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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峰:鄉村混混對村莊人際關系的影響

[ 作者:陳柏峰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1-05 錄入:王惠敏 ]

【摘 要】當前兩湖平原的鄉村混混群體,已經脫離了村莊熟人社會的約束,反過來對村莊熟人社會的人際關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村內混混逐漸取代傳統型“頭面人物”,成為村莊中“最有面子的人”;混混在村莊內部與熟人相處時,不再遵循傳統的人情和面子原則,為了利益而不斷走極端,動用暴力和暴力威脅;鄉村混混的暴力和暴力威脅,也日漸嵌入村民與人相處的思維和行動方式,從而深刻地影響乃至改變村莊內部的人際關系。這些都表明,熟人社會中的鄉土邏輯發生了變異。

【關鍵詞】鄉村混混;熟人社會;人際關系;鄉土邏輯

當前兩湖平原的鄉村混混,通過關系組織結構逐漸發展起了江湖聯盟格局[1],國家難以有效打擊[2]。鄉村混混來自鄉村社會,他們還要在鄉村社會中謀取利益,村莊卻再難以對之實施約束。鄉村江湖不僅脫離了村莊熟人社會的約束,反過來還對熟人社會有著不可忽視的支配作用。當鄉村混混依賴關系組織化的鄉村江湖聯盟再進入村莊中,就成了村莊中的“超級權勢”,從根本上改變了村莊人際關系生態。這種人人明了的超級權勢的在場,觸動了村民與人相處的思維和行動方式,從而深刻地影響乃至改變了熟人社會中的各種人際關系。過去對村莊人際關系的研究主要關注親緣、人情、面子等要素,本研究可以突破這種視野,從而進一步豐富村莊人際關系的研究。

鄉村混混對村莊人際關系的影響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熟人社會內部的“本土混混”取代各種傳統型“頭面人物”,成為村莊中“最有面子的人”;二是源自熟人社會內部的“本土混混”與村內熟人相處時,人際關系狀況的改變;三是鄉村混混“超級權勢”的在場,對村莊熟人社會內部村民之間人際關系的影響。作者曾在全國多個地方農村就鄉村混混展開了系統研究[3]。本研究將在之前研究的基礎上,以多個村莊的質性調研為背景,①考察兩湖平原的鄉村混混對村莊人際關系的影響。本文中涉及的村莊都位于相對獨立的農業型鄉鎮,距離縣城或市區較遠。駐村調研中,筆者與村民同吃同住,調研方法主要是訪談村干部、村民和一些在村混混。

—、最有面子的人

在兩湖平原的村莊調研中,我經常會問村民:“誰是村莊中有威望的人?”得到的回答大多是:

“現在各種各的田,各吃各的飯,誰也不管誰,有誰比誰的威望大呢!”而當我問及誰是村莊中有面子的人,他們卻能逐個數來。按照通常的理解,有面子就是有威望,而村民的回答卻與此不同。于是,我總會反問:“有面子怎么不算有威望呢?”他們無外乎回答說:“有威望就是大家都很尊重,但有面子的人不過是自己有面子,別人卻不一定尊重。”從我的觀察來看,對有面子的人,村民們表面上也是尊重的,不過這種尊重也僅僅停留在表面上,并非發自內心,私下他們會有不滿、抱怨甚至不屑。

面子與威望的分離,其實是當前鄉村社會劇烈變遷時期發生的一種名義與實質相分離的現象。

“名實分離”是社會轉型時期的普遍現象。費孝通曾指出,在一個變動緩慢的社會結構里,傳統的形式是不準反對的,但是只要表面上承認這一形式,內容卻可以經注釋而改變。對不能反對而又不切實用的教條或命令只有加以歪曲,只留一個面子。面子就是表面的無違。結果不免口是心非,滋生虛偽和歪曲,但這不可避免。名實之間的距離跟著社會變遷速率而增加。當社會加速變動時,注釋式歪曲原意的辦法無法避免,因此會發生位與權,名與實,言與行,話與事,理論與現實,全趨向于分離。[4]我這里所說的“名實分離”,與費孝通所說的還不完全是一回事。我并不關注傳統的形式是否不準反對,而主要關注新出現的事物和現象借用了傳統事物的形式,從而使得事物的表面與內核、形式與實質發生了分離。

面子與威望的分離,本質上源于面子的表面與內核、形式與實質的分離,這種分離是村莊面子競爭異化的產物。在村莊中,面子競爭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不同村莊競爭的內容和形式可能會有所不同,但都表現為對某物的爭奪或某事的攀比。競爭的背后其實有更本質性的東西,它關涉到村民的品格、尊嚴和村莊的主流價值。如果面子競爭將對載體物(即體現面子的物或事)的爭奪、攀比當成了競爭本身的目的,而置面子的本質和競爭的價值和真正目的于不顧,放棄競爭的基本原則,背離了鄉土邏輯,這就構成了面子競爭的異化。在村莊中,面子本來是與村民的良好評價相聯系的,但這個良好評價常常要與相關的載體物聯系在一起。在面子競爭的過程中,良好的評價被忽視了,相反,供人評價的載體物卻成了村民在面子競爭中所追求的目標本身,這就造成了一[5]種名實分離。正因此,在兩湖平原農村,“有面子的人”并不是“有威望的人”。

將兩湖平原村民所認為的“村里最有面子的人”歸納起來,共有三種:一是處于鄉村江湖中上層,能夠支配手下一幫“兄弟”的鄉村混混;二是那些與鄉村混混保持良好關系,能夠支配鄉村混混的鄉村干部;三是那些與鄉村混混保持良好關系,有很多鄉村混混愿意為其“賣命”的鄉村企業主和工商業者。在華南或華北農村,村莊中還有許多傳統型的有威望、有面子的人;但在兩湖平原,有威望的人已經不存在,有面子的人幾乎都直接或間接與鄉村混混有關。也許正因此,當地村民還用“有味”“味道很足”來解釋“有面子”,這含有可以壓制別人、值得炫耀、讓人羨慕等意思。

鄉村混混以及與鄉村混混有關的人“有面子”“有味”,不僅僅因為鄉村混混可以支配普通村民,還因為鄉村混混對村莊精英也能構成支配。當前村莊精英可以分為體制型精英和非體制精英。體制型精英主要指村干部,他的權力來源于自治體的授予和政府行政體系的認可。非體制精英是在村莊中有一定政治社會影響力的村民,他們與普通村民的區別主要在于政治社會影響力的有無,而與體制型精英的區別則主要在于影響力來源的不同。非體制精英的影響力源于村落社會中的文化認同和利益聯系,由于無正式授權,邊界往往不太明晰,主要有宗族精英、經濟精英、知識精英

(鄉村教師、民間文化人)等[6]。在兩湖平原,無論是何種村莊精英,要么與鄉村混混“結盟”,否則常常會受到鄉村混混的騷擾和支配。換句話說,鄉村混混在村莊體制型精英和非體制精英面前,也是“有面子”的。

在法律文本上,作為村莊體制精英的村干部與普通村民之間的關系,是村莊自治體內部的權力關系。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鄉村政治和村民自治并沒有突破貫穿于20世紀中國鄉村治理的邏輯[7],因此自治性權力關系至今徒有虛名,村干部與普通村民之間本質上存在一種類似于行政管理的關系。這種關系以國家行政強制力、村莊自治規則、共同體情感為后盾,在性質上具有直接支配性。但在兩湖平原的村莊生活中,村干部很難對鄉村混混建立支配關系。在鄉村混混實現關系組織化的背景下,鄉村干部對他們的力量不敢輕視,更不敢斷然以簡單的方式處理同鄉村混混的關系。楚江市沙橋村的一個村干部說:“鄉村混混可不是好惹的,一般村干部都要巴結他們,村支書也不例外。如果村支書的后臺比較硬,關系比較廣,還可以置身事外,與鄉村混混互不干涉;如果村支書家門弱、關系窄,往往還要受氣。”在臨沙村,村內的混混橫行霸道,侵占公共財產,村干部根本無力對付。2006年,村里一混混想承包村集體的一口魚池,便在村里放言:“如果村支書不讓我承包,我就要讓他斷兩根肋骨。”村支書聽到傳聞也只能默默受氣。

即使村干部與混混保持的是互不干涉的關系,在本村混混需要的時候,村干部也常常會主動幫助他們協調各種關系;平常也偶爾走動一下,和他們一起坐坐,聊聊天;本村混混家里辦紅白喜事時,還要禮節性地走人情,要給混混面子。通常,鄉村混混的力量甚至比鄉村干部大,不過,他們一般也會給村支書一點面子,畢竟他們還生活在村里,時常需要村里幫忙。因此,鄉村混混與村支書之間往往是互相給面子。可以說,鄉村混混具有的暴力屬性,使鄉村干部無法按照自治體或行政管理的關系模式對他們建立支配關系。在鄉村混混的暴力威脅面前,鄉村干部大多屈服而明哲保身。

村干部有時干脆與鄉村混混“結盟”,從而依賴鄉村混混的暴力和暴力威脅,來支配普通村民。這背后當然也有制度性的原因。國家在推行現代化過程中,壓力型體制使村干部處境艱難。鄉對村名義上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但來自上級政府的包括農業稅和計劃生育在內的一切要求和任務,村莊都必須滿足。上級要求和任務層出不窮,村莊干部應接不暇、疲于應付。在20世紀90年代的治理性危機背景下,鄉村兩級結成了利益共同體,鄉村混混也常常被納入這個共同體之中,幫助鄉村干部完成收稅等各項任務。取消農業稅后,雖少了收稅難題,鄉村干部仍需鄉村混混提供一些幫助,以解決村莊公共品供給中的諸多問題。鄉村混混對這些問題的解決主要依賴暴力和暴力威脅,這使得本應依賴政府力量和村莊共同體情感進行運作的村莊權力發生了變形。乃至于鄉村混混干脆被吸收為村干部,被正式納入體制之內,這使得村莊正式權力蛻變成鄉村混混赤裸裸的暴力。在與村干部的“結盟”或直接進入村干部行列的過程中,鄉村混混成為了村莊中最有面子的人。

當前鄉村社會中,最有影響力的村莊非體制精英是那些先富起來的鄉村企業主、工商業者等經濟精英。同村莊體制精英一樣,他們也是要么與鄉村混混結盟,要么處事時給足鄉村混混面子。村莊經濟精英與鄉村混混結盟,常常是為了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混混依附于村莊經濟精英,可以充當其保安和打手;村莊經濟精英依附于混混,可以在市場競爭中取得特殊地位,謀取灰色利益。由于社會中存在諸多灰色地帶,村莊經濟精英的合法經營活動有時也需要鄉村混混的保護。總之,村莊經濟精英與鄉村混混保持良好關系,甚至進入混混的關系網絡結構中,這樣一來,鄉村混混在村莊經濟精英面前也是很有面子的。

鄉村混混中那些最有面子的,往往不但可以對村莊精英進行直接支配,一般縣鄉干部也要讓他們幾分,給他們幾分面子。這種鄉村混混可稱為“地方黑惡勢力”,臨湖市付村的楊某就屬于此。橋頭村胡支書為了參選市人大代表而求助于他的事情,可以說明問題。在胡支書參加的這次選舉中,與胡支書存在競爭關系的主要是鄰村的支書,此人是一個鄉村混混——橋頭村一帶的“超級權勢”關系網絡中的一員,有被收監的經歷。胡支書自知不是對手,便求助于付村的混混楊某,據說楊某是臨湖市的混混頭目之一,市里的干部都必須給他面子。楊某答復胡支書說:“我愿意幫你的忙,但對方也是我們道上的人,我不能為了你而得罪了他。這樣吧,選票你們一人一半。”聽到這話,胡書記就明白了,走“正常”的選舉渠道,自己要落選。楚江市沙橋村所在鎮的“劉爺”也是這樣,派出所的前所長也要給他面子。“劉爺”教訓同鎮其他混混,所長事先知道,但只是說“不要鬧得太兇就行了”。在教訓混混的酒席上,所長竟然親自駕車過來敬酒,給足了“劉爺”面子。[1]

在岳陽市黃村一帶,開賭場的鄉村混混非常猖獗,根本不把派出所放在眼里。在鄉間主干道旁,露天賭場一開就是十幾天,派出所民警知道情況,卻根本沒有能力管。派出所人手少,一個所只有六個人,管轄兩個鄉鎮,而賭場常常是幾百人聚賭,光“打手”“馬仔”就有幾十個。從派出所門口開始,一路都有混混放哨,往往警察一出動,賭場就得到消息散了場。發生沖突時,民警也根本不是混混的對手。2005年,有民警在抓賭中反被混混毆打,這件事后來居然不了了之。這導致民警從此以后非常消極,他們平日除了喝茶看報紙,就是想辦法完成“創收”任務;對待村民,民警能躲就躲,能嚇唬就嚇唬,能騙點“創收”就騙點;單個警察平常甚至不敢穿警服,一是怕混混的追打,二是怕村民罵娘。一次,調查者同民警開著警車出門遇見一個開在路邊的賭場,調查者出于好玩的心理按了一下警笛,民警非常緊張,趕緊快速“逃離”現場。[8]民警與混混的關系似乎完全顛倒了過來,鄉村混混的面子和威力可謂到了巔峰。

正因為鄉村混混日益成為最有面子的人,兩湖平原的農民對他們的態度也日益曖昧。楚江市新王村的一個中年農民曾向我講述他侄子做混混的混世經歷,言談間很為自己有這樣一個有面子的侄子而感到自豪。人們不再為鄉村混混而感到羞恥,而當他們是值得贊揚的英雄,是令人羨慕的有面子之士。這樣,鄉村江湖對年輕人有了尤其大的吸引力,更多的年輕人愿意聚集在鄉村江湖的“成功之士”周圍。許多年輕人慕名而去,臨江縣湖場村甚至有家長主動將孩子送去。在鄉村混混的結構中,這些年輕人可以找到畸形的社會理想和特有的社會上升階梯。很多小混混都把做成“大混混”當成自己的人生目標。在調查中,很多小混混告訴我,能被大混混叫出去打架才“有個混頭”,他們覺得最有面子的事情是,有一天自己“混出來”了,在家里就能控制公司股份、占碼頭、搶地盤,有人送錢來。

二、本土混混與同村熟人的相處

熟人社會是生于斯、死于斯的地方性社會,人們需要在生活中互相扶持,在經濟上互相救濟,遵循“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這也是常識性的人際關系原則。情面原則從熟悉和親密中生發出來,它要求人們待人接物、處理關系時,顧及人情和面子、不偏不倚、合乎情理、講究忍讓。不走極端原則,不僅僅要求講人情,還要求在當情與理發生沖突時,不認死理、通情達理、隨和克制。作為村莊社會中的一員,鄉村混混是否仍然遵循這些人際關系原則呢?

在兩湖平原村莊,很多鄉村混混不再遵循這種原則。常德市毛村,有個混混將車停在路中間,一個村民拖板車經過,就說了句“車擋道了”,混混就喊來10多個混混毆打這個村民[9]。天門市汪村,村里的混混強占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卻只能忍氣吞聲,毫無辦法。臨江縣湖場村的祝家,仗著兒子長期在鎮上閑混,有很多混混朋友,在村里說話“粗聲粗氣”,做事不顧后果。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明聽到自家田那邊有機器抽水的聲音,估摸著稻田里抽水灌溉了。第二天天一亮就去田里看灌溉情況,卻發現周圍的田里都有水,唯獨他家的沒水。李明便到抽水員老祝家問原因,老祝只說會抽的,就不理睬他了。李明就回頭去找隊長,結果小祝跟上來吼他:“一大清早,到我家鬧什么?”李某反問:“你還想打人?”小祝聞言就動手將李某打倒在地。李某倒地后說:“你這兔崽子!”老祝聞聲趕來,說:“你罵他他不打你!”

同村的薛某同樣仗著自己在外有一些混混的朋友,在村里一貫橫行霸道,不講道理,曾敲詐勒索同村村民。有次薛某的妻子外出買東西,回來時順便搭乘同村男青年王某的自行車。薛得知后,便借機到王家將洗衣機、電視機、灶具等砸壞。次日,王某因害怕薛再次行兇,在鄰居黃某家請薛某吃酒席,送了兩條紅金龍香煙,才了結此事。還有一次,薛某聽其父親說本隊隊長涂某要他家交清所欠農業稅費,隨即邀混混譚某一起去涂家,到后就打人,涂某的兩個兄弟出來說了兩句狠話,兩人才悻悻離去。事后,涂某因害怕薛再找混混打他,先后兩次請薛某、譚某和其他混混吃飯,其兄弟也都向他們道歉。后又送給薛兩條黃鶴樓香煙,事情才算了結。另有一次,本隊周大軍接手薛某曾承包的機動田,機動田的棉梗未扯他就種了麥子。薛某得知后,無理地到周家要求賠償損失,并將周的飯鍋砸破,還打了周的母親一巴掌,后經人勸阻才罷休。薛某不僅在與自己有關的事務中橫行霸道,還找其他各種機會勒索同村村民。薛某得知黃庭的親戚因放鴨子與本隊的林某發生糾紛,即與黃庭等人一起報復,先后三次毆打林某,索要1000元現金。最后,林某只得請村治保主任出面說情,花500元在餐館請酒一桌,才平息此事。

然而,并非所有的混混在村莊日常小事中都得理不饒人,對待同村村民都如此霸道。至少從表面上看,有的鄉村混混在村莊內部仍然遵循熟人社會的人際關系原則。他們對同村村民比較客氣,日常交往中非常有禮貌,也不占小便宜;但是,這常常只是表面上的,一旦村民涉及混混及其近親屬的利益,或者阻礙了混混“事業”發展的核心利益,他們往往就不再客氣。臨湖市橋頭村的李劍就屬于這種類型。李劍是個門路很廣的混混,現在已有100多萬的家產。他一直住在村莊中,平日對村民很客氣,說話做事都不霸道,不會為小事而仗勢欺人。不過,村民們都知道他并不好惹,對他懼而遠之。這是大家從2002年的“分地盤事件”中得來的“教訓”。

臨湖市橋頭村靠近一大型淡水湖,同鄰近的水村在水域占有和利用上素有爭議,但逐漸形成了依照季節利用水面的慣行規則,即春秋季由橋頭村村民在湖上插“迷魂陣”捕魚,冬季則由鄰村村民禁湖狩獵打野鴨。2002年,湖面上幾乎所有的地方都被圈起來進行螃蟹養殖。橋頭村也向市里打了報告,要求這塊湖面由橋頭村開發養殖。當時的“形勢”對橋頭村有利,村民們在心里盤算著“分地盤”了。本村混混李劍卻早有打算,他企圖獨占進行開發,并對村支書說了很多威脅的話。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李劍召集了五戶私自建圍,與村里以插“迷魂陣”捕魚為生的10多戶村民產生直接沖突,他們制止李劍等五戶繼續建圍。李劍因此組織村內外20多個小混混,他們提著刀追著插“迷魂陣”捕魚的10多戶村民亂砍,致使五位村民被砍傷,其中傷勢最重的尹某挨了12刀。事后,在李劍等的“威脅式請求”下,村支書出面進行了調解,案件在已報警的情況下,經多方“努力”而被“私了”。在李劍等賠償醫療費后,以插“迷魂陣”捕魚為生的村民退出了對水面的爭奪,村支書在既成事實面前被迫簽訂了水面承包協議。承包者至今未交水面承包費,而現在村民即使去這片水域采草也必須出錢。

像李劍這種表面上遵守村莊人際交往原則的混混,往往混得更加長遠。他們處事有度,不是一味暴躁蠻干,能做到“有勇有謀”,只在村民觸犯其核心利益時才“兇相畢露”。這樣,平日的客氣既可以不讓村民抓住太多的把柄,又讓自己的生活與村民的生活保持一定的距離,這種距離使得村民對自己保持未知狀態,從而能對村民產生威懾。因此,村民對這種混混懼怕且尊重,混混因此能夠在謀取重要利益的同時保持“有面子”。相比而言,那種一味暴躁蠻干,在表面上都不遵守村莊人際交往原則的混混,眼光就顯得“太小”。他們為了一點日常小利益,動輒暴力相向,遲早會“失手”出事;因為過于肆無忌憚地使用暴力,就容易觸犯國家治安的底線,會招來基層政權的毀滅性打擊。他們還會因此遇到許多來自熟人社會之內的麻煩,這種麻煩屬于鄉村江湖生涯中的額外麻煩。混混如果只在涉及自己核心利益時,才在熟人社會內部使用暴力和灰色手段,則既能迅速積累一定的財富,過上“體面的生活”,也可使其遭遇國家打擊的風險大大降低。

其實,無論表面上是否遵守熟人社會的人際關系原則,在村的混混都已在本質上違反了這一原則。即便那些表面上遵守的混混,在爭奪公共資源時,在村民影響其核心利益時,也毫不猶豫地違反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使用赤裸裸的暴力對村民進行毆打和瘋狂傷害。那些從村莊中混出去的混混又如何呢?實際上,兩湖平原的村外混混一般都有謀生的合法渠道,過著比較“體面”的生活。盡管他們“討生活”和“發家致富”的出路主要在村莊外,但還是經常回去騷擾村莊,占集體的便宜,涉足村莊糾紛。他們通常以暴力威脅為后盾,有時也倚仗痞氣,或干脆以難纏的無賴形象出現。可見,在外混混對待本村村民,也違背了熟人社會的人際關系原則。楚江市沙橋村,9個處于鄉村江湖上層的在外混混,只有遠在深圳、鞭長莫及的萬良從未殘忍對待過本村熟人。我調研過的近10個兩湖平原村莊,沒有一個未曾發生在外混混傷害同村村民、侵占村莊集體利益的事情。

在傳統熟人社會,一切離鄉者都遵循“鄉情原則”。他們植根于鄉土社會,無論置身何方都掛念家鄉,與家鄉保持相當密切的關系。他們將自己的“根”放在村莊熟人社會,以顯達于鄉土為人生理想,希望有朝一日衣錦還鄉,因此他們在宗族和鄉村地域中追求威望和影響。當前,在外的鄉村混混顯然距這種狀態已經很遠。當前的鄉村江湖中,崇尚實利的格局已經形成,江湖上盛行對利益的算計,混混追求的只有利益。利益之外,名氣、義氣等都只是權宜之計。盡管如此,很難說在外混混完全不在乎自己在村莊中的面子和名聲。不過,他們追求的面子和名聲在當前“名實分離”

“面子競爭異化”的情形下,顯得頗為怪異。在外的鄉村混混也會追求在村莊熟人社會中的“有面子”“有味”,但這種“有面子”和“有味”不再是村莊熟人社會內部對其人品的良好評價,而只是可以炫耀的事情或令人羨慕、可以壓制他人的勢力。鄉村混混可以因為能支配很多下層混混,能讓村民懼怕,能“玩轉”紅黑兩道,能辦成排場很大的紅白喜事,而“有面子”或“有味”。

在本土混混與同村熟人相處的上述背景下,很多村民對混混及其家庭感到非常害怕,因為在一般村民眼里,雖然鄉村混混很有面子,也讓人羨慕,但他們終究不可能是“好人”,而屬于“壞人”之列。在楚江市沙橋村調研期間,我曾在半結構訪談中對23位村民問過這一問題:“你是否對本村的混混感到懼怕?”從訪談后的統計來看,有16位村民明確表示害怕,他們平常特別注意,盡量不招惹鄉村混混;其余7位村民表示不怎么害怕或沒有必要害怕。按照村干部楊會計的解釋,這7位表示不害怕混混的村民中,有3位的兄弟、兒子或侄子就是混混,他們沒有必要懼怕混混;剩下4位是村里比較“糊涂”、見識短淺的村民,對混混“厲害”之處的認識嚴重不足。

由于村民普遍比較懼怕混混,因此他們常常有意識地疏遠鄉村混混,善良本份的村民絕對會避免招惹他們。沙橋村一位在外讀書的研究生告訴我,他小時候的幾個玩伴現在都是混混,父母因特別懼怕混混,特意交代他不要與已成為混混的昔日玩伴一起出門。他父母的理由是:“這些人玩得好就好,玩不好馬上翻臉,你知道他們會怎么做出什么事來?我們這樣的家庭只吃得起‘補藥',吃不起‘下藥'!不怕一萬,只怕萬一。”頗為精明的楊會計也表示,由于村里的中上層混混都是他小時候的同學和玩伴,所以他以前并不害怕他們;但現在對他們了解得越多,就越懼怕。他說以前“無知者無畏”時做的一件事,現在都覺得后怕。有一段時間,他特別看不慣在村混混萬清,因此在一次喝酒后與人打賭,說敢當面扇萬清一耳光。他說了,也就趁著酒勁做了,將平日的不滿發泄出來了。萬清當場要還手打人,但被周圍的村民攔住,大家說了“不要和喝了酒的人見識”之類的話,事情也就過去了。此后,楊會計和萬清都當事情沒發生一樣。不過,楊一直比較后怕,他知道萬清并不好惹。要是萬清當真搞他,或者找混混搞他,他還不知道如何應付麻煩。他說:“現在我與鄉村混混打交道會特別注意保護自己,因為他們這些人會在出人意料之處出招”。鄉村混混與一般處世霸道的農民完全不是一回事。”混混做事是不講村民們的常理的。

三、鄉村混混對村莊熟人間相處的影響

當鄉村混混通過關系組織結構發展起了江湖聯盟格局,鄉村江湖脫離了村莊熟人社會的約束,反過來還對熟人社會有著不可忽視的支配作用。這種支配作用,不但體現在鄉村混混作為熟人社會成員與其他村民相處的人際關系中,還體現在鄉村混混作為一種結構性力量,對熟人社會內村民間人際關系的影響。

上節論述了,出身于熟人社會的本土混混遇到與村民利益相沖突的情形時,往往會毫不猶豫地違反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使用赤裸裸的暴力傷害村民,或者以暴力和暴力威脅為后盾欺壓同村村民。鄉村混混對待熟人社會之內的村民,顯然已經違背了熟人社會的人際關系原則。很多本土混混敢于這樣做,就是仗著自己在村外有很多“狐朋狗友”,能夠調動鄉村混混的廣泛關系網絡資源。當然,一般情況下他們并不需要直接調用這種資源,通過直接的暴力和暴力威懾就可以達到目的。不過,有時他們也會將村外的混混引入村莊。前文提及臨江縣湖場村的薛某就是這樣,多次將村外的混混引入村莊毆打村民;臨湖市橋頭村的李劍也是這樣,他在自己的核心利益受到威脅時,將村內外20多個混混組織起來毆打、砍傷同村村民。在兩湖平原的村莊中,類似的事件非常多見,以至于村民們將外來混混隨意進出村莊當作“正常現象”。湖南常德市毛村,一位村民被摩托車撞傷,騎車的年輕人認識這位村民,卻叫了個混混來處理,這個混混也認識被撞村民。即便如此,這個混混一來就說:“既然我來了,大家就不準講什么理了,都聽我安排!”最后硬是只賠償了100元,而被撞村民治傷卻花了800多元[9]。

總體而言,混混對農村社會的實際滋擾并不特別常見,但他們卻對村民構成了嚴重的心理強制。他們只是很偶爾地在村里惹事,但這足以讓村民十分畏懼,這種畏懼甚至使得村民的行為方式發生了改變。在湖南常德農村,村里的鄰居爭吵,其他村民明知一方沒理,但也不敢出去勸架或者幫腔。村民說,除非他們能夠確定沒理的一方沒有能力引入混混和黑社會,否則他們是不會輕易“出頭”的。由此可以看到,混混和黑社會對鄉村社會的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脅,由于他們的在場,作為安全基礎的一些制度和關系的運作都出現了偏差。

盡管大多數村民對鄉村混混確實懼怕,但涉及他們的基本生存利益時,老實的村民也不總是“束手就擒”。鄉村混混與村民發生利益沖突時,可以不顧同村之情,依靠暴力謀利,這常常也會給老實的村民以“啟發”,導致他們向村外的混混求助。而在“一表三千里”的中國鄉村社會中,只要去想辦法,通過各種途徑,無論如何老實的農民都可以與鄉村混混攀上關系。況且,只要愿意出錢,買到鄉村混混的“服務”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只要有利可謀,總有鄉村混混愿意“服務”。因此,鄉村江湖中的混混,不但會經由關系網絡結構中混混的引介而進入一個他陌生的村莊,還可能經由老實而被逼無奈的村民的引介而進入村莊。2005年,楚江市沙橋村的萬民為約0.167公頃(2.5畝)耕地的使用權與同組村民萬義發生爭執。萬義不肯退讓,萬民便求助于“村霸”萬支書。萬支書威脅萬義:“你不將那2.5畝田給萬民,我還要讓你的田減少。”萬義因此到鎮里上訪,萬支書見狀又來“軟”的,“勸告”萬義說:“萬民為人狠,不要吃這個虧。”而萬民見村支書出面無效,便親自上門威脅萬義:“我萬民說話是算數的,我說出去的話一定能做到。”萬義知道自己對付不了萬民,便通過親戚從市區叫來混混。混混們提著獵槍和長刀來到沙橋村,嚇得萬民一改“囂張”氣焰,不但不敢要田,反而出錢請客并賠禮道歉。

顯然,一旦村民與同村混混發生糾紛,村民決意向村外的混混求助,此時糾紛能否解決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村民能否找到比與之發生糾紛的混混更“厲害”的混混。這樣一來,當混混與本村村民發生糾紛時,本村混混可以將村外混混引進來作為援手;當村民與本村混混發生糾紛時,他也可能求助于村外混混。既然如此,村民之間發生糾紛時,為何就不能求助于村外的混混呢?混混可以被引入村莊,引入混混對自己有利,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這樣,發生糾紛時,有親戚朋友是混混的村民就可能請混混出面解決,有理的可以通過混混逼迫對方認錯賠償,無理的也可以趁機敲詐勒索。

楚江市沙橋村王某的耕牛連吃帶滾損害了趙某家0.033公頃(0.5畝)地的秧田,趙某按照當地習慣留滯了耕牛,直到王某交了賠償款才放牛。王某的兒子聽說此事后非常生氣,便到鎮上叫了幾個混混尋釁滋事,先是毆打趙某,要求他退還賠償款,后來進一步敲詐現金500元。臨江縣湖場村的羅某曾是“地下六合彩”的一個小碼莊,2003年5月,由于他的上線碼莊被抓,他不得不自己向碼民“兌獎”。按照地下六合彩的兌獎規則,他需要向同村的夏某支付14000元,受財力所限,羅某當天只兌現了7000元。夏某很不滿意,次日帶著做混混的侄子夏濤到羅家鬧事,拿刀威脅羅某,無奈之下羅某只好寫了7000元的欠條。2004年1月,夏某又帶個混混到羅家要錢,因羅某請求推遲支付,夏很不滿,順手拿起羅家桌上的菜刀,將羅某左手砍傷。幾天后,夏某又帶三個混混來到羅家,氣勢洶洶,講了幾個小時的狠話,揚言再不給錢就要拿羅家小孩下手。無奈之下,羅某只好求助于派出所。

在糾紛中,村民的生命和財產如果直接受到混混的威脅,他們最直接的反應一般是求助于公安派出所,因為畢竟只有警察才能立即解除他所受到的威脅。然而,在兩湖平原的鄉村社會,派出所并不能一勞永逸地解除鄉村混混的威脅。“解鈴還須系鈴人”,要消除鄉村混混的威脅,還必須與鄉村混混談妥。在臨江縣湖場村的一起傷害賠償糾紛中,一方叫了村外混混去另一方家里“談判”,派出所聞訊后趕去調解,阻止了混混鬧事。當著派出所民警的面,當事人雙方講好賠償500元;但民警一走,叫了混混的一方便改口,要求對方賠償1500元。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對方沒有經過過多的討價還價便“乖乖”地支付了1500元。主持調解的民警知道了此事后,向賠償的一方追問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我多出1000元,以免他以后繼續找我麻煩。這錢是給混混開支的,他們請了混混,這個開支要算到我頭上來。你們在村里時可以保護我,但終究還要走,又不能時刻跟著我。”聽了這話,派出所民警也感到無可奈何。

有時,糾紛的雙方村民都請了混混,這會使得糾紛完全由混混之間談判解決。如果雙方請來的混混互相認識,事情就比較好辦,混混雙方可能會互相給面子,通過協調來解決糾紛。這種協調解決與傳統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模式,在形式上還頗有幾分相似。傳統鄉村社會中,當來自不同家族的村民發生矛盾時,村民雙方會各自請本家族的“頭面人物”出來談判。這樣看來,作為“有面子的人”的鄉村混混似乎是新時期的“頭面人物”,但兩者的實質實在是相差太遠,不可相提并論。傳統時代的“頭面人物”都是道德情操高尚之輩,他們解決糾紛依靠擺事實、講道理,對村民實行道德感化。當前的鄉村混混卻都是道德卑劣之輩,他們解決糾紛雖然有時也講事實和道理,但背后依賴的卻是暴力和暴力威脅,有時根本不講事實和道理,直接以暴力的較量取代事實和道理。鄉村混混之間的“給面子”是基于背后的力量,力量不足是不存在給面子的空間的。

更為糟糕的情形是,鄉村混混來自不同的陣營,雙方并沒有面子關系。這時他們可能直接訴諸于暴力,在村莊里展開對峙。楚江沙橋村四組的陳興與曾凡華是鄰居,田地相鄰,共用一口小堰塘灌溉。2005年6月的一天,曾責備陳把小堰塘的水抽到堰塘灌區外的農田,陳不以為然,兩人因此起口角,進而在田頭發生了身體沖突,曾的耳朵被鐵鍬劈傷,陳的腳亦被鐵鍬砍傷。各自回家后,兩人的老婆知情了又對罵一通。曾凡華仍感氣難平,打電話給在市區打工的兒子曾建,要他回來處理。曾建從市區帶了幾個混混,提著刀來到陳家,陳早已聞訊而逃。曾建留下一句“我隨時會把陳的耳朵割下來”后,便回市區去了。陳興感到害怕,便報了警,鎮派出所民警讓村治調主任出面調解。在村治調主任面前,陳興和曾凡華答應等雙方的傷治好后再說。不久,曾建回家,又和幾個親戚一起到陳家,要求賠償6000元,“氣勢特別囂張”。陳興事先也做了準備,同鎮上可以攀上親戚的一個小混混打過招呼,曾建來后不久,小混混和另外幾個親戚趕到陳家。曾家繼續講狠,聲稱要把陳的耳朵割下來,雙方幾乎就要發生身體沖突,幸虧村治調主任聞訊趕來穩住態勢。隨后,鎮派出所民警及時趕到,并按常規訊問了雙方,并表示等雙方傷好了后再進行處理。此事不了了之。

在兩湖平原的村莊里,村內混混在與村民發生糾紛時,會將村外的混混引入村莊;村民與同村混混發生糾紛,也會向村外的混混求助;村民之間發生糾紛時,也都爭相求助于村外的混混。人們為了利益不顧及鄉情,將村外的混混引入村莊中,這樣的事件在兩湖平原的廣袤大地上不斷上演。根據我的調研經驗,可以毫不夸張地講,這樣的事件,在縣市地域每天都在重復,在鄉鎮每個月都可以見到,在村莊則每年都會發生。鄉村混混的“超級權勢”一旦進入村莊,就成了村莊生活中的結構性力量,村莊人際關系由此受到這種力量的支配。這樣一來,糾紛的解決結果就取決于村民所求助的混混的“厲害”程度。

由于鄉村混混對村莊熟人間的相處有著上述影響,村民在處理相互之間的關系時,往往會考慮對方的親屬和親密朋友中是否有做混混的;因為在村莊生活中,一旦與同村村民發生矛盾和糾紛,其做混混的親屬和朋友往往會被引入糾紛中。我在楚江市沙橋村調研期間,曾在對23位村民的半結構訪談中問過這兩個問題:“在與本村熟人發生矛盾和糾紛時,你是否會想到他的家人、親屬和親密朋友中有混混?這一點是否影響到你在糾紛解決中的態度?”從訪談后的統計來看,所有的村民都表示,他們會考慮對方的力量,包括其家人和社會關系中是否有鄉村混混;有19位村民明確表示,對方家人和社會關系中的混混,以及其他力量因素,會影響他在糾紛解決中的具體態度,只有4位村民表示不會考慮這一因素。按照村干部楊會計的解釋,這4位村民中,有2位是村里做事一向比較霸道,家里有人就是混混的;有1位是不怕事、未吃過虧、比較“糊涂”、見識短淺的“愣頭青”;還有1位是典型的言行不一的“鴨死嘴硬”者。楊會計說,除了“愣頭青”,其他人在實際行動中多少都會考慮混混因素,即便家里有人做混混的,也會考慮對方家人和社會關系中混混的勢力大小。

由此可知,鄉村混混確實已經成為村莊熟人之間的人際關系中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平靜的村莊生活中,村民也許覺察不到這一點;但只要村莊中出現糾紛和事件,大家都會不自覺地考慮這一因素。2007年秋天,楚江市沙橋村鄰近的新王村發生了一起車禍,有三方當事人牽涉其中。李某騎摩托車帶著妻子,在一下坡路段趕超王某的三輪車時,恰遇楊某騎摩托車上坡而來,避讓過程中李某的妻子摔倒在王某的三輪車上,受傷住院。在交警鑒定結果出來前,李某找王某要求賠償。王某和村民都認為,李某之所以不敢找楊某要求賠償,是懼于楊某做混混的弟弟。因李某有堂弟是混混,而自己找不到這樣的人幫忙,王某先支付了2000元。李某要求賠償4萬,王某對此總是害怕李某的堂弟前來索賠。其實,李某的堂弟從始至終都未出現,李某也沒有用其堂弟來威脅王某。事實如何已經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糾紛中,對方社會關系中的混混,已經對村民構成了心理上的重壓,這種重壓無疑會影響糾紛解決的結果。

四、村莊人際關系的變遷

在兩湖平原村莊中,鄉村混混成了最有面子的人,不僅可以支配普通村民,還能對村莊精英構成支配。也因此,村民對他們的態度日益曖昧,鄉村混混似乎成了一種“光榮”的“社會職業”。鄉村混混不僅自己違反村莊人際關系原則,還改變了普通村民的人際關系和行動邏輯。鄉村混混的“超級權勢”人人明了,因此不但在村混混會將村外混混引入村莊,老實的村民也會向村外混混求助。這樣一來,鄉村混混隨意進入村莊成了“正常現象”。人們遇到利益之爭就想到找混混而不是考慮情面;糾紛的解決不靠雙方互讓而取決于雙方所找混混的力量對比。這樣,鄉村混混就成了村莊人際關系的重要結構性因素,村莊人際關系因此發生了重大變遷,熟人社會的鄉土邏輯由此發生了變異。

在傳統的熟人社會中,人們區分并分別對待熟人之間的關系和與陌生人之間的關系,前者適用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后者適用歧視原則[10]。兩湖平原的村莊里,由于鄉村混混的存在,鄉村混混與村民,村民與村民之間的交往邏輯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村人之間的糾紛及其解決中出現了對待陌生人的處理方法。人們因日常糾紛將鄉村混混引入村莊中;或在糾紛中因對本土混混的懼怕,而將外來混混引入村莊;或為了爭奪公共資源,組織混混毆打、傷害村民。這一切都發生在村莊內部的熟人和半熟人之間。而在兩湖平原的大地上,以這種殘酷無情的方式對待熟人的現象正變得越來越普遍。毫無疑問,這已經對傳統的村莊人際關系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在本該遵循情面原則的熟人社會中,人們在解決熟人之間的摩擦和沖突時,卻越來越倚仗于暴力,越來越根據力量適用歧視原則,人們正在以傳統社會中對待“陌生人”的態度和方式,對待那些曾被認為類似于自己的父母兄弟的“熟人”。

在兩湖平原的許多村莊,生長于本鄉本土的鄉村混混正在以對待陌生人的方式對待本鄉本土的村民,他們不遵守熟人社會的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對于村民而言,他們本來是熟人,卻正在變成陌生人。而那些外來的鄉村混混,他們本就是熟人社會的陌生人,不但沒有受到歧視,反而氣焰囂張,在村莊熟人社會和半熟人社會中肆無忌憚地“撒野”。因此,無論是村莊里土生土長的“本土混混”,還是由本土混混從外面引到村里的“外來混混”,他們都是遵紀守法、老實本分的村民眼中的“陌生人”,是“家門口的陌生人”。這種“陌生”并非交往關系上的陌生,而是“混混”們用對待陌生人的歧視原則來處理原本熟悉的雙方之間的關系,他們不按傳統的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行事;因此,對村民而言,鄉土邏輯已發生了變異,鄉村混混是一群行為無法預期的陌生人。

在兩湖平原,“家門口的陌生人”使得村莊本身正在變得陌生化,農民之間的熟人關系也正變得越來越陌生化。這樣,人們遇到摩擦和沖突不再按照原有的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處理,而是如本章諸多事件中那樣,動輒求助于“家門口的陌生人”,倚仗于暴力,用陌生人的方式對待熟人。臨湖市橋頭村的胡支書說:“如果一個人在外做生意,碰到了車匪路霸,大家可以接受,心理上也可以承受;但在本鄉本土,熟人之間,頻繁發生這樣的暴力性事件,人們心理上是難以接受的。因為在家門口,誰欺負誰一清二楚。”在村莊生活和村民的觀念中,如果倚仗暴力來處理“陌生人”之間的關系,盡管也不公平,但是可以理解,這可以從內外有別的村莊地方性規范得到解釋。而現在,村莊熟人社會中的人際關系也陌生化了,村莊不再是一個因熟悉、親密而在人際關系中遵循鄉土邏輯的社會。毫無疑問,“家門口的陌生人”和村莊熟人關系的陌生化不但彰顯了熟人社會中鄉土邏輯的變異,而且正在使溫情脈脈的村莊慢慢變成殘酷的戰場!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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