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涉農金融租賃行業需求旺盛,但在信用風險、經營成本和潛在收益方面面臨風險。應完善信用機制建設、加大政策補貼、解決資金缺口,促進涉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三農” 金融租賃 融資
金融租賃非常適合“三農”領域的生產經營融資
金融租賃兼具融資、融物雙重功能,為現代企業創造了一種相對于傳統信貸更便利的融資途徑。涉農金融租賃相對于傳統信貸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幾點。金融租賃基于資產信用而非企業信用進行融資的方式,使得涉農企業、新企業和中小企業等信用狀況一時較難鑒別且不易獲得貸款的機構可以享受到融資服務,獲得發展的機會。金融租賃相較于銀行信貸具有融資速度快的特點。銀行信貸通常手續繁瑣,而融資租賃由于基本不需要外部信用擔保,所以程序簡單。金融租賃相對于銀行貸款具有完全融資屬性。貸款申請人在辦理銀行信貸時需抵押或質押擔保物,而金融租賃不需要。這使得金融租賃非常適合“三農”領域的生產經營融資。
為解決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日益短缺和勞動用工成本持續攀升的突出矛盾,2014年、2015年和2016年連續三年中央一號文件鼓勵開展涉農金融租賃業務,我國涉農金融租賃迎來全面發展良機。長期以來,農業生產融資困難的局面一直是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涉農金融租賃憑借其相對于傳統銀行信貸的特殊性,能夠很好地滿足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融通需求,緩解農民融資難題,這對于解決“三農”問題、維持社會經濟穩定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涉農金融租賃行業需求旺盛,但在信用風險、經營成本和潛在收益等方面面臨風險
近年來,部分農業大省和涉農企業農機租賃需求持續上升。如黑龍江省為發展現代化大農業和優質奶業,提出了超過幾百億元的融資租賃需求。此外,吉林、河北等提出開展玉米收割機租賃需求等,可見我國租賃需求旺盛。但是,目前我國農機租賃業務量規模僅十幾億元,相比飛機、輪船、軌道交通等租賃市場,涉農金融租賃仍處于起步階段。且農機大部分的經營渠道是當地的經銷商和農機部門,業務規模小,業務量分散,無法達到租賃的要求。
政府對涉農金融租賃行業的扶持力度加大。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支持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更多的業務服務“三農”,推動大型農機具租賃等的試點工作,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享受財政上的優惠政策。在國家推動新農村建設、加快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農村金融租賃作為一種讓廣大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用得起”的融資手段,業務需求日趨旺盛,尤其在大中型農業機械市場、大型水利設備市場以及城鎮化建設中各項機械設備和基礎設施市場中發展潛力巨大。為助推農機租賃業務發展,財政部在利息補貼和農機補貼兩方面給予農銀租賃相應優惠政策,鼓勵其在廣西、新疆兩地開展農機租賃業務試點,積極探索農機租賃的發展模式。
涉農金融租賃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首先是信用風險方面。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緩慢,涉農生產經營中的違約現象普遍。我國農村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制約了農村融資租賃市場的發展,并且農機租賃業務單體金額量小、承租人資產規模小、財務管理不規范、項目投資回報周期長和收益率偏低,導致業務風險較大。
其次是經營成本方面。涉農金融租賃行業監管成本高、維護費用高的特點使得租賃公司經營成本高于其他非金融公司。同時,在融資方面,涉農金融租賃的成本普遍較高,因為開展農機具等租賃業務的資金來源多為銀行商業貸款,所以市場上的金融租賃公司收取利息一般比銀行高,導致農業企業或農民負擔加重。此外,設備租賃業務占涉農租賃業務中的九成左右,設備租賃中專用設備數量相對較多,通用設備較少。業務重點集中于一些現代農業的產前和產后,而產中領域農機設備租賃的各項業務相對缺乏。
再次是潛在收益方面。由于“三農”政策屬性,涉農金融租賃行業的經營潛在收益空間無法完全按照市場化標準實現,無法有效補償該行業的高違約風險和高經營成本。此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沒有將金融租賃公司代承租人購買的農機納入補貼范圍,導致金融租賃農機價格高于農民直接購買價格。
涉農金融租賃行業尚存問題需多措并舉來解決
由于金融租賃行業“市場失效”的特點,其行業發展初期階段的有效供給就必須由政府介入來完成。同時,涉及信用、生產經營規則、糾紛處理等方面的行業運作制度建設工作也必須由政府來推動,待整個行業制度、準則完善后可引入市場供給力量。解決措施有以下幾方面。
信用機制建設。針對農村生產經營中信用缺失問題,涉農金融租賃行業的制度環境建設顯得尤為關鍵。一方面,應從法律法規、行業監管、會計準則等領域入手,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出臺《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法規準則,但離成熟完善的市場制度環境仍有較大差距;另一方面,應面向承租人進行符合承租人特點的制度創新,有效規范承租人的生產經營行為,建立承租人的信用評價體系,通過教育規范和違規嚴懲來引導培養承租人信用意識。
政策補貼。由于“三農”政策屬性,涉農金融租賃行業經營成本過高而無法通過提高租賃服務收費的市場化方式彌補,因此政府必須對行業經營主體進行相應的扶持和補償。一方面,應該盡量降低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如提供政府信用擔保;另一方面,應該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如減稅或針對其每年營業規模進行直接補貼等。
解決資金缺口。雖然有政府介入,但金融租賃行業自身也要多措并舉,解決行業發展過程中的資金缺口問題,如基于政府擔保信用的融資,加強與地方金融機構的合作,共同開發面向市場的創新型金融產品。
加強“先貸后租、貸租聯動”業務合作,將租賃公司、涉農企業與銀行三者之間的借貸關系調整為租賃關系。由于地方財政補貼一般到位較慢,且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對農機合作社和農耕企業形成較大壓力,農機設備供應商在銷售過程中經常墊付部分貨款,造成流動資金緊張。銷售占款制約農機設備研發和規模生產。由于農機合作社資金實力較弱,只能先付部分定金。在此基礎上,銀行首先批準農機設備供應商的貸款申請,并向其發放農機設備制造貸款,采取擔保公司擔保和大型農機設備供應商購置合同項下應收賬款質押;同時,由銀行、租賃公司、農機設備供應商和農機合作社四方進行協商約定,待農機設備檢驗合格并取得各項權利憑證后,由農機合作社向租賃公司申請農機設備抵押融資,并以取得的融資租賃款項歸還銀行貸款。
引進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將原本銀行與農機設備供應商之間的借貸關系,轉變為租賃公司與農機合作社之間的租賃關系。通過“貸租聯動”,降低企業信用風險,確保銀行還款來源的可靠性,更好地服務農業現代化發展。
開展理財及資產管理業務合作。一方面,租賃公司可以以“多個租賃資產未來的租金收入形成的現金流”為基礎,委托信托公司發行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信托計劃,從而盤活存量資產。另一方面,銀行可通過理財對接信托計劃,為租賃公司提供融資支持。
金融租賃再定位。經濟新常態下,政府對地方債務的約束將更加嚴格,地方融資平臺收緊。之前以銀行貸款為主的融資方式將受到限制,但這為金融租賃的發展打開了空間。未來金融租賃發展將是產品多樣化、租賃公司差異化式發展。
此外,金融租賃公司在一些農業作物的經營管理工作中,特別是對租賃物的估值、產品質量以及售后服務等方面保持了強有力的競爭態勢。銀行在和融資公司進行合作以后,可利用租賃業務的資產管理和資產變現能力,盤活涉農相關資產,實現更好的運作。
參考文獻:略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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