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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傳浩:軍事競爭、采地制的崩潰與官僚制國家的形成

[ 作者:田傳浩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8-06 錄入:王惠敏 ]

封建采地制的衰敗和土地私有制的興起是中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事件,伴隨著封建制度的解體和大一統帝國的出現,一直影響了兩千多年的中國歷史。太史公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雖然對“井田制”一直有爭論,但爭論的雙方都承認,周代初期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是領主的土地,農民在公田上勞動以承擔對領主的責任,作為回報,農民得到私田的土地使用權。不論是公田還是私田,都不能轉讓。然而到了戰國晚期,公田變為私田,集體勞動變為家庭農業生產,農民對領主的經濟責任由在公田上從事集體勞動轉變為繳納稅收。

技術進步與人口稟賦的變化——兩種樂觀的理論

對于土地私有制取代采地制的這個重要現象,目前主要有兩種理論解釋。第一種是馬克思理論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這些學者將采地制的衰敗歸因為農業技術的進步,認為鐵器、牛耕的出現使得農業家庭經營成為可能,而農業的特殊性使得家庭經營能夠避免公田上集體勞動中的監督困難,從而具有更高的效率。生產關系需要順應生產力的發展,因此,高效率的農業家庭經營取代了低效率的公田勞動,私有制取代了采地制。

而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則強調,產權制度變遷的收益大于產權變遷的成本時,制度變遷就會發生——高效率的土地產權制度將取代低效率的土地產權制度[1]。除了生產技術的進步會增加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的收益,從而促使土地從采地制變為私有制之外;人地要素稟賦的變化也是土地私有制出現的重要原因。簡而言之,當人口增長導致土地要素相對變得更為稀缺,使得界定土地私有產權的收益大于成本,土地私有制便取代了“排他性公有產權”(馮濤,蘭虹,2002[2])。

已有理論的缺陷

毫無疑問,技術和人地稟賦是制度變遷的重要因素。如果沒有足以支撐家庭生產的農業技術,土地私有制便沒有技術基礎;如果地廣人稀,界定土地私有產權則沒有現實需要。雖然強調的重點不同,但這兩派學者事實上都是“經濟”決定論。首先,他們將農業家庭經營取代集體經營等同于“井田制”的崩潰,而鐵器牛耕的出現為家庭經營取代集體經營提供了技術基礎;其次,他們認為“井田制”的崩潰是經濟力量推動的結果,高效率的土地私有制取代低效率的“井田制”。

這兩個樂觀的理論有重要的缺陷。首先,人類學的研究表明,即使沒有鐵器牛耕,在刀耕火種的技術水平下,也可以存在土地家庭經營[3]。其次,封建采地制本身就意味著家庭經營和集體經營方式同時存在,如果考慮到采地制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在運作,因此有充足的理由認為,家庭經營并不能直接推導出土地私有制度的出現。詩經有云“與我公田,遂及我私”,采地制本身就包括了公田和私田,而私田的存在意味著農業家庭經營在技術上已經成為可能。對比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西歐封建制、俄國米爾農莊的份地制等在生產技術上都已經具有農業家庭經營的能力,但都沒有實施土地私有制。農業的家庭經營僅僅為土地私有制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性,而這個技術上的可能性要變為現實的土地制度安排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很顯然,土地私有制的出現還需要其他的因素推動。

第三,精心挑選的案例總是可以為假說提供證據,同樣,精心挑選的案例也可以提供與理論相反的證據。考慮到中國1953年之后,中國大陸在人口增長的情況下將土地私有制轉變為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案例,我們至少可以說,人均耕地減少導致土地私有產權出現的理論沒有通過中國經驗的檢驗。

這是樂觀的理論,也是一種社會進步論。姑且不說天真的社會進步論在歷史學界已經被現實所拋棄,僅僅聚焦于土地制度,我們不僅可以發現一些地區的土地制度一直陷入低水平陷阱,還可以發現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制度從相對高效的土地私有制轉變為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低效制度。

私有產權制度需要國家的強制力來維系。正如諾斯所言,有效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作為唯一合法的暴力來源,當社會出現了私有產權制度需求時,既可能有效的保障私有產權制度,也有可能成為侵犯私有產權的來源。

理解土地私有產權制度的形成,不能離開國家。林毅夫將制度變遷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前者是社會對于經濟利益的反應,技術論和資源稟賦論都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兩個重要變量;然而,由于集體行動的困境,一些潛在能夠帶來更多經濟利益機會的制度安排可能由于搭便車和道德風險從而難以實現,國家如果能夠發現這樣潛在的獲利機會,利用國家強制力自上而下的推行即可使的有效率的制度可以替代相對無效率的制度。很顯然,離開國家來考慮土地制度的變遷是不恰當的。

一個新的分析框架:軍事競爭、國家理性化建構與封建采地制的瓦解

一些歷史學者非常準確的指出,井田制的衰敗是周秦之變的一個重要環節,與此同時,貴族衰落和士人階層的興起(許倬云,2012)、戰爭模式的改變(趙鼎新,2006)和采地制的崩潰是這一階段同時出現的特征。但非常有趣的是,一旦涉及到土地制度變遷,學者們往往強調鐵器牛耕等技術進步的核心作用。正如前文所言,這種理論陷入了技術(經濟)決定論的陷阱。既不符合事實,也不能解釋同一個時期更多的重要變化。

本文認為,國家間的軍事競爭促使了國家間的理性化建構,從而最終導致了封建的瓦解、貴族的衰退、士人集團的興起、土地稅賦制度的改革、國家的編戶齊民和采地制的崩潰。與此同時,諸子百家的涌現重構了意識形態合法性的理論基礎,傳統的天命觀和宗法制受到了挑戰。其中,法家由于能夠更好的實現科層制國家的理性建構,以法代禮,以郡縣取代封建,有助于“富國強兵”,逐漸被戰國時期的大國所采納。儒家強調的等級秩序雖然無助于戰爭的獲勝,但對于和平時期國家內部的治理具有莫大的好處,從而被有選擇的吸收和改造;陰陽家的五行學說提供了國家合法性的來源,對天命觀進行了改造和進一步深化,為秦取代周提供了理論上的合法性解釋[4]。

西周諸侯之間的戰爭從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加劇,周天子實力衰弱導致諸侯國之間的競爭不再有一個有效的協調機制。大國兼并小國,強國兼并弱國,軍事競爭成為國家之間最主要的競爭方式。為了獲取在軍事競爭中的勝利,一系列能夠促使國家在軍事競爭中獲勝的制度安排被采納。由于國與國之間距離相近,士人集團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相對自由,所以國家的制度創新很容易被學習和模仿,那些有利于“富國強兵”的制度創新一旦被確認有效,很快就在諸侯國中得到相應的采納。那些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能夠進行相應的“理性化建構”的國家,很快就在軍事競爭中滅亡了。與春秋時期相比,戰國七雄都具備了強化王權、弱化貴族、以郡縣取代封建、重視士人知識階層、采取了更有效動員軍隊和資源的土地制度等特征。最終,秦帝國一統天下。獲勝的秦國,不僅具有戰國七雄里其他國家共有的理性化建構特征,并且具有更加突出的表現。在軍事動員上,秦國采取了“軍功爵”制度,徹底摧毀了舊有的貴族制度,不僅強化了王權,而且更好的構建了“虎狼之師”。在經濟動員上,秦“廢田開阡陌,民得買賣”,更有效的提高的農業生產效率[5]。一系列理性化改革使得秦國在軍事競爭中處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滅國戰爭最終的獲勝者,并非一定是制度改革的原創者,只要國家間的學習、模仿和交流存在,后發的國家也可能獲得最終的勝利。實施了理性化制度變革的國家并非一定會獲得最終的勝利,畢竟勝利只有一個,但沒有進行理性化制度變革的國家,在這場慘烈的軍事競爭中更早被淘汰出局。本文并不認為秦是理所當然的最終勝利者,雖然事后解釋如同諸葛亮一般,認為秦統一天下是大勢所趨[6]。但本文認為,在戰國中最終獲得勝利,有運氣的成分[7]。雖然歷史不可能改變,但理論上的分析應該表明,事情的發展有多種可能[8]。不過,即使不是秦,戰國時期軍事競爭的發展最終也會有一個國家成為最終的勝利者。

在西周早期,土地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存在公田與私田,農民在私田上的勞動所得歸家庭所有,同時,需要承擔在公田上勞動的“封建”義務,并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軍事義務;第二,在封建制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的層層分封制度,使得“主人的主人不是我的主人”,天子和諸侯除了自己的屬地之外,并不和其他分封領地的農民存在自己的權力和義務關系,而是通過中間的諸侯(對應天子)、大夫(對應諸侯)來間接治民。同時,在軍事動員中,國家的軍事動員能力一方面依賴于諸侯自身能夠控制的土地和人民,另一方面,依賴于貴族的層層動員,依賴于貴族對于諸侯的軍事義務的履行。

西周早期與戰國晚期的軍事、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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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戰爭的變化:從貴族戰爭到平民戰爭

天子分封諸侯,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些親戚、朋友的后代雖然成為了新的諸侯,但對周天子之間的感情聯系已經不多,主要依賴于宗法制和禮儀來維系封建。這個時期諸侯國之間的戰爭,同樣也是發生在曾經的親戚和朋友的后代之間,因此,這段時期也相對比較講究戰爭的禮儀。相對戰國時期的戰爭,春秋早期諸侯國之間的戰爭烈度不高,規模不大。[1]

西周早期的分封

從西周時期到春秋早期,戰爭是國人的義務,也是國人的特權。這是一種貴族戰爭,以戰車為主要作戰方式。木器和石器,以及少量的銅器是主要的戰爭武器,在平原上,戰車威力巨大,平民是作為戰車的附屬,并非戰爭獲勝的主要關鍵。在春秋時期,還有宋襄公這種講究“規則”的戰爭[2],不過很顯然失敗了;到了戰國時期,“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3],戰爭的殘酷性已經不再容許彬彬有禮、點到即止的戰爭禮儀。

《戰國策.趙策》:趙惠文王三十年,相都平君田單問趙奢曰:“……帝王之兵,所用者不過三萬,而天下服矣。今將軍必負十萬、二十萬之眾乃用之,此單所不服也”。 趙奢回答:“……君無十余、二十萬之眾……而徒以三萬行于天下,君焉能乎?且古者四海之內,分為萬國。城雖大,不過三百丈者。人雖眾,不過三千家者。而以集兵三萬,距此奚難哉!今取古之為萬國者,分以為戰國七,能具數十萬之兵,曠日持久,數歲,即君之齊已。齊以二十萬之眾攻荊,五年乃罷。趙以二十萬之眾攻中山,五年乃歸。今者齊韓相方,而國圍攻焉,豈有敢曰,我其以三萬救是者乎哉?今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而索以三萬之眾,圍千丈之城,不存其一角,而野戰不足用也,君將以此何之?”

趙奢的回答明確指出了西周早期和戰國時期戰爭規模的變化。早期周天子不過三軍,總兵力不過三萬。而到了戰國時期,動輒就是數十萬的戰爭規模。他將其歸因為國家規模的擴大,早期各個諸侯國,實際控制的人口和土地都很少,但經過數百年的征服、兼并和整合,生存下來的國家規模和人口都比西周早期大的多,因此戰爭動員的人數也增加了。

春秋五霸[4],實為諸侯之長[5]。春秋的爭霸戰爭,目的為了獲取周室衰弱后的諸侯國家的領導權。齊桓公是公認的第一位霸主,公元前685-前643年在位,他任用管仲為相,實行軍政合一、兵民合一的制度改革,在軍事和經濟上成為當時的強國。針對戎狄對華夏諸國的侵襲,和楚國對周王室的挑戰,齊桓公打出“尊王攘夷”的旗號,率諸侯北滅戎狄以衛周室,南據召陵以扛楚師,在諸侯國中樹立了威信。后來,齊桓公召集諸侯國在葵丘會盟,“九合諸侯,一匡天下”。

富國強兵此時已經成為各個諸侯國的改革方向。“落后就要挨打”,對于春秋戰國時期的諸侯國而言,可不僅僅是挨打這么簡單,而是“亡國滅種”。雖然趙鼎新(2006)認為春秋時期是爭霸戰爭[6],然而春秋時期領土擴張和國家之間的“兼并”并不罕見。按照《左傳》的記載,春秋時期有五十二個諸侯國被滅,實際滅國數量應該更多。按照瞿同祖(2015)的研究,春秋時期同姓諸侯五十四,異姓諸侯四十五,姓不詳者三十四,這些有據可查的諸侯國在春秋時期有一百三十二個。然而到了戰國時期,只剩下七個主要大國。

隨著鐵器[7]的出現和新武器的發明,比如弩[8],成為克制戰車的利器,戰車為主要攻擊手段的貴族戰爭逐漸被以平民為主的步兵方陣所取代[9]。那些能夠動員更多步兵上戰場的國家更加具有軍事競爭優勢,演化的結果導致貴族戰爭轉變為平民戰爭,戰爭規模擴大。

諸侯王權的增強和封建貴族勢力的瓦解

在貴族戰爭時期,諸侯國的軍事安全要依賴于貴族的層層軍事動員,因此必須通過層層分封的方式將領土和人民交給貴族管理。不過,對于天子來說,強大起來的諸侯可以不聽從自己的號令,甚至可以和周天子的軍隊對抗[10],導致天子式微;同樣的,對于諸侯來說,強大的卿大夫也可以不聽從諸侯的號令,甚至會取代原來諸侯,三家分晉、田氏代齊,是典型的案例。

然而,這些重要的歷史經驗使得各個諸侯都明了,削弱貴族的權力是強化諸侯王權、確保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然而,如果軍事競爭仍然要依賴于貴族的軍事動員,削弱貴族的勢力只會導致國家的更快滅亡。只有在軍事戰爭從貴族戰爭轉變為平民戰爭之后,那些削弱了貴族勢力的國家才不至于被其他諸侯強國更快的兼并。

在傳統貴族勢力本來就不強的楚國,可能是最早實施郡縣制的諸侯國。楚武王(B.C.740-B.C.690)在位,滅國為縣,以流官進行管理。

《左傳.莊公十八年》載:“初,楚武王克權,使斗緡尹之。以叛,圍而殺之,遷權于那處,使閻敖尹之。”

郡縣的擴展,意味著王權的擴大。楚國的郡縣長官(縣尹)由諸侯任命,不具有法定的繼承權[11],屬于諸侯的直屬地。和以封建規則進行分封的卿大夫對采地和人口的世襲管轄權完全不同,縣尹完全依附于諸侯。晉國也滅國為縣,不過早期仍然是賜給大夫作為采邑,不過這個采邑可能只是“食邑”,而不具有治土、治民和軍事的權力。到了晉文公時期,“諸姬之良,掌其中官。異姓之能,掌其遠官。異姓之能,掌其遠官。”(《國語.晉語四》)遠官,就是地方官。到了春秋后期,晉國的縣也逐漸成為國君的直屬地,派官員進行管理(周振鶴,2014)。

三家分晉、田氏代齊之后,這些諸侯王也開始強化王權,打擊原有的貴族。[12]從春秋到戰國,貴族在國家中的政治地位開始下滑,士人階層崛起,成為國王可以使用的新的政治力量。到了戰國,這些士人集團在諸侯競爭的國際政治舞臺上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土地的不同類型與諸侯實際控制土地的擴張

面對廣闊的土地和多樣的部落,西周沒有采取殷商的管理模式,而是希望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土地和人口。由于交通的阻隔和行政管理能力的低下,西周不能采取帝國官僚的方式進行治理廣土眾民,而是采取了封建,周天子與諸侯共治天下,諸侯承認周天子是天下共主。西周之初的封建,是以軍事據點構成網絡。重要的事情在于,每個軍事據點名義上雖然被分封了一大塊領地或者疆域,但實際控制的土地最初卻主要局限于城邦。甲骨文的“國”[1],如下圖所示,從戈,從口。戈表示武器,口即郭,表示疆域,兩者組合,表示武力守衛的疆域。之后,外面加上了城墻,變成了“國”。“國”外有郊,郊外為野。國和郊,都是諸侯憑借武力直接控制的領地,在直接控制的領地之外,天子分封的疆域以內,還有大片的土地和“野人”[2],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原住民和部落。

西周初期,對于諸侯而言,大約有五種類型的土地及其相應的人口。第一,領地內的“國”,包括城和郊,是諸侯及其族人直接控制的土地;第二,領地內的“無主之地”,包括山林、沼澤等等,名義上屬于領主[3]所有;第三,領地內其他部落和族群實際控制的土地,這些族群被稱為“野人”;第四,周天子分封范圍之外的領地,由其他的部族控制,比如狄、戎;第五,其他諸侯的領地。但是到了戰國時期,諸侯領地內的土地和人口都逐納入諸侯的實際控制范圍,通過對狄、戎、蠻、夷的征服和同化,周朝的版圖也擴大了。主要剩下第一種和第五種類型的土地。這個過程,是周天子和諸侯不斷通過軍事征服和禮儀同化完成的。

西周初期,人口稀少,森林眾多,適合農耕的優質耕地稀少。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相對落后,將土地墾殖為適合農耕的土地需要大量勞動力的投入。對各個農業部落而言,土地本身不是問題,適合農耕的土地才是問題。各個諸侯國需要通過人口進行墾殖土地,人口是比土地更加重要的財富。

從西周到春秋,一方面是各個諸侯國需要通過各種方式擴大自己實際掌控的人口和土地,一方面是各個諸侯國之間的兼并。首先,在周天子分封之初,還有大量的土地屬于“蠻夷”[4],并非周的親戚和戰友。軍事征服和禮儀同化,是西周面對蠻夷的兩種主要手段。這些新征服的土地和部族,也需要通過封建或者“郡縣”的方式進行管理。分封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次,在每個諸侯領地內,諸侯國也同樣要對領地內不服王化的“野人”進行征服和同化。

西周初期的土地制度與賦稅特征

西周到春秋中期,籍田仍然是周天子和諸侯國的主要“納稅”方式。“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平民分得私田[5],獲得了在私田上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作為義務,平民需要在公田上勞動以承擔經濟義務,以及在軍事動員的時候承擔服役的軍事義務。

領地是領主的私產。層層分封,意味著不同層級領主之間的土地產權相互獨立。法理上,諸侯不能侵犯卿大夫的領地,周天子也不能侵犯諸侯的領地。雖然在實踐中,上級領主可能憑借武力或者其他侵犯下級領主的土地和人口,但這種侵犯是不合“理”的,所以,才會有抱怨和牢騷。

《詩經?大雅?瞻卯》記錄了當時貴族們牢騷:“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復奪之。”

這種牢騷正好表明,貴族認為分封給自己的土地和人口是屬于自己的私產,諸侯侵犯貴族的領地和人口并不合理。正是因為領地是貴族的私產,所以領地在貴族之間也可以進行市場交易[6]。周恭王時期(公元前950-公元前936年)時的格伯簋銘文記載格伯用四匹馬換倗生三十畝田,就是明證。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當顯著。爭奪田邑、交換土地的記載愈加頻繁。周厲王時期(公元前879年—公元前843年),矢國侵略散國,戰敗進行和談,割地賠款,以周天子作為合約的見證。

《散氏盤》:“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實余有散氏心賊,則爰千罰千,傳棄之。”鮮、且、旅則誓。乃卑西宮襄、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濕田、畛田,余有爽變,爰千罰千。”

周厲王時還有兩銅器,一個是鬲攸從鼎,另一個是鬲從盨。前者敘述鬲攸從分田地給攸衛牧,而攸衛牧沒給報酬,遂成訟事;后者敘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換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換,結果都順利成交。

土地制度與稅賦制度的變化

由于是層層分封,層層動員的方式,各個領主主要掌握的是自己領地范圍的土地和人口,對于已經分封給次級封建的實際控制人口、土地和經濟情況的變化并不了解。周天子不掌握諸侯的實際控制人口和土地的變化,諸侯也不掌握卿大夫的實際控制人口和土地的變化。由于定居農業本身的特征(見第五章),人口增長更快,農業剩余更多,人口增長導致的農業技術革新速度也比較快,從而進一步促進了人口的增長。從西周到戰國,隨著人口的增長,新的土地被開墾,森林和荒原被農田取代,農業人口和耕地也都隨之增長。地廣人稀的自然稟賦,逐漸演變為人多地少的狀態,土地的競爭更加激烈。

天子式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諸侯式微,權柄操于大夫。本來宗法制的分封,卿大夫和諸侯也是親戚關系,只是大宗與小宗之別。諸侯勢力強大,會侵犯貴族的利益,甚至滅掉貴族;貴族勢力強大,會侵犯諸侯的利益,甚至取代諸侯[7]。舊的封建秩序難以維系,強干弱枝更加符合諸侯的利益。

隨著人口和土地的增長,政務管理的專業化水平也不斷提升,職業化的官僚管理技術通過父子和師徒關系傳承下來。國家管理人口、土地和經濟的能力不斷提高,已經可以繞過分封制來直接管理更多的人口和土地。周宣王(?-公元前783)首先進行了人口普查[8],改革了籍田制度,“不籍千畝”,將籍田的“助”改為私田上的稅,傳統在公田上耕種以服勞役的方式被取代了。通過這些改革,周天子試圖將人口和土地的實際情況掌握清楚,從而為進一步加強周天子的軍事動員和經濟動員能力。因為侵犯了貴族的利益,周宣王的改革受到了巨大的挑戰,最終失敗了,但這個改革所要處理的問題,是希望加強王權的君主都面臨的問題,改革的方向,也是強化王權的必然選擇。周宣王雖然失敗了,但一旦時機合適,這種改革在其他諸侯國又重新出現。

魯國初稅畝[9],是公元前594年,距離周宣王的不籍千畝(公元前789年),已經過了兩百余年。雖然兩者在具體制度細節上可能存在差異,但所需要解決的問題類似。首先,是公田勞動的相對低效率[10]。隨著人口規模的擴大和農業技術的發展,公田勞動的積極性逐漸降低,在公田上偷懶所節約下來的體力,可以用于家庭土地經營和生產。其次,公田的勞役地租方式,不利于領主獲得更多的稅賦,通過人口和土地調查,領主掌握更加準確的人口和土地信息,從而可以更好的進行軍事和經濟動員。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旦履畝而稅在技術上成為可能,希望強化王權的諸侯,就有足夠的動力去摧毀傳統的層層分封的政治結構,繞開卿大夫等貴族,直接控制卿大夫的土地和人口。

魯國初稅畝也好,周宣王的不籍千畝也好,最初可能僅僅是諸侯對自己控制土地和人口的稅賦制度管理改革,但最終,都為諸侯強化王權、弱化貴族地位的政治改革提供了技術支持和學習的經驗。這里所指的諸侯,可能是原來的諸侯,也可能是卿大夫取代諸侯而成的新諸侯,比如三家分晉、田氏代齊后,原來的卿大夫成為了新的諸侯。這些貴族強而諸侯弱導致原來諸侯被取代的經驗,對所有在位的諸侯而言,都意味著擴大王權、弱化貴族的努力不僅僅和國家軍事和經濟競爭等“國際”競爭有關,還和自身國內的政權安全有關。

土地制度與軍事動員

西周分封初期,各個諸侯國的軍事據點人少地少,“三軍”就已經是大國的標配,周天子也不過擁有六軍[11],一般的小國只有一軍。隨著諸侯實際控制土地和人口的增長,到了戰國時期,軍隊的規模也急劇擴大。

在封建制下,諸侯動員軍隊,是通過自己的軍隊加上卿大夫的軍隊,聯合出戰。這是在當時管理水平和技術條件下不得已的選擇。行政管理能力不足使得諸侯無法管理廣土眾民,必須和卿大夫共治土地和人民。在戰車為王的戰爭時代,軍隊動員無法繞過貴族,直接動員平民上戰場與戰爭的勝利無補。在自己領地內擁有完整經濟權力、軍事權力和政治權力的貴族,一旦尾大不掉,就將成為諸侯的心腹之患。然而,隨著武器的進化,平民軍隊淘汰了傳統的戰車作戰模式,繞過貴族直接動員平民有助于軍事競爭的勝利。

強化王權,弱化貴族,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中間有許多曲折,比如晉的貴族太強,才出現了三家分晉的局面。然而,這些分晉之后的韓、趙、魏等國家,還是要強化王權。私田上的土地稅收取代公田上的勞役,郡縣制取代了傳統的世卿世祿,平民戰爭取代貴族戰爭,是這個長期過程中的重要現象。

到了戰國末期,諸侯控制了絕大部分土地和人口。以法代禮,制定了國家法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已經不再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西周早期的禮樂制度。法律鼓勵耕戰,重視軍功,強調對獲勝的軍人進行土地和人口的獎勵。軍隊獲勝之后,可以強占更多的土地和人口,成為諸侯實施軍功獎勵的基礎。此時的諸侯,已經繞開傳統的貴族,通過行政官僚來直接動員最底層的人口。諸侯是土地的主人,因此,諸侯才能將土地以軍功授予人民[12]。

小結

簡而言之,技術進步和人地資源稟賦的變化只是土地制度演變的重要條件,但推動技術進步、人口增長的,是農業國家諸侯之間的軍事戰爭。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從西周到戰國,持續了數百年。為了獲得軍事競爭的勝利,一些先進的武器和戰爭組織形式被發明、學習和采納,弩等武器的出現,鐵器的大規模使用,使得戰車為主的貴族戰爭被平民戰爭取代。國家文官管理的專業化和士人集團的崛起,一方面為國家合法性來源和富國強兵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持,一方面為國家治理的專業化和郡縣制的興起提供了人力資源的支持。強化王權、削弱貴族,成為戰國時期各個諸侯王的共同選擇。

在這個大轉型中,土地制度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首先,土地制度變遷背后的推動力,來自國家間的軍事競爭;其次,土地制度的改變,也為(諸侯)國家實施更有效的軍事和經濟動員提供了土地制度基礎。履畝而“稅”,重點不僅僅在于公田的勞務地租變成了實物或者貨幣地租,而在于諸侯開始繞過大夫直接面對最基層的農民,從而可以更有效的進行軍事和經濟動員。

幾個簡要結論:(1)技術進步和相對要素稟賦的變化是土地制度變遷的關鍵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鐵器的出現導致傳統的共耕制的取消,被家庭經營所取代。但是,即使在家庭經營出現后,土地仍然可以是共有制,只要土地可以被部落收回。鐵器很早就出現了,西歐莊園仍然是領主所有。(2)族群和國家的武力競爭是前現代國家意識形態、政治制度及其支持的土地制度拓展的關鍵力量。軍事上有優勢的國家可以將其制度帶到新的地區。(3)總體而言,土地從族群控制變為國家控制(國家通過法律作為產權制度實施的保障),名義上土地私有制興起,但國家(皇家、貴族、士大夫、宗教)對土地產權制度的影響和對土地資源的控制存在很大差異。這些差異不僅僅是土地制度所導致的,還與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有關。(4)就中國而言,封建制度早衰,而土地私有與土地市場早熟。(5)相對于其他的文明,如早期落后的西歐,中國的農地制度精細化。產權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市場交易形式豐富,遠遠超過同時代的西歐,也超過現在的中國大陸;然而,中國在1800后的世界體系中已經落后。雖然土地制度非常重要,但不是決定一個國家興衰的關鍵。(6)在農業中國,對于個人而言,土地不僅僅是生產資料,也是財富集聚的重要手段,還常常與政治與經濟特權息息相關;對于國家而言,經濟與財稅,勞役與軍隊,官僚的激勵與控制是研究中國土地制度所要考慮的主要內容。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田園詩與狂想曲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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