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時期,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充分激活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功能,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振興中的重要作用。
在地位作用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統分結合”蘊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層面的“統”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層面的“分”以及將二者有機結合的重大功能。
在“分”的層面,主要體現在從包產到戶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久不變,實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為單位獲得承包土地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使家庭承包經營成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在“統”的層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集體資源開發利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集體產業發展、為成員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功能。
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在集體資產管理方面發揮了較重要的作用以外,其他“統”的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已經成為制約鄉村振興的重要短板。在鞏固和深化農村改革成果的基礎上,建議進一步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資源利用、統籌產業發展和統一社員服務的能力。
一是發揮好集體經濟組織統籌開發利用集體資源要素的功能。圍繞資源盤活,充分利用集體所有土地資源、生態資源,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將閑置的農宅、山場、林地統一利用,大力發展新型鄉村產業。二是進一步優化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統一監管的功能。盡快修改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體制機制,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隊伍建設,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審計監督機制。依法利用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提高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效率,提高集體資產收益率。三是加快補齊集體經濟組織為成員提供統一服務的短板。鼓勵集體經濟組織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農資、技術、信息、金融、流通等全方位的生產生活服務。
在工作重點上,將鄉(鎮)聯社建設作為重中之重
加強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可以在建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利益共享機制基礎上,借鑒臺灣地區農會的有益經驗,形成以鄉(鎮)聯社為主導、以鄉帶村的新機制,實現鄉村集體資源要素的統籌經營、集體資產的統一管理、集體成員的統一服務。
一是激活鄉(鎮)聯社的帶動作用。在基本思路上建議實行“兩個分開,兩個打開”。首先,在鄉村治理上,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運行機制的“兩個分開”,即鄉鎮政府、村委會運行機制與合作社發展機制分開,合作社發展上的資產所有權與資產經營權分開。其次,在鄉(鎮)聯社發展機制上,經過產權制度改革以后,及時建立完善與現代產權制度、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經濟發展上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此基礎上,實現“兩個打開”,即為農民打開城門、為市民打開村門。以鄉村合作社為平臺,探索建立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體制機制。通過村社的熟人信用機制、地域價格發現機制和村民自治的合法決策機制,按照自愿、民主、公開、公正和等價交換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進入與退出規范。農民如果自主決定進入城鎮當市民,可以將自己在村內的集體經濟所有者權益,經自愿申請和村民公議,以雙方商定的條件,由村合作社予以兌現,實現順利退出。市民如果愿意進村當農民,經自愿申請和股東會議同意,以雙方商定的條件(包括允許向村合作社認繳股金),作為村合作社成員,享有相應的成員權利,實現事實上的“農轉非”“非轉農”。
二是深化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在鄉鎮黨委的領導下,通過鄉(鎮)聯社進行全域范圍的行業管理和發展統籌,形成組織架構明確、成員可進可退的運行管理機制,推動全面建立“歸屬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集體經濟現代產權制度,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村發展動能轉換。
三是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兩個分開、三個合作”的思路,推進鄉(鎮)聯社建設。“兩個分開”即政治和經濟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核心是理順鄉鎮黨委、政府與鄉(鎮)聯社之間的關系。鄉鎮黨委、政府可以依照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行使對鄉(鎮)聯社的領導、指導、審計、監督等權力。鄉(鎮)聯社具有獨立市場主體的法人地位,鄉(鎮)聯社內部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團隊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三個合作”即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在鄉(鎮)聯社內設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文化旅游、農業教育、成員服務、對外聯絡等內設部門,實現“三個合作”。
四是形成各級行政企事業部門統籌支持鄉(鎮)聯社的政策機制。所有區級以上對“三農”和基層的財政項目資金和轉移支付,原則上都應落實到鄉(鎮)聯社,由鄉(鎮)聯社統籌執行。使鄉(鎮)聯社成為提供農業科研、職業教育、農產品加工儲運和物流等服務的鄉村樞紐型組織。建立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完善涉農政策性金融、涉農商業金融(包括保險、投資、擔保、基金等)服務體系,并與鄉(鎮)聯社的信用合作(信用部或合作銀行)對接。
在體制改革上,大力營造有利于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
一是加快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工作。在國家層面加快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同時,各地應當盡快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建立體現扶持、有所差別的涉農稅收制度,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順暢進入市場,推動農村集體產權依法有序交易。
二是完善鄉村集體資產管理與監督的體制機制。建立和完善各級農村經管專業機構和隊伍,可以借鑒北京市海淀區經驗,建立集體資產監管委員會,從體制機制上保障農村經管機構進行資產監管的權威性。
三是加快推動政經分離,明晰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的職能關系,將鄉村合作社與鄉鎮政府、村委會分開,各司其職,逐步剝離集體經濟組織所承擔的社區公共管理服務和公益建設職能,使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向市場主體的方向發展。
四是建立有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財政稅收制度。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鄉村產業,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同等享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各項優惠政策。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動農民共同富裕,減免集體股份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五是建立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金融制度。探索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發展農村合作金融。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結算、現金管理、投資理財、融資信貸等方面金融服務需求,制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全方面金融服務與支持的制度。六是建立鼓勵優秀人才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業創業的政策制度。建立集體經濟組織吸引外部人才的機制,在集體經濟組織和鄉村集體企業實行開放式用人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職業經理人聘任機制和約束與激勵機制,形成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推行合同制,吸引人才,促進人力資源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流動。七是推動城鄉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接軌,使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村集體企業就業創業人員能夠享受到與在國有企業就業創業人員同等的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待遇。
在內部治理上,切實保障和實現成員的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
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中,應當著力推進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治理,構建和落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形成共治、共享、共贏的發展局面,充分體現和保障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人翁意識和地位,使集體經濟組織成為推動鄉村善治的重要組織力量。
一是進一步規范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參照農業農村部近期發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修改完善與規范執行,確保成員權利得到有效保障,成員意志得到充分體現。加強對鄉(鎮)聯社、村合作社落實章程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民主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審計制度等各項農村集體經營與管理制度,確保鄉(鎮)聯社、村合作社章程所確立的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
董事會、監事會等民主管理架構運行順暢,真正實現民主管理、規范經營,保障和實現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二是明確集體資源和資產的所有權主體。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嚴格落實集體資產所有者代表職權,理清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鄉鎮(村)集體企業之間的關系,實行社企分離,研究制定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移交的工作意見,推動鄉村合作社與所辦企業實行賬戶單設、財務獨立,進一步明確集體所有權人,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人翁意識,確保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源和資產的所有權。
三是引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規范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行為,切實保障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制度,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有序開展收益分配。
四是嚴防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審計監察工作,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規范和清理,依法懲治“小官巨腐”等侵蝕、掠奪集體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財產權利得到有效保護。
作者分別系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一級巡視員、研究員、副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報》2021年4月8日(第175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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