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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等:農村土地拋荒治理機制創新研究

[ 作者:王敏?杜俊霖?王思懿?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8-30 錄入:吳玲香 ]

原標題:“下崗”到再“上崗”:農村土地拋荒治理機制創新研究

[摘要] 土地拋荒是城市化加速發展帶來的副產品,這種現象在我國農村地區相當嚴重,不僅影響了土地利用效率,而且土地應有的產值轉化效果受到削減,造成被拋荒的土地呈現出“下崗”狀態。通過經濟學理性人的方法來探討,當農業生產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時,農民棄地拋荒實則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結果。基于土地拋荒現象產生的原因分析,有針對性的提出治理措施:保持糧價穩定增長、防止勞動力過量外流、加大種糧補貼力度、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才能實現土地上崗。

[關鍵詞] 土地拋荒;糧食價格;勞動力;種糧成本;土地流轉;土地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礎,土地拋荒成為“空心村”最為突出問題,實現土地要素的高效利用,讓土地充分運轉起來,對我國農村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早在2009年,溫家寶總理就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不動搖,后來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也在不同場合重申這一原則,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1]。但是,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狀況和自然環境狀況存在差異,各地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土地拋荒現象,特別是在西部農村,土地拋荒率相當高。土地拋荒實則為土地的低效利用,該現象大規模的出現將不利于新農村建設,如何研究該現象的原因、影響以及治理措施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通過對近年來國內相關學者們研究的關注,現將相關研究情況梳理如下:

關于土地拋荒的原因研究。楊鳳林(2004)以投入產出為視角,認為土地大面積棄耕拋荒,最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收益低下[2](P68-71)。史成貴(2004)認為農民法制觀念不強和基層干部監管不力也是造成土地拋荒的原因[3](P48-49)。金星(2013)從經濟學外部性角度進行分析,認為拋荒的根本原因在于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不一致[4](P25-26)。詹琳(2010)認為國家的惠農政策和農民工處于“第三極”的處境疊加出土地拋荒的現實[5](P1752-1754)。魯靜芳、李孔敏、陳泫月(2016)則采用多因素分析法,對貴州省舊村進行實地調查,認為土地少且土壤貧瘠、交通和水利條件差、勞動力短缺、農業補貼模式缺乏激勵作用、土地流轉不暢等是土地拋荒的主要原因[6](P32-34)。邢成舉(2011)通過對河南信陽市龍村進行實地調查,認為現有的土地制度缺陷是農民棄地拋荒的主要原因[7](30-31)。劉湖北、戴晶晶、劉天宇(2016)以甘肅省J村為例,認為交易成本是農戶做出農地拋荒決策的關鍵原因[8](P53-58)。

關于土地拋荒的影響研究。土地拋荒的影響具有差異性,有些學者認為拋荒具有積極性的作用,如薛云,宋衛平,薛振忠(2003)認為土地拋荒有利于農業實現規模經營[9](P38)。謝洋(2004)認為農民棄耕從事二、三產業,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具有積極作用,而拋荒者拋荒后留下的空白正好為其他的種田大戶接管創造機會[10](P78-79)。同樣,也有學者認為拋荒具有消極的影響,如田千禧、徐植蘭(2004)從生態經濟學角度出發,認為土地拋荒將導致耕地質量下降、生態經濟功能衰退、人地矛盾加劇、農業投入浪費[11](P127-130)。王學斌(2007)認為土地拋荒的普遍化是一個影響國家糧食安全的制度信號[12](P53-60)。

關于土地拋荒的治理研究。自新世紀以來,對土地拋荒的治理的探討側重點有所不同,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即農業稅取消前后,普遍認為土地拋荒的治理要從減輕農民的稅費、攤派負擔著手。后一階段即近年來主要是集中于對土地制度、流轉市場、農業生產技術等方面的探討。邾鼎玖、許大文(2000)則從提高認識、土地流轉、結構調整、生產條件、農產品流通、農業投入、農民負擔等方面進行論述,認為只有多舉措才可根治土地拋荒[13](P10-13)。 種道平、鐘漲寶(2007)認為治理土地拋荒應處理好與稅費征收問題[14](P7-9)。韓立達、陳衛宜(2008)則從土地產權,土地流轉市場,農產品流通體制,農業生產技術方面提出了治理對策[15](P 12966-12968)。尹坤(2012)認為治理土地拋荒應積極穩妥推進稅費改革[16](P10-13)。

綜上所述,學者們從多維度來研究土地拋荒,體現出研究內容的豐富性、視角的多樣性、方法的多元化。這些諸多研究或是提供了研究思路、形成了邏輯起點,或是開闊了研究視野。但是,對土地拋荒問題的研究仍存在諸多不足,如既往研究重定性研究輕定量研究,重對土地拋荒本身的探討而對與此相關的問題的系統性探討存在不足,重視對土地拋荒的經濟效應、生態效應的分析,而對土地拋荒的社會效應、政治效應的探討則相對不足,如土地拋荒對鄉村治理的影響,等等。從根本上講,對土地拋荒的探討忽視了對土地拋荒主體農民本身及其生存的村莊載體的研究,因為農民既是土地拋荒的主體也是對象,這種主體與對象的“一肩挑”,決定了對土地拋荒的探討必須以農民為中心、以村莊為載體展開討論。在分析土地拋荒原因時忽視了農民作出棄地拋荒決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表現。正是基于此,本文將基于理性人角度分析土地拋荒原因,重視農民合理的利益要求并提出可行對策。

二、土地下崗的現狀及危害

城鎮化致使農村大量耕地每年以較快的速度消失,目前農村的耕地面積直逼溫家寶總理提出的18億畝“保命底線”。就土地拋荒的實況,國土資源部曾經做過一項調查,發現我國每年因各種原因造成拋荒的土地高達3000萬畝。同時,權威研究機構——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西華師范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等也對土地拋荒進行了調研。根據近5年“百村觀察”的數據統計,土地拋荒呈現出六個方面的特點,當然這也是現狀的體現。2008年至2014年,拋荒具有:一是拋荒面積和數量相對穩定。拋荒面積在0.5—1畝之間最為集中,拋荒戶數在6%—8%之間。二是區域之間有差距,西部拋荒較為嚴重。同時間不同區域、不同收入情況比較,如2012年,東部有拋荒行為的農戶僅為5.63%,但是西部地區卻占到11.55%;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拋荒所占比例分別為8.31%、8.16%、8.25%、7.57%,這也說明,低收入者家庭對土地的依賴程度比較高。三是職業之間有差距,高務工收入戶拋荒最頻繁。務工收入高的家庭比務工收入低的家庭拋荒的程度更高,前者為10.86%,后者為7.15%[17]。此外,規模之間有差距、邊緣性土地逐漸退出生產領域、承包地大的農戶拋荒最多意識新特點。

土地拋荒實為土地下崗的現象,嚴重影響“三農”問題的真解決和經濟社會的良性互動與發展,突出表現為:第一、造成土地資源嚴重浪費,土地拋荒表現為土地的長期閑置,任由其荒蕪,造成土地無法實現充分利用,嚴重浪費了土地資源。第二、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我國人口多,糧食需求大,糧食依賴于土地的產出,而土地拋荒造成有效耕地的減少勢必影響產出量,進而影響糧食穩定供給而威脅著糧食安全。第三、影響農村村容村貌,拋荒以后土地多呈現荒蕪狀態,而且長滿雜草,這對改善農村村容村貌帶來極大地困難。第四、影響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農村經濟的發展需要土地持續發力,而土地拋荒則會動搖土地發力的基礎,進而阻礙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我國目前面臨的國情,農村是重點和難點,農村的發展需要農村生產要素的有效激活,而土地的大面積拋荒勢必和資源的有效配置目標相悖離。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在農民收入、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耕地紅線、土地整治上下功夫,以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可見國家也是相當重視土地拋荒,因此治理土地拋荒,讓土地上崗也是勢在必行。

三、土地“下崗”:土地拋荒原因分析

理性人假設是西方經濟學的概念,現在學者們都公認亞當·斯密為該理論的奠基者。理性人假設認為: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理性和利己的,其表現為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效益,亦即人們從事某種經濟活動的目的是獲得利益最大化。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這是我國漢代著名史學家司馬遷所著的《史記?貨殖列傳》中的佳句,足以道明了人們做出行為的動機——逐利。通過理性人的方法分析,每個農民都是理性的個體,當種植糧食所獲得的效益遠低于其他行業或接近乃至于低于成本時,農民就會盡可能放棄種糧,而選擇其他利益更大的行業。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則是構成農民棄地拋荒的內在動因。

(一)種糧效益低,農村糧食產量與糧食價格之間失衡

20世紀80年代以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我國農村試點并確立,農民獲得屬于自己的土地,改變了原先集體生產時“拖沓、懶惰、濫竽充數、只出工不出力”的弊端,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并獲得快速發展。同時,2005年,我國廢除了存續幾千年的農業稅,減負后農民積極性得以提高,糧食逐年增產。自2003年以來,我國糧食產量持續增收,據統計,2015年我國糧食總產量達6.21435億噸,同比增產2.4%,2016年我國糧食總產量略有下降,不過糧食總量基數仍然較大。另一方面,新世紀以來,國外糧食蜂擁進入我國,2015 年中國進口糧食高達1.2477億噸,相當于當年我國糧食生產總量的1/5,如此巨大的糧食進口量無疑會使我國糧食市場更加飽和。

與此同時,我國糧食產量日益增長的另一面,是我國糧食市場價格的持續低迷。糧食產量與糧食價格失衡,農民種植糧食獲得的收入低于預期,生產積極性必然會受到削弱。人都是理性的,人們采取某種行動的前提是能夠獲得利益最大化。同樣,絕大部分農民也是理性人,當種糧已經無利可圖或微利可圖時,為了滿足日生活需求,他們會作出放棄種糧而選擇從事其他行業的決定。

(二)引力與推力并存,大量農村勞動力外出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城市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城市向心力增強,加速著各種生產要素的聚集,吸引著大量農村勞動力加入城市。主要表現在:第一、繁重的城市建設任務需要大量的藍領工人,來自農村的青壯年勞動力無疑是最好的人選。第二、隨著我國世界工廠地位的確立,本土勞動密集型企業如春筍般地在城市建立,同時,國外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也相繼落戶中東部城市。城市建設、產品生產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而這些就業機會不需要太高的知識水平、技術能力。第三、隨著農民工工資水平的上漲、城市居住條件的改善、國家政策的支持、城市教育醫療水平的優越性,使農民產生了在城市定居的想法,隨后的行動確實使他們成為了城市中的一份子。

相比之下,農村在這些方面就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盡管我國正在大力推進新農村建設,以防止農村“掉隊”,但是依然阻止不了勞動力外流的趨勢。就農村自身來說,第一、農村就業機會少,即使存在,但這些就業機會報酬少且工作強度大,而且大多是臨時性或短期性的工作,缺乏穩定性。第二、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目前我國人均承包耕地面積為1.35畝左右,每個家庭只有幾畝地,如此少的田地需要的勞動力有限,青壯年在家種植這幾畝地無疑會出現勞動力剩余的另一極端。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就會產生一股推力,促使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尋找更好的賺錢機會,而城市發展形成的極化效應對青壯年的吸引必定是最好的選擇。

(三)涉農生產要素價格上漲,糧食種植成本增加

近年來,物價上漲導致農民投入生產的種子、化肥、農藥等資料成本的購買和人力成本日益增加。雖然成本的增加已經讓許多農民怨聲載道,但是為了糧食作物有更好的收成,農民還是在高期望值下愿意承擔更多的支出。同時,盡管國家每年都會對農業生產進行補貼,但是由于我國農業人口基數較大,分攤到個人身上的補貼已經不多,而且以糧食直補為主的補貼方式較為單一,補貼力度仍然不夠,微弱的補貼對于快速增長的生產成本只是杯水車薪。涉農生產成本的上升讓農民從事糧食種植獲得的利潤更少,相反外出務工的工資水平卻遠高于前者,這種利益剪刀差會讓農民形成強烈的對比,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他們會棄農進城。

(四)土地流轉受主客觀條件制約,土地流轉不樂觀

土地流轉是我國新農村建設中用地的主要途徑,也是解決當前土地拋荒的有力措施。但就我國農村目前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來說,仍存在多方面不足。“從整體看我國農村的土地還沒有真正流轉起來,農地流轉的發生率仍然偏低, 現代意義上的土地集中經營更是很少發生[18](P47?48)”。土地流轉情況比較樂觀的地區多位于較發達東部沿海農村、以及城市周邊農村,而在我國中西部的大多數農村,土地流轉率仍然較低。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如下問題:第一、機制不健全,土地流轉缺乏制度保障。制度缺位造成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土地流轉中無法得到保障,合理要求也得不到回應,勢必會產生消極心態,進而影響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結果。第二、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土地流轉中農民缺乏心理安全支撐。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不完善,農民在對待土地流轉時極度審慎,多數情況下他們會放棄土地流轉。第三、資本下鄉緩慢,土地流轉需求小。少量的資本進入農村,因此用地需求較小,土地流轉的需求有限。土地流轉存在的這些問題,間接影響了農民獲得的利益,因此對理性的農民來說,在土地流轉與拋荒兩者中抉擇時,后者才是最優選擇。

(五)農村土地制度缺陷:穩定性與滯后性矛盾加劇

“土地制度是我國農村的根本性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國農村發展中的重中之重[19](P98-99)”。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后,國家下放承包權于農民,但所有權依然歸屬于國家與集體。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理順國家與農民關于土地的權屬問題,激發土地活力,促進農村發展。目前農村土地制度依然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且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會有太大變化,因此,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框架與內容相當穩定。

但是,農村土地制度的穩定性又無法及時適應變化的環境,在多種情況下,其滯后性加劇。首先,現行農村土地制度下,受我國古代小農思想的影響,農民個體與土地緊密結合,即使農民外出務工或從事離地的非農活動,土地也會寄于其戶下。其次,土地承包權轉讓困難,目前國家的政策并未規定如何退出土地承包,這就導致有轉讓意愿的農民無有效途徑。最后,農村土地三權的權屬不清晰,導致土地流轉面臨多重困難。這些問題的存在,就主觀來說,農民自愿退出土地的渠道受阻,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只能被動將土地拋荒;就客觀來說,在土地流轉中,三權關系很難處理,而且農民處于弱勢地位,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農民不愿意流轉,更愿意主動拋荒。

四、拋荒土地治理機制創新:土地再“上崗”

治理農村土地拋荒,實現土地上崗,必須重視農民合理的利益追求,最重要的是農業生產應有利可圖。宏觀上,一方面應防止土地出現新的拋荒現象,另一方面要重新利用拋荒的土地。微觀上,就是根據土地拋荒的原因對癥下藥,提出針對性的治理措施。

(一)提高種糧效益,使農民有利可圖

1.保持糧食價格穩定增長。糧食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其價格應該在合理的區間,這樣才能利國利民。隨著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物價的上漲,糧食價格也應正常的增長。因此,必須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來引導糧食價格穩定增長,提高農民種糧的收益,這樣才能打消農民棄地拋荒的念頭。

2.建立糧食價格政府干預機制。政府應在充分遵循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建立糧食價格干預機制,通過適當地調控來維護農民的利益。即當市場價格損害農民利益時,一方面政府對農民進行補貼,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支持一些企業收購糧食,并指導收購價格。

3.完善并拓寬糧食收購渠道。政府應繼續完善傳統售糧渠道,為農民售糧提供可靠的平臺。另外,政府也要積極開辟其他渠道,既可以引導有糧食需求企業下鄉收購糧食,也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互聯網技術,發展農村電商,讓農民的糧食銷售渠道更加多元。

(二)防止勞動力過量外流,保證農村具備充足的人力資源

現階段,我國正在進行產業結構升級和調控房地產市場,用工需求減少導致各地出現不同程度的農民工返鄉潮。農民工返鄉,一方面減少了由于缺乏勞動力被迫拋荒的現象,另一方面也為拋荒土地再利用提供了可能和人力資源。

1.創造就業就會,吸引勞動力。農村應抓住新農村建設機會,以促進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善農村村容村貌為契機,自力更生,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吸引更多的勞動力留在農村,既服務于農村的各項建設,又為土地耕種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

2.出臺助力政策,留住勞動力。針對現階段農村勞動力短缺的現狀,地方政府必須高度重視,要針對性出臺符合地方實情的留人政策。具體而言,第一、應加大對農業生產的財政支持力度,支持實效要讓農民看得見、摸得著。第二、應加大扶持力度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包括提供資金、土地、水源、優惠政策等支持。

3.發展地方特色,招引勞動力。各地應以因地制宜為原則,生產富有地方特色的產品。現階段,不少農村地區也正在著力打造本地特色的名片,提升產品內涵,吸引消費者眼球。地方特色產業的發展,可以產生可觀的利潤,能夠吸引勞動力留在農村,有效減少土地拋荒。但是特色產業需要的是技能型的勞動力,因此,對勞動力進行技能性的培訓至關重要。

(三)加大農民種糧補貼力度,降低生產投入成本

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必然上漲,這也意味著農民種植糧食投入的成本增加是理所當然。對農民種糧進行補貼,降低農民生產成本,增加農民收益,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對于減少農村地區土地拋荒現象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1.改善糧食補貼方式。現階段我國糧食補貼的對象是土地,而不是種植糧食的農民,實種糧的農民和沒有種糧的農民享受同樣標準的補貼,這種吃大鍋飯產生的后果是補貼均等化,看似公平而實際不公平,既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助長了土地拋荒的不良風氣 。針對這種狀況,必須要改進種植糧食的補貼方式,變更補貼對象為真正種糧的農民,通過提高其生產積極性來減少土地拋荒。

2.加大種糧補貼力度。雖然我國對種糧有一定的補貼,但總體上補貼力度相對較小,農民并沒有因為補貼而收益得到明顯提高。因此各地必須以財政支收入為基礎,切實提高種糧補貼力度,降低農民投入生產的成本,提高種糧收益,讓農民有利可圖。

3.增加其他方面的補貼。目前糧食直補是我國對農民進行補貼的主要方式,較為單一補貼方式并不能真正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必須要適當增加其他種類的補貼。比如可以對農民購置機械農具進行補貼,補貼力度可以結合價格按比例支付給農民。另外可以對出售糧食的農民進行補貼,既能調動農民出售糧食的積極性,而且在利益的誘導下,農民會擴大種植面積以出售更多的糧食。

(四)搭建土地流轉支撐體系,讓土地充分運轉起來

“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要素的最佳配置[20](P74-77)”,也是解決土地拋荒的有力途徑。近年來,我國政府將農村土地流轉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相繼出臺了多項政策,激發農村土地流轉的活力,這些政策對農村土地流轉起著規范性的作用。

1.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機制。各地政府應以中央出臺的關于土地流轉的政策為導向,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逐步完善土地流轉機制。具體而言,第一、建立體系化的土地流轉監管機制。土地流轉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地方政府應加強監管,包括對土地登記、流轉程序、流轉確權、流轉后土地管理進行監管和規范。第二、健全土地流轉價格機制。建立健全以土地價值為基礎、供需為導向的土地流轉價格機制,既不過分的抬高價格,損害買方權益,又不過分貶低價格,損害賣方權益,關鍵是能夠讓土地實現應有的價值。第三、探索并建立土地交易機制。要實現農村土地的公開交易,必須有相對規范的市場作為保證。完善、規范的市場,既可以避免對土地進行暗箱操作,也可以讓市場來優化土地資源的配置。第四、健全土地產權交易機制。應合理界定“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應厘清三權的界限,防止混淆三權而使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土地交易的是經營權,不是承包權,更不是所有權。

2.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既是農村土地實現充分流轉的前提,也可以解決農民流轉土地后的現實需要。一方面提高農村醫療保障水平,使農民享受更好的看病待遇;健全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民老齡時基本生活的難題;逐步建立農村生育、工傷、失業等三大保險制度。另一方面應加大國家財政投入力度,為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資金支持。

3.合理引導資本下鄉。政府應牽好頭,支持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厚、意愿強烈的企業下鄉,擴大農村土地需求,讓閑置的拋荒土地得到充分運轉,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但必須明確權責、程序規范、操作正當,防止權力尋租、貪污受賄,損害農民的利益,最終得不償失。

(五)加快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為農業經營提供制度保障

農村要想發展,必須始終堅持改革,解放束縛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障礙性因素。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性基礎,必須加快改革步伐以適應變化的環境。但是,農村土地制度卻事關我國數億農民的生存與發展,只能成功,不能失敗。因此,改革務必本著穩中求進的原則,不宜冒進,具體來說就是要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方法。同時,中央政府的頂層設計必須富有創新意識,敢于突破以前的條條框框,只有這樣,改革才會有成效。

1.建立土地與農民的適當分離制度。要從觀念上改變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農民可以與土地分離,離開土地后農民依然可以獲得生存的途徑。在操作上,政府應組織力量對農村土地承包進行核實與再分配,對離開土地多年卻依然有承包關系的農民,其承包關系可以收回,重新分配給真正需要土地的農民,但是,程序必須合法合理、透明公開,另外,也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2.探索土地承包權轉讓的合法途徑。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的根本性原則不能夠變,否則,將會摧毀幾十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但是,土地承包權的權屬可以改變,對有承包權轉讓需求的農民,必須要有合法途徑。這樣既可以解決農民被迫將土地拋荒的困境,也有利于土地集中,實現農業生產的規模效應。

3.厘清“三權”的界限。“三權分置”是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創新點,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有利于理清土地流轉時的權屬問題。但是,現階段大多數農民并不清楚土地流轉后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權屬,誤認為流轉的是承包權,這就使得許多農民不愿意流轉。因此,厘清“三權”界限,并讓農民有清楚的認識至關重要。

土地拋荒存續已久,不是現階段才出現的新情況。因此治理土地拋荒不是短期工作,而是長期性的工作。在治理過程中,必須多方發力、標本兼治,這樣才能逐漸遏制住目前土地下崗的勢頭,讓土地呈現上崗狀態,實現土地的充分運轉。

五、結論

本文采用理性人理論對農地拋荒問題進行探討,認為農民棄地拋荒的的內在動因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治理土地拋荒必須使農民有利可圖,這樣才會有實效,具體要從提高種糧效益,培育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加大糧食補貼,構建土地流轉支撐體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但是受作者理論積淀可能還不夠深厚,對此問題思考還不夠深入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得目前對土地拋荒的研究僅僅限于理性人方面,這就可能造成研究還不夠全面、透徹,后面會繼續關注土地拋荒現象,力圖從更深、更廣的角度對該現象進行更深層次的探討。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王 敏(1987—),男,陜西商洛人,西華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師,研究方向為農業經濟與基層政府治理。杜俊霖(1994—),男,四川巴中人,西華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學生,研究方向為地方政府治理與農村發展。王思懿(1996—),女,四川達州人,西華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學生,研究方向為地方政府治理與農村發展。

(本文原刊于《領導之友》(理論版)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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