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干預還是個體主導:對農戶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效果的研究
——基于1025個農戶流轉租金價格與滿意度的分析
內容提要:本文使用2014年的農戶微觀調查數據,從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發起干預、協商干預、定價干預三個方面衡量了組織干預和個人主導情況下農戶土地流轉租金價格及滿意度的差別。研究發現,現階段我國土地流轉普遍存在“農戶個體收益的流轉悖論”,不論組織是否參與其中,農戶經濟收益與心理預期都難以同時達到最優。組織干預雖然提升了土地流轉價格,但同時也導致了農戶對流轉的不滿,這在政府和村集體組織干預土地流出的過程中表現得十分突出。在土地流入過程中,組織干預使農戶土地流入的成本上升,流入價格過高也會導致農戶對流轉滿意程度下降。因此,在當前的土地流轉過程中,要盡可能避免政府及集體組織直接干預流轉,加強土地流轉服務建設,以提升農戶土地流轉行為效果。
關鍵詞:組織干預 個體主導 土地經營權 行為效果
一、問題意識與文獻梳理
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我國農村經濟從“再分配體制”向“市場體制”逐漸轉型(波蘭尼,2007),傳統農業向著現代化農業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大量農村勞動力外遷,使農村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在農業現代化發展和大量農村勞動力外遷的背景下,農戶不得不對自身土地資源的配置方式做出新的選擇,以適應農戶家庭自身以及農村經濟社會的變化。耕地經營權流轉在農村逐漸成為普遍的現象,但隨著土地價值的不斷凸顯,不同利益主體都會以組織或個體的方式參與到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使其呈現出復雜化的形態。從土地流轉的效能來看,土地流轉不僅僅是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田傳浩、方麗,2013)、發展現代化農業的重要途徑,也是農戶在追求自身效用優化過程中對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土地流轉過程中,利益主體之間的協調直接影響著土地產權功能和效用的發揮,關系到鄉村社會的穩定發展。
通常情況下,盡管家戶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行為主體,但在實際的流轉過程中,政府、村集體及各種合作組織都可能會不同程度地干預其中。這些干預因不同行為主體的自身特質、行為動機、作用方式等的差異而產生不同效果。就政府干預來說,政府對流轉市場的干預是“半統制半市場”狀態的縮影。黃宗智(2009)認為,這種狀態是社會奇跡產生的根源,同時也是社會危機產生的根源。對于村集體的干預來說,一方面村集體與基層政府共同平衡了各方利益,保障了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田先紅、陳玲,2013);另一方面集體決策無形中也壓縮了個體的決策空間。而其他的合作組織,多因利益參與其中,同樣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千百年來,農戶一直都是土地的經營主體,經營權流轉直接關系到農戶切身利益的實現,政府、村集體和其他類型組織的干預使流轉行為更加復雜化,那么這些組織的干預是否對農戶個體的收益產生了影響?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哪種類型的組織干預對農戶土地流轉效果的影響更為顯著?組織該如何介入才會更好地提升農戶的土地流轉效果?這些問題的明晰對當前“三權分置”改革中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充分發揮經營權功能和效用的政策目標的實現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實際上,學界對于組織干預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研究早已存在。從內容上來看,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政府干預土地流轉問題和對組織角色的討論上。對政府干預流轉問題的討論源自隨著土地流轉數量增多,流轉過程中權益侵占現象的發生(錢忠好,2003;周其仁,2001),多數人將這種權益侵占歸咎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張璐,2008)及政府角色定位的模糊。學者們強調根據不同的情況,通過法律途徑來規范流轉行為(張璐,2008),建立起中介組織(陳馳,2009)來彌補流轉缺陷,同時強調政府要在尊重農戶意愿的基礎上,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適度引導和監督(裴廈、謝高地、章予舒,2011),有限度地干預土地流轉市場(黃忠懷、邱佳敏,2016),以此推動流轉的順利進行。在中國,政府需要在市場與社會的互動發展中解決農村發展問題已成為多數學者的共識(郁建興、高翔,2009),一個客觀事實是,土地流轉行為在影響國家社會穩定的同時,更直接關系著農民福祉的提升。在實際的土地流轉過程中,除政府外的其他組織(主要是村級組織和中介組織)也在其中扮演了相應的角色,并發揮著相應的作用。村級組織在流轉中的重要作用(田先紅、陳玲,2013)、中介組織的地位及模式(鐘漲寶、狄金華,2005;任勤、李福軍,2010)、中介組織對農戶流轉決策(陳姝潔等,2015)及農戶期望(黎東升、劉小樂,2016)之間的關聯性研究都揭示了組織在流轉過程中的特質及其與流轉結果之間的關聯,但由于研究主題及重心的差異,這些研究大多并未涉及組織與農戶個體流轉行為效果關聯的研究。
對于土地經營權流轉效果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流轉模式績效、流轉的宏觀績效及其所帶來的家戶收入變化三個方面。在對流轉模式績效的討論中,學者們對不同代理角色(董國禮、李里、任紀萍,2009)或流轉方式(岳意定、劉莉君,2010)的流轉績效進行了定性或對比分析,試圖探尋更好的流轉模式,以推動流轉的平穩進行。在對流轉的宏觀績效研究中,土地流轉能夠帶來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升(Tu, Heerink, & Xing, 2006)、農戶勞動力分配方式和農地利用方式的轉變(Hoken,2012)、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方文,2011)的效果已經被多數學者所證實。但從研究的主體來看,這些研究都未涉及家戶層面。在對家戶層面的研究中,有學者(Deininger & Jin, 2005;曹建華、王紅英、黃小梅,2007)認為農地市場化流轉有提高家庭農業經營性收入的效果。冒佩華、徐驥、賀小丹(2015)進一步指出,轉入農戶收入效果的提升源自于農業生產效率水平的提升,而轉出農戶收入效果的提升則源自于非農勞動生產率水平的提升,流轉在家戶層面的研究被進一步深化。但這其中所談到的家戶收入變化更多的是流轉后家庭收益的變化,并未聚焦于流轉行為本身,由于問題分析的起點不同,多數也并未涉及組織相關的問題。
上述研究是本文研究的基礎,但依舊存在可以繼續推進的空間。本文從以下三個方面對研究進行深化:一是將組織干預與農戶個體的直接流轉效果相結合,去透視組織影響個體績效的機理及效果,通過使用2014年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大規模調研的微觀數據,對農戶個體土地流轉的直觀行為效果進行量化分析,以洞察當前組織干預流轉的普遍特征;二是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從時間維度將組織干預流轉細分為發起干預、協商干預及定價干預三種類型,以了解組織在不同干預時點對農戶個體流轉行為效果產生的影響;三是將組織干預主體分為政府組織、村集體組織和其他類型的組織三種類型,結合干預時點的劃分,對比分析不同組織主體在不同時點干預土地流轉對農戶個體行為效果影響的差異,同時對土地流入行為和流出行為分別進行討論。通過細致剖析土地流轉中組織干預對農戶流轉行為效果,以期對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的“健全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加強對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管理服務”的政策目標的貫徹有所裨益。
二、理論分析及模型選擇
(一)理論分析
從流轉參與主體的角度來看,土地流轉的主體實際上可以簡化為組織和個體兩種主要類型。組織對土地流轉的參與,因組織與個體力量的差異而使組織嵌入呈現出干預特征。在農戶自發流轉的過程中,農戶個體大多擁有對流轉決策的控制權,流轉屬于個人主導行為。從土地經營權流轉中組織的主體類型來看,組織干預的主體可以分為政府組織、村集體組織和其他類型組織三種類型,其中其他類型的組織包括中介組織、合作組織等各種組織。不同類型的組織可能在不同的時點參與到土地流轉過程中去,進而對農戶的土地流轉行為產生不同的影響。
組織干預土地流轉可謂是一種雙向驅動的結果,這種雙向驅動表現為組織主體利益驅動和農戶自身內生性需求的耦合。對于政府組織來說,由于農地地租的轉移、政績獲取或者是個人在政企合謀中的尋租動機的存在,使其干預土地流轉存在著充分的利益驅動,這驅使著政府組織總是傾向于竭力促使流轉行為的達成。而對于農戶來說,政府組織本身擁有強大的社會資源,便于通過政治途徑引導市場力量參與到土地流轉過程中去,這正是農戶個體所需要的。在實際的土地流轉過程中,村級組織自身雙向代理人特征和模糊的農地權利特征為這種雙向利益的耦合實現提供了可能。村級組織的代理人特征使得村集體在干預土地流轉過程中通常會呈現出與政府組織干預類同的特征。同時,村委會作為村級自治組織,其在流轉中理應與農戶的利益具有趨同性,但實際上,由于政府、企業等約束或牽引力量的存在,這種趨同性并非是必然的結果,最終,村集體與基層政府共同平衡各方利益,在保障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田先紅、陳玲,2013)中尋求自我的平衡成了較為普遍的情況。就農戶個體來說,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和農戶個體談判能力普遍較弱,農民自身“善分不善合”、鄉村日益碎片化和低組織化的環境特征(黃忠懷、邱佳敏,2016)也使組織介入成為一種內生的需求,實際的組織介入主體涵蓋了村集體組織、依托于地緣共同體的合作組織以及尋求利益的中介組織等多種類型,但這些介入對于農戶個體來說,都有著極強的被動性。
盡管需求動機所導致的結果大多是一致的,但組織干預和個體主導土地流轉卻有著本質的差別。從組織干預本身來看,干預途徑的多樣化使其呈現出復雜性。在實際的土地流轉過程中,組織干預的方式可能包括組織動員、行政指令、使用正式或非正式權威、發動鄉村混混、友好協商等各種手段,這大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個體話語權被壓縮也多是必然的結果。更多時候,組織的干預使個體只能接受行為發生的結果,而無法對流轉的過程及約束條件進行控制。在這其中,組織與農戶個體之間既有共同的利益導向,又有復雜的博弈成分,這通常會使農戶對最終決策的結果表現出強烈的不滿。對于農戶個體來說,盡管組織干預是一種內生需求,但鄉村社會的低組織化(杜勝利,2012)、對組織干預本身的不滿也會使個體主導流轉成為大多數農戶最終的實際選擇。從流轉發生的本源來看,這類流轉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個人經濟理性的需要,但最終經濟理性卻不得不演變成為社會理性,其根源在于土地經營權流轉中農戶個人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和鄉村社會自身的熟人環境土壤。農戶個體對于流轉過程的經驗缺失也使其在流轉過程中的弱勢地位更加凸顯,因此,個體主導的流轉只能使家戶的經濟收益達到有限最優。同時,鄉村社會的熟人環境和農戶信息獲取的有限性,使熟人流轉成為極其普遍的現象。在農戶個體家庭勞動力的結構轉換過程中,流轉與非農就業收入的比較收益無疑會使家庭收益更高,但勞動力的短缺迫使農戶不得不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熟人成為農戶個體優先選擇的流轉對象。相比而言,熟人對于流轉的契約性約束相對較弱,在農戶的非農就業面臨風險時,土地依舊能夠成為其最后的保障,熟人間的流轉也使農戶獲得了額外的人情收益,與此同時,農戶往往不得不放棄所可能獲取的經濟收益。農戶個體主導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植根于鄉村社會的同時,也面臨著難以有效地與市場經濟接軌的困境。但相對于組織干預來說,個人權利的充分發揮,可能會使農戶在土地流轉中獲得較好的心理預期。
從組織干預土地流轉的過程來看,實際上可以簡要劃分為三個步驟:一是組織作為流轉的發起者干預流轉;二是作為流轉的推進者在流轉過程中協調各方利益,進而干預流轉;三是作為流轉定價者干預流轉。三個階段因干預主體、干預方式的不同而對農戶個體流轉的行為效果產生不同的影響。流轉的發起通常都伴隨著招商引資、組織動員等活動,這些都會迫使農戶不得不放棄原有的資源配置方式而接受組織的安排;在組織干預定價的過程中,伴隨著行政指令的發出、正式或非正式權威力量的使用等行為,農戶也可能不得不接受集體的決策結果,農戶的收益或成本被強制固定。因此,組織作為流轉行為的發起者和定價者使流轉過程的強制性更加強烈,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農戶個體直接喪失對土地流轉過程及結果的控制權。在組織協商參與流轉的過程中,雖然農戶有一定的議價空間,但如果政府或者集體組織參與的目的是促使流轉行為的順利推進,這也就意味著在各方利益協調的過程中,個人協商權利將不得不間很大程度上,妥協會是必然的結果。在實際的土地流轉過程中,干預不當所造成資源錯配的情況時有發生。三個步驟的組織干預可能是獨立存在的,也可能是同時存在的,其對農戶個體所產生的影響各不相同。
從農戶個體的角度來看,土地流轉的行為效果實際上會帶來一連串的連鎖反應,這些效果可以簡化為直接效果和衍生效果兩類。從直接效果來看,土地流轉的直接影響主要體現在租金收益(或成本)和對流轉行為的滿意度兩個方面,而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了農戶家庭勞動力結構的變化 (Hoken, 2012)、收入的整體提升(Deininger & Jin, 2005)、人口的遷移、土地經營的規模化等效果,但這些變化本身更具有間接性,可以稱之為衍生效果,這些衍生效果并不一定與組織是否干預有很強的直接相關性,因此,本文不對此做過多的分析。從組織干預和個體主導的角度來看,對租金收益(或成本)和流轉行為的滿意度的衡量更能反映組織干預與個體主導的行為效果的直接差異。而對干預過程的劃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分解組織干預在各個環節中所起的作用。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對流轉行為效果的研究是通過對流轉租金和流轉行為的滿意度來衡量的,而對組織干預過程的研究則是通過流轉發起、過程協調和定價干預三個步驟來考察。
(二)模型選擇
根據上文的論述,對于農戶個體土地流轉行為效果的衡量主要涉及流轉的租金價格和流轉的滿意度兩個方面。對于流轉的租金價格的衡量,有采用實物方式的,也有采用貨幣方式的,但收取貨幣租金是農戶獲取收益的主要方式。在本文的研究中,也主要采用貨幣方式對租金價格進行衡量,對于運用實物收益衡量的,本文根據當地的糧食價格水平將其折算為貨幣收益。在對土地流轉行為收益的獲取類型上,本文僅研究通過出租方式進行的土地流轉,不包含土地征用、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類型。對于租金與組織干預、個體主導之間關系的討論,文中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計。對于滿意度的衡量,文中采用序數表示,多元有序邏輯特(Ordered Logit)模型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較好的方案,因此本文對于滿意度的衡量采用多元有序Logit模型。
對于多元有序Logit模型的參數估計使用最大似然估計法。
三、數據來源及變量說明
本文所使用的數據來源于由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完成的中國農村數據庫2014年的大規模農村住戶調研數據。此項調查采用了隨機抽樣與分層抽樣相結合的方法,文中將1025位通過出租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戶作為有效樣本,范圍涉及27個省份188個村莊,其中只有土地流入的為412戶,只有土地流出的為591戶,既有土地流入也有土地流出的為22戶,在調查過程中,分別調查了其土地流入和流出的情況。整體來看,樣本涉及范圍較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按照前文對農戶個體流轉效果的衡量,本文對于租金價格取對數處理;對于滿意度的衡量用序數來表示,其中對流轉表示非常滿意的用5表示,比較滿意的用4表示,一般滿意的用3表示,不太滿意用2表示,很不滿意的用1表示。在問卷調查過程中,問卷設計了誰發起了流轉、流轉協商的主要途徑、流轉價格如何形成三個問題來采集在不同階段的組織參與特征。在問題答案選項中,設置了農戶自身、村集體、政府、中介組織、農村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等多個選項。調查結果中,由于中介組織、農村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等選項的樣本數量相對較少,因此將其合并為其他組織。對組織干預的衡量用虛擬變量表示,其中有組織干預的賦值為1,無組織干預的賦值為0。根據調查問卷的設計,組織干預的主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村集體,二是政府,三是其他組織。在本文中,村集體干預、政府干預、其他組織干預都是虛擬變量,在流轉發起、過程協商和定價干預三個步驟中,如果有這些主體干預的用1表示,否則用0表示。
本文根據以往的研究經驗,增加了可能對租金價格及滿意度產生影響的控制變量。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反映戶主個人特征的變量,包括戶主的性別、年齡、教育水平、戶主的健康狀況、是否有外出務工經歷等變量。這些個體特征影響著戶主的議價能力及其對待行為本身的態度變化。第二類是農戶家庭狀況的變量,涵蓋家庭收入狀況、家庭人均債務狀況、人均耕地狀況、土地生產投資狀況、家庭人均耕地面積、土地是否擁有承包權使用證、家庭成員中是否有干部。這些變量更多是基于家庭資源稟賦特征,它們可能影響著家庭議價的強度狀況。第三類變量是村莊環境的變量,包括村與縣的距離和地形是否是平原變量。這兩個變量直接影響到農產品運輸及土地耕作的便利性,進而可能影響到租金價格。同時,價格要作為衡量流轉滿意度的控制變量,文中重點關注的是組織干預變量。在上述變量中,戶主的性別、是否有外出務工經歷、土地是否擁有承包權使用證、地形是否是平原為虛擬變量,女性、無外出經歷、無土地承包權使用證、非平原地形為基組(賦值為0),對于每畝的租金價格、家庭收入狀況、家庭人均債務狀況,土地生產投資狀況,家庭人均耕地面積、村與縣距離,文中取對數處理。
四、模型的檢驗與結果分析
根據前文的理論分析,本文對組織干預或個人主導發起的流轉行為效果的研究使用出租價格和土地流轉的滿意度來衡量,對于出租價格的估計采用一般截面數據的Ols回歸,對于滿意度的估計采用最大似然估計法,在估計中使用穩健標準誤,使估計結果更加穩健,以下回歸中也采用逐步回歸的方法依次加入了個人特征、農戶家庭狀況、村莊環境變量,并控制了地域特征,以對比對組織干預結果估計的穩健性,文中僅給出加入所有控制變量的估計結果,文章除了使用多元有序Logit模型對流轉的滿意度進行估計,同時也使用多元有序概率單位(Probit)模型進行了檢驗,以保證結果的穩健性,由于兩個模型的估計結果是一致的,這里僅給出有序Logit模型的估計結果。以下首先對土地流入和流出的情況進行整體檢驗,再按照前文的分類,對不同時點的組織干預類型進行分類檢驗。
(一)樣本整體檢驗
本文首先就組織干預對農戶土地流轉整體價格和滿意度的影響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表明,從整體上來看,組織干預對土地流轉的租金價格影響十分明顯,有組織干預的土地流轉租金價格要遠高于無組織干預的流轉價格,同時,組織干預使土地流轉的滿意度大幅度下降,這在土地流出過程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價格的上漲也導致了滿意度的下降,這在土地流入中表現得較為突出。組織的干預雖然大幅度提升了土地流出的租金價格,但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農戶對土地流出的滿意度。這種結果與上文理論分析的結論是基本一致的。從土地流入的情況來看,組織干預對土地流入的價格和土地流入的滿意度并無顯著的影響。
對于土地流出來說,組織為了推動流轉的順利進行,不可避免地在短期利益平衡過程中,提升了土地流轉的價格,以滿足農戶的短期利益需求,但對于農戶來說,獲取更高的租金價格并非是土地流轉所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自主性同樣是農戶所追求的目標,這種自主性蘊含了更多政治權利意識、家戶社會風險規避等因素。就土地流入來說,組織干預對農戶土地流入的租金及滿意度均不存在明顯的作用,這可能反映了組織在土地流入過程中對農戶的幫扶效果有待提升。從樣本中組織干預的情況來看,組織干預土地流入的樣本僅占到土地流入樣本總量的18.2%,遠低于土地流出的組織干預比例(41.92%)。
按照上文的理論論述,以上分別從組織主體干預的角度分類研究了組織干預對價格及滿意度的影響。從整體上看,村集體干預和政府組織干預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流轉的租金價格,但其他組織的干預并未起到這樣的效果;就農戶個體對土地流轉的滿意度情況來看,村集體組織和政府在提升價格的同時,也導致了農戶更大的不滿,這種不滿在政府干預的過程中表現最為強烈,而其他組織的干預卻并沒有這樣的效果。在土地流出的過程中,其估計結果與整體估計結果是類似的,但對于流入土地的農戶來說,集體組織的干預顯著提升了流入的價格,其他組織對其影響并不明顯,價格的提升和政府組織的干預直接使流入土地的農戶的滿意度下降,集體組織和其他組織的干預并未對農戶流轉的滿意度產生影響。為了更深層次地了解組織應當在流轉的哪個環節恰當地參與到土地流轉過程中,按照前文的理論論述,下文從流轉發生過程的角度對組織干預進行細分研究。
(二)分干預類型的檢驗
本部分將干預的類型進行劃分,分別檢驗了組織發起干預、協商干預及定價干預三種不同干預類型對農戶土地流轉的影響。通過對比來衡量選擇組織介入的最佳時點和最佳主體。
1. 組織的流轉發起干預
下表中是組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作為發起者進行土地流轉對農戶流轉價格及滿意度影響的檢驗。從整體上來看,組織作為發起者進行的土地流轉,其價格要高于個體主導發起的流轉,但其農戶流轉滿意度也要低于個體主導的土地流轉,這種現象在土地流出中表現得十分突出。可以肯定的是組織的發起干預直接提升了流轉成本,造成了農戶更多的不滿。不論是在土地流入還是流出過程中,組織作為土地流入的發起干預者,農戶租金都要高于個人主導發起的土地流轉,這種租金對于流出者來說,是一種收益的獲取,對于流入者來說,是一種成本的付出。盡管組織發起干預本身并沒有導致流入者的不滿,但這種成本付出的增加直接引起了流入者滿意度的下降。對于土地流出者來說,組織發起干預雖然使其獲取了更高的租金收益,但在農戶看來,這種發起參與并未結合農戶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使其自由配置其所擁有的資源,這種對土地流轉決策權利空間的壓縮直接導致了農戶的不滿。
為了更深層次地了解每一類組織發起干預流轉對價格及滿意度的影響,本文依照前文對組織主體進行的分類,結合個人主導流轉的情況,根據樣本實際情況把流轉的發起主體分為四類,一是農民自發發起的流轉,也就是個體主導發起的流轉;二是村集體作為發起者進行的土地流轉;三是政府作為流轉發起者進行的土地流轉;四是其他合作組織作為流轉發起者進行的土地流轉,以對比不同主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發起干預對農戶土地流轉租金及滿意度的影響。在對干預類型進行分類后,本文試圖將土地流轉劃分為土地流入和流出兩部分以進行進一步的檢驗,但農戶土地流入樣本中的部分主體干預樣本較少,因此,下文僅對整體流轉狀況進行檢驗。
通過以上的檢驗結果可以看出,村集體發起的土地流轉,其租金價格會高于農戶個體發起的流轉,但政府發起和其他組織發起并不會使租金價格有顯著的提升。從現實情況來看,村集體作為發起者干預土地流轉的情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源自于外部壓力所致的土地流轉發起干預,這類發起干預可能來自于政府的壓力,也可能來自于企業與集體組織中個人的合謀;另一類集體干預是源自于農戶本身需求的集體發起干預。對于大多數集體干預來說,土地流出到村莊以外的情況相對較多,這種情況下,集體組織作為農戶代理人的身份特征凸顯,多數情況下會為農戶爭取更多的租金收益。在政府發起的土地流轉中,并未呈現出這樣的特征,政府發起的租金價格與農戶個體流轉并沒有顯著的差異。事實情況是,無論村集體發起還是政府發起,農戶對土地流轉的滿意度都會下降,政府發起干預尤其會招致農戶更多的不滿,而其他類型的組織發起與農戶滿意度之間的關系并不顯著。據此可以斷定,政府理應避免作為直接的流轉發起者參與到土地流轉過程中,而村集體組織同樣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謹慎參與。
2. 組織的流轉協商干預
組織的協商干預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組織作為推進者對土地流轉協商過程的參與。從估計結果來看,組織干預土地流轉的推進,其租金價格要高于個體主導的租金價格,在協商干預的過程中,同樣會影響到農戶對土地流轉的滿意度。與個體主導的流轉相比,組織的協商干預招致了一定程度的不滿,這種影響與組織作為發起者干預土地流轉的情形差別不大。組織協商干預中這樣的效果在土地流出過程中表現得十分明顯,相對于發起干預而言,其促成的流轉價格更高,流出的農戶可以獲得更高的租金收益。相對于個人主導的土地流轉來說,組織的協商干預同樣使土地流入者承擔了更高的成本,盡管協商干預本身并未影響流入農戶的滿意度,但租金成本的上升卻導致了流入農戶滿意度的下降。
為了更深層次地了解組織協商干預對價格及滿意度的影響,本文試圖按照推動主體,對樣本進行分類,但從樣本的實際情況來看,樣本中作為推進土地流轉的干預主體主要是鎮政府和村集體統一組織和協調,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鎮政府對村中集體土地的干涉也必須是通過村集體來實施的。因此,無論是鎮政府還是村集體在推進土地流轉中所起的作用很難明確地區分開來。同樣,其他類型的合作組織參與更是只占極少量,因此無法按照組織類型將其協商干預行為對土地流轉的價格與滿意度進行更為精確的分類研究。實際上,與上文的理論分析一致,在大規模的土地流轉中,村集體是最便于平衡利益和推進流轉的主體,這是其他組織很難代替的,樣本本身也證實了這一現象。
3. 組織的流轉定價干預
從組織的定價干預情況來看,組織干預定價的租金價格要高于村民自主的協商定價,但組織干預定價與個人協商定價的價格偏離程度要小于組織發起干預和組織協商干預的情況,與之相比,農戶獲得了較低的租金收入。組織干預定價同樣會帶來滿意度的下降,這種滿意度的下降程度相對較高。就農戶的土地流出來說,盡管定價干預使農戶獲取了相對于個體主導更高的租金,但其租金價格卻低于協商干預中所形成的租金價格,這種干預本身也導致了土地流出農戶更大的不滿。與此同時,土地流入方也承擔了較高的土地流入成本,導致其對流入行為滿意度的下降。
與上文的分析途徑類似,為了更深層次地了解組織干預定價對租金價格及滿意度的影響,本文按照組織干預定價的主體類別,對樣本進行分類,結合樣本的實際情況同樣可以把定價方式按主體分為四類,一是農民自主協商定價,二是村集體規定價格,三是政府規定價格,四是其他合作組織(含中介組織、農村合作組織等)規定價格,以此來對比不同主體干預定價對流轉價格及滿意度的影響。在將土地流轉劃分為土地流入和流出后,農戶土地流入樣本中的部分主體干預樣本較少,這里僅對整體流轉狀況進行檢驗。
通過以上的檢驗結果可以看出,不論是村集體定價還是政府定價都要顯著高于自主協商定價,但相對于村集體定價來說,政府定價顯然可以更好地推高租金價格,但其他組織定價對價格的影響并不是十分顯著。從農戶土地流轉的滿意度來看,不論是何種組織干預定價,都會對農戶土地流轉的滿意度形成負面影響,但相對而言,其他組織定價對農戶土地流轉滿意度的影響程度最低,而政府定價對農戶土地流轉滿意度的負相關性最強。對于農戶來說,租金價格直接觸及農戶的切身利益,是農戶的敏感點所在,任何組織的干預都容易招致不滿,而價格本身也會導致對流轉行為的不滿。相比來看,定價干預本身提升的租金價格要低于其他類型的干預,而政府在定價過程中的強制性干預雖然能夠提升租金價格,但卻招致了更多的不滿,并非是明智的選擇。本文試圖對組織介入流轉的深度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但受制于數據本身的限制,未能實現,對這一問題的探究還有待繼續深入。
五、結論與啟示
以上的研究證實,相對于個體主導的土地流轉,組織干預確實提升了土地流轉的租金價格,但同時也降低了農戶對土地流轉的滿意度。這種情況在土地流出的過程中表現得十分明顯,但在土地流入過程中,并未明顯地呈現出這樣的特征。因此,從整體上來看,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組織干預實際上陷入了農戶直觀經濟收益與行為心理預期相悖的局面,這可以稱作為現階段我國“農戶個體收益的流轉悖論”,這種悖論意味著:從農戶個體收益來看,不論組織是否干預,個體收益都很難達到最優。究其原因來看,組織干預容易造成農戶自主配置土地資源的權利被侵害、話語權空間被壓縮等問題,由于上述情況的存在,盡管流出土地的農戶獲得了較高的經濟收益,但其滿意度依舊難以提升,而土地流入成本的增加也直接造成了流入土地的農戶對流轉的不滿,自主權利的侵害和經濟利益的受損使農戶的心理預期難以達到最優。與此同時,如若農戶個體主導土地的流轉,盡管其自主權利容易得到充分發揮,但農戶自身的局限性導致其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和社會理性的被動選擇難以避免,致使農戶的直觀經濟收益難以達到最優。這種現象的發生可能在一定時期內難以避免,但通過對組織干預過程及主體的細分,農戶個體的收益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優化。具體來看,組織在定價環節的干預尤其容易導致農戶的不滿,而協商參與導致的不滿程度相對較弱,同時定價干預對農戶所獲得的租金收益的提升作用相對有限。從組織主體在不同階段所起到的作用來看,政府和村集體在發起和定價環節的干預雖然能夠使農戶獲得更高的租金收益,同時也使農戶對土地流轉行為產生了更多的不滿,但其他類型的組織干預并不會產生這樣的效果,這在土地流出過程中表現得十分明顯。
由于上述現象的存在,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盡管組織的干預有著充足的經濟動機和社會需求,但也極易引起不好的效果,組織的參與選擇容易陷入兩難的境地,這就需要在鄉村社會發展中對土地流轉行為中的組織參與做好引導。在流轉的發起環節,要盡可能地避免村集體或政府直接干預,充分尊重農戶的意愿,對政府及村集體的行為做出制度性約束。在流轉的定價環節,要對流轉價格做出適當引導,提升農戶在流轉中的收益獲取能力,避免組織直接干預其中。在流轉的協商環節,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村集體組織內部的民主協商功能,結合農戶自身需求,著力培育農村社會的新型合作組織,避免流轉協商組織主體的單一化引起鄉村社會的對立;另一方面,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引導和推進流轉服務平臺的建設,加大產權保護力度,逐步減少因信息缺失等因素導致農戶資源配置不當行為的發生。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會有利于提升“三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土地經營權功能和效用,也是對“健全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加強土地流轉管理服務”政策要求的進一步
作者簡介:付振奇,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陳淑云,華中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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