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世紀前期的華北地區為例
摘要:20世紀前期,中國社會開始劇烈而深刻的變遷,鄉土社會地權的流轉速度在社會轉變的過程中逐漸加快,且地權流轉的空間范圍超越了土地所在的村落社區,不在地主群體借此開始規模性形成。不在地主群體的異軍突起不僅引發了地主階層的結構性變動,而且該群體的居住空間與所有土地異質社區的特點對當時的華北鄉村社會產生了深遠的負面影響,亦是中國城鄉背離的重要致因。
關鍵詞:地權流轉;不在地主;鄉村社會
在以農耕為基礎的中國傳統社會中,土地是不可或缺的生產元素,且“人人得以自買自賣”,其自然而然地成為財富的首要象征,成為世人競相追逐的目標,更成為人們了解農民生活狀況和理解鄉村社會變遷的一把關鍵鑰匙。正基于此,地權流轉歷來都是學者們關注的重點,研究成果斐然。然而與地權交易相關的某些問題尚存研究空間,20世紀前期鄉土社會的地權流轉與地主階層結構的異動以及鄉村社會劇烈變動間的關系是為其一。本文以滿鐵調查等資料作為素材,竭力揭示出20世紀前期華北鄉村社會中復雜的地權流轉實景,更要透析具有時代特征的不在地主階層與鄉村社會地權流轉間的關系,以及這種關系對華北鄉村社會的影響。
一
自古以來,中國社會中的地權流轉現象史不絕書,明清以降,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地權流轉的速度開始加快,“千年田八百主”“十年之間已易數主”的諺語生動地描繪出土地所有權高頻轉移之圖景。20世紀前期,地權流轉的速度驟然加速,一年間幾易其主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一歷史現象是當時多種因素合力作用之結果,簡言之,當時地權流轉頻繁的致因有三個方面,即傳統慣習衰微、社會秩序失范和家庭經濟危機。
首先,傳統地權優先購買權慣習的衰微為鄉土社會的地權流轉加快提供了制度條件。華北地區的自然村落是建立在血緣、地緣關系基礎上的人們生活聚居區。在社會流動頻率低下的傳統社會,人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長期生活在同一地域內,故有“生于斯、長于斯、老于斯”的形象描述。這種固化的傳統生活模式,讓人們朝夕相處,再借助血緣關系和聯姻方式,形成了“休戚與共”“守望相助”的共同意識。在傳統溫情意識的彌漫下,每逢家庭周期性大事件(婚喪嫁娶),社區居民往往全體行動,幫助當事者處理事務;如遇災荒,且不說同族至親,就是同鄉近鄰也會相互接濟,以渡難關。這種溫情交織下所生活的個體,在財產處理上極易受到長期形成的經濟上相互依賴的價值觀念的影響,即田產、房屋出售須先問宗族,如宗族內無人購買,次問親鄰,親鄰不愿承買,再問本村,社區內無承買者,方可售于他人(包括居住于外村、外縣、外省之人)。而土地、房屋是中國傳統社會的主要生產和生活資料,是歷代王朝統治的經濟基礎,因此歷代王朝對田宅的交易給予制度上的支持。“如有典賣莊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和合交易”[1],直至清末民初以前,各個朝代雖對此法有不同程度的變動,但皆沿襲此法。傳統的溫情意識和國家法律的制度保障,讓優先購買權慣習得以在鄉土社會沿襲千年之久。
然而,優先購買權慣習存在弊端,不良之人常利用此慣習勒掯出售田產者,嚴重損害了田產出售者的經濟利益。因此,歷代王朝在價格上對土地出售者給予保護,“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2]。隨著此慣習弊端迭出,清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否定了優先購買權而確認了土地自由買賣的合法性,“執‘產動歸原’先盡親鄰之說,借端掯勒,希圖短價”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3]。民國政府時期,大理院也在判決中否認了先買權的效力,“賣業先盡親房之習慣既屬限制所有權之作用,則于經濟上流通及地方之發達均有障礙,即難認為有法之效力”[4]。這為地權的頻繁流轉提供了制度層面的條件。其實,明清以來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對優先購買權慣習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沖擊。在商品經濟大潮的沖擊下,鄉土社會的地權流轉驟然提速,土地商品化呈現出勢不可擋的趨向,而且,農民意識中的傳統溫情觀逐漸讓位于經濟理性,于是,地權所有者在地權交易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行為日漸盛行。民國元年(1912)至民國二十九年(1940),順義縣的河南村雖依然存在優先購買權慣習,然而地權交易已以出價高低而定[5]。
在中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優先購買權慣習由于失去了制度層面的保障和受到商品經濟浪潮的沖擊,日漸喪失了往昔對地權交易的約束力,從而打開了地權高速流轉的桎梏。
其次,20世紀前期中國社會環境不靖———軍閥混戰和土匪猖獗加速了地權流轉。清末民初,中央權威旁落,社會基本秩序處于失范之狀態。當時呈現出一幅異常紛亂的景象,中央與各地方勢力之間或服從或對立;各地方勢力間互相傾軋;各地方內部又存在若干勢力,實難統合。尤其是袁世凱去世之后,地方割據和軍閥林立,戰事不絕,中國大部分地區籠罩在戰患的陰霾之中,作為政治中心區的華北地區更是戰亂不斷。從1916年到1932年,“軍閥戰亂沒有一年休止。戰爭一次兇似一次,戰爭一次大似一次。1916年至1924年間,每年戰區所及平均有7省之多,而l925年至l930年這6年間平均更增至14省左右”[6]。廣大的農村地區便成為軍閥混戰的戰場和軍需補給地,戰事所及地方的農民,除提供餉糈外,還要遭受軍隊的無盡騷擾,凡民眾所有,盡數被搶劫而去,甚至性命難以茍全,“茍全性命者,亦無法生活”,農民的惡劣生存環境可見一斑。在社會統治失范的狀態下,田產所有權又往往會招來各種肆無忌憚的巨額攤派,因此,像吳店村這樣,“早在20年代初期,由于軍閥混戰,勒索無度,富有的鄉村領袖不是賣掉土地便是逃離村莊”[7],一部分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后離開村莊。
在社會秩序處于失范的狀態下,土匪的大量涌現是不可避免的,“中國的歷史詔示我們:凡是政治腐敗的時候,必有匪亂乘機而起”[8]。據學者研究,1930年全國的土匪總數高達2 000萬[9]。論及中國的土匪問題不得不提到河南,其曾被稱為中國“土匪的世界”。1937年,據政府剿匪司令張銑估計,河南土匪達到40萬[9]。匪災,是殘害鄉村的要角,惡匪到處搶劫作亂,殘害百姓。土匪中許多人遵守“綠林”傳統,不去騷擾家鄉。然而,大多數土匪在選擇犧牲品時,會表現出毫無社會良知,以相同“殘暴”的方式對窮人和富人進行劫掠。河南項城縣,1926年9月被山匪兩次破劫城寨,盤踞月余,房屋被燒2萬余間,財物損失約1 000萬元。1927年11月,又遭山匪蹂躪70多天,死亡3 000余人,房屋被燒4萬余間,財物損失2 000萬元左右[10]。此外,在土匪對鄉村社會的危害中,綁架要挾高額贖金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戶為贖人而出售土地的例子也就時有發生。“過去的賊厲害,過去的賊就是土匪。過去的土匪不像現在,他們一個勾一個,都得100多人。綁架勒索很厲害。”[11]惠民于韓村的韓吉秀一家,在五個強勞動力的辛苦勞作下,積累了80畝土地,后被土匪張德功敲詐過一次,賣了30畝地[12]。河北省欒城縣寺北柴村1938至1939年左右因土匪勒索而導致很多村民出售土地[5]。
20世紀初期,中國社會動蕩加劇了社會不安因素的滋生,大規模的軍閥混戰不斷和匪患的猖獗,加速了鄉土社會的地權流轉。
最后,經濟資本積累較難的農民們因家庭周期性事件、自然災害等因素紛紛出售土地以解困境。在中國封建社會中,長期以來,至少從宋代以來,憑政治勢力強占只是例外現象,地權轉移主要是通過買賣方式。但是,鄉土社會中的小農向來視土地為生命,另外,在農民的意識里,出售土地是家庭經濟衰敗的征兆,從而會影響自己在社區中的形象和地位,尤其是出售繼承而來的土地會被社區居民恥笑為“不孝”“敗家子”,所以,農民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出售賴以生存的土地。然而,在家庭遇到某些事件需要大量貨幣時,農民們只有忍痛出售土地以解燃眉之急。
鄉土社會中的家庭周期性事件是指每個家庭都要經歷的冠婚葬祭。“昏禮者,禮之本也”,在鄉土社會中,農民更加重視婚禮。家庭不論貧富都要舉行婚禮儀式,當然,婚禮奢華與否是由其家庭經濟決定的,富裕的家庭婚禮儀式規格高,貧困的家庭辦得簡單些。但婚禮必須舉辦,這樣才能獲得當地農民的認可,否則會遭到嘲笑和蔑視,甚至影響其在社區內的正常生活。因此,經濟上困窘的小農家庭不惜通過出售土地來籌備婚禮。如河北省順義縣沙井村村民趙紹廷,1924年因妹妹出嫁而出售五六畝的土地,1926年二妹出嫁,賣卻五畝土地,1934年為籌辦弟弟婚禮賣卻土地二畝多,1936年三妹出嫁賣卻土地五畝,1939年自己的大女兒出嫁賣卻十畝土地[13]238-239。家庭周期性事件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喪葬禮儀。在中國的孝的倫理中,儒家重視死后之禮。中國人正是長期受儒家觀念的影響,對死后之禮的態度甚至超過生前之禮。此外,傳統社會的人們普遍認為人的軀體死后靈魂將存在于人世,甚至可以投胎轉世。基于這種觀念和思想,喪葬禮儀既顯得莊嚴、隆重,又往往帶有神秘的色彩。鄉土社會更是注重喪葬禮儀,貧者不惜為之傾其所有來籌辦儀式。沙井村社區內的居民多無經濟積累而為葬禮出售土地者甚多:趙廷奎,分別于1916、1917年因籌辦祖父和叔父的葬禮出售20畝土地;社區內較為富裕的楊源,于1934年前后也因父親的葬禮出售10畝土地[13]106,115,127,176-186,238,264。
自然災害的破壞力極大,既嚴重阻礙了鄉村社會的穩定發展,又加劇了處在經濟崩潰邊緣的農民生活的困苦,從而加速了地權的流轉。華北地區的自然災害頻發,“不但在空間上日益趨于普遍化,而且在時間上也愈見普遍。空間上普遍化的結果,形成了無處無災、無處不荒的現象;時間上普遍化的結果,形成了無年無災、無年不荒的現象”[14],“一個已經在生存邊緣掙扎的貧農,很容易因水災或者旱災造成的莊稼歉收而被迫負債,甚至于典賣土地”[15]。這樣的例子俯拾即是,民國二十年(1931)前后,侯家營的土地交易最為頻繁,土地買賣達十數件之多,其因便是氣候惡劣、災害頻發[5]。臨河村的情況亦是如此,1940年土地買賣一件,典地三件,1941年土地交易一件,典地五件,但1939年因受水災的影響土地交易竟達到十四件。顯而易見,無災之年,土地交易量少,但一遇災年,土地交易驟增。頻發且極具破壞力的自然災害,讓在生命線上掙扎的村民更加貧困,生存的需要讓他們只好飲鴆止渴出售了維持生計的土地。
20世紀前期,中國社會處于劇烈的變動過程中,傳統地權流轉慣習受到商品經濟的刺激,加之其自身的弊端,因而呈現衰微之趨;中央權威旁落,社會基本秩序處于失范之狀態,導致了軍閥混戰和土匪猖獗的混亂局面的出現;家庭周期性事件、自然災害等因素將積蓄較難的農民家庭推到了崩潰的邊緣,這些具有時代特征的歷史因素促使了當時地權流轉速度遠超往昔。
二
鄉土社會頻繁的地權流轉,引起了20世紀前期地主階層內部結構的巨大變動,即不在地主群體的異軍突起,該群體借助變動時代的地權流轉速度加快和優先購買權慣習的衰微,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并一躍成為當時地主階層的主體。
20世紀三四年代,日本人在華北實地調查而形成的諸多資料,不乏關于不在地主階層方面的記載。在這35個自然村落中,除1個無租佃關系和2個租佃關系不明的村落外,平均每個村落租佃的土地約占耕地面積的27.86%,但是在村地主只有14戶,而且,這些地主并非富裕之家,或缺乏勞動力,或耕種不便,或急需用錢,才將自己少量的土地出租,余下的出租者皆為不在地主[16]。誠如黃宗智所言,“在華北平原很多村莊根本沒有地主。華北地主主要是居住在城市之中的不在村地主。那些在村地主往往只擁有較少的土地,而在許多村莊,甚至連這種小地主都不存在”[17]。
此外,中國學者們所做的調查也提供了足夠多的證據。據對河南省洛陽、陜州兩縣抽樣調查,居鄉地主與居外地主比例分別為86.5%和12.5%[18]。如果說洛陽和陜州地主城居比例較低的話,南陽地區的地主城居比例可就要高多了。馮紫崗、劉端生描述道:“南陽地主和別的地方地主一樣,都集中到城市里。”由于地主、富農,甚至中農“急速向城市遷移,因此南陽城中由二萬多人一下子增加到四萬多”,“在直徑不到二里的小小的城里,一百畝以上的地主竟多至五百余家。這些地主們多是從各鄉跑來的,他們每家都有幾百畝地”[19]。新鄉、滑縣、許昌、鎮平、輝縣等縣的調查同樣表明地主大多數城居。新鄉、滑縣一帶的地主“近年來……相率搬到城里居住,所以鄉村中的地主成份相對的少”[20],特別是在許昌,“稍有田產的地主多半住在城里”。在河南南部和中部的鎮平、鄧縣地主也多數居住在城里,鄉村很少見到[20]。
不在地主群體的激增與地權的高速流轉密不可分。在地緣、血緣關系建構的傳統鄉土社會中,小農之家多仰于同族至親、同鄉近鄰相接濟。另外,農事生產的時間短、勞動強度大的生產特點促使農民們在生活中形成守望相助的依賴關系。這種傳統的溫情關系作用于鄉土社會中的地權交易,形成了地權先買權慣習———先盡宗族、次鄰、再本村、后外村。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僅存在于民間慣習系統中,而且在國家的典章制度中也有明確的規定,這致使中國傳統鄉土社會中的地權交易多發生于本社區內部,村落間以及與城市間的土地交易相對匱乏。然而,商品經濟的發展加速了經濟流轉和人情的邊際效益讓位于純粹的財產價值時,經濟理性便在人們的思想中占據主導地位,加之土地優先購買權習俗與生俱來的諸多弊端,清政府頒布了否定親鄰優先權的合法性法令。至此,跨越村落空間的土地交易如開閘之洪水奔騰而出,勢不可擋,此為不在地主的規模性形成提供了可能。近代大批軍閥便是在這一背景下大肆購置田產而成為不在地主,如袁世凱在彰德、汲縣、輝縣等地購置田產四百頃,在彰德縣的土地占到全縣土地的三分之一[21]。雖然與軍閥地主短期內大量購置土地相比,平民地主購置土地的數量和時間難以比擬,但正是這些數量龐大的平民地主在土地交易盛行的風氣下在異社區搶購土地,方有近代不在地主階層的規模性形成。不在地主王贊周在寺北柴村采用租佃方式經營的土地,無論是租佃關系的數量,還是地權交易與出典佃耕的土地面積,都能彰顯出土地交易是不在地主形成的重要途徑。相似的例子俯拾即是,如王洛耀、王洛魁、王連貴、李冠正、張黑旦、李洛耿、李菊廷、李陪子、李胖等等,均是通過地權交易成為不在地主階層中的一員[5]。顯而易見,土地交易傳統慣習的衰微、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動蕩,土地交易日益頻繁,尤其是跨村落空間范圍的地權交易逐漸增多,這成為不在地主階層的規模性形成的極好途徑。
當然,不在地主階層的規模性形成并不只有地權交易這一種途徑,還有分家析產和空間流動。中國傳統社會受儒家文化的影響推崇“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家庭模式,一家幾代數十口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檐下而不分家是一種榮耀。而且,“大家庭作為一個行動單元在鄉村政治和經濟活動中占有一定的優勢”[7]。但是,處于20世紀前期的華北鄉土社會,無論是富家豪族還是窮家小戶在劇烈而深刻的大轉型、大變革進程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大都會經歷分家析產的經濟行為。大致而言,該時期的分家析產有以下幾種致因。其一,家庭成員在長期生活中的摩擦、矛盾或意見相左的現象在所難免,矛盾形式多樣,有父子不和、婆媳不和、兄弟反目、妯娌不和,而且各種不睦的現象相互交錯、彼此間難以辨明。據日本滿鐵調查資料證實,家庭內部不睦為鄉土社會分家析產最為常見的致因。其二,家庭生活困苦導致分家。貧窮致家庭的生活難以為繼,家長在改善家庭經濟狀況方面又缺乏擺脫困境的能力和良策,無奈之下將有限的家庭財產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進行分家。其三,鄉村社區的富裕者為避免成為盜賊土匪目標而分家析產。20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戰亂不斷、兵連禍結、土匪橫行,農民一旦擁有較多的土地,就會引起土匪的注意,綁票、搶劫便接踵而來,后夏寨村農民王慶昌的分家便是為了躲避土匪[22]。分家析產為不在地主的形成提供了一條可能的途徑。一種方式為分家后的家庭成員遷居其他村落,分家析產獲得的土地與居住地的距離為其耕種帶來了諸多不便且不經濟,于是將其土地出租,其身份則轉化為不在地主,如膠縣某莊“在1930年時有百畝土地的地主三家,因不堪戰亂和農村盜匪騷擾,一家分家為四戶,一家改為在城市經商,一家逃居城市”[23];另一種方式為家庭成員在分家前便居住于其他村落或市鎮之中,按照傳統社會的“諸子有份”的析產慣習,獲得一份土地,受原有職業或居住地與土地所在地距離等因素的制約,其多放棄自耕而采用租佃的經營方式,如此一來,這些人便轉化為不在地主。
“安土重遷、故土難離”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于生于斯、長于斯的鄉土社會農民心靈的深處,農民不會輕易離開自己的村落和家鄉,往往世代累居于一處,形成同姓家族聚居。近代以降,許多農民打破了“守土”的習俗而致離村的現象蔚為壯觀。究其原因為以下幾端。其一,華北區域社會環境的惡劣,這不僅體現于自然災害的頻仍,亦表現在軍閥的混戰。同時,土匪也風起云涌,殺人、放火、搶劫、綁票、勒捐等暴力恐怖活動不絕。為避戰亂,許多村民遷入較為安全的村落或城市,如河北省欒城縣佃出土地的農戶多因土匪猖獗而移居他處[5]。其二,在鄉村社會僅靠土地越來越難以維持生計,更難談發家致富了。在商品經濟高速發展刺激下的商業利潤遠遠高于農業,受外界經濟利益的吸引,一部分擁有土地的農戶則放棄農業而轉到經濟效益較高的商業,或從事有利可圖的其他行業,而遷居城市無疑成為其追求經濟利益的首選之處。此外,近代以來的天災人禍、近代工商業的發展、城市的大規模興起、社會變革、宗族自身的人口膨脹等,引發了近代宗族的“裂變”,宗族制度“阻止移住他鄉即離村”[24]的傳統功能日漸衰微。正是上述因素,改變了中國長期以來世居一處的傳統習慣,遷居他處的離村現象日趨普遍。人可以遷移,但土地的位置不能隨意移動。土地一向為人們所特別珍重,所以遷居的農家不會輕易地將土地出售,如若遷入社區離土地所在社區較近且耕種較為經濟,遷居者會自種,如若遷居較遠的社區,或是從事其他職業難有余暇自種,或是不諳農事耕作,則多采取租佃的經營方式。如1935年津南農村生產建設實驗場學員在河北滄縣調查時發現,以前勞動力不足的富裕農戶總是雇工耕種,近數年來,由于農業收益有限,“有的農戶甚至寧愿把土地分租給別人,自己跑到市鎮等處,經營其他事業”[25]。這為不在地主階層的大規模形成創造了條件。
如前所述,地權流轉、分家析產、空間流動皆為不在地主形成的方式。那么,哪種方式是不在地主的主要形成方式呢?我們以資料較為完備的沙井村為分析素材來探討這個問題。據調查資料顯示,沙井村共有不在地主21戶,其中,劉萬福、言緒、張義臣、尹志祥、尹某、李文敏(李壽山)和張某7人的信息量不足,這些人究竟借助于何種方式具備不在地主身份暫難以探究,故不作為分析對象。余下14戶不在地主的形成方式中,土地交易為6戶,空間流動為4戶,分家析產為1戶,余下的3戶繼承父輩購買的土地成為不在地主。盡管調查資料未能顯示繼承土地的3戶是從父輩還是從自己這一代開始出租土地,但通過土地交易方式形成的不在地主還是明顯占據優勢,約占不在地主總戶數的43%。可以說,在三種方式中,土地交易是不在地主的主要形成途徑。關于此點,亦可以從其他村落得到證實。如寺北柴村和吳店村的大部分不在地主的形成,是因為這兩個村落內的居民在大量舉借外債而又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將抵押的土地所有權通過交易轉移到債主手中[5]。由此可見,地權的高速流轉是不在地主群體規模性形成的主要途徑。
三
華北鄉土社會地權的高速流轉引起了當時地主階層的結構性變動,這一凝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結構性變動———不在地主階層的大規模形成對當時的鄉村社會政治、經濟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加速了鄉村危機的來臨。
不在地主階層對當時鄉村經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村費和攤派兩個方面。村費和攤派古已有之,在20世紀以前并未成為農民的主要經濟負擔,但在國家權力下沉和諸軍事勢力混戰的情境下,村費和攤派的增長速度令人瞠目結舌,二者驟然成為農民家庭的主要支出。在國家整合地方的過程中,村落社區的辦公費用、治安費用、役員報酬教育費用以及其他臨時性費用激增,“超前百倍,或數百倍”[5]。20世紀30年代前期,村費多時大致四五百元,但到了1939年增長到九百元,1941年更增至一千七八百元[13]。通常來說,村費以擁有土地的畝數為征收標準。擁有土地的不在地主按照征收標準理應繳納村費,但事實并非如此,該類型的地主基本不承擔村落社區內的經濟支出。如不在地主何氏在沙井村擁有土地并出租于該社區農民,但其只承擔田賦而不擔負村落內的一切經濟費用[5]。上述事實絕非個案,于辛莊、紅寺村轄內的佃耕地在村費承擔上便是如此。攤派的增長速度亦是驚人,有的攤款甚至呈幾何式增長。1911年以前,攤款尚是一種極為少見的稅收,然而十年之后,攤款成為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1937年前冷水溝村每年平均攤款是4 000元左右,到了1940年,該社區一年繳納了2萬元,那一年的攤款是田賦額的4倍[22]。至此,攤派成為農民最大的負擔,他們最畏懼的是攤款[13]。不在地主擁有大量的土地,卻不承擔相應的攤款,如此一來,嚴重影響了土地所在的村落經濟。緣于地權的轉移并未牽動攤款比例的變化,相應的攤款未隨地權轉移而轉移,而是繼續由該村落來承擔,也就是說,急劇增長的攤款不得不由土地減少狀態下的該村擔負。天災人禍鉤織下的華北鄉土社會農民的地權不斷流入不在地主手中,然而數量龐大的該群體卻不承擔相應的村費和攤派,沉重的經濟負擔落在村落社區內的居民肩上,并進而直接影響到了農家經濟,“賦斂無度,十室九空,瘡痍滿目,民不聊生”[26]。
不在地主群體對鄉村政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鄉村權力生成機制上。鄉土社會成員在國家不在場的情況下,憑借著財富、地位、文化、人品等因素走上了基層權力舞臺。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使草根領袖走向基層權力的舞臺。為了透過迷象揭示出基層權力形成的內在規律,對河北省順義縣33個村落中的會首情況進行分析可發現,與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和象征資本相比,經濟資本在權力生成的過程中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也就是說,在傳統的鄉村權力生成過程中,擁有經濟資本而成為社區領袖的機會頗大[16]。然而,這種經濟資本與鄉土權力生成機制的關系在20世紀前期華北鄉土社會地權高速流轉的影響下發生了變動,地權的高速流轉導致不在地主群體大規模形成。該群體居住于村落社區之外,基本上不承擔土地所在村落社區的各種經濟負擔。“差徭稀少攤派輕微之時,尚未感覺重大困難”,而一旦出現各種經濟“至重至巨”的情形時,不僅影響到農業的生產能力,甚至難以維持生計[27],故“群議沸騰、眾情難遏”[28]。這就使得征收攤款也越發困難,但此為基層權力階層的主要工作內容,基層領袖們為完成工作任務,常常自掏腰包先行墊付,這不僅在經濟上易蒙受損失,且難以獲得社區居民的理解,甚至招致仇視。于是,村落社區的權力階層可謂處于國家與地方雙重擠壓的境地,這就使得“有聲望的村領袖對擔任公職更為畏懼”,紛紛退出社區的政治舞臺[16]。民國以后,軍隊的攤派繁多,攤款成倍增加,吳店村的原村領袖為此陸續辭職,甚至有人遷出村莊[29]。冷水溝村長杜鳳山原本頗受社區居民所尊敬,但因攤款而辭職,其他有名望的村民皆不愿接替其職位[22]。原有的社區領袖者從原社區的權力中心撤離,導致社區權力出現“真空”。這樣為地方惡霸和惡棍們提供了難得尋覓的機會,他們便乘虛而入,控制社區的權力,故而出現學者們提及的社區“權力寇化”現象。例如,地方惡霸李嚴林和樊寶山,便是利用原村莊領袖拒絕繼續管理村務而形成的權力真空,攫取了村落社區的權力。另外,在某些村落中,富裕階層退出后留下的職位由貧窮的人來擔任[29]。由此,高頻地權交易導致不在地主階層人數的日益增多,促成經濟資本與鄉土權力生成機制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動,即經濟資本逐漸遠離基層權力,不再成為鄉土社會內生權力的重要生成因素,流氓、地痞和惡霸往往取而代之成為社區領袖,故生成了當時的鄉村政治危機。
近代中國鄉村危機既是社會問題、政治問題,又是學術問題,政界和學者都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并從不同視角探究中國近代農村危機的原因,形成了不盡相同,甚至是大相徑庭的闡釋,眾說紛紜。且不論哪種認知更具合理性、更接近歷史事實,但在地主階層對鄉村的負面影響上形成了一定共識,豐富了我們對中國近代鄉村危機成因的認知。但失之過簡,一味追求整體性的地主階層研究,卻未發覺20世紀前期,華北鄉土社會地權的高速流轉引起了當時地主階層的結構性變動———不在地主群體異軍突起,并成為主體。此變動對當時的鄉村社會政治、經濟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加速了鄉村危機的來臨,也拉開了城鄉間的差距。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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