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稿,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修訂很重要,因為,新型合作社的作用,日益凸顯。
近些年建立起來的合作社,是新型合作社。這種新型合作社,同以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合作社比較,有著重大的、本質性的區別。
現在的合作社,是真正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加入合作社,既沒有上級的命令,也沒有村干部的強迫,完全是農民的自愿行為。本質上,這些合作社的建立,完全是市場力量的作用,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有人愿意牽頭成立合作社,是看到了農民的需要;農民愿意加入合作社,是看到了合作社有用,能夠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現在的合作社,產權利益關系是很清楚的。加入合作社后,土地集中使用了,但是土地的承包權,還在原來的承包農戶手中。合作社拿去的,只是土地的經營權,而不是承包權。這不僅使得利益分配關系清楚,不會產生大鍋飯,也使得退社變得十分容易——只要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就行了。
現在的合作社,一定是有重大技術升級的。如果成立了合作社,只是把三條半驢腿簡單相加,那么雖然也能增加些合力,但卻很有限。現在成立的合作社,是用拖拉機輪子,直接代替了驢腿,淘汰了驢腿。例如,湖南的一個稻谷合作社,為社員提供“九代”服務,即,代育秧、代旋耕、代插秧、代管理、代植保、代收獲、代烘干、代銷售、代儲藏。這些服務,都是高度現代化的:育秧,是工廠化的;插秧,是機械化的;植保噴藥,是通過無人機進行的,等等。合作社能夠做到這一點,是因為是由涉農企業牽頭成立的,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我在湖南調研過的幾個稻谷合作社,就分別由化肥農藥企業、農機服務企業或者稻米加工企業,牽頭成立的。建立合作社,直接擴大了經營規模,使得機械裝備的購置使用,在技術上成為可能,在經濟上變得可行。
現在的合作社,一定是能讓農民有利可圖的。現在,隨著大量的青壯年勞動力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或者婦女。他們做不了或者不想做繁重的農活兒,但是,又不想把土地出租給別人。于是,用土地經營權做股份,加入合作社,就是一種很好的選擇。農民獲得合作社的服務,需要支付服務費;合作社承諾一個最低產量水平,超過的部分,按確定的比例分配。農民一算賬,比起單純的出租土地,這樣獲得的收入更多,何樂而不為?
當合作社提供全過程服務時,生產資料的統一購買、產品的統一銷售或者進行加工增值,就是必然的了。統一的生產資料購買,會獲得價格上的優惠;統一的產品銷售,可以獲得價格上的加價;而直接把產品進行精深加工,更能夠獲得可觀的增值。這些收益,都可以通過不同渠道,轉化為農民的收益。
要實現這些,需要一個關鍵條件,這就是,優秀的職業經理人和管理團隊。如果讓農民自己去做,通常是不現實的;讓農民自己去找人,也很困難。好在,在實踐中,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非常強大,能夠自發地來解決這個問題。現在的合作社,很多都是由涉農企業牽頭,發動建立起來的。他們具備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能力,并且長期為農民提供服務,有較好的互信關系。他們牽頭成立合作社,很容易獲得農民的響應,便于處理好各種關系。
這樣的新型合作社,就某種意義上看,相當于全體農戶社員們,合作起來,聘用了一個企業,來提供農民需要的各種服務。
這樣的新型合作社,農民很是歡迎,主要是能獲得很多好處,包括:第一,解決自家勞動力不足、技術不強、經營不善等問題。技術的事,作業的事,經營的事,全部托管給合作社,農民既省力,又省心。有人把這種方式,稱作“托管”,是有道理的。不過,這種委托關系,是通過合作社組織來進行的,是合作社與其成員之間的關系,更有穩定性、持續性和相互可靠性。此外,有些內容,也超出簡單的托管關系,如“代儲藏”和“代銷售”。第二,帶來更多的收入,通常比出租土地的收入更多。最主要的,是優質優價所帶來的增收。據湖南一個合作社的數據,通過種植優質水稻,合作社高價收購,農民每畝可以增收200-400元。這種優質優價所起到的增收,遠遠超過傳統的合作社分紅所可能帶來的收益。第三,如果合作社自己有加工設施,則加工增值的部分,農民也有可能獲得分紅。
這樣的新型合作社,更受到中間商的高度歡迎。
記得多年前,在東北訪問一個大豆榨油企業,我問企業負責人,他們如何聯系種植大豆的農民。他語氣自豪地說,搞訂單農業,我們與10萬戶農民有訂單關系。我問,如果農民不按照訂單賣給你們,而是賣給別人,怎么辦?他頓了幾秒鐘后,很干脆地回答,沒有辦法。沒有哪個企業,會去與小農戶打官司。
通過建立新型合作社,大大有助于發展訂單農業。新型合作社,作為訂單農業的乙方,一方面,能夠按照訂單農業甲方的要求,通過各種內部經營管理措施,進行較大規模的標準化、優質化生產;另一方面,也能夠保證有很好的履約率。
合作社在訂單農業中,會獲得很大好處:一是穩定的銷售渠道,二是優質優價的保證。
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小農戶規模,不可能發生大的變化。哪怕是把現在農戶的數量減少一半,平均每戶的耕地面積增加一倍,也仍然僅僅相當于歐盟農場規模的幾十分之一,北美農場的幾百分之一。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潛在矛盾,將長期存在。
而新型合作社,可以上接中間商的訂單合同,下連成百上千的小農戶,通過現代化的生產服務,很好地實現規格化、標準化的生產,提供出高品質的大批量農產品。這樣,就把在地權關系上一家一戶的小生產,變成了在地域上接壤連片的大生產,進而可以更好地滿足“大市場”的要求。
新型合作社,既能夠幫助農民生產者,也能夠幫助中間商,尤其是現代化的大型加工企業,是我國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組織創新之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重農評(微信公眾號原創)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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