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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暉:追懷高王凌兄及論租佃制

[ 作者:秦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8-29 錄入:王惠敏 ]

驚聞中國人民大學高王凌教授猝然仙逝,實在震驚!兩天前他還給我發來微信,我因在旅途未及回復,沒想到回京剛下飛機就聽說噩耗!

我與王凌兄相交近30年了,都是研究農民起家,互相都寫過書評。以下這篇2005年的舊作,本是他約我為他的大作《租佃關系新論》寫的序。在該書出版前夕刊于《南方周末》時還注明“本文為作者為本書所作序言”。但是一周后他拿到書時卻發現這篇文字由于某種原因被出版社在付印前刪掉了。王凌兄為此非常遺憾,我卻覺得拙文作為他大作的書評或許更合適。茲以此文悼念王凌兄,他永遠活在我們的心里。

關于中國傳統鄉村中的租佃制度及其中的地主-佃戶關系,以往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但都影響很大的說法:

其一來自“中國封建社會”理論,它描繪了一種尖銳對立的主佃關系,并且極力強調地主在這種關系中的絕對優勢。按這種說法,當時地主威福自恣,佃戶水深火熱,后者不僅被殘酷剝削,而且受到“代表地主階級”的專制政權蠻橫鎮壓。凡是主佃矛盾,官府一定為地主撐腰。直至矛盾激化,“主逼佃反”,發生代表佃戶的“起義軍”反抗“代表地主”的朝廷的“農民戰爭”。

其二來自“中國文化本位”的鄉村和諧論,它講的是“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出鄉紳”。這種說法中的鄉村猶如溫情脈脈的大家庭,主佃如同父子,上慈下孝,一團和氣,有點矛盾也不過如家庭口角,無關宏旨。

這兩種說法也許都可以找到若干例證。但整體看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證中恐怕都經不起深究。

“租佃”神話

首先,正如“階級”理論本出自近代社會,“階級代表”說也本是近代代議政治下的行為邏輯。在這種政治中,各黨各有選民基礎。甲黨主要爭取工會選票,乙黨側重依靠商會支持,社會中各利益群體以此找到代理人,委托其維護自己的利益。正因為有這種機制,政客們不能只圖一家之私,而必須“代表”自己的選民群體去參與政治博弈。哪個階層的選民推選了他們,他們也就是這個階層的“代表”了。

然而傳統時代并無代議政治,統治者“提三尺劍,化家為國”,“某之產業,孰與仲多”,只知“家天下”,不知“階級天下”。聽其言,則自詡“百姓父母”、“民皆赤子”,何曾允諾身許某一“階級”。觀其行,則但求自家“皇圖永固”,何曾把什么“階級利益”置于一己私利之上?他們既沒有接受“農民階級”的委托,也沒有接受“地主階級”的委托,他們上臺既不依靠佃戶的選票,也不依靠地主的選票,他們的權力既非佃戶選民授予,也非地主選民授予?!敲?,他們憑什么要討好某個“階級”,只“代表”他們的利益?

有人說,皇上“代表地主階級”,是因為“皇帝本人就是最大的地主”。這個說法也經不起推敲。中國歷史上有的帝王有私家莊園,但并非所有帝王都對持有莊園感興趣,更不是所有帝王都是“最大的地主”。

皇上作為“天下”之主的利益是靠其政治上對全國的統治權、而不是像平民地主那樣靠其私產來獲得的。就統治權而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決非僅僅在井田制下如此。在這個意義上帝王的確是把國家當作自己的私產的。但這種統治權并不同于一般地主的所謂產權,否則全國將只有皇帝一個地主,他還去代表什么“地主階級”?

更重要的是,即便帝王本人是地主,也不能說因此他就“代表”了所有地主。這正如朱元璋出身赤貧,石勒甚至出身于奴隸,但明王朝與后趙王朝并不因此成為貧民政權或奴隸政權一樣。所謂“同類代表同類”根本是一個從理論上到實踐中都不成立的說法。

道理很簡單:“代表”就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有了這種關系,代理人不僅無須與委托人同操一業,而且恰恰相反,“職業代理人”通常比與委托人同操一業的“業余代理”或“義務代理”更能履行代理責任以維護委托人的權益。司法上當事人不找同行,而要找專業律師作為訴訟代理,政治上當代發達國家都實行議員職業化,就是這個道理。

常識告訴我們,“代表”與被代表者的利益一致是通過委托-代理契約來建立的。有了這種契約,一個本身不領雇主工資的人更能不受雇主約束地在利益談判中代表雇工的集體利益。而得到雇主賞識的“勞動模范”卻通常無法成為勞資談判中的勞方代表。固然現代社會中同業公會也是一種利益代表機制,但這種代表關系同樣也是以委托-代理,而不是以“同業”為基礎的。

而在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的情況下,同行不僅無法“代表”同行,而且恰恰容易產生利益競爭和“同行是冤家”現象。軍閥混戰只會在軍閥間進行,官場惡斗只能是官僚間的事,文人官僚是制造“文字獄”整文人的高手,而最嚴酷的抑商、滅商行為都是桑弘羊、孔僅、東郭咸陽這些“紅頂商人”干出來的。

因此,如果傳統帝王像有人想象的那樣自我定位為“最大的地主”,恐怕他們倒會更嚴厲打擊“豪強”,正如他們自我定位為最大掌權人因而也就最嚴厲地打擊權力覬覦者那樣。反過來說,恐怕正因為皇上并不把自己看成民間意義上所謂的最大地主,他才雖不“代表”地主、但也不至于把“其他”地主當成競爭對手來打擊。

或曰:帝王之為“階級代表”雖非主觀自覺,但他仍在“客觀上”代表了該階級的利益。這種說法最大的問題是:沒有一定的制度安排,怎能保證所謂“代表”與被“代表”者“客觀上”利害一致,而不是利害沖突?僅僅靠“代表”對被“代表”者的善意嗎?這不恰恰正要求“代表”對自己的職責必須有“主觀自覺”?換言之,只有代議制才使掌權者即便主觀上并無“代表欲”(他或許只想攬權自利),“客觀上”也不得不代表其選民的利益——否則后者就會收回對自己的授權。而如果沒有這種制度安排,“代表”就只能靠主觀自覺了,豈能有無主觀自覺而“客觀”代表了什么階級的事?

其實,這種“主觀自覺”是靠不住的。恰恰正是在“客觀上”由于沒有代議制度,掌權者“主觀上”即使真有所謂“階級覺悟”,真想“代表”誰,其實踐也不過是“朕即階級”而已。

然而,如果說“朕即國家”的專制觀念往往導致禍國殃民,“朕即階級”難道就不會為禍于該階級?在沒有代議制也沒有制約機制的情況下,“朕”真能關心所謂被“代表”者的意愿,維護被“代表”者的利益?正如他口稱“萬民父母”而“萬民”無法制約其權力,也就無法避免其損害“萬民”一樣,即便他真想當“某階級代表”,而“某階級”無法制約其權力,又焉能避免此權力損害該“階級”?

當然,統治者要掌權就不能只靠孤家寡人,他需要用一大批人來為自己效力,因此也就必須考慮效力者的利益。唐末五代統治者常告誡其繼承人要實行先軍政治,厚賞武將與軍人,認為只要籠絡住軍人,別人就不敢造反,百姓死活都無所謂。而北宋實行文人治國,故文彥博謂宋神宗曰:“陛下為士大夫治天下,非為百姓治天下也?!彼傅氖腔噬弦谩笆看蠓颉敝螄?,因而不能不考慮“士大夫”的利益。

但是第一,這種為皇上效力的人(武將或“士大夫”)只能是權力精英,即所謂權貴者,而不可能是經濟意義上以擁有或不擁有某種財產來分野的“階級”。此文彥博之所以只說為“士大夫”治天下,而不說為富民或平民地主治天下也。

第二,更重要的是:即便對于他用以為己效力的這些文臣武將而言,他也只是他們的主子,而不是受他們委托的“代表”。他給他們以利益,哪怕是很大的利益,在性質上也只是主子發給奴才的犒賞。韓非就曾以傭工給主人賣力干活是因為希望得到更高的工資,來論證臣子給皇上效力是因為希望得到富貴。如果我們不認為雇主給雇工發工資就是“代表”了雇工,奴隸主給奴隸衣食就是“代表”了奴隸,那么我們也就沒有理由認為君主給臣下以富貴就是“代表”了臣下。

實際上,我們今天說某甲是某乙的”代表”,意味著某乙向某甲授權,委托其為己爭取權益,或者維護自己已有的權益。在代議制下的確有一定利益集團(階級)的選民通過選舉授權他們選定的政客,把維護權益之責委托于他,使之成為這個階級之“公仆”,為該階級奔走效勞。

但是皇權政治的邏輯卻是完全相反的:在那里不是在上者“代表”在下者,而是在下者“代表”在上者——不是選民向政客授權,而是皇上向臣下授權;不是選民委托政客為民謀利益,而是皇上委派臣下為君謀利益;不是政客為選舉他的那個階級效勞,而是臣下為選用他的那位皇上效勞。

因此近代英國的政客“代表”的是選民而不是英王,而傳統中國的官僚“代表”的則是皇上而不是平民(包括平民地主)。同樣,我們可以說傳統中國的權貴們作為朝廷命官在百姓面前“代表”了皇上,卻不能說皇上“代表”了權貴們。正如代議制下我們只能說左派議員代表了勞工階層,卻不能說勞工階層“代表”了左派議員一樣。

而如果皇上甚至不能說是權貴們的“代表”,說他反而可以成為平民地主的“代表”,就更是無稽之談了。因此所謂皇帝“代表”地主階級之說,初看似貶低皇帝,實際是大大地“美化”了咱們的皇上:如果在既不依賴大家的委托、也不受大家的制約的情況下,他還能一心為大家謀福利(即便這個“大家”只限于某個階級),而不是如當年黃宗羲所譴責的:“于兆人萬姓之中獨私其一人一姓”,那他也真太高尚矣。無制約而能為“公仆”,即便不是全民而只是某一階級之“公仆”,天下果有這等好事?

因此毫不奇怪,傳統統治者對待民間的主佃關系和主佃糾紛,總是從維護“家天下”出發,而不是從維護主佃任何一方利益出發,采取實用主義的態度。人們常常煞費苦心從“農民起義軍”中尋找“均平”、“摧富益貧”一類訴求,其實這類語詞在歷代統治者嘴里說的要比“農民軍”多得多。

朱元璋在早年作為“起義領袖”時從無這等言語,而且對豪紳士夫非常尊敬和禮遇,倒是當了“封建帝王”后,尤其在其帝王生涯的后期,卻不但對紳士們大開殺戒,還大搞“右貧抑富”,“豪民巨族鏟削殆盡”。以至于有人說朱元璋的所謂“蛻變”不是從“農民領袖”蛻變成“封建帝王”,而是從“封建軍閥”蛻變成了“農民皇帝”!

其實,只要從人之常情,而不是從“階級代表”的意識形態理論出發,這種演變就很好理解:當年朱元璋羽翼未豐,故能加意籠絡人心。后來權傾天下了,“一闊臉就變”,自然威福自恣。對富人他從籠絡到作踐,對窮人又何嘗不是如此?

事實上,歷代大規模民變(過去所說的“農民戰爭”)中雖曾有過摧富益貧這類訴求,卻從未明言這“富”究何所指。倒是“封建帝王”們明確地指斥過地主或地租剝削。

如王莽就激烈抨擊“豪民侵陵,分田劫假”。而朱元璋更宣稱:“兼并之徒多占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從陳勝吳廣到太平天國的歷代“農民領袖”,哪個曾對“地主階級”作過如此明確的譴責?

同樣,這些“農民領袖”多以免糧抗役為號召,而從未號召減免地租,倒是“封建帝王”們,至少在元明清三代,曾經多次詔令地主減租。

當然,這并不證明帝王們“代表”了農民。為了維護“家天下”,帝王及其官府對主對佃都要約束。即一方面打擊“豪強”,詔令田主減租,甚至(如王莽、蔡京、賈似道和朱元璋等那樣)以“王田”、“刮田”、“公田”等名目沒收其地產。另一方面也鎮壓“佃變”,在“賦稅屬地,賦從租出”的近古各朝要求佃戶正常交租,以便業戶按例完糧。但是只要不出大的亂子,官府對一般的主佃矛盾通常并無太多的干預興趣。

筆者曾經在江南某縣查閱清末以來的主佃糾紛檔案,發現除了涉及公田的租佃糾紛和出了人命的刑事案件外,各衙門對此種糾紛一般是互相推諉不愿處理的:法院推給民政,民政推給地政,地政推給警局,警局又推給民政,如此等等。

“宗族”神話

另一方面,那種強調傳統主佃關系一團和氣的“鄉村和諧論”也是經不起推敲的。

無疑,傳統鄉村,無論是中國古代、西方中世紀還是其他文明中的鄉村聚落,一般都是前近代的所謂熟人社會,具有一定程度的血緣、地緣或其他形式的小共同體認同,因而人際關系,其中也包括主佃關系或主雇關系,往往帶有一層溫情脈脈的色彩,而不同于近代商業社會中那種陌生人之間完全建立在“經濟理性”基礎上的、冷冰冰的討價還價關系。這也就是J.斯科特所謂的“道德經濟”吧。

在這樣的傳統中,主佃之間猶如主雇乃至主奴之間一樣,存在著關系和諧、互諒互讓乃至“親如一家”的例子都是可以設想的。這其實應該說是前近代傳統熟人社會的共性,而與所謂“中國文化”關系不大。

但是,如果不是與近代商業社會中的陌生人關系,而是與其他民族前近代鄉村的傳統人際關系相比較,并在這種比較中凸顯“中國傳統”的特色的話,那么上述溫情脈脈的東西在中國傳統鄉村不是更濃,而是相對地要比其他傳統社會淡得多。

這首先是由于中國自戰國秦漢時便建立了“大共同體本位”的法家制度傳統與中央集權的官僚帝國,“儒表法里”的官僚-小農社會不可能像歐洲中世紀那樣存在著發達的村社、采邑、家族、行會、教區和自治社區等小共同體認同。

其次,與此相關的是,相對于村社傳統濃厚的歐洲而言,中國的傳統經濟很早便在國家專制的宏觀外殼下發展了微觀層次上的高度“私有化”與“市場化”,主佃關系也很早便表現為契約形式,從一方面講這使得中國傳統的主佃關系比歐洲中古的封主-封臣關系(領主-農奴關系)更靈活更“自由”,但從另一方面講,這種主佃關系也比歐洲式的依附關系更缺少溫情脈脈的宗法色彩,更不像“道德經濟”,而更多地體現出“經濟人理性”。

因此毫不奇怪、中國傳統時代的主佃糾紛要比歐洲的領主-農奴糾紛頻繁和經常得多。

即使以歐洲東部最“亞洲化”的專制帝國沙俄而論,在檔案保存相對完整的20世紀初,在鄉村矛盾相對尖銳的斯托雷平時代,地主/農民糾紛案的年發生率全國也不過幾百起,而中國一個縣保存的主佃糾紛案卷就可能成百上千。因此,從總體上看,把中國傳統的主佃關系說得那么和諧,是沒有根據的。

被刻意回避的另一種景觀

中國人民大學的高王凌教授作為史學家對農民史研究造詣很深,當年又參加過現實的農村改革調研工作,可以說是對中國農村的過去與現狀都有深刻了解的專家。他多年來研究傳統租佃關系,尤其是研究地主與佃戶雙方的博弈行為,本書就是他研究成果的總結之作。

在本書中,作者向我們提供了過去無論是“封建社會論”與“鄉村和諧論”都刻意回避的另一種景觀:在這里地主與佃戶雙方存在著利益上的持續較量。佃戶以拖欠、求讓、偷割私分、壓產、反退佃、辭佃、罷種、逃租及轉佃、恃強、構訟、交“濕谷”“癟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組織的斗爭等等方式爭取盡可能多的所得。而且他們的努力顯得相當有效,不要說沒有權勢的平民地主,就是像孔府那樣的貴族之家,也不是都能在主佃博弈中對佃戶穩占優勢的。

有朋友說:過去的書不是描寫官府和地主二位一體欺壓佃戶,就是描寫地主和佃戶和睦相安,像這樣表現佃戶“欺負”地主的書似乎還真沒有過。當然,本書無意把傳統農村描繪成玫瑰色,也無意否認傳統農村的深刻危機。

如果說傳統農村中佃農的處境未必像過去一些著述說的那么絕望,那么自耕農的境況則未必像一些著述說的那么值得向往。事實上,雖然自古就有自耕農向朝廷交的是“什一之賦”而佃戶向地主交的是“什五之租”的說法,但是擁有暴力機器的專制官府,賦役征收的隨意性往往比不具備強制手段的平民地主之收租嚴重得多,“正供有限而橫征無窮”是歷代的痼弊。

漢人的《鹽鐵論》就說:那時對自耕農雖號稱三十稅一,但實際是按畝定額征收,加上“口賦更徭之役”,已是“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和對半分租的佃農無異了。

而在民間,地主在租約之外超額勒索的事當然不能說沒有,但一般說來,如果不是生殺予奪的權貴,通常的平民地主也就是比佃戶富有,并沒有對其強制的手段,佃戶與之周旋博弈、討價還價的能力比之小民對官府的談判能力是要大得多了。因此正如本書揭示的:地租實征率低于租約規定的情況要比相反的情況多得多?!笆惨恢x”既要加派橫征,而“什五之租”實征率又常打折扣,兩者差不多、甚至前者反重于后者的結果就不難想見了。

因此已有不少學者指出,中國歷代自耕農與佃戶的境況差別并不像有些說法講的那么大。而一旦王朝腐敗,橫征暴斂起來,自耕農乃至沒有優免權的平民地主常常都求為佃戶而不可得,形成嚴重的“投獻”、“蔭庇”與棄地逃亡現象。歷代的大規模民變往往都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中國歷史上只有“官逼民反”而無“主逼佃反”之說。傳統農村并不是一團和氣的桃花源,但是危機的根源何在,是專制制度還是民間的租佃關系,很值得認真研究。這是閱讀本書后很多人會產生的一點聯想吧。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秦川雁塔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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