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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英:農村貪腐問題治理被制約現象分析

[ 作者:王建英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7-25 錄入:吳玲香 ]

引言

自從黨中央提出“老虎”、“蒼蠅”一起打的反腐決策以來,貪腐行為則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經過各級檢察部門的不懈努力與辛苦查處,已有數以千計的大小政府貪腐官員及農村干部被依法查辦,廣大民眾無不為之拍手稱快。但在具體實踐中,有些鄉鎮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貪腐問題(事件)處理過程中卻陰奉陽違。他們在公開、公共場合高談闊論腐如何敗治理農村腐敗問題,但在一些具體貪腐事件中,卻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資源變相袒護貪腐行為或貪腐人員,甚至縱容某些貪腐行為,并對一些舉報貪腐行為的農民進行打擊報復,致使一些農民舉報的貪腐問題(事件)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種畸形的主觀意識形態,嚴重制約著農村的貪腐問題(行為)治理。本文筆者以在H省多地農村走訪了解到的實際情況詳細解析地方政府因畸形主觀意識形態對農村貪腐問題治理的制約。

一、調查結果:當前農村存在的貪腐問題(行為)及治理現況

從2010年至2017年,筆者在H省四個地區先后走訪的數十起征地(拆遷)事件及其它涉及農村資金事件(問題),從了解到實際情況發現有些農村干部及鄉鎮領導或相關職能部門存在處理一些農村問題過程中仍存在各種各樣的貪腐行為。根據這些貪腐行為的特性,筆者將其歸納為變相型貪腐、隱藏型貪腐、政府型貪腐、等級型貪腐及政府性貪腐。而相關部門在處理這些貪腐問題及貪腐行為的過程中作出的某些行為卻令人匪夷所思。

(一)農村貪腐問題類別的分類

1.變相型貪腐行為。此類型的貪腐問題指的是農村干部或鄉鎮政府某些官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掌握的權力資源偽造某些事實,套(騙)取國家惠農政策中下撥給農村的各類補貼(補助)款。從表面看,其行為沒有侵害農民的某些利益,但他們卻打著農民的幌子侵害了國家下撥給農民的利益。如一些農村干部偽造耕地補貼面積或編造農村貧困農民信息套(騙)取國家的糧食補貼款與農村扶貧款。如J市M區D村村支書與村會計在上報全村耕地面積時多報了300多畝,然后將這多出的糧食補貼款被他們少數幾個人瓜分、再如X市Y縣Y鎮X村的村委主任,利用其親戚在鎮政府民政所擔任領導的便利,將自己申報為特困戶,每年領取上級下撥的救貧資金(3年)7萬多元。

2.隱藏型貪腐行為。此類貪腐行為主要指的是農村干部(主要指的是村支部書記與村委主任)在沒有召開村兩委會及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的情況下,私自將村集體的或屬于被征地(拆遷)農民的涉農資金進行挪用或變相侵吞。如J市M區D村的村支書將屬于村集體的300萬元的集體資金挪用到某企業里,農民經調查發現其兒媳在該企業里擁有一定的股份;又如X市C縣城關村村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將村民的征地補償款200多萬元挪用到自己開辦的企業里。當農民發現后追究時,其解釋說是以年息1.5分的利率貸的此款;再如X市G區L莊村委主任在沒有召開任何會議的情況下于2010年將350畝集體土地以每畝每年1600元的價格租賃給某公司長達70年。另外,在一些征地(拆遷)事件中,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同一區域內(同一征地事件。拆遷)中實施不同的補償標準,如X市C縣政府修環城路,征用C村數十畝耕地。被征土地涉及兩個村民小組的土地,其補償標準路東的是每畝45萬元,路西的則是每畝4.5萬元。

3.政府型貪腐行為。此類貪腐行為主要指的是有些鄉鎮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在處理土地征收或拆遷事件中,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政府名義”截留、克扣農民應該獲得的補償款,或在其它涉農資金過程中,用掩蓋、或隱瞞違法手段為自己(本單位)撈得的“好處費”。因為這種貪腐行為的實施者幾乎上都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為此稱其為政府性貪腐。如X市F縣H鎮2011年發生的一起縣國土資源局對土地違法的行政罰款,其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書載明縣國土局對土地違法者作出4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將此款上交縣財政。后來,村民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從縣國土局獲取的證據中發現該罰款為70萬元,且沒有上交縣財政。再如X市G區G鎮Z村的574萬元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的問題,鎮政府建物流公司征用Z村259畝耕地,市國土局的征地方案中載明:貨幣安置186人,人均安置補助費為30886元,如此計算,其安置補助費為574萬元。但被征地農民沒有得到此款。農民將鎮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訴至法庭。在法院的判決下,無論是鎮政府,還是國土資源部門都拒絕答復該費用目前的管理及使用情況。

4.等級型貪腐行為。這種貪腐行為是指當前很多農村貪腐問題中最普遍的現象,一些農民干部在處理征地、拆遷過程中,與鄉鎮政府某些官員或相關職能部門串通一氣搞的“雁過拔毛”的貪腐行為。如L市L區X村2011年發生的征地(900余畝)事件,市國土資源部門的征地方案中顯示征地補償標準為每畝14.48萬元,區國土資源局的征地公告中顯為每畝4.5萬元,鄉政府的證據上顯示為每畝3萬元,被征地農民實得每畝20150元。 

(二)變相袒護包庇貪腐行為(人員)現象

1.鄉鎮領導掩蓋農村干部的貪腐行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財務應在3至6個月公開一次。當前很多農村都沒有依法進行公開。特別是中央相關部門實行“村賬鄉管”的農村財務管理模式后,一些農民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村委會產生的一些特殊涉農資金,如村集體的(部分)土地非法對外出讓或出售的土地出讓金、國家下撥的各類補貼款等等,向鄉鎮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公開關于“XXX項目涉農資金管理及使用”的政府信息。根據“中紀發(2006)24號”《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鄉村財務管理財務公開的通知》、“農經發(2011)13號”《農業部、監察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的通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鄉鎮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對農民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依法、如實給予答復。但,一些鄉鎮政府以各種理由不予公開,或故意將答復的內容變更為不是農民所申請公開的內容,有些是在法院的判決下及執行下,他們仍拒絕答復。其目的就是變相拒絕公開。其行為是變相袒護、隱瞞某些貪腐人員的貪腐行為。

2.將刑事司法變成個別地方官員阻攔農民進行舉報貪腐的工具。在當前的農村發展建設中,很多村莊都發生了征地(拆遷)事件。一些農民發現自己在征地(拆遷)補償過程中應該享受的社會保障被政府侵吞,為此而進行上訪維權。在維權過程中,一些農民通過各種方式獲取到農村干部,或鄉鎮政府某些官員,或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在辦理或處置征地(拆遷)事件中的貪腐證據。于是,一些農民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在大量證據面前,涉事領導擔心農民的舉報會導致自己被牽涉出來。為此,他們用各種手段阻止農民對貪腐行為的舉報。其一:與舉報農民私下協商,答應妥善處理舉報農民自己的問題,讓舉報農民不再追究(舉報)領導干部的貪腐行為;其二:一些具有貪腐行為的政府官員起初給舉報貪腐農民一定數額“費用”做誘餌,迫使舉報農民放棄舉報。當舉報農民收到相關費用后若干時間,這些企圖用錢擺平問題的政府官員到到公安機關舉報這些農民“敲詐”,致使公安、司法機關對這些舉報貪腐農民進行依法查辦;其三:因一些舉報農民的舉報方式是上訪,一些領導則以“非正常上訪”造成“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罪名將舉報農民依法法辦,甚至給予判刑。這樣既能達到“殺雞駭猴”的效果,又達到徹底封堵舉報農民的舉報行為。

3.公權力機關對某些貪腐行為(人員)的變相袒護或包庇。針對農村存在隱藏型和變相型貪腐行為,農民是無法,也無資格進行界定的,只有在獲取相關確鑿的證據后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或反映。農民獲取相關證據的合法途徑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為此,有些農民向鄉鎮政府或處理相關問題的職能部門申請公開相關項目的涉農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鄉鎮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應該依法、如實給予答復。但有些鄉鎮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為了掩蓋或隱瞞某些人員的貪腐問題(行為)拒絕答復,或給予不如實的答復。為此,一些農民將政府訴至法庭,想通過司法獲取相關政府某些官員貪腐證據。但有些法院以種種理由不予受理,或駁回農民的訴訟或訴求。公權力機關的這些行為實際上是在變相袒護某些貪腐人員的貪腐問題。

二、農村貪腐問題治理瓶頸

1、鄉鎮政府在處理貪腐問題中嚴重“護短”。從當前一些農村發生的貪腐問題(行為)可見,農村貪腐問題(行為)已不是某一個人所為,而是由一個利益團伙共同實施所為。其貪腐行為有的是下級效仿上級所為,有的是上級與下級共同參與所為。在這些貪腐行為的利益鏈條中,有些貪腐人員是鄉鎮政府領導或相關職能部門要員,有的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農村干部。他們在官場或社會上都具有一定的人際關系,若對于這些貪腐問題(行為)進行查辦,很可能會出現多米諾效應。為此,當他們獲悉農民在對他們的貪腐問題(行為)進行舉報時,他們或用用各種方式阻止農民舉報,或者在某些問題被查實,他們利用各種關系掩蓋他們的貪腐問題(行為),或是在查辦貪腐案件過程中用“內部關系”進行袒護。使貪腐人員及貪腐行為盡量被隱瞞,或免于責任追究。

2、農村貪腐問題治理模式的缺失。為了治理貪腐問題,中央相關部門不僅實行了巡視制度,并將紀委與檢察院的相關部門進行整合,組建新的監察委員會,并實行了《監察法》。從中央的方針政策分析,此舉說明了加大了治理貪腐問題的力度。但一些事實顯示,這些政策在鄉村貪腐治理過程中卻出現一些缺失。其一大量事實證實農民只有反映(舉報)權利,但沒有了解、獲悉處理結果的權利,從而導致農民舉報的貪腐問題(行為)呈現龍頭蛇尾現象;其二地方新組建的監察委員會人員都是當地的紀委與檢察院的某些原班成員組建而成,沒有新的面孔。他們不僅對農民舉報的貪腐問題(行為)十分清楚,舉報貪腐問題的農民對他們也十分了解。舉報貪腐問題的農民稱這種情況是“新瓶裝舊酒”,被舉報的貪腐問題(行為)根本得不到處理;其三中央或省級巡視組下到地方巡視時,舉報農民根本見不到相關巡視人員,即便是將相關舉報材料郵寄給巡視部門,其結果是相關舉報材料“旅游一圈”又回到原來相關人員手中。

  3、辦案人員缺乏必要的責任擔當意識。從目前一些農村出現的這些貪腐問題(行為)的特性及查處這些貪腐問題的職能部門在查處過程中作出的一些不正當行為分析,農村貪腐問題治理遭遇的瓶頸不是我國相關法規不健全,相關制度不完善引起的,而是鄉鎮領導或查辦案件的相關人員的思想意識形態出現了偏差。他們缺乏對國家、對人民賦予權力的責任意識,沒有利用這些權利更好的查處貪腐問題,而是將這些公權力作為自己在處理某些問題過程中進行某些交易的工具。這種公權私用的個人行為嚴重制約了農村貪腐問題的治理。

三、治理農村貪腐問題被制約原因分析

通過對當前一些農村發生的貪腐問題(行為)及相關部門查處過程中遭遇的瓶頸分析,主要有兩方面因素造成的。

1.貪腐問題查處中,人情世故高于黨紀國法。大量事實顯示,當前一些農村出現的貪腐事件中有一個不爭的事實,即農村貪腐問題呈現“連鎖性”。農村干部的貪腐問題(行為)與鄉鎮政府的某些領導或上級相關部門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一些貪腐的農村干部認為貪腐問題(行為)不是自己一人所為,“上面”有人“照著”不會出事的,即便真的發生“意外”,“上面”也會想辦法擺平的。否則,“上面”的貪腐行為就有可能被牽連出來。因擔心自己的某些貪腐行為被牽連,“上面”的人員就會在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時用各種手段“保護”貪腐的農村干部不發生“意外”。由于我國地方特別是基層政府管理體系的原因,很多部門的相關領導包括紀檢檢察部門的相關領導都是從本區域內的基層政府選撥的,他們之間或直接或間接,或通過人脈關系相互熟識。在他們的思想意識中,同在同一區域內任職,抬頭不見低頭見,誰的面子都不想撥,且今天你給我一個“方便”,日后用得到的時候,我也會給你一個“方便”。這種投桃報李的個人處事方式卻超越了黨紀國法。這樣就給農村貪腐問題正常治理開了“綠燈”。

2.查辦貪腐問題案件官員的錯誤思想觀。在農村的貪腐事件中可知,貪腐者都是領導干部,舉報者都是普通農民。在我國的貪腐治理程序中,農民只有舉報的權力,沒有獲知查處結果的知情權,更沒有參與查處貪腐問題的參與權。這樣以來,紀檢、檢查部門在查處貪腐問題(行為)過程中,因為農民舉報的農村貪腐案件不是社會上的有影響的重大案件,而是一些雞毛小案。如有人給辦案人員“打招呼”,或者被查處人員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話,在查處過程中,辦案人員就會“手下留情”,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樣就不會得罪于某些領導,且為此還會“結識”一些有份量的朋友。如果如實查處某些貪腐案件,舉報的農民是不會給其帶來任何好處的。為此,他們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寧愿作出一些虛假性結果欺騙舉報的農民,也不想過多得罪與貪腐人員。

四、農村貪腐治理的建議

1.加強并改進農村貪腐問題治理有效方式。近年來,為了治理貪腐問題,中央不僅實施了一些新政策,如中央巡視制度,相關部門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如組建新的監察委員會等,事實證實,這些新規與改革在貪腐治理過程中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對于農村貪腐問題的治理卻有些不盡人意。舉報貪腐的農民不僅沒有見到巡視領導,反遭到當地政府人員攔截,農民舉報的材料最終落到被舉報者手中,被舉報的貪腐問題沒有得到查處,舉報者反遭到打擊報復。針對這些情況,中央負責貪腐問題查處的部門在制定巡視制度及查處農村貪腐問題過程中對某些方式應該進行必要的改進,做到“三個確定”和“兩個保證”。“三個確定”指的是確定巡視人員親自接待舉報農民;確定每一份舉報材料都必須做到如實登記、備案;確定對每一位舉報農民舉報的貪腐問題給予查處復函;“兩個保證”指的是被舉報的信息內容保證不泄露(否則要追究辦案人員的相關責任);保證舉報農民不遭受打擊報復。這些并非舉報農民的過分要求,卻是辦案人員的職責所在。只有這樣,隱藏在農村深處的一些貪腐問題才能被揭開,一些偽裝的貪腐人員及貪腐行為才能被監察機關所發現。農村的某些貪腐問題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2.加強辦案人員的思想教育。從目前一些農村貪腐問題及查處情況分析可見,農村貪腐問題在治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誤區與盲區。其誤區是有些辦案人員過度聽信某些政府官員的匯報,忽視了某些事實,或不相信農民的舉報情況,從而導致某些貪腐問題被政府官員的一些謊言所蒙蔽;其盲區是上級領導重視的是對貪腐問題(行為)的查處,而忽視了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的某些不正常行為。其結果是辦案人員在某些外界因素干擾下,其在查處過程中變相袒護貪腐人員的貪腐行為,或變相打擊報復舉報者。出現這些誤區與盲區的主要原因是某些辦案人員的“思想觀”出現了問題。為此,筆者認為上級相關部門在加大查處貪腐問題(行為)的同時,對基層的辦案人員必須加強必要的、嚴格的的思想教育,使辦案人員認識到變相袒護或辦人情案的行為與貪腐人員(行為)同罪。只有這樣,農村的貪腐問題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3.農村貪腐問題治理實施異地查處模式。根據我國檢察管理體系可知,高層官員貪腐問題的查處工作實行的都是異地辦案,而農村貪腐問題則是由貪腐者所在的鄉鎮黨委的紀委部門調查處理,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監督,有時會出現“燈下黑”或人情案的現象。從當前一些農村貪腐問題在查處過程中出現的異常現象,中央紀檢與檢察部門應該對農村貪腐問題治理進行相應的改革——效仿高層查處貪腐問題的異地辦案模式,并讓舉報者參與某些問題的查處,因為他們對舉報的貪腐問題比具體辦案人員更清楚其隱蔽性,查處結果應接受社會和人民的監督。

結束語

當前,有部分人將農村貪腐問題問題歸咎于相關制度的不完善與相關法律規定不嚴格,通過本文的論述可以清楚看出農村貪腐問題治理并非如此,關鍵在于人的思想意識,其次是治理模式與相關制度。如果人的思想意識出現了問題,再好的治理模式與再嚴格的法律規定都將影響或阻撓農村貪腐問題的有效治理。總之,要想治理好農村貪腐問題,應該從治理者和貪腐者的思想教育下工夫。只有人的思想意識出現了轉變,農村貪腐及其它領域的貪腐問題才會發生根本性轉變。

(作者系河南省新鄉市高新區關堤鄉張八寨村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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