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鄉約是儒家知識人建設鄉村的理想與實踐,蘊含了協商、民主、自由、平等的意味,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傳統資源,值得深入發掘和研究。需要說明的是,鄉約制度隨時隨地都在動態演變,所以異常復雜,深入的個案研究迄今尚不充分,一般性的論述難概其全。本文選取被廣泛認同和參照的藍田《呂氏鄉約》和王陽明《南贛鄉約》為對象,從協商民主的視角對鄉約制度加以審視,以見二者的契合所在。
鄉約的民主精神
締結鄉約來自人們的合意,自始就帶有鮮明的民主色彩。鄉約組織中的公職人員均由約內推選產生。按《呂氏鄉約》之制,主事人為“約正”和“直月”。約正主管平決賞罰,由公眾推選正直不阿的人擔任。“直月”掌約中雜事,同約中人不分高下,輪流擔任,一月一換。后世的鄉約發展出更多名目的職務,不過推選產生的機制卻沿襲未變。如王陽明《南贛鄉約》規定“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眾所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公直果敢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干者四人為知約,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約長、約副、約正、約史等職位皆由推選產生。選舉未必通過票決的形式,但必須德才兼備,能服人心者才能當選。因為鄉約的公職人員并不具備任何強制力量,其合法性的基礎只能來自公意,所以選賢舉能、民主選舉始終是鄉約堅持的原則。甚至在鄉約與保甲緊密結合的時代,儒家學者仍然堅持鄉約的民主推選,并要求以鄉約為基礎來定保甲。只是到了清代,鄉約制度被高度扭曲,原來的公職變成被政府委任的事務官。此外,是否入約全憑個人意愿,并不強制,加入了也可以退出,所謂“其來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只對表現不好又勸誡無效的才驅逐出約。
鄉約體現了民主(公選、輪值)與自由(自由出入)的理念。前賢于此已有所見并甚為贊許。如楊開道說:“由人民主動主持,人民起草法則,在中國歷史上,呂氏鄉約實在是破天荒第一遭。”蕭公權所謂“純出人民自動”“自動自選自治”“《呂氏鄉約》于君政官治之外別立鄉人自治之團體,尤為空前之創制”。事實上,由于鄉約帶有民主與自治的萌芽,在古代皇權專制的社會并不受歡迎,連呂大鈞的二哥呂大防都勸他修改鄉約為家儀,以迎合時俗,以免結黨之譏。不過,即使后世鄉約由完全自發自治轉為官督民辦,由于古代社會“皇權不下縣”的特點,政府對鄉約主要起監察作用,其實參與的限度很低。
鄉約的協商特質
中華文明注重社會和諧,以和為貴,主張兼容并蓄、求同存異。和睦相處才能和諧發展,所以注重合作、合一,反對對抗、分立,是處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時的重要原則。和平寬厚要以對方為重,對他人有關懷顧念之情。和諧的文化精神表現在政治實踐中,必然要求照顧到各個方面的整體和諧,解決爭端的方式,是平等協商而非激烈對抗。爭訟有違和諧,向為傳統價值所不取。鄉約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和鄉黨、息爭訟。通過推行儒家的禮樂教化,促進社會和諧,特別是地方的民事爭端,一般都能通過協商解決,所謂“和處事情以息爭訟”。
鄉約也是一個平等的議事機構,有專門的議事場所。約眾按期聚會,舉行鄉飲酒禮。鄉飲既是增進友睦、加強認同的儀式,也是一種議事機構。公議的主要內容是獎善罰惡,約內的公共事務也在會上提出,眾人平等協商,尋求解決。如《呂氏鄉約》規定:“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就是說由同約之人民主協商,決定鄉約條文的變更。再如《南贛鄉約》規定,同約中人遇到危疑難辦的事,約長必須會同約內的人幫他出謀劃策,妥善處理。遇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也是主張通過民主討論來協商解決。《呂氏鄉約》中協商處理的主要是教化、救濟和公共治理等事務,明代鄉約更為細化,加入了更多需要公議的內容。除了刑事等重要事項必須報呈官府外,通過平等協商,一般事務都能在約內得到妥善解決。
陽明學者的鄉里實踐
明代江西陽明學者的鄉里實踐,與現代意義的協商民主最為接近。作為典型案例,值得特別加以介紹。陽明學者所行鄉約,大致依照陽明《南贛鄉約》官督民辦的方式實行。官員和士人之間建立共識是鄉約順利推行的先決條件,而陽明學正是他們的共同服膺的學術和價值理念。于是官員可以讓士人放手去做,士人則有持續的熱情投入鄉里事務而不至于人去政息。
江右陽明學者鄒東廓、羅念庵等人領導的鄉里實踐最為典型。推行鄉約的儒者既上書為民請命,又能與地方家族協商合作。他們既代表各鄉里的利益與訴求,又能夠從儒家“萬物一體”的立場出發,突破階層、集團的局部利益。在賦役丈量、清除虛丁這類牽涉廣泛復雜、處理異常棘手的社會事務上,以辯理的方式進行了充分有效的溝通協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避免了此前“損不足以奉有余”的情況,所以丈量結束后“小民歡若更生”。這種基層的政治實踐,已經具備現代意義協商民主的雛形。在楊開道看來,如果不是明末起義與清軍入關,只要“少假時日,整個鄉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礎,成為中國民治張本”。至少就陽明學者的鄉里實踐而言,楊開道的樂觀設想并非無據。
傳統鄉約的局限
我們也必須承認,鄉約中自由、協商、民主、自治等精神僅僅是萌芽,而且在后世的發展中也有所蛻變、衰歇。正如楊開道所指出:“鄉約效力或者因為官府的提倡可以增加,鄉約精神也許因為官府的提倡愈加喪失,所以官府提倡并不是鄉約之福。”如明代呂坤將鄉約與保甲合一,借助皇權專制的政治力量來推行鄉約。鄉約的自由精神與保甲的嚴密組織圓鑿方枘,勉強綰合二者,則勢必犧牲鄉約的自由精神。于是“鄉約因合于保甲而施行愈廣,鄉約因合于保甲而地位愈低,神圣民權的表示,成了卑污政治的工具”。特別是到了清代,鄉約與宣講圣諭緊密結合,沾染了濃厚的皇權專制色彩,淪為一套僵化的宣講制度。不過,即便在這種情況下,鄉約也對專制制度發揮了積極的影響。例如,正是鄉約重視道德教化的精神,才使保甲嚴苛的控制有所緩和。因此,鄉約雖與現代協商民主有契合之處,但既非完全的協商,亦非現代意義的民主。在重視鄉約優秀成分的同時,也要充分意識到其歷史局限性。
挖掘鄉約制度與協商民主相契合的理論和歷史資源,結合新的歷史條件,繼承和弘揚鄉約的精華,推動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可以降低社會運行成本,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單位:天津社會科學院倫理學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光明日報》201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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