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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增付:脫嵌與重嵌:村落秩序中的農業經營及治理

[ 作者:黃增付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6-27 錄入:王惠敏 ]

摘要:農業經營是構建村落秩序的核心要素,而自發土地流轉與市場化土地流轉對農業經營這一要素功能的發揮具有不同性質的影響。對皖北典型村的調查發現,自發流轉推動的農業經營具有修復村落秩序的作用,但市場化流轉通過對傳統文化維持、農民食物主權保護等農業多功能性的抽離化,促使農業經營迅速脫嵌于村落秩序之外。更嚴重的是,資本下鄉必須充分依賴村落資源,這一過程中農業經營重嵌于村落秩序之中,企業借此達成對村落秩序的總體性支配,導致村落治理依附化、村落成員邊緣化和外向化等負面效應。以上現象凸顯了土地制度改革作為一項社會工程所存在的邏輯問題。要保護農業經營的多功能性,各地應遵循“小步走”“鼓勵可逆性”“為意外后果做計劃”等原則因地制宜推進當地政策。

關鍵詞:脫嵌;重嵌;村落秩序;農業經營;土地流轉

一、文獻回顧與問題

至2016年底,中國土地流轉達4.7億畝,占土地承包總面積的35.1%,全國農村出現了急劇的土地集中化,2.3億農戶有超過7000萬轉出了土地經營權,家庭農場、合作社、種植大戶和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達600多萬家。目前,數百至數千畝的規模經營成為流轉后的農業主流經營方式,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國農業產業化水平。就政治社會學層面來看,國內外學者已深刻揭示了土地制度變革對村落秩序體系的深遠意義,中國歷史進程也不斷驗證著這一規律。所謂村落秩序,主要是指農村社會結構要素之間平穩有序地互動,鄉村社會處在相對穩定和均衡的狀態,通常地,村落秩序是由國家和農村社會的二元整合來實現的。近十多年來,隨著被稱為第三次土地制度改革的土地流轉的推進,中國農業生產單位由小農家庭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變,農村生產由小農生產向規模農業轉變,農民群體由同質化小農向眾多小農和少數職業農民分化轉變,“三農”結構的重大調整,使農村社會面臨新機遇和新挑戰。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大規模土地的同時,也帶動人、財、物資源向鄉村社會大量流動,進一步釋放了農村剩余勞動力,顯著提高了農戶的收入水平。流轉過程中,部分轉入適度規模土地的農戶成為農村“中堅力量”,合作社負責人、家庭農場主、大戶則可能上升為村莊的新土地精英階層。有學者對西北地區十多個行政村的調研發現,農民合作社作為孕育在環境變化中的行動者有充分的動機和能力參與到村委會選舉中,成為推動村莊民主政治的新興力量;而作為一種現代農業微觀經濟組織,家庭農場是對中國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繼承和完善,既有利于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也有利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作為新的社會階層成員,農業經營大戶代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方向,能帶領農民增收致富。而對城市企業下鄉務農持正面看法的學者認為,外來的工商資本下鄉會產生規模經濟效應、知識溢出效應和社會組織效應等三大正面效應,由此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除了良性整合功能之外,土地流轉為村落秩序帶來的負向效應也倍受相關學者關注。進入21世紀后,在中國農業現代化走市場化土地流轉和規模化之路這套改革敘事的影響下,地塊細碎、管理粗放和質量良莠不齊,甚至顯得雜亂無序的小農生產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生產力落后、效率低下的象征,不少地方政府和專家學者認為農業現代化必須走規模化、機械化的集約道路。這一導向使近年來的市場化流轉帶有鮮明的行政主導色彩,中央所強調的“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和“適度規模經營”要求也被地方政府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引發了許多負面后果。其中最被詬病的地方是部分下鄉資本對惠農項目和村莊資源的攫取,以及土地過度集中于少數能人手中導致村莊社會結構瓦解與治理危機。有學者對皖南、鄂中、皖北等地的調查驗證了這點。市場化流轉將普通村民排斥在受益主體之外,也將更多農民推向勞動力市場,加劇了農村階層分化。面對強勢的下鄉資本,村干部的“代理人化”問題日益突出,消解著村組織的合法性。這些“非均衡化”的流轉還誘發了一系列土地糾紛問題。有學者歸納,工商資本與村落社會之間是一種互不信任的“基底關系”,二者間互動不暢帶來了資本下鄉過程中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也有學者將之總結為土地“脫嵌”于鄉村社會內部的過程,對鄉村造成了全方位影響。

斯科特對20世紀下半葉部分發展中國家行政推動下的農業項目進行了研究,發現旨在管理效率和經濟利潤最大化的規模農業不約而同地走向了簡單化、模式化的失敗道路,其背后是對地方農業復雜性邏輯的忽視。這類被斯科特稱為極端現代主義農業的項目,拋棄了與傳統農業“同氣連枝”的農村獨特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安排,官方希冀的科學效率最終淪為了視覺上的美學秩序。斯科特的觀點對當前中國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不少地方政府對現代農業的片面理解正在于區域發展差異性頗大的鄉村造就著文本一轍、模式單一、內容雷同的規模農業,這對于一部分地區可能是利好的,但可能與另一部分地區格格不入。對此,有學者將規模化流轉批評為政府聯合資本“打敗”小農的行為。

可以說,土地流轉的村落秩序整合實踐恰是農業脫嵌于村落秩序后,又重嵌村落秩序的過程。土地流轉后,農業經營從絕大多數農戶的日常生活中抽離出來,與整個村落秩序之間不再是自然協調、共生互適的有機統一體。不僅如此,規模農業經營甚至淪為部分下鄉資本進入社區和獲取公共資源的搭載工具或不可或缺的名義手段,農業在村落中蛻變成一種入侵性、銷蝕性或擴散性的外來分子角色。盡管農業經營與村落秩序仍屬同一物理空間,但就內在邏輯而言,二者建立在長期生產生活基礎上的共同體格局已基本消失,規模農業在村落秩序中的重嵌與原小農生產的嵌入無論性質導向,還是外在形式,抑或作用發揮上都大相徑庭。作為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績效,土地流轉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始終是各方的爭論熱點,成為改革持續深化的桎梏。已有研究多沿用了“抽象問題—具體問題”的演繹法對土地流轉的村落秩序整合影響展開剖析,對相應的作用路徑做出個別性深描,但未將單方面事件進一步融匯起來,進一步提煉土地制度改革與村落秩序關聯的系統框架,這使從農業經營脫嵌和重嵌村落秩序的過程視角審視農業規模化帶來的村落秩序問題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本文將以皖北典型純農業村莊為案例,通過土地自發流轉向市場化流轉的演變來展示農業經營脫嵌于村落秩序的過程表現和實現機制,進而剖析市場化流轉后農業經營重嵌村落秩序的原因、實踐和負面后果,以反思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推動邏輯。

二、土地流轉與脫嵌的農業經營

哈耶克將秩序劃分為人造秩序與自發秩序。“人造秩序是由某個人及組織按照特定規則把相關要素放在一個確定位置并指揮其活動形成的秩序;自發秩序則是由許多并未明確意識其所作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而自發形成的。”具體到國內村落治理場域,也有學者將哈耶克劃分的兩種秩序轉述為“外生秩序”和“內生秩序”,認為村落內涵著一種包括“外生秩序”及“內生秩序”的治理體系,而“外生秩序”與“內生秩序”的耦合與碰撞決定了村落治理結構的現實形態。在村落秩序的諸多形塑因素中,兼具“外生秩序”和“內生秩序”兩類特征最鮮明的因素之一是土地制度及其基礎上的農業經營,它根本上決定了村落秩序的基本架構。外生秩序上,新中國成立后,每一次土地分配或產權的重大調整,都引致農村社會結構及組織管理制度的變遷。無論是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還是發軔于20世紀70年代末的家庭承包經營制,或21世紀初興起的土地“三權分置”,都很大程度上依賴各級政府的推動。內生秩序上,作為一個農耕文明史悠久的國家,華夏民族村落的生成、演化與土地息息相關。盡管不同地區村落形態迥異、風情各具,但兩千年來圍繞農業這一核心,形塑了共性的以自治為核心、以家戶為根基的獨特村落秩序。客觀說,“外生秩序”和“內生秩序”異質同構的土地制度,特別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對農民根深蒂固的平均主義心態,以及建構其上的經濟社會倫理起到了總體性支撐作用,是長時期影響村落秩序的核心變量。

所以,對家庭承包經營制的實踐樣態——小農生產的變革,不僅是對農民深厚土地情結的重塑,更是對村落秩序結構的再造。作為當前變革小農生產的主要手段,土地流轉可分為基于內生秩序的自發流轉和基于外生秩序的市場化流轉兩類。本部分將結合案例,首先圍繞自發流轉形成的農業經營對村落秩序的維持意義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細剖市場化流轉對自發流轉的替代及其對農業經營多功能性的抽離化,以變遷性視角展示農業經營脫嵌村落秩序的過程。

(一)自發流轉與農業經營:村落秩序的自我修復

夏村是皖北平原上的一個純農業村莊,坐落在素有“皖北糧倉”和“中華藥都”之稱的安徽亳州市,有人口共263戶、1050人,大多數青壯年村民在外打工,常住人口以留守老人和婦孺為主。2015年之前,該村幾乎未發生過市場化土地流轉,除了少部分由留守老人經營外,全村1500多畝承包地中有近1000畝是由約30戶在村中青年村民通過代耕和親屬間私下轉讓等方式流轉經營的。這部分村民就是學界所謂的“中堅農民”“中農”或“中間階層”——在青壯年農民持續外出進城的背景下,一部分留村經營適度規模的土地和經濟收入水平處于中等地位,具有潤滑和整合農村各階層功能,作為農村穩定性中間力量而存在的農戶。這樣一種“中農”,在社會結構的意義上,就是留守農村的農民中堅力量,是中堅農民。正是這樣一種中堅農民,與難以進城的老弱婦孺農村留守群體構成了一種相互支持的穩定社會結構,這種穩定結構是當前農村人財物流出背景下,農村仍然保持了穩定的一個重要的結構性原因。這一新生的中堅農民群體,因其獨特的社會稟賦和在農村階層結構中的特殊位置,在鄉村治理和農村政治社會事務中扮演著中間階層、釋放中農價值的角色,成為中國隱性農業革命的社會學議題。

夏村內部自發流轉遵循的是道義理性邏輯,而非市場邏輯,作為轉入方的中堅農民幾乎不必付租金,只象征性地每畝給予150公斤左右的口糧(或折成市場價)即可。作為新利益群體,中堅農民能獲得不低于在外務工的收入。這得益于皖北平原便利的農業生產條件,以及雇傭農業的普及使他們能相對容易地完成適度規模的農業生產,并有閑暇時間去從事一些副業。中堅農民生產生活的圈子在村里,加上其他留村的老弱婦孺“勢單力薄”,所以,他們頻繁地參與村中公共活動,成為村落內事務的主要參與力量。這種情況下,村落秩序的好壞直接與這些中堅農民的行為——確切地講,是中堅農民以務農為主的生產和與此密切相關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這部分中堅農民和留守老弱婦孺一起組成了夏村常住人口,是維護村落日常秩序的中流砥柱和維持再生產者。歸納起來,中堅農民群體作為村落中堅力量的功能體現在土地資源良性循環和利益共享機制的構建、日常規范的維持再生產、村落各勢力的均衡等方面,而和其他留守人口的共同生活體驗、互惠合作的利益格局、血緣和地緣性紐帶等是大部分青壯年人常年外出后村落秩序得以正常運轉的關鍵要素。

盡管夏村65%以上的耕地已發生了流轉,但這種同村熟人間的自發流轉和市場化流轉之間有截然區別,擁有很強的互惠性質。雙方遵循道義理性準則,交易時心照不宣地認同轉出方不是完全轉出了土地經營權,而是對經營權擁有一種“保留性”權利,這種“保留性”權利確保轉出方隨時根據自身情況調整土地經營策略——主要是外出務工失敗時隨時要回土地親自經營。這是一種不同于基于親子代際分工劃分標準的,以留村中堅農民和外出農民接力式分工形成的“半工半耕”模式。由此帶來的一個現象是,中堅農民代耕的近千畝耕地存在較長期的總量穩定性,但內部又處于小頻率變動、增減持平或小幅增長之中,周期短暫的“轉出—收回—轉出”的循環過程受到轉出方務工穩定性的牽制。這種人格化流轉雖然不利于規模化經營主體的培育,但成功地維持著眾多小農家庭和農業經營的緊密關聯,也促使這批中青年農民長期留在村中,成為村落秩序的維系主體。

自發性土地流轉主要發生在同村的街坊、親朋之間,雙方遵從倫理規范,流轉后土地的社會保障作用雖有所減弱,卻仍相當穩健地存在著,即使發生糾紛問題時,熟人機制也能頗高效地予以解決。這表明,盡管中國農村整體上的失范困境幾乎早已成了學界共識,但在一定條件下,傳統村落秩序仍具備很強的自我治愈及修復能力。青壯年農民大量外出導致農業勞動力的銳減和老齡化,產生村落治理的空心化,卻為一批職業化農民登上治理前臺提供了機遇。這些中堅農民作為村落秩序自我治愈的主體,不僅有效避免了土地閑置或拋荒問題,同時也起到了整合村落秩序的功效,對村落秩序非但沒有直接破壞力,反而在城鎮化席卷下為傳統村社鞏固著陣地。

(二)市場化流轉:脫嵌的農業經營

與自發性流轉和適度規模農業不同,市場化流轉使土地高度集中在極少數經營者手中,形成單村或數村范圍內的“寡頭式農業”。這些經營者可能是農民,也可能是外來企業或其他組織,但市場化流轉導致農業經營與廣大小農家庭的迅速分離,這是中國歷史上罕見的巨變。無論是波蘭尼,還是格蘭諾維特,他們都強調經濟體是嵌入社會關系和制度之中的,經濟行為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之一,作為農村最主要經濟行為的農業活動也是如此。在尚未充分市場化的中國農村,特別是在禮俗規則保存相對較完整的中西部農村,農業經營在社會關系結構中的嵌入性體現得更為突出。簡要地說,農業經營的脫嵌是指市場化流轉不只促使農業經營與農民個體或家庭日常生計脫離了關聯,也導致農業經營從農民社會關系網絡和村落秩序中脫離出來。

1.資本下鄉與農業經營的脫嵌。

2015年秋收時,夏村機耕路實現了全面水泥硬化,連通了省道和縣城公路。就在此時,浙江慈康藥業有限公司(簡稱“慈康公司”)派員緊鑼密鼓地與村委會和夏村所屬的巴鄉政府商討租賃夏村1300畝耕地用于建設藥材基地的事宜。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當地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農田道路、水利設施的建設及完善度,與市場化流轉高度相關,即農田道路和水利設施愈齊全或愈完善的村莊,愈容易發生市場化流轉,流轉程度遠高于設施欠缺或落后的村莊。在未通告村民,也沒有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情況下,村委會、慈康公司和鄉政府人員組成的工作隊迅速將夏村213戶農戶的承包地丈量完畢,緊接著村委會要求農戶不要再購置種子、藥肥和播種小麥,做好有老板“包地”的準備。

這種基層政府和村委會干預下的流轉推動方式一開始遭到大部分農戶反對,尤以中堅農民群體反對最為激烈。縱使如此,經村委會動員,先有近30%的農戶同意簽訂了長達15年的流轉合同。在“羊群”效應和高于自發流轉數倍租金的利誘下,短短一月時間里,竟有210戶村民和慈康公司簽訂了流轉合同,流轉面積達1280畝,期限同樣為15年。夏村大規模土地流轉的實現,村委會和慈康公司的“逐一擊破”策略無疑發揮了關鍵作用,該策略的運用又與皖北農村的“小條塊”“大井田”的耕地劃分特征和平坦開闊的平原地貌,以及建立在地形條件基礎上的雇傭小農制不無重要關聯。簡單地說,少部分農戶率先同意了流轉,這對承包地和他們毗鄰的農戶造成很大的壓力——這些農戶農業生產可能陷入無法使用雇傭機械和雇工的困境,最后反需主動要求慈康公司租賃自家承包地。這種壓力使大部分農戶口頭上極不情愿流轉出土地,實際行動上卻出現幾乎“一邊倒”的從眾流轉。

具體而言,便利的地形條件和農作物單一化使當地農業生產中雇傭機械和工人在20世紀90年代便基本普及,農戶嚴重依賴雇傭機械和雇工,自家勞動力投入極大縮減。黃增付在同屬淮北平原的類似村莊發現,雇傭農業的發展使以往需全家勞動力每年花費60-90天的農忙季,降低為10-25天即可完成,農業經營幾乎不再對非農就業產生明顯限制。在以村組為單位的“大井田”里,每一農戶的承包地小地塊基本呈整齊劃一、規則有序和彼此接連無障的“小條塊”狀,這是大中型收割機、犁地機和播種機等雇傭機械得以作業的要件,也使雇工(雇工是機械的所有者或操作者,他們每年根據谷物成熟進度自南向北遷移作業)作業時必須盡可能地選擇一整片“大井田”里的地塊,或至少是相互接連的幾十上百畝的地塊,即按“小條塊”順序依次作業,以降低成本。這種雇傭農業對地塊特征和作物單一化的特殊要求,致使一旦“大井田”中有部分承包地不采用雇傭制后,很容易導致其他地塊的承包戶因地塊無法連片作業而難以雇傭到機械和工人,尤其是相鄰地塊的承包戶不得不改為主要依靠自家勞動力——這在長期勞動力短缺和依賴雇傭制的當地,現實可行性極低。

市場化流轉使農業經營與絕大多數農戶(含幾乎所有中堅農民)的生產生活相脫離,不僅存在十多年的中堅農民被“消滅殆盡”,被迫進城謀生,而且原400畝左右,由留守老人經營的土地也過半流轉給慈康公司,這部分老人定期領取租金,與農業也不再有直接關聯。慈康公司用鐵絲網將轉入耕地圈起來,打破了原有地界劃分,使眾多“小條塊”耕地變成幾十至上百畝一塊的“大方”,種上不同藥材。這些藥材生長周期多數在一年以上,近半需種植在溫室大棚內,管護相對精細化,所需普工很少。這意味著,流轉出土地后的剩余勞動力除小部分之外,大部分無法轉化為慈康公司的雇工。夏村自發形成的代際間“半工半耕”與中堅農民和外出農民兩個群體間接力式“半工半耕”結構被市場化流轉所傾覆,農業經營很快脫嵌于村落秩序。本是村落秩序核心的農業經營,變為與普通村民無直接關聯的“陌生”農業和缺乏情感滿足的地租,致使中堅農民與老弱婦孺組成的互惠社會結構走向解體,自發土地流轉及其基礎上的農業經營的村落秩序“修復”功能也隨即消亡。

2.農業多功能性的抽離化。

在下鄉資本這一外力介入之前,中堅農民起到了維護、傳承村落日常規則的作用。以婚喪嫁娶為例,近年來,中堅農民群體是夏村幾乎所有婚喪嫁娶中能“撐場面”、參與籌辦的固定人群。皖北農村的婚喪嫁娶流程多、耗時長,需用人手也多,需要依賴“近門”(血緣關系不出五服的宗族成員)和鄰居協助才能完成。那么,在一個大部分村民有著或遠或近血緣關系、輩分分明的單姓村,這部分中青年人責無旁貸地成為協助操辦婚喪儀式的主力。婚喪嫁娶儀式中以喪葬最繁縟隆重,而隨著人口大量外流,不少村莊面臨喪葬禮儀無人知曉傳承、也少有人參與的難題。常年在外,生活面向高度城市化的青年農民對這些禮儀接觸很少,也缺乏興趣。方圓數村中,唯獨夏村較完整地保存了當地喪葬儀式中的各環節禮儀,這幾乎完全歸功于中堅農民群體的存在,在周邊村莊農戶辦喪葬時,他們之中有數位常被請去擔任指揮、安排當天大小事務的白事知賓(口頭上稱“大總管”),形成了獨特的文化輸出現象。以喪葬儀式為代表的民間規則發揮出聯結親情,溝通農民個體、家庭間的關系,維護村莊團結及弘揚孝道等功能,這些禮儀的延續程度稱得上村落秩序運轉的“晴雨表”。但是,在土地市場化流轉之后,中堅農民大多向城鎮轉移,維持婚喪嫁娶禮儀的主體不復存在,夏村很快陷入了和其他村一樣“冷清”、重物質而無內涵的婚喪活動困境中。

村落文化層面的婚喪嫁娶禮儀的衰落僅是農業經營脫嵌的多重負面外部效應之一。人們一般很少細究婚喪嫁娶禮儀與傳統農業二者間的關聯,但案例中展示的,卻是一幅奠基于農業生產之上的村落文化格局隨資本下鄉而來的坍塌景象。作為農民情懷的表達手段,傳統禮儀早已經受到城鎮化的沖蝕,但資本下鄉仿佛成了壓垮它的“最后一根稻草”。顯然,當地土地流轉政策實施中并未考慮這一村落內部成本,婚喪嫁娶禮儀等傳統文化淪為下鄉企業成本轉嫁的犧牲品。

如果說負外部性是農業經營脫嵌的間接表征,那么,多功能性傳統農業面對現代農業敘事話語時的弱勢還不止于前文所描寫的方面。多功能性幾乎都是以小農生產為基礎,大大增加了小農生產可創造的附加值。然而生產主義的市場化、規模化推進策略,將農業進一步鎖入巨大的食品生產鏈條之中,其結果是農業生產附加值的減少和食品鏈附加值的增加。傳統農業之所以具有多功能性是因為農民除了從事農業商品生產,也會創造與此相關的自然景觀、禮俗活動、關系網絡等村落公共物品或集體活動。相反在現代農業經營中,只存在精打細算后的利潤追求,這些賬上利潤是以村落可持續秩序和公共物品供給的巨大損失為代價換來的,甚至資本下鄉也遠未兌現創造大量就業這一承諾,反而加速了農村人口的流出,多功能性走向“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窘況。

農業多功能性抽離化的一個深層延伸是農民食物主權(food sovereignty)的保護問題。食物主權的理念由拉美農民組織“農民之路”于20世紀90年代提出,在《國際農業知識與科技促進發展評估(全球報告)》(Independent Evaluation Group of the World Bank,2010)中首次出現了“食物主權”一詞。它的定義是:“人民和主權國家以民主方式自行決定農業及糧食政策的權利。”食物主權意味著農民有權決定自己的食物體系、生產方式、技術使用、生產目標和環境影響。這說明,農民不僅有權擁有一定數量的食物,還有權生產食物,有權擁有適合他們文化的食物,有權擁有健康的食物。這一反市場命題對當下中國行政手段推動的土地改革極具現實性。在食物主權喪失視角下,農業經營脫嵌不僅包括農業與村落自然環境、社會規則之間的分離,也鮮明表現在村落農業產品與食物產品的分離、農民飲食與地方文化之間的分離等方面。

夏村幾乎整村土地租賃給慈康公司后,基本不再種植任何谷物,農田里布滿了用鐵絲圈起來的藥材大棚,即使田埂路邊的零星土地農戶也難以踏足,更遑論栽種家用的瓜果蔬菜。農業產品和農戶的餐桌已不再有關聯,夏村人很快被迫轉向市場購買食物。相伴而生的是,村民的飲食習慣被迫因食物來源、消費開支的改變而調整。筆者2017年8月份駐村時發現,村民過去數十年以小麥為主食的習慣,已轉變為以大米為主食,這種調整的主因是長期吃米比吃面粉省錢,所需配菜也更少。作為全國小麥主產區,面食在皖北歷史文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因這場土地流轉,夏村人不得不“改面吃米”,這也導致了一個隱性卻亟需警惕的議題:購買食物極大增加了村民的現金支出,地租收入遠不及增加的消費開支,農民被卷入市場的力度更強,承受的風險也更大,原“半自足、半市場”型的家庭彈性飲食模式幾乎完全轉向了市場依賴模式。誠然,這對條件較優越的農戶無關緊要,但對大部分生活水準中等及以下的農戶而言,他們隨時承受著墜向底層的風險。

迄今為止,中國的土地流轉政策基本把農業經營定位為單純的經濟行為,對農業所嵌入的地方環境和文化網絡欠缺考量,未對其多功能性做出準確把握是農業經營脫嵌于村落秩序這一“意外后果”的主導因素。在這里,中國土地制度改革某種程度上呈現出了斯科特所言的“社會工程”特點。即由于“三農”問題的客觀復雜性和交織性,不少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低成本的“管道式視野”策略——土地流轉政策制定及施行中政府所關注的只能是較為清晰可見的主效果和主因素,其他的大量因素被抽離在外,難以被納入政策框架之中。對農業經營清晰化的政策設計充分降低了政府的施政成本,但出乎意料的是,這一官方實用主義邏輯卻與資本擴張的邏輯一定程度上相吻合,不僅村落復雜多樣的地方環境和文化知識被當做可控的“實驗變量”,土地流轉及市場化農業也沒有被意識到會和村落秩序產生多少交集,更不論二者間的張力。結果,那些“管道式視野”之外的事實上非可控的“實驗變量”,因缺乏有效的保護,面臨著被卷進資本運作鏈條的處境。

三、重嵌村落秩序的農業經營

除了具有單位面積產出上的優勢,中國的小農生產還具有社會保障方面的重要優勢。遺憾的是,在強調規模化的話語面前,不只土地集中后的產量問題被忽略了,政府對村民脫離農業后何去何從同樣所慮極少,農業脫嵌對村落社會結構的負面影響更不在考慮之內。那么,地方政府對規模化的熱捧,下鄉資本對谷物種植的漠視,二者合力往往意味著:非糧作物成為流轉后的選擇;追求利潤的市場型農業對村落實踐經驗的背離,彼此間“互不適應”。市場化流轉將農業經營從村落社會中剝離出來,普通村民對市場型農業不了解,也無法融入其中,被迫重組生計以適應“去小農”后的新秩序。

“去小農”后的村落很大程度上受到規模農業的形塑,被灌輸進了資本運作的意志。鑒于農業的特殊性,身為外來者的下鄉企業在轉入大片土地后始終面臨的重大問題是采用何種方式組織生產和管理,特別是勞動力的雇傭使用,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幾乎無法脫離鄉土社會資源,必須不同程度地利用村落的正式或非正式規則。“正式秩序的社會工程系統實際上只是一個子系統,如果不是寄生于,也是嚴重依賴一個更大的系統。……市場是制度化的、正式的運行系統,盡管它給參與者留出了活動空間,它也同樣依賴于它本身所無法了解的更大的社會關系系統……包括已經存在的社會信任、社區、合作的模式和規范,沒有它們,市場交換是難以想象的。”實際上,下鄉企業嘗試了各種不同的制度,主要有“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分包制”“反租倒包”等。而這些形式都意味著農業經營脫嵌后,某種程度上又重嵌于村落秩序之中。這里需強調,業已演變為規模化形態的農業經營的重嵌行為,是指下鄉資本以政策為搭載工具,將市場運作方式鑲進村落內部政治社會網絡之中,試圖異化、占據或重新組合相關秩序的構成要素,以“借殼生蛋”的方式達成對村落秩序的總體性支配目的。比較起來,以往農業經營是小至農民家庭日常,大至村落秩序的建構基礎和自然要素,企業農業經營重嵌本質上屬于企業與小農的契約雇傭關系,二者不管是外在方式,還是作用性質,都發生了根本變化,對村落秩序的影響邏輯差異頗大。小農生產的嵌入是對村落秩序富有創造性的、實踐中的反應,規模農業的嵌入則相反,它改變村落環境使之盡可能被納進資本運作的體系內。這也是說,小農生產是適應村落秩序的,它對村落秩序的變遷展現出很強的靈活性和柔韌性,而規模農業卻使村落秩序來適應自己。或者說,農業經營重嵌后的村落秩序除了仍留有合法化的“外殼”之外,其內在構成要素已不同程度地被工商資本架空或吸附,村落秩序已蛻變成資本化農業體系的一部分。

與生存型小農不同,規模農業追求的是充分算計后的利潤最大化,部分被雇傭的村民淪為農業市場化的“鏈條”之一,他們接受雇傭僅是為了出賣勞動力。這種“契約”農業的朝向不是農民日常生活,而是相反,農民的日常生活要圍繞規模農業經營來安排,或受其掣肘。比方說,小農生產與村落秩序類似本土水生物種和它們所依存的水域間的共生關系,但資本下鄉猶如外來物種侵入了這片水域,沒有天敵的它們迅速地將小農生產消滅,或排擠到邊緣,占據屬于后者的資源和空間。直觀上,規模農業也生存于村落秩序之中,受到這片“水域”的影響,二者也呈現出一定的互賴,但對村落秩序的生態系統來說,卻不啻是一場災難。關于規模農業對小農的排擠,學界的研究成果眾多,而規模農業對村落生態系統的影響這一層面的考察,還處于不斷推陳出新之中。就案例而言,農業經營重嵌村落秩序后所造成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村落治理依附化和成員邊緣化、外向化等方面。

(一)村落治理依附化

慈康公司管理所轉入耕地時,借助村干部與村民打交道。具體是,公司利用擁有社會資本和政治權威的村干部的操作,轉入土地的同時,還“雇傭”村干部承擔工人招募和組織、糾紛協調、工資發放等工作,使村干部成為自己的“代理人”。村干部憑借自身優勢,巧妙地將慈康公司的市場話語轉化為國家政治話語——對國家土地改革政策的擁護和落實,協助慈康公司招募組織雇工,也藉此應對慈康公司可能面臨的村民或雇工的抵制、毀約、偷工減料等不配合,甚至是沖突的難題。有學者總結,外來資本進入鄉村時通過吸納正式權威——村干部順利在村莊落腳,并通過重組的政治權力掌控了農民的整個日常生活,形成一張緊密相連的“權力—利益”之網。政治權力和資本的結合意味著村落治理依附化和資本化的肇始:下鄉企業的市場經營實質上被村干部的政治治理話語所掩飾,村干部成為企業的代表和農民打交道,但同時也分擔著企業經營中的經濟風險和管理成本,村干部呈現出向企業依附的趨勢,不再是獨立的治理主體。

從村干部來看,他們以社會政治資本換取來自慈康公司的經濟回報,其個體和村干部兩種角色之間出現了角色混亂問題。由于夏村治理一直有很強的村干部個人主導特征,村支書和村主任向慈康公司的依附致使很多村內事務決策受到該企業的影響,帶來村落治理的資本朝向,以及集體資產的大量流失。這從2015-2017年慈康公司先后無償獲得了90余畝的廢棄村小學校舍(包括兩棟2006年建成,共60多間完好教室的雙層教學樓)、25畝左右的4片水塘、12眼深機井和幾乎所有田間溝渠河床的使用權等一系列“打包贈送”資源中體現得尤為明顯。普通村民未獲得提前通告,更遑論參與決策。村干部利用社會政治資本和企業交換利益,自身的政治角色和權威身份發生了相當大的偏離,基層組織很大程度上異化為資本擴張的工具,表現出親資本、遠民眾的勢頭,也首當其沖地淪為村民與企業發生沖突時的矛頭所指對象。調查中證實,當和慈康公司產生糾紛時,村民幾乎無一例外把怒氣撒到村干部頭上,指責村干部收受賄賂、“吃里扒外”、“充當(慈康)公司的馬仔”……村干部的依附化大大降低了村組織的權威,消蝕著村組織的群眾基礎。

(二)村落成員邊緣化、外向化

在“權力—利益”之網的裹挾下,慈康公司將規模農業強勢嵌入到村落社會之中。盡管只有少部分村民轉化為慈康公司的季節性雇工——約50-60人,以中老年村民為主,但這一嵌入激蕩起的“漣漪”幾乎迅速波及到夏村所有村民。普通村民喪失了長期以來的農業生產主體地位,他們要么從經濟和空間上被排擠出村落場域而向城鎮轉移,要么被迫繼續留守村中接受資本所形塑的新秩序,前者以原中堅農民為代表,后者以無力轉移至城鎮的留守老人為代表。特別是,這些從農業中“解放”出來的老年農民因無法轉移或就業不足,變得進一步邊緣化和貧困化。他們終日無所事事,陷入依靠打牌、閑聊、看電視消遣度日,精神文化極度匱乏的境地,人際糾紛隨之大幅增多,一些針對老年人的保健品下鄉騙局也趁虛而入。土地大規模集中也影響到了原常年在外務工的青壯年農民,土地經營權的長期轉出阻斷了他們“半工半耕”的職業行為,并推動其家屬向城鎮遷移。這些使得他們對家鄉的牽掛弱化了許多,失去了農忙時回鄉的必要性,回鄉頻率大幅減少,村落變得更加沒有“人氣”。如今無論是過春節,還是紅白喜事場合,都再難覓到多少青壯年人的身影,村落社會景觀急驟退化。

需要強調,農業經營重嵌村落秩序后導致的負面問題必然不限于以上方面,鑒于本案例事件發生、持續時間的短暫,尚未暴露出所有問題。即便如此,也足以有力地證實,大型市場化農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農業生活、社區、家庭需求、長期的土壤結構、生態多樣化和可持續等問題,或者很難被納入進來,或者被完全排除在外”。歷史上,小農生產和村落秩序之間是一種相輔相成、和諧互生的自然統一體,雖然二者結合也存在一定人為因素——如家庭承包經營制的實行,但這一人為因素與其說是以行政手段強硬聯結二者,倒不如說是對中國數千年來穩定性小農社會形態的順勢回歸。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小農生產整合村落秩序的意義被大幅削弱,不過二者結成的穩定性結構依舊存在,村落秩序基本形態仍繼續保持,這為進城農民提供了退卻的空間。市場化土地流轉開啟后,農業經營經歷了在村落秩序中的脫嵌與重嵌,行政和資本聯合推進的規模農業不是根植,而是強硬侵入了村民的生活世界之中,村落秩序的各主體不同程度地被框構在資本的運作脈絡中,村落秩序呈現出治理依附化、村民生活生產邊緣化和外向化等后果。

四、結論與思考

“大型農場(規模農業)……可以通過外部化它們的成本而獲得利潤。大型農場運行的害處都存在于大型農場的決策框架之外。垃圾處理、污染控制、給公共服務增加的負擔、農村社會結構的破壞、損害稅收基礎以及經濟權力集中所帶來的政治后果,這些問題都沒有被公司(大型農場)認為是規模擴大的成本。毫無疑問,它們是更大的社區成本。”近十多年來的土地流轉過程中,無論是小農生產經營從傳統村落秩序中的脫嵌,還是演變為規模農業后的農業經營重嵌行為,以及其產生的社區成本問題,都不難溯因到中國土地制度改革設計中的極端現代主義邏輯——農業只有單一經濟功能,忽視農業與村落秩序因素的關聯。農業經營的經濟效應進入了政府部門的視野,而其他效應——不同形態的農業與村落社會的交互性——被有意無意地摒棄了。長期以來復雜多變、功能多樣的土地制度被抽離為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市場化分置與經濟追求,底層實踐需求和政府“管道式視野”下的制度供給、實施理念產生了明顯的錯位。政策設計片面強調大規模農業的生產效率,試圖消除農業的多功能性,直到今天該問題非但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就在歐洲國家從專業化向多功能性轉變的同時,中國的農業卻正在從歷史悠久的多功能性向專業化轉變。”這種“短視”行為一方面消除了農業生產的正向外部性,另一方面開啟了資本藉由土地流轉攫取村落資源的濫觴。

新中國成立后的數次改革中,土地產權始終在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間重組,其他主體被排斥在外。根據歷史經驗,要最大化發揮土地的社會功能,就盡可能將土地分配局限在村落內部,以避免利益過度分化,而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是對以往改革路徑的一次重大突破。下鄉企業作為利潤追求者,大規模、長時間轉入土地意味著土地很大程度上從村落社會中“脫嵌”,將農業從“三農”一體格局中抽離出來。市場型農業又因難以獨立于村落之外,必須借助社區資源,將自己融入到村落場域中,但其非人格化特征使市場型農業和村落之間缺乏足夠的互惠,對所嵌入的村落呈多取少予的單向性,造成了不容忽視的秩序失范后果——這些村落社區成本既不屬下鄉企業的預算成本,也不在政府所慮范圍,甚至二者均視村落文化為農業現代化的障礙。這一農業現代化對村落秩序的沖擊,長遠看不僅不利于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也勢必反噬農業發展自身,在土地改革中應謹慎應對。要保護農業經營的多功能性,克服土地改革政策中的邏輯簡單化問題,既需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對策,又應遵循以下幾點共同準則:

第一,“小步走”。這場政府主導下的土地制度改革會產生何種效果,官方、民間和學界都處于觀望或預期之中。這種條件下,土地制度改革應盡可能“小步走”和保護農業多功能性,注意在適當時機及時觀察、評估,再計劃下一小步行動,避免“欲速則不達”。

第二,“鼓勵可逆性”。不少地方普遍存在單向思維,認為只有規模化是農業唯一出路,以行政手段推動大規模土地集中,對地方社會經濟帶來了很大的破壞。這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要“鼓勵可逆性”,消除規模農業先進和小農生產落后的二元認知,將后者納入到現代農業建設的框架中來。

第三,“為意外結果做計劃”。土地制度改革帶來的意外后果遠未完全出現,但顯然,政府和社會對已有的意外后果也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甚而還持著“使其生、任其亡”的旁觀態度,這對改革構成致命性威脅。這種局面下,制定對意外后果具有適應性、前瞻性并有足夠改進空間的制度尤為重要。

作者簡介:黃增付,寧波大學城鄉治理現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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