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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子:分家、代際互動與農村家庭再生產

[ 作者:印子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8-23 錄入:王惠敏 ]

——以魯西北農村為例

摘要:魯西北農村分家與代際互動形態對既有家庭再生產理論形成沖擊。伴隨家產的累積與流動,家庭的“分—繼—合”體系發生重組,進一步呈現出虛“分”、弱“繼”、實“合”的特點。面對社會轉型帶來的家庭發展壓力,母家庭成為子代核心家庭應對生活壓力時的轉嫁對象,代際互動過程中的家不僅沒有裂分,反而緊密地粘連在一起。現代農村家庭結構趨于代際合作的實質,是分家后圍繞家庭再生產所形成的親子兩代核心家庭之間家庭資源的整合利用。家庭結構趨于核心并非意味著家的整體性的退場,中國的現代家庭依然具有自己獨特的傳統面向。

關鍵詞:分家;代際互動;代內關系;家庭再生產;家庭核心化

一、問題的提出

在《家與中國社會結構》中,麻國慶指出分家的實質內涵是家庭再生產。家庭再生產意味著家庭分中有繼也有合,“繼”主要是子代對親代的贍養義務,“合”則指分家之后家與家之間的文化約定[1]。家庭的“分—繼—合”體系是對費孝通“反饋模式”的理論繼承。費孝通曾指出,“反饋模式”主要指的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中國的反饋模式如果相應地分為三個時期來看,第一時期是被撫育期,第二期是撫育子女期,第三期是贍養父母期。”[2]也就是說,中國家庭的世代繼替本質上在父子核心家庭的“分”、“繼”、“合”中完成。“分—繼—合”體系的理論著力點在于通過對“家”的文化闡釋討論傳統家庭結構與分家的傳統慣習。相比之下,現代農村家庭在分家和代際互動中的再生產成為社會轉型期亟需探討的問題。

近些年來,農村家庭再生產過程發生明顯變化。王躍生延續了費孝通對家庭結構變動的關注[3-4]。相比于早期的對分家模式的人類學研究[5],王躍生的研究結論以更具說服力的事實論證了既有認知: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施,使得分家的外部約束條件減少,進而加速了家庭的裂變[6]。新時期農村直系家庭大多難以為繼,為了降低代際沖突,大多適時而“分”[7]。分家成為緩解代際緊張的辦法,但分家之后父子兩代之間依然保持著頻繁的互動,“分”呈現出“虛”的一面。同時,家庭再生產中“繼”的環節出現重大變動,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出現問題,“繼”變得不斷“弱”化。閻云翔發現,東北農村家庭關系中“無公德的個人”的崛起實則構成了農村代際關系劇烈變動的表征[8]。同時,賀雪峰指出,農村家庭代際關系出現明顯變動,農村代際關系失衡,子女不孝普遍而且嚴重,而父母依然為子女婚姻操心[9]。盡管當代農村家庭形態中的代際關系開始出現“父子兩代自立時期”,即父母在結束對子女的撫養后,從母家庭中分離而出的子代核心家庭并未贍養父母,父子兩代成為相對獨立的家庭單位[10]。但實際上,子女外出務工后,與子女分家的父母依然承擔了留守家庭發展的重任,隔代撫養成為家庭再生產過程中的普遍現象。“分—繼—合”中的“合”不再是家與家之間的文化約定,代際合作在家庭再生產過程中的普遍發生使得“合”具有了功能主義意義上“實”的內容。

在家庭結構理論的共識性認知中,核心家庭在家庭結構類型中占據主導形態,家庭組織形態的變動趨勢是家庭的核心化或小型化[11-12]。在趨于理性化的代際關系中,分家成為理解新時期農村社會家庭再生產的綠色通道。就目前農村家庭經驗來看,分家之后的兩代核心家庭盡管相互獨立,但是依然保持了類似于三代直系家庭結構的家庭代際互動;同時,面臨城市化所帶來的家庭發展壓力的子代核心家庭,往往借助母家庭的資源供給而實現家庭再生產[13]。這種父子兩代分家后依然繼續維系的代際互動關系或許能夠成為理解現代農村家庭再生產機制的切口。

本文有意從“分”、“繼”、“合”環節展開對現代農村家庭再生產的討論。下文首先展現當前魯西北農村的分家慣習,以此為基礎勾勒家產流動在家庭再生產過程中的基本特征;其次,討論系列分家過程中的代際互動,分析代際關系變動中的“繼”;再次,對代際互動中的“合”與家庭再生產進行探究;最后,文章對流行的家庭核心化理論進行簡要思辨。為了便于研究的展開,筆者及其所在研究團隊于20155月在魯西北農村共選擇了居住人口規模不一的6個村進行為期共計20天的駐村調研,調研地點在山東省德州市境內,所在鄉鎮下轄154個行政村,共7.2萬人。

二、家的“虛”分與家產流動

在家庭結構轉型期,分家的過程已經融合到家庭再生產的全部周期中,分家與家庭再生產發生了時間重合。分家析產不再依托于分家儀式,從子代結婚到結婚后分家再到分割父代遺產,“分”貫穿于家庭再生產之中,分家開始成為家庭再生產的一環。

(一)分家前的家產累積

家產是家庭形成、成長和繼替的物質基礎,同時也是家庭制度維系的物質力量[14]。在魯西北農村,分家過程中的家產處于動態之中,分家與家產流動相互融貫。魯西北農村主要以種植小麥、玉米為主,村莊規模較小,人均耕地在兩畝左右。依靠土地收入和零星的外出就近務工,父代維持著基本的家庭生活,實現家庭的撫育功能。在父母的眼中,外出務工的子女尚小,他們外出務工的收入放在父母手中更加可靠。

案例1 鄧莊村DDP,今年49歲。“結婚之前,兒子打工的錢都要交給父母,我幾個兒子結婚之前掙的錢都交給我們,(一方面)要養成他們艱苦樸素的作風,(另一方面)家里也需要這筆錢,以后蓋房、娶媳婦、走人情等都需要開銷。”

魯西北農村中20多歲的年輕人均在外打工,一年的務工收入在3萬左右。在當地農村,一旦子女外出務工,家庭的務工勞動人口便開始增加,不少農村小孩在初中畢業之后便開始務工,這時他們年紀尚小,父母不會讓其在離家很遠的地方謀生,大多在集鎮或是縣城里務工,或在餐館幫廚,或托親靠友學習謀生技藝。這時,母家庭尚處于成長期,即使有多個兒子,也是按照這種直系家庭模式發展家庭生計實現家產累積。

(二)分家儀式的形式化

私有經濟下的分家可以大體上區分為分爨型分家和分產型分家。這兩種分家方式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是典型的“從父居”下的分家方式。現在看來,這種傳統的分家方式無法維系,現在的家產析分早已被拉伸至子女結婚之時。魯西北農村家庭習慣于在年底給為子成婚,分家多發生于結婚后的次年,新婚之后的三個月到一年,兒子的小家會從母家中分離出來,形成新的夫妻家庭。

案例2 南李村ZYY,今年42歲,其丈夫一共兄弟三人。“我們結婚之前,老大、老二就已經分出去了。分家,是為了促進下面的年輕人有上進心,沒有依靠心,不分家,就有靠頭。我婚后一年多就分家了,都是老的提出的,我當時不想分,好像分了家就是不愿意伺候老人一樣。但老人說‘你兩個嫂子都分出去了,你也要分出去’。”

顯然,分家主要由父母提出,目的在于培養小家庭當家的能力,同時也是為了減輕母家庭的負擔。結婚后分家之前,兒子的收入依然需要向父母上交,而兒媳婦的收入作為分家后小家庭的獨立財產。

案例3 西李村LDM,今年30歲。“結婚之后,不分家之前,兒子也要把錢交給父母,因為老人對家庭有開支,孫子也要老人開支,你還要在家吃,老的還要伺候你,因此兒子要交錢。兒媳婦是外來人,老人放得開,一般不會向兒媳婦要錢,兒媳的錢可以自己留著。”

其實,早在結婚之時,分家便已開始,結婚的過程實質上是家產的預分。現在問及分家,得到的答案大多是“沒什么好分的,一場婚禮把能分的都分完了。”在魯西北農村,結婚基本完成了父子兩代家庭間的分產,而結婚之后的分家主要是分爨。

(三)分家后空巢家庭的自養與輪養

待子女婚嫁后,老人獨自居住在原先的老院落中,空巢家庭開啟養老模式。完成為兒子結婚的人生任務后,老人幾乎沒有家產剩余,但自己尚能夠勞動。傳統時期的“養兒防老”機制以土地私有制度上的繼養倫理責任為基礎,現在繼養責任的經濟基礎早已不存在,依靠兒子顯然不可靠。空巢家庭大多在分家完成后為自己的贍養積極謀劃。北方農村的勞作時間短耕作難度小,只要身體健康,60多歲的老人依然能夠下地干活,而且勞動收入不會減少,老人大多能夠實現自養。

案例4 前李村DXM,今年70多歲,有1個兒子,在鎮上做買賣,家庭經濟條件挺好。老人的身體還算健康,除了在家繼續種地之外,還在縣城打工,幫人看門。村民認為,“他體力能夠勝任,別人就不會說他兒子不孝”。

案例5 后寺村LWS,今年62歲,有1個兒子。兒子在外打工,老兩口在家種了30畝地。“我一個人就能種好30畝地,一年在地里忙活兩個多月就行,其余時間接送孫子,照顧孫子。”

空巢家庭贍養的主要內容是老人生病的醫療費用與生活照顧、老人喪失勞動能力后的生活贍養以及老人去世之后的送終。空巢家庭最后的遺產就是老人的承包地和房屋。老人去世后,空巢家庭中遺產的分割依然在諸子間均分。

案例6 南李村LGM,今年53歲,有兄弟三人,排行老二。老大今年67歲,老三今年44歲。老大和老二都是在婚后不久即與老人分家,“(母親的)地是由老三種,他管母親吃住,生病由三兄弟平攤”。而隨著母親年齡越來越大,“老三一個人管不過來了,現在是我們三兄弟輪(養)。在三家都有母親的房間,一個月輪一次,但時間也不是死的,(母親)愿意在哪家多住也可以。不能送、不能趕,只能由兒子來接”。

在與子代分家后,父代家庭成為空巢家庭,空巢家庭累積家產并實現自養,一方面可以減輕子代的贍養負擔并盡可能降低代際沖突;另一方面便于子代家庭全力累積家產,發展自己的核心家庭。在父代喪失勞動能力后,子代累積的家產開始向上流動,家庭再生產進入“繼”的環節。

三、系列分家與代際關系失衡

土地集體化以來,魯西北農村的分家開始從傳統時期的一次性分家走向“系列分家”模式[15]。分家模式的變動帶來的是家庭的社會適應,代內關系與代際關系是家庭實現社會適應的中間環節。魯西北農村經驗顯示,隨著分家模式的變動,代內關系發生顯著變化,代際關系逐步失衡,家庭再生產中“繼”的環節最終弱化。

(一)早期的系列分家與代內關系

代內關系一般指兄弟姐妹之間特別是指子代核心家庭成立之前本家庭中子女之間的關系[16-17]。早期代內關系所具備的共產性和倫理性直接形塑出代際關系的均衡性。在大家庭模式中,兄弟之間共享家產,統一由父權支配,父代的代際責任為代內關系的共產性所減輕,比如在為幼弟成婚中,長兄的責任被表達為“為老的分擔義務”,代內關系的競爭性被降低,代際關系中的沖突性能夠得到有效抑制。

分家的延遲和即時性決定了家庭財產聚合中內含了兄弟財產的整合。盡管兄弟結婚后組成了各自的小家庭,但只要不分家,家庭就可以按照“同居共財”的模式來維系,兄弟所獲得得收入為家產的一部分。在家產制下,兄弟之間密切互動,形塑出較強的代內之間的家庭倫理責任。顯然,兄弟關系顯然無法絕對平等。“長兄如父”的社會學意涵在于,長兄需要比弟弟付出的多,其對家庭的貢獻更大,長兄為家庭再生產所作出的犧牲,換來的不僅是“長兄易老”,而且是幼弟對自己的尊重和在家庭中的威望。

案例7 鄧莊村LMX今年69歲,有兄弟四人,他是老大。LMX1968年結婚,結婚后不久就與老人分家,但他仍然對弟弟有幫扶責任。“老三念大學出去了,老二、老四的房子都是我幫著蓋的”。由于“父親體質不好,年齡大了,父母條件不行,兄弟就得幫,不幫從道義上說不過去。‘有父從父、無父從兄’,(幫助兄弟)算是必盡的義務,不管的話,別人會說。‘小事瞞不過四鄰、大事瞞不過莊上(村里)’,有人生氣,就會有人說(閑話)。兄弟之間是有責任的。”

樹大分杈,父子分家。在早期分家中,分家的形式是父子兩代之間分家,但實際上是兄弟之間分割家產。在一次性分家中,所分之“家”是靜態的,是對現有家庭財產的分割,由于諸子均在本家庭之中,兄弟關系同時介入到分家行為中。如果兄弟都主張對家產的權利,就會呈現出代內關系的競爭性,為了維持代內關系的均衡與家庭的穩定,抽簽、長幼秩序、家庭義務成為分家析產中的慣常方法。

在分家中,抽簽能夠確保最基本的代內公平,代內關系中的倫理性則使得長兄可以在家產分割中“占上首”而無爭議,將養老或是祭祀與家產分割進行捆綁,也實現了家產權利與家庭義務的統一。從家庭再生產來看,兄弟之間具有基于家庭整體發展的代內義務,長兄成婚后不分家的主要功能就是能夠幫助父親分擔其余兄弟的婚姻壓力,即使長兄分出去獨立生活,也需要向本家庭上交糧食,并在其他兄弟結婚時出錢出力。

(二)代內關系變動與代際關系失衡

隨著婚姻市場中女方要價能力的不斷提升,父代往往承受巨大經濟壓力,傳宗接代的倫理責任將這種經濟壓力進一步轉化為精神壓力。家庭再生產資源具有稀缺性,子代家庭結婚增加的成本通常會向父代轉移,子代家庭從本家庭分離出去后,家產已經分割殆盡。于是,父代成為子代核心家庭面對生活壓力和發展困境時的轉嫁對象。

系列分家中,代內關系發生巨變。如今父代無法有效控制子代的經濟收入,子代結婚基本成為父代的代際責任,原有的代內責任趨于消解。也就是說,代內之間的責任關系大大減弱,代內關系的倫理性亦隨之弱化。不僅如此,在分家中,兄弟之間對家庭財產的競爭缺乏代內關系倫理性的有效制約,而容易演化為家產權利主體之間的平等競爭。

在系列分家中,分出去的小家庭對家產的分割主要在代際互動中完成,子代為了家庭發展,傾向于在結婚時進行家產要價,并更流行地通過婚姻要價的形式表現出來。為了給兒子結婚,父代只能增加自己的代際責任,一旦形成婚姻規范,代際責任必然層層加碼,父代不堪重負。

案例8 王芽村GBK,今年69歲,有5個兒子,分別為48歲、46歲、41歲、39歲、39歲。GBK在每個兒子結婚之前都為其建了一個獨立的院子。老大1988年結婚,3間房花費1000元,另娶媳婦花了500元;老二1991年結婚,建房3間房,花費2000元,另娶媳婦花了3000元;老三1998年結婚,建房3間,花費2000元,另娶媳婦花費10000元左右(當時開始流行“三金”,花費2000多元;彩禮七八千);老四2000年結婚,建房3間(1995年建的),花費三四千元,另娶媳婦花費兩萬多元(其中彩禮2萬元,換帖4000元);老五2001年結婚,建房3間,花費三萬元左右,另娶媳婦花費2萬多元。

由于分家是多次性的,兄弟之間對家產的分割缺乏共時性,代內關系的公平感難以保持,代內關系更容易緊張而趨于沖突。子代婚姻成為父代最大的責任,兄弟之間基于小家庭發展而向父代競爭家庭資源,父代需要通過對自己的剝削來完成人生任務,代際責任的厚重直接導致了代際關系在“撫育-回饋”模式中失衡。在孫代撫育上,兄弟之間的競爭使得老人的隔代撫養義務不斷增加;而在養老問題上,兄弟之前的相互推諉源于家產分割的不均和兄弟家庭的相互計較,最終結果是子代對父代在養老資源上的剝削。

當前農村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制度變革帶來了巨大的家庭變動,農村的家庭財產、家庭成員關系、家庭管理方式、家庭類型、家庭成員就業方式和家庭功能可謂今時不同往日[18]。系列分家模式下,代內關系充滿個體主義和競爭性,代際關系緊張而失衡,家庭再生產中贍養的弱化凸顯而出。

四、代際互動與家庭再生產

麻國慶曾指出分家的內涵在于家庭的再生產,通過另立門戶,家方才實現了分家有繼也有合的文化傳承[19]。在魯西北農村分家實踐中,家在代際互動中緊密地粘連在一起,代際之間的“合”促成了家庭再生產。不同于代際關系中的“撫育-贍養”和代際交換,代際互動主要是指親子兩代之間圍繞家庭再生產而進行的貫穿于代際關系周期內的各種互動行為。具體而言,父代為子代結婚、父子兩代自立以及子代贍養父代是代際互動的主要環節,其中父子兩代自立在家庭再生產中發揮的作用最為關鍵;與此相對應的是,父代培育后代核心家庭、支持子代核心家庭發展和子代家庭合力贍養母家庭,這些都是當前魯西北農村家庭再生產中“合”的重要體現,因為只有通過家庭資源的整合利用,家庭繼替才可能順利完成。

(一)父代全力培育子代夫妻家庭

在魯西北農村,父代具有厚重的代際責任。父母除了要將子女撫養成人,在兒子年滿18周歲時,便需要準備宅基地,在兒子20周歲時,便需要開始為其準備結婚,按照現在婚姻市場的行情,準備新房是為兒子談婚論嫁的必備要件。魯西北農村的風俗是通過親戚和朋友來介紹對象。為兒子找媳婦,兒子基本不需要出力,父親通過自己的社會地位和關系資源,盡力為兒子找尋合適的結婚對象。婚姻締結的第一步是“小相”,如果情投意合,經過“大相”,兒子便可與年輕的姑娘繼續交往,經過“換貼”定親,婚事有望達成。一旦出貼成功,父親便需要準備過禮。彩禮現在是水漲船高,數萬元是常有的事,婚禮完成便意味著婚姻的達成。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和農民生育觀念的轉變,魯西北農村中的單子家庭越來越多。如果分家是為了防止家庭矛盾,減少因兄弟關系緊張而發生的贍養糾紛和代際沖突,那么既然兒子是家產的唯一繼承人,單子家庭便不需要為了解決財產分割問題而分家。不過,目前魯西北農村盡管在形式上保持了三代直系家庭的家庭結構,但單子家庭最終也會分家。只是分家之后,子代家庭與親代家庭之間的代際互動頻繁而有力。

(二)父代鼎力發展子代核心家庭

父代對子代家庭的鼎力支持之所以重要,與子代家庭中夫妻關系的強化高度相關。按照王躍生的研究,兒媳婦嫁入后,并未感受到父代對自己的撫育之恩,公婆對自己小家庭發展的支持,能夠換來較好的老年贍養[10]。家庭關系被姻緣關系切割后,代際之間的交互性得到了提高。

在父子兩代自立時期,親子兩代最主要的代際互動圍繞孫代撫育和農業生產展開。父子分家后,分離出來的子代核心家庭需要從務農和務工的雙重收入中獲得家庭發展資源。年齡較大的子代核心家庭更多地更側重于從務農中獲得經濟收入,年齡較低的子代核心家庭大多是現代工廠中的流水線工人。為了獲取外出務工的機會,子代核心家庭習慣于將年幼的子女留在農村,將其交由老人撫養,由此而形成一個隔代撫養的家庭再生產環節。

案例9 后寺村DQM,今年64歲,有12女,兒子1999年結婚,婚后一年分家。“分家后,他(兒子)自己掙的錢自己花,兒子的地(4畝)全部由我種,分家時說好了,每年秋收時他要幫我,種田的費用我出,糧食賣的錢也是我得。兒子在縣城打工,(2個)孫女我們帶,孫女的學費由兒子出,其余零花錢我們出”。“我們在家帶孫女,兒子兒媳兩個人就都可以出去打工,(若)我們不帶,他們就只能出去一個。為了一個家庭經濟上多點收入,我們也要帶孫女。以后老了,還得要靠兒子”。

這實質上是一種代際合作。由于撫養成本較高,一般的生活費用主要由子代承擔,但父代的撫育負擔毫不輕松,每天老人負責小孩的接送,早中晚一共四趟,雖然費時費力不多,但每日不能間斷。外出務工后,子代的承包地由父代代為耕種,在播種收割時節,子代需要回家參與農忙,在收割環節,子代需要自己支付機械費用,農業收入歸子代所有。

(三)子代核心家庭合力回饋父代家庭

子代核心家庭對父代的合力回饋與父代對子代家庭的培育和支持構成了家庭再生產中最基本的代際互動。通常,只有等到老人喪偶或是失去勞動能力后,子代才會開始代際反饋。

案例10 西里村LJG,今年66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今年46歲,小兒子今年38歲,兩個兒子都是在結婚當年就分家出去。“分家時就說好了,老人以后的房子給老二,因為老二的房子建的次一點,老大結婚前的房子建的好一點。拆遷評估時,老大和老二的房子相差一萬元,兩個兒子不公平不行,所以要把老人的房子給老二。以后不能動了就由兩個兒子輪流養,但要死在老二家里,白事要老大和老二共同承擔。”

分家后子代與父代的代際關系的交互性與分家模式直接相關。在傳統分家模式中,兄弟分家是主線,父子分家是輔線。在分家過程中,父親分割的只是家產的一部分,自己保留了相當部分的家產,分家之后依然可養無所憂,這在分爨型分家中最為明顯。所謂的父子不分家,實際上以家產配置中的父權優勢為基礎,兄弟關系受到了父子一體的壓制。隨著婚姻市場競爭的激烈,眼下父親為兒子結婚耗盡心力,財產的分割基本上做到了毫無保留。在老人贍養上,魯西北農村遵循的是諸子均擔,兄弟之間合力養老,在代際互動中顯示出撫育與贍養之間的互動。

五、家庭核心化理論之反思

(一)家庭核心化理論反思

古德在《世界革命與家庭模式》中提出家庭模式“趨同理論”,認為西方工業化開啟了經濟生產范疇的變革,削弱了宗族和家庭親屬關系,進而導致了家庭結構的核心化和夫妻家庭的涌現[20]。當前,對中國家庭變動理解的“核心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中國家庭結構的核心化及其解釋。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核心家庭比例上升而使其成為家庭結構中的主導形態。最新的研究指出,中國家庭核心化的動力機制在于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施,正是農村土地集體化重塑了農村的家庭生產與生活的組織方式,進而促動了農村家庭結構的轉型,而改革時期以來農民家庭收入分配與財富累積形式的根本變化,使得家庭模式不可能回歸到以前[20]。二是中國家庭未來的發展趨勢是走向一種西方家庭現代化理論意義上的“核心化”。在西方家庭現代化理論中,典型的“現代”家庭被定義為核心家庭、兒童中心、私密性,是一個更喜歡親密生活和私密性而不是與親屬分擔責任的團體。[21]顯然,這種家庭的“現代”定義有悖于大量的微觀家庭實踐,無論是個體家庭還是網絡家庭,這種絕對個體主義的家庭也不完全存在。

事實上,我國農村家庭面臨的并非一個線性或清晰的變動格局。以魯西北農村的分家和家庭再生產的經驗為例,可以輕易發現相互悖論的經驗現象,比如獨子家庭既可以分家,也可以不分家;父代具有撫育孫兒(女)的義務,也可以采用策略性的規避方法,以減輕自己的負擔;父子兩代之間的代際關系既具有交互性,又蘊含緊張的面向。

黃宗智指出,分家行為不應該也無法被簡單視為家庭核心化的必經環節或是檢驗工具,面對家庭核心化與直系家庭的論爭,應該不必拘泥于西方家庭現代化理論所設立的“核心化”理論預設[22]。顯然,黃宗智力圖說明的是,在中國家庭核心化的大趨勢下,基于龐大的“半工半耕”農業經濟結構和非正規經濟群體,中國社會的基本單元不僅沒有也不可能走向個體主義發展模式,現代農村家庭形態特征體現于分家后父子兩代核心家庭之間的“合”。這應該是黃宗智對家庭研究中的“核心化”主題最想表達的不同看法。

(二)走向代際合作的家庭模式

家庭模式“趨同理論”對中國家庭變動研究生產巨大影響,早期的家庭結構研究基本上延續了西方家庭現代化理論中的“核心化”命題。魯西北農村的微觀經驗顯示,在家庭結構趨于核心家庭的背景下,農村家庭是如何在家庭資源稀缺的背景下,通過分家和分家后的代際互動以實現家庭再生產。農村中年輕的子代家庭依靠自己顯然無法實現家庭的順利發展,從子代家庭的成立到逐步壯大以致成熟,父代不僅無法袖手旁觀,反而被吸納進整個大家庭中,家庭發展呈現出一種走向代際合作的家庭模式。僅從家庭結構來看,中國現代農村家庭無疑具有核心化趨勢,但從代際關系來看,分家之后的兩代家庭依然被整合在一起,變動的家庭結構通過代際壓力轉移的渠道,以代際關系變動的方式來應對制度變革與社會轉型。

在家庭再生產過程中,現代農村家庭模式變動所呈現出的顯然并非單線性的核心化,而具有更為復雜的面向。面對婚姻市場的激烈競爭,依靠父代的能力顯然難以實現子代核心家庭的建立,在家產累積的整體性邏輯中,兒子的收入成為家產的一部分。盡管個人財產的觀念早已普及盛行,兒子依然將自己所得的工資放在父母那里,而在父母眼中,這筆錢就是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只要不是為子女結婚外的重大開銷,對于這筆錢,父母具有管理和支配的權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從兒子個人工資到家庭財產的過程中,流動的家產在從個人向家的流動中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個人的財產被融合進家產之中。對于農村家庭而言,兒子結婚并非父母個人之事,而是家庭大事,家產累積服從于家庭再生產,兒子和父母個人的勞動所得都被統合進家庭再生產的整體環節之中。

分家之后,家庭之間的關系尤其是父子兩代家庭之間的關系,依然呈現出較為厚重的代際互動。在兒子結婚之后,從本家中分出的小家庭成為獨立的經濟生活單位,具有相對獨立的社會地位。不過,從子代核心家庭的發展來看,父代依然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實施以來,獨子家庭日益增多,即便是與父代分家,父子兩代家庭之間依然存在著緊密的代際粘連。對于父代而言,子代核心家庭的建立只是第一步,社會轉型時期,年輕家庭的發展所面臨的壓力必然要向父代轉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父代需要繼續發揮家庭的撫育功能。

六、結語

魯西北農村經驗顯示,魯西北農村經驗顯示,伴隨家產的累積與流動,家庭的“分—繼—合”體系發生重組,進一步呈現出虛“分”、弱“繼”、實“合”的新特點。面對社會轉型帶來的家庭壓力和家庭再生產資源的有限,母家庭成為子代核心家庭面對生活壓力、撫育成本和發展困境時的轉嫁對象,代際互動過程中的家不僅沒有裂分,反而緊密地粘連在一起并實現再生產。五十多年前,滋賀秀三將中國的家比喻為樹,這個比喻具有深刻的關于家的整體性的社會學意涵[23]。在傳統時期,家是抽象的整體,家有分有合,但始終是一個完整的體系[24]。中國的家庭早已步入現代化軌道,只是,在現代家庭結構的變動中,家庭的核心化并不意味著家的整體性的退場,中國的現代家庭依然具有自己獨特的傳統面向。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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