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的實現,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必須科學謀劃,統籌推進,按照自愿、分類、有序的原則,正確把握工作推進的速度、力度和節奏,堅持問題導向,大力創新體制機制,全面提升市民化的水平和質量。
優化城鎮化格局。縣城及以上城市是農業轉移人口首選落戶地區,要遵循人口轉移意愿,優化資源配置,集中發展中心城市、縣城和重點城區,構建科學合理的城鎮化格局。一是優先引導人口向城市群和城鎮密集區轉移,實行產城互動,促進職住平衡,構建城鎮化發展主體形態。二是按照人口轉移到哪里,公共資源就配置到哪里的原則,強化補短育新,補齊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短板,培育新生中小城市,完善市民化載體。三是在農村地區,堅持以社區為單元推進城鎮化,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實行“兩區同建”,促進人口就地就近轉移。
統籌戶籍和居住證的職能銜接。居住證制度實施要統籌兼顧,搞好與戶籍、身份證的銜接。當前,隨著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推進,要讓居住證持有人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從長遠來看,要建立從居住證到落戶的政策通道,將居住證持有人納入戶籍人口管理,實現戶口本、居住證、身份證的三證合一。
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土地對農民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是農民最重要資產、最大利益。針對農業轉移人口顧慮土地權益“進城不落戶”問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和《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財產處置權,讓農民帶著“可變現”資產進城。
健全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圍繞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所涉及的公共服務內容,全面梳理中央與地方主要事權項目清單,明確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進一步深化財稅制度改革,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個人分擔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自上而下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進一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地方財政保障能力。
提高市民化統計數據的科學性。建立跨部門人口數據統計平臺,按照統一的城鄉劃分標準,改進完善人口數據統計,及時掌握人口市民化情況。調整現行城鄉劃分標準,將現行城鎮區域標準“城鎮公共設施、居住設施等連接到的村級單位”,改為“城鎮主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服務覆蓋的村級單位”,對基礎設施已與城鎮連通,處在城鎮公共服務設施服務半徑內的村莊和農村社區,納入城鎮區域統計。適當放寬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化統計標準,對農村地區的散居型社區、中心村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比較齊全、2公里服務半徑范圍內的居住人口達到3000人以上,且非農就業人口比重超過70%的,納入城鎮化統計。
實行有區別的行政區劃調整政策。行政區劃調整是優化城鎮化發展空間的重要舉措,特別是通過撤縣(市)設區、鎮改市,能夠有效拓展城鎮發展空間,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推進市域一體化發展。對撤縣(市)設區的標準不宜搞“一刀切”,要因城施策,加大調整力度,完善市轄區布局,提高人口承載能力。要加快出臺設市相關標準,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縣改市,強化載體功能,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同時,要全面梳理人口市民化相關政策,按照“分類指導、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要求,對影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環保考核、支農惠農政策、公共資源配置等進行分類整理,結合深化改革要求,加快調整優化,形成政策合力。
(作者系中央黨校中青一班學員、山東省住建廳黨組書記)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習時報》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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