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之二
本文所稱林業,專指除原始森林外的人工造林、管林及林業收益分配的行為總稱。改革開放前,我國林業在計劃經濟下,通行的是政府林業、工程林業、木材林業、官員樣板林業。改革開放后,隨著國際援華造林護林項目的進入,而先后引入的農戶林業(社會林業、鄉村林業)等國際先進林業理念,農民逐步成為了林業發展的主體。
我由于先后參與、主持與評估國際援華林業項目,多次聆聽國際援華項目官員、專家傳遞國際最新林業信息,并考察國際上推崇的林業項目,試驗過讓農民成為林業發展主體的項目。在慶祝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之際,回顧讓農民成為林業發展主體的過程,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一、從政府林業、工程林業、木材林業、官員樣板林業,到農戶林業(社會林業)
(一)對改革開放前林業的反思
改革開放前,我國的林業在計劃經濟下的林業大致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政府林業,是指政府出錢,政府計劃,政府組織,政府管理的林業,不少地方還流行由當地書記或縣長“署名”的“官員樣板林”;第二種是工程林業,是指政府出錢,由工程技術人員按照工程的要求設計、組織施工,政府機構管理的林業,最著名的如西北防護林等;第三種是木材林業,即把林業僅僅理解成“木材導向”林業,忽視林業的生態等多種功能。
實踐中,這種以政府出錢、政府營造、政府管理為特征的林業暴漏出許多缺陷:
首先是沒有大規模推廣的意義
改革開放前,國家拿不出足夠的錢大規模從事造林事業。改革開放初期百廢待興,財政能夠拿出的錢用于林業的也不可能多。后來,隨著國家財力提升,每年安排林業的資金也逐年增多,但是由于各行各業都強調自己重要、要求財政增加投入,林業投入的增加幅度也就不能不受到限制。
其次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很低
我曾經在有林業部門參加的一次研討會上發言說,把某省林業部門每年公布的造林面積相加,十年時間已把國土面積覆蓋了一遍半!但是現實中大家都沒有感覺到這種覆蓋,原因在于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更低。這也就是中國年年“全民義務造林”卻不見林、“保護森林人人有責”卻不少人無責的尷尬問題。
其三,以木材經營為中心的體系排除森林的多種功能
在以木材經營為中心的體系中,林業經營理論是木材有用論,林業教育是以營造用材林為主的 內容,森林學研究的是森林木材學,森林經營主要的是用材林的經營,森林利用主要的是木材采伐運輸與木材利用,森林保護主要是用材林的保護,森林計劃主要是用材林的計劃,森林財務主要是用材林的財務,森林價格主要是用材林的價格,森林科研主要是用材林的科研,森林決策主要是用材林的決策。時至今日,人們一談起森林,往往是和用材林聯系在一起。改革開放后國有森工企業雖然有的幵始轉向多種經營,但畢竟是剛剛起步,而且由于他們的駐地一般樹木都被伐光,加上傳統的森林木材管理體制的轉換難度很大,因此收效甚微。
單一的木材經營體系雖然能夠滿足社會和人們對木材的部分需要,卻不能滿足人們與社會對木材的不斷增長的需要,更不能滿足人們對森林多功能系統的全面需要;無法扭轉森林覆蓋率的下降趨勢;難以使森工企業獲得良好的經營效益,反而會使森工企業個個虧損;使山區農民富裕程度變低、速度變慢。
其四是大片營造純林, 屢屢誘發嚴重的病蟲害
不少國家都曾出現純林誘發嚴重病蟲害的慘劇。據國際專家介紹,英國曾從美國西部引進云杉樹種營造純林,40 年后人們發現在這些云杉林中沒有野生動物,尤其是沒有鳥類,造成病蟲害嚴重發生。據媒體報道,在我國,森林病蟲害曾逐年大面積發生,以天牛為主的楊樹蛀干害蟲,己在“三北防護林”區 300多個縣嚴重發生。我曾幾次聽到國際基金會項目官員孟澤思先生在中國研討會上的發言,稱中國在北方大規模營造的“綠色長城”,把成片的林地一度種成純林,許多外界人士說這很危險,但有人說不會有什么問題,因為中國具有許多善于處理這類問題的科學家,后來那些楊樹純林中好幾次出現了大量病蟲害,被有的人稱為“善于處理這類問題的科學家們”也束手無策。
再如中國四大林區之一的云南省林區除原始森林自然保護區外,大部分區域都是單一的云南松、思茅松,而且云南松、思茅松林區內,地皮上伴生的其它樹種、灌木、草等,大都被鏟光,成為光禿禿的黃土地;在有的地方,由于燃料奇缺,農戶紛紛上山收集松毛(當然,有的地方是把收集來的松毛作牲畜嘔肥之用),從而使松樹林下連草毛也沒有了。在這種單一的松樹林中,極易引發難以撲滅的病蟲害,造成大面積森林被害。如多次發生蔓延的松毛蟲,專吃松樹的針毛。這種蟲繁殖很快,一片松毛被吃光了,很快到另一片松樹林去吃;而且這種蟲身上有毒,牲畜吃后,將引起腸胃病,甚至死亡;人若碰上它,身上將被蜇傷,疼痛難忍,造成極大的身心痛苦和恐懼。目前,世界上對付這種松毛蟲有兩種辦法:一是藥物(主要是白僵菌)殺滅,二是天敵(一種鳥)吃滅。藥物價格高,一般地方買不起;天敵鳥很難引進、放養與馴化,教訓是深刻的。
(二)國際上農戶林業的興起
國際上農戶林業的提出源于1978 年10月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召開的“第八屆世界林業大會”,大會主題是“村民福利與林業關系”,把社會林業定義為:“任何緊密地把土著人民卷人林業活動的情景”,“旨在滿足土著人民需求的林業生產活動;旨在獲得經濟收入的由農戶進行的營林、林產品加工、手工藝生產;以及居住在森林中的部落社會的一些有關活動”。之后,社會林業逐步替代“木材導向”林業和政府林業,在國際上發展成一門相對成熟的學問。
聯合國糧農組織主要使用“鄉村林業”或“鄉村社會林業”。糧農組織認為,鄉村林業的特點,就是強調鄉村社會(包括窮人和婦女等) 使用和管理森林資源、通過參與森林管理而獲得效益和參與決策的全過程。只有這種鄉村社會的積極參與,而不是僅僅采取“按勞取酬” 的單一法,才是糧農組織一直致力推崇的。
之后,許多國家不僅讓鄉村社會參與管理森林資源,而且還參與木材生產和銷售活動, 更重要的是,鄉村社會已開始參與決策的制定,標志著這些國家的鄉村社會已真正成了自然資源管理的參與者和合作者。
(三)鄉村林業傳入中國
中華民族是個好學的民族。中國學者對于國外社會林業理論與方法表示了極大的興趣。
1990年,云南學者于曉剛、王東方夫婦翻譯出版了美國學者約翰?W?布魯斯所著的《社會林業快速評估--林地權屬冋題》一書,標志著國際社會林業理論首次引入中國。
此后不久,國際基金會資助、云南省社會科學院農村經濟研究所與云南省林業廳聯合承擔的“中國云南山地林業試驗示范項目”,云南省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的“云南省貧困山區綜合開發試驗示范與推廣項目”,先后在云南省舉辦過多期社會林業、農村快速評估(RRA)、參與式快速評估(PRA)等培訓班,澳大利亞迪京大學、菲律賓鄉村改造學院、泰國清邁大學、孔敬大學、皇家林業廳等地的專家、學者應邀講課。聽講的有云南省社會科學工作者、大學教師、政府林業部門官員等。
特別應該指出的是,國際基金會項目官員認為,國際上農戶林業理論所講的農戶愛林護林例證,在中國農民中也客觀存在。于是資助由我所在的云南省社會科學院農村經濟研究所與云南省林業廳組成課題組,對云南省10個縣社會林業進行了調查,發現云南省各民族農民對林業的認識,完全出乎我們的預料,并不比城里人、林業官員和林業學者們差。由此,填補、豐富了農戶林業的中國案例。
1992年,我的同事袁德政、鄭寶華、于曉剛編譯的《社會林業學概述》一書,把社會林業定義為:,以當地農民為主體、以增加當地農民經濟收益和改善社區生態環境為宗旨的林業活動。它與以政府官員為主體、以現代工程技術為手段、以生態環境效益為第一目的的林業活動的根本區別,在于理論指導思想上是否以農民為主體,是否相信農民愿意種樹、能夠種好樹和管好樹。他們把中國社會林業學的內容概括為以下方面:(1)把滿足廣大人民對林業的不斷增長的全面需要作為林業活動的根本目的;(2)將整個森林作為一個生態經濟系統來經營;(3)林業的發展,不僅關系到生態系統的平衡,而且關系到對不同社會集團需要的滿足;(4)將森林權屬不僅作為劃分誰有、誰沒有的標志,而且作為促使農戶自主參與林業活動的關鍵;(5)將過去轟轟烈烈、大一統地單一造林改變為各個營林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當地的光熱水土條件進行有選擇地造林。
1993年,中國林業科學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李維長研究員等創辦《林業與社會》(季刊),宗旨為宣傳和傳播社區林業的理論和方法、交流國內外社區林業的經驗和模式,報道有關社區林業的信息,以及參與式方法的實驗經驗,以促進社區林業在中國的蓬勃發展和參與或方法在中國的廣泛應用。李維長還身體力行,在湖北試驗林業與社會項目。
中南林業大學教授徐國禎主持編寫了大學教材《鄉村林業》,比較詳細地介紹了國際上鄉村林業形成的歷史背景、發展過程及其戰略地位 ,并對鄉村林業發展的概念、性質與特點作了介紹。指出中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下的鄉村林業正以中國特有形式和內涵發展著。強調必須圍繞以明晰產權為核心,建立起合理的產權制度,轉換經營機制,改革管理體制。
西南林業大學青年教師曹廣俠,特地編寫了一本普及本《社會林業》(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被指定為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林業生態環境管理專業)教材。
這里有個故事:1990年代初期德國政府分批援助中國15個省、市、區造林項目,每個省市區額度都是2000萬馬克。云南省德援造林項目排在第一批,前期與啟動后的評估由我主持的評估組承擔。我們在寫評估報告時當然把推廣應用社會林業、參與式農村快速評估(PRA),作為建議之一。后來聽說,排在第二批的四川省德援造林項目的建議書,德國專家連續幾次都不給批準,四川省林業廳的承辦人員很納悶。當國際基金會北京辦事處官員把我們的評估報告給他們看后豁然開朗,原來沒有把推廣應用社會林業、參與式農村快速評估(PRA)等寫進去,于是馬上加進去,德國專家便順利通過了他們的項目建議書。
二、農民成為林業發展主體的依據
根據國內外學者討論形成的共識,農民成為林業發展主體的依據有以下幾點。
(一)當地農民最知道森林對人類的價值
現有的林業指導思想認為,當地農民只重視自己家庭的短期收益,特別是當年的經濟收益,不曉得長期收益和森林對人類的生態效益。
而鄉村林業在指導思想上首先相信當地農民是森林對人類的生態效益,這源于數千年來他們對樹木尤其是森林的認識的積累。幾乎世界各地的農民都知道樹木在人類生產生活中的重要意義。生活在云南省的許多民族至今仍保留著原始的樹木崇拜,甚至認樹為祖為神的風俗: 例如許多民族村寨里的樹木被神化為生命的象征、護佑村寨的神靈,認為村寨里如果沒有樹木, 死去的人就不會再活轉來, 活著的人很快會死去;每年,村寨都會舉行對樹的祭祀活動,以至于在一切都可以毀壞的動亂年代也很少有人敢動這些“神樹神林”;直到今天,外來者進村調查,村寨人都會忠告不得隨便動這些“神樹神林,動了將要災禍降臨”,并且往往舉出若干事例,講述某年某人不守樹規, 砍伐神樹,造成家敗人亡的后果等等。再如白族有的人傳說自己的始祖來源于柏林,有的則認為自己的祖先誕生于黑竹子;拉枯族的苦聰人,則說他們的祖先是樹根變成的。另外包括漢族在內的許多民族都認為樹木是人的庇蔭福澤之處:村中樹木茂盛,則預兆該村繁榮昌盛;人死后靈魂也要憑借這些高大的樹木登天, 因此幾乎所有的墓地都要種樹, 尤其喜種長青樹。大理地區白族青年結婚, 要在山上選取一棵帶葉且生長茂盛的黃栗樹,立于新居中央香案前,新郎新娘先在栗樹前拜堂,才算獲得“合法婚配”的許可。晚上, 人們在松樹葉搭的“彩棚”里對歌鬧洞房, 但要用一小株黃栗樹葉遮著臉,否則將被視為大逆不道。成親之日, 新郎新娘要在兩家的房前屋后種滿果木花草, 稱為“沖喜”;婚后, 他們還要到雙方村寨附近的荒山荒地造片林, 稱為種“子孫林”,林木成活后才能同居,開始共同生活。哈尼族農民認為錐栗樹具有神秘的生長能力,孩子一出世,父母就要在村寨旁栽1棵小樹, 將嬰兒的胎盤埋在樹底,用洗嬰兒的水澆灌樹根。黎族農民則有“拜寄”樹木的風俗, 孩子出生后,選一棵枝葉茂盛的大樹,焚香貼聯,將孩子拜寄給這棵大樹,以“樹生”、“根生”等為孩子命名,象征孩子為樹所生,今后命根相系。
那么,近代人類亂砍濫伐所導致的森林面積銳減、水土流失、環境惡化的嚴重后果,是否可以證明農民對森林的價值淡忘或根本就不知道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以中國為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善于打人民戰爭的前輩們在東北和長江中上游地區的天然林區,先后建立了135 個以砍伐林木為主要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伐木工人達 180多萬人,累計為國家提供的木材超過了10 多億立方米, 按目前單位木材產量每平方公里102立方米計算,等于是砍光了 980 萬平方公里 的森林,占全國已減少 的 1100 萬平方公里天然林面積的 89.09%。另外據云南省的統計資料,農民毀林開荒造成的森林損失占全省森林總損失量的22.37% (云南經濟地理, 1988)。此外,政治運動和政策失誤,以及林地林木權屬變更也對森林造成了嚴重破壞,導致森林管理的全面混亂。因此,至今仍見諸于各種媒體和不同場合的那種把我國森林砍伐、水土流失環境惡化的責任推給農民,并認為農民不懂得生態效益的評論是不符合實際的。
還應該看到, 即使有一些地方的農民在小范圍毀林開荒,也應該看到這是他們為了生存而迫不得己的選擇:一方面他們無法獲得城鎮就業、銀行信貸等發展機會,因為這些不多的發展機會被城里人和農村中的強者分享還不夠的;另一方面他們面對溫飽問題又不得不向山林進軍,以解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為此,我們的政府官員和專家學者們應該扣心自問:我們是否應該為這樣的農民提供生存和發展的機會,而不是一味地指責他們毀林開荒呢?!
(二)相信農民懂得造林和善于造林
現有的林業指導思想認為,當地農民索質低,根本不懂得科學的造林技術,他們所造的樹林質量差, 只有按林業技術人員規劃的科學方法才能造出高質量的人工林。
鄉村林業依據國內外特別是我國山區農村林木的保存現狀, 認為當地農民最懂得適地適樹的造林技術,而且也善于造林。凡是到過農村特別是山區農村的人們都會發現這樣的事實:幾乎所有村民的房前屋后及村莊周圍都種有眾多不同品種的樹木,并且生長非常茂盛。即使無法種樹的村莊,村民也總會在庭院里栽一些樹。當然,所有這些樹的栽培和管護,都是靠農民自己的知識和技術,既沒有花政府及林業部門的錢,也沒有專門接受過所謂的科學技術指導。
鄉村林業不需要政府花錢和抽調大量人力組織造林,農民自己出錢就把樹栽好了;而且,由于各家各戶農民選擇樹種都是依據自己積累的經驗,因而所有的樹種都是當地適生樹種;特別是,由于各戶農民的偏好不同,自覺不自覺地就解決了由于樹種單一而引發的病蟲害蔓延問題。
中國農民創造的植樹造林技術, 就其成熟性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農田防護林,即在坡地、江岸、田間地頭、路旁栽種防止水土流失和牲畜踐踏的經濟樹種,既起到保水固土、防風綠籬等功效,還可為農民帶來可觀的經濟收入;二是林糧間作,即在田間栽種旱冬瓜等既能固氮保肥、又能不斷砍伐枝條作為薪柴的速生樹種;三是封山育林。此外,即使是至今仍習慣于“刀耕火種”、“輪歇耕作”的少數民族農民,也都知道保留母樹和樹根,以備來年萌芽長出新樹。
(三)鄉村林業相信農民能管好樹木
現有的林業指導思想認為,當地農民是不會管護森林的。因此,保護和維護森林的惟一方法,是政府采取強制措施,包括配備強大的森林警察、法庭、消防和龐大的專、兼職護林員。
鄉村林業在承認政府具有管護森林作用的同時, 充分相信當地農民有能力管護好其周圍的森林。在中國南方的山區村寨中, 保留得較好的現有樹林包括村民共有的水源林、風景林、神林等,都是依靠祖輩傳襲下來的習慣或鄉規民約才得以保存下來的,一般由村社中德高望重的年長者或村長、民族頭人、宗教首領主持下的村民會議行使森林管理權,全體村民自覺遵守。如果發現有人偷伐踐踏林木,視多寡分別處以賠禮、罰款、罰出義務工、罰等額或超額栽培等。在云南省一些已劃分自留山、責任山的地方,村社及農戶都自發地組織人員管護山林,有的由各農戶定期 (一般為一月) 輪流管護,有的是各農戶分攤出錢請責任心強的農民巡邏。
近年來我國屢屢發生林木盜伐事件,于是有的人特別是一些林業部門官員異口同聲地歸因于當地農民。其實,這是不符合實際的。實際情況是,濫砍盜伐者主要是當地官員,因為只有這些人才敢于蔑視法律,以身試法。例如據媒體報道,貴州省黔東南州臺江縣的濫砍盜伐國有天然林事件,其直接責任人分別是縣民一政局副局長兼縣國有林開發公司經理、縣長助理、兼縣財政局長、縣國有林開發公司辦公室主任和縣國有林開發公司員工。又如,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始建于 1950 年、長勢良好、全長 7.5公里的防風林帶, 如今只剩下不到 2 公里。記者采訪時看到隆隆的大型推土機將昔日連成一片的路面隔成幾段,大部分樹干被攔腰砍斷,有的干脆連根拔起,原來這是當地政府在修建公路和建設娛樂設施。因此,把當地農民作為濫砍、盜伐者而加以遣責,并由此認定當地農民不愿意和不會管護森林, 是完全錯誤的。
三、農民成為林業發展主體的制度保證
(一)讓農民從林業中獲得收益
現有政府林業、工程林業的第一目的是生態效益,這一點是無可指責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問題在于,它沒有把當地農民的收益放在應有的位置,有時甚至還把農民收益與鄉村生態效益對立起來。
中國的山區普遍存在著農戶土地(即穩產高產農田地)較少,而且又往往夾于山林之間,地塊分散,單位面積小。因此,農戶除了依賴穩產高產的農田地為生外,還須叟離不開山林,需要從山林獲得食物的補充,獲得燃料,獲得牲畜飼料,獲得出售山珍野味的貨幣收入,甚至還得從山林獲得中草藥,以醫治疾病等等。總之,山林是農戶生存與發展中,同土地一樣重要的生產資料。如果農戶不能從山林中獲得必要的獵取品,那么農戶的生存就成問題了。
因此,鄉村林業強調當地農民需要而且也能夠從森林中獲取必需的生活收入。例如在政府政策允許下砍伐商業木材,從森林中采集非木材林產品出售等;而且,當地農民也喜歡栽種適宜當地立地條件、既有經濟效益又有生態效益的樹種。從哲學的觀點看,當地農民的喜栽樹種,主觀上是滿足自己家庭生產生活需求,追求的是經濟效益;但是,只要他們栽種并管護好這些樹林,那么客觀上就產生了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因而是三種效益的有機統一。
(二)把林地使用權“還”給當地農民
改革開放初期,與農村耕地家庭責任制大體同步,我國山區曾實行“兩山到戶”。所謂“兩山到戶”,是1980年代初期,把山林的使用權,通過“自留山”和“責任山”的形式,劃分給農戶的一種森林土地制度。
農戶自留山是指由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所有的林地分給農戶,由農戶長期使用。主要特征是:山權屬于集體,以農戶為經營單位,長期使用,不得出租、轉讓、買賣,遷居、嫁娶不得隨帶。一般按農業人口劃分。自留山劃定后,生不增、死不減,長期不變;經營收益全部歸經營者所有,可以繼承。它的性質通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自留山使用證來確認。
農戶責任山是指由集體經濟組織(村、組或自然村)將集體所有的山林通過承包,交給農戶經營。主要特征是:山權屬于集體,以農戶為經營單位,有一定的承包期,集體與農戶通過承包合同規定權利義務關系。
針對“兩山到戶”劃分不公平、遺留問題甚多等問題,2008年中共中央第八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決定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分為主體改革和配套改革(也作深化改革)。主體改革的內容是將集體所有的山林均分到戶,確定林農對于林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配套改革的內容則要復雜得多,包括林權抵押貸款,林業保險,林業合作組織建立和發展等等。這次改革的實質是讓林農獲得林地的經營自主權。
(三)林地在流轉中發現、實現與提升價值
經濟學的常識告訴我們,商品的價值只有在買賣交易中被發現,被實現與提升。農戶的林地使用權也是如此。改革開放前,我們無視這一常識,不允許農戶有林地使用權,更不允許買賣交易,林地價值發現不了,也實現不了。
改革開放后,隨著林地農戶使用權的落實,使用權買賣被提上日程,隨之開始被發現。由于長期來“左”的思潮把買賣交易批“臭”了,人們便用“流轉”一詞代替,其實質是一樣的。流轉才能發現價格,才能使價格趨向合理。總體來看,毗鄰城市、經濟發達、區位較好的地區流轉價格較高。
改革開放之初,理論界以“兩權分離”理論,取代了集體所有土地林地只能集體經營、不能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的極左觀點,為農村家庭經營提供了理論支持。實踐中大量出現的土地林地流轉需要從理論上加以說明。2010年,我在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云南民族地區農戶土地林地承包權流轉研究》時,對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研究,論證了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可以成為土地林地流轉的理論基礎。“三權分置”后的狀況如下:所有權者依法監督承包權者和經營權者使用土地林地,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提供服務;承包經營權(含宅基地)用益物權是農民的財產權利,由承包農戶永久持有,法律給予保障;經營權是由承包權派生出來的權利,而不是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承包農戶按承包權向流轉受讓者收取轉讓金,任何組織不得分享、占有或剝奪;擁有經營權的承租者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轉讓、抵押權。
2013年12月中央農村工作會議肯定了“三權分置”,并寫進2014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
土地林地流轉后的農民出路,是人們關注的一個大問題。支持土地林地流轉者認為,農民把土地林地流轉出去,使受讓者獲得規模經營,自己既可以獲得土地租金收益,同時可以為這些經營大戶或者工商企業打工,再獲得一份工資,因此是比較理想的事情。但是有的社會學家、決策層則考慮,相當部分農業勞動力改變了自身的業主地位成為雇工,或是不得不離開自己的承包土地外出打工等,將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可能遠遠大于效率提高帶來的糧食產量和經濟作物產量增長。我們認為,農民土地林地流轉出去后的出路,要相信農民自己可以做出理性選擇,如果農民有更好的就業機會,有更高的收入,有更可靠的保障,他會自愿離開土地,這是一個自然的過程。政府的職責在于農民進城后幫助其順利變成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而不是像過去那樣的“卡、壓、趕、罰”。
警惕與防范土地林地流轉風險。土地林地流轉的風險,說到底是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的風險。就目前的情況看,最大的風險是受讓的大戶、公司的經營風險,如果出現將不但使業主受損,而且使打工農民無工可打,“轉讓金收入和打工收入”的美好愿望落空。在此的對策,一應明確規定需要對規模化流轉給業主、企業主(企業)的資信狀況、農業經營能力進行審查;二應引入擔保公司開展農地流轉風險擔保;三也可要求業主(企業)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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