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私塾在中國城鄉依然大量存在。新政權從1949年10月到1952年底,積極實施改造私塾的政策,到1952年底農村私塾基本絕跡,私塾改造取得了很大成效。建國初期的私塾改造與清末以來的私塾改良一脈相承,符合小學教育現代化的趨勢。新政權在改造私塾方面取得不俗的成績同時,也出現了忽視私塾傳承中華傳統文化和普及文化知識、不利于農民文化水平的提高等問題。
【關鍵詞】新中國;農村;私塾;改造
私塾為傳統中國社會兒童接受文化教育的主要組織和場所,為中華文化的傳播與繼承做出了獨特的貢獻。1905年清政府廢科舉、興學堂的法令正式實施,私塾教育呈逐漸衰落趨勢,不過到新中國成立時,作為傳統教育主要組織形式之一的私塾,在廣大城鄉還有一定的勢力。新中國成立后,各級政權開展了改造私塾的活動,到1952年底,私塾基本退出了歷史舞臺。關于新中國成立初期私塾存在的狀況及其改造的問題,學術界一些著述有所涉及,但缺乏專題性的分析。本文以建國初期的私塾為論述對象,梳理與分析在農村實施的私塾改造政策及其效果,以求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史的研究。
一、建國初期的私塾政策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私塾在城鄉,尤其在農村還有不小的勢力,一些地方私塾的數量超過了公辦小學的數量。1949年,四川省自貢市、榮縣、富順縣私塾比較多,僅富順縣就有200余所①。1949年8月,安徽省潁上縣共有公辦小學4所,學生1072名,而私塾卻有500所,學生約1萬名②。1949年11月,貴州省桐梓縣解放后,由于經費困難,秩序初建等原因,該縣的私塾數雖然比1949年初有所減少,但仍然比小學數量多③。甚至在個別地方出現了私塾壟斷學校教育的情況,1949年,安徽省渦陽縣楚店區“有579個私塾,一個小學也沒有”④。可見,私塾在這些地區初等教育格局中所占比重之大。
建國后的兩年內,私塾不但在一些農村地區繼續存在,而且個別地方私塾數量還比以前有所增多。1950年春統計,湖北安陸縣私塾已發展到261所,擁有學生3778名⑤。1950年第1季度,四川郫縣的私塾數量增加較多。該縣在給川西人民公署的報告中說:“我縣上期各校開學(3月27日)前,因很多人不了解政府政策,匪特乘機造謠,又因開學較遲和很多在解放前回家的無業知識分子等關系,私塾即如雨后春筍般的設立起來,據統計,全縣共有269所。”⑥1950年江蘇省太倉縣的私塾也有所增加,據統計“全縣有98處,學生2475人”⑦。
這些在建國初期開辦的農村私塾,除少數與新式小學相近外,如南通地區的私塾“已不同于舊式私塾,一般以識字、算數教學為主,多稱學塾”⑧。大部分私塾的教材和教學管理方式沿襲傳統私塾的模式,與舊式私塾差別不大。1949年安徽渦陽縣的私塾“全部念的是四書”,潁上縣的私塾用書“70℅五經四書,30℅國民黨的書”⑨。1949年12月,鎮江縣教育行政部門經過調查,指出本縣私塾在教學方法上“差的約占私塾數的70%,基本上是舊私塾的模式”。對于私塾的教育管理方式,1950年初,內蒙古托克托縣政府指出,私塾“教學方法陳舊,體罰現象嚴重”。1950年6月,廣東省中山縣文教科認為私塾“教授古文、灌輸封建文化,毒害兒童”。
顯而易見,私塾的辦學理念、教材和管理模式并沒有隨新政權的建立而得到大的改觀,與新民主主義人民的、大眾的和科學的教育方針相背離。為了推行新民主主義的教育,貫徹教育為人民服務的方針,新政權決定對私塾等舊教育機構進行改造。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1次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46條規定:“人民政府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教育制度、教育內容和教學法。”12月,教育部召開了第1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根據《共同綱領》規定的相關政策,制定了對舊教育采取“堅決改造,逐步實現的方針”。
盡管《共同綱領》和第1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制定了改造舊教育的方針,但并沒有出臺專門針對私塾的改造政策,于是各地根據改造舊教育的大政方針,制訂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私塾政策,初步開展了私塾改造活動。
在直面私塾存在的現實基礎上,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允許私塾開辦、要求其接受政府的領導、改進教學內容與管理方法、貫徹執行新民主主義教育理念的政策。1949年12月初,江西省政府規定,對現有私塾,除極其反動腐敗外,一般應該準其開辦,加強領導,指導其逐步改進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湖北省出臺了對私塾“允許存在,加強領導,并在群眾自覺的基礎上,逐步改造”的政策。1949年10月,湖北省天門縣人民政府在城關區召開小學教師和私塾先生聯合會議,要求私塾接受人民政府領導,貫徹新民主主義教育方針,換用新課本,廢除體罰①。1950年2月,皖北行政公署阜陽專署明確規定,對私塾的處理方針不是取締而是不斷改良②。建國初期,福建省長樂縣政府一方面積極發展公立學校,另一方面對全縣塾師貫徹“團結、教育、改造”方針,對不能勝任教學工作的塾師勸其改業③。
一些地方為了盡快改造私塾,推行取締私塾或限制私塾開辦的政策。1949年10月,湘潭縣城關區第1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決定“嚴格取締私塾”④。同年10月,醴陵縣人民政府通令全縣嚴厲取締私塾,將學生轉入附近小學。沅江縣人民政府也明令堅決取締私塾⑤。1950年初,川西行政公署華陽縣中心鎮規定:“凡距離中心校三華里、初小二華里以內的私塾一律取締。”⑥1950年1月,遵義縣首屆各界代表大會決議:“私塾的存在,以不妨害學校招生為原則,但教材應用現行課本。”⑦1950年初,江西省廣豐縣教育局沒收了塾師林毓屺的課本,勒令其停辦私塾,林毓屺以私塾停辦失去生活來源為由,寫信給江西省政府反映情況,要求就私塾停辦給予解釋⑧。與之同時,湖北省南漳縣塾師江貫之給教育部寫信,呈請開放私塾禁令⑨。
由于地方政府各自制定私塾改造政策,對私塾的處置寬嚴不一,尤其是個別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在制訂和實施私塾政策、處置私塾問題上考慮不周,手法比較簡單粗暴,用封閉私塾的辦法推行急性改造,引發了當地群眾和一些塾師的不滿和抗議,使得私塾改造工作出現了失序和混亂情形。這一問題的出現一方面說明地方政府在處理私塾問題上存在一些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如何改造私塾認識上不一致,存在矛盾與困惑,需要中央政府明確私塾改造政策。
為解決各地私塾改造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政策問題,以便更好地推進改造私塾工作,1950年4月11日,教育部專門發出指示,要求各地政府積極管制和改造私塾,最終使私塾退出教育舞臺。教育部指出,私塾在性質上屬于封建教育的殘留物,與新民主主義的教育方針相違背,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私塾殘留的問題,一方面需要各地多創辦新式小學,解決兒童入學難的問題,另一方面應對現有的私塾進行適當的管制,逐步改造,使之變為新式小學;各地教育機關“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及解決兒童就學問題的程度,來管制和改造當地的私塾,最后使它們不可能存在”。
教育部指示下發后,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認識與分析了私塾的性質與定位、私塾的教學與管理等,在此基礎上修訂和完善了私塾改造政策。在私塾的認識和定位方面,各地大都不出教育部關于私塾性質的界定,認為私塾教育在性質上屬于封建教育,與新民主主義教育不相容,私塾不應該在新社會中繼續存在。1950年4月24日,川東行政公署在轉發教育部的指示中認為,私塾是封建時代的殘留物,解放后本不應存在。四川郫縣在管制私塾報告中明確指出,私塾屬于封建落后的教育組織。成都縣認為現階段私塾存在不合理。
對于私塾的師資、教學內容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普遍認為私塾的師資人員復雜、水平低下,教學內容含有封建毒素,管理上實行體罰,明顯違背新民主主義教育方針。四川大邑縣文教科指出,私塾的“師資極劣,教學內容是含封建毒素的東西,管理方法完全是實行體罰的奴隸教育”。成都縣文教科比較詳細地列舉了私塾的弊端:
這些私塾普教的是四書五經、雜字等不合實際和需要的反動教材,教師有滿清時的童生秀才,有店員,有職員,有失業的知識分子,有道士,甚至還有作個好幾年榨壓人民的聯保主任。他們的教學方法是先生教,學生讀,只要能背誦便算完成。管理方法是:不是打,便是罵,或是罰跪。學生們是整天聚集在屋子里讀書寫字,不管他們將來變成啥樣子的人①。
關于私塾改造的目標,各地一般認為,其最終目標是將私塾轉化為小學,使私塾學校化。1950年5月,川東行政公署要求所屬地方“對私塾加強領導,經過逐步改造,使之變為新式小學”②。1951年初,皖北行政公署文教處認為,私塾是初等教育工作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應對其爭取、團結和改造,使之逐步轉為村辦小學③。
有了中央政府的明確指示,在明確和清楚私塾的性質定位、弊病以及改造目標后,各地制訂的政策更加符合實際,改造力度進一步加大。1950年5月,江西省人民政府規定:“對于廣大私塾,既不應強迫取締,也不應放任不管,應該加強領導,取消經書,改用課本,廢除體罰,指導其逐步改進。”④從1950年夏季開始,湖北省遵照教育部有關私塾改造的指示精神,以妥善解決農村兒童入學問題為抓手,進一步督促各地積極創辦公立學校,激發群眾辦學的積極性,協同政府創辦一批適合群眾需要、適應農村特點的小學,同時加強對私塾的改造工作。例如,安陸縣政府允許群眾繼續自辦學校(教師自聘、經費自籌,但要求教材統一使用新課本),不過必須增設算術課⑤。1950年9月,川西行政公署發出指示,要求所屬各縣市積極開辦公立小學,擴大招生數量,對私塾進行適當管制和改造⑥。四川省銅梁縣政府鑒于縣內有些地區公辦學校數量不足,少數地區甚至沒有學校的實際情形,出于解決兒童就學、塾師就業問題考慮,在沒有公辦小學的地方,采取了允許私塾,加強領導,使它們逐步改進的方針⑦。1950年10月,貴州省第2屆教育行政會議要求:“對私塾的管理,是采取穩重積極的逐步改革的方針,既不應該強迫取締,也不應該放任不管。”⑧根據中央和省政府的規定,遵義縣政府認為本地私塾的出現與政府財政困難,現有公辦學校較少,無法完全滿足農民子女入學的情況有密切關系,而硬性強制封閉私塾,既違背群眾要求和當地實際情形,又沒有取得預想的效果,今后應采取有步驟的、穩重的改造方針⑨。
在私塾的教學內容和管理方面,各地普遍禁止私塾教授《四書五經》和國民黨統治時期編寫的教材,要求使用新編課本,禁止體罰。四川郫縣規定,能夠采用新課本和新的教導方法的私塾暫予維持。雙流縣管制私塾辦法規定,私塾須采用現行教科書、新政協綱領、新民主主義論作教材。內蒙古托克托縣政府在《五○年下半年文教工作實施計劃》中規定,凡能按照新教育方針設置課程、采用新教育方法為新民主主義教育服務的私塾,允許立案辦學,并要求私塾徹底廢除體罰教育和封建的《四書五經》教材,代之以說服教育方法,使用新課本。
各地在要求私塾教授規定的教學內容時,出現了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即有些塾師的知識結構比較單一、陳舊,無法教授現行規定的科目,如音樂、體育等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各地想出了一些解決辦法,如四川溫江縣規定:“其他塾師不能教授課程如音樂等科,定期由塾師領導學生到完小學習。”江西省南昌市則規定,私塾的音樂、體育課由輔導小學代上。通過這些辦法,初步解決了塾師知識結構僵化和學生全面發展的問題。
在改造私塾教師方面,各地要求塾師參加業務和政治學習,改進教學和管理方法。1950年7月,湖北監利縣開辦了1所塾師訓練班,以提高塾師對新教育的認識。次年初,皖北行政公署文教處要求私塾教師必須和小學教師一道參加業務和時事學習,到中心小學觀摩學習,“廢除體罰,實行民主管理”。成都縣對私塾教師改造的規定具有一定代表性,要求比較細致、全面,即:“鼓勵私塾教師參加公立學校教師的集體學習,使他們明確認識新民主主義的教育方針,學習民主管理和兒童思想品德教育,建立塾師的為人民服務的觀點,并要求他們立即廢除體罰,改掉從前所用的填鴨式的注入教學方法。”一些地方還對私塾招生做出了限制。四川雙流縣規定,私塾招收學齡兒童和失學群眾,以不妨礙當地公、私立各級小學學額為限。郫縣規定,允許繼續開辦的私塾不得收留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只準收留失學兒童①。
二、建國初期私塾改造政策的成效與存在問題
由于各地積極貫徹教育部改造私塾的指示,并且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當地的私塾改造政策,加之政策實施得力,這就使得農村私塾數量迅速減少。1951年底,全國農村的私塾一部分停辦或被合并,更多數量的則轉化為民辦小學,納入了國家正規學制。1952年底農村私塾基本絕跡。農村私塾改造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隨著各地私塾改造力度的加大,部分私塾因公辦小學數量增加,生源萎縮而自動停辦,還有部分私塾無法適應新的教學內容和教學要求而自動停辦或被勒令關閉。1950年春季,四川郫縣展開宣傳,動員適齡兒童進入公辦小學學習,不少私塾因學生大部轉入公辦小學自動停辦②。四川大英縣通過大力宣傳,人民群眾對私塾的弊端和新式小學的優點有了明確的認識,自覺自愿地將其子女送往公立或民辦公助的小學學習,這就使得私塾的生源日漸萎縮,遂不復存在③。1950年底至1951年,江西永修縣開展土地改革運動,各地利用公產(主要是祠堂、廟宇)和沒收來的地主多余的房屋辦起了鄉村小學,大量吸收貧苦農民子弟入學,私塾因學生數量大量減少而被迫關閉④。1950年至1951年,江蘇宜興縣大力發展公辦和民辦小學,有些私塾因學生轉到附近小學讀書而停辦,到1951年冬,全縣私塾自行消亡⑤。1950年4月,四川巫山縣人民政府強制撤銷了距公辦學校15華里內的私塾⑥。1951年,瀘縣人民政府實施取消私塾的政策,同時在農村興辦鄉村小學,私塾從此絕跡⑦。1951年下半年,湖北黃陂縣各鄉普遍建立鄉辦小學,私塾全部停辦⑧。
少數私塾因塾師抗拒改造,不接受領導,被政府強行取締。1950年,郫縣一些私塾在政府規定的登記期間拒不登記,“各鄉未登記的私塾共16所,一律勒令停辦”⑨。1951年初,皖北行政公署規定:“對利用私塾進行特務活動,經查明屬實后,應即勒令停辦。對專門傳播封建教育的私塾,歷經教育不改,并為當地群眾不滿者,可酌情令其停辦。”
更多數量的私塾則在接受改造后,少部分被并入公辦小學,大部分則轉為民辦小學。四川郫縣規定塾師政治上無問題,并受過新教育、塾內學生相當多、距公辦學校相當近的私塾,爭取合并入公辦小學。根據這一規定,該縣有13所私塾被合并到附近公辦小學。
1951至1952年,甘肅省古浪縣人民政府對私塾進行整頓,將4所私塾合并到當地公辦小學,6所改為普通小學。1952年下半年,安徽省滁州全區絕大部分民辦小學和私塾都轉為了公辦小學,私塾至此結束。1951年8月,時任教育部長的馬敘倫指出:“現在全國初等教育機關特別是小學仍感數量少,容量小,還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為解決兒童入學難的問題,當前“特別應該鼓勵和發動群眾辦學”。在國家大力提倡民辦小學的形勢下,一些地方政府除積極支持群眾開辦新的小學外,還因地制宜地將原有的私塾改為民辦小學。1950年下半年,四川省達縣專區的私塾基本上都改造成了新型的初級小學,并使用了新的教材。1950年后,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政府對245所私塾,逐步加以改造成為民辦小學,以彌補區、鄉小學的不足。1951年3月,湖北省公安縣文教科在第2次塾師大會上決定將私塾逐步轉為民辦小學,劃歸學區統一領導。1951年春,湖北省黃梅縣文教科將全縣650所私塾改造成為新型民辦小學,所有私塾學生,均轉入新型民辦小學讀書①。湖北省孝感縣文教科在《1951年文教工作概況》報告中明確指出,因大部分塾師自動接近當地農會,私塾轉化為村辦小學②。1951年全年,皖北行政公署已有3000所私塾轉變為民辦小學③。
1952年9月10日,教育部發出指示,決定自1952年下半年至1954年,將全國私立中小學全部由政府接辦④。各地在執行這一指示中,把民辦、私立小學乃至私塾都轉為公辦小學。1952年,湖北陽新縣的私塾都改造為公辦小學,私塾教師亦轉為國家教師⑤。隨著國家接辦私立、民辦中小學政策的實施,到年底殘余的私塾絕大部分被政府接辦,改造為公辦小學。1952年10月,安徽省教育廳指出:“我省民辦小學從本學期起由政府包下來改為公辦,小學的經費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教師待遇一般都得到了改善。”⑥1952年,安徽省嘉山縣人民政府實施將小學教育經費“包下來”政策后,該縣私塾即告絕跡⑦。到1952年下半年,湖北省的“絕大部分私塾都轉為小學”⑧。
經過兩三年的整頓改造,農村私塾呈現明顯的分化,少數私塾自動停辦或被強制關閉,絕大部分私塾則被改造成為公辦或民辦小學。隨著農村私塾的分化,塾師的去向也不盡相同,大部分塾師轉變為公辦或民辦教師,少數不適合擔任人民教師的塾師被淘汰,另擇他業。1950年,云南昭通縣人民政府接管教育后,私塾被全部取消,塾師有的改任民校(冬學)教師,有的擔任民辦小學教師,有的由社隊另行安排⑨。內蒙古赤峰縣在私塾改造過程中,大部分塾師轉變為公辦或民辦教師,一部分被淘汰。1951年9月,湖北省公安縣選拔了一批塾師轉為民辦教師,其中優秀的轉為公辦教師,慎重地淘汰了部分不適宜教學的塾師。1951年下半年,湖北省黃陂縣的私塾全都停辦,而私塾教師經過考核,能勝任教學者,轉入公立小學任教師,其余不勝任的另作了妥善安排。福建省長樂縣對全縣塾師貫徹“團結、教育、改造”的方針,經過審查,對不能勝任教學工作的塾師勸其改業。1952年以后,湖北潛江縣的大部分塾師轉到由鄉自籌經費開辦的民校,其中約300名文化程度較高、年齡較輕的塾師轉為了公辦教師。
截止到1952年底,盡管私塾這一傳統教育組織在農村還有極少數殘余,沒有徹底退出歷史舞臺,但是經過3年多的改造,私塾數量直線下降,幾乎消失殆盡,公立小學和民辦小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成為農村小學教育的主體,教育部使私塾不存在的政策目標基本實現。這就徹底打破了1905年科舉制廢除以來私塾教育長期占據農村初等教育舞臺,與學校教育二元對立的局面。
教育部在關于私塾問題的指示中,要求各地根據當地初等教育的布局和群眾的愿望,進行管制和改造私塾工作,防止不顧當地實際情況,對私塾一律封閉或放任不管這兩種可能發生的偏向。各地在貫徹教育部這一指示過程中,基本避免了這兩種偏向,特別是后一種偏向更沒有出現。不過由于教育部把私塾定性為封建教育的殘留物,指出改造私塾的最終目標是消滅私塾,從整體上對私塾予以了否定,這就使得個別地方政府貪多求快地改造私塾,手段方式上出現了不顧實際、簡單粗暴的情形。這種情形是造成各地農村私塾在較短時間內大量消失的重要因素之一,但這也給這一時期的適齡兒童就學和農村文化知識的普及帶來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具體表現為以下四方面:
第一,私塾在短時間內大量消失,導致部分兒童失學。建國初期一些農村私塾開辦的原因之一,在于公辦和民辦學校過少,不能充分滿足人民群眾送子女入學的需要。由于建國初期國家財力有限,無法創辦足夠數量的公辦和民辦小學滿足適齡兒童、尤其是農村適齡兒童的入學需求,因而,農村私塾的興辦和存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辦和民辦小學數量上的不足,滿足一部分兒童識字教育的需要。而私塾在較短時間內大批消亡,公辦和民辦學校又不能及時設立或數量不足,勢必造成一部分兒童無學可上。這與政府實施私塾改造政策的初衷相違背。1950年12月,四川溫江縣在管制私塾報告中就表示了對私塾急劇減少導致部分兒童失學的擔憂:“私塾是減少了,公學又不可能添設,可能使一部分兒童因此失學。”①
第二,私塾在農村還有一定的實際需求,它的快速消亡并不符合農村實際和農民的愿望。1950年初,教育部在分析私塾存在原因時指出,私塾“之所以能夠在若干地方存在,第一是因為在這些地方學校太少,甚至沒有學校,以致部分兒童不得不到私塾上學;第二是因為學校的上課時間及功課未能適合農村的生產情況,致農民子弟愿意到私塾上學”②。根據教育部的這一分析,只有等到公辦和民辦小學的數量能夠完全容納農村適齡兒童就學、小學的授課時間與授課內容滿足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的時候,私塾的消失才水到渠成。衡諸建國初期農村小學教育的實際情形,是無法滿足這些條件的。據教育部統計,1952年全國有小學52.7萬所,在校生為5110萬人,占全國學齡兒童總數的49.2%③。也就是說,到1952年全國還有半數以上的學齡兒童無法入學,因此私塾還有實際存在的需要和一定的生存空間,還能起到向一部分農村兒童進行識字教育和普及文化的積極作用。而私塾在建國3年后整體上退出歷史舞臺,實際上是不利于農村文化教育的普及與提高。1953年9月,湖北省孝感縣在該縣臥龍區進行小學民辦公助的試點,部分群眾提出了辦私塾的要求:“政府準不準辦私塾?秋谷收了以后群眾自己請先生,辦學可不可以?”④這就反映了部分農民對私塾的信任和肯定。同時,在比較學校和私塾管理后,這些農民還認為學校不如私塾:“讀書莫把伢們耽誤了。老師引導他們玩,先生不管,學生光玩,不勝私塾,學生一天到晚在樣子讀書。”一些鄉村干部也認同這一觀點,說:“新學不勝私塾”,應該“研究私塾可取的地方,研究農村教育的特點,研究在農村新的教學方法”,呼吁“初小(鄉小)著重認字教育”,并認為現在小學教師沒有過去私塾教師負責,“現在公辦了加上待遇低,老師對學生就不具體負責”⑤。
第三,由私塾改造而成的民辦小學與私塾在教學上并無多少差別,教學質量并不比原有的私塾提高多少。由于許多農村的民辦小學是由私塾改造而成,因而一段時間內出現了私塾與民辦小學身份難辨的現象。許多塾師為了生存,不得已順應形勢,將自己的私塾變為民辦小學,實際上繼續進行私塾式教學,因此這些民辦小學的教學法多用填鴨式,教師講,學生聽,教學效果不佳。對于私塾與民辦小學性質模糊的現象,湖北省《通山縣教育志》指出:“值此新舊交替之時,兩者混淆,伯仲難解。”⑥
第四,部分塾師失業,影響了社會穩定和政府的形象。前文所述湖北、江西的一些塾師給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寫信的事件,就表明私塾改造政策的推行會造成部分塾師失業。1950年初,皖北行政公署阜陽專署提出對私塾采取改良而不是取締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免對塾師改良不滿而使失業”⑦。四川省成都縣文教部門在談到改造私塾的成功經驗中也指出:“管制與處理私塾不可急性,應用說服動員的方式勸他們接受人民政府的領導……否則會使他們感到生活無著而苦惱,同時過分急性還會使群眾對自己的政府感到不滿。”⑧雖然政府認識到了要謹慎處理失業塾師的再就業問題并做了安排,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個別塾師安排不妥當的問題。1950年四川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把塾師看作是封建腐朽教育的代表,是“思想頑固”的“老古董”,于是讓他們一律去務農⑨。
三、余論
私塾作為中國傳統教育的基本組織形式之一,性質上屬于私學,與官學相對應,在傳統社會擔負著識字教育和向兒童傳授基本知識與禮儀的任務,對中華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傳承與普及發揮過重要作用。
自從1905年清政府廢科舉、興學堂以后,私塾因與新式學制不合,被視為落后和不合理的舊事物,逐漸被邊緣化。囿于師資、財力等的匱乏以及私塾在城鄉廣泛存在的現實,從1906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夕,歷屆中央政府大都推行改良私塾的政策,如1910年清政府頒布《改良私塾章程》,1937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改良私塾辦法》等,就私塾的設立、課程與管理、塾師的訓練與輔導、獎懲與取締等做出規定①。清政府和民國政府推行私塾改良政策的目的在于將私塾改良,作為推行義務教育的輔助手段,使之逐漸蛻變為新式小學,最終達到私塾學校化,消滅私塾的目標。雖然晚清政府和民國政府不懈推行私塾改良政策,但改造效果并不十分明顯,因此到新中國成立時,農村基礎教育新式小學與私塾并存的二元格局依舊存在。
從對私塾的認識與定位、改造內容和手段以及改造目標而言,建國初期新政權的私塾改造政策與晚清政府、民國政府的私塾改良政策如出一轍,具有明顯的繼承性。新中國通過3年多私塾改造政策的實施,農村私塾到1952年底基本絕跡,這一結果標志著清末以來小學與私塾并存的農村基礎教育的二元格局被徹底打破,新式小學成為了農村基礎教育的主體,說明了新政權改造私塾的成效顯著,同時表明建國初期的農村私塾改造符合近代以來私塾改革發展的趨勢,私塾的衰落乃至最終消亡具有歷史的合理性。
近代以來,國家舉辦小學教育是現代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作為基礎教育辦學主體的政府成為了一國教育現代化的重要推動力量。清末以來中國學習發達國家發展基礎教育的先進經驗,政府應該擔當舉辦基礎教育的主要責任、傳統社會民間力量包辦基礎教育的局面必須改變成為社會的共識。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利用政權力量自上而下地推行私塾改造,符合小學教育現代化的發展趨勢,其在較短時間內取得的巨大成效,一方面表明國家進一步控制了農村教育的舉辦權和話語權,另一方面也是國家權力進一步滲透到農村,國家對農村的控制能力大大提高和加強的表征。
從改造結果而言,新政權實施的私塾改造政策成效異常顯著,不過在私塾改造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如如何使農村的小學數量能夠充分滿足農村適齡兒童入學的需求,如何使小學的教學內容符合農村和農民的實際需要的問題。這是此后政府迫切需要解決而又長期未能得到妥善解決、令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界感到比較困惑的問題。正是因為這一問題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因此新中國成立后一段較長時間內,私塾沒有完全、徹底地退出農村教育舞臺,以至于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在一些省的農村一度勃興②。
建國初期新政權對私塾改造的最終目標是淘汰私塾。這一目標的制定并不是建立在對私塾全面、辯證的審視基礎上,更沒有思考如何使私塾這一傳統教育機構發揮其對新社會的積極作用等問題,只是從私塾教育與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相沖突的角度對其一味貶低和否定,有意無意地忽視了私塾有利于中華文化的傳承、符合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的一面。因此,新中國初期的私塾處于“合理不合法”的狀態。從實際情形而言,私塾的存在是客觀事實,各級政府出于實用的角度允許其存在并加以改造,其目的不是讓私塾更好地生存而是讓其消失。從現代學制而言,新中國初期制定的小學學制中沒有私塾的位置③,因而私塾是一種體制外的東西,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1953年8月,貴州省教育廳指示對私塾的處置意見是,各地教育行政機關不能給私塾備案,在私塾就讀的學生“無正式學籍”④。也就是說,私塾不被見容于新的教育體制和學制,整體上已經被否定,不再具有合法性,這也就進一步注定了私塾衰亡的命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安徽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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