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中國人口城鎮化率突破50%之后,中國進入了諾瑟姆城市化理論所描述的后城鎮化時期。后城鎮化中,農民工選擇返鄉或回流,其內在驅動力正如他們離鄉外出打工一樣是經濟利益。共享發展語境下,回流農民工既可能依靠自身的優勢實現社會價值與個體價值,也可能因為缺乏正確的公共政策規約而出現“負的外部性”問題。阻礙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的現實瓶頸,既有來自世界“經濟危機”周期性交替的負面影響,也有來自技術創新與產業轉型對回流農民工“充分就業”的制約,同時,后城鎮化中社會生產要素的錯配惡化問題,以及農民工勞動力要素與打工積蓄存在的資源稀釋風險,亦可能影響回流農民工的價值實現。解題的路徑在于黨和政府如何引導回流農民工進行制度化的理性政治參與,建構回流農民工政治參與的“呼聲空間”,既讓回流農民工通過政治參與“自下而上”更好地反映價值訴求,又讓政府部門通過政治參與“自上而下”更好地執行民主決策,而“共享發展”的政策語境則為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行為“不超載”提供了現實性。
【關鍵詞】共享發展;回流農民工;政治參與;后城鎮化;合法性
作為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長期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始終把“發展好、分配好、維護好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其“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共享發展”政策設計,正是處理人民群眾“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矛盾的有效方式,共享改革當前成果的“眼前利益”,讓人民群眾更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活力,展望改革未來成果的“共同富裕”,讓人民群眾更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動力。“共享發展”語境下,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重要主體之一的“回流農民工”群體,自然不能缺位于中國改革開放“發展成果”的眼前“共享”,也不能缺位于中國改革開放“發展愿景”的建設“參與”。
一、“共享發展”語境下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的現實瓶頸
“回流農民工”,也叫“返鄉農民工”是指在城鎮化中從農村外出務工的農民,因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主動或被動選擇返回農村,并較長時間選擇呆在農村的特定社會群體。回流農民工、農民工、農民等概念的區分,筆者認為可從兩個維度進行考量:從法律身份上講,回流農民工、農民工、農民等特定人群在戶籍管理上,2014年7月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之前,統一登記為“農業戶口”,即其實質身份都還是“農民”,而截至2016年9月全國31個省份發布戶改方案后,全部取消了農業戶口,不再體現城鄉戶籍“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差異,將農民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即意味著以上人群的法律身份均為“居民”①;從社會身份上講,社會學研究之所以能夠對農民工、回流農民工、農民等作出區分,其標準在于他們“職業身份標簽”(occupation’s label)的變遷或切換,當他們以務農為職業謀生手段時,他們被稱為農民,當他們選擇外出打工謀生時,他們被稱為農民工,當他們因為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選擇回流到原來農村,并較長時間內不去打工或待業在家時,他們被賦予了新的稱謂“回流農民工”。這里還必須假定一種情況,若農民工回流后,他們的土地既未被城鎮化過程中所征收,也未發生自己的土地被流轉經營,他們依舊選擇重操舊業、以務農為生時,且1年以上時間不更改務農的選擇,此時,他們的職業身份在社會學上應被稱為農民。
從回流農民工、農民工、農民的概念界定上看,回流農民工的獨特性體現在,他們既具有農民工所不具備的職業再選擇機會和待業空檔期,也具有一般農民所不具備的城市打工謀生經驗和一定的打工積蓄。從生產要素流動視角看,回流農民工由于外出務工增長了社會見識,并具備一定的城市謀生技能和打工積蓄,對于返回地農村具有一定的發展優勢,但若缺乏正確的公共政策引導,也可能使其負面外部性蔓延出來,包括引發部分城市“用工荒”、加劇回流地“人地緊張”、造成農地再次碎片化經營、延緩城鎮化進程等負的外部性問題[1]。新時期研究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的問題,不能脫離中共“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共享發展”政策語境。“共享發展”的意涵是指“人人參與改革發展,人人共享改革成果”,其理路遵循馬克思主義的“按勞分配”學說②,以人對社會的勞動價值,來實現人的自我價值[2]。“共享發展”語境下,回流農民工在中國城鎮化過程中參與建設,付出了自己的勞動,也獲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而其回流后也是重要的“共享發展”參與主體。因此,“對癥下藥”仍需望聞問切地“摸清病癥”,“共享發展”語境下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的現實瓶頸,從影響回流農民工作出回流選擇及其回流后發展前途的內外部因素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世界“經濟危機”周期性交替對回流農民工發展的影響
世界“經濟危機”周期性交替對回流農民工發展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科學揭示了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追逐剩余價值”的秘密,并論證了“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有制與擴大社會再生產之間的矛盾”,得出了資本主義制度必將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而逐步消亡的結論,而經濟危機則是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矛盾周期性爆發的印證。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曾引發我國部分農民工回流,部分東部沿海城市出現“用工荒”問題[3]。2008年,美國大型商業銀行“雷曼公司”倒閉,并由次級貸危機引發了全球性金融危機,且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是經濟發展的既定現實,而中國在2001年加入WTO后,“出口”貿易也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投資”、“消費”構成中國經濟驅動型發展的三駕馬車之一。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2008年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很多出口貿易企業與公司受到影響,特別是制造業、勞動密集型行業等出現“裁員”或“減工資”現象,迫使部分農民工被迫性選擇“回流”遷出地,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民工統計監測的數據,我國2008全年農民工總量約為2.2542億人,其中,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為1.4041億人,而2009年初,回流農民工約為7000萬人左右,約占外出農民工的50%[4]。
2012年希臘債務危機爆發后,歐共體內部經濟矛盾也逐步演化,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周期性衰退或危機,對中國經濟發展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了克服世界經濟周期性危機影響,2015年下半年,中國政府開始實施“供給側改革”,從激活社會全要素生產率的角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去庫存”激活經濟存量,“減包袱”淘汰僵尸企業,而其中涉及的一些產能過剩行業和傳統勞動密集型行業,主要集中在鋼鐵、煤炭、玻璃、化纖、紡織、線纜、太陽能等領域,而這些行業和領域又是吸納“農民工”就業的重要社會生產部門,受供給側改革影響部分農民工可能被迫再次“換工性遷徙”或“回流性遷徙”[5]。世界“經濟危機”周期性新舊交替,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是多維度的,而對農民工回流或返鄉的后續發展則是間接性影響,是通過作用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宏觀環境進而“關聯性”的影響回流農民工的價值實現。可見,世界“經濟危機”周期性交替,不僅對農民工選擇回流的過程會造成影響,也會從經濟環境整體上影響農民工回流后的價值實現,即不管農民工回流后是再次選擇外出務工還是從事創業或其他謀生性活動,都會受到世界“經濟危機”周期性交替的外部宏觀環境影響。
(二)技術創新與產業轉型對回流農民工“充分就業”的制約
中國依靠技術創新實現產業轉型的戰略,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就是“科技發展會削減就業嗎”。自1811年英國諾丁漢爆發“破壞機器”的盧德工人運動以來,人們對于“機器吃人”問題的論爭就沒有停止過。一方面,處在社會弱勢一方的工人群體,對于機器持排斥或冷漠的態度,其理由集中在“機器擠兌就業”或“因機器作用看低勞動價值”;另一方面,處在社會強勢一方的企業主或管理階層,則對于機器及技術革新持有支持的態度,其理由集中在“逐年增長的工人工資增加了企業生產成本”或“管理機器優于管理復雜的人”[6]。回流農民工,作為中國城鎮化發展中的“工人組成部分”,其實,也面臨類似的技術創新與產業轉型對回流農民工“充分就業”的制約問題。從經濟運行所提供的就業崗位總量來看,一定時期內的技術創新,會使得“勞動密集型”的粗放產業轉向“技術效能型”的集約產業,因而也就會降低原有生產領域所需的工人數量,即“技術對人的就業崗位取代”是可能的,如智能機器人對個別操作工的取代等,且新技術所代表的新產業所創造出的“新崗位”,原有的產業工人并不見得“適崗適用”,而這一情況對于“回流農民工”而言,具有同質性。
然而,“智能制造”、“物聯網技術”、“工業4.0”、“4D打印”、“數字革新”、“工業機器人”等技術創新并不意味著只會造成“機器排斥工人”的負面效應。事實上,技術創新是具有雙面性的,它的另一面就是“技術創新也創造新的就業崗位”,以此來彌補“對原有產業生產狀態下崗位削減的補償”,即技術革新導致的社會生產率提高,所能提供的社會產品數量和種類則會變多,進而衍生出其他的就業職位,但能否在“社會生產總投資”和“社會消費總需求”的兩端尋求“供需平衡”,則需要政府公共政策的引導,培育有支付能力的社會消費群體,防止“生產—消費”運行的鏈條斷裂[7]。在這一問題上,回流農民工在原先的打工過程中所掌握的技術或生產技能,顯然是不能滿足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后的“崗位需求”的,短期內陷入“能力匱乏性失業”在所難免,但回流農民工的失業及“收入缺失”又與政府在供給側改革中“培育有支付能力的社會消費群體”是矛盾的。所以,政府在推進供給側改革與城鎮化建設中,與回流農民工的社會溝通是必要的,而回流農民工主動的政治參與則有可能促進自身的價值實現。
(三)后城鎮化回流農民工面臨社會生產要素的錯配惡化問題
西方國家的城市化進程要比中國早,其城市化過程中的經驗與不足值得借鑒。早在1979年,研究城市化過程理論的美國學者諾瑟姆(Ray.M.Northam),就提出了著名的“城市化過程曲線”,他將西方國家的城市化進程劃分為早期城市化、中期城市化、后期城市化階段,其中,后期城市化是農村人口向城市集聚使得城市人口達到總人口50%~60%之后的階段,它是后工業化時代城市發展的遲緩期,相對于中期城市化的高速發展,后期城市化很可能會面臨1972年羅馬俱樂部所提的“增長的極限”問題,即面臨全球化中的能源危機和生態環境危機[8]。西方“城市化”理論在中國本土化過程中,存在著“城市化”與“城鎮化”混用的問題,而中國政府官方文件以“城鎮化”、“城鄉一體化”和“新型城鎮化”為表述。按照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1978~2013年城鎮常住人口從1.7億人增加到7.3億人,城鎮化率從17.9%提升到53.7%,預計2020年全國城鎮化率達60%③,這意味著中國也將進入現代化意義上的“后城市化”時代或“后城鎮化”時期。
我國前期城鎮化過程中,主要以“新城建設”和“城市擴展”為主,發展方式上較為“粗放”,社會全要素生產率(TFP)較高,對于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有“脊梁性作用”,“制造業大國”、“世界工廠”等稱號便是這一時期“中國符號”的特征。但是,隨著我國城鎮化的推進,特別是城鎮化率達到50%之后[9],我國“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齡化特征彰顯,伴隨著人口紅利的消失,傳統非科技型行業和勞動密集型行業的優勢逐步喪失,依靠科技創新、要素升級和管理創新來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趨勢逐步凸顯。這個后城鎮化“新舊產業更替”的緩慢過程,既是“相悖”的過程,“新興產業”會取代“舊產業”,也就意味著“舊產業”存在著社會生產要素“錯配”的問題,比如太陽能、線纜、鋼鐵等行業,明明已經產能過剩,卻又依舊能在政府財政補貼下繼續“生存”,因為承載著大部分工人或“農民工”的就業,又是“相生”的過程,大部分“舊產業”中孕育著“新興產業”,而大部分“新興產業”也從“舊產業”中轉型升級而生。后城鎮化過程中,政府如果不能協調好產業轉型升級中的社會生產要素錯配問題,那么,農民工可能因為產業轉型升級而被迫再次選擇“回流”農村,對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相對不利,且回流后的農民工不論是“創業”還是“就業”,依舊會面臨社會生產要素錯配惡化的風險或問題。
(四)回流農民工的勞動力要素與打工積蓄存在資源稀釋風險
“共享發展”語境下,影響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的“現實瓶頸”應該是多樣化的,除了上述比較重要的“國際經濟因素”、“技術升級影響”、“國家生產要素配置”等,還有回流農民工面對紛繁復雜環境所作出的“自我選擇”,即回流農民工對打工積蓄的“資金”如何使用和自身作為“勞動力要素”如何參與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也會影響到回流農民工的價值實現或“共享改革成果和參與改革發展”問題。不論是西方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經濟,還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市場運作的二元結構“供給——需求”與“生產——消費”是不會“脫軌”的,所不同的是解救“市場失靈”或“企業生產外部性”的妙藥是讓“市場自愈”還是“政府干預”。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細化了資本運作的形式,通過對資本主義細胞“商品”中“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解釋,理清了工人勞動的具體“個別勞動”和抽象“一般社會勞動”關系,前者基本上代表“資本家”所給“工人計件制”工資的“勞動力”價格,后者代表工人勞動生產中所創造的實際“價值量”,兩者之間的“價格剪刀差”就是資本家巧妙賺取的“利潤”,馬克思由此科學揭示了資本主義社會生產的秘密,即資本家為了占有工人勞動“剩余價值”而進行生產和再生產。資本為了逐利,日益分化與分工,逐步形成投資生產的“實體資本”和投資金融的“虛擬資本”兩種。
隨著資本多元化和資本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中國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也會存在“實體經濟”(實體資本)和“虛擬經濟”(金融資本)相互作用的關系,代表“正能量”方向的是“虛擬經濟”能夠發揮好為“實體經濟”融資功能,進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增進社會財富,代表“負能量”方向的是“虛擬經濟”擠兌了“實體經濟”,不僅沒有為“實體經濟”發揮好融資功能,反而稀釋了“實體經濟”的“資金供給”,甚至將部分“實體經濟”的生產資金引入了“虛擬經濟”的金融炒作中,破壞了整個市場經濟合理運行的鏈條或軌跡。2015年,中國政府本意是引導金融市場更好的為實體經濟服務,可是金融市場的炒作使得虛擬資本市場的風險日益膨脹,短期的“暴利”顛覆了部分實體經濟經營者“務實”的生產經營觀,但金融風險的“泡沫”最終破滅,也讓中國近3億A股賬戶面臨了金融市場的“血洗”,而這些參與炒作的A股賬戶中,不乏農民工、回流農民工或農民的身影。“共享發展”語境下,回流農民工,既具有農民工所不具備的職業再選擇的空檔期,也具有一般農民所不具備的打工經驗和打工積蓄,如果“避實就虛”,將打工積蓄投入到資本市場、炒房炒金、民間借貸或類似于“螞蟻金服”類的理財活動中,就可能存在打工積蓄被資本市場“資源稀釋”的社會風險,而自己也將無心工作或勞動,作為勞動力要素的價值,也就難以在共享發展的語境下得以實現。
二、“政治參與”有利于回流農民工實現價值的邏輯理路
缺乏正確的公共政策引導,回流農民工的負面外部性可能蔓延出來,包括引發部分城市“用工荒”、加劇回流地“人地緊張”、造成農地再次碎片化經營、延緩城鎮化進程等負的外部性問題。而正確的公共政策形成需要黨和政府合理的吸納回流農民工的民意訴求。“十三五”提出的“共享發展”政策語境,既給回流農民工的價值實現提供了“職業流動”、“平等參與”和“獲取收益”的機會,也為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面臨的現實“瓶頸”提供了政治參與的解決路徑。一般而言,政治參與是指除職業政治家和利益集團之外的公民個人或公民群體,為了特定的個人利益或社會利益,以各種活動形式影響國家決策和執行活動的行為[10]。不論是制度化的政治參與,還是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行為,絕不是“享受民主過程”那么簡單,而是期望通過“政治參與”活動來影響政府決策,進而更好地實現自身的價值,或消解、降低阻礙自身價值實現的制約因素的作用。“政治參與”有利于回流農民工實現價值的邏輯理路,主要如下:
(一)政治參與有助于回流農民工“自下而上”反映價值訴求
回流農民工的身份還是農民工,其核心問題的實質是勞動收入相對不穩定、職業保障相對不健全、社會尊重相對不足夠。正如薩繆爾·亨廷頓(Huntington·Samuel)所言,“現代化過程中充滿著不確定性和社會風險”,若“政治體制提供的政治參與機會不足,社會所能承載的流動性機會就變少”,則“政治體制內獲利較少的社會群體就有可能引發政治不穩定”[11]P45。“共享發展”語境下,回流農民工群體既有參與勞動的貢獻訴求,也有共享成果的價值訴求,實現回流農民工的價值,有序的政治參與會是一條可行路徑。費孝通先生所提的“差序格局”不僅適用于城鄉二元分治的結構性格局,也適用于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政治權利”的實現情況。農民工未回流前的政治參與情況是被城市邊緣化,政治參與的路徑和渠道不足。農民工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離鄉離土,不脫戶籍”,且在其他城市打工的過程中,大部分居住在棚屋區或廠房區,少數新生代農民工可能會選擇居住“出租屋”,缺乏有效管理他們的政治組織或跟他們接觸的合法通道,使得他們面臨被城市邊緣化的問題,也就很難通過制度內的城市社區居委會或其他合法的路徑,正常的進行“民主選舉”、“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等居民自治活動[12]。
由于農民工的政治參與通道匱乏,也就容易在利益訴求受堵的情況下,通過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活動,包括越級上訪、靜坐、抗爭、打橫幅堵路或群體性事件等方式,來反應自身的價值訴求,引起政府部門和相關領導的注意[13]。農民工回流后的政治參與情況是被農村機械化,政治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農民工主動或被迫從其他城市回流到本鄉農村,由于具有了外出打工的眼界和謀生的職業技能,同時也有了一定的打工積蓄作為經濟基礎,渴望將自己的想法和利益訴求,通過有效的政治參與活動來實現,而現實農村政治活動“機械化”的現實,比如村民被卷入性地參與選舉投票、村民小組會議機械化運作、村務監督停留在想象中、涉征地拆遷事項透明度不夠等,則給回流農民工政治參與熱情潑了冷水,容易導致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冷漠。與低效、非法、無序化、非理性政治參與相比,有效的政治參與可以讓回流農民工“自下而上”反映價值訴求,減少社會運行的摩擦和降低社會運行的成本,更有利于回流農民工在共享發展的語境下,既實現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社會價值,又實現共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成果的個人價值。
(二)政治參與有利于政府部門“自上而下”執行民主決策
“生存問題”或“謀生問題”,對于體制外自謀生路的農民工而言,依舊是根本性問題。農民工,選擇外出務工是為了謀生,而不是去外地城市旅游,因為農民工去外地城市打工,基本上從事的是“城市剩余性工作”,即城市當地人所不愿意從事的工作或行業,包括棉紡廠、鋼鐵廠、餐飲業、煤炭業、服務業、建筑工地、修路修橋等勞動密集型職業或“苦活累活”[14]。同樣,在不考慮回鄉探親、年老歸鄉、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的回流,農民工被動性或主動性的選擇回流農村,其根本原因還是經濟利益,比如在外務工經濟利益受損,或相比外出打工,本鄉所在城市打工的收益會更高。可以說,資本的邏輯在于追求利潤,媒體的邏輯在于追求真相,政治的邏輯在于追求權力,而回流農民工政治參與的邏輯,則在于影響政府的決策,并從利益的分配與再分配中獲取相對公正的“份額”,抑或是“共享”自己那一部分利益“蛋糕”。
回流農民工在政治參與過程中,“自下而上”反映了價值訴求,與此對應,政府部門也應該在民意的政治吸納中,民主的、合理的、科學的決策,并將符合回流農民工民意的民主決策“自上而下”的推行,最終使得回流農民工可以在共享語境下實現自身的價值。事實上,中國共產黨根本組織方法的“民主集中制”,本身就是一個不同于西方“政治暗箱”的透明、開放系統,“民主集中制”就好比高鐵運行的“雙軌制”,一方面,它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這條軌,使得黨和人民政府的決策更符合“為人民服務”宗旨,另一方面,它需要“自上而下”的“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條軌,使得民主決策的執行釋放“為人民服務”紅利,“雙軌運行”才能保證高鐵不脫軌,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因此,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使得黨和政府部門有了“自下而上”獲取民意的機會,也就更利于黨和政府部門“自上而下”推行民主決策。從“政治參與”活動中的政民互動邏輯可見,政治參與是有利于回流農民工實現價值的。
(三)“共享發展”讓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行為“不超載”
“民主是個好東西”,但是民主的運行也是講成本的,作為民主運行邏輯的公民政治參與行為,也是講“投入—產出”經濟理性的。著名政黨政治學者安東尼?唐斯(Anthony Downs) 在《民主的經濟理論》一書中指出,公民對于“政治選舉活動中的投票問題,具有‘經濟人’的理性,他們會自覺或不自覺的比較執政黨和在野黨的政策,若在野黨拿出和執政黨高度相似‘模仿型’政策的時候,選民依舊會作出理性選擇,他們會比較現任執政黨就相似政策和以前執政黨執行類似政策時候的‘執行’績效,并據此投票”[15]P84-86。雖然唐斯在公民政治參與活動中的“經濟人”理性假設不能代表所有民主活動的真實情況,但是卻概括了大多數公民政治參與時的“理性選擇”。對于我國回流農民工而言,不論是他們的謀利性政治參與活動,還是維權性政治參與活動,抑或是公益性政治參與活動,都表達了他們特定利益追求的“價值取向”。而且,回流農民工會依據政治參與活動的“成本收益”偏差,理性選擇何種政治參與方式或政治參與類型,當政治參與收益過少時,他們會對政治參與生活厭倦,選擇消極性的政治參與,比如他們表現出對回流地農村公共事務很少的關心,或被動卷入村民選舉活動中等;當政治參與有收益時,回流農民工會進一步選擇政治參與方式的“成本收益比”,比如電子政務方式的政治參與可以解決問題,他們就不會選擇上門去參與,制度化政治參與不能奏效時,他們就會用非制度化的群體性鬧事解決問題等。
馬克思主義認為,事物是變化發展的,且量變引起質變。民主的政治參與活動過量時,也會引發民主的“超載”問題,即公民在特定時期內,選擇制度內的政治參與路徑,來解決特定利益訴求問題,當利益訴求量過大,超過制度內政治參與的解決能力時,公民就會選擇制度外的政治參與行為,來表達和解決特定利益訴求,而此時就可能引發政治參與的“超載”問題,無序的、暴力的、騷亂的政治參與活動就可能孳生。從李普賽特(Seymour Martin Lipset)《政治人——民主社會的基礎》一書的觀點來看,“政黨或執政黨所執掌的政府的合法性,與經濟發展和利益分配是密切相關的”[16]P310-313。也就是說,如果公民政治參與活動過量,引發了“利益訴求”政治參與的“超載”問題,則表明執政黨和政府沒有發展好經濟或利益分配出了“大問題”。同理,回流農民工政治參與表達利益訴求時,也可能發生“利益訴求”政治參與的“超載”問題,而中共提出的“共享發展”政策設計,從整體性上高度整合了“社會利益分配”的共識性訴求,為回流農民工實現“利益訴求”提供了“拓展空間”,降低了回流農民工“合法利益獲取困難”的社會風險,也就讓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行為“不超載”有了“定盤星”。
三、后城鎮化時期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的政治參與路徑解釋
人們的利益就像一根渴望燃燒的火柴,它有產生“燃燒”訴求的自主性,而實現它燃燒的作用卻離不開空氣,也就是我們的社會。回流農民工價值的實現,既離不開自身的努力,也離不開社會的機會。回流農民工只有參與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城鎮化建設當中,各盡所能、誠實勞動,才能“按勞分配”,獲取“共享發展”成果的天然資格。中國城鎮化過程大致可分為兩階段,前期城鎮化過程中,主要以“新城建設”和“城市擴展”為主,發展方式上較為“粗放”,后期城鎮化過程中,我國城市建設主要以“舊城更新”為主,輔之以“新城建設”,更加重視“城市建設品質”和“城市環境優化”,凸顯城市經濟發展方式的“科技性”和“集約性”,以生產要素升級、產業結構轉型、現代企業管理、產業政策優化等綜合作用,實現社會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在后城鎮化過程中,回流農民工通過政治參與來實現自身的價值,“共建共享”中國改革開放的發展成果,須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建構回流農民工政治參與的利益表達空間:
(一)被動的主動:引導的“村民自治”更符合中國民主的土壤
人際關系的建構中,存在一種“逆反—忽視”心理,當一個叫A的人特別主動向另外一個叫B的人示好,另外一個人B就可能“被寵愛而有恃無恐”,選擇性地或逆反性地“忽視”A的特別關愛,構成A構建人際關系中的“主動的被動”,而B則在這種“A—B”人際關系建構中構成了“被動的主動”。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過程中,與政府或執政黨之間的關系建構,也存在類似的“人際關系互動”。若政府和執政黨試圖要了解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訴求或其他訴求,則需要主動建構“互信的官民”關系。只有政府和執政黨扮演了A的角色,構成“主動的被動”,“回流農民工”才有可能扮演B的角色,構成“被動的主動”,進而更好地通過政治參與行為,表達政治訴求,實現自身價值。西方政黨政治語境下,不斷弘揚的“憲政”、“自由”、“民主”、“平等”、“選舉”、“投票”、“平民政治”、“自治”等話語,其實很多都不適用于中國的實際情況。民主和自治的生長,需要特定的土壤。中國國土面積大、人口眾多,不僅自然資源和政策資源分配相對不均衡,而且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地緣行政劃分情況、公民素質概況等也是處于“差序格局”狀態。這就決定了中國各地在執行“同一部法律”或“同一個政策”時會出現不同的“執行績效”,呈現出東部、中部、西部的“地區差異”情況,以及同一區域內的“城鄉差異”情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法》為例,不同地區的農村,村民在過“有組織的民主生活”或塑造“村民自治”政治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村民自治”效果是大為不同的,有執行“村民自治”效果良好的,村民也保持較高的政治參與熱情,也有執行“村民自治”走過場、搞形式、背離村民利益的,村民因此而變得政治參與冷漠,還有執行“村民自治”完全變樣成“村官自治”的,村民合法的政治參與村莊事務權利被剝奪。
村民自治是回流農民工政治參與的重要渠道,而政治參與行為既需要經濟支持,比如進城或進京上訪等行為需要路費,又需要花費時間,比如跟村干部民主協商要花時間成本、誤工成本等。村民自治的環境下,回流農民工通過政治參與來實現自身的價值,較之于一般的農民,他們具有一定的打工積蓄作為政治參與行為的經濟基礎,也具有一般短暫性回村農民工所不具有的較長時間,因而他們對于村民自治渠道的合法性和民主性要求更為強烈。村民自治只有合法、利民、科學的運作,才會給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的政治參與路徑留有空間。正如習近平同志所言,“民主不是一座飛來峰”[17]。任何制度框架都不是能夠隨便移植或復制來的,它需要一個制度本土化的扎根過程和生長過程。農村自治組織雖然不是黨和政府的一個部門或一級政府,但是在廣大村民心中把它當做是黨和政府權力延伸的“末梢神經”。黨和政府僅用《村民自治法》治理農村,當起“甩手掌柜”,實際上是放棄了主動和農民扎深關系的權利,失去了A的“主動的被動”角色。這種角色扮演最初發生在延安時期,中共利用局部執政的機會,主動上門邀請農民參加“根據地選舉”,使得原來“被動”參加“民主生活會”、“訴苦會”的農民,在經過了“民主的歷練”之后,民主政治意識和參與根據地選舉的意識都大增,以致于當好了B的角色,變成了“被動的主動”,積極參與當時的民主政治生活。隨著城鎮化不斷的推進,政府主動“引導”的村民自治,還是有一定生存空間的,比如浙江海寧等地,考慮到“村民自治”可能浮于水上,而“村官自治”則樹大根深,采取政府限制和規約村官權力的做法,以彌補“村民自治”存在的漏洞和村民參與公共事務“搭便車”行為造成的監督缺失。由此可見,后城鎮化過程中,回流農民工通過政治參與來實現自身的價值,“共建共享”中國改革開放的發展成果,必須讓政府回歸A的角色,更多“主動”的關心農民,合理、合法、合情地引導“村民自治”,讓回流農民工能夠“被動的主動”,更好的政治參與所在地的農村公共事務,進而實現回流農民工的價值,同時,暢通的村民自治也能鞏固自身的合法性資源,為塑造農村民主的政治生活和政治生態貢獻力量。
(二)合法的拓展:表達的“建言獻策”更適合回流農民工參與
現代民主政權的建構中,合法性是一個難以避免的措辭,對于任何民主政府而言,尋求合法性的過程,其實也是民主政府自身合法性生長的過程,且這個合法性生長的過程,并不是單方向的,而是和人民進行社會溝通的互動中“生成的”,也即民主政府合法性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正如西方新馬克思主義者J·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所言,“政治合法性的建構,與權力謀取公共利益的空間是相對的,權力越為公共利益工作,權力所贏得的合法性空間就越大”[18]P70-71。回到中共“共享發展”的政策語境,“共享發展”以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性”為依托,充分調動社會各階層人員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熱情和活力,為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生產“合法性空間”,而中共政策的績效性由此彰顯。對回流農民工而言,實現自身的價值,面臨諸多障礙和瓶頸,包括世界“經濟危機”周期性交替影響、技術創新與產業轉型導致的“能力匱乏失業”、社會生產要素錯配惡化的負面影響、勞動力要素與打工積蓄存在資源稀釋的風險等。雖然回流農民工面臨的一些宏觀性和技術性瓶頸難以克服,事實上,也不可能通過政府某一項政策或一系列政策的出臺來解決,但是,讓回流農民工通過政治參與的合法表達空間,講出自身“創業”或“就業”中所面臨的困難和政策需求,對于政府完善公共決策,更好地規制影響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的“阻礙性”難題,也是頗有意蘊的。而且,在尋求回流農民工價值實現問題的治道上,任何理論的解釋都會陷入“與實踐發展相去甚遠”的“困局”。
破局的“靈丹妙藥”只會在回流農民工手上,黨和政府應該主動地扮演A的角色,不厭其煩地向回流農民工要“藥方”。這就需要黨和政府給“回流農民工”說話的權利,避免出現以往回流農民工或農民工無序化、非制度化、破壞性、不穩定化的政治參與,讓回流農民工或農民工處于“有話無處說、有苦無處訴、有理無處講”的“失語”境地。一般而言,回流農民工政治參與的“發聲”,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沉默的發言”,主要是回流農民工出于政治冷漠或“生存問題”導致無暇“發聲”的“沉默”,并以這種“沉默的發言”特定形式,間接或婉轉地表達自己的政治態度和政治情感;二是“獻策的發言”,主要是回流農民工基于愛鄉關懷或自身發展訴求,而對回流地如何開展城鎮化建設或其他建設提出“發展建議”,積極和主動地表達自己的政治想法;三是“抗爭的發言”,主要是回流農民工由于自身利益受到損害,被動地卷入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活動后,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或自我感覺合理的利益,而又主動地采取“身體抗爭”或“其他斗爭”形式,以“最吸引媒體、公眾和領導眼球”的方式來作“抗爭的發言”,包括上訪、集體訪、游行示威、自傷或傷害他人等非理性方式“發聲”。顯然,從建構政權合法性的角度,黨和政府最不愿看到回流農民工的第三種“發聲”方式,而回流農民工第一種“沉默的發言”又只能當做“政治參與冷漠”,唯有回流農民工的第二種發聲方式“獻策的發言”,符合黨和政府建構社會穩定環境的政治要求。因此,黨和政府給予回流農民工“建言獻策”的權利,并在不讓“政治參與”發生民主“超載”的前提下,盡可能給予“合法的拓展”,豐富回流農民工“建言獻策”的各種渠道,使得回流農民工表達的“建言獻策”更能促進自身價值的實現。
(三)尊重的回應:互動的“政治參與”更滿足回流農民工需求
政治參與是一種特殊的政治溝通活動,單方向的政治參與若得不到相應的政府回應,既容易導致政治參與主體公民的反感,進而導致政治參與方式的非制度化變遷,又容易導致政治參與主體公民的政治信任缺失,進而導致政治參與行為的實質性“被邊緣化”。行為主義政治學者A.阿爾蒙德(Almond.G.A.),利用比較分析的方法,重構了國家、權力、職位的政治話語體系,以政治系統、功能、角色等方面的政治互動,表達了公民政治參與的三種類型文化,即蒙昧型政治文化、服從型政治文化、參與型政治文化,并指出“參與型的政治文化離不開政治系統的有效回應,缺乏政治系統回應的政治參與,會引發公民政治參與角色的邊緣化”[19]P35-37。回流農民工的政治參與,主要還是以“權利主張型”和“利益維護型”為主,若其政治參與行為得不到黨和政府有效的回應,其政治參與行為就會被“邊緣化”。由于城鄉二元“差序格局”問題短期內不可能消除,農民或農民工的政治參與邊緣化現狀,也就難以在短期內尋求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上的改善[20]。在中國社會階層分層中,農民工或回流農民工處在較低的社會層級,且由于自身地位較低和從事“城市剩余工作”的職業身份,決定了他們在社會溝通和社會互動中更渴望得到“尊重”。
事實上,不僅是農民工或回流農民工,所有處在社會階層越低的人群,他們相比社會階層越高的人群,更渴望得到社會的尊重。因此,回流農民工通過政治參與活動來增強實現自身價值的條件時,他們會更渴望在政治參與中得到“尊重的回應”,也只有黨和政府回應了他們的利益訴求或“建言獻策”,政治參與行動才會可持續發展下去,否則,就會“事不過三”的偃旗息鼓。回流農民工選擇“回流”故鄉繼續打工或創業,其內在驅動力依舊是“經濟利益”或“生存哲學”。不論是世界“經濟危機”周期性交替引發了他們選擇“逃離沿海城市的出口型行業”,還是供給側改革背景下技術創新與產業轉型導致的“能力匱乏失業”,農民工主動或被動選擇回流后,只有獲取了合法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才能繼續“養家糊口”,社會才會更穩定、和諧。政府扮演A在建構人際關系中“主動的被動”的角色,需要主動地拓寬言論表達渠道,給予回流農民工合法的、有序的、有效的、民主的政治參與權利,特別是給予回流農民工表達“建言獻策”的合法空間。與此同時,回流農民工為了實現自身的價值,利用自身打工的社會見識或經驗優勢,通過政治參與表達了“自己利益的主張”或“城鎮化發展的獻策”之后,政府還必須給回流農民工以“尊重的回應”,形成互動的“政治參與”更能滿足回流農民工實現價值的現實需求。唯此,回流農民工才能在中國后城鎮化建設中,通過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化解勞動要素與打工積蓄存在的資源稀釋風險,削弱社會生產要素錯配惡化對自身價值實現的阻礙,進而“共建共享”中國改革開放發展成果。
注釋:
①我國自1958年開始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由此帶來權益、保障和待遇的不同。農業戶口的權益主要是集體土地承包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而非農業戶口的權益主要是依附在戶籍上的一些社會公共服務,包括教育、醫療、就業、保險、住房等方面。201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31省把農民和城鎮居民的身份統一后,將沒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之分,只有地域區別。秦交鋒等:《31省份戶籍改革方案出齊 取消農業戶口會否影響權益》[EB/OL],中國網,載于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6-12/09/content_39885153.htm,2016-12-09。
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基本經濟制度是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由基本經濟制度所決定的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這個多種分配方式,包括按勞動要素、技術要素、資金要素、管理要素、信息要素、土地要素等方面,其中,非公有制經濟之外的按勞動要素分配與公有制經濟之內的“按勞分配”有一定的類比性,但同等勞動強度下“同工不同酬”的差異客觀上還是存在的,而且現階段“按勞分配”只發生在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人、集體經濟中的勞動者等特定人群身上。回流農民工只是“按勞動要素分配”,但其勞動量的大小(或計件制工資)決定其分配的多少,有一定的“按勞分配”類比性。
③國務院:《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EB/OL],中國政府網站,載于http://www.gov.cn/zhengce/2014-03/16/content_2640075.htm,201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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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華華(1984—),男,湖北襄陽市人,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政治學2016級博士生,中共江蘇省無錫市委黨校講師、副主任,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與中國政治。
(原文發表于《求實》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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