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西奇教授的《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研究》可謂恢宏大作:16開本,700余頁,82萬字;上始于西周、春秋戰國,下至明清、民國;從經史文本、各家學說到文物考證,從整體性描述到專題探究,從史料辨析到史觀闡發;以點帶面,深入開掘。這本著作對歷史上中國國家的基層控制制度的文獻有重要貢獻:作者在這一領域中的梳理考證碩果累累,提供了整體性和系統性資料;這一主題連接了國家建構領域中的若干重大研究問題,如國家建構的向下延伸(皇權下縣)、基層社會秩序、一統性與多樣性等課題,為學界提供了進一步研究與思考的諸多線索和啟發。
我自告奮勇寫這個書評,有幾重動機:其一,這個題目與我的研究有關,我希望能夠借此機會汲取知識,激發思路;其二,我知道讀史學專著門檻極高,欲置己于難堪之地,以便認真閱讀思考;其三,近年來我陸續接觸到這個專題的文獻,有些想法,也想借此機會整理一下,和史學同人對話。要說明的是,這是一本史學著作,作者著力于就相關主題進行各種史料考證和史學闡釋。我非史學科班出身,對這些專業性研究成果的評定不能置喙,本文僅僅是從社會科學的角度對本書的內容和意義加以解讀和討論。
作為王朝基層控制的鄉里制度
長期以來,關于中國國家建構歷史的研究文獻有頭重腳輕和碎片化之嫌。所謂“頭重腳輕”是指,國家上層諸方面,從人事、事件到制度和思想,均得到極大關注,但有關國家控制的基層實踐的知識則甚是匱乏,許多領域近乎空白。近年來蓬勃發展的地方史、家族史、法律史等領域不時展示出基層控制和組織的不同側面,但對中國這樣一個有著復雜多樣性和漫長歷史進程的大國來說,這些研究工作所涉及的方面實在是不及萬一。所謂“碎片化”是指,這一領域中的史學成果多以斷代史或專題研究呈現,不同朝代間邊界重重,全貌難窺。在這個大背景下,魯西奇教授的這本著作對中國歷史上王朝統治的基層組織制度—鄉里制度—做了系統、細致的發掘和整理,極大地推進了這個領域的知識積累。作者闡述了這一主題的意義:“鄉里制度乃是王朝國家統治的基礎?!保╬.5)進而,書中引史學家白鋼之言指出:“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這是古代中國不同于中世紀西歐的地方。”(p.5)王朝統治的基礎要素,如賦稅勞役、教化治安等均建立在鄉里制度之上,可謂社會根基所在。
如書名直白所示,本書是一部關于中國古代鄉里制度歷史演變的研究著作。依作者定義,“所謂‘鄉里制度’,簡言之,就是由‘鄉’‘里’構成的鄉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國家立足于統治的需要而建立的、縣級政權以下的、直接或間接地控制鄉村民戶與地域,以最大程度地獲取人力與物力資源,建立并維護鄉村社會秩序的控制制度(p.6)。”作者如此界定本書的研究范圍:“鄉里制度屬于行政管理制度”,因不同朝代而異。作者區分了“鄉村自治制度”與“鄉里控制制度”,強調“前者是在諸種形式的鄉村豪強力量的主導下,建立并維護鄉村社會的秩序,其目標在于最大可能地占有鄉村經濟與社會資源;而后者則是王朝國家權力自上而下地控制鄉村社會,建立并維護國家統治的秩序(p.14)。這一著作主要著眼于后者。
這一著作的文本闡述和討論點面結合,深入淺出,頗有特點。除了“緒論”與“結語”兩章,其他有關不同朝代鄉里制度的六章內容,起始于《周禮》鄉里制度,從西周時代及春秋戰國流變,歷經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宋遼金元,下及明清,溢至民國,按照歷史時期依次安排,追溯歷史脈絡,展示了鄉里制度的演變過程。各章起始,著眼于所涉朝代有關鄉里制度的重大問題,以文獻脈絡為線索,概括評估前人所論,然后從前人未及的縫隙之處,引出尚未解決的研究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發掘。作者在寫作過程中,通常在“技術性”的考證辨析之后,特意設置專門章節(書中有章,章中有節)對這些研究結果加以總結概括,彰顯意義。文中大量引用一手史料,均輔以當代語言轉述解說。文筆表達直接清晰,雖以專業風格寫就,但非專業的學者亦可閱讀理解。
這是一部研究性專著,有關各個朝代鄉里制度的呈現與討論,作者在認定學界“共識”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新的問題,辨析新的史料,澄清未決的疑問,展現出嚴謹的研究風格。例如,第一章從《周禮》起始,追根溯源,發掘西周史料(也包括金文材料),從國野之間的差異來辨識上古時代的基本組織方式,如閭、里、邑、族的意義。隨后延伸到對于西周時代鄉里控制架構的討論,及至春秋戰國時期這些制度在各國的流變,特別是從以血緣為基礎到以地緣為基礎的轉變。在第二章“秦漢制度”中,作者不是依通常說法,簡單地從漢承秦制來“由漢推秦”,而是依據“可信的秦國與秦代史料來呈現秦國和秦代的鄉里制度”,特別著眼于秦在統一六國后,將其鄉里制度推行至六國故地這一歷史過程,來考察其間體現出的區域間差異性。例如,作者借用“秦令”與“楚俗”之別來辨析秦的鄉里制度在統一后在楚地的實施情況,從“秦式鄉里制度在楚東國故地的實行”的時間性(p.172),注意到“秦的行政效率相當高”(p.175),并仔細辨析漢代鄉里制度的細節,如鄉廷的駐地,鄉司與游繳、亭長間的關系,等等。
作者有選擇地在不同空間或時間點上深入開掘。例如,第三章中關于漢末期間“祭酒為治”的考證,提出漢中地區在漢末以宗教組織取代舊有的鄉里組織(pp.262—268)。再如,第六章一開始即沿著洪武三年“小黃冊”在各個州縣志所記載的不同空間和時點,勾勒出明朝初期鄉里制度的擴散軌跡。從“小黃冊”到黃冊[1]里甲制度的轉變和實施,進一步展示出基層組織建構的不同制度淵源,及其在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區域多樣性。作者隨后將這一研究視角延續至清代里甲制度在江漢平原各州推行和擴散的歷史過程。這些點的范圍和深度不一,似乎取決于史料的可得性和作者的研究興趣。
在史料使用上,大致上中古時期依據考古資料更多;而自明清以來,隨著資料種類的豐富,家譜、方志等也被廣泛使用。在各章節中,既有細致的資料發掘和呈現,又有謹慎合理的推論考量。例如,根據《隋書》所記的民情騷動情節,作者指出:“士卒亡命,郡縣急捕,正說明江南諸郡縣已有較為可靠的戶口籍賬系統,官府可依據籍賬征發兵丁民夫?!保╬.378)這些深入開掘提出了許多新的認識,如“亭”的專業化轉變,“鄉”“里”等行政稱謂所指及其規模演變以及它們在行政控制架構中的位置變動,等等。
本書的一大特點是作者發揮“區域歷史地理研究”之長,從縱向時間性差異和橫向區域性差異兩個維度,對一統性與多樣性這一主題做了淋漓盡致的展現和闡述。在縱向上,各章節以歷史朝代為時間軸線依次展開。在橫向上,歷史地理視角提供了貼近地面的觀察,也因此更多地展現了區域間多樣性特點。作者長期從事漢水流域、江漢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這些微觀細致的觀察和研究為這本著作提供了豐富的資料。其中,作者特別關注鄉里制度在不同地區的差異性和演變性,這一主題貫穿全書始終。以第四章“隋唐鄉里制度”為例,本章一開始就著眼于隋代鄉里制度在不同區域的擴展以及所現出的差異。隋文帝開皇三年入據新宮前后頒布的關于鄉里制度的詔書特意對山東北齊故地與其他地區加以區別。作者也注意其上承(北魏)下傳(唐代)的縱向變化。及至唐代,作者提出了其間鄉里黃冊(賦役黃冊)是明洪武十四年開創的戶籍與賦稅之法的制度;小黃冊,則是指此前于洪武三年在南方部分地區試行的賦役之法??刂浦贫鹊摹叭訄D”概念,詳細地描述和討論了不同類型的區域和控制形式(鄉里制度)。這一時空維度的比較框架貫穿全書各個章節。
作者展現了一幅幅繽紛多彩的歷史圖景:不同時點上制度安排的消長興衰,各種背景、機制和群體的交互作用,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同區域的地方性色彩。作者將諸多重大問題編織入國家建構過程的一統性與多樣性這一主題之中,貫穿歷史不同朝代和全書各個章節。
總體來說,在這本專著中,作者在已有文獻的基礎上博采眾議,照顧到了整體性,也有梳理文獻之效。但有關文獻的敘述和討論,主要服務于作者的研究需要。文獻內容的詳略處理,為本書研究問題所駕馭,或融于研究討論中,或依慣例放在腳注中。各個主題的處理依作者的研究興趣所及而深淺詳略不一。大致的風格是,前人足跡已至則略,自己研究開掘則詳。因此,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文獻綜述或通史性質著作。
王朝鄉里制度與基層社會秩序:延伸討論
這本著作的學術背景是關于歷史上國家向下延伸的程度和方式,即“皇權下縣”與否的討論。在這一方面,作者持有鮮明觀點:鄉里制度是王朝國家權力在鄉村地區的展開、運行及其制度性安排,而“中國王朝國家或帝制中國已經建立起不同形式的‘鄉村政權’”(pp.20—21)。本書在這方面提供了翔實、系統的證據和描述,使得我們可以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思考和討論這一議題。
秦暉(2003)針對“皇權下縣”與否的爭論做了極為有力、富有洞見的闡釋和討論。他提出,在中國歷史上,帝國體制早在秦漢時期即下沉至鄉村,建構了基層社會秩序。他對中國古代史中宗族(家族)基礎上的自治一說提出質疑。依漢代班固《白虎通》,宗族概念要義有二:一是父系世代之宗;二是聚合為親之族。秦暉指出,依據長沙走馬樓吳簡(東漢末年至孫吳初)記載,在自然聚落的各個“丘”的賦稅記錄中,呈現出多姓雜居的狀況,沒有同姓宗族聚合而居的跡象。而其他的文物資料(如鄭里廩簿、河西漢簡、出土石碑、敦煌文書、唐代鄉里文書等)也顯示,西漢、魏晉至隋唐的基層社會沒有宗族自治的跡象。秦暉考證地名學的資料發現,以族姓得名的村莊到了明清時代才大量出現。與此相對,史料中呈現的圖景是鄉吏人員規模編制可觀。例如,據走馬樓吳簡記載,鄉吏執官府之職,因過失為官府所治。這意味著皇權下沉至縣以下基層。據此,秦暉指出:“要之,‘傳統’的中國社會并不像人們通常想象的那樣以宗族為本。而宗族以外的地緣組織,從秦漢的鄉亭里、北朝的鄰里黨直到民國的保甲,都是一種官方對‘編戶齊民’的編制。”(p.78)
胡恒(2015)關于清代縣轄政區的研究工作也在這個方向上做了重要的開拓。他依據各種官方和方志史料,從司法、人事、事務諸多方面考證了政府設施下沉于縣轄政區的狀況,特別是雍正中期以來縣級佐貳官下沉至鄉村要地,分管各個區域的狀況。他提出,這些制度演變推動了國家向縣以下基層社會的延伸,逐步具備了較完整的行政職能,進而對基層治理模式產生了深刻影響。這一趨勢隨著晚清民初鄉村士紳階層流失和國家向下延伸而更為加速和蔓延(杜贊奇2003;羅志田2014)。
魯西奇的研究從幾個方面豐富了這些文獻:首先,這本著作系統地呈現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自上而下的“編戶齊民”制度,幫助我們在更為廣闊的背景下認識“皇權下縣”與否這一問題;其次,作者的細致研究追溯和刻畫了基層制度建立、擴散的歷史過程以及不同朝代間制度的延續和變更,展現出一幅幅更為豐富多彩的畫面,也因此提出了新的研究問題。
已有西方文獻中關于國家建構的討論多著眼于近代歐洲國家,這是因為近代國家模式的雛形起始于此。在這些文獻中,國家建構的路徑體現為權力自下而上、由分散到集中的趨勢(Anderson1974;Finer1997)。即使是高度絕對主義國家(如法國),如蒂利(Tilly1986)所分析的那樣,也經歷了由分散的、各自為政的地方性權力逐漸集權于王室的漫長過程。然而,古代中國的國家建構,自秦漢至唐宋,在權力集中和組織架構上已經高度發達。與歐洲近代國家相比,中國國家制度設施尤其體現在對“人”的管制上,而鄉里制度即是國家賴以汲取資源的基層社會組織形式。賦稅勞役募兵之舉自先秦以來業已建立,也就是說,皇權汲取資源的能力早已貫徹于基層社會。
進一步的問題是,在這些賦稅勞役方面的資源動員制度之外,鄉村社會的內部組織和治理是如何運行的?與官方的鄉里組織和鄉吏是什么關系?從這些方面來看,有關帝國基層控制的制度和實踐仍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錢穆先生(2001)談及中國歷代制度時說,政治應該從人事與制度兩個方面來講。從制度上,代皇帝執政的地方官員有教化、治安等職責。依此觀之,可以想象國家控制隨官吏足跡而深入鄉村。但這些“硬性”制度和職位的實際運行狀況是怎樣的呢?歷史上的基層社會行政區劃(鄉、里等)多有變化,但拘于史料,具體人員來源并不明朗,對其動機、行為和非正式運作等方面,史家知之則更少—至少在近代以前大致如此。可以確定的是,基層行政體制及其相關職位的性質經歷了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例如,梁方仲(2008)關于明代“糧長”制度的研究表明,“糧長”角色起初由納糧大戶充任,多有民間統領色彩。但隨著時間推移,糧長淪為吏役,直至被廢除。再如,鄉里制度中的“三老”等職位是如何產生的?各種鄉吏從何而來,代表誰的利益?魯西奇著作中細致討論了各種鄉里制度,如關于秦漢“里父老”的考證(pp.189—194)。官方文本的史料通常從國家視角來審視當事人(如賦稅戶、人?。?,而他們背后的社會關系和地權配置的信息細節往往缺失。這本著作也因此更多地著眼于對制度史料的細致考證和審視,但“人事”一面因史料所限而有所不及。
與此相關的是,我們對中國歷史,尤其是對中國近古以前的歷史的認識,主要依賴考古發現的文物史料??梢酝茰y其中大多是官方文本記載,或者說帶有官方眼光的、有關正式制度的記載。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盜馬爰書”,據作者解讀應當是上報給縣廷的有關“求盜”的報告(p.122)。如此之類,在書中依憑的史料中分量最重。另一個合理的推測是,那些留下豐富官方記錄的世家和區域,更有可能存在強盛的官方制度,因其史料豐富而更容易引起研究者的關注。不難想象,基層社會、民間活動的信息難以進入文字記錄,因此也難以作為史料保存下來。如此,當我們主要依據官方資料來認識政府行為,則可能從國家的視角,更多地注意到其正式制度和行為。換言之,官方的鄉里制度有案可稽,但它們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發揮怎樣的作用,仍然是一個有待回答的問題。
讀完本書的一個印象是,魯西奇致力于史料考證和辨識,但對史料意義、制度性質的闡釋和討論很是謹慎,未及展開。例如,隋代廢鄉官舉措,應該是鄉里制度演變的一個重要關頭。作者對此雖有涉及(pp.362—369),但關注點放在史料辨析上,對其背后的意義以及文獻中的不同解讀未有聚焦討論。胡恒(2020)整理了清代各時期朝廷圍繞鄉官設置的重大爭論,其中透露出歷史上鄉官的角色和淵源。清代雍正皇帝令復議隋唐廢棄的鄉官制度時,鄂爾泰持有異議并提出,現有官員“遠離桑梓,可杜徇私、報復諸弊也”,如添設鄉官,“用本鄉進士、舉貢、生監、耆民人等,若輩世居其土,非親即故,內有恩有德,亦有怨有嫌,一旦令其群居民上,予以事權,無論假公濟私,施威市恩,料事所必有”(p.87)。兩江總督端方、江蘇巡撫陳啟泰關于籌辦地方自治局的奏折也寫道:“臣等以為周之閭胥、比長,與漢之三老、嗇夫,雖命自國家,事殊團體,然其受任自選舉而來,其用人必不出本郡?!保╬.103)早在隋代廢除鄉官的爭論中,其力主者李德林亦有同樣看法:“本廢鄉官判事,為其里閭親識,剖斷不平?!笨梢?,廢除鄉官的一個重要考慮是,鄉官不僅是王朝的基層控制工具,而且更多地代表了鄉土利益。胡恒據此指出,雖然隋代與清代千年相隔,但看法何其相似,其背后體現出隋代以來國家治理面臨的結構性矛盾始終存在。
以上討論將我們的目光引向了基層社會中與鄉里制度相對應的家族制度。鄉里制度強調的是地域空間,而家族亦依附于地域空間?;蕶嗪图易宓年P聯早已發生,如秦代的二十等爵制(西嶋定生2004)、東漢的豪族(楊聯陞2011[1936])、魏晉家族(仇鹿鳴2012;田余慶2012[1989])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春秋及漢代)聚落“共同體”的邑里成員包括宗親、外姻和朋友鄰里,并非單純由血緣因素構成,也不能只從地緣因素來解釋,他們共同構成了聚落一體性和自主性的有機體(pp.205—206)。這些共同體雖然受到自上而下的鄉里制度的侵蝕,但仍有內在凝聚的機制,如里閭祭祀與合飲的風俗以及均賦安排等。羅志田(2015)提出:“故‘郡縣空虛’的形成,一方面是權收于上,另一方面則是對下放權?!保╬.34)后者為士紳勢力興起提供了空間和正當性。隨著隋唐宋科舉制度興起,士大夫階層中滋生了新的家族延續機制,如文化資本的世代繼承。
由此來看,魯西奇著作中將官方鄉里制度視為基層社會秩序主體的觀點,值得再議。在近代基層社會的組織形態中,鄉里制度與家族制度相輔相成,連為一體,構成了王朝統治的雙軌政治架構。蕭公權(2017[1960])關于明清基層社會控制的研究,在關注治安監控的保甲體制外,還討論了有關稅收、救災、思想控制方面的里甲、社倉和鄉約制度,以及宗族等民間社會的共同體對這些控制的回應。他特別討論了宗族與鄉村控制,并引用19世紀學者汪士鐸的話:“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國之不幸。小則抗糧毆官,大則謀反叛逆,皆恃人眾心齊也?!保╬.422)趙秀玲(1998)在《中國鄉里制度》中專辟一章來討論“鄉里制度與宗法關系”。根據這些研究,是否可以做如下推測:類似的雙重甚至多重的基層社會運行過程一直存在,只是到了近代,隨著各類史料的豐富多樣化,其細節和過程才更為清晰地呈現出來了?
魯西奇對自上而下的皇權控制與自下而上的宗族勢力間的關聯有著清醒的意識(p.13)。他在第一章結尾已經明確提出了這一特征:“血緣性的宗族與地緣性的鄉里實際上聯系在一起,‘聚族而居’正典型地說明了此種聯系。其中,血緣性反映了居住在一起的人群的內在關系,而鄉里則反映了其同處于一地并屬于同一管理單位的外在關系。因此,鄉里乃是國家控制鄉村民眾的途徑,而宗族則是民眾群體內部自生的社會關聯和組織形式。自西周以來,這兩者就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春秋戰國時期,這兩者仍然是密切結合的,只不過是結合的方式略有變化而已?!保╬p.112—113)作者在隨后的討論中區分了兩者,著重于鄉里制度,從而更多地強調了這一正式制度安排,但討論的字里行間透露出家族或其他民間團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舉動,如明代江漢平原劉氏與林氏利用從事湖業的“業戶”系統與州縣里甲戶籍納賦應役系統相對分離的“制度性空隙”來獲取更大利益。
以上討論意味著,“皇權下縣”與否,不是一個單維度的、定性的判斷,需要多維度、不同層面的認識和評估,特別需要借助社會科學工具進行分析,從互動演變過程與機制著眼,從跨時段、跨區域、多維度的比較中進行評估。將魯西奇的著作放在這個大的文獻脈絡中討論,可以指出以下基本認識:其一,鄉里制度、基層統治古已有之,以不同形式持續下來,它集中顯示了皇權的穩定存在和象征性意義,以及國家建構向下延伸的穩定制度安排;其二,家族制的重要意義歷史上一直存在,是利益共同體所在,其社會整合作用似乎在近代尤為凸顯;其三,鄉里制度與家族制度可能有復雜多重的關系,既矛盾緊張,又密切關聯、互為依托。而且,兩者互為抵觸、互為競爭的狀況反而可能會推動各自的內聚力,而不一定是彼此抑制和削弱。我們需要從兩者的關系中認識鄉里制度和基層社會秩序。
從帝國邏輯看一統性與多樣性并存的長時段趨勢
從西周、春秋戰國時代到20世紀初的清末,鄉里制度這一基層控制制度在中國大地上以各種形式延續了兩千余年,貫穿了中國國家建構的歷史過程。在這個意義上,這本著作的主題與布羅代爾(2008[1969])提出的“長時段甚至是超長時段的歷史”不謀而合。布羅代爾指出,長時段展示了長期趨勢及其結構性和穩定性要素,其中的兩大要素是地理環境和文化系統?!斑@些潛流的真正意義只有當人們觀察到它們在長時間的作用時才會顯現。驚天動地的事件常常發生在一瞬間,但它們不過是一些更大的命運的表征。而且只有根據這些命運,事件才能得到解釋?!保╬.4)“所有的周期、間周期和結構性危機都可能掩蓋某些人稱之為文明的系統的規律和持續性。這里所謂的文明,是指全部的舊思想和行動習慣,以及固定的模式。它們不易被打破甚至有時還反對整套邏輯。”(p.35)
伴隨這個長時段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是魯西奇著作的主題之一,是中國國家建構過程中的一統性與多樣性并存。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歷史進程中制度安排的變與不變。如作者所說,一統性的主線,即長久以來國家建構延伸至鄉村基層,自春秋戰國至明清持久未變;但鄉里制度的形式和內容隨著朝代演變而不斷調整修訂、變動不居,從隋唐到明清,更不必說多國爭霸的春秋戰國、魏晉南北朝、宋遼金元時期。其二是空間維度上區域性差異的持續性,與歷史進程的變與不變遙相呼應。作者在這個方面用力頗多,以大量筆墨來展示鄉里制度在不同區域的多樣性和演變過程。作者一方面指出各地區域差異性以及自上而下政策對地方的差異性對待,另一方面也強調在實行過程中的“趨同性”或“統一性”(p.386)。
長期以來,我們對國家向基層社會延伸和滲透的狀況知之甚少,更多的印象是斷代史中的一些片段鏡頭。魯西奇的著作為我們展現了有關這一主題的長時段的歷史進程,也提出了新的有待解釋的問題:如何解釋大一統正式制度與地方多樣性并存的穩定態勢?維系基層社會秩序的基礎和機制是什么?是自上而下的國家行政力量,還是內生性機制,如家族利益或其他“共同體”利益?
關于歐洲近代國家建構的文獻指出,國家間的戰爭和競爭是國家建構的重要推動力。魯西奇著作中提供的豐富史料和點到為止的議論在這方面提供了啟發和線索。鄉里制度的早期形式產生于諸侯競爭的春秋戰國時代,如趙鼎新(2006)所示,那是一個“全民戰爭”的時代,動輒數十萬兵力投入。例如,《資治通鑒》卷十六所記,漢文帝朝間,吳王起兵動員令曰:“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將;少子年十四,亦為士卒先。諸年上與寡人同,下與少子等,皆發?!保ㄋ抉R光等1956,520)不難推測,各國首領需要將其所屬民眾高度組織起來。軍事動員導致勞務資源密集的社會組織形態在其他朝代亦時??梢?,如文中記述的十六國北朝期間軍民合一的府兵制。
然而,從長時段來看,這一觀點不足以解釋中國國家建構與鄉里制度的關系:古時的諸侯國規模較小、層級扁平,易于編戶齊民來加以組織。但是當國家規模擴大、層級增加,基層組織形式會產生怎樣的困難和代價,又會導致怎樣的應對措施,進而的問題是:在一統之后,軍事動員壓力消失,這些基層組織形式又會如何演變呢?
魯西奇強調了國家意圖以及自上而下的整體設計路徑,即“歷代王朝的鄉里制度都是在這一總體原則和目標上涉及并制定出來的?!谘芯窟^程中,我們將著意于對于此種‘制度背后的思想(或理論、認知)’的探究與揭示”(p.17)。這一思路帶有很強的理性預設的色彩,值得進一步討論。
當代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推進是對國家、社會等宏觀概念的微觀基礎的認識,特別是對其背后的多重利益和政治過程的分析解釋。例如,政治學領域中有關利益集團、庇護主義、法團主義的分析研究;經濟學領域中關于委托—代理以及相應的契約關系和制度安排的理論討論;社會學領域中關于群體、分層、階級與集體運動的研究,等等。由此來看,制度演變不完全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和展開,也可能在其內在多重機制的相互作用中發生。
如書中所示,隨著朝代更替,鄉里制度不斷調整演變,在同一朝代中甚至同一君主統治下,鄉里制度的目標和政策也時有變動。鄉里制度與國家攫取資源的目標高度相關,因此這一制度特別與人口戶籍管理、土地分配有關。但國家目標不是一成不變的,經常在攫取與養民之間搖擺轉變。而且國家目標是多重的,包括賦稅、勞役、教化、治安等。表達國家意圖的文字記載或許更多地反映了應然的理想狀態,而不是實際運行狀況。
不僅所謂的“國家意志”遠不是穩定不變的,中間層次的官僚體制也帶來了內在的多樣性。通常認為,科層制組織具有標準化、可預測性等特點。但是,中國科層制度運行的終端產出,常常不是某種標準化產品(如統一的政策執行效果),而是地方官員因地制宜的靈活執行。我們從科舉應試的內容、文官制度設置、人事流動特點等方面都可見一斑。換言之,中國官僚體制具有容納和再生產多樣性的內在機制。
制度實踐多樣性的另一淵源來自多樣的地方性情形自下而上產生的壓力和制約。而各地不同的民情集中體現在民眾的地方性組織方式上,于是我們再次聚焦于家族。在魯西奇的著作中,我們也可以捕捉到地方勢力參與構建基層社會秩序的種種痕跡。例如,魏晉南北朝時期世家豪族“逐步積累勢力,培育鄉里基礎”,借時事大變之際,“乃得因緣際會,乘時而起”(p.301)。近年來興起的地方史和家族史研究極大地豐富了有關基層社會的知識,展示了皇權與家族的互動過程:一方面是自上而下推動宗族制度,以維系基層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各個家族借此獲得官方的合法性,以保護和發展自身利益(劉志偉1997;科大衛2009[2007])。即使在一統的里甲制度背景下,各個家族也大小不一、傳統各異,在不同地區的組織程度也參差不齊—這些都蘊含了區域性差異的淵源。
在史學研究中,時有史料零散殘缺之難,學者需要借助思想邏輯和概念工具連綴史料縫隙,擴展想象力來提出合理的推測(胡寶國2020)。依此精神,下面我從“帝國邏輯”的理論視角(周雪光2014)來進一步審視魯西奇著作中展現的鄉里制度,在更為廣闊的背景中討論一統性與多樣性這一主題?!暗蹏壿嫛崩碚撘晕信c代理、正式與非正式、名與實這三對關系來概括和刻畫中國歷史上國家治理的制度邏輯。這一理論的起點是,歷史上中國國家治理因面臨國土廣袤、文化區域多樣以及中央集權體制等狀況,在中央—地方關系中面臨更為突出的“委托與代理”挑戰,即官僚體制內部與中央—地方間不同利益、不同信息分布會帶來更為高昂的治理成本。在長期歷史演變過程中,發展出了相應的應對機制和制度安排,特別體現在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既相互依賴、又緊張制約的動態關系,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名與實)在委托人與代理人間不時轉化等一系列實際運行特點上。我們可以從“帝國邏輯”的理論視角審視鄉里制度,提出一些新的思考線索。
首先,中國很早就建立了郡縣制基礎上的中央集權的一統體制,這是中國國家建構的基本特點。從帝國的頂層設計到基層社會的鄉里制度,其間需要漫長的行政鏈條,都依賴于流動的官員代皇帝執政,這體現在驛站馬背傳遞的指令和官員的足跡所及。流動的官員來到地方任職,通常面臨語言不通、民情不諳等困境,且大多在位僅兩三年時間,因而更多需要依靠穩定的地方性社會網絡來執行公務。再者,國家不是鐵板一塊,其內部有不同派別和利益集團,這些群體在不斷地分化組合和討價還價。不難看到,從高高在上的皇權到基層社會的鄉里制度,其中存在可觀的委托—代理成本代價。
上述委托與代理的困難意味著,即使組織中的正式權威規定明確、規則周密,但其正式權力受到信息代價、交易成本等各種因素約束,亦不得不采取各種變通方式實施之,遑論信息交通技術低下的歷史中國。例如,雖然稅收政策通過自上而下的渠道制定推行,但各地實際狀況的信息分散,若堅持一統要求則會使得信息成本高昂不堪,因此不得不將實質性權力下放到基層官員手中,于是導致了“原則上不讓步,實施上不堅持”的狀況(王亞南1981),這從一個側面提供了關于一統性與多樣性主題的解讀。
以上的討論將我們的關注引向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關系。我以為,二者的關系是帝國邏輯的核心所在:正是非正式制度的靈活運行維系了正式制度的穩定不變。這些理論線索引導我們通過正式與非正式這兩個相輔相成的過程來認識鄉里制度。如同其他正式制度一樣,鄉里制度有其正式設置和實際運行的兩個側面。雖然其正式制度在一時一地穩定不變,但在實際運行中可能更多地體現了非正式制度的滲入和影響,因此需要將這兩個側面結合起來加以評估。在這里,非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與鄉間家族制度相關聯,如掌管教化的鄉官(“三老”)正是介于正式與非正式之間。在費孝通先生(2012)提出的鄉村“雙軌政治”鏡頭中,一是官僚體制之軌,其正式之軌由中央至州縣,而鄉里(里甲)制度可視為其在鄉村的延伸;二是鄉村之軌,即士紳為首的家族或社區共同體。雙軌間維持了一個松散關聯的結構,其互動既兼容又緊張,既能配合協作又能通過博弈調整,為不同利益間的妥協以及容納區域差異性提供了靈活性??梢韵胂螅p軌關聯程度在不同時空點不盡相同。在費孝通筆下,只是在晚清、民國時代,當代國家建構下沉至基層,人事任命的變化導致了鄉里制度與家族制的本質性分離,更兼士紳大規模離棄鄉村,雙軌制度才陷入危機(參見李懷印2008)。
與此相關的是,非正式制度也包括了弱者使用自己的武器對正式制度加以抵抗的各種形式(斯科特2007[1985])。這些抵抗形式不僅適用于當代社會,也應該適用于歷史上的各個時期,只是具體表現方式不同(宋怡明2019[2017])。這些非正式制度、日常運作和抗爭行為難以記錄在案,因此難以進入研究者的視野。然而,離開這些非正式制度,我們也難以恰當地評估鄉里制度的實際運行狀況。
而且,正式權力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任何權力都有“名與實”或曰“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這兩種狀態。這兩種狀態可能集中于一個行動者或機構,或分離于不同行動者/機構手中。從這個角度來看,即使鄉里制度形式在某一時期穩定不變,其具體角色仍依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松緊調節而變動不居,尤其體現在名與實間的轉變,即象征性權力與實質性權力在鄉里與家族之間的流動上。這些變動的機制和條件為何?魯西奇的研究已經提供了許多線索。其一,鄉里持有的權力隨國家政策而變動,例如在汲取資源之際以“實”為重,以便確保完成任務;在寬松政策下則以“名”為主,以圖抑制地方權力。如此,同一制度形式在不同時點上因名實不一而扮演不同角色。其二,實質性權力可能隨皇權與地方性利益間的博弈而不斷變化。當國家意志強大,專斷權力重壓而下,則非正式力量如家族勢力受到抑制;當皇權衰落或統治不力,鄉里制度隨之不振,則家族共同體占有更大的主動權。其三,導致鄉里制度名實不一的另一因素是鄉里與地方共同體(宗族)之間的利益兼容程度。若兩者兼容,則鄉里制度強;若兩者不兼容,則非正式制度會削弱鄉里權力,后者更多地具有象征性意義;或者士紳以鄉里制度之名,行宗族權力之實。這種名與實的轉換可能是隱性的,即在穩定的鄉里制度形式之下,實際權力隨名與實關系變化而不斷調整。
回到長時段趨勢和“一統性與多樣性”這一主題。魯西奇著作提出了一個更大的問題:為什么朝代更替,但鄉里制度大致不變?帝國邏輯的視角提出了有關一統性與多元性并存的一個解釋。鄉里制度的持續性一方面反映了中央集權國家的穩定存在,特別是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系未有實質性變化,包括土地制度、賦稅勞役制度和基本的行政控制制度。另一方面,這種穩定性恰恰是因為這些制度安排和動態過程中蘊含了正式與非正式、名與實之間的關系轉化,從而緩和了矛盾、釋放了張力。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名與實之間的互動轉化,鄉里制度呈現出更多層次和色彩:正式制度上可能是一統的,但在非正式運作上則可能是多樣的;在一定時點上鄉里制度可能擁有實質性權力,但在另外時點上則可能有名無實,而實質性權力可能轉移到家族共同體手中。更為重要的是,一統性與多樣性相輔相成:一統提供了多樣性變化的邊界;多元提供了靈活性,使得一統得以存在。一統過于強大,則會導致矛盾激化、制度崩潰、朝代更替,從而推動鄉里制度的更新重建;家族過于強大,則對皇權產生威脅,因而受到打擊抑制。這些理論猜想提出了新的研究問題、解讀史料的新可能性以及尋找新史料的線索。
國家向下延伸的鄉里制度以及基層社會秩序—即魯西奇著作的主題—已經成為重要的歷史遺產,影響著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雙重建構的歷程。僅舉兩個例子說明。在20世紀80年代,集體經濟時代結束不久,政治學家許慧文討論了當代中國國家向下延伸的情況(Shue1988)。她提出了“蜂窩狀結構”概念,即基層社會中村落的社會結構體現為各有自己的圈子,猶如蜂窩中一個個小孔,具有內聚外御的特性。再如,弗里德曼等人(Friedman, Pickowicz and Selden 1991)的研究發現,在集體化時期,農村的家族制在強大政治壓力下受到壓抑,但它們并未消亡,只是轉到地下以便自我保護。因此在改革開放時期一躍而出,成為村莊發展的重要基礎。這些研究啟發我們擴展有關古代社會中鄉里制度與家族制度的想象,審視它們作為歷史遺產在當代的影響。由此來看,這本著作、這個主題和這個領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和魯西奇教授只有一面之交。若干年前,我們在北大文研院組織的一個活動中見面,約好時間坐下來聊聊。在那次聊天時我提起,讀過他的大作《中國歷史的空間結構》。不料他馬上認真地告訴我,他已經改變了在那本書中所持的部分觀點(大意)。這讓我心中一震,一位學者能夠發展出自己的觀點思想已屬不易,愿意在研究思考中放棄自己的觀點更是不易,是難得的學術品質。于是我心中頓生敬意,初見的陌生感不覺間悄然褪去。那次聊天時間匆忙,沒有就這個題目繼續談下去,但心中一直存了個念想,想讀一下他的新作,了解一下他新近的思考。不久前他惠贈新作,正中下懷。于是有了這篇文章,特此致謝。
(作者系斯坦福大學李國鼎經濟發展講座教授、社會學系教授、斯坦福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歷史與變革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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