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產權制度是中國鄉村治理的核心線索。由國家法律賦權、社會認同和農民行為能力三個維度所表達的產權強度及其差異,是導致不同鄉村治理模式的內在根源。農耕文化、地權模糊及其關系交易,構成了中國鄉村治理的制度遺產。從“產權弱化—關系型治理”向“產權強化—契約型治理”的轉型,決定了中國鄉村社會從產權模糊走向產權明晰、從關系型交易演變為契約型交易的歷史邏輯。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框架內,農地確權所內含的產權明晰與穩定預期,正在推進中國鄉土社會的轉型,一方面逐步撕裂由親緣地緣所維系的傳統村社治理秩序,另一方面以契約化、正式化和法制化的現代化方式,重構“國家有作為”“社會有認同”“人民有參與”的法制、德治與自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的基石,“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之一,沒有鄉村的有效治理就沒有鄉村的全面振興。
鄉村治理的基礎是村莊。一般而言,城市以外的廣域即為鄉村。進一步追根溯源則可發現,鄉村既可表達為空間上的地理單元,也可以表達為農業生產的經濟單元、因血緣地緣而聚集的社會單元和行政力量宗族等級交織的政治單元。顯然,鄉村從來不是單維的農民匯聚的生存空間,而是融合了地理、經濟、社會、政治復合關系所形成的多元集合體。正因此,鄉村治理歷來是一項復雜且長期的艱巨任務,且治理成效不僅關乎基層穩定與國家安全,更為重要的是關系著億萬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鄉村治理的主體是農民,鄉村善治內生于村民之間的合作行為及其交易關系的合法性、合理性與合意性,本質上進一步表達為鄉村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廣大參與主體能夠各有其位、各司其職、各獲所得(高名姿等,2015:60—69)。
實現治理有效的首要原則在于清晰界定權利邊界(Ostrom,1990:603-608)。產權的重要功能在于規制群體之間的權利界限,形成人與人之間利益沖突化解的反應規則和經濟組織的行為規則,從而塑造具有內在協調機制與自我執行機制的社會網絡關系格局。特別是,產權作為一套構建經濟社會運行秩序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成為了農村經濟利益關系處置和村社集體社會運行的“觀察窗”。為此,本文以農地產權制度為線索,重點討論中國鄉村治理及其轉型的產權邏輯。
1問題的提出
土地,作為自然經濟中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其分配方式和權利結構直接決定了農民的生計和農村社會的交換關系。基于社會交換關系的差異可以將農村社會形態區分為關系型社會與契約型社會兩種基本類型。任何社會形態中都同時存在著關系型社會和契約型社會,所不同的是,這些社會中或以關系為本位,或以契約為主導(馮必揚,2011:67—75)。關系型社會也可稱之為熟人社會或人情社會。費孝通最早以“差序格局”闡述了這一以人情、親緣和地緣關系為本位的特殊社會特征。而契約往往被視為理性化的產物,代表著工具性的社會秩序,可以融通各方的協作力量以保障效率并排除人情糾葛和關系壟斷,從而實現社會秩序規范的合理化并進一步簡化社會管理工作以節省交易成本(陳昌文,1992:34—39)。
事實上,關系型社會和契約型社會是兩種文化形態的集中表達。一般認為,關系型社會也被視為熟人社會,對應于由集體文化所表達的關系型治理。契約型社會則被視為陌生人社會,對應于由個體文化所決定的規則型治理。費孝通(2019:27—28)生動地描繪了關系型社會的文化特征,“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刻畫出關系結構中,每家以自我作中心,周圍劃出圈子,以距離中心的遠近界定親疏關系和信任格局。顯然,在關系型社會中,人們不僅是自己的中心,也會是他人圈子上的組成單元。這意味著,關系型文化締就的社會網絡的邊界概念是模糊的,并進一步由眾多圈子形成了一張以關系為基礎的社會網絡。與之相對應,費孝通使用“捆柴”說明契約社會中明確的團體界限,圈內與圈外的邊界清晰而不模糊的特征。這兩種文化的典型差異在于對“邊界”的態度,反映出兩種社會文化中行為主體對于自我財產、權利與他人財產、權利界限的不同認知。
產權是一種文化現象。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只有當尊重他人財產和權利的文化意識成為人們的共識和自覺之后,才會具有良序市場體系所必須具備的剛性產權結構,契約型交易才能成為經濟社會活動的主要形式。但千百年來,中國鄉村典型的關系型社會形態,難以自發形成明晰且穩定的產權制度,而強制性的法律賦權甚至更像是“舶來品”。一方面,中國文化數千年來就有天下為公、以公為善、以私為惡的基本觀念,這些觀念的根深蒂固,使得排他性產權的生成缺乏與之契合的文化土壤(韋森,2019:69—85);另一方面,不斷擴展的關系型社會中的血緣、地緣和業緣,又進一步加劇“集體”概念的剛性化。我國自古以來就崇尚“樂善好施”“雪中送炭”等傳統禮儀,并被視為中華民族集體主義文化特征的表現,而集體主義文化中的個體更會將助人行為看作是一種責任和道德義務(Miller等,1994:592-602)。幫扶互助作為一種社會美德本無可厚非,但集體意識實際上模糊了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界限,也就無法形成尊重個人和他人產權的文化精神。事實上,中國傳統農村熟人社會長期維持著一種地權模糊狀態。產權的模糊性進一步滲透并影響著鄉土中國的交易方式。鄉村的交易行為及其所內含的關系網絡、圈子文化乃至于由方言所表達的身份認同,呈現出與“市場邏輯”所不同的,以自我為中心,向外逐層信任減弱的“差序格局”運行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框架內,明晰主體、界定邊界、穩定地權,成為了我國農村地權制度改革的基本線索,與此同時,農業勞動力非農轉移與工農城鄉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由此帶來的轉換是,鄉村逐漸由熟人社會形態向由陌生人社會與熟人社會并存的社會形態轉變(秦中春,2020:1—6),鄉村治理的基本秩序也因此而發生了本質變化。其基本趨勢在于:一是從產權模糊走向產權明晰;二是由關系型交易轉向契約型交易。由此,產權界定與實施如何誘導鄉村善治并生成出國家視角的行動框架,是本文關注的核心話題。本文試圖從產權強度的基本概念出發,構建“產權強度—交易性質—鄉村治理”的分析框架,揭示新時期中國鄉村治理轉型的歷史嬗變及其內在邏輯。
2鄉村的性質:一個思想模型
眾所周知,在農業革命之前,智人部落過著被稱為“原始的富足”的狩獵采集生活。當時的大部分人都生活在小部落里,部落會隨著資源環境的變化而不斷遷徙。而這一切在大約1萬年前全然改觀,智人開始投入全部的心力,操縱著幾種動植物的生命,由此發生了一場關于人類生活方式的農業革命。這場革命被地理學家戴蒙德(2000)稱之為“人類有史以來犯的最大錯誤”,被歷史學家赫拉利(2014)描述成“人類史上最大的騙局”。其中,谷物的種植及由此導致人口的定居、村莊的形成與國家的造就,使得鄉村蘊含著國家治理的內在邏輯。
歷史上著名的文明,都建立在谷物生產基礎之上,如稷之于古老中國,玉米之于南美洲。歷史記錄中沒有以木薯、西谷米、山藥、芋頭、大蕉、面包果或地瓜立國的國家(斯科特,2019:147—184)。Mayshar等(2019)基于谷物與土豆種植的歷史研究證明,政治組織的發展程度與是否種植谷物緊密關聯。在主要作物為谷物的地區,政治組織多為國家(state)或大國(large state),而在以其他植物為主要作物和不種植作物的地區,政治組織的發展程度大多不超過大酋邦(large chiefdom)。事實上,谷物為政治組織提供了物質保障,是谷物而非根莖作物決定了國家的起源與人類早期文明的生成。
以谷物(最為典型是以水稻、小麥、玉米為代表的糧食作物)等實物的形式征收農業稅賦是歷史上眾多國家維護統治的核心手段,而監督作物種植及其產出物則往往是政府進行管制的重要方式(Carneiro,1970:733-738)。為此,斯科特按照“政治”標準將農作物分類為“集權主義”作物和“無政府主義”作物。就征稅便利性而言,“集權主義作物”的谷物,具有看得見、可分割、可估算、可儲存、可運輸等多個方面的無可比擬的優勢(Mann,1986)。第一,谷物的生長情況能夠直接觀測,便于征稅官進行監督,并根據其生長情況調整征稅時間及賦稅比例;第二,谷物果實便于分割、計量和評估,以便準確衡量賦稅額度;第三,谷物生長具有“有限生長”的特點,即成熟時間集中,時序一致,便于征稅者一次性征收完畢,從而與財政需求的可計劃性高度契合;第四,其收獲物便于運輸和儲存,征稅成本低。正是由于在集約生產、稅收評估、土地利用、地籍調查、存儲以及配給上的比較優勢,從而使得谷物被賦予了不可替代的交易成本優勢及其政治經濟學含義。而作為“無政府主義”作物的馬鈴薯、樹薯等,因長于地下,成熟期近一年,無需過多人力且易于隱藏,收獲相對費力、運輸不便且容易腐爛變質,從而隱含著作為稅收單位的高昂征收成本。
正是通過成本收益的篩選機制,谷物脫穎而出,并成為早期國家進行組織控制的工具性手段。斯科特(2019:95—119)提出的“農莊效應”思想模型,從谷物種植的視角為人們提供一個新的關于國家理論的歷史認知。由第一次農業革命帶來的谷物栽培與家畜馴養,農業與定居社群的結合促成了國家的形成,并進一步加劇了“相互強化過程”。一方面,農耕模式為國家聚集人口與物質剩余提供了支撐,另一方面,國家也憑借其強制與暴力推廣農耕與定居。由于谷物構成了國家財政的基礎,所以斯科特認為“谷物造就國家”。其中,谷物作為征稅單位不僅與國家財政保障高度契合,而且與國家邊界高度吻合。事實上,早期的國家空間,大多與谷物的種植空間重合,中華帝國如此,羅馬帝國亦然,肥沃新月地區也是這樣。正因為如此,國家疆域的稅賦管制的“圍墻”導致了雙向馴化的“農莊效應”:圍墻內的農耕國家,相當于一個封閉的農莊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定居農民馴化谷物、牲畜,從而馴化城墻內的自然生態;國家則馴化農民、農作,并從根本上馴化整個社會生態。與之對應,反向馴化程序也就隨之而來,即被馴化的植物動物通過國家的“征稅偏好”反作用于人類社會,從而導致人類社會適用于這些被馴化的動植物,由此走向“雙向馴化”的歷史進程。
在這個“雙向馴化”進程中,“農莊”對植物、動物和自然生態的馴化已經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并且獲得了歷史學、考古學乃至于生物學的多樣化證據。但農業耕作尤其是谷物種植如何馴化人類與社會生態,則需要予以關注。已有的實證研究表明,谷物種植不僅能夠造就國家性格與社會關系,而且能夠馴化人類的組織形式與行為方式。
一是對時間偏好的影響。谷物與農耕不僅決定著國家的起源,而且從不同的方面影響著今天人類的行為偏好及其選擇。例如,關于各國時間偏好或跨期選擇差異的形成原因,一直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時間偏好是決定個人行為的重要因素,而延遲滿足(delay gratification),則被視為一國財富積累的源泉。Galor等(2016:3064-3103)的研究發現,若一個地區的農業氣候條件能培養出更高產量的作物,該地區農民就會加大農業投資;從長期投資中能夠獲得高回報的體驗會通過適應、學習等文化途徑遺傳下去,最終導致該地區當代人群表現出更高程度的長期傾向(long-term orientation)。作者通過構建一個代際模型,清楚地刻畫了不同農業氣候條件下時間偏好的演化進程。文章基于哥倫布大航海時代(即公元1500年后的百余年)發生大規模作物品種傳播的自然實驗,通過測度不同國家15世紀前(舊世界)和15世紀后(新世界)作物的潛在最高產量,由此考察原生性作物和外生性作物的最高產量對當代時間偏好的歷史影響。分析結果表明,15世紀前農作物潛在的最高產量會顯著提高當代人的長期儲蓄傾向值;如果一國的農業生產力在大航海時代中得到較多提高,該國國民的經濟行為也同樣會在此后表現出更多的長遠性。此外,作者還發現祖輩生活在更高產量地區的族群會更易于接納科技創新的成果,表現出更高的儲蓄率、更低的吸煙率。從而證明,農業氣候、作物適宜性、谷物產量,能夠歷史性地塑造當代人的時間偏好及其行為方式。
二是對信任模式的影響。農業的耕作方式也深刻影響著今日中國村莊的社會信任。信任是社會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區域間的社會資本差異一直是學界研究的熱點。費孝通(2019:26—34)認為鄉土中國的信任結構表現為一種“差序格局”,而Weber(1951)等學者更是直接把中國歸入了低信任度社會。但中國的村莊社會并非一個同質的共同體,北方的一般性信任水平明顯高于南方,而南方更多地表現為受限制信任模式。這種信任模式的異質性源于哪里?Talhelm等(2014:603-608)指出中國南北文化差異源于“南稻北麥”,是耕種方式不同導致了南北文化的不同,從而提出了所謂的“水稻理論”。丁從明等(2018:579—608)基于“南稻北麥”的種植格局,研究了農業種植方式對中國南北方信任模式的影響。分析表明,南方水稻區家庭與村莊內部的短半徑協作需求(灌溉與換工),誘發出親友近鄰間更高的受限制信任模式;北方小麥區為應對農忙期種植壓力而誘致出的異地雇傭關系,則拓展了協作半徑,進而發展出跨越血緣與地緣的一般性信任模式。文章還進一步驗證了信任觀念在代際之間的“復制”與傳承,表明傳統的農業種植方式持久地形塑了南北方的信任模式。
三是對社會等級的影響。盡管對國家和等級制度的形成機制存在爭議,但主流理論均強調農業生產力提高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因為,谷物產量增加所帶來的剩余,才誘發了精英階層的崛起,從而能夠養活專業化的官僚、軍隊及其他專家群體。但Mayshar等(2019)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決定等級社會形成的誘因是谷物的高可侵占性而非其產量的高低。其前提條件是,第一,相比于塊莖作物,谷物更易于被土匪強盜掠奪;第二,當谷物種植的收益明顯高于塊莖作物,且農民對搶劫缺乏有效的防止措施,那么,通過支付一個低于搶劫機會成本水平的稅賦,以養活一個精英群體以威懾和打擊土匪,則是經濟合理的。由此,是谷物而不是塊莖作物生成了社會等級結構。基于對公元前50年至2000年159個現代國家大跨度的面板數據的實證檢驗發現,當谷物種植比根莖作物更高產時,“無政府狀態”的自然社會就會孕育出一個更復雜的等級制度,且這一結論具有穩健性。顯然,中國不僅有著谷物種植的悠久歷史,而且被馴化為以稻麥為主食的素食型國度。歷史學家王家范(2001:166)指出,中國歷史上的賦稅絕對值的算術級數累進,實際上抵消了唐宋明清以來農業增長所帶來的全部積極成果。這顯然與我國廣泛進行的“集權主義”谷物種植及其管制緊密關聯。不僅如此,橫征暴斂還導致了不斷膨脹的等級體系與官僚體系。漢朝官員總數大約7000人,唐朝大約18000人,北宋大約34000人,明朝中期則達到10萬人之多(倪玉平,2021:110—112)。
四是對村莊秩序的影響。水稻種植能夠誘導社會規范的形成。其作用機制在于:第一,水稻的種植需要耗費大量的勞動力,相當于種植小麥的兩倍。為了保障勞動供給,水稻種植區的農民經常需要進行換工,盡管小麥種植也可能出現換工,但是水稻種植的換工更加嚴格和有約束力,小麥則比較松懈。如果農民讓別人幫工而自己不能幫助對方的話,則需要雇傭工人作為回報,但是雇傭勞動力是高成本且低效率的。由此,換工導致村莊形成了嚴格的互助規范。第二,水稻種植對灌溉的需求使得農民之間需要更加嚴格的集體行動。一方面,基于灌溉設施的公共產品特征,使得農民無論是往溝渠放水還是從溝渠取水,都會對其他農戶造成影響從而具有外部性;另一方面,灌溉設施的修建與維護,均需要村莊集體成員之間的合作協調,需要對個人行為進行約束與規范以規避搭便車。因此,水稻種植能夠演化出一套嚴格的村莊秩序。Talhelm等(2020:19816-19824)為上述判斷提供了實證支持。作者利用中國2019年11000個觀測值的分析表明,稻區的人們具有更加嚴格的社會規范。在對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化水平、其他作物種植、人口密度、群居方式、環境威脅等一系列可能的干擾因素進行控制之后,均驗證了結論的穩健性。由此可以認為,南方村莊的社會規范要比北方顯得更為嚴格與復雜。
可見,農業造就了國家,也造就了村莊;谷物的“集權主義”性質,不僅構成了國家管制的工具性手段,而且還成為形塑社會文化與村莊秩序的制度性“基因”。所以,鄉村從來不是自發形成或自然演化的結果。歷史上那些居無定所的牧民、狩獵采集或游耕者,早期位于中南半島上的那些遠離河谷地帶以種植塊根作物為生的部落,與其說是自發選擇的結果,還不如說是躲避征稅的策略與逃避統治的“藝術”(斯科特,2016:39—48)。從“農莊效應”模型可以理解,谷物與農耕、定居與村落,既是國家及政治組織形成的根源,也是國家管制及治理的結果。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認為,村莊是農耕尤其是“集權主義”作物種植的結果,是農業自然生態與社會組織生態雙重馴化的產物,是國家控制社會并節省管制成本的重要機制,有著與生俱來的政治經濟學含義。也正因此,作為形成農耕文明土壤的農地產權關系與權利享益格局,成為理解國家管制與民治博弈關系中村莊運行秩序形成的核心線索。
3鄉村治理:產權強度的分析框架
(一)產權強度的分析線索
1.產權界定與產權實施
產權是關于財產的權利,可以理解為資源稀缺條件下人們使用資源時的權利,或者人們使用資源時的適當關系、規則以及破壞這些規則時的處罰。Barzel(2015:719-723)從“法定權利”和“經濟權利”兩個層面區分產權。“法定權利”是國家承認的屬于特定主體的資產,即行為主體依法對財產進行占有與使用的排他性權利;“經濟權利”是指行為主體處置資產各種功能屬性的權利。所以,產權有兩個層面,分別是“產權界定”與“產權實施”。
市場交易的實質,不在于表象的物品與服務交換,而是其背后權利的交換。所交易的物品的價值,不僅取決于其有用性與稀缺性,更取決于交易中所轉手產權的“強度”。產權強度是交易關系與交易效率的重要決定因素,而產權強度的決定又源于產權的界定與實施。值得關注的是對產權的外在限制所誘發的產權弱化,這些限制在產權界定與產權實施中都廣泛存在。現實中存在的產權殘缺(德姆塞茨,1999)和削弱(菲呂博騰等,1994)都是產權弱化的表達并會導致人們行為的改變甚至扭曲。因為產權的減弱會導致物品及其有價值的屬性難以市場出清從而誘發租金耗散與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以產權界定與產權實施所構建的產權強度框架中,明晰的產權賦權是重要的,但產權主體是否具有行使其產權的行為能力同樣重要。由于產權的強度問題,使得同一產權在不同的實踐環境、對于不同的行為主體,都可能存在實施上的差異。為此,Alchian(1965:816-829)曾指出,產權的強度,由實施它的可能性與成本來衡量,這些又依賴于政府、非正規的社會行動以及通行的倫理與道德規范。Barzel(1989)進一步強調,由于產權的競爭性特征尤其是行為主體能力的此消彼長,人們對資產的權利并非永久不變,而是他人企圖奪取、自身直接排他和“第三方”進行保護的努力程度的函數。可以認為,產權強度是政府代理下的國家法律賦權、社會認同(或社會規范)與產權主體行為能力的函數。三者分別表達了產權的合法性(賦權)、合理性(認同)與合意性(能力)(羅必良,2019:17—31)。
2.產權強度:國家賦權、社會認同與行為能力
在國家狀態下,產權強度首先依賴于法律賦權的強制性,具有暴力性質的國家處于界定和行使產權的中心地位。國家是由特定范圍內的國民所組成的一個政治經濟共同體,政府則是代表共同體行使強制權力之合法組織。因此,國家代理人既可以基于社會收益最大化目標以制定一套中立的包容的對稀缺資源的競爭規則,但也可能會基于特定的宏觀調控目標、或者特殊利益而構建一套歧視性的產權制度。后者通過限制特定群體的排他性權利(或者是建立歧視性的法團產權制度)而制造模糊產權或公共領域。盡管這樣會導致產權弱化,但政府權力行使能夠憑借其合法性與絕對的談判能力,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控制公共領域和產權租金以獲得政府可以靈活配置的經濟剩余。在包容性產權安排中人們獲得的產權是能夠排他的,在歧視性產權安排中人們獲得的產權是殘缺的。
產權強度不僅強調產權法律賦予的規定,同時更加關注產權的具體實施,特別是產權實施中的社會認同和產權主體的行為能力。法律實施需要支付成本,成本的高低與社會認同緊密關聯(羅必良,2013)。一般而言,社會認同可表達為一套關于產權的意識形態,起著調節交易費用的功能。如果法律賦權是包容的,那么行為規范的一致性信念將形成整體的社會認同,激勵產權主體的生產性行為能力,降低產權實施的交易費用。如果法律賦權是歧視的,往往不能形成社會認同。一方面,即使人們在法律賦權面前并不具有完全的抗爭性,但隱形的爭權、偷懶等無疑將提高產權的實施成本,由此帶來的是社會總產出的損失。另一方面,歧視性法律賦權下產權主體的權利弱化將激勵其基于資源使用的分配性努力,抑制其基于資源利用和配置的生產性能力的改善。
產權主體所具有的排他能力、交易能力和處置能力,共同構成了產權主體的行為能力維度集。提升產權主體的行為能力,需要與法律賦權與社會認同相匹配。即使是通過法律賦權所獲得的產權,如果缺乏恰當的社會認同與道德約束,也勢必會導致每個參與產權競爭的主體,一面是農夫,另一面是武夫,從而導致分配性努力不斷被激勵,生產性努力不斷弱化,降低產權與資源的配置效率。事實上,一致性的社會認同往往可以替代規范性的規則和服從程序。在現實鄉村總能發現,一套關于產權的法律規定往往可表達為實際運行的鄉規民約。一致性的社會認同可以在產權實施的社區環境中構建一種產權保護和確保產權不減弱的互惠機制,特別是社會認同中的道德傳統能夠為人們提供關于現存產權結構和交易條件是如何成為社會主流意識的組成部分之合乎義理的解釋。這種社會一致認同中所內生的與公平、競爭相關的道德和倫理標準,有助于節約人們在產權行使中的交易成本。
法律賦權反映的是國家與產權主體縱向關系的一種權威機制,社會認同反映的是社會博弈與社群橫向關系的一種互惠機制,行為能力反映的是產權主體相互競爭的關系機制。因此,提升產權強度,不僅有助于促進市場交易,改善資源配置效率,增進社會福利,而且能夠規范人們的行為關系,形成良性的社會運行秩序,降低社會治理成本。
(二)地權強度、交易秩序與村莊治理
土地歷來被視為是農民的“命根子”(Udry,1996:1010-1046)。在中國鄉村社會,由土地制度所決定的資源的分配、占有和利用,是鄉村政治與經濟活動的核心內容。可以說,產權界定與實施中的地權強度是村莊交易秩序及其鄉村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礎。周其仁(2002:1—46)區分了三類土地產權的獲取途徑:一是經過自由市場進行契約交易所獲得的產權;二是通過一個被限制的或者由國家進行干預的土地市場所獲得的產權;三是通過國家強制的地權分配而完全不經過市場途徑所獲得的產權。在第一種情形下,農民擁有獨立的談判地位,并根據成本收益的合理預期決定是否持有或讓渡產權。但是,農民的這種獨立談判地位在第二種情形下打了折扣,而在第三種情形下幾乎蕩然無存。顯然,這三類產權的強度具有依次弱化的特點。不同的產權強度會誘致不同的交易秩序,隱含著不同的治理邏輯。
1.產權弱化、關系型秩序與村莊治理
鄉村是農業社會最主要的空間載體,鄉村內小塊土地上的個體家庭經營就是整個鄉村社會的經濟細胞。也正因為家庭個體細胞的孱弱性及其所具有的封閉性、分散性特征,決定了小農向國家賦權的“呼吁”力量往往嚴重不足。村莊的農耕本源與國家管制的工具性基因,決定了其地權獨立的有限性。特別是,一套歧視性的產權制度,必會造成小農產權排他性的降低和產權強度的弱化。第一,產權弱化意味著村社環境中無法形成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交易,而通過強化社會認同,構筑非正式的社會行動和村社通行的倫理與道德規范,成為保障交易順利完成的基本秩序。第二,當產權不明晰或合約不完全時,行為能力較強的人獲得“剩余權利”更有效率(Hart,1995)。并且,模糊產權意味著所有權的控制權缺乏保證,所有者不得不為其本應得的權利不斷進行斗爭和討價還價(李稻葵,1995:42—50)。不難發現,產權弱化將使得關系型交易成為村莊治理的基本秩序。
一方面,為了謀求生存并維持繁衍,基于血緣、親緣和地緣關系的農戶結成一個個小社區,依賴社區的力量解決產權保護與經濟生產上的難題。由于同一地域的長期共同居住,也使得村落內的村民具有了風險共擔、集體合作的生存共識并逐漸形成共同制定并加以遵守的村社規則和信任格局(費孝通,2016)。從防范地權風險的角度看,人情交換越多,就意味著保險系數越大,風險防范能力越強(馮必揚,2011:67—75),熟人間的關系交易因此成為重要的保險機制。土地交易關系僅僅是社會交互關系的一個方面,不可避免鑲嵌于復雜的關系網絡之中。土地可以作為連接社區和加強熟人間社會關系的工具,從而意味著地權交易往往表達為社會關系網絡的社區鎖定性與交易的關聯性。顯然,將地權交易、甚至是地權某個維度的交易“單獨重新締約”,無疑是對“共同秩序”的破壞。一個交易維度的關系穩定,依賴于眾多其他交易規制(緘默規則)形成的協同治理。盡管隱性契約并不能由第三方(法院或其他中介)來執行,但鄉規民約、聲譽機制、退出威脅則構成了關系型治理的可自我執行機制。因此,關系型的村莊秩序,隱含著非正式、關系型的治理結構。
另一方面,產權模糊形成的“公共領域”將激化村民爭奪“公共領域”租值。第一,村莊社會關系網絡密度所形成的團體力量決定了在利益爭奪中的比較優勢,家族勢力和親緣關系成為攫取地權的重要力量,人情往來及其關系資本則是爭奪地權利益的重要補充手段。第二,防止“公共領域”租值耗散的集體意識將在村社中形成“差序格局”、互為進退的人情“契約”關系,也造就了宗族、鄉族、村規民約等非正式的治理方式,通過約定俗成的基層規則來規范、約束人們的行為。由此不僅形成了一套依靠“鄉紳治鄉”“族長治村”“家長治家”的非正式治理模式,而且“家有家法”“族有族規”“鄉有鄉約”,進而形成了一個相對封閉且高度自治的村社運行體系(見圖1)。
2.產權強化、契約型秩序與村莊治理
一套具有足夠強度的地權安排必然是國家公平賦權、社會認同尊重、主體強能競爭共同協同的結果。一般地,較強的產權強度可以使產權主體具有資源配置的權能(資格)或者利益(動機),從而減少“公共領域”的租金耗散和契約不完全程度,強化契約型秩序的建立(羅必良,2013),促導村莊秩序向契約化和市場化的方向轉變。契約型秩序主要源自以下三方面。
一是產權強化將誘發人情網絡關系的弱化。包容性產權結構往往獲得廣泛的社會認同,也將激勵農民的生產性能力。產權強度的提升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民所獲地權的安全性與穩定性,農民的產權不僅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被社會環境與個人權威所保護,真正成為“自己”的財產,地權風險逐步收斂,傳統的以集體、家族社會網絡關系與人情隱形契約所形成的產權保護力量的存在價值得以弱化。除此之外,地權所具有的資源享益功能將強化農民的社會保障能力,確保農民可預期的財產收益,降低農民個人和家庭的社會風險,無疑,這將進一步弱化農民基于風險防范的人情往來和社會網絡關系維護。在法制規范背景下,風險防范和關系維系以求得權益維護的人情社會將不斷式微,而契約化、法制化的秩序得以確立,并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方式(馮必揚,2011:67—75)。
二是產權強化將改變地權博弈關系。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產權的排他對象是多元的,除開一個主體外,其他一切個人和團體都在排斥對象之列。產權主體作為獨立的行為主體,決定了該主體之外的無論是親疏遠近的主體均被排除在外,并且產權主體的產權受到法律的保護,產權主體之間交易行為的隱性契約關系和社區集體意識的價值將失去存在基礎,從而誘發農村治理“差序格局”和基于親緣地緣維系的傳統治理體系的撕裂與瓦解。在產權強度充分的產權體制中,產權主體將從爭奪“公共領域”租值轉變為保護并利用自己的產權,此時,產權主體之間建立法律契約關系將成為社會秩序的主要內容。
三是產權強化將激勵農民收益最大化的經濟理性。產權具有重要的經濟功能,一套包容性產權制度具有強化產權主體經濟人屬性的“意圖”并誘導產權交易的市場化。事實上,廣大農民原先所依附的情感關系已經向“情感+利益”關系轉變(于光君,2006:51—54),而且“差序格局”“鄉村版”也正向“原子格局”“城市版”轉型。隨著農村社區開放程度的提高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市場文化和經濟思維將逐漸取代傳統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顯然,包容性的產權制度將正式的經濟交易治理模式引入村莊,封閉鄉村的非正式治理規則逐步被打破,營利性規則將在交易活動中發揮主導性作用,村社成員經濟行為也將從風險最小化轉變為收益最大化;合作行為也會從關系型交易轉型為契約型交易(見圖2)。
4產權、交易與鄉村治理轉型
(一)農地產權:中國鄉村治理的簡要回顧
縱觀中國歷史,鄉村治理制度從秦漢時期的鄉亭制、隋唐時期的鄉里制、宋朝的保甲制,一直到民國的鄉村自治運動,都是以土地制度為核心線索的。新中國70多年的鄉村治理歷程,既積累了治理鄉土社會的制度和秩序傳統,也進行了向現代國家轉型中如何治理鄉村的曲折探索(劉守英等,2018:10—13)。簡要回顧70多年來的鄉村治理實踐,同樣可以梳理出一條以地權制度為核心線索的鄉村治理之道。
(1)土地改革與“耕者有其田”。新中國成立之初,農村存在幾個突出矛盾,第一,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還尚未根除并嚴重阻礙農村生產力的發展;第二,百年動蕩,使得農業、農村和農民普遍陷入破敗和貧困的狀況,亟需國家調整政策以使農民得以休養生息、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第三,“打土豪分田地”獲得了廣泛的革命動員,新中國成立后迫切需要國家改變農村土地分配關系以兌現“政治承諾”。此時中國鄉村治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農民土地賦權的問題。因此國家領導農民開展了土地改革,“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通過“耕者有其田”的地權“均分”方式賦予貧苦農民實實在在的地權。土地改革的實施對于迅速穩定新中國的鄉村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土改后,農業生產力也得以迅速恢復(郭書田,1993:5)。
(2)農業合作化與“消失”的土地支配權。土改完成后,黨著手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并號召互助合作以鼓勵農民加入互助組和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從農戶單干,到互助組、初級社,盡管農民土地私有的性質并未改變,但入社農民必須是以土地入股的形式由社組統一經營,勞動成果統一分配,僅保留了入股土地的分紅。此時土地的產權安排與農民經濟剩余的分享已經出現激勵弱化,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事實上已經失去了對土地的直接支配權。
(3)人民公社體制與國家指導的農業生產。從初級社向高級社的過渡,既是政治的需要,更是經濟的需要(Luo,2018:16-35),雖然并不符合當時中國農村生產力的實際,但在政治浪潮中迅速席卷整個農村。到1956年底,全國基本實現了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所有土地無償轉變為集體公有。緊接著,1958年全國開始建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體制,1962年經過調整基本確定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制度框架。這一時期農村經濟體制的特征是:全面實行生產資料集體公有前提下的統一經營、共同勞動和統一分配。人民公社時期,模糊的產權制度使國家對村莊的管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覆蓋。這一階段鄉村治理的核心線索可以歸納為“集權”,國家將農民土地的所有權與控制權收歸集體或國家。
(4)農村改革與賦權強能。在人民公社體制的集體勞動與計劃種植(以糧為綱)體制下,不僅達到了農業剩余的廣泛動員,而且有效支持了國家工業化建設。但“揠苗助長”組織方式的直接后果是農村經濟的發展遲滯與農民的普遍貧窮。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得以實施,農戶家庭經營主體地位得以確立,廢除統購統銷制度、松動戶籍管制制度、解體人民公社制度,使農民由受制變為自主,進而由自主升華為自由,從而迅速實現了農村經濟的騰飛。隨后,國家逐步通過國家立法和強化農民權能的方式試圖穩定地權并激勵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善農村的經濟發展環境。《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國家大法的出臺到新一輪農地確權登記頒證,均旨在強化地權的同時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財產權益。新時期鄉村治理的核心命題是“賦權”與“強能”。
新中國70年來的農村發展,以地權制度變革為核心線索,呈現出“農民分權—國家集權—國家賦權—農民強權”的鄉村治理的階段性轉換。改革開放以來對農民土地的“還權、賦權、強能”,產權強度的不斷提升將決定著中國鄉村治理正在發生歷史性轉型。
(二)產權弱化、關系型交易及其治理
1.人民公社:國家目標下的產權限制
眾所周知,新中國最初的土地改革及其私有制,是國家組織大規模群眾斗爭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產權的結果。事實上,從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到家庭承包的制度變革中,中國農民所獲得的農地產權都是完全不經過市場途徑而是由國家強制制度安排的結果。如果說土改時期的農地產權私有化是政治的需要(政權穩定與社會政治動員),那么隨之而來的土地集體化則既是政治的需要,也是經濟的需要(國家工業化原始積累)。其中,土地由農民個體所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為實施國家快速實現工業化目標及其關聯的經濟與行政計劃,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與之匹配的統購統銷、人民公社以及戶籍制度,作為國家獲取農業剩余的制度體系構建,使得集體所有制經濟完全處于國家的控制之下,國家成為了所有經濟要素(土地、勞動和資本)的第一決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集體在合法的范圍內,僅僅是國家意志的貫徹者和執行者。國家控制的集體產權,使一切排他性的制度安排成為多余,而取消了權利排他性,也就取消了資源配置的市場交易機制。
人民公社制度的典型特征在于:一是管地。法律名義上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地權實際上表現為國家控制。國家通過土地集體化和政社合一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集體產權的管制強化。二是管人。在以農為生、以農為業的農耕格局下,依附于土地的農村勞動力由公社或生產隊統一指揮、調配和使用。與之匹配的戶籍制度及其嚴格管制,幾乎徹底否定了農民個人對私產及自身勞動力的產權。三是管糧。為降低國家獲取工業化原始積累的組織動員與交易成本,國家限制了關系到國計民生與工業原料以外的農產品種植,“以糧為綱”與計劃指令使土地使用權本質上服從于政府,種植安排完全聽令于上級。與之配套的“統購統銷”制度,通過市場關閉與價格管制,基本排除了農民的自由銷售權和剩余索取權。
可以認為,人民公社的農地產權等級是扁平化的,表達為權威機制下國家與農民的縱向關系,地權幾乎被國家規制和壟斷。這樣的產權界定狀態,自然無法創造出有效的競爭機制與秩序,產權制度對經濟體制的激勵、配置、保險和約束功能無從體現。農民沒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土地的利用是低效的甚至是浪費的。由于農村任何資源產權都失去了具體明確的責任主體、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其產權安排幾乎不具有排他性,因而村莊內的橫向關系表達為村民與村莊或集體間的博弈格局,農民的分配性努力大大超過其生產性努力,在偷盜、“磨洋工”、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盛行的情形下,由集體(公社或生產隊)來對每個農業勞動者努力程度進行監督不僅十分困難,且費用極高,因此在公社制度下就無法實現“按勞取酬”,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就成為這一產權安排運行的必然結果;平均分配使每個成員的報酬與其努力的關聯極低,勢必導致勞動力資源的浪費與勞動效率低下,由此農業增長陷入停滯。
應該強調,統購統銷、人民公社以及戶籍制度作為國家獲取農業剩余的制度體系構建,不僅有效動員和支持了國家的快速工業化,而且大大降低了國家的組織成本和管制成本,有效保障和維護了國家意志及其戰略目標的貫徹實施。當然,農民為此做出了巨大貢獻和犧牲。
2.土地均包:維護公平中的產權弱化
家庭承包制改革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普遍表達為社區集體的每個成員都天然地平均享有地權。為了保證地權分配(界定)的公平性,從初始的按人均分土地使用權,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變化而重劃土地經營權,追求產權界定公平的調整永無休止且面臨著極高的運作費用。土地調整盡管滿足了農民對地權公平分割的訴求,但也因為地權不穩定與預期不足,引發了農民對地權行為能力的不足(見圖3)。事實上,土地重新調整不僅為等級體系中的權力尋租與機會主義行為留下了空間,而且也導致非正規力量及其關系型交易成為鄉村治理的基本格局。
(1)縱向關系:權威機制與社會等級。農地調整實際上是村民自治與國家治理實現平衡的重要基礎。一方面,農地調整作為一種自發的行動規則,不僅能夠響應農民對地權分配的公平訴求,而且也能滿足維護社會穩定的“國家意圖”(李尚蒲等,2015:18—33);另一方面,農地調整作為動員手段(或激勵機制)可以幫助地方基層政府完成國家任務(如2006年之前的農業稅征收)。農地“均分”機制的生成從人民公社時期中央政府與農民“面對面”的兩極模式,發展成為“農民—村莊—地方—中央”多等級之間的談判、溝通和交易。這意味著,國家的賦權在等級體系的傳遞過程中可能消減產權強度,農民獲得的產權依然存在弱化的可能。可以認為,農地調整時期的多等級體系中,農民合法的權利得到社會認同是多方博弈的結果,也決定了農民行使權能的能力受到束縛。
(2)橫向關系:村莊博弈與村社集體。在鄉村社會中,土地所有權形式和使用權占有機制是多元的,土地產權總是鑲嵌在鄉村價值、習俗、親屬模式、家戶結構等社會因素之中,它與鄉村治理秩序具有復雜的內在聯系。其中,農地調整是中國鄉村集體行動、合作行為和關系交易的重要制度誘因。一方面,農地調整是村莊集體土地產權重新界定與分配的集體選擇,從而決定了以親緣、血緣、地緣關系所維系的關系體系對土地分配產生重要影響并關聯村莊地權的界定和行使(于建嶸,2012:3—6),另一方面,農地調整所弱化的產權安全性和穩定性決定了農戶之間并不存在嚴格意義的市場交易,基于信任機制的關系交易成為農村經濟交易活動的普遍形式。而且,集體土地產權界定與分配也更多表現為農戶個體與村集體的博弈,從而誘發農戶之間基于共同利益訴求的關系格局。地權模糊引致的“集體意識”及群體行為邏輯決定了集體行動、互助行為和關系交易一度成為鄉村秩序維護的治理線索。
(3)內部關系:信任、差序、關系型交易。農地調整時期的村社內部,人情規則成為農戶間經濟活動的重要規則并伴隨著農戶之間非正式合約的達成。血緣、地緣和親情關系越緊密的交易對象往往處于行為主體信任差序的中心位置并成為經濟交易的首選對象。事實上,在熟人社會與相互依存的社會網絡中,其關系強度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頻率、互惠與彼此義務的認可度及可信賴性,基于社會關系資本而形成的信任成為保障人情規則和關系交易得以自我執行的最為有效的機制(Granovetter,1973:1360-1380)。因此,鄉土中國關系型治理體系在維護交易秩序的過程中,熟人間聲譽機制、道德約束、關系網絡發揮著降低交易成本、規范交易活動、實現有效治理的重要作用。
(4)歷史必然性與面臨難境。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剛剛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處于提速階段,一方面,國家還無法提供充足的非農就業機會以匹配農村相當規模的非農就業需求,農地調整的均分機制依然發揮著生存和就業兜底的重要制度功能;另一方面,改革開放的大格局也客觀上需要一個穩定的和可以滿足農業稅繳納的農村環境,而農地調整的平均賦權方式不僅能夠匯聚農民普遍的支持,而且可以完成廣泛的生產動員。從鄉村治理秩序的角度看,家庭聯產承包制改革以來,基層治理的機制缺位和地權頻繁調整誘發的農民產權弱化,使得以血緣地緣親情為核心的關系機制在重塑村莊運行秩序的同時,維護著村落社會的合作行為和集體行動(孫秀林,2011:133—166)。可以說,這一時期,熟人社會的信任機制與“差序格局”的關系機制,是鄉村治理的重要組織資源。但問題是,農民產權弱化誘發的關系型治理模式也面臨著突出困難,其運行機制是鑲嵌在農村熟人社會中的,其中的利益和權利關系往往具有隱蔽性而非清晰可觀測的。其中聚集著“差序格局”特殊人群的信任以及“土圍子”式的依附群體,將提升國家治理與法律治理的成本。特別是地權弱化中農民對于宗族鄉族等非正式力量的依賴,極易導致國家基層的法律實施缺位和鄉村治理人群的歧視問題,由此誘發的是鄉村治理走入難境。
(三)產權明晰、契約型交易及治理轉型
農村改革以來,中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革表現出了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即以保障農戶生存安全而維護地權公平為主線的農地調整、以改善農戶生產投資行為預期而不斷強化的地權穩定,以擴展效率空間而逐步實施的地權細分與產權盤活,從而表達了中國農地制度的政策目標正在從“在效率導向中維護公平”轉化為“在公平導向中謀求效率”。但必須強調,新時期雖然穩定地權、明晰界定產權邊界成為我國農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線索,但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并未改變,且成為農村地權明晰和交易關系運行的制度根基,并在長期的農村地權實踐中持久發揮著保護農民基本土地權利的保障機制,維護農民生存和發展的長效兜底機制,彰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制度優勢、破除“私有制神話”的信念表達機制。
1.強化農民地權強度:以賦權強能為線索
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鼓勵農地向種田能手轉移。1988年《土地管理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頒布,國家才正式以法律形式承認村集體土地的流轉權。但這僅限于集體層面的部分還權(孔涇源,1993:65—72)。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新的變化在于:第一,強化了產權的法律認可。從國家法律層面界定農戶承包耕地的權益30年不變。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進一步承認土地承包權是農民的財產權之一。第二,地權穩定性明顯提高。一系列的規定,如“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等,從而徹底改觀了頻繁的農地調整狀態。第三,產權強度顯著提升。一方面保障繼承權。如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另一方面,保障產權轉讓權。《物權法》進一步規定對荒地等的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此外,相應的收益權也得到了保護。從2006年開始,幾乎歷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會提及鼓勵農民在自愿、有償、依法的原則下流轉農地。這一時期中國政府的政策努力重點是將農地流轉權利歸還農民,并不斷放松對農地流轉的管制。
2009年試點并于2013年全面推廣的新一輪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強化地權的同時力圖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財產權益。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國政府明確了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轉、繼承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在二輪承包到期后承包期再延長30年,完善承包地的“三權”分置制度。很顯然,在中國的農地制度改革已經完成對地權的管制放松與還權于農的基礎上,2009年以來的進一步努力則集中于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財產權益、強化地權的功能屬性。
2.從關系治理轉型契約治理:基本事實
市場的基本精神是自由與平等。市場經濟是一種非人格化的經濟,即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每個人都有權利買賣自己需要或擁有的產品,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與自由交換的權利。與之相應的還包括對產權(財產)的敬意和自覺遵守契約原則行事。任何商品經濟發達的民族都不僅以完善的民商法規作為其全部經濟活動的基礎,而且絕大多數人在此基礎上還被嚴格訓練成自覺遵守契約原則行事,并形成與此相適應的社會倫理規范。顯然,法律賦權、社會規范等所提升的產權強度將誘使基于契約關系的市場型交易的良序運轉。
斯密指出,勞動分工有助于提高勞動效率,而且“勞動分工程度受制于市場范圍”。然而,在機會主義尤其是敗德行為普遍存在的前提下,以習俗、道德為基礎的資源配置方式和社會組織方式不適應大范圍的交易要求,也無法在此基礎上擴大交易的范圍。可以認為,在有效的財產權利保護制度、發現勞動分工好處以及出現與市場制度相適應的信念體系三者當中,缺少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出現市場制度,它們共同構成了市場的全部內容。因此,提升農民產權強度的重點,在于法律賦權的非歧視性、農民行為能力的提升以及社會對農民權益的認同與尊重(見圖4)。顯然,新時期以來,以“賦權強能”為線索的產權制度改革將誘發市場型交易秩序的形成。
中國農村也出現了一系列由關系治理轉型為契約治理的典型現象和事實。
(1)農地流轉的締約對象。Wang等(2015:220-235)對全國6省的調查顯示,農地村內流轉的農戶比例已經從2000年的95.67%下降至2009年的85.47%。何欣等(2016:79—89)利用全國29省的農戶調查數據的研究顯示,發生在小農戶之間的流轉比例從2013年的82.6%下降至2015年的76.3%。農業農村部經管司《中國農村經營管理統計年報》數據顯示,村莊內部的農地流轉規模占總流轉規模的比例從2006年的67.33%降低至2016年的55.18%;2013年—2015年,中國農戶承包地出租給本鄉鎮以外人口或單位的面積以年均17.96%的速度快速增長;2008年—2015年,簽訂書面耕地流轉合同的份數以19.69%的年均增速增長。2009年—2015年,簽訂流轉合同的耕地流轉面積年均增速為24.89%。不僅如此,仇童偉等(2019:128—144)基于2015年全國29省農戶調查的證據顯示,在與熟人發生的流轉交易中,分別有50.9%的轉出戶和52.5%的轉入戶是出于營利性動機進行的農地流轉。這些事實表明,以熟人網絡和關系交易所維系的傳統“關系型”村莊治理體系正在不斷松動并出現了結構性撕裂的趨勢。實證結果進一步證實了地權明晰與穩定將誘導傳統鄉村的“關系型”交易向“契約型”治理體系的轉型。基于中國家庭金融調查(CHFS)和中國勞動力動態調查(CLDS)的追蹤數據,通過設置準自然實驗考察農地確權政策對農戶土地流轉行為的影響發現,農地確權顯著抑制了土地的熟人流轉,誘導地權交易呈現出非熟人出租、締約期限延長的市場化趨勢。
(2)農地流轉的租金生成。2011年—2012年全國26省的調查數據顯示,親友鄰居間的流轉租金已達到324.4元/畝·年。2013年廣東調查顯示,親友鄰居和本村農戶間的流轉比例在下降,且租金水平較之前有明顯提高。2014年—2015年針對江蘇省、江西省、遼寧省的農戶調查則表明,將農地流轉給本村農戶的轉出戶比例僅為45.46%,且租金水平達到了330.7元/畝·年。進一步對比了2019年經濟欠發達地區(即喀斯特地區,包括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和經濟發達地區(即廣東省)的農地流轉狀況。結果顯示,在喀斯特地區,分別有28.4%和26.53%的轉出戶將農地流轉給親友和本村農戶,同村農戶的書面合同簽訂率則達到了28.32%;同村農戶間零租金比例低至41.59%,且平均租金達到了482元/畝·年。廣東省調查更是表明,熟人間流轉的市場化程度達到了較高水平。具體而言,僅有27.09%的轉出戶將農地流轉給親友,其合同簽訂率則達到了20.29%,且平均租金為1022.4元/畝·年。進一步利用中國家庭金融調查(CHFS)數據的分析表明,不同流轉對象的農地租金出現趨同現象,農地流轉“差序格局”逐漸瓦解,并可能刺激人們的經濟理性從而導致流轉農地的“非糧化”,加大糧食安全壓力和村莊現代經濟行為的宏觀治理難度。上述證據表明,農地流轉市場化程度在不斷提高,熟人流轉非人格化趨勢正在發生,鄉村經濟交易秩序正在發生本質改變。
(3)人情交互關系的弱化。與此同時,表達傳統村落社會網絡關系的人情往來,也出現了新的變化。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的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農村居民的人情禮金支出占年收入的比值從2009年的14.7%下降到2015年的12.1%,2018年進一步下降至10.1%。中國勞動力動態調查(CLDS)數據也顯示,農村居民家庭禮品禮金支出額占農戶收入比從2011年的10.79%下降至2013年的10.01%。以上事實表明,中國農民的人情往來呈現出逐漸弱化的趨勢。基于中國家庭金融調查(CHFS)的準自然實驗分析表明,農地確權顯著降低了農戶基于人情世故的禮金支出。從而表明旨在明晰與穩定地權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撕裂中國村社傳統的人情和關系網絡。不僅如此,地權明晰能夠顯著改善村莊社會農民間的人際關系,已確權農戶的鄰里互助程度顯著高于未確權農戶。盡管地權明晰因降低宗族內部目標的統一性而弱化了其互助水平,但卻因化解不同農民之間利益的沖突性而提高了一般農戶的互助水平。農地確權正在誘導村莊社會差序格局的重要轉型。
(4)鄉村治理機制的轉變。鄉村傳統的治理力量與國家治權正在發生不同程度的“碰撞”,改變著傳統的村莊治理秩序并作用于村莊資源配置、村社成員的安全感以及鄰里關系。利用中國勞動力動態調查(CLDS)數據的分析表明,宗族間的相互制衡、宗族面臨弱者反抗和政治介入時的自我約束,均具有穩定地權,促使村莊資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具體來說:第一,宗族間的相互制衡會使得農地調整更容易按照村民訴求進行;第二,當村莊農業勞動力占比提高及農地重要性提高時,宗族力量對比失衡對地權穩定性和農地流轉的抑制性會被有效削弱;第三,隨著政治介入與政府干預,宗族按照勢力配置村莊地權并抑制農地流轉的行動邏輯將被有效限制。研究表明,農地確權不僅沒有弱化村莊的德治水平,而且能夠在抑制宗族勢力、弱化差序格局的同時,有效改善農戶之間的互助合作關系(羅必良,2021:30—32)。
總體而言,在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框架內,地權逐漸走向明晰和穩定,農民產權逐步強化,中國農村社會的交易秩序和治理模式正在發生重大轉型,其基本趨勢是,一方面逐步撕裂由親緣地緣所維系的以關系型交易為基礎的傳統村社治理秩序,另一方面以契約化、正式化、法制化的現代化方式重構村莊治理體系。
5結論與討論
本文從產權強度的基本概念出發,構建“產權強度—交易性質—鄉村治理”的分析框架,試圖揭示新時期中國鄉村治理轉型的歷史嬗變及其內在邏輯。主要結論為:
(1)產權制度是一種基礎性的經濟制度,但產權的不同形成方式隱含著不同的強度。產權強度決定著產權實施,是政府代理下的國家法律賦權、社會規范與產權主體行為能力的函數。一套歧視性的產權制度安排,一方面必然引發行為主體產權的弱化與產權租金的耗散,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必然引發交易秩序的無序,并進一步使得關系型交易成為村莊治理的基本秩序,導致高昂的社會交易成本。從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到家庭承包的制度變革中,中國農民所獲得的農地產權都是完全不經過市場途徑而是由國家強制制度安排的結果。為了降低國家直接分配的土地產權易于被改變的可能性,產權的開放流動與市場的契約交易就顯得格外重要。因為公平公開的市場交易能夠強化社會規范。
(2)“產權弱化—關系型治理”和“產權強化—契約型治理”是農地產權與鄉村治理的基本命題。由產權賦權和產權實施所決定的農民土地產權強度,是中國鄉村治理演變的核心線索。回顧新中國70年的農地制度變革尤其是改革開放40年來鄉村社會發生的變化,中國農村經歷了從國家管制一切,到國家還權,再到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與廣泛開展農地確權的“賦權強能”演變歷程。同樣中國鄉村治理模式也發生了從“關系型治理”到“契約化治理”的歷史嬗變。必須高度評價中國農村改革以來的政策努力,從農戶家庭產權主體地位的確立、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頒證,由此所形成的明確且分立的產權,不僅有助于構建開放競爭的農地產權流轉市場,而且能夠在市場發育與交易秩序擴展進程中強化產權的保護、尊重與契約精神。經由市場交易的產權具有程序規范的合法性、社會認同的合理性、自愿參與的行為性,既能夠強化產權強度,擺脫關系型鄉土社會的相互依存與路徑依賴,又能夠促進資源配置效率的競爭性改善,擺脫熟人社會關聯性交易的社區封閉性與“差序格局”。但也必須認識到中國鄉村契約化秩序的構建是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框架內完成的,中國鄉村契約化治理是在“公平導向中謀求效率”,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鄉村善治特征。
(3)盡管初始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存在產權模糊的歷史情境,但所有權、承包權與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從而將以所有權為中心的賦權體系向以產權為中心的運作體系轉變,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的產權邏輯。第一,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以保護弱者并維護公平的基礎上,凸顯了產權運作的中心地位,促進了交易關系的契約化與規范化轉型;第二,在維護農戶家庭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開放和盤活土地的經營權,不僅有助于誘導農民的生產性努力,提升農民的行為能力,而且顯著改善了村莊人際關系、交易秩序與治理績效;第三,主流經濟學認為“私有制是最有效的”。然而,沒有任何一種產權形式在任何情形下都總是有效率的。忽視制度目標而籠統地討論制度效率,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中國鄉村治理的階段性演進歷程表明,不同的階段有著不同的制度目標,需要構建不同的地權制度與鄉村治理體系。事實上,中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在國家賦權、社會認同與行為能力促導產權強度不斷提升的基礎上,正在形成一個“國家有作為”“社會有認同”“人民有參與”的法制、德治與自治相結合的多元且包容的鄉村治理體系。中國的鄉村治理,走的就是一條以地權制度變革為主線,由此實現“因地而治”,進而“因治而序”的道路模式,彰顯了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
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框架內推進產權明晰與穩定的法制化,誘導產權實施及其交易的契約化,由此形成的市場化邏輯將成為村莊治理現代化的核心線索。但必須重視的是,由地權法制化、契約化與市場化所推進的村莊治理結構的轉型,在打破原有傳統治理體系的同時,可能誘發村莊秩序及其治理的潛在風險。原因在于,從宏觀層面來說,由于我國農村地域廣闊,法制建設尚未健全,在轉型過程中期待村社內實現完全的法律和契約治理并不現實。一旦農民由依附土地的生存邏輯轉向為產權實施的利益最大化邏輯,村莊秩序的維護將可能面臨因利益摩擦所引發的新的風險。從微觀層面而言,交易行為的契約化也并非一勞永逸,契約的不完全、正式契約的剛性特征,均隱含著高昂的交易費用與治理成本。必須強調國家農地確權的基礎性制度功能和農村社區人際信任機制的輔助性制度功能的互補。因此,村莊秩序的形成、維護與治理,仍需動員傳統的組織資源與道德力量,利用熟人社會中的聲譽機制、誠信機制和道德機制加以規制,從而構建法治、自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強調產權明晰的“雙刃劍”效應。邏輯上而言,經濟增長績效一般來源于產權明晰情境下的市場競爭。由產權及其市場競爭所激勵的行為努力、要素配置與競爭性交易,是改善經濟效率的核心線索。問題是,不同的行為主體,其行為能力總是存在差異。同樣的產權安排并不保障市場參與主體的平等享益。事實上,農民及低收入群體往往在產權實施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進而導致其相對收入不足成為常態。與之不同,“綠水青山”既是自然財富,又是經濟財富。生態環境產權的公共性及享益的非排他性,決定了生態福利是緩解相對收入差距,進而改善農民幸福感的重要機制(羅必良,2021:54—64)。“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環境保護與生態發展,不僅是一種生活方式賦權、生活質量強能,更是一種包容性發展。而強調“以人為中心”的包容性發展,不能僅僅滿足于物質上的豐裕,更要謀求人與人、人與自然的融合。因此,破除“收入神話”,增進農民幸福感,必須建立廣義的生態福利觀。在鄉村善治中,必須重視農村生態環境建設,以生態宜居增進農民幸福感,賦予農民更為充分的發展權利,從而在自由、平等、和諧的生活環境中追求幸福生活。
(注釋與參考文獻略)
(作者羅必良系華南農業大學國家農業制度與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耿鵬鵬單位為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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