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作為奧地利學派代表人物的路德維希·馮·米塞斯撰寫了研究報告《石油產業中的合作社》一文,對當時的合作社現象進行了猛烈抨擊,尤其是對政府給予合作社減免稅收的合理性進行了質疑。認為:“合作社類型的商業組織只有在放棄了它今天享有的特權后,才有可能證明自己的合理性。只有在合作社有能力不靠稅收減免、廉價政府信貸及其他照顧錯誤地維持自己的生存,合作主義才能被視為自由社會中一種做生意的正當方式?!边@篇文章作為“米塞斯經濟學”的主要論點之一,在米塞斯去世后被其遺孀編入《貨幣、方法與市場過程》一書中,并在2007年由新星出版社出版中文版。上述引文就來自該書。中文版的出版,使米塞斯的觀點在國內學術界流傳得更加廣泛,米塞斯對合作社的質疑也成為國內一些學者質疑合作社的論據。這是一個老話題。拋開米塞斯所處的20世紀40年代合作社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不談,本文要討論的是,在當下,政府為什么要給予合作社包括稅收減免在內的各種政策優惠?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農業的要求也不斷刷新。2016年底,中國城鄉居民的恩格爾系數降到30.1%,即將進入國際公認的“最富裕”(恩格爾系數低于30%)階段,這就對農業的多功能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由于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交織而呈現出天然的弱質性以外,農業的技術進步滯后于其他產業從而總體上盈利水平較低。這就是世界各國包括中國要對農業產業予以財政支持的重要原因。當然這種支持不一定以直接補貼的形式出現,有可能通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也有可能通過加強組織體系建設,即通過合作社(或協會,其實質是一樣的)的方式把農民組織起來。因此,通過稅收優惠等方式支持合作社發展就是合乎邏輯的事情了。
從組織方式和盈余分配原則看,合作社是成員自己的組織。在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還面臨著一個重大障礙,那就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實施的農業產業化政策支持了龍頭企業的發展,給合作社留下的空間很小,只能以“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的方式為農民爭取一部分應得的利益。作為連接龍頭企業和農戶的中介組織,或者作為農民自己組織起來向龍頭企業爭取利益的組織,國家對其進行適當的政策優惠(包括稅收優惠)是必須的。實際上,自農業產業化政策實施以來,國家通過稅收優惠、財政直接支持等方面對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遠大于合作社。
米塞斯對合作社責難的核心是合作社效率低下,如果沒有稅收優惠等政府支持,合作社難以與企業等市場主體進行平等競爭。這里,首先要分析政府的支持手段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后者可能導致合作社不正常發展。合作社發展和競爭力提高最終還要依靠自身的力量。T·Velasco認為:“作為具有活力的經濟組織,合作社的成功發展離不開社員的支持和其自身努力”(T·Velasco:《對合作社失敗的經濟學解釋》,載《中國合作經濟評論》,2017年第1期)。在歷史上,一些國家把合作社發展作為一場“運動”來對待,甚至賦予了一些與合作社作為一個經濟組織無關的諸如政治等方面的職能,這就必然使合作社發展進入歧途。自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對合作社的支持也存在著過度及偏斜的現象,不利于合作社的正常發展。
合作社與其成員之間的交易不是簡單的市場銷售和購買行為。米塞斯對此很不理解。實際上,很多農民合作社在銷售產品時,往往只對成員的產品進行分級和稱重,等產品完全銷售后再按照等級和重量把扣除銷售成本后的利潤打到成員賬戶上,這就是真正的合作社運作模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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