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塘約村經濟體制改革設計的科學性探析
2014年以來,貴州省平壩區塘約村經過3年的改革創新、艱苦創業,實現了從貧困村到小康村、從后進村到先進村、從封閉到開放的轉變。對于塘約村的華麗轉身,有人歸結為重走集體化道路的成功,有人則質疑它動搖了黨在農村政策的基石。我認為,塘約村走的道路,既不是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是改旗易幟的邪路,它是在堅持和完善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作出了處理農民和土地關系的最佳選擇,找準了農民與市場關系的最佳角度,從而走出了一條引領小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土地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三者利益的和諧統一,凝聚推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并走向現代化的道路。
一、“塘約經驗”改革的現實起點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中國共產黨人干革命、搞建設、抓改革,從來都是為了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農業是“四化同步”的短腿,農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這是現階段中國農業農村發展面臨的基本問題。
貧困、落后是塘約村改革的現實起點。和全國眾多的鄉村一樣,塘約村也面臨農業基礎薄弱、農民增收乏力、農村社會管理如何加強等基本問題,具體表現為誰來種地、怎樣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精準扶貧如何有效推進、農民如何來凝聚等一系列問題上。總面積5.7平方公里的塘約村,耕地面積不足5000畝,11個村民組,總人口不足4000人。2013年塘約村還是全省最貧困的村之一,當時的農民收入不足4000元,僅占全省平均水平的70%,有貧困戶138戶600人。“三留守”現象突出,空心化比較嚴重,最多時候有三分之一的人外出打工,其中絕大多數是年輕人。由于種地不賺錢,三分之一以上耕地撂荒,2014年6月一場洪水沖毀了部分房屋和道路,讓塘約村雪上加霜。村級經濟基本無積累,村干部說話沒人聽、做事沒人跟,沒人愿當村干部。村民等靠要思想嚴重,人人爭當低保戶、戶戶爭要救濟糧。亂辦酒席斂財現象嚴重,村民人情支出不堪重負。作為改革的標本,塘約村對于破解中國“三農”難題,有一定的典型性和較強代表性。
二、“塘約樣本”實踐的現實特征
習近平總書記在小崗村農村改革座談會上明確指出,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須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
新中國成立近70年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村的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取得了兩個歷史性的制度成果:一個是以毛澤東為核心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創立的農村集體經濟制度;一個是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創立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塘約村的難能可貴之處在于,通過改革在兩個制度之間做出了取舍,即既保留各自的長處,又彌補了各自的短處,既體現了制度設計耕者有其田的永久性保障,又與時俱進地創新了精準扶貧中貧者有其股的制度安排,改變了長期以來“分”得徹底、“統”得不夠的狀態,破解了由來已久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虛置”的狀態,實現了市場經濟體制下土地所有者在繼承基礎上的創新,是對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塘約樣本”實踐的現實特征在于,尊重農民意愿和維護農民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抉擇而不是代替農民抉擇,示范引領而不是強迫命令,改革推進中,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沒有改垮,耕地沒有改少,農民利益沒有損害。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統一經營體制下,集體與農戶是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農戶僅是消費單元而不是經營單元。而塘約村的集體經營,是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下的集體經營,農戶是獨立核算的經營主體,集體是土地要素的發包方,農戶成為土地要素的承包方,在承包面積、期限、承包費繳納方式等方面,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顯然,塘約村的這一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是一種新型關系。新就新在縱向看,這種關系作為制度安排,在新中國成立前的小農經濟時代不存在,在人民公社時期也不存在;橫向看,這種關系在當今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存在。從土地所有者的角度看,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就保障了農民作為耕者希望擁有土地的根本利益訴求得以實現;從土地所有者與土地經營者的關系看,租金體現出來的剝削關系即利益對立關系消失了,且租金形成的集體積累是完全用于為承包戶更高效更便捷進行農業經營及改善福利狀況;從農業勞動者與農業經營者及土地所有者的關系看,勞動者屬于作為經營者農戶的家庭成員,兩者的利益是趨一致的。這是一種嶄新的農業生產關系。
三、“塘約路徑”探索的現實意義
塘約村通過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改革,有效解決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問題,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從根本上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同時,它還從農民搞農業能否增產增收出發,著力處理好農民與市場的關系問題。
塘約村的改革,是從改革農村產權制度,提高市場化水平,讓資源活起來起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和農村集體財產權等“七權”同確的同時,以村民小組、村調解委員會、村民代表大會“三級調解”制度來有效化解矛盾紛爭。再通過折價入股擔保貸款等辦法來盤活資產,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系這一改革主線,較好體現了農業中三者利益關系和諧統一的制度根基是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一前提,體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得以有效實現,首先取決于農民擁有平等獲得土地權利的制度安排。
“塘約路徑”探索的現實意義在于,一是它較好地回答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是誰的問題。塘約村是在行政村范圍內清理資金、資產和資源的,它以黨支部為引領、村集體所有的“金土地合作社”,村支兩委與合作社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對全村土地資源進行統計,以田每畝700元、地每畝500元、坡耕地每畝300元計算,按500元一股入股,實現戶戶入社、戶戶帶股。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集體資產,平均量化到成員,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通過帶股入社打造股份農民。二是它把落實“三資”權屬的重心放在了村民組層次的合作社,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由行政村村委會代表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把集體經濟組織由行政村下移到村民組,切中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要害。塘約村辦合作社,走組織起來的道路,是大勢所趨,也是人心所向。它通過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的合作,改造了小農經濟,有效解決了農村土地零散低效、貧困戶資金難以籌集、市場風險難以抵御、村民權益難以保障等問題。
作者系中共貴州省委政研室副主任、省社科聯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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