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在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建議》中提出,在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中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是“十二五”時期的一項重大任務,在談到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時,明確提出要保護農民權益。農民權益保護是關系我國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重大課題。近年來,理論界尤其是“三農”學界結合農村實際對如何保護農民權益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如果說前30年農村改革主要是“還利于民”,30年后農村改革的重點則是“還權于民”
農民權益保護不僅范圍廣泛而且操作復雜,是“三農”研究中關注較多的問題。當前農民需要重點維護的是哪些權利?農民維權是否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遷?有專家認為,農民權利內容很多,最基本的是土地權利和平等權利,平等權利是享受權利的權利。所以,農民問題實質上是權利問題,倡導以權利看待農民,主張給農民以憲法關懷。不同的農民有不同的權益訴求,維護的權利種類也不同。有的農民土地權益被侵害了,他當然維護土地權益。有學者認為,如果說前30年農村改革主要是“還利于民”,30年后農村改革的重點則是“還權于民”。切實保障農民權益,始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是農村一切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過去是以經濟權利為主,現在是政治權利為基礎的社會平等權。平等權的關鍵在于國民待遇的均等性,也就是公共產品的均等服務。
影響農民維權難的諸多因素
農民維權是一個大社會背景下的系統工程,農村社會的許多因素都對農民維權產生影響。
1、農民維權難的癥結:農民身份博弈公權力。有專家說,有一位村民維權代表對他說:一個村里亂集資搞修路修橋,村民心中不滿,但對村干部又怕,因為村干部不僅有權,而且家族勢力也很大。村民怕村官,這是權力異化的產物。有學者認為,農民維權的難點在于農民的弱勢身份與掌握國家權力的地方政府官員之間博弈,農民權益難以保障也就順理成章了。
2、資本短缺:農民維權的主體資格不全。有學者認為:當人們說到農民時,實質上指的是作為職業的農民和作為身份的農民的雙重結構。農民權利問題實質上側重于兩個維度:一是從職業上說,農民的權利問題核心在于土地權;二是從身份上說,農民的權利問題關鍵在于平等權。農民的其他各項公民權利都源自于這兩個基本方面。
3、法治意識錯位:農民維權的現實困境。法治是農民維權的環境保障,農民法律意識不強只是維權難的一個方面,而一些地方政府法治觀念薄弱是農民維權的現實困境。有學者認為,無論法律環境好與不好,農民維權都得靠法律,不能違法維權、非法維權。也有學者認為,根本問題不在于農民法治觀念的強弱,而在于政府法治觀念的強弱。地方政府不守法比農民不守法的后果更嚴重。也有學者認為,當前農民維權難的關鍵是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而不是農民不懂法。
發展公民權的能力,是現代國家構建的基礎能力
農民維權是一個復雜的系統。農民維權主要與以下幾個方面存在相互的關系。
1、鄉村權威與農民維權:謹防自治權異化。有學者認為,維護農民的平等權利,需要改革目前的鄉鎮治理結構。要發揮農民自治組織的功能,使農民能夠有序參與社會和政治生活。也有學者認為,如果鄉村本身的權威秩序不尊重個人權利和尊嚴,那是危險的。鄉村權威會導致土皇帝的產生,對民眾并不是福。有學者認為,鄉村權威秩序有利于鄉村治理,但要謹防自治權異化。
2、社會組織與農民維權,強社會是關鍵。有學者認為,公民權發展滯后是導致中國農民問題的主因。作為現代國家成員資格權利的公民權,不僅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公共物品,而且是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發展公民權的能力,是現代國家構建的基礎能力,中國農民問題的解決程度,最終取決于國家建設與發展公民權的進度。維權是對現行體制的認同,而不是對現行體制的顛覆。所以,維權更有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國家應當保護維權人的正當權益。不能把體制內的維權逼到體制外去。也有學者認為,不要什么事兒都靠政府,社會組織能夠提供更多的服務,社會組織應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
3、專業合作組織與農民維權:尊重農民的自由選擇權。有學者指出,現在的農村專業合作社,不少是假的。假的有兩大類:一類是基層政府官員和村干部搞政績,很多時候是開個會,拍拍手,吃頓飯,就散會。另一類是農產品經營公司或經紀人,聯合他們收購農產品的農戶,成立一個所謂的合作社,然后來取得政府的補貼和政策支持,結果政府扶持合作社的,大多都進了老板的腰包。也有學者認為,農村法治,農民維權,都需要農民的團結,合作化可以改善農民目前的處境,同時更有話語權。也有學者認為,強迫農民意愿的任何理想追求,都可能走向反面,應尊重農民的自由選擇。
農民維權要有監督機制,法律監督是最主要的監督
1、夯實農民維權的經濟基礎。農民維權必須有經濟作為基礎和后盾,否則,農民維權就是一句空話。有學者認為,夯實農民維權的經濟基礎,一是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可以考慮將集體資產量化給農民,讓農民變成股東。二是完善土地承包制,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三是建立投資性的置業股份合作社,完全由農民投資入股,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關于土地流轉的公司制,有學者認為,要側重維護農民的經濟權利,農民股東破產的社會保障要考慮。有學者認為,農村要發展,首要條件是要引導農民成為發展的主體。中國的現代化不僅是工人們一錘子一錘子敲出來的,也是農民們一鋤頭一鋤頭挖出來的。農民不能成為改革的“看客”。要把馬鈴薯裝進袋子,讓農民組織起來,擴大農民政治參與的深度與廣度,讓他們平等地參與到改革博弈中去,讓他們發出自己的聲音,讓他們與其他社會階層一樣平等分享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好處。
2、完善農民維權的監督機制。有學者認為,農民維權還有一個監督問題,沒有監督,再好的領導也靠不住。法律是限制權力、保護權利的,法律監督是農民維權的最主要的監督。監督最根本的就是給予他們一個獨立監督的權利,要通過發展農村綜合性農民自治組織的機制促使農民形成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共同體,這樣才有利于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保障農民的權益。
—— 轉自北京日報2011年2月14日
(作者系湖南省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