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農業和家庭經營條件下,分散小農戶的農業生產主要用于維系生計的自給自足,少量用于出售的也主要為初級農產品。初級農產品的加工、銷售會產生豐厚的利潤,但是這些環節一直以來都與農戶、農村關聯性不強,主要利潤被加工企業、中間商和零售商賺取。農民合作社通過共同投資、分享資源、共建品牌等方式,對初級農產品進行統一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可以將這些中間環節的利潤更多地留在農村,再通過社員之間的利益分享機制讓所有社員平等分享利潤,從而增加農民收入。
區別于其他行業,農業生產和經營更加緊密地依賴于自然環境,也最容易受到自然的影響,農業是自然風險最大最集中的行業。除了自然風險,農業生產的周期性和農產品的易腐不耐儲性造成農產品供給對市場價格的反應滯后,市場供需平衡難以實現,而農產品市場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對稱進一步加劇了市場風險。農民合作社通過與相應農產品交易市場聯系,可以將市場信息及時反饋給農戶,引導農戶合理開展農業生產,促進農業區域化布局,提高農產品的異質性,并以其自身優勢提高產品的議價能力從而獲得優惠的供銷合同。同時,農民合作社還可以從社員的入社會費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風險基金,對于因自身不可控因素造成農業生產虧損的情形,利用風險基金進行相應補償。
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建設農業強國進程中,應該采用“土地家庭經營+農民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的模式對農民合作社進行重構,使之成為廣大農民分享農產品加工和流通環節利潤的重要載體。在這種模式下,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經營,土地產權和生產資料為農戶私人所有,但是通過農民合作社的組織和整合為小農戶提供“縱向一體化”的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服務,農業生產實現社會化,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與之配套的是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農民合作社相較于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只是對傳統農業家庭經營形式進行改造,幫助農戶增加收入,而不是要剝奪和榨取農戶,更不是通過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機制去淘汰小農戶。因此,農民合作社重構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保持土地家庭經營的形式不變,將實現與小農戶合作共贏作為發展目標,這就要求保持土地的家庭經營自主權,保障土地產權和生產資料的私人性。農戶在家庭經營的土地上按照農民合作社的生產和技術要求生產農產品,將農產品賣給合作社可以獲得銷售利潤,還能夠以社員的身份分享合作社在加工、銷售環節產生的利潤。政府應該建立健全扶持機制,鼓勵和引導農民創建為其自身謀求權益的合作社,為農民合作社提供培訓和技術支持,提升組織能力和運營效率,從而協助小農戶對接大市場。
農產品物流環節面臨的低效率、高損耗、高成本,是我國小農戶在大市場中所面對的主要困難。物流體系建設滯后是造成我國在農業勞動力成本遠低于發達國家的背景下,農產品價格普遍高于這些國家的關鍵原因,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也就缺乏競爭力。供銷合作社作為我國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重要制度資源,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建設農業強國進程中應該因地制宜對臃腫、低效的龐大供銷社體系進行改造,將其納入新型的農民合作社,借此建立一個新型的農產品物流體系。由農民合作社與政府協同設定農產品規范化、標準化的包裝和分級,通過各級供銷合作社進行儲藏和運輸,再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最終通過超市、零售、電商等不同渠道送達消費者,形成從田間到餐桌的完整物流體系。
因此,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社有效運行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可以為小農戶提供集耕、種、管、收、加、儲、銷等為一體的農業生產“全鏈條”服務。鼓勵和引導農民創建合作社,同時建立完善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將分散的滿足自身消費為主的小規模農業經濟改造成為能夠適應現代化大市場的社會化生產形式。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博士后。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書屋》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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