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深度中國調查”材料的認識
摘要:中國農村基層的基本單元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其組合與選擇決定著基層治理的成效。中國農村基層的基本單元分為行政單元和自然單元,前者具有行政功能,后者具有社會功能,兩者互動、互補,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復合政治”。在傳統(tǒng)時期,兩者分立,功能互補;在國家建構時期,兩者從分到合,功能呈反向發(fā)展,行政單元的行政功能逐趨增多,逐漸取代了自然單元的社會功能;在新農村建設時期,兩者從合到分,功能開始同向增多。基本單元與國家治理能力也有很強的相關性,長期來看,隨著國家治理能力增強,自然單元的社會功能在逐漸減少,自治能力在減弱;行政單元的行政功能在逐漸增多,治理能力在增強。
關鍵詞:雙元治理;自然單元;行政單元;自治功能;行政功能
近幾年,中央“一號文件”均提出了“基本單元”的概念,鼓勵各地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開展村民自治的試驗。廣東省清遠市提出了“重心下移”,將村治單元下移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組;湖南省卻反其道而行之,合村并組,擴大村莊規(guī)模。我們的疑問是,為什么中央會一再強調“基本單元”,并鼓勵在基本單元中實施村民自治;廣東清遠市和湖南省為什么會相向而行,一個縮小自治規(guī)模,一個擴大治理規(guī)模?筆者認為,產(chǎn)生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不清楚農村治理的基本單元是什么,基本單元從何而來,又在哪里,更重要的沒有搞清楚自下而上的“自然單元”和自上而下的“行政單元”之間的區(qū)別及其組合設置。本文擬通過對中國農村基層治理基本單元(包括自然單元和行政單元的形成、屬性、功能及國家為了統(tǒng)治、管理、治理農村而改造利用自然單元)的考察,研究基本單元的類型、功能演變、互動關系,及其對國家基層治理的價值和意義。
一、文獻梳理與問題意識
(一)基本概念界定和闡釋
所謂基本單元,是人們?yōu)榱藵M足生產(chǎn)生活需要,以家庭或者個體的方式聚集在一起,或是國家、政治團體將一定的人群按一定的區(qū)域劃分為一定的行政空間。這種聚集或者組合可能是一個組織,也可能是一個空間,還可能是一個平臺。基本單元是最接近家庭、位于治理層級最底端且不可再分割,但是又能滿足一定公共生活的組織平臺、范圍和空間,它由若干自然人或者若干家庭構成。
基本單元有幾個主要的特點:
1.位于社會或者行政鏈條的最底層。從縱向來看,基本單元是處于縱向鏈條的最后,是最接近家庭和個人的組織、平臺、范圍和空間。
2.規(guī)模最小且不可再細分。從規(guī)模來看,基本單元雖然是大于家庭的若干家庭或個人的組合,但在縱向行政鏈條中,位于最底端,因此規(guī)模最小。從內容來看,基本單元是難以再細分的組合,如果能再細分便不是基本單元,所以說是最小的組合。
3.有一定的公共生活。人們聚集或者組織在一起就是為了實現(xiàn)公共生活,沒有公共生活的群體不能稱為基本單元。
(二)基本單元的分類
中國農村基層治理基本單元分為兩類:自然單元和行政單元。在人類歷史發(fā)展過程中,自然形成的基本單元稱為自然型基本單元,簡稱為“自然單元”,有些地方稱為“自然村”,有些又稱為灣、沖、屯等。自然單元又分為原生性自然單元、再生性自然單元、派生性自然單元三類,其主要功能是群眾性自治,通過自治解決生產(chǎn)生活的公共性問題。因此有些人也將其稱為自治單元。
有些村莊會形成雙層自然村,即在自然村規(guī)模比較小,無法解決生產(chǎn)生活的公共性時,上一級自然形成的單元會變成次級自然村,本文稱為組合性自然村,如有些自然村隨著發(fā)展,越來越大,下面相繼形成了更小的單元,這個小單元便稱為自然村,而原有的單元則稱為組合性自然村。但組合性自然村與自然單元對應,國家為了便于統(tǒng)治和治理,用行政的方式設置和劃定了統(tǒng)治、管理、治理的基本單元,這些單元稱為行政型基本單元,簡稱為“行政單元”。1949年以前主要是保甲、鄰閭、里甲、社村等制度,1949年以后為初級社、高級社、生產(chǎn)隊、生產(chǎn)大隊、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等。與自然單元位于最底層不同,行政型基本單元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其基本單元不是甲、鄰、初級社、生產(chǎn)隊、村民小組,而是保、閭、高級社、生產(chǎn)大隊、村民委員會等,行政單元的主要功能就是保障國家的統(tǒng)治和治理功能的實現(xiàn)。
(三)文獻梳理和問題意識
對于農村基層治理基本單元,學界尚無專門的研究,但有幾位學者的研究領域有所涉及。其中,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中對基本單元有諸多探討,并進行過規(guī)律性研究。摩爾根的觀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氏族成為古代社會的基本單元和基礎,“隨之而來的趨勢是使氏族成代替婚級而成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這也是一種社會政治制度的基本組織單位,它是古代社會的基礎”。“在社會的組織中,氏族是基本組織,它既是該體系的基礎,又是其單元”。二是以氏族為單元構成的社會結構具有單元特點,“因為印第安人組織其社會時所依據(jù)的社會政治體系即以氏族為其基本單元。這種單元組成的社會結構必然也帶有這種單元的特色,因為單元如此,其組合物也會如此”。三是低層級單元組成高級單元,“民族以部落為其單元,部落以胞族為其單元,胞族以氐族為其單元,但是氏族并不以家族為其單元”。“氏族則是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是長期存在的”。四是鄉(xiāng)區(qū)是政治社會的基本單元和基礎,“鄉(xiāng)區(qū)及其固定的財產(chǎn)以及它所擁有的、組成政治團體的居民,成為一種截然不同的新政治制度的基本單位和基礎”。鄉(xiāng)區(qū)基本單元取代氏族基本單元則使古代社會邁入到政治社會之中。“這個國家的基礎是地域而不是人身,是城邑而不是氏族,城邑是一種政治制度的單元,而氏族是一種社會制度的單元”。五是基本單元的性質決定其上層體系的性質。“基本單元的性質決定了由它所組成的上層體系的性質,只有通過基本單元的性質,才能闡明整個的社會體系”。“基本單元是怎樣的,其復合體也是怎樣的。”六是基本單元是一切治理的開始。“人民如果要學會自治之術,要維護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權利與特權,那就必須從基本單元開始。”
邁克爾?曼對各種單元有過相關闡述,一是提出過各種不同單元,如家庭單元、人群單元、部落單元、文明單元,這四個單元的規(guī)模依次變大,緊密程度依次降低。另外,他還提出過群體單元、行政單元、政治單元、自治單元、地域單元、人種單元、血親單元、聯(lián)合單元、經(jīng)濟單元等具體分類,但沒有明確解釋及分析其性質、功能。二是對基本單元規(guī)模的上限作出相關論述。他認為,史前社會基本單元的規(guī)模在50-500人之間,最大的土地面積為200英畝。一旦超過400-500人,要么是居留點分開,要么就發(fā)生角色和身份的特化。三是提出社會單元具有固化性和交叉性。“前歷史顯示了一種走向地域和社會的更加固化的社會單元趨向,……社會單元是交疊的”。
國內學者鄧大才對基本單元或單元治理理論進行過系統(tǒng)的論述,一是從產(chǎn)權單元與治理單元的對稱性來研究治理的成效。二是探討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確定原則,認為自治的基本單元由產(chǎn)權相同、利益相關、血緣相連、文化相通、地緣相近等要素來決定。三是探討中國農村基層的多單位治理,認為中國基層的治理是從單單位治理轉向多單元治理的過程。
雖然摩爾根、邁克爾?曼和鄧大才等都對基本單元有過論述或者研究,但非專門研究,基本單元是什么,如何才算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如何形成,有何分類,有什么功能?如何處理好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之間的關系?更為重要的是基本單元與國家治理之間的關系如何?這些問題尚不清楚,需要學術界對此進行專門的研究。
(四)研究目標和假設
本文將以中國農村研究院的村莊田野調查資料為基礎,對中國農村基層基本單元進行專題研究。通過對中國農村基層基本單元的形成、性質、類型、功能的研究對如下假設進行驗證:
基本假設一,基本單元的功能與國家治理能力相關。其中,自然單元的社會功能與國家治理能力反相關,行政單元的行政功能與國家治理能力正相關,即在國家治理能力比較弱的情況下,自然單元較行政單元承擔更多的公共生活的組織功能;而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逐漸增強,自然單元承擔公共生活組織的功能會逐漸減少,行政單元則將承擔較多的公生活組織。
基本假設二,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的功能互補。自然單元的功能維持自然村的生產(chǎn)和生活;行政單元的功能最初是保障國家統(tǒng)治的需要,后來擴展到對轄區(qū)的公共管理、公共建設、公共服務等治理的需要,行政單元逐漸覆蓋或取代自然單元的社會功能。
基本假設三,行政單元的行政功能呈擴張趨勢,但是行政功能無法完全取代自然單元的自治功能。在一定的條件下,行政單元的功能和自然單元的功能會同向增長。
二、自然型基本單元的形成與治理功能
中國農村自然型基本單元就是自然村,本文稱為“自然單元”。自然村是農民在生產(chǎn)生活過程中自然形成的一種聚落、村落。在自然村內,農民有一定的協(xié)作性、共同性和認同性。它是農民自我組織生產(chǎn)生活的社會性基本單元,也是國家治理農村基層社會的最重要載體。自然村的形成具有一定共性,但是因為區(qū)域地理、社會條件等不同,自然村形成的過程、組織方式、凝聚程度及功能都會有一定的差異。
(一)以血緣為基礎的自然單元及治理功能
華南地區(qū)的自然村與宗族的發(fā)展緊密相連,血緣是自然村最重要的影響因素。宗族的形成過程就是自然村的形成和分化過程,而且因為血緣與宗族的關系,自然村的社會功能比較多,自治能力比較強。
廣東省連平縣司前村,為吳氏單姓村,1949年司前村有近600人,現(xiàn)有約1600人。明朝初年(1374年)吳氏祖先在此開基立籍,由此逐步形成司前單姓自然村。1949年之前,吳氏宗族為自然村內的居民提供安全防衛(wèi)、水利建設、社會保障、救災救濟、公共教育等方面的服務和保障。從行政建制來看,明朝初期,司前村設為司前圍,隸屬于河源縣忠信圖,正式納人行政建制;民國24年(1935年),司前村隸屬于連平縣忠信區(qū),設1保6甲,保甲行政單元主要是收稅、征兵,要做好這件工作還需要族長、房長配合。1949年改為司前村,后來變成高級社和生產(chǎn)大隊,1987年設立司前村民委員會。可見,司前自然村為原生性自然村,1949年以前治理功能比較多。司前村與保甲分立,互不干涉。1949年以后行政單元與自然單元一致,具有民政、民兵、水利建設、經(jīng)濟發(fā)展、教育等多種功能。
廣東省龍川縣山池村,1949年有1740人,其中謝姓有1500人。現(xiàn)在約有6000人,依然以謝姓為主。明朝中早期謝姓開基祖遷入前,當?shù)鼐陀辛_、許、鄺等多姓居住,形成了山池自然村,經(jīng)過幾百年的發(fā)展,謝氏成為山池自然村的最主要的居民。1949年以前,謝氏宗族為自然村內的謝氏居民提供防衛(wèi)、教育及孤寡老人扶持等社會功能。1805年山池村設置為山池約(堡),成為正式的行政建制單元。民國19年(1930年)成為山池鄉(xiāng)(小鄉(xiāng)制),下轄3保18甲,保直接對鄉(xiāng)負責,與山池自然村沒有關系。保甲長的責任是征稅、抓兵,與族長、房長互不干涉。1949年設置為山池村政府,后來變成高級社、生產(chǎn)大隊,1987年改為山池村民委員會。山池村為再生性自然村,1949年以前有較多的功能,1949年以后行政單元依托自然單元設置,具有幾乎所有的政府功能。
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qū)中川村,現(xiàn)有約2832人,是一個胡氏單姓村莊。1420年左右,下洋胡氏第九世鐵緣公遷入“楓坑”(中川村舊時叫法),漸漸形成了楓坑自然村。在胡氏遷入楓坑之前,村內還有張、謝等姓氏的幾戶村民居住,胡氏日漸強大,逐漸成為楓坑自然村主要村民。1949年以前,胡氏宗族以族田為經(jīng)濟基礎,為自然村內的胡氏村民提供教育、防衛(wèi)、救濟等社會功能。1478年,楓坑自然村設置為金豐里中坑村(中川村曾用村名),正式成為行政建制單元,1935年中川村隸屬永定縣第五區(qū)下金區(qū)下洋聯(lián)保管轄,1949年正式設置為中川村,合作化和農村人民公社時期分別為中川高級社和生產(chǎn)大隊。1987年變?yōu)橹写ù迕裎瘑T會。可見,中川是一個再生性自然村,中川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的范圍一致,1949年以后因為行政單元的強力運行,自然單元的功能逐漸為行政單元取代。
廣東省蕉嶺縣福嶺村,現(xiàn)在約有2966人,以陳姓為主。明朝中后期在陳姓遷入之前,當時的福嶺村由唐、卜、練等多姓組成一個自然村。陳姓遷入之后,其他小姓搬遷或者消亡,陳氏成為聚落的主體。隨著人口的增多及一些有較強實力房支的形成,自然村的統(tǒng)馭功能減弱,一些房支自我組織公共活動,形成次級血緣聚落(房),各個分裂的房擁有自己獨立的公共財產(chǎn),舉辦公共活動,提供公共保障,自然形成的房單位是基本單元。1633年,福嶺村設置為“龜漿二圖八里”。1949年福嶺村有5121人,形成二十多個以房為單位的聚落。每個聚落就是一個房支,每個房支有自己的祠堂和族產(chǎn),承擔本房的公共事務,如扶弱助殘、義教等事務。合作化時期福嶺村為高級合作社,農村人民公共時期為生產(chǎn)大隊,1999年設置為村民委員會。可見,房成為派生性自然單元,而福嶺村則具有組合性自然單元性質,房成為福嶺的基本單元。
從四個村落來看,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在華南宗族地區(qū),原生性自然村,再生性自然村,派生性自然村并存。二是在傳統(tǒng)時期,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分立,互不干預,但有時會相互支持。1949年以后國家以自然村為依托設立了行政組織,兩類單元合二為一。三是在傳統(tǒng)時期,自然單元承擔了較多的治理功能,而行政單元僅限于基本的統(tǒng)治功能:征稅、抓兵,兩類單元一直分設。1949年以后行政單元取代、覆蓋了自然單元,擁有了更多的社會、政治功能,自然單元的社會功能有所弱化。
(二)以地緣為基礎的自然單元及治理功能
長江流域的自然村主要是因為移民、墾荒、圍湖造田等因素形成,人們在自然村的范圍內生產(chǎn)生活和協(xié)作,形成了基層社會的基本單元。以地緣為基礎的自然單元,其規(guī)模比較小,治理功能比較弱。
湖南省漢壽縣烏珠湖村,位于西洞庭湖湖汊地帶,湖泊、河流、堰塘、溝渠縱橫。1862年國家允許開荒、圍堰造田,一些有實力的人“插草為標、挑土圍堤”,形成了3個垸子:安家、周家和范家。安家與周家毗鄰,共享一個土地廟和土地會。范家大多為自耕農,相對較富,有獨立的土地廟和土地會。其后周家搬到較遠的一角,也形成了一個聚落,3個聚落之間的距離均超越了500米。三個聚落構成烏珠湖一甲(因為當時沒有人愿意當甲長,所以三個聚落合成一個甲),屬于嶺湖保。1949年時,安家湖有11個姓13戶、范家8個姓16戶、周家湖6個姓15戶。3個聚落之間的距離較遠,有明顯的邊界,每個聚落都有自己的土地廟和土地會,除了喪葬需要3個聚落共同完成外,生產(chǎn)和生活互助都在各個聚落內部形成。可見3個聚落就是3個自然村,1949年后3個自然村組成了1個行政村,合作社時期為3個初級社,農村人民公社時為3個生產(chǎn)小隊,隸屬于鳳凰大隊,1987年后者改為鳳凰村民委員會(后更名為烏珠湖村),3個自然村為其中的3個村民小組。可見,不管是1949年以前還是以后,自然單元均小于行政單元,前者只有一定的生產(chǎn)生活協(xié)作功能,沒有其他的治理功能。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余家橋村,位于長江支流九道河岸邊,境內小河、水溝、堰塘、溝渠縱橫交錯。明初很多村民從江西南昌縣遷移而來,“紈草為基、墾荒耕種”,或向縣衙購買土地形成4個聚落。4個聚落之間的邊界明顯,或以溝渠、河流為界,或以堰塘為界,聚落相距50米至500米。民國時期,余家橋村有29個姓氏、81戶農戶,劃分為兩甲,歸屬太平鄉(xiāng)第五保,保甲的主要功能就是征稅和抓壯丁。1949年后4個聚落組成1個行政村、合作社時分成3個初級社、農村人民公社時分成5個生產(chǎn)小隊。4個聚落各有一座公共的土地廟、一至兩口公共堰塘。日常生活中的生產(chǎn)合作、喪葬互助、社會交往等以聚落為單位,有些協(xié)作和合作,如求雨、土地會、打醮、洪災后的賑濟、抬杠班子、“水管會”等需跨越聚落來完成。由此可見,4個聚落是典型的自然村。不管是1949年以前還是以后,自然單元均小于行政單元。在1949年以前自然村只有一些生產(chǎn)、生活的協(xié)作及聚落秩序維護功能。1949年以后自然單元歸并于行政單元,因為行政單元比較強勢且功能較多,自然單元的功能也逐漸消失。
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南灣村,最早可以追溯住戶為吳姓,其先祖于南宋末年為躲避戰(zhàn)亂由淮北遷居于此,當時此地為泥塘河洪水過后形成的無主之地,吳氏先祖在高士嶺下挑水塘,汲湖水,開墾田地,繁衍生息,逐漸形成單姓村落,稱為吳屋。吳屋與周邊村落大致以土地、河流、山嶺等比較固定的自然邊界為界,各個村落之間相隔1000-2000米。保甲制時期,吳屋改名為南灣村,設置童嶺保第一甲。南灣村有自己的龍王廟、土地廟、祖堂和堤委會,村落內任何一家婚嫁,其他各戶都要送禮和幫忙;土地灌溉由村落內相鄰的幾戶共同挑塘或提水灌溉。1949年南灣村有120多人,與周邊5個自然村合為一個行政村。1955年為南灣初級社,后來歸屬于同圩高級社、同圩生產(chǎn)大隊,后者1987年改為村民委員會。可見,源于吳屋的南灣村屬于原生性自然村,一直小于行政單元,在傳統(tǒng)時期,自然單元只有一些生產(chǎn)生活的小協(xié)作和幫忙,沒有治理功能。1949年以后行政單元將自然村歸并于其下,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政治和文化功能。
江西省都昌縣胡家壩村,位于鄱陽湖中下游地區(qū),村落境內河塘密布、溝渠縱橫、水網(wǎng)交錯。元朝末年胡姓搬遷至此,圈地畫宅,拓土圍屋,以姓立村。隨后其他姓氏逐漸隨遷,人數(shù)逐漸增多,最終形成了以血緣為紐帶的八個姓氏小聚落,稱為胡家壩村。在婚喪嫁娶、重修廟宇、修壩圍堤時,八個聚落相互合作,共建共用土地廟。為了彌補單姓氏力量的不足,各姓氏聯(lián)合成立了“八大家”組織。民國時期,八個聚落分成四甲,隸屬丁仙鄉(xiāng)第九保,合作化時期是初級社、農村人民公社時期為生產(chǎn)小隊。胡家壩與周邊的自然村相距500米左右,屬于典型的原生性自然村,自然單元一直小于行政單元。
四川省新都區(qū)曲水村,元末明初和明末清初“湖廣填四川”,移民遷徙至此,各自插站落業(yè),最終形成十四個姓氏、十四個小聚落。聚落由相互鄰近的數(shù)個同族聚居,或是佃戶共居的“院子”“院落”組成,聚落內農民在生產(chǎn)上合作挖溝、換工;在生活上紅白喜事相互往來;聚落之間則常相隔數(shù)畝田地。村內有幾個土地廟,日常修建與維修為土地神所保護范圍內的農戶共同集資與出工;秧苗醮為保甲長組織,以其中一個土地廟為活動地點。民國時期,曲水作為行政村,設為一個保,下設為8個甲,主要功能是征稅、抓壯丁。1949年曲水村由保改為行政村。合作社時期曲水村為初級社,與通聯(lián)村共同組織成高級社。在農村人民公社時期,改為第三生產(chǎn)大隊,1987年改為村民委員會。可見。曲水村屬于再生性自然村,但是村莊規(guī)模較大,除了初級社時期外,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基本一致。1949年以后國家建設行政單元的功能逐漸增多,自然單元及其功能也逐漸弱化。
從長江流域來看,自然村主要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自然村的性質,自然村主要是因租佃、圍垸、開荒而形成;規(guī)模比較小,一般只有幾十戶左右;姓氏比較多、比較雜。自然村之間的距離比較大,但聚落相距很小。二是自然村的功能,自然村居民之間只有生產(chǎn)生活的協(xié)作、合作關系,如喪葬等無法獨立完成的活動會跨越自然村合作,長江流域的自然村會有一些共有的設施和儀式,但是很少有社會功能。三是自然單元的規(guī)模一般小于行政單元,1949年以前行政單元與自治單元一直分設,互不干涉。1949年以后行政單元的功能逐漸增多、能力增強,自然村的社會功能被行政取代,社會功能逐漸消失,但其社會功能并未完全消失。
(三)以多緣為基礎的自然單元及治理功能
華北地區(qū)是中國最早被開發(fā)的地區(qū),具體形成的歷史難以溯源,但生存環(huán)境較好。其自然村的規(guī)模一般比南方要大,且形成多樣,有些以血緣為基礎,有些以地緣為基礎,還有些是以軍緣為基礎形成的自然單元。
江蘇省徐州市豐縣趙集村,原名永寧集,源于明朝永樂年間。1949年前約有1000多人,以趙姓為主,其余9個姓氏均為“住親戚”而來,占比很小。趙姓始遷先祖及其族人助明破元,隨軍而下,占籍于此,形成村落。村落為村民提供安全防衛(wèi)、公共教育、水利建設等服務。趙集村距離周邊村落約1.5-5公里不等。1919年以前趙集村有寨主,且可以參與縣域官員選舉。1928年,國民黨重劃區(qū)域、撤寨設保,趙集村被分為南保、北保,隸屬第五區(qū)單樓鄉(xiāng)。1949年后,兩保又重新合并,行政單元沿革至2000年。合作社時期趙集是一個初級社,后為一個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是一個大隊(趙集大隊),下設8個小隊,后來增設為12個。2000年后,趙集、宋園兩個行政村合并,統(tǒng)稱為“趙集村”。由此判斷,合并前的趙集村為原生性自然村,政府的行政單元設置晚于自然村單元,行政單元小于自然單元。1949年后自然村落的社會功能為行政單元取代,自然單元的功能逐漸消失。
山西省永濟市城子埒村,地處黃河沖擊平原。明朝洪武年間,因實行軍墾制度,郭、王、陳、朱等四大家族的兵役來到城子埒村東邊開荒,形成了城子埒營聚落。四大姓氏的村民聚族而居,分別形成了營里、后營、西營、東營四個聚落,各個聚落有明確的邊界,但是相隔只有一條路或者一個圍墻。在信仰方面,每個營都有自己的神廟和祠堂。在生產(chǎn)合作方面,每個聚落的村民,生產(chǎn)合作、紅白喜事等事務互助合作。在治安方面,每營的人自主組織巡夜打更。1949年以前城子埒營共有141戶、709人。當時村子分為四個閭,每個營為一閭。初級社時,每個營是初級社;四個營構成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城子埒營為生產(chǎn)大隊,城子埒營和隔壁的城子埒村合并為一個行政村。可見,城子埒營是因為兵役而形成的自然村落,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基本一致,1949年以前城子埒營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多于長江流域的自然單元,可是少于宗族地區(qū)的自然單元。1949年以后自然單元的功能逐漸為行政單元所取代。
山東省東平縣王仲口村,始建于元朝,原名劉老莊,最初僅為10余戶劉姓族人聚居之地。明洪武年間(1368—1398年),京杭大運河山東段的會通河重修,外來王姓遷居此地,并在此處建成渡口,更名為王渡口,后演變成王仲口村。而后張姓、蔣姓等姓居民也前來此地定居,在村的東南、東北側有張家海子、蔣莊村落,為了防止土匪搶劫,3個村落統(tǒng)一安排打更、巡夜等安全防衛(wèi),但宗族祭祀活動均在各村落自行開展,婚喪嫁娶中的生活互助圈、幫工換工的生產(chǎn)互助圈也主要限于各個自然村落內部。民國時期,3個自然村落組成一保,設六甲。由于戰(zhàn)亂水患,王仲口村周邊的小村落為抵御自然災害與安全風險,也逐漸遷至王仲口村附近,各村落的空間邊界逐步靠近乃至消失。1949年5個聚落構成王仲口村;在合作化時期,劉老莊成為初級社、王仲口為高級社;在人民公社時期,劉老莊為生產(chǎn)小隊,王仲口設置為生產(chǎn)大隊。可見,劉老莊是一個自然村,王仲口村是五個自然村形成的組合性自然村。
河南省偃師市南蔡莊村,因明朝初年獎勵墾荒,由山西省洪洞縣遷民40多戶至此,開墾荒地,開枝散葉。民國23年(1934年)實行保甲制,全村被劃分為南、北兩個總保,南保有6個小保,北保有7個小保,全村有鮑、劉、朱、郭等40多個姓氏2400余口人。南蔡莊村與周邊村莊相距500米到2000米之間。1949年以前,南蔡莊村的紳士設立有義學,村中學生免費讀書。村莊有大小13座廟宇,每年由村莊舉辦7次大型公開廟會。一家一戶難以完成的生產(chǎn)生活事務常常通過村內關系好的幾家自發(fā)組成的會、社完成。婚喪嫁娶之時,同一條街道居住的人(范圍大致和現(xiàn)在的村民小組相符合)要幫忙和送禮。1949年以后,在合作化時期南蔡莊成立了20個初級社,農村人民公社時期設置為生產(chǎn)大隊。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建制,改為南蔡莊行政村,將原來的20個生產(chǎn)小隊改為20個村民小組。顯然,南蔡村是一個移民性自然村,也是一個再生性自然村,1949年以前行政單元小于自然單元,1949年以后行政單元與自然單元一致。1949年以前的行政單元僅限于收稅和抓丁,1949年以后行政單元的功能增多,自然單元的功能逐步消失。
陜西省涇陽縣社樹村,據(jù)《涇陽縣志》記載,唐朝時社樹村建有東公寺,元末皇室駙馬姚成從河南舉家遷至寺背后村一帶置地居住,經(jīng)商致富后逐步向涇河北岸延展,并最終在社樹村修建城堡,成為村中最大家族。隨姚家來到社樹的管家姓劉,賬房姓邢,發(fā)展為村中另外兩個大姓。社樹村與周邊的村莊相隔600米到1500米。1949年以前,該村屬涇陽縣百谷鄉(xiāng)管轄,置1保10甲。民國年間,公共教育、水權分配、災荒救濟、安全防衛(wèi)等公共職能均由“保”來提供。村內寺廟基本廢置,除個人自發(fā)組織的社火等活動外并無公共活動。1949年時,社樹村約有900人,合作化時期設置為高級社,后變成生產(chǎn)大隊。可見,社樹村是一個再生性自然村,行政單元與自然單元一致。不過此村的行政單元的功能一直強于自然單元的功能。
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常兒寨村,明朝永樂二年(即1404年),常兒寨4大姓氏從山西洪洞縣遷至于此。4大姓的先民在此拓地、繁衍。各姓以片(街道)為聚居單元,具有明顯的族際邊界。村民同挖水井,湊錢修建本姓聚落的土地廟和神廟,以姓氏為單元祭祀祖先,以片為單元進行生產(chǎn)生活互助和共同防衛(wèi)。常兒寨與周邊的村莊相距1000米到2000米。1949年前,常兒寨村實行莊閭制,全莊共分為8個閭,各片被分為1個或若干個閭。1949年,常兒寨有900人。合作化及集體化時期,常兒寨分別為高級合作社、生產(chǎn)大隊。顯然常兒寨是一個典型的移民性自然村莊,一直以來行政單元與自然單元一致。
從華北地區(qū)來看,因為開發(fā)時期比較早,且缺少文字或者家譜記載,因此自然村的性質不太清楚,而且北方也沒有自然村的概念。但是根據(jù)自然村的判定標準,上述幾個村寨均具有自然村特點,幾個共同的特點也總結如下:一是自然村規(guī)模都比較大,大幾百人到幾千人不等,遠遠大于長江流域的自然村。有些地方因為村莊較大,在一個村落范圍內會分成幾個聚落,這些聚落有一定的公共性且形成生產(chǎn)生活的協(xié)作圈。因此可說聚落是一個自然村,整個村落也是一個自然村,前者為基本單元自然村,后者為組合性自然村,即是兩級自然村。二是1949年以前自然單元的規(guī)模一般大于或者等于行政單元。1949年以后華北地區(qū)基本上以自然單元為依托建構行政單元。三是華北地區(qū)的自然單元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強于長江流域的自然單元,但弱于華南宗族的自然單元。1949年以前行政單元的治理功能通常比自然單元要多,1949年以后前者的功能基本被前者取代。
三、行政型基本單元的形成及治理功能
中國農村基層的基本單元除了自然村以外,還有國家建制的基本單元,即行政型基本單元。雖然上文對不同區(qū)域的行政型基本單元的設置與自然單元的關系已經(jīng)有所考察,但是行政單元的歷史脈落仍舊模糊,在此擬對它的嬗變進行相關梳理。
(一)傳統(tǒng)時期行政型基本單元
傳統(tǒng)時期,國家為了便于統(tǒng)治,建立了保甲體系、里甲、社村等多個體系,從而形成了基層社會的統(tǒng)治與治理單元:保甲、里甲、社村等。
1.保甲單元
保甲制度形成較早,但是全面的正式實施則在清朝。一般情況下,10戶為一牌,10牌為一甲,10甲為一保,牌設牌長,甲設甲長,保設保長。保甲的主要功能:人口管理、治安監(jiān)察。在現(xiàn)實操作時,有時為了方便,每保、每甲的戶數(shù)也可能多,也可少。按照十進位制確定的保甲制,通常與自然村并不吻合,有些保比自然村大,有些則比自然村小。蕭公權先生認為,清朝政府有意讓國家建制的保甲制與自然村分離。
2.里甲單元
里甲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元朝的里社制度,在明朝改為里甲制度,清順治時期正式設置。每11戶設一甲,每110戶設一里。里甲作為國家征稅的基層組織,主要就是收稅、登記土地臺賬。里甲只有兩個層級:里、甲;保甲有三個層級:保、甲、牌。蕭公權先生認為,在保甲制中,戶是基本單元,牌是基層單元;在里甲制中,戶也是基本單元,里是基層單元。
3.社單元
中國地域廣闊,基層治理單元存在區(qū)域差異。除了上述保甲、里甲單元外,還存在“社”制,以社作為基層行政治理單元。不同時期的“社”的功能和組織形式不同。不同地區(qū)的社也不同,有的比村大,有的比村小。社主要是為了農事合作與祭祀,有些時期和地區(qū)還會征稅。
國家設置的行政單元中,征稅單元與治安單元相互分離,且行政單元遠遠大于自然單元,但是各個區(qū)域存在一定差異。清朝時期在華北平原,保甲的保、里甲的里與自然村的規(guī)模較為一致;在長江流域,甲與自然村的規(guī)模較為相當;在華南宗族區(qū)域,保甲、里甲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或者等于自然村。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不論是否一致,兩者都是分設,以實現(xiàn)不同功能。
(二)民國時期行政型基本單元
民國初期,基層社會建立了以自然村為單元的村莊制度,1923年開始實施鄰閭制,并在《縣組織法》中規(guī)定,每5戶為一鄰,25戶為閭。但其成效并不理想。1937年開始實施保甲制,每10戶為一甲,每10甲為一保。根據(jù)《保甲條例》,保甲制的功能可以歸納為四個字:“管”主要包括清查戶口,查驗槍支,實行連坐切結等;“教”包括辦理保學,訓練壯丁等;“養(yǎng)”包括創(chuàng)立所謂合作社,測量土地等;“衛(wèi)”包括設立地方團練,實行巡查、警戒等。
民國時期,國家建制的基本單元為保,有些地方為聯(lián)保。保、聯(lián)保有些與自然村單元一致,有些則不一致,但是隨著保甲制的建立,保甲長取代了傳統(tǒng)社會的村長、會首、莊長、寨首等治理主體,也取代了自然村的部分功能,除了征稅、征兵外,其功能逐漸增多,開始承擔教育、防衛(wèi)、調解、管理控制、服務、組織等社會功能。
(三)激變時期行政型基本單元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農村基層社會的治理單元發(fā)生多次變化。首先建立村政府,以自然村為依托。其次建立合作社,先是在自然村內推行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進而組成高級合作社。再次建立農村人民公社,1958年若干高級合作社,包括幾個甚至幾十個,組建成農村人民公社,相當于現(xiàn)在的鄉(xiāng)鎮(zhèn)規(guī)模。最后調整農村人民公社的制度。最初以人民公社為核算單位,但是管理相當困難;后以生產(chǎn)大隊為核算單位,仍舊導致與生產(chǎn)單位的分離;直到1962年才再次將核算單元下移到生產(chǎn)小隊。即將核算單元下放到自然村。
1962年以后,公社、生產(chǎn)大隊、生產(chǎn)隊已經(jīng)分工明確,公社是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基層單位”,生產(chǎn)小隊為“基本核算單位”。按照群眾的意愿,可以實施三級組織:公社、大隊、生產(chǎn)隊,也可以實施兩級組織:公社和生產(chǎn)隊。在三級組織中,生產(chǎn)大隊具有計劃、公共建設、征糧征稅、民兵、民政、治安、文教衛(wèi)生等功能。而生產(chǎn)隊則具有生產(chǎn)、利益分配,濟貧、救助等社會功能。
顯然,1949年以后,國家致力于對農村基層的治理單元的重構,從初級社、高級社到農村人民公社,后來又逐漸回到生產(chǎn)大隊、生產(chǎn)隊。在北方,生產(chǎn)大隊一般與自然單元一致;在南方,除廣東以外生產(chǎn)隊與自然單元一致。這一階段,基本單元不僅具有生產(chǎn)的經(jīng)濟功能,還有大量的社會治理功能。行政單元的功能極其強大,幾乎將自然單元的功能完全覆蓋。雖然如此人們對自然單元仍有認同感,生活中的互助、協(xié)作、幫忙等,還是以自然村為單元組織實施。
(四)改革時期行政型基本單元
農村實施家庭承包責任制以后,“政社合一”的公社體制已不再適應農村經(jīng)濟社會的需要。1983年中央的35號文件規(guī)定,“政社分開,建立鄉(xiāng)政府”,其下面建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按村民居住狀況設立”,“有些以自然村為單位建立了農業(yè)合作社等經(jīng)濟組織的地方,當?shù)厝罕娫敢鈱嵭袃蓚€機構一套班子,兼行經(jīng)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職能”。村民委員有兩大主要職能,“積極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協(xié)助鄉(xiāng)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產(chǎn)建設工作。”可見,此時的村民委員會兼具了自然村的自治功能,也承擔國家的行政功能和經(jīng)濟發(fā)展功能。
1987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根據(jù)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幾個自然村可以聯(lián)合設立村民委員會;大的自然村可以設立幾個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能:“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同時也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可見,改革開放后建立的村民委員會,職能更加豐富,既有自治職能,也有行政職能。在基本單元的選擇方面,雖然文件明確提出了依托自然村、借助自然村建立基本單元。但是在實踐中,各地多以高級社或者生產(chǎn)大隊為行政性基本單元,這些在北方與自然村吻合度比較高,但是在長江流域和華南地區(qū)則相反,導致行政凌駕在自治之上,自治逐漸虛化和形式化。可見,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之間長期存在張力。
(五)當前各地對基本單元的選擇與探索
在南方地區(qū),行政單元遠遠大于自然村,行政、自治上存在不少問題,因此南方的部分區(qū)域開始探索基層治理的基本單元。從各地實踐來看,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下移基本單元,如廣東的清遠提出了“自治下移”到村民小組;廣東的蕉嶺實施以“自然村”為單元的自治;湖北京山實施“灣沖自治”;廣東的宜州實施“屯自治”。二是上移擴大基本單元,如湖南省實施合村;再如巴東縣為了推行“農民辦事不出村”制度,合并多個村莊設置行政中心。河南省、山東省在進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多村撤并建立“農村社區(qū)”。兩種路徑反映了兩種視角之間巨大的張力:“下移派”強調自然村性質,強調自治的功能,主張充分利用農民的自我認同、自我組織、自我教育來治理農村。“擴大派”強調行政效率和成本,但是忽視了自然村的價值和自治的功能。
從行政單元及其功能的變遷來看,晚清、民國到新中國,行政單元的功能漸趨增強,只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基層單元的行政功能才開始減少,但是在2005年后又開始上升。與行政單元的變化對應,自然單元的社會功能逐步降低,有些地方的自治功能幾乎虛置了,只有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自然單元的自治功能才開始回升。2005年以后自然單元和行政單元的功能同時增長。
四、基本結論和進一步討論
總體來看,中國農村基層存在兩類基本單元,國家建構的行政單元和自然形成的自然單元,前者具有行政性治理功能,后者具有自治性治理功能,從長期來看,兩者的功能互補,且存在此消彼長的趨勢。行政單元與自然單元的治理功能及其演變構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復合政治”。
(一)自然單元的屬性與社會功能
中國農村的自然單元是在人們開墾荒地、圍湖造田及生產(chǎn)生活中慢慢形成的。一是自然單元的基本類型:原生性自然村、再生性自然村和派生性自然村。在自然單元規(guī)模相當小的情況下,鄰近的自然村會組合成次級自然村。二是自然村的確立標準。自然村是自然形成的村落、聚落,它有一定的標準:自然形成的聚落;明確清晰的邊界;與周邊自然村存在一定的距離;可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有公共活動或儀式、設施;鄰里互助、協(xié)作的圈子;同時是心理認同的圈子,即在“我們”“我村”的認同范圍之內。
自然村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自然性,即自然村是人們在生產(chǎn)生活中自然形成,非人為建構或者劃定。二是穩(wěn)定性,自然村聚落相當穩(wěn)定,如果不是人為拆分不會消失,即使將自然村與其他的自然村合并后,原自然村的地理邊界、心理邊界及地理距離、心理距離依然存在。三是認同性,自然村比較穩(wěn)定主要源于村民對聚落的認同感,以聚落來區(qū)分“我們”和“他們”。四是規(guī)模的適度性。自然村的規(guī)模大小取決于生產(chǎn)生活的條件,也取決于人們的需要。如果生產(chǎn)生活條件比較好,規(guī)模就會大些,反之則會小些。如果村民的需要在現(xiàn)有的自然村落中不能解決,就會擴大自然村規(guī)模,否則會縮小自然村規(guī)模。
自然單元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從傳統(tǒng)時期來看,華南宗族地區(qū)、華北地區(qū)、長江流域的自然村在某種程度上都能解決農民生產(chǎn)生活的公共性需求,但其社會功能呈現(xiàn)依次遞減。從歷史視角來看,在行政單元的治理功能的擠壓下,自然單元的社會功能在逐漸減少,但隨著近幾年社會建設的推進,其社會功能在有些地區(qū)卻有增加的趨勢。
(二)行政單元的屬性與治理功能
行政單元是自下而上劃定的統(tǒng)治單元和治理單元,主要經(jīng)歷了國家統(tǒng)治、國家管理和國家治理三個階段。在國家統(tǒng)治階段,行政單元的功能主要是征稅、征兵或者其他的徭役,與此同時,也分設為征稅單元和治安單元。在國家管理階段,行政單元的功能有所增加,如控制、管理、督促、服務功能。在國家治理階段,則主要是國家以公共服務、公共管理與自然單元進行協(xié)商,共同治理行政單元與自然單元。總之,行政單元的治理功能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逐漸增多,治理能力也逐漸增強。
(三)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的基本關系
自然單元主要是自治的功能,包括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行政單元主要是統(tǒng)治、管理、治理的功能。在傳統(tǒng)社會,自治單元與行政單元是分設的,前者反映了農民的需要,后者反映了國家需求,兩者共同維持中國農村基層的生產(chǎn)生活秩序(見圖1)。在民族國家建構階段,即1911年至2005年期間,行政單元的功能與自然單元的功能呈反向變化,前者的功能在增加,后者的功能在減少。只有在2005年以后兩者的功能同步增長,可以預期隨著國家治理能力增強,國家對自然單元認識深入,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的治理功能、治理能力會繼續(xù)實現(xiàn)同步增長。
從歷史來看,自然單元和行政單元的選擇和設置方面主要有五個階段:第一階段,自然單元階段,因為自然單元先于行政單元產(chǎn)生,在很長時間中只有自然單元,沒有行政單元。第二階段,兩類單元共存而且分設的階段,傳統(tǒng)時期兩者分設,互不干涉,且行政單元本身也分設為治安單元和征稅單元。第三階段,相互借重階段,主要是行政單元借助自然單元,如村、寨、堡、屯等來完成征稅和人力攤派,有些自然單元也會借助行政單元調解糾紛和進行防衛(wèi)。第四階段,相互歸并階段,當兩類單元規(guī)模相當時,合并在一起;當兩類單元規(guī)模不一致時,某類單元歸并到另一單元。第五個階段,開始分設階段,即在最近一段時間,各地開始探索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的分設,以便讓自然單元發(fā)揮自治功能,降低行政單元的治理成本。
其中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時期,即民國政府后期到合作化、農村人民公社時期,行政單元幾乎完全覆蓋、取代了自然單元,自然單元的自治功能、自治空間幾乎被擠壓殆盡,但是自然單元并沒有被消滅,還在以一定的程度、一定的方式存在并起作用。
(四)國家治理能力與基本單元的關系
經(jīng)過對基本單元的實證描述和行政單元的歷史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基本單元與國家治理能力之間的關系。總體來看,自然單元與國家治理能力成反比,即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長,自然單元的功能逐漸減少,但是其功能絕對不會完全消失。只要自然單元存在,或者在心理層面存在,自然單元的功能就會存在。所以自然單元的功能只是減少的問題。行政單元與國家治理能力呈正比,隨著國家治理能力增強,國家有能力、有財力提供更多、更好、更細致的管理和服務,兩者的正向關系還會持續(xù)下去。
經(jīng)過對基本單元的實證描述和行政單元的歷史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基本單元與國家治理能力之間的關系。總體來看,自然單元與國家治理能力成反比,即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長,自然單元的功能逐漸減少,但是其功能絕對不會完全消失。只要自然單元存在,或者在心理層面存在,自然單元的功能就會存在。所以自然單元的功能只是減少的問題。行政單元與國家治理能力呈正比,隨著國家治理能力增強,國家有能力、有財力提供更多、更好、更細致的管理和服務,兩者的正向關系還會持續(xù)下去。
鑒于上述結論和規(guī)律,國家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中國農村基層的基本單元,充分利用自然單元的屬性,賦予合適的功能,以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尤其注意,自然單元與行政單元的組合和選擇,兩者可以一致,也可以相悖。在一致的情況下,也要保證自然單元發(fā)揮治理作用,切忌用蠻力使行政單元取消、替代自然單元,切忌“一元論”:只考慮行政成本和效率,置自然單元及功能不顧,片面擴大行政單元;或者只考慮自治成效,置行政單元及功能不理,片面縮小治理單元。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條件,按照“復合政治”的基本原則選擇和設置中國農村基層的基本單元將是提高國家治理成效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簡介:鄧大才,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籌)教授、博士生導師、青年長江學者
中國鄉(xiāng)村發(fā)現(xiàn)網(wǎng)轉自:《東南學術》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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