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規定,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由于對品種審定和品種推廣的關系認識不同,導致不同法院、不同裁判者對品種推廣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判決不一。本文利用一則案例,對推廣應當審定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談點看法。
案例簡介。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品種培育者A選育的水稻雜交種光明16,未經審定通過。哈爾濱市的種子生產經營者B將生產、加工、分級、包裝的不再分裝的光明16的包裝種子,銷售給種子銷售商C在齊齊哈爾市的泰來縣銷售給種子使用者使用。種子使用者使用光明16種子種植的水稻發生倒伏和稻瘟病,造成減產。種子使用者訴至法院,法院以不抗倒伏和不抗稻瘟病屬于種子質量為由,判決種子生產經營者B賠償種子使用者損失1750400元,品種培育者A和種子銷售商C承擔連帶責任。本文對法院將品種和種子相混淆、將品種性能和種子質量相混淆,不予評論;僅就法院對推廣應當審定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的違法行為錯誤地追究種子質量產品責任,對推廣應當審定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認定錯誤,評析如下。
案例評析。
品種推廣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范的原則;推廣的品種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品種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推廣行為造成的損失,與推廣的品種和銷售的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無關,判決將違法推廣行為責任和種子質量產品責任相混淆,認定法律關系錯誤。判決將因推廣行為產生的糾紛,確定為產品責任糾紛,案由錯誤。
農作物品種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個品種都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點,具有不同的應用價值和適宜種植的區域。世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適用的農作物品種。即使是超級水稻品種,推廣到喜馬拉雅山頂種植,也不可能豐產。優良品種和適宜的生產條件、栽培技術相配套,才能豐產;這是農業常識。
一、品種審定和品種推廣的關系。
品種審定和品種鑒定,是對農作物品種作為科技成果的確認。主要農作物品種科技成果的確認,實行審定制度。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科技成果的確認,實行鑒定制度。品種審定是強制的,品種鑒定是自愿的。
品種推廣,是對科技成果的轉化。農作物品種推廣實行試種制度。品種試種是對品種在推廣地區是否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進行試驗驗證。無論是否主要農作物品種,無論是否通過品種審定或者品種鑒定,推廣前都必須在推廣地區試種成功。
(一)品種審定,是通過品種試驗對申請品種的栽培使用性能進行審查,對完成品種試驗的品種進行評價,解決的是品種的推廣資格問題。
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完成品種試驗的,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DUS測試。區域試驗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生產試驗是在區域試驗完成后,在同一生態類型區,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DUS測試由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組織實施。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水稻品種光明16,未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未獲得科技成果確認,不具備推廣的資格,不能作為推廣的客體。
(二)品種試種,是驗證品種在推廣地區是否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解決的是品種在推廣地區的應用價值問題。
以水稻為例,區域試驗一個試驗組的試驗點以6個~15個為宜,生產試驗以5個~8個為宜;小區面積13m2~14m2。由于試驗點和試驗面積的局限性,品種試驗的試驗結果,不可能完全代表在推廣地區的種植結果。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品種試驗表現優良的品種,在推廣地區種植不一定表現良好。向種子使用者推廣的農作物品種,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才能保障農作物品種在推廣地區的應用價值,降低農業風險。
(三)品種審定,不是品種推廣的保護傘。
通過品種審定或者品種鑒定的農作物品種,向種子使用者推廣的,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沒有例外,這里強調的是,即使是通過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前也必須試種成功。通過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未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向種子使用者推廣造成損失的,也必須賠償。案涉水稻品種光明16,無論是否通過審定,在泰來縣向種子使用者推廣的,都必須在泰來縣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未在泰來縣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違法推廣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二、品種推廣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主體。
(一)違法推廣品種的,應當承擔推廣行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品種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品種普及應用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本案的種子銷售商在農業產前將水稻品種光明16的種子銷售給泰來縣種子使用者使用,實施了品種推廣行為。
向種子使用者推廣的品種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種子銷售商向種子使用者推廣的水稻品種光明16,未在推廣地區泰來縣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違法推廣造成損失的,種子銷售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品種培育者和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實施推廣行為的,不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品種培育者和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在泰來縣實施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的活動,未實施將光明16普及應用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推廣行為,不應承擔推廣行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三)品種審定者不承擔品種推廣行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都是品種。只有經品種試驗,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行鑒定,并進行品質分析、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符合《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經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才取得推廣的資格。
品種審定,是對主要農作物品種的栽培使用性能進行審查和評價。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取得的僅僅是推廣的資格。審定品種是否推廣應用于農業生產,由推廣者選擇。品種審定者,既不決定審定品種是否推廣,又不實施審定品種的推廣行為;要求品種審定者承擔品種推廣責任,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審定品種推廣產生的利益,品種審定者不享有;審定品種推廣產生的責任,不應由品種審定者承擔。這是由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決定的。
作者簡介:武合講1 武合金2 任曉東3(1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2北京都城(菏澤)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3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 北京海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種業律師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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