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1號文件首次提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將其作為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手段。這一發展思路與日本“六次產業”發展戰略有較多共同點。為此,我們系統梳理了日本“六次產業”發展的時代背景、政策措施以及發展模式,以期為我國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供經驗借鑒。
一、“六次產業”的根本是農業
日本提出發展“六次產業”的目的,是為了將更多的增值收益保留在農業,促進農戶收入提高。進入21世紀后,日本農戶收入大幅度減少。2008年農戶收入的絕對值(294萬日元)不到20世紀90年代最高時(1995年689萬日元)的一半。研究表明,日本農戶收入下降最重要原因是農業產業的增值收益沒有能夠留在農業生產者手中。根據農林水產省數據,日本食品關聯產業國內生產額約100萬億日元,第一產業的農林漁業生產僅占10%,而90萬億日元來自加工(第二產業)、流通銷售和餐飲業(第三產業)。日本農協綜合研究所所長今村奈良臣認為,要提高農民的收入必須采取產業鏈整合的方式。1994年他首先提出農業“六次產業”的概念,認為農業不僅是農畜產品生產,還包括與農業相關聯的第二產業(農畜產品加工和食品制造)和第三產業(流通、銷售、信息服務和農業旅游),即六次產業:第一產業X第二產業X第三產業。只有各產業間的合作、聯合與整合,才能獲得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效益的倍增。
“六次產業”的基礎是農業,核心是充分開發農業的多種功能與多重價值。農業“六次產業化”是指在產業鏈延伸與產業范圍拓展基礎上的進一步融合,以第一產業的農業為基礎,綜合發展農產品加工的第二產業和農產品直銷、飲食業、休閑農業等的第三產業,形成集生產、加工、銷售、服務一體化的鏈條,通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提升農業產業的綜合價值。“六次產業化”強調的是基于農業后向延伸,內生成長出立足于農業資源利用的第二、第三產業,讓農林漁生產者能夠分享農產品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的收益,而不是讓現有的工商業資本前向整合,吞噬和兼并農業;突出的是在農村地區內實現農業及其關聯產業的有機整合,充分挖掘農業與農村資源的價值,達到振興鄉村的目標。2010年3月,日本政府制定的《糧食、農業、農村基本計劃》提出,“需要在國家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的體制下,通過發展農業和農村的‘第六產業'來增強農村經濟活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以維持村落功能和保護生態系統及包括景觀在內的農村環境”。
二、支持“六次產業”的主要措施
2008年12月,日本民主黨在內閣會議中提出其農林水產大綱——《農山漁村第六產業發展目標》,這是日本政府首次在其政策大綱中提及“第六產業”。2010年日本農林水產省制定并頒布了《六次產業化·地產地消法》,促進農產品在生產地的加工、利用和消費,以推進“六次產業化”,標志著“六次產業化”作為推動農業發展、增強農村活力的發展戰略正式在日本啟動實施。同年,農林水產省相繼出臺了《農山漁村六次產業化政策實施綱要》《農山漁村六次產業化政策工作相關補助金交付綱要》《農業主導型六次產業化準備工作實施綱要》以及《農業主導型六次產業化準備工作補助對象事業以及補助對象事業費》等文件,明確了實施“六次產業化”戰略的方案和具體支持措施。為了保證該戰略有效落實,日本政府自上而下成立推進的組織機構,2011年在水產廳內成立了“水產業六次產業化推進團隊”,各都道府縣吸收農政局、經濟產業局、財務局、運輸局、農協、工商團體以及推廣組織等組建“六次產業化、地產地消推進委員會”。2013年2月28日,日本政府在國會上進一步提出統合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建立農村“第六次產業”的指導方針,旨在通過推進農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的一體化,把日本農業變成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農林漁業從業人員或民間企業等為發展第六產業而制定經營改善計劃,經過農林水產和經濟產業大臣認定后,可以獲得生產基礎設施整備、加工生產設施和設備、新產品開發和新市場開拓等方面的支持。具體來說,推動“六次產業化”的支持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工商合作事業計劃,合理利用工商業帶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以《農工商合作促進法》為基礎,推進中小企業者和農林漁業者合作,有效利用各自的經營資源,通過共同的新產品開發、生產或需求拓展、新勞務開發等事業,提升農林漁業經營的綜合價值。但與工商業合作是為了促進農林漁者能夠自我成長為農工商經營主體,因而為保證農林漁業者的利益,法律限制了農工商合作中工商業的出資股份不能超過49%。截至2014年10月15日,日本認定的農工商合作事業共有636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通過樹立品牌和開發新用途擴大農產品的需求,占到了47.01%。
第二,綜合化事業計劃,支持農業生產者延伸農業產業鏈和價值鏈。這主要是支持農林漁業者以自己生產的農產品為基礎的創新發展和產業拓展,以充分挖掘區域內農產資源的價值,包括新產品與新技術開發、新價值創造、新市場開拓以及新產業培育等。2014年日本認定支持的1919個農業生產者中68.1%是加工銷售一體,21.1%是農產加工型的。
第三,地產地消計劃,促進當地農產品更大程度地在當地消費和利用。該計劃的認定者即使不在指定產地范圍內,也可以獲得產地直供合約的補貼,并簡化其農地轉用建立直銷設施和到市區進行開發經營的審批程序。截至2013年9月,日本共認定支持了23個都道府縣和154個市町村。政策目標是到2020年,銷售額1億日元的直營店比例要達到50%,學校使用的食物原料中本地生產的比例要達到30%以上,農家樂等鄉村旅游設施的容納人數要達到1050萬人次。
第四,農業技術創新計劃,推動以農業為基礎的新興產業發展。《六次產業化·地產地消法》指出,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應制定必要政策措施,支持以農林水產品為原料開發新產品、新市場以及引進和推廣新技術,以此促進農林漁業及相關產業的綜合發展。為配套支持“六次產業”發展, 日本農林水產省農林水產技術會議制定了“農林水產技術基本研究計劃”,明確了對革新性技術的研究開發、技術推廣與產業化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使用的支持,并提出發展以生物能源為支柱的新產業,制造和利用農村的可再生能源。
第五,加大政策補助和金融支持力度,為農業向新領域的拓展延伸提供發展資金。政策補助力度的加強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新產品開發和新市場銷路開拓等支出的補助從1/2提高到2/3,并對開拓銷路的洽談會、參展、宣傳等給予支持;二是對新的加工、銷售所需要的設施購置與建設支出給予1/2的補助。2011年度的農林漁業預算中,用于發展六次產業的資金支持為130億日元,其中用于農林水產品加工和銷售的專用資金為33億日元。對農林漁業者新事業的拓展給予更大力度的貸款優惠政策。農林漁業者申請獲得的無息農業改良貸款期限可以從10年延長至12年,中小企業可以申請最高額度為7.2億日元、利率為1.2%的新事業活動促進貸款,且無擔保信用額度可以從8000萬日元提升到1.6億日元。
第六,農林漁業產業化成長基金,幫助農林生產者擴大自有資本金。2010年日本內閣會議通過“農林漁業成長產業化支援機構”(簡稱“支援機構”)設置法案,由國家和民間企業共同出資成立投資基金,支持農林漁業者投資發展“六次產業”。“支援機構”支持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以政策補助金的形式資助農林漁生產者,最高可將其經營資本擴大至自有資本的2倍;二是以“劣后”貸款的形式資助,最高可將其經營資本擴大至自有資本的5倍;三是以股權投資的形式給予最長15年的投資支持,最高可將其經營資本擴大至自有資本的20倍。農林水產省計劃“支援機構”在 2012年籌資320億日元,此后每年籌資400億日元,再通過“支援機構”與地方自治體及金融機構以1:1出資成立子基金。目前,已經設立了49只子基金,基金總額733.02億日元,其中“支援機構”出資366.51億日元。2014年9月,子基金已經對全國的35個經營體進行出資,出資總額為23.76億日元,其中的11.88億日元為“支援機構”出資。
三、“六次產業”的發展方式
發展“六次產業”的目的是通過增加農產品的本地化利用價值來提高農民的收入,即將流出到城市等外部的就業崗位和附加價值內部化。日本“六次產業”發展戰略的核心內容就是促進“地產地消”,即將本地農產品加工、銷售環節的利潤保留在本地。“地產地消”具體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引入替代型,盡量利用本地生產的農產品作為原料來加工生產,并提高地域內食品的自給率,即用本地農產品代替從外地引入的農產品加工原料和食品;二是輸出替代型,將原來以生產原料輸出為主的形式轉變為以開發成當地土特產品再輸出為主的形式,即以加工產品輸出來代替原料產品輸出,提高農產品附加值以增進區域內農民的收入。從其產業形態來看,主要表現為三大類:一是產地加工型,即利用本地農產品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二是產地直銷型,即由產地生產組織自行建立直銷點銷售,2012年日本農林水產物生產者直接向消費者販賣的直銷店全國約有23萬處,其中銷售額在1億日元以上的常設店鋪占17%,年銷售金額約為8400億日元;三是旅游消費型,即發展鄉村旅游事業,2012年日本農家民宿等綠色旅游觀光事業設施共計住宿人數約903萬人。
雖然發展“六次產業”旨在支持農業生產者更大范圍地收獲農業的綜合價值,但由于農業生產者資源、能力以及市場渠道的局限,單靠農業生產者自身來發展“六次產業”將非常緩慢,需要多元化主體的參與和聯合多方力量來推進。根據“六次產業”組織實施主體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五類。一是農業生產者主導型,以從事農業生產的專業農民為“六次產業”的事業主體,發展農產加工、土特農產品、產地直銷與觀光等高附加值的農產品生產基地。二是社區主導型,以農村婦女、高齡者等難以從事農業維持生計的農村居民為經營主體,目的是解決其就業與收入問題,主要以小規模農產品的初級加工或直營店為主。三是自治體主導型,以農協為主導,建立農產品加工生產設施、品牌和市場網絡等,并由農協成立專門的公司來運作經營,主要以高附加值農業、品牌農業或特色產品基地為主。四是企業主導型,由農業企業作為“六次產業”的事業主體,由其將生產范圍擴大到農作物加工、土特產品開發、農作物直銷、農產品宅配、飲食業經營和住宿設施管理及運營等。但由于日本對于工商企業進入農業有著嚴格的限制,企業直接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數量非常少,這些企業主要是由市町村將拋荒地委托經營而產生。五是農工商連帶型,農業生產者聯合掌握高技術的食品制造企業、具有廣闊市場網絡的流通企業和零售企業等工商企業組建農工商一體化的產業集團組織,借助其生產加工技術、銷售網絡和品牌優勢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創造新價值,整體收獲多樣化產品鏈和多元化產業體系的綜合價值。這被認為是推進“六次產業”發展最有效的形式,也是政策重點支持的對象。與企業主導型最大的不同在于,農工商連帶型強調的是農林漁生產者與工商業者在業務支持、知識共享和經濟關聯的基礎上建立創新平臺和產業網絡,農林漁業生產者仍然要在新的產業事業中掌握發展的主動權,成為利益分享的主體,而不是被動地被工商業資本所整合。
四、啟示與建議
日本政策金融公庫的調查顯示,70%的六次產業經營主體實施“六次產業化”之后收入有明顯的提高,從整體上看日本“六次產業”的發展對于增進農業生產者的收入很有成效。但在“六次產業”發展的推進實施過程中,始終面臨著農業生產者、農協以及工商業資本聯合與利益再分配的矛盾。即使是較有實力的規模化農業生產者和組織化程度高的農協,也存在自主發展“六次產業”的巨大困難,“六次產業”需要工商業的協作支持。在這個過程中,如何充分調動工商資本參與農業的積極性,并有效保障農業生產者在合作中的利益,成為推進“六次產業”戰略的關鍵。借鑒日本“六次產業”的發展經驗,推進我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應確立“基在農業、利在農民、惠在農村”的基本思路,著力支持農業生產者廣泛地聯合多方面力量對農業全產業鏈進行綜合開發。
第一,加大對農業生產者產業化經營的投融資支持。在深化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基礎上,支持承包經營土地、經營性資產的資本化,準予農業生產者以土地經營權、生產設施和設備等實物出資入股組建農業企業,或以其抵押融資支持生產。拓寬農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范圍,加大對農業生產者發展加工、銷售、服務等的長期、低息貸款支持,鼓勵農業生產者、返鄉創業者立足于本地農業資源綜合開發進行多樣化創業。探索建立非營利性的農業產業化投資基金,以“劣后”貸款或股權微利退出的形式支持農業生產者投資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實體。
第二,保障產業化經營中農業生產者的權益。借鑒日本農業法人投資育成和農工商合作促進制度的相關經驗,通過對工商企業投資農業的準入審查與認定、股份比例的限定,確保農業生產者在與工商企業合作中獲得發展主動權。以土地經營權的讓渡調動工商業主體從事農業的積極性,但應在堅持土地的集體成員所有基礎上支持農民持股參與,確保農民獲得一二三產業融合的增值收益分配。
第三,加強對產業的組織與聯合協調。在壯大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基礎上,加強“社社聯合”“社場聯合”“社企聯合”,建立區域性農業產業協會,支持其通過樹立產地品牌、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搭建直銷網絡平臺等方式加強與區域農業生產者的組織聯系。支持建立農業生產者與食品、制造、能源、信息通信、流通、餐飲、旅游、金融、保險等各個行業的關聯合作網絡,發掘潛在的關聯合作機會,聯合利用農業資源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業態和新市場。
第四,強化對農業產業化生產條件的先期準備建設。加強農業產業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創造新需求和新市場,為農業產業鏈的延伸和產業范圍拓展提供多種可實現的技術條件。完善農田生產的基礎設施改造,支持農業關聯產業生產設施和設備的建設,用政策引導和激勵經營者圍繞農業資源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創造新應用。
第五,培育多元化的農業經營人才。建立農業資源產業化綜合開發的專業研修培訓體系,對農業經營主體向加工、銷售、服務等方面的產業延伸提供技術、管理、營銷等方面知識和技能支持,培育跨產業、懂技術、善經營的復合型人才。搭建跨領域交流合作的平臺,促進農業經營者與相關各行業企業、非營利組織、研究機構、專家等的溝通與討論,互相激發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新思路、新創意。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國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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