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00號,下稱《通知》)。《通知》對于土地制度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都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可以進入房地產市場了,這一步邁出后,后續改革也會沿著這個路子繼續往前走。
一
說實話,這有點超出我的預期。我原來預計這類改革可能要等到明年兩會之后,就是機構改革推出以后才能推出。因為在現行體制機制下,有關主管部門受法律規定、職能定位等約束,推出這樣的改革不太容易。改革要依法有據,現行法律規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是不能夠入市的。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等33個試點縣級市、區,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經全國人大特別批準授權可以突破現行法律,但沒有明確能不能開發房地產,各試點地方的試點辦法基本都是不允許。所以,這個《通知》有非常大的突破,向著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邁出了更為關鍵的一步。
之前33個縣的試點和這次13個地區試點,都是對現行制度的突破。那么,現行制度是什么時候建立的?是不是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如此?實際上,它是在1998年修訂、1999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之后才建立起來的。
這里,有必要回顧一下改革開放的發展歷史。
農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解放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并積累了一定的資金,于是農村、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發展非農產業,就成了不可阻擋的趨勢,黨和政府對此也給予了大力支持。因此,鄉鎮企業順理成章地“異軍突起”。鄉鎮企業的大發展,又對中國的城市化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1978年,全國有建制鎮約3000個,1985年增加為6600個,1998年達到1.9萬個。大量新增加的小城鎮,主要是鄉鎮企業發展帶動起來的,也可以說是在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基礎上形成的。在經濟發達地區,特別是“珠三角”和“長三角”等地區,鄉鎮企業的崛起,還培育了一批新興的大、中城市。例如東莞,改革開放前是個5平方公里的小縣城,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產業不斷集聚,現在已是600多平方公里、840萬人口的特大城市了。其建成區范圍有70%的土地,至今仍然屬于集體所有,可以說是一個在集體土地上生長起來的特大城市。“珠三角”的南海、順德、佛山等城市,大體都是這樣發展起來的。“長三角”和其他經濟發達地區的不少城市,也不無類似的情況。
這些地方的特點是除部分基礎性、公益性建設用地實行國家征地外,企業用地一般不實行國家征地,而是由企業租用農村集體的土地。土地供應充分,地租(地價)就便宜,刺激了產業和人口的集聚,城市也快速發展。在社會一次分配領域,政府所獲土地增值收益不多,但產業的快速集聚,使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企業稅收不斷攀高,逐步積累起雄厚的財力,足以滿足城市建設及提供其他公共產品的需要。對于農民來說,由于有相對穩定的地租收入,能夠比較淡定地面對產業、城鄉、職業、身份、生存環境的劇烈變化,順利地融入城市即實現城市化。顯然,這是一個多贏的局面。
東莞等地的實踐表明,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不僅可以縮小國家征地的范圍,還可以形成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由于供應充分,地租(地價)泡沫會受到抑制,國家征地確定補償標準也就有了客觀的依據。東莞作為一個特大城市,長期房價不高且比較穩定,原因之一就是地價穩定。現在許多地方征地補償費畸高,根子在于不允許集體土地入市,就形成不了相關的土地價格,只能參照政府賣地的價格確定補償標準。補償高了,又會抬高地價,形成惡性循環。
從理論上講,集體建設用地也包括農民的宅基地。仍以東莞為例,該市800多萬人口中,本市戶籍人口只有約190萬,另有將近650萬人為外來務工、經商人員。龐大外來人口的居住需求,引導廣大農民在宅基地上建出租屋,既滿足了市場的需要,又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幾百萬人的居住問題,靠農村土地得到解決,沒有成為政府的沉重負擔。工業化和城市化改變了本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人員的流動性增強了,宅基地的買賣也時有發生,并沒有出現有人擔心的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等社會問題。東莞農民宅基地上的出租住房供應充分,大量流動人口主要靠租房解決居住需求,壓制了商品房的炒作空間,炒房客們不大看好這個地方,這也是東莞房價長期穩定的重要原因。這一次允許13個地區的集體土地開發租賃住房,其實東莞一直就是這么做的,而且有很成功的經驗。
值得一提的還有北京市,首都的外來人口數量比東莞大得多,卻沒有形成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大城市周邊大規模人口集聚的貧民區,主要原因在于,北京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市場,分散化解了他們的居住問題。
回顧歷史,我們不難發現,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曾經對農村發展,對國家的工業化、城市化,做出過十分重要的貢獻,本質上是讓農民分享了土地增值帶來的紅利。我曾經提出,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是億萬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主要依據,就是這些曾經發生甚至還在發生的歷史事實。那么,政府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政府的作用就是在尊重人民群眾首創精神前提下,對社會和市場的活動加以規范、引導和管理。
上世紀80年代,國家對于鄉鎮企業是大力扶持、大力支持的,90年代初期、中期也是支持的,這實際上是鼓勵農民自主參與國家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但是進入21世紀,政策發生逆轉。1998年修改、1999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出臺了幾項規定,首先是各項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其次是集體土地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就把農民利用土地財產自主參與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道路給堵死了。結果,政府走上前臺,成了市場主體。可以說,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們國家的發展模式、發展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此帶來很多社會矛盾和問題,最主要是激化了和農民的矛盾。過去農民參與國家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有三條路可走:一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轉型,利用自己的土地發展非農產業;二是進城打工;三是國家征地。前兩條路可以說是農民自主參與城市化的道路,第三條是被城市化的道路。現在,三通道被堵了一條,變成了兩通道,再加上被城市化的那條路又不順,出現了“擁堵”。
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征地,黨和政府明確規定,不落實對農村、農民的補償,不解決好失地農民的安置問題,不得實施征地。這里很關鍵的一點,是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凡因國家大面積征地,致使有關農村人均土地低于一定面積,無法靠務農維生了,政府就要負責把相關的勞動力安排到城市的企事業單位工作,并解決他們的城市戶口問題。對當時的農民來說,這可是個天翻地覆的變化。從土里刨食變為吃商品糧,從掙工分變為掙工資,從沒有養老金變為有退休金,從合作醫療變為公費醫療,子女也有機會到城里學校上學,運氣好的還可能分房子,等等。顯然,在這里起作用的是利益共享機制,被征地農民實實在在地分享到了工業化、城市化的成果。在當時,干部隊伍普遍清廉,沒有哪個社會群體能夠通過征地發家致富。因此,農民普遍支持甚至盼望國家征地。個別矛盾沖突的案例也有,主要是政府的補償和安置工作不到位導致的,不是制度性原因。
改革開放以后,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情況有很大變化。私營企業和改制后的國有企業自主用人,政府沒有強行安置失地農民就業的權力了,經營不善的企業實行破產、兼并、下崗,安排了也沒有意義。就是說,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共享機制在市場經濟里不靈了。當時能想得出來的辦法,就是增加貨幣補償。怎么增加?最后定下來的原則是按農地的原用途補償。如果農民被征了一部分土地以后還能繼續務農,按原用途補償是可以的。問題是完全失地的農民,實際是在城市的環境里生活,“動就要錢”(農民語),拿到的補償不要說融入城市,連生存都成問題。因此,農民的不滿、反抗就日漸多起來了。
1992年是個重要的時間節點,黨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此后,各項改革加快,各項建設全面推進,特別是園區建設遍地開花。園區建設要大片征地,完全失地農民的數量大大增加。也差不多在這個時段,出臺了按原用途增加征地補償費的政策。從此,征地引發的矛盾越來越多,成了各方關注的社會問題。
1998年是另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那一年政府機構改革,國土資源部成立,在全國全面確立了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并在各種因素作用下全面形成土地財政。也在那個時候,全國各地落實城鎮化發展戰略,如火如荼地開展城市建設,征地的范圍、面積遠遠大于園區建設,失地農民的數量更多了。按原用途補償引發的矛盾沖突更加尖銳、激烈,已經成為帶有全局性的焦點、熱點問題。
到底是我們的農民變了,還是我們的制度、政策出了問題?我看,農民中確有極少數害群之馬,但對于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主要還是要從制度、政策上尋找原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要建立起利益共享機制,這是問題的關鍵。農民對征地的貨幣補償有個比喻,叫“一腳踢”,意思是過去政府對被征地農民是負責到底,現在則是給點錢就踢出去不管了,讓你自生自滅。同時,還不允許農民用自己的土地發展非農產業,可以說是兩頭堵,反正是不讓農民分享土地用途改變以后的增值收益。沒有了利益共享機制,既無滿腹經綸又無一技之長,農民不知到哪里去找錢,對未來有很強的危機感。在這種情況下,躺在政府身上漫天要價、胡攪蠻纏甚至無理取鬧等等,也是必然的反應。在矛盾尖銳的地方,現行制度規定根本無法實施,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加以變通,提高補償標準、實行留地安置等等。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做法五花八門,差異很大,也產生了不少負面影響。正如列寧所說,無政府主義是對機會主義的懲罰。
所以,我們看這次改革的意義就在于,它要和現在的發展模式切割開,要讓老百姓的財產權利能夠通過市充分實現,要對政府的角色做重大調整。為此,還有一系列的改革需要跟進。
比如對政府在市場經濟當中的地位與作用,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明確,一個重要的問題必須解決,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專門闡述的,要把所有者和管理者分開。這條改革如果推出以后,就會發生很大的變化。作為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可能就不僅僅是租賃住房的問題了,包括一些普通商品房,也應該進一步放開。但現在看來,對這個問題認識并不統一。一些政府機關的改革設計是在部門內部,成立代表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內設機構,其實就是不愿意把現有的對自然資源資產的經營職能調整出去,不愿意破除利益的藩籬,不想壯士斷腕。包括有的專家學者也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如十九大報告對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闡述“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有人對這段話理解是“新機構的特點是職能會比較綜合,現有相關部門的職能進行整合后,最重要的是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監管這兩個方面的職能能夠同時行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李佐軍)我認為,這樣解釋是典型的望文生義、信口開河,根本違背了要把所有者與管理者分開的精神,會引起社會和政府機關干部的思想混亂,不利于機構改革的順利推進,因此有必要加以澄清。
再比如,集體土地可以開發公租房,投資主體是誰? 公租房是一個長期回報的盈利模式,我不太主張政府承攬的太多,政府搞廉租房已經很吃力了。如果是集體投資,集體能夠有這樣的資金積累當然好,但是未必能一下子拿出這么多錢來,恐怕需要融資。開發商愿不愿意干呢?我認為,一些有社會責任感的、資金實力比較雄厚的企業也許會干。但在現有的利益格局下,指望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現實。從防止壟斷的角度,也不宜讓開發商介入太深。所以,投資應當多元化、社會化,但建設和經營主體盡量是農村集體比較好,因為土地是他們的。至少,農民的產權、利益必須得到切實保護。
二
以上主要分析了《通知》對土地制度的突破,下面談談對住房制度的突破。
上世紀80年代,國務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組織各界、各地調研、試點基礎上,探討改革思路,擬定改革方案。經過較長時間探討,社會各屆對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如下共識:需求側(存量住房)是“租售并舉,提租促售,以售帶租,小步快走”;供給側(新建住房)則是政府建房,合作社建房,私人建房和開發商建房并舉。
我理解,租售并舉,是要讓住房買賣市場和租賃市場共同發展,消費者可以根據市場的租售比價和自己的購買能力,自主選擇住房消費方式。政府建房,主要解決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為非盈利經濟組織,是普通工薪階層合作互助解決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鎮居民用于自住;開發商建房,對應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階層的居住需求和投資、投機需求。這些改革思路,在國務院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出臺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都有所體現。
按照這些思路,當時的建設部開展了積極探索。例如,在煙臺、唐山、蚌埠等城市開展提租促售、租售并舉的改革試點,取得成功經驗。例如,在全國探索建立和發展住宅合作經濟。到90年代初,全國有5千多個住宅合作社,成立了全國性的協會組織,制定頒發了規范的住宅合作社章程;建設部還出臺了城鎮合作住宅管理辦法,召開了2次全國性的工作會議。一時間,住宅合作經濟呈現出廣闊的發展前景。
但是,1998年以后全面推行的房改,卻偏離了最初的改革思路。只售不租使住房租賃市場至少沉寂了十幾年,誤導了人們的住房消費觀念。住房供應方面,政府長時期缺位;私人建房始終沒有得到法律和制度的規范;曾經生機勃勃、欣欣向榮,受到政府大力支持的住宅合作經濟,突然間偃旗息鼓,了無聲息。結果,開發商成了住宅市場的唯一供應渠道,沒有任何競爭對手,使其居于市場的制高點,掌握了最終定價權。由此,才會產生五花八門、無奇不有的各種市場亂象和人間百態。各種勢力、各類人等,紛紛聚集在開發商周圍,分享房價大餐。普通購房者則成了砧板上的魚,任人宰割。
在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中,在平均利潤率規律作用下,產業均衡發展。我國目前情況與此相距甚遠,房地產業的利潤高得離譜,導致全社會的資金、資源向這個行業過度傾斜,嚴重阻礙了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指出的是,開發商的自然壟斷地位,并不是開發商自己爭來的,而是有關政府部門的制度安排的結果。任何人只要作了開發商,在行業內部競爭的巨大壓力下,都必須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普通住宅的利潤水平不應該很高,甚至不該有利潤(建筑、設計等行業有利潤,但合作開發環節不應該有所謂利潤),讓開發商來負責普通人群的住房供應,是嚴重的供需錯配。在巨大的居住性需求和巨大的投資、投機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房價只會一路高漲,失去控制。后來,有關方面終于認識到,解決城市住房問題,政府不能缺位,承擔起廉租房甚至公租房的建設供應責任。但是,城市普通收入人群的問題至今仍然沒有得到解決,繼續讓他們擠在開發商的供應渠道里,只能是給投資、投機需求做墊底。限購也好去庫存也罷,都不能根本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
總之,現在我國的城市住房市場,是一個沒有充分競爭的市場,開發商處于自然壟斷地位,這個壟斷地位是現行住房制度和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所導致的,是規則本身出了問題。如果不從根本上改革制度,一味在管理的寬嚴上下功夫,無異于緣木求魚,也是自欺欺人。多年來政府的調控,主要圍繞短期因素,在貨幣供應、土地供應、限貸、限購等方面做文章,調控的效果不佳,房價甚至越調越高。其原因就在于,沒有針對制度建設的缺失,深化改革。
改革住房制度的一個重要方向,就是總書記說的“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我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是,對于多數城市居民來說,買房子是為了滿足居住需求,他們的住房屬于耐用消費品,不能讓它輕易地變異為投資品,特別是不能成為投機、炒作的對象。實現這一點的關鍵,是打破開發商對住房供應的壟斷。一方面,要建立允許居住但不允許隨意上市交易的住房供應新渠道。另一方面,要發展規范透明,切實保障居住權的住房租賃市場,當然,房主的合法權益也要保障。
顯然,在城鄉結合部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是在開發商之外,開辟了一條可以住但不能炒的住房供應新渠道,標志著住房制度改革取得實質性重大進展。
需要指出,集體建設用地開發租賃住房這個口子開了以后,政府必須加強管理。首先,規劃一定要先行,不能誰想干就可以干,更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要有規劃許可,實施用途管制。其次是市場方面,工商、稅務、環保、衛生、消防等各方面,都應及時跟進,既加強管理,又提供服務。
三
總而言之,集體土地建住房,是土地制度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交匯點,《通知》把兩個方面的改革都大大推進了一步。作為一個長期在這兩個領域耕耘的研究人員,我深深感到,《通知》是一個舉重若輕的大手筆。
在堅定不移推進上述改革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現行土地制度和住房制度,都是1998年以后逐漸形成的,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考察當時的歷史條件和背景,經過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向企業放權、向地方放權,90年代初、中期,國家面臨的突出問題是政府財政非常困難,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大下降,最低的時候只有10%左右。特別是中央財政,尤為困難,很多關系全局的大事都辦不了。為了解決這個突出矛盾,當時的國企改革、醫療改革、教育改革包括住房制度改革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是考慮如何甩財政包袱。包括修改土地管理法,也更多考慮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現在,社會上對這些改革非議較多,但如果還原當時的歷史背景,應該也不難理解為什么會出臺那些措施了。問題是當時確實有點“近視”,只考慮解決眼前困難,沒有估計到它會引起那么多制度性矛盾,以至于我們今天必須要正視問題,深化改革。
歷史發展的邏輯就是這樣,舊的問題解決了,新的矛盾又會產生,因此改革永無止境,沒有什么一勞永逸的事情。
(本文為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研究員黃小虎2017年11月4日在北京《振興鄉村戰略與宅地制度改革》土地學術交流會上的發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鳳凰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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