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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德文:如何培育農民的公共精神

[ 作者:呂德文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9-07 錄入:王惠敏 ]

在農業稅費征收時期,有一句話叫做“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這非常形象地概括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少F的是,這一健康的公共精神,并不僅僅是口號,也與鄉村治理實踐相結合,具有制度保障。

農村稅費改革及免稅以后,農民負擔減輕了。但另一方面,隨著國家承擔越來越多的公共服務職能,農村集體“虛化”現象越來越明顯,絕大多數農村集體不再承擔土地調整、共同生產等職能,農民合作也因之無力。久而久之,很多農民有了一個錯覺,以為農村公共事業都屬于“國家的事”。

這些年來,黨和政府重新強調群眾路線在國家治理中的中心工作,密切了廣大干部與群眾之間關系。不過,群眾工作是一個矛盾的結合體,既要強調走近群眾、關心群眾,又要組織群眾、宣傳群眾,還要教育群眾。在基層工作中,應該肯定基層干部在關心群眾中的努力,但客觀而言,組織、宣傳,尤其是教育群眾的工作做得還不夠。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大量群眾工作被當作行政任務來對待,以結果論英雄。比如,扶貧的核心本應是“扶貧先扶志”,要充分創造條件,發動群眾讓其自主脫貧。但在實踐過程中,許多地方黨委政府都對脫貧攻堅工作設定了時間表,并將脫貧任務量化到人、責任到人,使之變成為一項緊急迫切的任務。一些基層黨委政府和扶貧干部為了完成任務,放棄漫長而艱難的群眾工作,轉而以“資源漫灌”的辦法讓群眾脫貧。簡單說來,當前的農村工作往往只開展了行政動員,并未真正進行群眾動員,導致“政府動而農民不動”的現象。

培育農民的公共精神并非無路可循。一是要充分重視集體在理順國家與農民關系中的基礎作用。在農村,“集體”和集體主義是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載體。“集體”并非一個抽象的存在,而是與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密切聯系。在筆者的調研經驗中,凡是集體經濟保留完好,仍在實施土地調整的村莊,農民的公共精神保留得就好。原因是,集體成員可以在集體內部算“平衡賬”,人們的相對平衡權利義務關系因可見、可期、可約束而可行。

二是要激活群眾工作方法??陀^而言,農村傳統的村落共同體正在走向解體,地方性規范很難再約束越軌者。而依靠行政和法律“壓服”,不僅成本高,且難以持續。唯有通過群眾工作中的“說服”方法,做通農民的思想工作,使之真正成為理解國家精神和集體主義的政治主體。

三是要正確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某種意義上,在農村工作中,農村社會的法治化比政府治理法治化更為根本,也更加任重道遠。在法治社會中,農民的正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但“無公德的個人”現象也需得到有效規制。

作者是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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