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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團:此集體非彼集體:為社區性、綜合性鄉村合作組織探路

[ 作者:楊團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1-03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本文梳理了圍繞農村集體經濟制度改革的30余年歷史,分辨了人民公社集體、股份合作制集體和社區合作集體;合作經濟、集體經濟、股份經濟與社區(社群)經濟的不同,提出不宜將適合發達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推向全國。本文以蒲韓和金店兩地的農民組織為例說明,借鑒東亞綜合農協經驗和本土經驗的社區性、綜合性鄉村合作組織,是在公社集體制和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之外,能激發村莊活力和形成經濟社會良性循環的第三條路。

關鍵詞:社區合作組織  東亞綜合農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產權改革 股份合作制

1987年1月,中央政治局發出“將農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提出要構建“社區性、綜合性”的“鄉村合作組織”,30年后,2016年12月29日,中央再次發文“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展示了接續30年前改革的重大信號:一是重視集體經濟;二要將集體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

將近40年、跨兩代人的農村改革,迄今人們熟知的是包產到戶的改革解放了農戶讓農民家庭經濟破土而出的成長史,而不太熟悉的是曾經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變身為鄉、村、組后的集體經濟到底怎么樣了?夾帶在經濟改革大潮中的集體經濟是不是消亡了?其實,歷經坎坷的集體經濟并沒有全部消亡,而是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以不同的方式頑強表現著自己。它的存在,才是中央政府在30年后的今天,針對集體經濟出臺文件,而且部署未來若干年重大改革的原因。

本文試圖通過30年來中國農村集體經濟制度改革的實踐梳理,引出多年來未解決的問題——它們被村集體股份化、公司化以及似乎只有“脫農入城”才是實現現代化出路的傾向或輿論淡化、掩蓋了,探討在人民公社集體制和村莊股份合作制或公司制之外,有沒有第三條路?也就是說,面對廣大鄉村地域,既要維護社區集體公共資產又要實現農民收益分配權利;既要個人利益又要實現個人與集體的合作;既要經濟增收也要社會服務;既要搞活機制又要合乎法理等等這些合理內核,能否以一個更有突破性的思想和承載它的組織框架兼收并蓄,喚醒正在衰敗或消逝的村莊,讓其再次充滿生機和活力。

本文探索的這條路,盡管目前走的人很少,但已經成了路。若能得到政府和社會的理解、關注、重視和支持,相信對于破解諸多難題,聯合各方力量,達到農民和集體共富、實現城鄉互補共榮等多目標都是完全可能的。

一、歷史的回顧

1、農村政策的演進

上世紀70年代末期啟動的農村改革,是偉大的歷史變革。在政治上取消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體制,改為“政社分設”,在經濟上取消了剝奪農戶個體生產經營權利“歸大堆”式的集體經濟,開始設立“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嶄新制度。這一新制度的設想不是改革前提出的,而是在實踐中逐步形成的。

自1982年后,中央開創了5年內連發5個一號文件推動農村改革的局面。在分戶經營成為主體經營形式之后,政策界和理論界就一直爭論是實行土地私有、還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做聯產承包、雙層經營?后者的主張占了上風,才有了5個1號文件。可見,這5個1號文件就是心中有集體但要改革舊集體的文件。為糾正農村改革就是“土地還家,分田單干”的誤解,中央先是在1982年提出“聯產承包制的運營,可以恰當地協調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并使集體統一經營和勞動者自主經營兩個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宜統則統,宜分則分,通過承包把統和分協調起來;又在1983年將統分結合明確為是一種經營方式,“這種分散經營和統一經營相結合的經營方式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在這種經營方式下,分戶承包的家庭經營只不過是合作經濟中的一個經營層次。”而作為合作經濟的集體統一經營層次之所以必須存在,是要承擔“一家一戶辦不好或不好辦的事。”到1991年,十三屆八中全會決議更加明確地將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作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穩定下來,直至1999年寫入憲法【1】。

在人民公社體制實行“政社分開”后,原來的“社”即承擔集體經濟功能的鄉、村組織還要不要,如何改革?針對這個問題,中央在1983年就提出“人民公社原來的基本核算單位即生產隊和生產大隊,在實行聯產承包以后,……它們仍然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而且為了“管理集體的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和其他公共財產,為社員提供各種服務,……這種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是必要的。其名稱、規模、和管理機構的設置由群眾民主決定。”1984年再次提出:“為了完善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一般應設置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這種組織,可以叫農業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群眾選定的其他名稱;可以以村(大隊或聯隊)范圍設置,也可以以生產隊為單位設置;可以同村民委員會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兩塊牌子。”1987年進一步提出,這種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就是“主要是圍繞公有土地形成”的“鄉、村合作組織”,它“與專業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區性、綜合性的特點。”組織的基本職能是“生產服務、管理協調、資產積累和資源開發”。

可見,當時的指導思想,是要將對人民公社“政社分開”后的“社”改造成一個新型的鄉村合作組織。它是地區性或社區性的,是綜合性的,既能承擔集體土地所有和承包發包的土地經營,各類公共資產和資源的管理和開發,又能為農戶提供生產、生活中“辦不好或不好辦的事”的服務。它的性質是“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合作經濟,由此區別于將全村、全鄉的農民視為同一個經濟主體的公社集體經濟。這樣的社區性、綜合性的鄉村合作組織,就是中國農村實現“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基本制度的組織載體。

 “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制度建設表述在十三屆八中全會時達到最高峰,但其后就走下坡路。及至今日,這個制度也未能建立起來,被稱為“完成了一半的改革”。盡管文件“有了概括性的規定”,但是”沒有出臺相關法律”,“使得鄉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地位和基本內外關系一直處于一種模糊狀態”(張路雄 2012:78-110)。

2、集體經濟的興起和衰落

到1984年末,各地設立鄉人民政府的工作全部完成,“政”分出來了,而原公社控制的集體經濟在“社隊企業”向“鄉鎮企業”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以“政企合辦”的新方式繼續“政社合一”,鄉鎮企業成了鄉政府的錢袋子(溫鐵軍,2009),自然不會再設立“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村組也通過大辦鄉鎮企業讓集體經濟獲得前所未有的大發展,并支持了村組的公共事務。鄉、村兩級的“社”都難以分設了。

當時的鄉鎮企業完全不是政府刻意扶持的,而是順其農村和農民需要自然發展的產物,連鄧小平都直呼“沒想到”。源自社(鄉)隊(村)企業的鄉鎮企業,抓住城市企業還未醒過來、改革尚未啟動的機會,先行一步,大辦鄉村工業,為農民也為集體找到了農業之外的增收出路。

它的突出作用,一是吸納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2000年在我國鄉鎮企業就業的職工已經達到12819萬人,比1980年增加了近1億人。(楊曉光、樊杰 2008)二是實現了農民、村集體、鄉財政統統增收,改善了鄉村福利。三是支持了中國改革早中期的高速經濟增長【2】。

可是,90年代中期以后,鄉鎮企業開始走下坡路。這固然有歷史原因,城市經濟改革加快,鄉鎮企業的各種粗陋統統顯現出來,不過,當時政府要求的改制才是讓其遭滅頂之災的根子。溫鐵軍解析當時蘇南地區的改制時說:“1988—1989年和1993—1994年兩次宏觀經濟周期性危機爆發、國家應對政策調整,連續遭遇通脹和緊縮的地方政府預算軟約束卻把開支剛性直接向企業轉嫁,造成鄉村兩級總公司【3】的‘債務’危機。遂在‘地方政府甩包袱’的政策推動下,發生鄉鎮企業大規模改制”(溫鐵軍,2012)。改制就是從集體企業改制為私營個體企業。以1995年為分水嶺,1995年之前.鄉鎮集體企業的增長速度一直高于私營個體企業的增長速度,之后就開始下降。從1995年到2000年,從業人數比從47.12%下降到29.9%;營業收入比從54.1%下降到34.2%,利潤比從46.05%下降到29.47%(楊曉光、樊杰2008)。改制的重點是被農業部稱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股份合作企業(農業部,1990)【4】。而文件規定,兩、三個人就可組成股份合作企業,結果,集體企業大部分半送半賣給了私人、個體(秦暉,2006)。可見,改制中確有意識形態原因。即認為資產由集體擁有就是不清楚的,產權只有歸屬個人,按股擁有才能清晰。從“要創造出一個新型的鄉村集體組織”這一改革初衷的角度看,這次改制的負面影響深遠。尤其大面積推行改制后,鄉村集體企業基本私有化了,鄉村公共開支來自本土集體經濟的鏈條被切斷了,僥幸留存下來的鄉村企業也脫離了過去替政府承擔的“以工補農”和解決農村就業的職能。

在鄉鎮集體企業改制之后,鄉村集體經濟又遭受兩次打擊,一是延長承包期,這削弱了集體對于土地的調劑和管理權力,加之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大部分地方取消了集體留存的機動地,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上沒有了收入。二是在農業稅取消后,連同農業稅一起收繳的村集體提留也被取消了。

國家取消農業稅本是重大惠民政策,但在取消鄉統籌同時將村集體提留也一并取消,這不但消除了農民對村社集體應盡的義務,還導致因鄉鎮企業改制失去經濟功能的村集體更加徹底地退出村莊公共事務。農戶不得不“戶自為戰”、孤立面對生產生活中所有“辦不好和不好辦的事”。正因為如此,農戶稱分田到戶后為“第一次單干以來”,稱取消農業稅改革后為“第二次單干以來”。(賀雪峰 2012:11)第一次單干以來,村社集體在共同生產事務上還有一定的統籌能力,第二次單干以來,這個統籌能力就徹底喪失了。

曾當過鄉鎮黨委書記,最先喊出“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三農專家李昌平針對稅費改革提出:“農民種地一定要交費”,否則,“村集體所有者的權益如何體現?”如何“通過補償擺平占地不平衡導致的不合理”?如何“給予村委會”這個村民自治組織“必要的財政基礎”?村集體經濟組織“何來為村民提供各種公共服務的資源”?(李昌平 2004)。

在傳統集體經濟衰落的同時,股份合作制興起,甚至幾乎成了農村新集體經濟的代名詞。股份合作制早期是鄉鎮企業轉制后一種類似個人合伙的經濟形式。村集體最先試驗股份合作制的是先期卷入城市化、工業化浪潮的沿海地區。隨著城市的發展,人地矛盾突出,傳統的土地種植已無法進行,征地越來越多,征地補償款等新項目讓集體資金積累增加。這筆因農村城市化而得來的資金如何分配?老方式引起諸多糾紛。群眾稱集體資產是“干部資產”,“玻璃箱子,看得見摸不著”,表面人人有份實際人人無份。為順應民意,改革一開始就以第二次分配即解決村級集體福利分配的需要為目標,以折股量化為手段,以成立股份合作社為改制最終結果。廣東省動作最快,1990年5月、8月連續出臺規定【5】,接著浙江、上海和江蘇等地在少數經濟發展條件較好的村以建立股份合作社、股份公司等形式,對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改革進行探索(許承光 2002;倪冰莉2014),再后,股份合作制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的路徑依賴。

回顧這一階段,我們應當承認:后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集體經濟既展示了因管理機制不健全而積累的致命的內在矛盾如“產權不清”,又展示了能夠自發創造令世人震驚的鄉鎮企業奇跡的一種優勢與生命力,而“政社分開”的“社”一直找不準實現形式,先是鄉鎮企業與村集體合一搞生產經營,后是集體性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撇開生產轉而從分配入手清晰化產權。情況縱橫交錯,改革路向不明。我們還應當承認:一旦集體經濟被削弱或被分解、隔離在鄉村事物之外,一旦失去經濟來源,鄉村就會陷入處處掣肘的困境。

3、本世紀以來的農村

由于改制后的鄉鎮企業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下降,農民更多進入城市打工。2016年末農民工總量2.8億人,其中1.7億人外出務工。進入21世紀,城鎮化進程加快,城郊和市鎮周邊的大量耕地轉為建設用地,資本下鄉,城鄉經濟發展差距快速拉大,與此同時,農村基層財政也越來越窘迫。農村的狀況越來越差。

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6】正式頒布實施,提出解決"分"有余,"統"不足,“小生產"與"大市場"脫節的問題,就是要加強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以強化"統"的功能,以各種新型主體實現"集體統一服務"的功能(宋洪遠 2010;陳錫文 2013)。但是,1987年提出的“統”是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統,是“一串葡萄”的統;而專業合作社時期提出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統”只能是“一袋土豆”的統,內涵大不一樣【7】。

一開始,專業社的設立不太順利,經政府行政手段推動,將成立合作社的數量納入年度工作考核,才有了迅速增長。2009年20多萬家,2013年中就達到82.8萬家,占農戶總數的25.2%,到2016年11月底,已高達177.4萬家,占農戶總數的43.5%。(農業部 2016)不過,大部分合作社人數很少,規模很小,社均成員只有61戶。更嚴重的是,相當部分的合作社是“空殼社”,即合作社只掛名,不運作。據一些地方的調查,空殼社占到總量的30-40%【8】。

在運作的合作社中,不少由外來資本的農業公司操縱,農民社員基本上沒有發言權(鄭丹、王偉,2011),更有資本和部門與大農聯合,強勢主體“利益共謀”形成合作社。這種大農主導的合作社在部門、資本與小農中間增加了一個類似于合伙制企業的中間商,購農資低買高賣,賣產品低收高出,對內“大農吃小農”,對外交易成本的節約也止于匯集社員的購銷需求,而真正得到壟斷收益的是資本和大農(溫鐵軍 2013)。這類合作社與市場股份制企業無甚區別,內部治理是大股東控制。這種變異現象甚至成了“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初級階段的突出特征”(苑鵬 2013)。

2008年以后,中央加大了倡導土地流轉的政策力度,意在解決耕地撂荒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之前的流轉主要在農戶之間,之后政策給企業創造了整片租用土地建立規模化現代農業的機會。但受益者是企業,農民得益有限。且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企業絕大部分是靠政府行政干預實現的,農民并非完全自愿。現在看來,原想以土地流轉政策破解農業效率問題,卻陷入更為復雜的部門、資本、大農、小農、村集體相互博弈的陷阱。更出乎意料的,是很短時期公司制農業企業就快速崛起、成為中國農業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主體,這在全球農業大國中是“獨有的現象”【9】。

4、小結

今天看來,農村改革走到現在,道路曲折,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歷史記載了很多有名和無名者們集體性的創新努力,也記載了很多無奈、很多惋惜。

尤其現在國家經濟發展翻天覆地,農村的變化卻讓人難過。農民的經濟收入是有提高,但是農村的社會,村莊到哪里去了?大批農民外出打工,大量村莊成了空心村和空殼村,土地拋荒,集體無能為力,農民說,“外頭撿到梁上草,家里丟了老母雞”。

為什么中央一再強調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在實踐中不但沒能貫徹,反而被不少人認為是掩蓋單干的遮羞布?為什么專業合作社大比例是空殼社,好的社也是企業翻牌社?為什么一談合作就只是經濟合作?為什么一改造集體組織就走向股份制合作社?為什么“政社分設”一到村莊就貫徹不下去?

看來,30多年的農村改革路就像打鐘擺,在傳統和現實之間,集體和個體之間,行政和市場之間不停地搖晃,沒有找到相對穩定的中間位置。

與一些人看法不同,筆者認為,“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集體經濟體制當年并非沒有成功的可能,失敗在于功虧一簣。這一簣不是別的,就是沒能在當時就將已經認定的雙層體制的組織載體——社區性、綜合性的鄉村合作組織,采取上下結合、政府推動的方式真正建立起來。哪怕粗糙,有個框架就好改進,但沒了框架,后來就一風吹了。今天看來,這真是錯過了建立新型集體即農村社區合作組織的最好時機。

說到底,核心問題就是,真正適應中國農業、農村、農民需要的,能夠獲得農民真心信賴的姓農、為農的集體組織究竟長什么樣?為了農村的繁榮和農民的利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到底是走向合作社、股份公司還是其他的什么方式?

二、具有集體性的農民合作組織形式

1、超級村莊

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折曉葉,曾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就開始研究依靠村集體力量,以村社合一為組織形態,自主發展的這一類村莊,并且將其命名為“超級村莊” (折曉葉,1997)。老牌超級村莊只有1000多個,占當時68萬個村莊的萬分之三。這些村都屬于沒有分田到戶、堅持生產大隊式的一個集體經營層次的方式。最有名的是華西村。該村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辦起了社隊企業,農村改革中沒有包產到戶而是繼續集體統一經營,主要依靠鄉鎮工業致富,村集體變身為社企合一的股份公司。

在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又出現了一批新的超級村莊。他們大都地處市郊,因土地增值、蓋房出租、經營非農產業有了大額資產收入,農民得到較多分紅,集體也有積累,這些村莊全國約有7000到1萬個【10】。

地處貧困地區的貴州安順的塘約村是其中最不同凡響的一個。他們在2014年洪災后,由帶頭人左文學組織起了全體村民加入、村社合一的集體合作社,對全村土地、林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小型水利、集體財產等七權確權,將土地流轉回村,統一經營,并分專業以不同形式組織各種非農產業項目和實施政府扶貧項目。三年來該村人均純收入提高了一倍多,摘掉了貧困村的帽子,村集體存款增長了50倍,不僅吸引了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就業,還吸引了周邊的村莊愿意聯合起來走合作之路,確實展示了村集體將農民組織起來的力量(王宏甲 2016;貴州日報,2017)。

2、股份合作制

這條路的改革嘗試,源自1987年。

當時,聯產承包責任制紅利釋放已經基本用盡,農業生產和農民收益又陷入連續停滯不前狀態,急于尋找新的改革突破口。而人民公社改制后的生產大隊、生產隊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建,就被提上日程。最早的試驗,是在1987年成立的國家級農村改革試驗區“合作經濟組織與基本經營制度建設”項目下展開的。它以“清理集體財產、明晰產權、促進公共積累”為切入點,重在“搭建縣、鄉、村的合作經濟組織網絡”,但卻未能取得明顯效果。反倒是同期自發改革的廣州天河、深圳橫崗等地改出了名堂。(苑鵬  2008)

究其原因,在于前者想要從產權入手解決“統”的組織建立問題,而后者直接對準利益分配目標。后者創造的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設置股權,建立以資產為紐帶、村民為股東、按資產分紅的股份合作社或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就是為將村集體名下的財產收益規范地分配給村民。產權量化作為集體財產收益的一種福利分配技術可行,不過用它來搭建組織卻難以行得通。

3、蒲韓方式

山西省運城地區永濟市蒲韓鄉村社區是一個由農民自發組織、規模最大、時間最長(19年),最符合1987年中央提出“社區性、綜合性”的“鄉村合作組織”。它覆蓋蒲州、韓陽兩鎮24個行政村、43個自然村,6700戶、2萬多人口。2004年,在永濟市委市政府支持下在市民政局正式登記注冊為“蒲韓農民協會”;2007年,按照政府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要求,將會員組合成18家合作社和一個有機種植聯合社,農民協會也變更為蒲州鎮果品協會。不過,他們一直沒有打亂2004年登記時的農民協會的核算體制和組織方式,且在原組織基礎上,以有機聯合社為依托創建資金互助部、城鄉互助中心、農民技術學校、紅娘手工藝中心、青年有機農場、高齡老年人照顧中心、蒙學堂等各類經濟、社會組織,形成了多目標、多功能的綜合農協范式的組織網絡,并按照所在鄉鎮的地名,取名為“蒲韓鄉村社區”(當地人仍稱協會)(楊團、石遠成  2014)。

經多年探索,蒲韓鄉村社區在曾經的村小女教師、帶頭人鄭冰的帶領下,走出了一條完全依靠農民自組織的可持續發展之路。2016年銷售收入超過7000萬元,凈盈利超過300萬元。自2012年起,3865戶骨干農戶連續5年、每年在農業上的增收幅度都達10%以上。

這些業績是協會總干事團隊帶隊做出來的。該團隊的總干事先由協會理事長鄭冰兼,2017年初,鄭冰將總干事職務交給了30多歲的婦女衛淑豐。總干事帶領了共113人的職業團隊主要由當地村民組成,永濟和運城的城市青年也有20多人參加。其中大中專學生占比達70%多,平均年齡不足30歲,是一支本土化、年輕化、專業化的隊伍。他們全體拿工資,經費完全來自協會為農民服務的收入。“攢人不攢錢”、“從小事做起”、“學習就是生產力”成為這支團隊成長的座右銘。自2012年始,這里成為非營利社會組織——北京農禾之家咨詢服務中心貫徹“禾力計劃”的農民培訓基地,為全國培訓了幾百名禾力鄉村社區工作者和幾十名禾力鄉土培訓師(孫炳耀  2016:277-286)。

這個組織的基本特點,是千方百計滿足農民的真正需求,圍繞需求做綜合服務。

農民賣農產品最難,他們就在農產品流通上下功夫,目前形成的三條通路基本解決了農產品銷售難的問題。一是城鄉互動中心和消費合作社。他們在永濟市(縣)和運城市(地級市)發展了8000多戶城市居民成為消費合作社的社員,為這些社員提供的各類農產品就占到農產品銷售總量的約20%。二是將18名男青年培育成協會的組織化經紀人,專門與市場打交道、簽訂單,同時,也打入縣城和地市的超市。三是將生產者的農戶也視為消費者,進行農產品內部市場的互換。在玉米外部市場價格低迷時,他們通過內部市場,將種植戶的玉米賣給農協內部的養殖戶,實現了保價流通。

圍繞農民貸款難、不方便的問題,協會建立了資金信用部,而且將以往專事信貸的崗位改革成輔導員崗的業務。輔導員崗負責農戶信息調查溝通、業務輔導、團購物資收發等工作,是一個將所有與農戶面對面直接溝通的協會業務工作全都整合起來的基礎崗位。協會共18個綜合業務輔導員,每人至少包干200戶,天天下戶了解農民對9項業務的需要,建立農戶家庭動態檔案,并與協會各部門進行信息連接。通過這個真正與農民緊密連接的制度,為小額貸款、農產品銷售、老幼服務等奠定了最厚實的基礎。目前,每年的貸款余額達兩千多萬且沒有一筆壞賬,合作金融不僅滿足了小農戶貸款需求,也給協會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收益。(王小魯、姜斯棟、崔鶴鳴  2015:285-306)

圍繞農食品安全和農技推廣的需要,協會先是做青年農場、農技學校、城鄉互助中心,2017年又設立生態大樹3年計劃,嘗試將城市居民與鄉村的土地和生態更緊密聯系的新方式。

圍繞農戶家庭老幼照顧的需要,協會為75歲以上老人設立不倒翁學堂、為2歲以上學齡前兒童設立蒙學堂、為小學和初中兒童設立夏令營,還有母嬰健康、環境整治、紅白喜事等多項社會服務項目。其中一老一小的項目已經推廣到十多個村。為適應運城地區其他縣的村委會的要求,正在將社區為老服務項目推廣至外縣的25個村。協會還發動各村村民成立了以婦女為主的多支志愿者隊伍,形成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社區志愿文化,推動了鄰里之間、村莊之間、村民和外來者之間的信任機制的建立,讓和諧鄉村充滿了生機與活力。(楊團  2015)

顯然,這個地處我國中部的普通鄉村,以自組織的社區合作集體不僅維護了小農利益,還為解決鄉村當下諸如生態安全、農食品安全、社區服務、社區治理乃至就業等多目標復雜問題探了路。

筆者認為,蒲韓方式還為我國鄉鎮級改革提供了經驗。當前我國大多數鄉政府已經演變為鄉公所,除了行政職能,為農服務職能所剩無幾,財政體系無法養活鄉一級為農服務的大量事業人員。建在鄉鎮地域的蒲韓協會,用經濟收入支付了協會任用的民辦事業人員的工資,擔當了本由政府擔當的農技推廣、社區服務等職能,這證明綜合性的農民合作組織在為農服務的同時,也可為政府鄉鎮行政職能改革提供服務。

4、金店方式

河北內丘縣金店鎮新農協是目標直接對準社區性、綜合性的鄉村合作組織的一個試點。從試點正式開始算起,迄今不過17個月。試點的目標組織——金店鎮新農村綜合發展合作協會成立剛滿一年。該試點的目的,是將基層供銷社改造成集生產、金融、供銷、推廣等多項服務于一體的鄉鎮全體農民參與的社區合作組織。它既是為深化供銷社體系改革探路,更是為破解“統”的難題探路。

試點是在地方政府和供銷社體系主導下,遵照中央2015年11號文件精神,將鄉鎮基層供銷社改革成為“姓農”、“為農”、“務農”的綜合性合作組織。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與北京農禾之家咨詢服務中心共組的試點研究組(簡稱研究組)負責方案和制度設計,以及全程跟蹤、協助和指導。并與河北省供銷社共同選擇了河北省內丘縣供銷社和下轄的金店鎮供銷社作為試點單位。試點方案中,將這個新型社區合作組織命名為金店鎮新農村綜合發展合作協會。2016年4月8日,該協會正式成立,并在縣民政局登記注冊為社團法人。法人章程規定內部可設立信用部、可自辦加工事業等多條經濟條款,為探索新型的社區合作組織爭取了政策空間。(楊團等 2016:3-39)

新農協成立一年間,一是把農民比較有效地組織起來了。所覆蓋的全鎮33個村,自愿參加新農協的農戶已達六成,5 千多戶,其中6個試點村的約2千多戶幾乎全體入會。

二是逐漸彰顯了為農民服務的綜合平臺作用。新農協從日用品團購、玉米種籽、化肥團購起步,逐步向生產生活的深層次拓展,農技培訓、撒藥服務、玩具加工、汽車保險等等,每筆經濟服務都為農民帶來了經濟實惠。還舉辦年節聯歡會、各種賽事、禾趣冬令營、夏令營、五點鐘課堂、老年日間活動。與大壘東村委會共建“金店美農空間”,為農民帶來了不輸于城市的多功能活動場地。這些生產生活服務對農民很有吸引力。眾多農戶參與的集聚效應和規模效應增大了新農協的話語權,建設銀行、中國旅行社、中石油、省農資企業紛紛與新農協對接,探討合作。

三是組織體制和機制初步形成。新農協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了由農民組成新農協理、監事會。以選聘分開為原則,聘任了縣供銷社副主任吳慶豐做總干事,形成理事長、監事長、總干事三巨頭的新農協領導核心。總干事選擇了一批農村婦女任村組織員,組成了一支既有農民又有供銷社員工、全職與兼職混合的總干事團隊。村組織員通過組織村內的舞蹈隊、健身隊發現骨干成立了多支志愿者服務隊。村鄉都有了以婦女為主的農民積極分子隊伍,她們開始自主地組織各種經濟、社會、文化活動。

這支既有經營經驗、又善于和農民打交道的新型的骨干隊伍,讓在供銷系統工作了30年,直接策劃和指導、跟進新農協試點的河北省供銷社副主任郭志江很感慨:“我做了這么多的基層試驗和試點,感到最能體現供銷社服務宗旨就是金店鎮新農協。”農民為主的總干事團隊,“完全顛覆了傳統的鄉鎮供銷社就是員工隊伍的概念。這讓我對未來供銷社改革有最大的信心。”【11】

新農協試點給供銷社改革開了一扇窗,讓供銷社貫徹中央11號文件有了抓手。改變了供銷社的思想和業務,更重塑了供銷社的群眾基礎。過去的供銷社與農民之間只有買賣關系,沒有情感聯接和共同利益的聯接。現在姓農為農的服務讓供銷社得到了農民群眾的好評。縣供銷社看到試點的意義和發展中的新氣象,傾體系之力支持新農協并擔任新農協社團登記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將金店鎮供銷社人員、資產與金店鎮“新農協”融合,朝向新農協嵌入基層社的目標前進,形成鄉鎮一級以“新農協”為核心的供銷社系統的綜合服務體系。(楊團2016:3-39)

這樣的供銷社/新農協成為黨和政府聯系農民、服務農民的重要載體和抓手,得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內丘縣委書記張輝說:“誰為農民辦事,我就為他辦事。”過去供銷社埋怨政府,認為“政府不為供銷社搭臺,我們怎能為農民搭臺”,現在這個邏輯顛倒過來了。供銷社為農民搭平臺,政府就為供銷社搭平臺了【12】。2017年3月,邢臺市委、市政府發文要求在全市12個縣推廣金店鎮新農協,每個縣至少拿出一個鄉做新農協試點。他們認為,新農協“順應了新時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體現了政府管理職能,但是沒有行政命令”,“兼顧了協會、政府、農民三方的利益。”【13】

比較蒲韓鄉村社區和金店的做法,盡管方式不同,基本思路是類似的:都是建在鄉鎮地域、廣泛覆蓋當地農民的綜合性農民合作組織;都以權能分立為組織原則,建立了得力的總干事團隊;都用經濟服務和經營收入“養”團隊,走自負盈虧的路;都因“姓農”、“為農”、“務農”得到農民群眾的信任和歡迎。而兩地最大的區別,在于自發還是政府主導。蒲韓完全是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得到當時縣委書記的支持。但是黨政一換屆就發生支持斷裂。這個組織越是得到農民的歡迎,有的地方政府官員就越難坐得住,一有風吹草動就懷疑農民組織出問題。這導致完全不輸于日韓臺農協的中國大陸最優秀的農民合作組織,無法彰顯其道路探索的重大價值。

研究組恰恰看到了蒲韓方式在中國制度環境下難以避免的缺陷,從而努力尋找政府愿意主導,有行政部門愿意主辦的試點場域。期冀通過政府支持下的試點實踐,為中國探索出一條社區合作性質的集體組織的可行道路。金店新農協試點不僅借鑒了東亞農協(農會)經驗,更吸收了本土的蒲韓經驗。研究組多次請蒲韓社區接待金店試點組的供銷社干部和新農協組織員、志愿者,力促蒲韓經驗嫁接到金店,這成為推動金店新農協快速成長的一條經驗。

三、關于農村集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分析

1、四種集體類型

筆者以為,以“公共性”為縱軸,“經營性”為橫軸,可將農民集體組織劃分為四種類型。其中的“公共性”,指集體組織舉辦經濟、社會、文化事業以解決“一家一戶辦不好或不好辦的事”的程度;“經營性”,指的是為實現公共性采取的市場的、半市場的、公益慈善的等多種經營方式組合的有效程度。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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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人民公社制集體

它的“公共性”強,“經營性”弱到幾近于無。第一,集體所有制即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它是公有制的初級形式。第二,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是單一的。在生產資料歸屬【14】既定的條件下, 其實現形式即經營方式、組織方式、分配方式等等都是單一的,表現為集體占有、集中經營、集中生產、集中分配(崔朝棟 1999;李玉堂 1999)。

第二種:村莊自治集體。

它的“公共性”和“經營性”都比較弱。我國目前大部分村莊屬于這一類。盡管有了憲法規定的村委會,盡管在免除農業稅后大部分省份都給村兩委的干部發了月津貼。但是一無資金二無能人,大部分村莊的村委會處于散漫狀態,能人都進城打工了。甚至有相當一些村多年選不出村干部,因為無人肯干。村委干部在市場大潮下成了雞肋。

10多年前國家啟動大學生村官計劃,用意是要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力量,但是未能對改變現狀起作用,反而還要花氣力解決這批青年再就業的問題。弱村莊的典型特征就是“戶自為戰”。每家每戶自顧自,甚至連幾戶的合作社都組織不起來。有點勞動能力的都外出打工了。所以,越是弱村,留守老人和兒童越多。反過來也成立,凡是留守老人和兒童多的村,就是弱村。

第三種:股份合作制集體。

它是村自治集體以股份設置強化了“經營性”而“公共性”并未上升的一類集體。其特征是利用股份制的激勵作用推動資產、資源的經濟開發。這是一類性質最接近公司的集體經濟。

出現這種“近公司性質”,大都因為這些村莊身陷城市或近城市范圍的發展,并非屬于純農區的發展范圍。它們從事的主業不是農業而是第二、第三產業。村莊城市化產生的地租漲價之巨大利益,將這些村集體和“新市民”卷進與城市及其資本爭奪地租權利的博弈。如前所述,股份合作制集體是由人民公社制集體【15】改制形成的,從宏觀歷史看,這類改制似乎成了原在鄉的農民“脫農入城”轉化進程中的第一階段。該階段的主要矛盾是城市化了的原村莊所獲紅利如何分配:即農民要以土地的集體產權與城市及其資本分享紅利,同時又要明確個體在集體紅利中的收益權利。

所以,此時的村集體成了因“脫農入城”而失地的農民的靠山。因而,將承包地折股、作為分配征地補償費的計算工具;成立集體股份合作社,以取得在市場中與政府和開發商平等談判的地位和權利,落實農民對集體資產的收益權;外出打工農民要求“帶著集體資產分配權進城”,等等這些都可理解為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和村集體共同創造的自我保護機制【16】。顯然,股份合作制集體的產生緣由和實際效果已經超出了人民公社集體制改制的范疇。

筆者以為,從組織社會學的視角看,這類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集體,實質上已經變性為兼有經濟性、行政性和社會性的企業;村民從“姓農”、“務農”變為企業持股員工;村莊原有的基于血緣、地緣的人際關系改變為業緣關系。社會學稱這種關系是從首屬關系轉變為次屬關系。當這種轉變不是基于漸變而是一刀割斷時,這個組織的內外環境和規則、規范的變化之巨是超乎想象的。尤其是當土地的城鎮化置換了村集體原有的資本,對勞動呈現擠出效應時,村干部自然要以“村集體”為旗號,在城和鄉兩頭的政策上爭利。村民也必定進入和村干部綁在一起。多方博弈,規則不一,也難于統一,不按規則出牌也難以監督、無之奈何,致使最終結果總是倒向力量最強的一方,而且無論哪一方獲勝,都與政策的最初目標相背離。

第四種:社區合作制集體。這是兼顧“公共性”和“經營性”的集體。既不同于公社制集體,也不同于股份合作制集體。它既有“社”又有“區”的概念,而且還都是源自血緣、地緣的自然生成物。“社”的概念指的是社群,社群是指“基于強烈的人際互動關系構成的相互信任的一個群體在發展中的經濟體里,典型地表現為通過血緣和地域性姻親關系捆在一起的群落和村莊。”(Y.Hayami 2004)"區"的概念是指一定的地域范圍。社區就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由費孝通從英文單詞"Community"翻譯而來【17】。

其實,1978年改革之前的生產大隊、生產隊,盡管有很強的行政控制,但還存在有豐厚的人際關系土壤,人與人之間有相互信任。歷經30多年改革后,現在絕大多數村莊的自然化機制已不復存在,利益的計算和博弈讓信任蕩然無存。農村出現真空,基層組織,無論村兩委還是股份制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都更像是政府行政機構或政商合體的延伸。“沒有一個組織能夠實事求是地整合農民的利益并代表農民的利益,也沒有一個組織能夠為農民提供必要的服務。”(于建嶸 2004)村社傳統消失了,鄉里空間萎縮了,“通過緊密的個人關系和相互信任來引導成員進行自愿合作”的社區性農民合作組織變得十分罕見,社會被“通過基于價格信號的競爭來協調逐利個體”的公司組織、“通過政府命令來強制人們調整資源配置”的行政組織(Y.Hayami 2004)占據了絕大部分空間。在這種內外環境下,農民誰也不相信了,生怕自己會吃虧,因而無論什么資產,只有分到手才是真實的。這就是本文所列舉的第二類,村莊自治集體、乃至第三類股份合作制集體的現狀。

本文使用社區合作制集體,尤為突出社群的概念,是想通過詞匯搭起對于集體和集體經濟、集體經濟組織等一組概念進行討論和辨析的橋梁,是想表達同為集體、但此集體非彼集體,不僅股份合作制集體不同于公社制集體,社區合作制集體雖有股份存在但并非是股份制組織,其公共性和經營性雙強的性質,使其明顯不同于股份合作制集體和公社制集體。

社區合作制集體重在“社”,重在人,重在一定地域內的人群以什么樣的組織實現互聯互信的人際關系,從而實現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雙贏,即“義利并舉”。其實村社這個詞將社放在村的后面,更加突出的是“社”,它較之今天行政化的社區更能體現"Community"的本義。總之,一旦缺少了互信帶來的緊密的人際關系,村莊就名存實亡了。目前,有村集體但是無村莊,人還在村不在的境況比比皆是。

從這個角度,我們看到了蒲韓和金店真正與眾不同的最重要的意義:在當代中國農民再度組織起來的偉大進程中,他們恰恰在最重要、最困難的環節——重建信任上作出了非凡貢獻。我們認為,除了極為個別的條件特殊地方,沒有艱苦的、持之以恒的工作,無論怎樣的利益機制設計、無論怎樣的政策優惠,都不能變成農民之間的信任,都不能建立和可持續擁有集體社會資本。而這才是一個社區內部農民合作的真正基礎,然而它已經被毀壞多年了。

蒲韓和金店是筆者認為最具備社區合作制集體內涵的典型。它們與超級村莊包括塘約的明顯不同恰恰不在于經濟性質,而在于社會信任的恢復和弘揚。它們是“基于強烈的人際互動關系構成的相互信任”的社群。農戶對這個組織有擁有感,自認為是其中的一員,從而愿意為它做事,聽從它的召喚。社群內的社會信任建立了,被社會所承認的合法性機制也就培育起來了。而當這樣的社區合作集體與大多數農民群眾建立了緊密連接,集體社會資本增長了,政府的政策實施,合作社、種田大戶、涉農企業的作用發揮就有了社會基礎,這就為國家與社會合作開辟為農服務的鄉鎮地域整合性平臺、形成鄉村新的社會基礎結構和市場格局創造了可能。

那么,超級村莊是不是社區合作制集體呢?老超級村莊源自生產大隊集體,其發展有其合理的出發點。他們對公社制集體有所揚棄也有所繼承,尤其以改善了的村社合一體制同時加強經營性和公共性是其共同特征。對他們需要做分類比較和歷史分析。他們中的大多數采取土地統一經營方式,針對不同專業選用不同的經營方式,包括公司的方式,形成以集體統一經營為主的多層經營體制。不過,在民主參與民主管理,發揮農民的內生動力上,處理農戶之間、領導者與農戶之間的關系上、與外來人口的合作與融合上,倡導村莊倫理道德和發掘本地多樣性文化上,其不足比較明顯。例如他們常被人斥為“暴發戶”,就是問題的表現之一。而新超級村莊大都沒有歷史包袱,也沒有家底,是在近年并非對集體有利的大環境下,依靠好帶頭人、在黨和政府的幫扶下沖出來的。塘約村就是一例。盡管還有不完善,例如集體社會資本的建設尚無明確意識、村級規模效率不足等等。不過,它的確揭示了一種可能:只要以適當的方式將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在不長的時間內,就能改變鄉村的面貌。我們所以將塘約歸入新超級村莊,是因為村社合一的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再組織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這些新老超級村莊何以走向以集體社會資本而不是“天賦地權”或“天賦資產”為“基體”【18】的社區合作制集體,還要進一步探索。

2、合作經濟、集體經濟和股份經濟

這三個概念經常被混淆。下文從股份分類開始試圖做一厘清。

股份可以分為三種。

投資股。這是以營利為目的,股票最好能上市,通過交易市場讓股票升值以獲得超值的額外利潤。

出資股。這是合作組織成員以出資作為自己參與合作的契約的象征物。合作社成員的出資,都要記賬,作為成員資格股。它不是為了營利而投入,而是為成就合作事業,所以,出資是出于明確的非營利目的。出資后的分配,是按照合作社惠顧返還盈余的原則,即將成員利用合作社的程度以交易量來度量并按其多少做分配。這不僅是歐美,也是東亞農協(農會)和中國有史以來民間小規模合作經營的傳統出資和利益分配形式。溝口雄三甚至將這種“股”區分于現代語當中的“股份”,說它更類似于江戶時代同業公會的“株”【19】(溝口雄三 2011:58)。

分份股。這是我國農村集體股份制合作社和社區經濟股份合作社創造、筆者為其命名的。它是將股份作為計量個人在集體資產中收益權的工具,先清產核資再折股量化,給社員按份分好股,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

關于什么是合作經濟,它與集體經濟的差異,一直存在爭議。有人說合作經濟是私有制,集體經濟是公有制,兩棵不同的樹結不出同樣的果實。不過,合作經濟產權的理論研究既有個人所有的私人產權說、社員共有的集體產權說,又有個人產權與集體產權復合而成的復合產權說(歐陽仁根、陳岷等2005:45-46)。筆者依據實踐經驗的判斷是,中國的合作經濟其實是公私融合的關系經濟而非產權經濟。這是因為,中國鄉村社會的結構是差序格局式的,私人經濟非單純的個人產權經濟,而是與家庭、家族、親友密切相關的關系經濟,由關系的連帶形成一種“集體”的公。這方面,溝口雄三關于東西方甚至中日兩國的合作機理因“基體”不同而不同的觀點很值得關注。(溝口雄三  2011:57-65)【20】

合作經濟的組織表現形式,首先是合作社。合作社集體與村集體不同。合作社集體是人的自愿組合,沒有地域和財產限制。村集體是以國家法定的土地集體所有權為前提,以地域為界限而形成的特定群體組織。凡將全體村民登記造冊組成的集體合作社,是最符合政策規范的集體經濟組織。但除了超級村莊外,絕大多數的這類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架子,不做運營,等著“天賦資產”落下來按股分紅。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在1983年和1987年的文件中,沒有提集體經濟組織,而是采用“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社區性、綜合性”,“鄉村合作組織”的提法。這明顯表達了中央當時想用合作經濟改造公社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改造公社集體組織的政策構想。

合作社集體中,專業合作社和綜合合作社還有不同,綜合合作社有社會功能,具有協會的公益性質。專業合作社只有經濟功能。目前北京農禾之家咨詢服務中心幫扶的幾百家合作社中,相當一部分即便沒有像蒲韓、金店那樣注冊協會,也在頂著專業合作社的牌子做綜合合作社。正是他們,一磚一瓦地改善著本社區的社會基礎結構。

合作經濟的另一組織表現形式是協會。除農業協會、農技協會外,日本、韓國的農協和中國臺灣的農會是由特別法規定的法定社團。他們是由規定地域的農民群體自組織的集體服務型(不是集體產權型)的合作經濟組織。這三地的基層農協(農會)都吸收了當地鄉鎮社區90%以上的農民,其“組織與功能設計為政治性、經濟性、教育性、社會性兼具的多目標功能,且各目標間可收連環互補功能之效。”(丁文郁 2011)還有,三地基層農協體系都可容納專業合作社(臺灣稱產銷班)、都依照合作經濟原則進行惠顧分配。

總之,合作經濟可以容納自組織和半自組織的集體經濟,在一定條件下兩者可以交集,但是“天賦資產”的集體產權型的集體經濟就未必能和合作經濟發生交集。

合作經濟是不是股份經濟?合作制是不是股份制?合作制可否用公司實現?這一組問題在現實中大有全面混淆的趨向。

一是將出資股與投資股混為一談。20世紀50年代初,農民以土地、農具、牲畜等生產資料折股加入初級社,統一使用勞動力,民主商定生產和分配大事,按勞、按股分配。這個股就是勞力股和物資折算的出資股。我國供銷社、信用社早期都有不多的社員出資股,資產的積累是靠后來的集體經營。可見,出資股是個人參與合作事業的憑證,而投資股是針對項目的個人商業投資,常用在合作金融和加工事業上,社員自愿投股,自擔風險,自負盈虧。【21】

二是將股份合作社與股份公司混為一談。股份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種特殊實現形式,在西方國家,它必須按照“成員民主制、按惠顧返還盈余和資本報酬有限”(徐旭初2005:65,195頁)這3條國際合作社聯盟百年未變的原則行事,否則,就必須轉為股份制公司注冊。【22】但是若用這3原則衡量中國的實踐,違反者頗多。例如城中村股份合作社,成員不參與勞動,因“天賦資產”坐享其成,何來按惠顧額分配?資本報酬有限這一條更不合,只要經營性資產產生的利潤,就要全部分到人。當按勞分配被按股分配擠出,資本報酬成為唯一報酬時,與私有資本意義上的股份制資本權益還有本質差別嗎?為什么在中國,只要辦股份合作,無論主體是誰,都很容易滑向私有性質的股份制經濟,村集體股份合作社常常演化為實質上的股份公司?這很值得深思。

還有,村莊是社群的所在地,是自然形成的生命體,是有歷史人文傳統的人類棲息地。公司則是工業社會的人造物。將村莊和公司混為一談,是十分荒謬的。對那些打著合作經濟和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的旗號,以故意偏左的意識形態掩蓋其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更值得警惕。

3、社區合作經濟

本文所說的社區合作經濟是與一般合作經濟有關聯也有所不同的經濟形態。它是社區合作性質的集體經濟也可稱為社群經濟。根據國際學者近期的研究,社群(community)是社會學概念,廣義而言是指在地區或領域內有相互關系的人的網絡。社群經濟( Community Economy 或Community - based Economy) 是以社群作為主體管理自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 (R.Watts,2005)。它是為了實現本地經濟的重建和振興,而由本地居民共同構建和指導的一個全面的、多方位的發展策略,主要致力于加強社群所擁有資源的管理和促進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是一個整合了當地社群社會、經濟、文化和生態目標的綜合性發展策略,它在社群的經濟資本與社會資本之間建立起了橋梁,從而避免了將經濟問題與社會問題割裂開來(Bruce 1998)。社群經濟模式與傳統的資本主義經濟不同,是在考慮貨幣利潤的同時,還優先考慮公平、可持續和參與性,重視復雜的、相互依賴的和非市場的相互作用(PVFP 2013)。社群經濟發展模式近年在國際上引起很大重視,被認為是可以幫助落后地區尤其是偏遠農村地區實現脫貧致富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而社會資本自從科爾曼指出它并非只是蘊藏于個人網絡中的財富,而是一種社會的結構性資源后,“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注意到社會資本的集體層面,將其視為一個組織、一個社區甚至是整個社會所擁有的資源和財富”,并且“以信任、連接以及網絡結構”作為測量集體社會資本——一個組織的社會資本的要項(羅家德趙延東 2005:117),這給社群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增添了說服力。

社群經濟與合作經濟有很大的相容性,有學者認為合作經濟是社群經濟的核心。只是,合作社更強調經濟參與和民主治理,而社群經濟將綜合性發展戰略,多功能性、整合社會與經濟目標、推動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源建設都放在重要位置。所以說,社群經濟是包含了合作經濟在內、并較之合作經濟更為廣泛和深刻的經濟形式。(路征,鄧翔,廖祖君 2017)

為了用中國人熟悉的語匯做表述,我們稱社群經濟為社區經濟或者社區合作經濟。它就是本文想區別于集體經濟和一般合作經濟的重點。這種強調綜合性發展、多功能、整合社會與經濟目標的社區合作經濟的最好典范,就是上世紀50-80年代的東亞農協模式,即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的農協(農會)【23】。它既是社區農民群體的載體,也是政府和農民之間的樞紐,是鄉村治理乃至影響國家治理成敗的機制,它的組織架構是法定社團而不是合作社,但這并不影響它在法定社團的架構內允許和鼓勵合作社組織形式的存在與發展【24】。在三地的本土經濟起飛階段,這種特定的法人社團都起到了“促進農業合作組織發展,以提升農業生產力水平及農民的經濟與社會地位,進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25】的作用。

本文提出蒲韓-金店方式就屬于這種類型。與超級村莊及塘約道路不同,也與只運作單一經濟作物的專業合作社不同,他們以集體社會資本轄制集體經濟資本,統合鄉鎮地域內規模化的社會與經濟綜合發展。我們稱其為社區合作經濟方式,稱蒲韓-金店的農民組織為“統分結合”的“社區合作制集體”。在一定條件下,它們有可能發展成為不輸于東亞綜合農協的中國式綜合農協模式。

4、關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一定意義上,這項改革是被城鎮化、工業化快速發展的形勢逼出來的。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總量近年增速太快,以至于中央原本到2017年底的改革試點計劃還沒完成,就提前到2016年底發出了全國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文件。

2015年底,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面資產總額(不包括資源性資產)已經高達2.86萬億元,村均493.6萬元。其中,廣東等五省市資產總額為2.16萬億,占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總額的75.5%,村均為929.5萬元(黃子懿  2017)。這比2012年底的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面資產總額2.2萬億(國務院發展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 2015:167)【26】增長了30%,村均資產增長了33.7%,五省市占村集體資產的比重提升了15個百分點。

可見目前面臨的迫切問題,不僅是少數已經城市化的農村地區原住民對快速升值的集體資產的收益權訴求強烈,還有“如果不盡早確權到戶,在城鄉一體化的進程中,這些資產再過若干年就更難說清楚歸屬,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險”(韓長賦2016)。

而將集體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不但可保住財產不被“侵吞”,還能“使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讓農民得到更多的財產性收入”(韓長賦2016),以農制農,一箭雙雕,造成個體看住集體的誘因性機制。農業部現已將集體資產確權到戶納入了“五路進財、支持農民收入增長”中的一路。2015年,上海農村集體資產分紅達12.7億元,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分紅達46億元。(黃子懿 2017) 

這次改革的第三重構想,是通過資產股份化,堵住依賴地緣的傳統鄉村集體這個“無底的桶”的“底”(宋洪遠  2017),打破村莊的封閉性用以推動產權的流轉交易。

 回顧前述緣起于1987年廣州天河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到今年整整30年了。而有關這套政策和制度實踐的爭論從未停歇。眾多學者和政策界人士都對這個制度提出諸多不完善處。例如“名實不符”說(高海2014)【27】,股權代地權違憲說(邱秀娟 2016),所有權虛置說、政經統合解構說(張曉山 2015),資產分割錯誤說【28】(陳錫文 2017)等等,不一而足。但也有人分辨說,折股量化集體資產只是明晰產權的一種手段。其目的不是為了分配集體資產,而是“通過明確社員的財產權,建立“差別共有”的機制,調動社員的積極性,增強集體經濟的凝聚力和競爭力”(焦守田2008)。

但是,嚴峻的挑戰是,集體資產股改確實在從經濟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擴展,且與傳統農業地區的集體建設性用地的產權流轉合流,成了農村改革當下的主流。

那些用“天賦資產”折股量化、按股分紅的村集體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而這些富裕村莊目前最多只占到全國的5%【29】。若以這些發達地區的方式用于中等甚至不發達地區,用城郊的方式染指整個農村,那會出現什么狀況?最樂觀的結果,可能是后者由于集體資源少,利益爭奪也就少,從而起碼缺少對實施股份合作制這種復雜制度的興趣。賀雪峰曾提出”復雜制度的適用邊界”的命題,認為將發達地區復雜的制度創新搬到欠發達地區,需要更多資源與利益來支撐。“在缺少利益爭奪和制度援引的情況下,高成本的復雜制度根本不可能運轉起來,只能變成村級治理中的形式主義。”(賀雪峰  2016)可就在本文寫作中,就聽聞地處偏遠的貴州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大力推行村莊公司化,政策界人士為此疾呼“警惕利用股份合作社的名義搞股份公司”。可見,只是形式主義還則罷了,若上偏一寸,下偏一丈,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后果就嚴重了。

其實,當前的產權改革不是增量改革,而是一次歷史沉菏的清理,是權力、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再分配,核心是資產量化,關鍵是解決誰有份、有多少份。如此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利益矛盾突出的工作,很難統一思想,取得共識,反而可能是各懷心思。早在2008年浙江省推動這項改革時,主管的農業廳經管處的干部就將各種人的態度總結為“老百姓怕失利,要平分”;“村干部怕失權,壓力大”;“業務干部怕多事,不想干”,“領導干部怕出事,求穩定”(鄭水明2008),現在要全國推行,難度自然更大。

再一個從產權改革牽出來的難題,就是發達地區大抵城鎮化得差不多了的村莊,迄今還是村委會、股份合作社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他們手握巨額資產,與地方政府、企業都有密切聯系,權力過大,缺乏監督,僅靠村民的股份監督并無大效,仍然可能出大問題。所以,解構說有理。加上客觀上也需要政社分開。因為改制的股份合作社若要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就必須明晰經濟組織的屬性。中國沒有東亞特定法人的農協農會法,可以法定農協組織以經濟收益養社會事業。但是按照企業法人包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法人【30】登記后,收益不能用于支持公共事業。誰來給村莊的公共服務買單呢?現在的方案是財政負擔。可是,如果僅僅是城中村改制成城市的社區居委會,倒是可以按照城市居委會的方式予以財政支持,而該項改革如要推向全國,財政難道要承擔所有村莊的公共事業開支嗎?就算國家財政出得起錢,又如何滿足需求種類、方式千變萬化的近60萬個村莊各自的公共服務呢?這就導致相當一部分政經不分的村莊,村委、股份合作社甚至村集體公司三合一的混沌產權,因能夠自我消化本村需要的公共服務而顯示了其存在的價值。

事實上,在農村這個相對狹小的熟人社會里,生產活動與消費、文化、福利等社會活動往往連在一起。歷史上的村就是社會最基層的組織單位,具有共同的生計利益。這種社會結構不變,不管采取什么組織形式,其性質都自然既有社會職能又有經濟職能。它既不會成為單純的企業也不會成為單純的行政組織(張路雄2012:204)。有學者指出,“政經分離”的改革并不適用于所有村莊,僅適用于很少數基層政府財政實力雄厚、已經完成“村改居”、群體利益矛盾突出的村莊,而其他絕大部分村莊可能在今后很長一段時內,仍得沿用原有“政經統合”的治理模式。因為這種地緣、血緣乃至政治(村黨支部)紐帶關系絞在一起的格局很難完全分離(王靜,2016)。要想突破這種“鎖定”狀態,需要將各主體的功能和賬目資產分離,需要干部管理、議事決策和財政支持等一系列制度體系支撐。若再加上將集體經營性資產進行核資清產、農齡調查、資產評估、資產量化、股權設置和組建股份合作社,其成本就更加大到不可估量。這豈不意味著,為了鄉村治理“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為了過渡到“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國家、集體、個人都必須付出巨大的代價嗎?與其花費巨大的交易成本還不知道會滑向哪里,并不確定能建立起一個經得起歷史考驗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一個能實現“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那么,為什么不考慮另辟蹊徑呢?

我們回到本題上來,農村改革到底要建立一個什么樣的集體組織?

“統分結合”只是框架性原則,要實現它,一要以結合基層實際的社區化合作經濟組織為支撐,二要選取較低的制度成本轉化的方式。我們不能低估小農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制度成本。

筆者認為,目前推行的村集體股份制合作社具有無法彌補的先天缺陷,無論在哪一類地區都難以長期可持續,將其作為一種方式尚可討論,但如果只此一家、別無分店,就堵死了其他的探索之路。塘約并不是股份制,而是村社合一的集體性合作社,他們的七權同確針對的是厘清集體和個人的產權權限,糾正公共資源和公共資產被“違規私占”等長期存在的問題,而不是為了福利分配。所以,確權之后并他們沒有折股量化,而是擴大集體生產,這就是不同的探索。

蒲韓、金店的農民組織設在鄉鎮層面,這增強了事業的延展性和對確定性規則的調試性。而且由于是農民組織,可以不受那些以行政權力安排為基礎的規則的限制或束縛,例如村組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由憲法規定,不可選擇,“天賦地權”,如之奈何?而在鄉鎮層面,無論自然資源或歷史上就有的“公地”、“風水林”,還是后天經營積累逐漸形成的公共資產,其產權歸屬比較容易厘清,用不著為了分錢還沒經營就先折股量化,反倒是更有利于政府委托這類廣覆蓋鄉鎮農民的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幫助村組集體協調解決資產或資源的治理等更加棘手的深層問題。

面對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諸多具體難題,可能需要開辟新的思路。例如可以考慮切斷已經村改居的變性的村與土地的聯系,撤銷其村集體資格。因為其資格賴以存在的集體土地已經成為國家或企業的建設用地,且農戶征地補償和人員崗位也已安排,公共服務也由財政承擔。也就是說,國家已經付費贖買了土地集體所有權及其連帶物。那么,原土地之上的村已不存在,土地上所有連帶物的產權不能再確權給所謂“村集體”,已經改制為居委會的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三權合一應該撤銷,凡國家投入部分應轉為城市社區的公共資產,不可量化到個人,應進入村改居后的居委會或街道的社區基金。原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不外房租、企業、商店、存款,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市場原則成立股份公司,但不宜折股量化到人,因為原集體已經不存在,成員權已經喪失,而股東權可保留。非村改居的集體可以厘清集體和個人的產權,將國家投入的資金進入集體積累,不應量化到人。

總之,在具體操作上,既不能城鄉二元對立,又不能鉆政策空子,以鄉的身份干城的事,以城市的思維冒充和統領農村事物。當我們面臨史無前例錯綜復雜的矛盾、甚至在現行體制和制度下近乎“無解”的問題時,再難也不應放棄客觀、公正的底線,也不能消極被動地應對,只從一條道上找出路,而需要花大氣力、深入研究這些“無解”問題背后深刻的本質。

當前,的確需要理出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清單。凡與資源(包括耕地、建設用地)和非經營性資產有交叉的,一律應由政策明確規定不入列清單,是否確權到戶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由村集體而不是政府來決定。如果某些地區經營性資產太少,應該允許其自行申請不參加這次產權改革。

要允許多樣化產權制度實踐(蘇宇芳、趙鴨橋等2009:20、23頁)。多樣化的含義有二,一是不同權屬主體之間的交叉與聯合,如金店方式就是供銷社和新農協的交叉和聯合,二是同一權屬的分解,如蒲韓就是協會、合作社、公司、商店、食堂、學校、老人中心等同屬一個社會集團。不能把產權只理解為國家、集體、個體三種形式,需要應該打破公有產權和私人產權二元化的僵局。實際中,各種產權形式有交叉也有變化,并不涇渭分明。而產權活用的基礎在經營,在經營主體的能力。所以,確權到戶不如確權到經營主體。確權還只是第一步,要發揮經營主體在產權活用上的作用,就要讓其在市場空間中自行探尋多種交叉產權并存的經營方式和合作方式。

從經驗得知,只要是共同體,無論合作社、農協、村組、牧民部落,無論國際合作社聯盟還是東亞農協,都一定會保有不可分割的經營性資產,這是讓其長大和不斷發展的根基。回顧我國“雙層經營、統分結合”的制度,之所以提出了30年還沒能形成,很大原因是集體沒有可經營物——土地全部分到了戶,集體辦的鄉鎮企業也全部轉制為私人企業了。30年的教訓敦促我們反省,集體產權本身和其實現形式之間到底存在怎樣的關聯關系?還有,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以國家為代表的外部主體,與以村集體為代表的內部主體的關系到底如何處理?顯然它不僅與經濟利益相關,也與制度環境、組織構造和集體社會資本相關。在充滿利益算計、要求分紅逐年增長的股份制集體里,難保負責人不超收益分配或無收益分積累,將國家支持集體的資產也分掉了。而在充滿信任、人人愿意為他人出把力的社區合作制集體中,無需確權到戶,只要確權到經營主體,讓農民合作組織定下的鄉規民約發揮互信作用,就能讓社區共有產權的維護和合理分配得以實現。

四、總結

中國在“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農村合作經濟道路上已經探索了30年。30年前,中央曾以這樣的詞語勾畫了這個探索的方向:“引導農民走合作經濟道路,是我黨堅定不移的方針,但合作經濟的組合,要求平衡多方面利益并形成共同遵守的契約關系,需要有一定的發展過程,很難在短時期內覆蓋一切地方和一切領域。”(中共中央政治局 1987)

這里的告誡含有對我國以往農村社會主義改造運動經驗教訓的總結,這就是不能急功近利,一刀切。有些政府官員傾向于迅速推進那些形象顯赫、而且自己方便看見的典型方式,例如城郊村的方式,而對廣大農區農民合作組織自創的做法很少關注,遑論喝彩和支持。

工業化、產業化、高科技農業企業、經商、“脫農入城”…已經或正在成為我國一些昔日農村的現實,這是現代化進程的必然產物,也是我們應當珍惜的成就。但是真正困難的挑戰不是這個,而是實現全國多數農村自己的進步、繁榮與安康。兩者不在一個水平上,而后者的不幸常被遺忘。世界上在局部取得顯赫現代化成就的國家并不缺少,但是比較全面地擺脫落后或失衡的有多少呢?再有,從一些我們基本上沒有解決的真正難題看,如農村凋敝、渙散,又如終于得到城市反哺的農村,卻發現利益的返還是以隔斷其天然信任紐帶、被動消極的給予方式為代價的,等等這些,都與農民沒有自己的組織有直接關系。

而一個健康的農民組織興起的“發展過程”,需要決策者特別注意:

第一是警惕在發展農民合作組織中的單純經濟思想。即片面以農業產業經濟視角理解社會-經濟-政治混雜的三農問題,將社區性這類非經濟因素從合作中剔除。其實不是所有經濟學家都輕視社區。“人們曾經認為部落和村莊這樣的傳統社區是現代化的束縛和桎枯。然而,必須認識到,這些社區為糾正市場和國家失敗,進而支持現代經濟發展,提供了極為需要的組織原則。”(速水佑次拉郎 2003:283)

第二是警惕用簡單化的觀念拒絕現實的復雜性。例如,我們需要能夠在力求集體產權或收益權的清晰與發揮合作經濟效力即集體整合力之間做明智權衡的智慧。手段不能成為目的——在農村集體中,追求“一切分凈”與追求“一切歸公”一樣,最終都會使合作失敗、集體解體。

第三是看到國家與社區間的建設性博弈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筆者認為,歷經坎坷的中國鄉村改革空間已經不大了,能用的方式和時機已經不多,所以珍惜是第一位的。看不準的,寧可慢,不要忙著推。將城市化地區與廣大農區分類指導,多花氣力在中西部農村的創新研究上,給予類似蒲韓、金店的鄉鎮級社區合作組織更大的政策空間,支持其重建黨和政府與農民之間的信任,建立與村集體間的互補關系,承擔村集體“辦不好或不好辦的事”。

蒲韓、金店這樣的農民合作組織所走的既不是行政化的集體經濟組織道路,也不是打著集體牌子的私有化道路,而是以人為本、社區合作、自主經營的第三條道路。它是中國本土長出來的農民組織化的新芽,是從強化集體社會資本、突出人性與合作的方向上探索統合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做法;它兼具經濟性和公益性、以經濟支持公益,從而形成可持續生長的機制。(楊團、孫炳耀、鄭易生、仝志輝  2013:8-42)尤其在“脫農入城”快速發展中,如果國家支持,放手讓其再造鄉村基層組織,并給予土地制度改革超越性的賦權試驗,就有可能走出破解諸多難題的新路。

這種組織既不依賴于行政力量,又不依賴于資本力量,不做任何主體的附庸。它的力量來自農民的合作,來自整合地區社會、經濟、文化和生態目標的綜合性發展策略。同時,它既要政府的支持,也要資本和在市場上的運作。正如龐樸先生論及“一分為三”和中道時所說“中之能介,中之能融,便正是它獨立於左右之外、獨立發揮作用的表現,而絕非其附屬於左右之下、仰賴左右鼻息的結果”。(龐樸 2011:104)

未來的30年,不可輕易地要求加快進程。厘清方向、解放思想、允許多樣性、尊重群眾創造、排除萬難、堅韌不拔地走下去是最難也是最重要的。只有很好總結這30年的經驗教訓,才能為下一個30年打下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實驗主義治理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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