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是中國古代介于國法與家規之間的生活規則
◎《呂氏鄉約》倡導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在中國古代,介于國法和家規之間的還有鄉約。鄉約并不只在鄉村中流行,明代城市中也能見到鄉約的蹤影。鄉約有一套入約民眾必須遵守的生活規則,這套規則鼓勵人們崇禮向善、守望相助。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鄉約,一般認為是北宋陜西藍田呂氏兄弟創制的《呂氏鄉約》,它對后世基層社區的發展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
藍田呂氏一門四杰
藍田呂氏是北宋著名家族,呂氏一共有兄弟六人,其中四人名留史冊。他們或出仕為官,或潛心問學,或居于廟堂,或處于鄉里,各自均成就了一番事業。
呂氏家族最知名的成員要數北宋名相呂大防了。王安石變法是北宋最重要的歷史事件,任用王安石主持改革的神宗死后,年幼的哲宗即位,垂簾聽政的宣仁太后任用舊黨司馬光等人,廢除王安石提出的一系列變法措施,這就是北宋歷史上的“元祐更化”。北宋政壇黨爭頻繁,不僅新黨與舊黨之間交鋒激烈,舊黨內部也存在嚴重的派別之爭,而且政見的不同往往裹挾著人事的傾軋,在這樣的背景下,大防因其誠樸耿直、不植黨羽的操守,在元祐年間竟身居相位長達八年之久?!端问贰穼Υ朔Q贊他“立朝挺挺,進退百官,不可干以私,不市恩嫁怨,以邀聲譽,凡八年,始終如一”。
呂大防有一個哥哥叫呂大忠。元祐年間他在秦州做官時,州判馬涓因為曾經考取狀元,經常以狀元自稱,大忠對他說:“狀元云者,及第未除官之稱也,既為判官則不可?!鄙矸莞淖兞耍Q呼也要改變,沉湎在往日取得的輝煌中,只會讓人罔顧當下。他還對馬涓說為應付科舉學習的東西如今派不上用場了,“修身為己之學,不可不勉”。
呂大防的兩個弟弟也很有名氣。最小的弟弟叫呂大臨,他是兄弟四人中唯一沒有登第的,但卻是學問最大的。大臨著述豐富,尤精于金石學,他撰寫的《考古圖》是中國現存最早且較為系統的古器物圖錄。稍長一些的弟弟叫呂大鈞,他是《呂氏鄉約》的主要創制者。呂氏兄弟四人都曾在關學大師張載門下學習。大鈞與張載同年考取進士,但他佩服張載的學問,愿向他執弟子禮。大鈞不僅服膺張載的學說,更在日常生活中努力踐行張載的學說,朱熹撰寫的《伊洛淵源錄》說他“潛心玩理,望圣賢之致,克期可到,而日用躬行,必取先生之法度以為宗范”。
張載的學問“以《易》為宗,以《中庸》為的,以《禮》為體,以孔、孟為極”。這種“以《禮》為體”的思想深深影響了呂氏兄弟,史稱“關中言禮學者推呂氏”。呂大防曾與大忠、大臨切磋考證古禮,呂大鈞執禮更為嚴謹,據說他的喪禮由夫人種氏操辦,所用禮儀均是大鈞生前制定的,“凡委巷浮屠煩鄙不經之事”一概不用,當地士人驚嘆“君之道固行于妻子矣”。其實,呂大鈞還試圖將典雅的古禮由家庭推廣到鄉里,這也是《呂氏鄉約》的創制目的之一。
成就里仁之美
《呂氏鄉約》要求入約民眾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所謂“德”就是“見善必行,聞過必改”。善是抽象的概念,《呂氏鄉約》對此并不作高深的詮釋,而是舉例說明哪些行為是善的。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游、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能為眾集事、能解斗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皆是應當褒獎的善行。
《呂氏鄉約》為入約民眾規定了十五種不應有的過失行為。除德業不相勸、過失不相規、禮俗不相交、患難不相恤這四種“犯約之過”外,還有六種“犯義之過”和五種“不修之過”。犯義之過包括酗博斗訟、行止踰違、行不恭遜、言不忠信、造言誣毀、營私太甚,不修之過包括交非其人、游戲怠惰、動作無儀、臨事不恪、用度不節。若有犯過者,按照《呂氏鄉約》的規定要將其名字記下來,并施以懲罰。
《呂氏鄉約》倡導入約民眾“凡行婚姻喪葬祭祀之禮,《禮經》具載,亦當講求。如未能遽行,且從家傳舊儀。甚不經者,當漸去之?!焙髞韰问闲值苤贫恕秴问相l儀》,它分為賓儀、吉儀、嘉儀、兇儀,詳細規定了民眾在日常生活中該如何行禮,如在路上遇見長者步行,應下馬向長者作揖,等長者過后才能上馬。民間操辦婚喪嫁娶往往花費極大,《呂氏鄉約》以“各量其力”為原則,規定了入約民眾相互贈禮的規格,如嫁娶與慶賀所贈羊、雞、兔、酒、水果、蠟燭與布帛等物,總值多不過三千文,少則一二百文。
《呂氏鄉約》認為入約民眾遇到以下七件事時應當互相幫助:一為水火,二為盜賊,三為疾病,四為死喪,五為孤弱,六為誣枉,七為貧乏。同約之人應不吝向有難者出借財物、車馬、工具、人力等,對于可借而不借者、逾期借用他人錢物者、損壞所借他人錢物者都有所懲罰?!秴问相l約》還倡導向約外有難之人伸出援助之手。依靠同約之人的互相幫助有時并不能完全解決困難,必要時仍應向官府求助,如“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如果不能自贍,則應申聞于官府,請求官府的幫助。
《呂氏鄉約》并不強制當地民眾入約,但是一旦入約,就應努力踐行鄉約的精神,接受鄉約的約束。為此《呂氏鄉約》認為應推舉約正一人或兩人,專對同約之人實施獎懲,此外還應安排值月一人,一月一更,管理約中雜事。同約之人每月聚會一次,聚會的目的就是懲惡揚善。對于過錯較輕者,經過規勸后可以免于懲罰,但再犯則無可寬貸?!秴问相l約》規定犯義之過一般罰五百文,情節較輕者可減至四百文、三百文;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一般罰一百文,情節較重者可增至二百文、三百文;對于累犯不改、不義已甚之人,可將其逐出鄉約。
呂氏兄弟創制鄉約的目的,正如其所言“人之所賴于鄰里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不然,則秦越其視,何與于我哉!”如果鄰里之間疏遠如秦越兩國,彼此不相往來,如何相親相愛相救難呢?呂氏兄弟希望鄉人能夠積極響應他們起草的鄉約,并提供建議與意見,與他們一道成就里仁之美。
《呂氏鄉約》重獲新生
《呂氏鄉約》創制于1076年,有的學者認為它并未付諸實踐,也有的學者認為它曾短暫推行過?!秴问相l約》在當時似乎并未受到人們的重視,真正使其重獲新生的是南宋理學家朱熹。
朱熹在1175年修訂了《呂氏鄉約》,他延續了原約的基本框架。與原約差異較大的,主要是其中涉及禮儀的部分。
朱熹將《呂氏鄉儀》的內容全部精簡并整合到《呂氏鄉約》的“禮俗相交”款中,它包括以下四方面:一為尊幼輩行,二為造請拜揖,三為請召送迎,四為慶吊贈遺。中國人講究長幼有序,朱熹按照年齡差異,將人分成五等:長于自己三十歲以上的尊者、長于自己十歲以上的長者,年齡與自己相差不到十歲的敵者,小于自己十歲以上的少者,小于自己二十歲以上的幼者。相較于呂氏兄弟長者、敵者、少者的劃分,朱熹的劃分更加細致。在確立了長幼秩序后,朱熹一一展開說明彼此見面時應如何著裝、如何問候、如何作揖、如何坐位等。
在《呂氏鄉約》中,同約之人聚會時并無禮儀,朱熹為此制定了讀約之禮。按照朱熹的設計,同約之人每月朔望聚會,聚會當日在鄉校舉行讀約之禮。值月讀約前,他將按照長幼之序引導約眾與約正見面行禮。值月讀約后,由朱熹新設的副正推說其意,如果他有申論不到位的地方,允許眾人質問。
對于約中行善者及有過者,值月將其名字分別載入記善籍與記過籍,記善籍將當眾宣讀,而記過籍僅當場傳閱。《呂氏鄉約》中對有過者處以罰款的措施被朱熹完全廢除了,他倡導“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錯可私底下予以提醒,大錯則由眾人予以規勸,若無效果,則由約正在聚會之日“以義理誨諭之”,若有悔改之意,則書于記過籍以觀后效,若爭辯不服、屢教不改,也只能將其逐出鄉約。
朱熹設計的聚會從早晨一直持續到日落,中午提供飲食,孟朔聚會還提供果與酒,這似乎是受到了鄉飲酒禮的啟發。入約民眾事前將繳納一二百文作為聚餐費用。下午安排的內容“或說書,或習射,講論從容”,朱熹特別強調“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輒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
朱熹對《呂氏鄉約》的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整飭,同時也注入了他對現實的關懷。在任地方官期間,朱熹目睹古禮之荒廢、淫祀之泛濫、風俗之萎靡,認為當務之急是以禮化俗,重建良好的社會秩序。在1175年,朱熹同時進行著另一項工作,這就是《朱子家禮》的修纂。從家禮到鄉約,其背后體現了朱熹教化蒼生、澄清風俗的強烈使命感。
遺憾的是,朱熹生前未能親自實踐他修訂的《呂氏鄉約》。他的弟子與再傳弟子彌補了他的遺憾。1215年,朱熹弟子胡泳在家鄉江西推行鄉約;1243年,朱熹再傳弟子陽枋在家鄉四川推行鄉約。朱熹弟子黃干曾感嘆“后世禮教不明,人欲滋熾,利害相攻,情偽相勝。一室之內,父子兄弟乖爭陵犯者多矣,而況于鄉鄰乎?”推行鄉約無疑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辦法,這也是鄉約在后世得到越來越多人重視的原因。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紀檢監察報2016.1.18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