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 關于合作社研究的理論和分析框架:一個綜述
合作社是農業產業中非常重要的組織,國際合作社理論界對合作社的本質基本達成共識:合作社是一種兼有企業和共同體雙重屬性的社會經濟組織。國際合作社聯盟(ICA)在1995年舉行的合作社100周年代表大會上對合作社的定義是:“合作社是人們自愿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以滿足經濟、社會和文化需求和愿望的一種自治組織”。Sexton & Iskow(1993)[1]將合作社定義為一個由使用者共同擁有和共同控制,并以其社員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組織。從控制和分配角度來看,合作社是由使用者所有和使用者管理的商業組織,并按照交易額或使用量將收益分配給所有社員(Barton,1989)[2]。該定義一方面強調了合作社的商業組織性質,另一方面強調了合作社按交易量或交易額分配利益的原則。
由于合作社這一組織的功能多樣性和組織結構特殊性,對于合作社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也豐富多彩,既有從古典或新古典經濟學框架的價格—產出均衡視角下對合作社的研究,又有從新制度經濟學框架中的契約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和博弈理論視角對合作社的研究。本文在對國內外具有較高引用率的合作社研究文獻的梳理基礎上,將合作社的研究置于四種理論和分析框架中,即新古典理論、委托代理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博弈理論這四種理論與分析框架。
一、新古典理論視角下的合作社
在新古典經濟學框架下,合作社往往被視為是一種企業的形式,一種區別于投資者所有企業(簡稱IOF)的治理結構,一種在市場中同樣從事經濟活動并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
一些學者(Porter & Scully,1987[3]; Chaddad & Cook,2002[4])認為,與IOF相比較,合作社的組織績效較低。Hart & Moore(1996)[5]在比較了合作社和IOF的組織效率后發現,哪種組織效率更為有效取決于成員的異質性程度和該組織所處市場環境的競爭激烈程度。當成員(農戶)異質性增強和/或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時,IOF變得更為有效,而在成員較為同質性以及市場競爭較緩和的條件下,合作社是一種更有效的組織形式。Herbst & Prufer(2007)[6]的結論與Hart & Moore(1996)[5]一致,如果合作社中的集體決策成本足夠低,并且市場中競爭程度不太激烈,則合作社是一種有效的組織形式,反之,合作社將變得低效。同樣地,在Chaddad & Cook(2002)[4]所構建的包含了五種不同組織治理結構的合作社發展軌跡中,也顯示了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合作社將不再是一種有效的組織形式,其中有一部分合作社將會演變為IOF。Royer(2007)[7]認為,大多數合作社的業務都局限于農產品營銷和初級加工,少數合作社進一步向后延伸至深加工領域,這是因為合作社的組織特征決定了其在加工方面與IOF相比存在劣勢。
在新古典理論框架下,合作社在市場中存在的作用,被提及最多的便是“市場競爭標尺效應(Yardstick effect)”。“市場競爭標尺效應”指的是,相對于單純的利潤最大化企業或IOF市場,當一個合作社與利潤最大化企業在一個市場中共存時,合作社的存在能夠阻止利潤最大化企業的市場壟斷性,從而使企業的競爭更具完全性(Sexton & Iskow,1993[1])。Nourse(1922)[2]認為,如果合作社提供農戶優于利潤最大化企業的服務和價格,這些企業不得不跟著做,或者將一部分客戶讓渡于合作社,當然,這是基于合作社社員資格完全開放的假設。Sexton(1990)[9]構建了一個關于投資者利潤最大化企業和農民合作社這兩種加工商的市場行為模型,分析了不存在合作社和存在合作社的不同市場結構下兩種產業組織的均衡價格范圍,模型結果肯定了合作社具有促進市場競爭的效應。Sexton(1990)[9]還特別強調,這種市場競爭標尺效應是基于合作社社員資格開放的假設,并指出,以平均凈收益為定價準則的合作社的競爭效應大于邊際凈收益為定價準則的合作社的競爭效應。除此之外,合作社的市場競爭標尺效應大小取決于合作社的發展處于平均凈收益曲線的上升部分還是下降部分,以及與市場中其他非合作社加工企業的競爭關系。
在新古典理論框架下,研究合作社問題不能忽視在價格—產出均衡假設下的合作社市場行為。Royer & Bhuyan(1995)[10]利用新古典理論分析了營銷型合作社拓展加工業務的激勵,以及合作社行為對于生產者及消費者福利的影響。他們構建了一個由生產者、營銷商和加工商組成的三階段模型:首先是生產者將產品賣給營銷商,而后營銷商向加工商供給農產品,加工商最后將產品賣給消費者。作者基于邊際成本準則對產品進行定價,得到均衡產出水平。盡管合作社的加工業務拓展對生產者和消費者都產生了效益,但是合作社是否有能力協調和控制其社員達到最優產出水平是合作社能否成功和產生效益的關鍵。Tribl(2009)[11]則構建了空間市場中合作社與IOF的競爭模型,通過新古典經濟學的價格—產出均衡框架,求解不同產業組織的定價和市場份額以及農戶所得。由于農產品銷售半徑的限制性,假設農產品收購市場具有空間競爭性,將加工商分別置于直線型市場的兩端,該加工商既可能為合作社,也可能為IOF,分別分析了兩者市場存在重疊和不存在重疊時的定價和市場份額競爭。分析結果表明,在純合作社市場中,農戶獲得的收益高于在純IOF市場中的收益;在純IOF市場中,可重疊性市場的假設使農戶獲得了更高的收益,而在純合作社市場中,不可重疊市場的假設則提高了農戶收益;然而,農戶獲得最高收益的情況是在合作社—IOF的混合市場中,該結論同時顯示了合作社的“競爭標尺效應”,尤其是當市場不可重疊并且合作社為市場領先者時,這種效應更為顯著。
此外,合作社在新古典經濟學框架下如何制定價格和分配以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也是眾多學者研究的內容之一。Feinerman & Falkovitz(1991)[12]建立了一個服務型多目標合作社的運行模型,其中社員被看作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合作社對社員的服務影響社員的生產函數,進而影響社員的生產力和收入,而社員收入轉而影響消費效用函數。該模型以社員福利最大化為目標、并基于社員同質性的假設,求解帕累托最優狀態時的合作社定價和分配策略。此后,Choi & Feinerman(1993)[13]拓展了Feinerman & Falkovitz(1991)[12]模型,分析了在合作社成員異質性條件下,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下的定價和分配政策。
盡管大多數學者都肯定合作社能夠幫助農戶獲得更高的收益水平,同時發揮“競爭標尺效應”,然而Royer & Smith(2007)[7]卻指出,合作社追求目標的不同,可能對農戶和市場產生完全不同的影響,合作社通過將較高收益返還社員使社員得到了較高的收益,這促進了產出水平的擴大,從而導致社員的產出水平超過社員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產出,這又使產品市場價格下降,消費者從中獲利。當然,過高的產出水平也導致了產品銷售市場競爭的加劇。該結論啟示我們在判定合作社的績效以及對市場和農戶的效應時,應考慮合作社的目標以及合作社能否有效調節社員的產出水平。
另外,運用新古典經濟學分析框架的實證研究也不少,如Azzam & Andersson(2008)[14]通過對瑞士牛肉產業的實證分析發現,合作社在市場中的存在,會使市場的牛肉價格降低,這并不是因為合作社缺少市場談判能力,而是合作社提高了生產和加工的效率,降低了成本,而且這種成本效率所產生的牛肉價格降低的效應超過了市場談判能力提高所帶來的價格提高。
二、委托代理理論視角下的合作社
委托代理理論往往關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條件下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問題。在委托代理理論視角下,合作社是一種所有社員共同擁有資產剩余決策權和所有權的治理結構。Staatz(1989)[15]指出,合作社的剩余決策權和所有權由所有社員共同所有,而決策管理權則不盡一致,有些合作社采取社員“一人一票”的決策原則,有些合作社則采取“一人多票”或“一股一票”的原則,還有的合作社是由核心社員代為決策。
根據委托代理理論,一個組織“是一個將資源提供給經濟生產活動以實現不同價值目的的獨立經濟代理人之間的‘契約集’”(Fama,1980)[16]。Shaffer(1987)[17]分析了合作社中社員和組織之間的契約關系,并將之與IOF中的契約關系進行比較,發現兩者之間存在明顯不同。首先,合作社無法控制其社員的生產決策。其次,對于與外部市場相關的協調性事件,合作社與社員之間的契約總是偶然性的或不確定的,比如,關于利潤的社員分配多少,不會在契約中規定,而是取決于合作社的市場績效。盡管IOF有時候也采取偶然性定價政策,但是在合作社中,這種風險共擔的方式具有優勢,因為社員更愿意信任他們自己的組織。信任,對于契約來說,尤其是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產品的契約,甚為重要。因為農戶一旦對某一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的產品進行生產投資,高昂的沉沒成本便產生了,這實際也意味著存在高昂的違約成本。
Eilers & Hanf(1999)[18]提出了合作社中誰是委托人誰是代理人的問題。他們認為,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關系不同于IOF,合作社中存在雙向委托和代理關系,當合作社管理者向社員提供合約時,管理者是委托人,而當農戶向管理者提供合約時,社員成為委托人。馬彥麗和孟彩英(2008)[19]對這種雙重委托—代理關系進行了重點分析,認為我國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關系不同于國際上其他國家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關系,國際上一般分析的是全體社員與合作社管理者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其中社員為委托人,管理者為代理人;而我國大多數合作社存在著少數人(核心社員)控制合作社的情況,形成了“核心—外圍”結構,進而演變為雙重委托—代理關系,既有傳統的全體社員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又有普通社員與核心社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其中經營者與核心社員之間具有高度一致性,因為這些經營者通常是核心社員中的成員。這種多數普通社員和少數核心社員的委托—代理關系結構,容易導致核心社員的機會主義行為,以獲得遠遠高于普通社員的收益水平,因為核心社員往往擁有較強的能力和較多的信息,而普通社員由于自身能力局限往往無法有效監督。
此外,合作社組織中契約形式的不同也會對組織的效益產生一定影響,Hendrikse & Bijman(2002)[20]運用不完全契約理論分析了所有權結構對投資效益的影響,他們建立了一個由農戶、加工商和零售商三個主體構成的供應鏈模型,其研究結論表明,最優的所有權結構取決于農戶和加工商這兩者的專用性資產投資成本與收益的比例,若農戶這方面的比例高于加工商這方面的比例,則農戶應該擁有所有權,即后向一體化具有優勢,反之,則前向一體化更優。
三、交易成本理論視角下的合作社
從交易成本理論角度來分析合作社,主要是基于科斯以及威廉姆森的企業理論基礎。交易發生于一件物品的產權從一個部門(主體)轉移到另一個部門(主體)時。比如,當梨果生產者將梨果賣給下游企業時,交易便發生了。但這里有一個疑問,為什么生產者和下游企業不聯合起來合并為一家公司?這是交易成本理論試圖回答的問題。
交易成本理論的基本思想是:能夠使某一交易過程中的交易成本總和最低的交易方式和組織形式,即為有效的交易方式和組織形式。簡言之,交易成本理論主要研究在交易過程中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是通過市場,企業,還是通過其它形式的組織或制度安排來開展交易?這些交易方式的選擇與交易主體和交易對象的特性有關。合作社普遍存在于農業而不是工業這一事實,并非偶然,它與農業產業和產品特性有關,比如,農業生產與自然密切相關,因而具有高風險性;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因而其投入品的資產專用性程度往往很高;大多農產品具有鮮活性和易損性,因而時效性很強;農業生產還具有空間分散性和家庭經營規模局限性,因而分散的經營者往往具有弱勢性。這些特性使合作社這一組織與制度在農業中成為可能與必要。
有些學者認為,合作社組織結構是一種既不同于市場又異于IOF的混合組織結構。威廉姆森(1991)[21]將治理結構區分為市場、混合和科層三種形式。他指出,合作社并不是一種垂直一體化的企業組織,因為垂直一體化組織的特點是所有權由一方所有,而合作社是由所有社員集體所有,因此合作社是一種混合結構的組織。同樣持這一觀點的是Menard(2007)[22],他認為混合結構組織區別于垂直一體化企業的最大特點是,在混合結構組織中“成員明確并且自動地擁有對資產的大部分所有權和決策權”,但是“他們同時分享一些策略性資源,而這些資源的分享往往基于價格體系之外的一種緊密性協調,這種協調關系又使得混合結構組織區別于市場”。
但是,也有學者(Vitaliano,1983[23]; Hansmann,1996[24]; Hendrikse & Veerman,2001[25])認為,合作社是一種企業,是企業形式之一。Vitaliano(1983)[23]指出,合作社是一種“現代的、復雜的合作型企業,其剩余索取權由為其提供產品并與組織有著一系列契約關系的成員所擁有”,另外,合作社董事會也由這些成員選舉成立。Hansmann(1996)[24]則將企業分為三種形式,分別是投資者所有企業(IOF)、員工所有企業和農戶所有企業。Hendrikse & Veerman(2001)[25]認為,合作社無非是一種生產者所有企業。
交易成本理論除了用以討論合作社的組織特征,還關注合作社內部的交易關系,包括社員之間以及合作社與社員之間的各種交易關系。Hendrikse & Veerman(2001)[25]運用交易成本理論,討論了營銷合作社中合作社財務結構和社員控制權的關系,并比較了IOF和合作社在控制和投資決策行為上的差異性,這兩種組織形式的區別在于,在IOF中,外部的資本所有者擁有投資決策權,而在合作社中,擁有正式決策權的是全體社員。與IOF相比,合作社在投資決策上存在劣勢,這是由于合作社的投資決策往往不是由全體股東社員所決定,而是由少數人代理決定,這是合作社發展中亟須解決的問題。林堅和馬彥麗(2006)[26]認為,在與農民的交易中,相比于IOF,合作社更有利于節約由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以及資產專用性所引起的交易費用,合作社是由農民集體所有,是一種對內不盈利的組織,農戶和合作社之間,不會由于信息不對稱或資產專用性而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因而交易成本會大大降低。根據農業生產和交易的特性,林堅和馬彥麗(2006)[26[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合作社更有可能產生:一是當該產品生產過程較復雜以及產品質量難以監測或檢測成本較高時;二是當該產品的交易量較小,且交易頻率較高時;三是當該產品的生產周期較長,進而土地和其他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時;四是當該產品的物理特性不穩定且需要在短時期內及時銷售時。當然,在肯定合作社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的同時,不能忽視合作社可能帶來的高昂的組織運行成本。
四、博弈論視角下的合作社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博弈論被大量用于分析合作社社員異質性條件下的決策過程。從博弈角度看合作社行為時,可以從兩方面來觀察,一是將社員作為觀察對象,分析合作社內部的社員交易行為及其產生的治理結構安排結果,如Helmberger & Hoos(1962)[27]、Staatz(1983)[28]、Sexton(1986)[29]、Karantinis & Zago(2001)[30]、張雪蓮和馮開文(2008)[31]等。二是將合作社作為觀察對象,分析其在市場中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合作和競爭行為,如現有文獻中大量存在的合作社與IOF之間的博弈關系,這方面的研究有Hendrikse(1998)[32]、Hoffmann(2005)[33]、Drivas & Giannakas(2010)[34]等。
博弈論又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兩種,前者是指博弈者之間通過溝通和共同的承諾等方式來采取行動的一種博弈,合作博弈經常發生在成員相互間存在共同利益的直接競爭但同時存在合作或潛在合作可能性的群體內。
Staatz(1983)[28]認為合作社是一個n人的合作博弈。他以營銷型合作社為例,假設合作社是由n個異質性的社員所組成的聯盟組織,社員的異質性表現為生產規模大小不同和生產收益函數不同,社員選擇參與合作社或選擇其他銷售渠道,合作社通過制定合理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機制以保證合作社的成功運行,模型均衡結果表明,差異化的定價策略對于保持合作社的穩定是必要的。同樣利用合作博弈模型的是Sexton(1986)[29],作者利用一個n人博弈模型,分析了農戶的行為選擇以及他們在合作社中采取集體行動的動機,該博弈模型的核心解顯示,如何在社員之間以及其他參與主體之間合理分配成本和收益,對于合作社的產生、穩定和效率非常重要,如果不考慮農戶的規模大小和能力高低而進行平均定價,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即較為優秀的社員選擇退出合作社。
Karantinis & Zago(2001)[30]構建了一個非合作博弈模型,以研究內生性社員制度和異質性對于社員及合作社行為的影響,該模型推導出了在一家IOF和一家合作社寡頭壟斷市場下農民加入合作社的條件和合作社最優的社員規模,并研究了社員異質性對于最優社員規模的影響。他們的模型解釋了農民選擇合作社而非IOF的條件,并推導出在開放或封閉的社員資格條件下合作社的最優社員規模。他們認為合作社應該提供各種激勵來吸引高效率的農民,否則僅吸收低效農民只會使合作社走向衰亡,該結論與Sexton(1986)[29]一致。張雪蓮和馮開文(2008)[31]注意到了現階段我國合作社中核心社員和普通社員這一社員異質性問題,該問題導致了合作社中少數經營者(核心社員)掌握大多數決策權而多數普通社員不參與決策的局面,通過建立一個核心社員選擇“謀私”或“不謀私”,以及在此情況下普通社員選擇“異議”或“忍氣吞聲”、“參與決策”或“不參與決策”的兩階段博弈模型,發現無論核心社員“謀私”或“不謀私”,普通社員都會選擇不出聲,即“忍氣吞聲”或“不參與決策”,這顯示了現實中我國合作社內部決策過程中面臨的困境,盡管這是一種博弈均衡的結果,然而從長期來看,這不是一個福利最大化的決策,要改變這種局面,需要改善合作社中普通社員和核心社員在資源稟賦上的異質性程度,提高普通社員的各方面能力,促進普通社員參與決策。
除了以農戶為決策主體外,也存在大量將合作社作為一個決策主體,通過建立博弈模型,觀察合作社在市場中行為的研究。
Hendrikse(1998)[32]構建了一個投資決策的博弈模型,該模型推導了合作社成為有效率組織形式的條件,并給出合作社和IOF在一種可持續均衡狀態下共存的條件。該模型將組織視為決策單位的集合體,將合作社看作由兩組不同的決策單位構成,分別是管理層和普通社員,每一決策單位都具有否決權,而IOF只有一個決策單位。該模型分別推導出了合作社和IOF在決策過程中接受或者拒絕一項好的或是差的項目的可能性,并闡明了在何種條件下合作社的決策機制較有優勢。
Hoffmann(2005)[33]分析了企業(包括合作社和IOF)對于產品生產質量的選擇以及企業組織形式對質量選擇和定價決策的影響,在該兩階段博弈模型中,企業首先選擇產品的生產質量水平策略,然后對產品進行定價。作者強調,合作社和IOF這兩種不同的所有權結構特征所決定的不同定價策略,導致了兩家企業成本收益函數的不同,進而使其有了不同的質量選擇決策和定價決策,最終帶來不同的收益。該博弈模型結果顯示,若IOF選擇低質量策略而合作社選擇高質量策略,則市場競爭程度較高,反之,若IOF選擇高質量策略而合作社選擇低質量策略,則市場競爭程度較低。
同樣是關于不同組織形式的產品質量策略,Drivas & Giannakas(2010)[34]構建了一個三階段博弈模型,用以描述合作社與IOF關于產品質量提升的投資決策和創新行為,該博弈包括質量提升之前的價格競爭、企業的質量提升行為和消費者的選擇、質量提升之后企業間的價格競爭三個階段。博弈均衡結果表明,追求社員福利最大化的合作社比IOF更愿意對質量改善或質量創新進行投資。而合作社在市場中的存在對產品質量改善和創新的影響大小取決于社員異質化程度和/或產品創新成本,社員異質性程度越高和/或產品創新成本越高,合作社的存在越可能會增加市場中的產品質量創新行為。不僅如此,社員異質性和創新成本還能夠影響市場中的產品差異化程度和最終的均衡市場結構。若社員異質性和產品創新成本足夠低,IOF有可能會被逐出市場,形成合作社壟斷市場,產品差異化也將消失。然而,不管市場中的產品質量差異化有多大,不管市場結構如何,合作社的存在都能夠帶來福利改善,合作社的存在能夠導致產品價格的降低,從而使所有消費者都受益,包括社員和非社員。
五、小結
用不同的理論觀察合作社,合作社可被視為不同的組織,既可以是新古典經濟學框架下的企業或“聯盟”,也可以是制度經濟學框架中的合約集;既可以看成是多人集體行動而形成的制度安排,又可以看成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競爭和博弈的結果。基于對合作社的本質的不同理解和定義,學者應根據研究內容和目的的不同,將合作社放在相應的理論框架下進行研究。
本文所闡述的四種研究合作社的理論與分析框架,各有不同的特點,適用于不同的研究視角。新古典經濟學框架更適用于研究合作社的經濟行為及其在市場中的組織績效;委托代理理論主要適用于研究合作社內部不同層面和不同類型成員之間的合約或交易關系;交易成本理論既可以著眼于合作社組織的本質特征和企業邊界,又可以側重分析社員之間以及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關系等問題;博弈理論則同樣可從農戶和組織兩個層面來開展對合作社的研究,農戶層面指的是合作社內部成員以及成員和合作社之間博弈關系,組織層面主要研究合作社與其他類型組織在市場中的競爭和博弈關系。對于分析如何合理而高效地安排合作社的內部治理結構,探析合作社對農戶、對市場的作用,則有必要用不同的理論框架和多個視角來對合作社開展研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研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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