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需要什么樣的集體經濟組織?這個問題或許已經困擾我們很久。自1982年黨中央第一次關注“三農”問題以來,至今已經歷了30余年。本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制度、組織形式、組織治理等方面進行了重構。2017年3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章第四節是關于特別法人的規定。其中第96條、第99條已明確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為法人性質。在這樣的背景下閱讀本書或許會啟發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體制改革產生更深更遠的思考。
作者簡介
何嘉,男,1983年7月生,浙江杭州人。師從于全國著名民商法學者趙萬一教授,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就職于浙江工業大學,擔任法學院及國際學院(英文授課)的多門法學課程教學。何嘉博士已先后在《法學》《浙江學刊》等全國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并主持了省教育廳課題及浙江工業大學研究生教學改革課題。
出版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年3月第1版
目錄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二、理論研究綜述
(一)馬克思主義傳統理論研究
(二)改革開放之后相關的理論研究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創新點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創新點
第一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語源
(二)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歷史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定義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延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比較
(二)我國當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廣義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征
(一)集體所有
(二)土地紐帶
(三)成員固定
四、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
(一)產權不清
(二)意思不獨立
(三)組織機構不健全
第二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構思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目標
(一)按照“法人”重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按照“企業法人”重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功能
(一)經濟功能
(二)服務功能
(三)保障功能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現實作用
(一)有效發展集體經濟
(二)有效發展合作經濟
第三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物質基礎重構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現狀
(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重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與重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
(一)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物質基礎
(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重構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具有一致性
三、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完善
(一)肯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
(三)建立穩定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
(四)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轉制度
(五)完善我國土地利益分享機制
第四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重構
一、組織形式重構的可選路徑
(一)合作社法人
(二)公司法人
(三)股份合作制法人
二、組織重構的*佳路徑選擇
(一)基于對集體所有制的探討
(二)基于對組織創新的探討
(三)股份合作制適用范圍的反思
三、股份合作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治理
(一)經營機制
(二)表決機制
(三)分配機制
第五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環境重構
一、鄉村治理的現狀及問題
(一)當前我國鄉村治理的背景
(二)當前我國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身份關系重構與鄉村治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的實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社區成員的關系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身份關系重構的再思考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關系重構與鄉村治理
(一)當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完全性
(二)鄉村治理的資金來源重構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產關系重構
第六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法律實現
一、對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立法建議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建議
三、對外部環境的立法建議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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