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的身份來確定賠付額,無異于將人的生命放置在天平上,通過加注不平等的砝碼,來標注不同的“價位”,被貼上不同的“價簽”。
“城市農村‘同命不同價’終將成為歷史!”……評論區留言,道出了人們心中最強烈最真切的聲音。12月3日,最高法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本次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進行計算。征求意見一經發布,城鄉“同命同價”話題再度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關于“同命不同價”引發的討論由來已久。其法律適用規范最先指向2004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進行計算,賠償款一般是按照城市和農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計算的。
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僅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即17131元。按此項規定推算,如果在一場不幸的災害中死去一個城市居民和農民,城市居民得到的賠償金是87.6萬元,而農民將僅得到34.2萬元。
同樣的情境之下,只因為一個是城市戶籍,另一個是農村戶籍,最終的獲賠金額就面臨巨大差距,這公平嗎?如果照此思路、照此邏輯來制定賠償額,是不是還可分得更詳細:老板可獲賠多少錢,經理可獲得多少賠償,職員可獲多少賠償,這豈不荒唐?按照人的身份來確定賠付額,無異于將人的生命放置在天平上,通過加注不平等的砝碼,來標注不同的“價位”,被貼上不同的“價簽”。無疑,這樣對生命不平等的“定價”行為是對人的生命尊嚴及平等權利的漠視和踐踏。每一條生命的殘缺或消逝所造成的傷害都是一樣的,他們的親人都遭受著同樣的精神創傷,沒有任何理由讓生命被區分成不同的價格。
“同命不同價”這種在事故中人身賠償城鄉有別的做法一直飽受詬病。在法律規定發布之初,農民日報就發起了“城鄉‘同命不同價’該不該走向終結”的大討論。在2006年7月至11月4個多月時間里,本報先后報道了多起相關案例,圍繞“‘同命不同價’是否合理?”“如何改進?”等話題展開分析與探討,吸引廣大專家、學者、律師、法官、基層司法工作者、農民、農民工等讀者踴躍來稿,在社會上形成了理性、熱烈的探討氛圍,并在次年的全國兩會上繼續追蹤報道,成為與會委員代表熱議的話題,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相關司法解釋,讓這一“明碼標價”的歧視性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走向終結,助推我國的民主法治進程。
此后十幾年間,“同命同價”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不少地方出臺文件,對“同命不同價”判決設置一系列附加條件,為農民獲賠讓出調整空間。
從立法上來看,2009年修訂的侵權責任法明確: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自此,部分法院開始試點“同命同價”判決方式。
近幾年,我國更是按下了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工作的“加速鍵”。2019年9月,最高法下發通知授權各省結合情況在轄區內開展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統一試點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0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認為雙重賠償標準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應當予以取消。
近期,全國各地紛紛推進“同命同價”建設工作,福建省高院、湖南省高院、北京市高院、河南省高院陸續發布規范性文件,明確“同命同價”的具體推進做法。從此次最高法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來看,在全國各地推進“同命同價”統一判決已經是大勢所趨。
可以說,城鄉“同命不同價”是城鄉戶籍壁壘下的產物。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設計中,如果仍以戶籍作為計算標準的制定基礎,仍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顯然是與公平背道而馳。陷入“身份”劃分怪圈,更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公平。
如今,我們已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是我國未來各行各業的工作重點。在今后的改革中,從立法上來看,“公平”理應被作為基本內涵予以體現,司法實踐中應真正貫徹“身份”平等理念,徹底改變城鄉不平等現象。
通過法律形式確定賠償金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做法,但是我們應該明白,不管賠償數額是多少,都無法補償一條生命的逝去。
我們能做的是敬畏每一個生命,讓逝者得到平等對待,這無關他們的身份和地區,而是關乎平等和尊嚴。
作者:劉詩麟
公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
公告
(2021年12月3日)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 “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為落實中央要求,2019年9月2日,我院下發《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為進一步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現擬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城鄉區分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該司法解釋,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中國法院網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寶貴意見。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并請在提出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李雪薇,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郵箱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10日。
特此公告!
征求意見稿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解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中國鄉村發現網:農民日報、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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