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南方水村的調查
摘要:農村婚姻有兩重邏輯,分別是歸屬邏輯和愛情邏輯。歸屬邏輯說的是通過婚姻將農村年輕女性置入娘家、婆家和村落熟人社會構成的歸屬體系之中,并通過“歸屬體系-傳宗接代”的模式來體驗人生意義和生命價值。愛情邏輯則是將愛情作為夫妻關系的連接紐帶和目標,婚姻被認為是男女雙方個人的私事,而與雙方家庭、家族及村落熟人社會無關。對于農村年輕女性而言,前者是“找婆家”,后者為“找對象”。2000年以后伴隨著農村女性地位提高、流動加劇和學歷提升,以及男女性別失調、宗族瓦解等,婚姻的歸屬邏輯逐漸被愛情邏輯取代,農村年輕女性在婚姻中更傾向于“找對象”而不是“找婆家”,這意味著其個體追求和意義體驗發生了改變。
關鍵詞:農村婦女;婚姻;歸屬;愛情邏輯;找對象
一、問題的提出
婚姻是農村女性人生的重要轉折點,它是女性脫離父姓村落進入夫姓村落的開始。結婚既涉及她們婚后家庭生活的質量,又關乎她們一輩子的人生歸屬[1]。隨著市場經濟發展、人口流動、價值多元化和農民分化的加劇,農村婚姻無論是形式,還是觀念,抑或是本質,都在經歷著一場巨大變革。當前學界對農村女性婚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婚姻市場、婚姻觀念和婚姻質量三種進路上。
婚姻市場進路以農村男女性別比失衡為基礎,認為在男多女少、女性外流的農村婚姻市場中,女方占據賣方市場可以漫天要價,而男方則需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比較優勢來獲得女方青睞,從而使得婚姻成本抬高[2]。女性在婚后解除婚約還可以很快找到婚配對象,男方為了維持婚姻就必然要遷就于女方,使得婚姻和家庭的權力向女性傾斜[3]。婚姻觀念進路認為,隨著農村年輕女性向城市流動,她們的知識水平、生活方式和生活觀念都有很大變化,使得她們在婚姻家庭觀念上發生了深刻變化。其中性觀念、離婚和對待婚外戀的態度等方面都體現了農村年輕女性婚姻觀念的多元化和寬容化[4]。在打工潮、生育年齡超前、婚姻期待轉變的共同作用下,農村年輕女性對閃婚閃離也很快接受[5]。農村離婚率上升、閃婚閃離現象增多與農村年輕女性婚戀觀的變遷相關,農村新“逃婚”[6]、“拋夫棄子”現象也與之有關[7]。婚姻質量的研究進路運用相關理論,從夫妻關系滿意度、物質經濟生活滿意度、婚姻滿意度、家庭融合度、家務勞動分工滿意度等方面來考察農村年輕女性婚姻質量的現狀和問題,總體上認為當前農村年輕女性婚姻質量狀態呈現出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過渡狀態,具有雙重性特點[8]。男性婚姻擠壓降低了農民的婚姻質量,而城鄉人口流動對農村婦女婚姻的影響是正負交織[9]。也有研究表明,農村女性遷移使他們避開傳統關系和家庭政治從而降低了她們的自殺率,提高了她們的婚姻質量[10]。
總的來說,對農村女性婚姻及其變遷的研究已有豐碩的成果,對于理解農村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地位、體驗及婚后的家庭權力關系等有很大助益。但鮮有對農村女性婚姻變遷邏輯的考究。遂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礎上,從婚姻邏輯的角度探討農村年輕女性婚姻的變遷。
二、婚姻邏輯的視角
婚姻邏輯主要包括歸屬邏輯和愛情邏輯。婚姻的歸屬邏輯意味著,農村年輕女性通過婚姻確定婚后的人生歸屬,即將年輕女性置入男方家庭、家族和村落及女方家族構成的歸屬結構之中,女性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扮演相應的角色和履行一定的規則,并由此來體驗其人生意義和生命價值[11]。婦女在婚后要努力在男方家庭、家族和村落里立足、安身和立命,娘家則是敦促和支持婦女歸屬于婆家的重要力量[12]。婦女要歸屬于婆家,但與娘家又有千絲萬縷的親密關系,娘家對女性的歸屬也有義務[13]。因此,娘家、婆家與村落是女性婚姻的限制性條件,是農村婚姻正常運轉的結構。在歸屬邏輯中,農村女性將家庭作為“落腳點”[14],以獲得歸屬、完成人生任務為目標,婚姻是完成該目標的手段,而其個體的個性和主觀體驗被遮蔽和隱藏。愛情在歸屬邏輯中可以成為女性走向歸屬的一個中介,但愛情本身不是目的,即便婚姻生活中沒有了愛情,婚姻仍能夠維持。在歸屬邏輯下,農村婚姻相對比較牢固,離婚會受到歸屬結構的約束。
婚姻的愛情邏輯則是將愛情作為夫妻關系的連接紐帶和目標,婚姻在這里被認為是男女雙方個人的事情。對于農村年輕女性而言,愛情邏輯的婚姻更注重女性個體的情感、感官、性及夫妻關系、生活質量等主觀體驗,而忽略娘家、婆家和村落等外在約束。當維系愛情的主觀體驗沒了之后,婚姻也可能沒有聯接的紐帶。在此,結婚是個人的事情,離婚也是個人的事情,娘家、婆家和村落都無權干涉。離婚在愛情邏輯下是非常輕率和司空見慣的事情。
婚姻邏輯可以從婚姻的形式和觀念中窺探出來。不同的婚姻邏輯有不同的形式和觀念表現。從形式上來說,在歸屬邏輯的婚姻中,男女雙方的家庭和家族(及村落)是締結婚約的主體,男女雙方的個體條件及其愛情則不那么重要。在農村女性的觀念中,結婚即意味著尋找終身歸屬。在愛情邏輯的婚姻中,男女雙方的個體條件及其愛情就變得至關重要,婚姻是他們兩個人的私事,與雙方的家庭和家族關系不大。2000年以后農村婚姻中的歸屬邏輯逐漸被愛情邏輯取代,愛情由之前作為締結婚姻的形式,上升為婚姻的實質。婚姻邏輯的轉換,意味著農村年輕女性的個體追求和意義體驗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下文以湘南水村調查為個案,從婚姻的形式、觀念等方面來闡述農村婚姻邏輯的轉變。湘南水村地處湘贛粵交界處,自古形成以血緣為紐帶、聚族而居的宗族社會結構。水村共有338戶,1760人口,轄12個組,分布在8個自然灣,其中5個自然灣為楊姓村民居住,其余皆為曾姓。楊姓與曾姓人口對半,兩姓自古有通婚和競爭的習俗。
三、婚姻形式的變化:從包辦介紹到自主愛情
婚姻形式是指締結婚姻的方式,其變遷表現有二:一是從介紹到自主的轉變,二是婚姻儀式中家族的退場。婚姻形式的變化體現的是背后婚姻內涵的變化,表明農村婚姻逐漸從家庭、家族和村落的事情轉變為個人的事情。
1.從包辦介紹到自主愛情
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水村婚姻的締結方式是典型的包辦,這之后女孩在婚姻上開始出現自主性,主要表現為女孩能夠在婚前跟未婚夫見面,名義上有決定權,后來演變為婚姻的一個主要步驟—“交手腳”(“交手腳”是指女孩在媒人的陪同下上男家,看男孩、父母、家產等。如果女孩覺得可以,就會相互交換禮物,一般是男孩買一套衣服給女孩,女孩給男孩買手帕、面帕、戒子之類物件。)。之所以會有這個演變,可能與新政權提高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話語權有關系。女孩到男方家去“交手腳”,意味著女孩去選婆家。但是當時女孩到男方家,更多的只是象征性的,女孩對男孩及其家庭中意與否只做參考,最后決定權仍由父母掌握。而且那個時候年輕女孩一般都缺乏自己的見解,不發表或者不好意思發表自己對未來老公和婆家的意見,而少數有主見的女孩,也不得不屈服于父母。
隨后的六七十年代,父母包辦的說法就不存在了,換作“媒人做介紹”,雖然決定權仍在父母手中,但也開始考慮女兒自身的感受。“交手腳”在70年代逐漸具有了實質性意義,水村楊姓于1971年出現第一例父母同意但女孩去看男孩后沒有“交手腳”的個案。原因是該女孩嫌棄男孩個子低、家庭狀況不好,雖然父母氣急敗壞,覺得女孩的舉動讓他們在當地很沒面子,但還是容忍了女兒的行為。這件事之后,父母開始事先征求女孩的意見,女孩也可以通過其他渠道打探男孩的情況及見到男孩本人。因此,若女孩對介紹不滿意,父母也不會強行要求她去男家“交手腳”。
到1975年,水村楊姓出現一個“交手腳”之后女孩因故要求解除婚約的個案。這在當時的水村震動很大,無異于離婚。
在介紹婚姻中,女孩個體的因素逐漸凸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愛情開始在水村的婚姻中出場。愛情主要在兩個群體中產生:一個是中小學同學群體,一個是大隊文宣隊。在文宣隊產生了兩對戀人并且成功結婚,都是楊姓與曾姓聯姻,其余大部分愛情都是在中小學群體中產生的。介紹婚姻中也開始出現愛情,即從“交手腳”、訂婚到結婚這段時間內,男女雙方的接觸、交流越來越頻繁,時間拉長,因而有機會和充足的時間進行感情交流。但是,1970年代中后期和八九十年代的愛情并非一帆風順,它受到父母的強烈干預。因為此時,愛情與介紹一樣只是聯結為夫妻的一種方式而已,父母完全可以否定愛情作為兒女婚姻的聯結方式。
這個時間段的父母仍從歸屬的角度考慮女孩的婚姻,認為自己老道的經驗更能為女兒挑選一戶好人家,以后過更好更安穩的日子,但有了愛情的女孩則更情愿讓愛情去決定自己的婚姻,于是就產生了兩代人的沖突。據筆者統計,水村父母反對子女愛情的婚姻共26例,詳細情況如下表:
從上表來看,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父母反對女兒自主婚姻,大部分造成了嚴重后果,或釀制自殺,或母(父)女斷絕往來;凡是父母阻攔女兒愛情者多數未成功,而父母阻攔兒子愛情者皆成功。那么,為什么父母反對女兒婚姻一般都不能奏效且造成嚴重后果,而反對男孩則會成功?這與年輕男女在家族和村落截然不同的結構性身份相關。
農村女性做女兒時是待嫁閨中的依附性身份,既有遲早要出嫁的身份,又對父親及其家族有依附性。這雙重身份在變革時代可能觸發矛盾,即女孩認為反正自己是要走出村落的人,還不如自己決定怎么走和走到哪,其意圖是要擺脫依附;而父性則極力保持依附狀態。這種張力可能導致以下后果:一是女兒自行其是,父母無奈認同;二是女兒自行其是,父母亦固執己見,女兒出走娘家,與娘家斷絕關系;三是父母固執己見,女兒既不想放棄愛情,又不想背叛父母,因而自殺;四是父母固執己見,女兒屈服,最終回到傳統的依附狀態。
女兒遲早是要走的人,使她有膽量去擺脫對父姓的依附性。后果之不同與女孩對父姓的依附性強弱及自身反抗力量強弱有關系。一般而言,若父親兄弟少、兒子少、近房少、家族小或者父親不在了,那么女孩的依附性就弱,女孩擺脫依附實現婚姻自主的概率就高。相反,在那些父親家族大、自己兄弟多、近房多、父親有主見的家庭,女孩對父姓家族的依附性就強,其婚姻自主性就低。就女孩自身的情況而言,若女孩子上了初高中,接觸外界的時間長,尤其是為“公家”做過事,則女孩子擺脫依附的意愿就強,力度也大,反之則小。上表中的楊莉姑、楊檢英都是小學文化程度,成天跟在母親身邊的女孩子,一向“聽老子老娘的話”,所以對母親的決定少有異議。
如果女孩子的強依附性與擺脫依附的大力度碰到一起,就很可能造成惡果。上表曾葉柳老人的夫姓家族也是個大家族,在當地享有名望,丈夫有四兄弟,且丈夫是水村有名的道士和禮生,因此家族和家庭中的傳統氛圍很濃厚。她的大女兒人高馬大,在生產隊時能夠像男人一樣犁田,而且個性很強,看上了另外一個村落的生產隊長。但老人不同意這門婚姻,認為女孩子自談有辱門風。女兒不管母親的教導,經常上男方家玩耍,這令老人很痛心并數次以“死給你看”威脅女兒,女兒仍不為所動,后來老人果然吃安眠藥自殺。但老人的死并沒有改變女兒的婚姻,后來最注重禮儀的父親沒有送女兒出嫁。
相對于女孩,男孩的身份要單純得多,他是村落的原住民,天生就歸屬于家族與村落,而且他的生活資料及財產都首先從父親那里獲得。背叛父親和村落,他將一無所有。女孩背叛父親之后,尚可進入男方的村落照樣過日子,但男孩卻不能跟隨女孩到女孩父親的村落。因此,男孩對家族、村落及父親的依賴性要比女孩強得多。受自身身份約束,男孩反抗父權就不會有女孩那么強烈,對村落也不會有決絕的姿態。如此,當父親反對男孩的自主婚姻時,男孩只能聽從父親的安排。
由于女孩的待嫁身份,在變革時代父權對女孩支配就缺少著力點。因此,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父母對女兒的愛情懷有恐懼,一般在萌芽時就會加以阻隔以除后患。比較開通的父親則對女兒說“你談戀愛可以,但不可以做出出格的事情來”。出格的事情無非是“私奔”、未婚先孕,或者談數個男朋友。到1990年代以后,父母對女兒的自談婚姻就看得開些了,不再硬性阻止,這與80年代女孩的自殺對父母的沖擊有關,也與父母強迫自己接受變革的事實有關。
“女兒反正是人家的人”、“活的總比死的好”對父母起了很大的心理安慰作用。1990年代以后水村只出現1例女兒自殺個案,足以說明這點。
但父母對不聽話的女兒仍有“懲戒”,如不給女兒舉辦正式婚禮、不送女兒去婆家,甚至女兒坐月子也不看望。八九十年代的婚姻,若父母做出上述姿態,有些確能影響女兒在婆家的地位。但父母的姿態并不否定女孩在婚姻上的自主權,女孩逐漸把婚姻權操控在自己手中了,介紹婚姻在水村走向終結。無論是本地婚還是外地婚都由愛情主導,即便男女雙方由“介紹”認識,但能否締結婚姻要看雙方愛情發展。2000年以后由于水村一帶年輕男女皆外出務工,本地婚越來越少,異地婚普遍起來,本地通婚圈被打破。女孩在打工地結識異性并產生愛情,與父母及其介紹已無瓜葛,即便父母不愿意女兒遠嫁他鄉也沒任何辦法給予約束。據筆者調查,水村的異地婚一般都沒有婚姻儀式,也就談不上父親送不送女兒出嫁的問題了。也就是說,異地婚強化了婚姻中的自主愛情,進一步否定了傳統婚姻中的父權。
2.婚姻儀式的簡略與家族從婦女婚姻中退場
傳統婚姻儀式對婦女的歸屬而言具有象征意義。儀式能夠舉行需要各方力量的鼎力參與和支持,否則沒有儀式婚姻也就不成立。因此在必須有婚姻儀式的年代,婦女對這些力量就有依附性,正是因為他們的支持才使得婦女的婚姻成立,其歸屬才有可能。所以,從儀式上說女性的婚姻是眾人之事,它涉及娘家、婆家和村落等多重關系。正如婦女聯結婚姻的方式從包辦介紹到自主愛情的轉變,婦女的婚姻則由眾人之事最終演變為個體私事,婚姻儀式上的變遷也體現了這個變化過程—家族逐漸從婦女婚姻中退場。
在傳統婚姻儀式中,新人遠非儀式的中心。儀式中重要的有三方力量:一方是娘家,他們送女兒出嫁。在水村婚姻中,新娘的父親要送女兒至婆家,他是儀式中最重要的角色,稱之為“上客大爺”。娘家父親的出場有兩個作用:一是結親家,與親家正式見面;二是送女兒到婆家,這一行為代表著整個娘家家族,關系到女兒以后在夫姓家族的地位問題。一個女子沒有父親送,可能會一輩子在婆家抬不起頭。有父親的角色,婚姻才算正常。如果父親去世了,他的角色由其他人替代,首先是兄長,再是女孩的叔伯、叔伯兄弟及外公小舅。無論誰去扮演父親的角色,都可以認為是婦女在做女兒時對父姓家族的依附,婦女的婚姻就是他們的義務與權利。如果從女兒說媒到結婚等一系列步驟,寡居婦女都沒有跟家族商量、讓家族做主,而自作主張將女兒嫁出去,則意味著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家族概不負責任,女兒以后也為此過著沒有娘家的日子。所以寡居婦女會在家族中找個理事、負責任的人來操心女兒的婚事。還有一些娘家人在儀式中也是不可或缺,如新娘開眉的嫂子,背新娘出家門的兄長都不可缺少。兄長將妹妹背出家門,送出祠堂,即完成一個走出村落、家族的儀式,沒有這個角色,女孩是走不出去的。若新娘沒有親兄長,則由叔伯兄長、堂兄長替代。這個角色的重要性在于以后兄長作為娘舅而存在。在這里,無論是“上客大爺”,還是兄長,在儀式中都不僅僅是一個人,而是代表整個父姓家族。因此,傳統的婚姻儀式是婦女與娘家、父姓家族重新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過程。婚姻中若沒有這些人的出場,在八九十年代會在出嫁女心里留下抹不掉的陰影。
婆家同樣是表演的重頭戲。婆家是儀式的操辦者、照顧者,每個儀式環節中都由這一方來操持和承擔責任。在陪“上客大爺”中,必須由本家族最長、輩分最高、為人所尊崇的人主持,如此才能與“上客大爺”對等,才能顯示男方家族“結親”的誠意,也意味著對女方家族的重視及會給女兒一個合適的位置。同時,去迎娶新娘的人都是哥哥、兄弟、家門,到了則由嫂子迎接。這些是要告知結婚的女性,從此以后這些人就是一輩子要面對的人,他們在儀式中也不可或缺。
儀式中還有個重要的角色,那就是村落,即除男方親房以外的宗族成員。若比較小的宗族(兩三百人),則全宗族的人要參加儀式,而較大的則主要是親房參加婚姻儀式,而其他房頭則派房頭長參加,稱作“接房頭客”,新娘新郎要給房頭長敬重酒。婚禮次日,新郎新娘還要在本房頭親屬的帶領下,到村落的每家每戶去“倒茶”,意思是將新娘介紹給宗族里的每家每戶認識,以后就要一同生活、過日子,希望多多照顧、體諒等。
以上對儀式中各方角色的敘述,要說明的是婚姻本不是男女雙方的“私事”,而是涉及至少三方的“眾人之事”。婚姻儀式確定了年輕女性的歸屬,她從此脫離娘家進入婆家、宗族的社會圈子,要在這個關系網絡當中確立自己的位置,扮演自己的角色,方能最終安身立命。在婚姻儀式之后的日常生活中,娘家、婆家與熟人社會這三者是一個既定婚姻的限制性條件,是婚姻正常運轉的結構。婚姻儀式越正規、越完整,意味著他人介入女性婚姻的概率和程度就越高,女性對這些人的依附性就越強,婚姻就越不是女性個人的私事。因此,婚姻儀式在本質上是家族針對女性的權力支配。而假若女性掙脫儀式的束縛,則意味著她在擺脫對父親及其家族的依附走向個體的自主。
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即便是愛情的婚姻,婦女也要受到娘家、婆家與村落熟人社會的制約,只有極少數女孩能夠部分打破該結構。到1990年代之后,年輕女性對父母的反抗力度加大,再加上家族快速衰敗,有沒有儀式及父親去不去送自己出嫁,已不再是年輕女性需要考慮的問題了。到2000年以后,不僅異地婚不舉辦儀式,就是本地婚舉辦儀式的也越來越少,而未婚先育、閃婚等現象則越來越普遍。即便舉行了儀式,儀式也被年輕人所改造,以便更好地表達和點綴愛情。愛情的婚姻不需要儀式,只需要表達愛情的舉動,這多半是因人而異的,比如下跪、親吻,或新郎回憶談戀愛過程中感人至深卻出乎新娘意外的故事,從而讓新娘感動流淚,還有各種鬧洞房的花樣。而其中被修正過的傳統儀式完全是形式、過場,是純粹私人性的表達。婚姻儀式的愛情化和私人化,意味著年輕女性不再依附于父權和族權。家族逐漸缺席女性的婚姻,女性可以自行定義婚姻的合法性及其意義。
四、婚姻觀念的變化:從“從一而終”到離婚再嫁
婚姻觀念包括締結婚姻的觀念和對婚姻生活本身的看法。對于農村女性來講,前一個說的是找對象還是找歸屬的問題,后一個說的是將婚姻生活當作歸屬來經營,還是不當歸屬的問題。農村女性婚姻觀念的轉型直接體現了她們對歸屬的態度的變化。
1.結婚的觀念:從“找人家”到“找對象”
在農村締結婚姻的過程中,由于女方是主動的一方,因此觀念的變化也主要體現在女方父母及女孩身上。對于女方來說,締結婚姻觀念的變化,主要是從“找人家”到“找對象”的轉變。“找人家”意味著女方為女兒尋找的是婆家歸屬,需要考慮婆家所處地理條件、村落、家族及家庭、男孩等情況。而“找對象”則意味著女孩主要看男孩本人的條件。前者屬于歸屬的婚姻觀念,后者主要出現在愛情的婚姻中。
“找人家”首先是選“地方”。一般來說,某個地方開闊、耕地較多、水源較好且耕作方便,意味著生活條件較好,那么父母就傾向于將女兒嫁到這些地方。上表中序列6、8、15和19,都是因為女兒在學校自談朋友,而父母又看不上女兒找的地方而加以阻止。男方村落的聲譽也是父母在做選擇時要考慮的因素。在2000年前的婚姻中,家族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不僅父母要考慮這個因素,女兒本身也會有所考慮。在當地農村有個常識,即家族大不受氣。對于出嫁女來說更是如此,父姓家族大,她們在村落里就有安全感。所以,在七八十年代的婚姻中,父母都希望給女兒選個大家族里的女婿。假若男方家族小,也要找有能耐的、能夠在村落獨當一面的女婿。如果娘家本來家族就大,那么就更需要找門當戶對的家庭。我訪談的那些娘家家族小,從小就受氣長大的姑娘,很多自懂事起就打定主意以后一定不找家族小的對象,“不想再受家族小的氣”。
家庭是婦女要融入的第一站,也是最重要的支持資源。家庭的經濟條件、聲譽、父母的脾氣和能力等,對于女方的選擇都很關鍵。在水村調查到,青竹的兒子在1990年代幾乎每年都有相親,但一個都未成,原因是青竹在當地名聲不佳。她在七八十年代與婆婆爭吵不斷,遂被刻畫為厲害的媳婦,因此沒有哪家父母愿意給女兒找家厲害的婆婆。而且我還調查到,很多四五十歲的光棍,本應在1990年代成婚的,而之所以未能完婚,原因也多是家庭問題。比如鄧國姐有三個兒子是光棍,主要是因為鄧國姐在水村不會為人處世,乃至家門都嫌惡她,因而影響到對他兒子的評價。事實上,鄧國姐的幾個兒子的相貌都不差,并且三兒子和四兒子都有木工手藝,但很少有人給她家做介紹。
男孩本人在介紹婚姻中被置于不重要的地位。但并不是說女方父母就不看重男孩本人,而是只要能夠“過日子”就行。所以,雖然女孩對選擇男孩子的標準隨著社會變化而一變再變,父母也越來越多地兼顧女兒的感受,但男孩子的因素在婚姻中始終沒有上升至最顯要的位置。所以,在2000年以前的婚姻中,人們一般是談論男方的地方、村落、家族、家庭怎么樣,而不會太看重男孩個人條件。作為婚姻主體的男孩本人似乎被女方父母、家族與村落給遺忘。一說某某的女兒嫁了好地方(家族、村落或家庭),就意味著父母有福氣、臉上有光;而如果嫁的地方不好,就認為女孩以后飯都沒得吃。只是,到90年代以后,社會上個人能力突顯出來,女方這邊的議論中就會加入男孩子的能耐、本事等問題,男孩個人才會偶爾被談起,但還遠未超越其他幾個因素。隨著家族的衰弱,到2000年之后,人們逐漸淡化了家族在婚姻中的因素。不過,即便是如今純粹的愛情婚姻中,父母們依然更多地關注于女兒出嫁的地方、村落和家庭。
父母總是希望給女兒找戶靠得住的人家,以便能安心過日子,生活中不會出現太多的疙瘩,不至于使女兒的立足、安身和立命都成為問題,從而令做父母的揪心不已。“好人家”的標準不僅在于女婿、家庭符合普遍的要求,而且地方、村落和家族也過得去,這樣女兒不僅不用為生計操心,還能在村落里過得穩當順心,這是父母最大的心愿。而女兒婚姻的不幸福,或者日子過得艱辛拮據,往往令做父母的既寢食難安,又無計可施。因此,若非迫不得已,父母不會將事關女兒終身大事的婚姻權輕易地交給女兒。
觀念常常是與形式聯系在一起,介紹婚姻中女方找的是人家,愛情針對的是“對象”本身。2000年以后的婚姻屬于愛情“,對象”也就成了第一位的要素。只要女孩子不滿意自己的“對象”,通向婚姻的進程就會終止。2000年以后農村的相親已經較之前有質的變化了。在介紹的時代,相親基本上是在雙方父母合計下的行為,一般都會成功,但是現如今的相親已與城市無差別,至多是提供男女雙方一次認識的機會,緣分要看以后的交往。我在水村都碰到有相親十多次的女孩,父母在緊張地張羅著女兒婚姻大事,而女兒則在享受著相親本身—看得過去就交往一陣,合得來可以閃婚,合不來就撒手。相親與分手已經成了這一代女孩子的家常便飯。
水村22歲女孩南南打工回家不到一年已經被介紹3次。我調查前兩個月她剛被介紹一個,調查中期她就結束了這段沒有愛情的情史。她的父母看中了男孩子的厚道,認為人靠得住,尤其是男方家在煤礦區,找口飯吃比較容易。但南南覺得這個不善言談的男孩像個傻子,兩個人在一起說不上幾句話。這不是她要找的類型。南南初中畢業后就南下打工,其間至少談了4個男朋友,皆無果而終,她很有興致地向我談起戀愛的經歷,很享受戀愛的過程。
不僅如此,這些女孩還以談戀愛數次多為自豪,而次數少或沒有戀愛史的女孩子,就會覺得丟了面子。南南有個叔伯姊妹曉曉,也是一起長大的玩伴和同學。初中畢業后曉曉跟著嫂子一起在廣州打工,因嫂子看得緊而沒有談戀愛,后來回縣城在姐姐的夜宵店幫忙,也沒法去談。因此她們倆碰在一起的時候,曉曉就很羨慕南南談了多次戀愛,悔恨自己浪費了青春時光。但老道的南南說,21歲的曉曉還有足夠的時間美美地談幾次戀愛。在南南與曉曉的觀念里,找對象就是尋找愛情本身。
南南的父母是管不住女兒的,他們甚至擔心女兒瘋狂地跟人戀愛會變得“沒名堂”,而且他們認為南南還將在市里打工結識的一些男性朋友頻頻帶到家里來,已經影響了她的聲譽和家里的名氣。南南的母親對女兒說:“你不在意,但是你還有兩個哥哥沒有成家,還有一大群叔伯在灣里,你不考慮自己,也要考慮他們。”南南覺得父母是老古董,不懂得年輕人的追求,有幾個男性朋友、多談幾次戀愛有什么呢?她斷然地中斷了與父母中意的男孩的交往,她的父母被迫退還了男方“交手腳”給的錢物,她卻沒有一丁點的惋惜與愧疚。
在這種情形下,父母只能逼著自己去接受現實,逐漸地轉變自己的觀念,開始從女兒的角度去思考問題,認為“只要女兒喜歡就行,是她一輩子的事,只能由著她,她說可以就可以,不能包辦,一包辦就會出事”。當然,女兒自己決定的事情,一切后果也只有女兒自己去承擔,父母總是將話直白地說在前頭,算是無奈之下的狠心之舉。總之,父母傾向于給女孩找人家、找歸屬,而女孩則鐘情于找對象。在2000年之前的愛情婚姻中,女孩也會考慮歸屬的因素,而到現在父母則被迫接受女孩將歸屬拋之腦后“找對象”的理念。歸屬的觀念逐漸退出新一代女性的婚姻。
2.離婚的觀念:從“嫁一戶靠一主”到“老公死老公在”
我調查到這么一個典型的離婚案例:
朋如與英姿同齡,于2001年經人介紹認識,談了一年多于2003年結婚,隨后生下一女孩。女兒滿歲后丟給爺爺奶奶,兩口子外出打工。打工期間兩個人開始鬧別扭,感情出現裂痕。隨后的幾年,一直吵吵鬧鬧,英姿吵著要離婚,公婆卻不讓離。英姿多半時間不是在打工,就是在娘家居住。2009年上半年,村婦女主任照例通知在武漢打工的英姿婦檢。英姿回說,“我已經跟老公離婚,不需要婦檢了。”同一個灣子的婦女主任這才知道朋如與英姿離婚三個月了,估計除公婆外灣子里還沒有人知道這個消息。
與這個個案類似的是,在水村諸多的年輕人婚姻中,因為婚后不滿意或沒有了感情便提出離婚。這些破裂婚姻都是三十歲以內的年輕人的婚姻,離婚的理由都與提出者對情感、性和愛好的訴求有關,主要是感情問題所致。這些類似離婚個案說明年輕人的婚姻,從婚姻結合到婚姻生活,再到婚姻解體,已經完成了從眾人之事向兩個人的私事的轉變,婚姻成為純粹的兩個人之間的事。并且,婚姻本身不再規定年輕婦女的終生歸屬,當婚姻沒有愛情的時候,婚姻也就可以終止。
水村俗語稱,“嫁一戶靠一主”,說的是女性通過婚姻介入夫姓村落,就要依托丈夫在村落里安身立命。這有兩方面內涵:一是女性本身對自己投靠的“主”要忠心,恪守村落規則,完成人生任務;一是說丈夫及其家族、村落必須給予置入其中的女性以各方面的保障,包括安全的人生、體面而有尊嚴的生活、穩定的婚姻家庭等。只有這兩個方面同時使力,女性才能在夫姓村落安身立命,最終實現其生命的價值與人生意義。這是婚姻的歸屬邏輯使然。
婚姻的歸屬邏輯是把雙刃劍,它既給予女性以安身立命的保障,同時又對女性進行約束和規訓,使女性不能隨便選擇或終止自己的婚姻。一旦歸屬邏輯隱匿,女性在獲得婚姻自由的同時,也失去了娘家和婆家及其家族和村落的保障。也就是說,當娘家、婆家、夫姓家族與村落無法對婚姻進行約束的時候,女性在愛情邏輯的支配下可以獲得完全的自由。但是同樣地,當男子在愛情或其他因素的干擾下提出解除婚姻時,即便婦女不愿意離婚,娘家與婆家及其家族(村落)也難以干預,即婦女失去了在歸屬邏輯中的一切保障,也因此容易丟掉婚姻。這是愛情邏輯的必然結果。
當然,婚姻的歸屬邏輯隱匿之后,并不完全就是愛情邏輯填補進來,還可能有其他因素起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離婚越來越容易了。年輕女性在自己的婚姻中越來越少考慮歸屬,同樣她們也越來越看淡離婚,只要沒有了愛情,便可迅即離婚。以前離婚是丟丑的事,如今則是家常便飯。過去,娘家是女兒離婚的最大阻力,女兒再嫁娘家臉上無光。現在娘家無法阻止女兒離婚,娘家還可能為了女兒后面更好的生活而成為女兒離婚的支持者。離婚被看淡之后,婦女既可以為了愛情而離婚,也可以離婚后選擇更好的對象。最近幾年,水村一帶還出現了“閃離”的現象,也不乏異地婚的“逃婚”現象。
2000年以后的農村,除了年輕女性的婚姻觀念較以前有質變之外,三四十歲一輩的婦女對婚姻的理解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能生育的寡婦再嫁成為普遍現象,意味著這些寡婦不再擔心最后的歸屬問題,以前的“嫁一戶靠一主”變成了“老公死老公在”,即老公去世后可以輕易找人再嫁;二是三四十歲的婦女也加入了離婚的行列,說明她們也不再計較自己以后的歸屬問題。
五、婚姻本質的變化:從歸屬邏輯到愛情邏輯
綜上所述,2000年以后農村婚姻的內在邏輯已發生了從歸屬邏輯到愛情邏輯的轉換,農村婚姻越來越多地由愛情主導。歸屬邏輯講究的是女性的婚姻尊崇最高的目標,按照一定的規則在特定社會結構中展開,最終走向早已設定好的歸屬,以實現其人生的意義。在這里婚姻只是手段。歸屬的婚姻被嵌入于娘家、婆家與村落熟人社會的結構中,一旦建立就難以變更,它既是對女性自主個性的約束,也是對女性生活和歸屬的保障。歸屬的婚姻并不排斥愛情。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自由戀愛的婚姻中,愛情滋潤著男女關系,也出現了女孩因父母反對其愛情婚姻而自殺的現象,但這些都非愛情邏輯的緣故,而是歸屬邏輯所致。
愛情邏輯下的婚姻,意味著婚姻本身只是兩個人私下互動的結果,它是愛情的延續。愛情的婚姻從締結到解體都盡量避免他人闖入,婚姻是愛情存在的方式。愛情的婚姻只在乎兩個人的感受,它只是追逐愛情本身。愛情不再,婚姻便不存。愛情由形式上升為婚姻的本質。在此情形下,一切都要經過愛情的審視,不符合愛情邏輯的都要丟進垃圾桶。顯然,歸屬邏輯下的婚姻要素會被愛情篩選掉了。女性的身體、性、生育及婚姻生活無不屬于愛情,被愛情馴化,受愛情的支配。所以,在歸屬邏輯下一結婚便屬于丈夫、并被其控制的女性的身體、性和生育力,在愛情邏輯的支配下,婦女就會有意識地進行自我控制、自我保護和自我定義,努力將它們置于愛情的邏輯下而不被侵犯,只有愛情才能去觸碰它們。
農村年輕女性婚姻邏輯的轉變,在婚姻的形式上表現為介紹婚姻走向終結,自主的愛情婚姻越來越普遍;婚姻儀式脫卸了之前的繁瑣、內涵與不可或缺性,不再對婚姻的合法性與意義進行定義,家族等力量退出婦女的婚姻過程。在婚姻觀念上,為女兒“找婆家”被“找對象”本身取代,年輕女性不再顧及婆家的地方、村落、家族及家庭情況,只要與男孩合得來,便可以走進婚姻。婚姻生活越來越私密化,年輕婦女既不去了解夫姓村落,也害怕被夫姓村落了解,她的家庭逐漸脫嵌于村落而存在。婦女對婚姻本身的看法也從“嫁一戶靠一主”變成了“老公死老公在”,離婚不再丟人,也不再顧慮離婚之后的歸屬問題。離婚也越來越成為個人的事,娘家、婆家和村落都無法介入其中。總之,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觀念上,婚姻都從之前的“眾人之事”,變成了兩個人之間的私事。就年輕女性而言,她的婚姻就是她的私事,與他人無涉。
農村女性婚姻的內在邏輯之所以從歸屬向愛情轉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農村女性地位的提升。農村年輕女性在新中國成立后經過一兩代人的抗爭,如未婚女性自殺,社會地位和自主權崛起,婚姻自主權逐漸掌握在自己手中。她們還突破了既有的習俗和規則,推動了鄉村社會的變遷。與之相對的是父權和夫權的衰弱。婚后婦女當家也逐漸成為普遍事實,家庭關系從父子軸心轉變為夫妻軸心。二是農村女性的學歷提升和流動加劇。這意味著農村年輕女性的認知、見識及價值觀都發生了極大的改變,現代以愛情為主導的婚姻價值觀深入其內心。同時,她們走出農村也意味著規避了束縛她們的傳統規范和人際關系網絡,使她們更多地考慮個體的發展和體驗。三是男女性別比失調,農村年輕女性在婚姻市場中占據優勢,從而使她們更有選擇權和話語權。她們即便在婚后離婚也很容易再找到合適的對象。四是農村宗族血緣關系的瓦解。無論在組織上,還是在觀念上,農村宗族血緣關系都處在快速解體之中,它們對農村女性的束縛越來越少,它們介入和影響農村年輕女性婚姻的合法性越來越不足,因而農村年輕女性也就更容易逃離宗族血緣關系。對于年輕女性來說,所謂娘家、婆家和村落熟人社會的歸屬也就不再必不可少了。
婚姻的歸屬邏輯向愛情邏輯轉換,意味著婦女的人生指向發生了根本的改變。但是,歸屬邏輯被棄之不顧之后,并不意味著人們完全按照愛情的邏輯思考問題,愛情不過是這個時段婚姻中占主導性的邏輯,尚有其他的邊緣性的思維與行為邏輯也在不同層面發揮作用。在這里,愛情、利益、金錢、性格、性需求、伴侶需求、舒適的生活等個體偏好,在不同的個體身上起了不同的作用。無論如何,歸屬的邏輯越來越不彰顯,愛情的邏輯被普遍接受,感情和女性個體的體驗最終被肯定,已經是廣泛存在的事實,并且開始型塑農村的生活、人際關系及價值觀念。新一代農村女性的私密生活的興起,就與婚姻的愛情邏輯有密切的關系。
作者簡介:楊華:華中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王會: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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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青年研究》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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