換數據進行穩健性檢驗,檢驗結果均顯示本研究的估計結果是可靠的。
四、結論與討論
本研究將農地調整和農地確權分別視為自上而下的“約束機制”和“補償機制”,探討在兩種機制的平衡和失衡狀態下,農戶農業生產純技術效率的決定機理。實證發現,對“約束機制”與“補償機制”失衡的兩類農戶群體,確權政策對農戶純技術效率的影響將弱化。而“約束機制”與“補償機制”走向平衡的具有農地小調整經歷的確權農戶是最有效率的農地經營主體。因此,對于農地無調整、小調整、大調整的三類農戶,農地確權的經濟績效大體呈現“倒U型”結構。
本文認為,“約束機制”和“補償機制”均具有誘導農戶改善農業經營管理水平,實現農業生產效率的激勵作用。但兩種機制的失衡將誘發純技術效率耗散。其內因在于,缺乏“約束機制”保障而“唾手可得”的地權是“低價值”的,農戶對其珍惜程度有限;“補償機制”在不同農戶之間是同質的,因而在“約束機制”中損失慘重的農戶無法獲得區別于其它農戶的心理補償。“約束機制”與“補償機制”走向平衡將實現農戶農業生產純技術效率的改善。雖然農地確權政策的實施似乎是合乎效率的選擇,但值得重視的是,完全沒有“約束機制”保障可能影響農地確權的績效表現。本文強調,地權制度安排需要在“激勵—約束”機制的平衡狀態下實現效率。眾多學者批評農地調整造成農業生產效率下降,但卻忽視了農地調整的產權反向激勵和內部約束作用,這應該引起人們的反思。但本文并非主張農地調整的合理性,而是強調農地確權的實施亟待具有“約束機制”性質的匹配特性。
必須正視的問題是,作為制度遺產的農地調整,隨著時間漸遠和代際更替,其反向激勵作用必然逐漸弱化。穩定地權的政策努力也將極大限制地權變更的發生,但卻可能增加“補償”與“約束”失衡的可能。農地確權將推進并深化具有不同比較優勢農戶的勞動力分工,家庭成員的非農轉移與收入結構改變將降低農地在農戶心中的重要程度,弱化農民對土地的生存依附。這意味著,對于選擇空間不斷擴大的中國農民來說,“約束機制”與“補償機制”的失衡將可能導致農地心理價值下降并促使農戶策略性地離農棄農,從而惡化農業生產的社會生態結構。這顯然有悖于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因此,當前亟需從立法層面明確農戶農地產權權益,重申與之關聯的相應義務或約束,從而形成責權對應以及“激勵—約束”的制衡機制。此外,應進一步優化農地確權的實施環境,保障農民地權的排他性與政策實施的穩定性,積極推進農地確權政策的實際落地,避免“確空權”的現象,不斷改善和強化農民對農地確權的政策信任。
(作者單位:華南農業大學國家農業制度與發展研究院,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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