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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星等:中國農民分配公平感的制度安排邏輯

[ 作者:黃曉星?戴玥?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2-15 錄入:王惠敏 ]

——基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農民的深度訪談

摘要:社會結構決定論和社會比較決定論是以往研究分配公平感的主要思路,但在分析農民群體時二者得出了不同的結論。一方面,處于社會底層的農民,與其他階層相參照,產生了較強的分配不公平感;另一方面,當參照對象是自己過去的生活狀況和身邊的人,卻并沒有強烈的分配不公平感。以量化為主導的分配公平感研究難以展現農民群體對公平的真實主觀感受,也忽略了分配公平感中所反映的制度安排邏輯的變遷。除了社會結構和社會比較之外,農民往往將自身境遇置于制度規則中來理解。本文采用多個案研究方法,在討論改革開放不同時期國家制度安排邏輯演變的基礎上,試圖發現農民群體公平感受的變化及其背后的邏輯。

關鍵詞:農民;分配公平感;制度安排;制度邏輯

一、文獻回顧與分析框架

分配公平感(Percep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是人們對社會資源分配狀況的主觀判斷、態度和評價,既包括整個社會資源分配格局的宏觀公平感,也包括對個人收入的微觀公平感。分配公平研究是社會分層的核心議題之一,國內關于公平的社會學研究與社會轉型的背景緊密相關,其中實證研究大部分聚焦于人們的收入分配公平感。社會結構決定論和社會比較決定論是分配公平感研究的主要思路。

(一)社會結構決定論、社會比較論與分配公平感

持社會結構決定論的研究者主張,越是處于社會結構中優勢位置的人公平感越強。李春玲對各階層的不公平感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社會經濟地位和階層位置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對收入差距的容忍程度,而且城鎮居民比農村居民能容忍更大程度的收入差距。翁定軍在研究階層意識時,也發現客觀社會位置對公平感有直接的、正向的影響。社會結構決定論的背后隱藏著一種自利的邏輯,即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越高,在當前的分配狀況下的受益也越多,因此越認可當下的分配狀況;反之,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越低,在當前的分配狀況下受益越少,因此越容易認為當下的分配狀況不公平。然而,這種客觀社會事實決定主觀社會心態的解釋遭到了許多質疑,一些學者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并非人們占據的結構位置越高公平感越強。例如羅忠勇和尉建文在研究中國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時發現,工人群體的人力資本(文中操作化為受教育年限)越高,不公平感反而越強,這與社會結構決定論的觀點不符。

懷默霆指出,客觀經濟地位不一定能代表人們對社會不平等的主觀態度。他通過考察人們的性別、教育、收入、單位性質、政治面貌等客觀人口和社會經濟特征變量,以及對個人和家庭狀況的認知等主觀認知變量對分配公平感的影響,發現農民群體雖然處于社會經濟結構的最底層,卻顯著地比城市居民更能接受全國范圍內的收入差距,同時也更偏向于不將人們的貧窮和富裕歸因為結構性因素。馬磊和劉欣在懷默霆的研究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了中國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他們運用CGSS 2005年的數據分別檢驗了從社會結構決定論和社會比較決定論中演繹出來的假設。在社會結構決定論的思路上,他們檢驗了受教育年限、階層地位和實際收入水平三項結構性變量對分配公平感的影響;而在社會比較決定論的思路上,他們檢驗了“與自己過去相比的感受”和“與周圍的其他人相比的感受”兩項局部比較變量對分配公平感的影響,其研究結果否定了社會結構決定論,支持了社會比較決定論的觀點。社會比較決定論的背后是相對剝奪的邏輯,即影響分配公平感的是人們在生活環境中進行的社會比較,這種比較一方面可以是自己當下與過去的生活狀況對比,一方面也可以是自己與其他人生活狀況的對比。

近年來,國內學者關于公平感的實證研究傾向于結合這兩種解釋,既強調關注客觀社會事實對主觀心理感受的影響,也注重考查主觀個人評價在其中發揮的作用。孟天廣將公平感分為機會公平感和結果公平感兩個維度來考察,發現結果公平感由收入水平決定,受橫向剝奪影響;機會公平感則主要受教育水平和縱向剝奪的影響。李穎暉探究教育程度這一結構性變量怎樣作用于分配公平感,其研究發現教育投入越高,期待的收入也越高,一旦實際收入與期待收入的差距擴大,則會產生相對剝奪感,教育程度對分配公平感的正向影響隨之降低。龍書芹和風笑天將新生代農民工作為研究對象,發現職業類型(是否受雇于他人)和收入是影響他們分配公平感的結構性變量,而新生代農民工家庭狀況在當地的等級則是影響他們分配公平感的比較性變量。

綜上所述,在定量研究的分析框架下,社會結構決定論和社會比較決定論給出了不同的觀點:依照前者,農民群體處于社會分層結構的底層,進行社會比較的參照對象是其他階層的人群,產生了較強的分配不公平感;依照后者,農民群體進行社會比較的參照對象是自己過去的生活狀況和身邊的人,因此沒有產生強烈的分配不公平感。這兩種結論看似沖突,實則說明轉型時期農民群體的分配公平感不能簡單地從自利邏輯或相對剝奪邏輯去解釋。國內關于底層群體公平感的研究存在兩點不足之處:首先,已有研究大都將分配公平感等同于收入分配公平感,但卻沒有對收入分配的不同過程進行區分。對于農民群體而言,農業生產、外出打工等初次分配下的收入,和政府提供的農業生產補貼、社會福利性質的補貼、救助金、土地征收賠償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等再分配下的收入都是他們個人和家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如果我們只將收入分配公平感視為一個“是”與“否”的二分類變量,或“強—弱”的定序變量,難以使農民群體對公平的真實主觀態度得到生動的呈現,人們對于公平的主觀感受通常是多樣而復雜的。定量研究的缺陷在于,我們不能假設對公平感程度的測量能夠建立在所有受訪者對公平擁有同樣理解的基礎上。

(二)分析框架與回應

只有在了解農民群體對分配公平的理解基礎上,才能知道農民群體持有怎樣的公平原則,從而探究其分配公平感形成的邏輯。學術界對于公平原則的討論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哲學家們關于公平正義的規范性研究,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是羅爾斯的《正義論》與諾齊克的《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

羅爾斯將自由視為公平正義的首要原則,他參照三個方面的知識來解釋自由的概念:“自由的行動者”“自由行動者所擺脫的種種限制和束縛”“自由行動者自由決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這種自由是一種人身上的基本自由,表現為人們能夠自由地做出行動選擇而不受限制。阿馬蒂亞?森同樣強調了自由對于公平正義的重要性,他認為更多的自由意味著人們能夠擁有更多按照自己意愿生活的能力,讓人們有更多的機會去實現自己的目標,“人們可以將注意力放在選擇的過程上”。自由意味著人們在行動中擁有按照自己意愿選擇生活目標和生活目標實現方式的能力。在中國社會的情境下,人們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國家制度安排的約束。改革開放后,農民群體不再被捆綁在土地上,實現了人身自由,我們有必要探討這種改變是否對農民群體的公平感產生了影響。

在分配正義方面,羅爾斯強調平等。他的分配正義觀念背后隱含著這樣的假設:社會中最初的安排是將每個社會成員都需要的一些基本的善(Primary Goods)進行了平等的分配。如果財富或權力的不平等能使每個社會成員都比這種最初安排中的狀態更好,那么這種不平等則能夠被視為是正義的。按照其觀點,初次分配如果非常不平等則是有失公平的,國家需要通過再分配手段來調節初次分配中的不平等,改善那些受惠最少的社會成員的處境。近年來,面對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現象,政府關于國民收入分配的原則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變為“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本文將討論在這樣的國家制度安排下,農民群體產生了怎樣的分配公平感。

諾齊克公平正義理論的核心是權利。他關于分配正義的理論應該更精準地被理解為人們的持有(Holdings)正義,人們依據獲取的正義原則獲取或者被轉讓了一個持有物,則表示人們對持有物是有資格的。諾齊克認為正義是由每個參與自由交換的人分別決定的,若每個參與自由交換的人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即每個人的“持有”都是正義的,那么“持有”的總體也是正義的。諾齊克的權利原則關注的是人們獲得資源過程的合法性,本文也將探討在農民群體看來哪種類型的財富持有是具有合法性的,進而討論他們收入分配公平感形成的邏輯。與此同時,農民群體對公平的認識中是否包含權利意識,這種權利意識和諾齊克所說的權利原則是否一致,也有待對經驗資料的分析。

在此基礎上,本文跳出定量研究等的框框,從個體、群體等出發去了解不同人對分配公平感的理解。在分層和比較的思路之外,本文納入制度安排的邏輯,將分配公平感與國家的規則匹配在一起。本文并不否定社會結構和社會比較論的解釋力,而認為需納入制度安排的變遷以及動態多元的農民主觀理論,才能更加有的放矢。本文將分配公平感界定為人們對于個人和社會層面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公平狀況的感受和判斷,討論在社會轉型時期的不同階段,國家制度安排和政策的實際操作對農民群體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怎樣的影響,以及國家制度安排和落實所遵循的原則是否與農民群體持有的公平觀念相一致,進而對農民群體選擇參照對象產生了怎樣的影響,使他們產生了怎樣的分配公平感受。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個案研究的方法,力圖通過對全國40份深度訪談資料進行分析,展現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農民群體分配公平感的形成與演變。本文所用的分析資料來自于2011年中山大學“民間社會意識研究”課題組在北京、河北、河南、山西、甘肅、四川、貴州、重慶、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等地進行的調查。我們從中選取農民群體的訪談資料進行個案研究,共有40個有效訪談樣本。這些受訪者年齡跨度從21~73歲,在受訪時或在家務農,或在外地務工,他們都持有農村戶籍,認同自己作為農民的身份,并且認同自己屬于社會分層中的底層群體,符合研究對象的選取要求。

雖然每個人主觀的敘事風格不同,人們難免會用現有的眼光修正過去的經歷。但回顧性資料的優勢在于:對于分析個人的經歷而言,個人講述是最好的起點。從瑣碎的生活敘事中我們能考察每個生活事件中受訪者細微的心理感受,有利于呈現更加生動、豐富的分配公平感狀況。本文將分配公平感放到具體的生活情境中進行考察,在自然真實的情境中收集人們選擇參照對象的信息,歸納人們選擇參照對象的規律,從而探討公平感形成的機制,使農民對分配公平的主觀感受得到更加全面、真實、生動的呈現。

二、不同時期制度安排與農民的分配公平感

“人們的公正感基于比較發生,比較的參照系在歷史、代際、領域和職業所有制之間有所差異”,人們進行社會比較的參照對象不是一成不變的,分配公平感作為一種主觀感受,也非固定不變。因此,只有將分配公平感放在改革開放這一具體的社會歷史背景中進行考察,挖掘農民群體選擇參照對象背后的邏輯和原因,才能更好地理解分配公平對于農民群體日常生活的意義。

(一)“自由”的制度安排與“自主”的分配公平感匹配

幾乎每一位受訪者都提到了對改革開放的看法,在他們的敘述中,改革開放對他們意味著兩件事:一是“分田到戶”,二是“可以外出打工”。改革開放前,農民群體被限制在土地上從事農業活動,而且被規定著勞動的內容、時間和強度,這是對他們人身自由和勞動自由的雙重約束。在比較分田到戶前后對公平的感受時,農民群體將“自由”與否作為評判的標準。

 “在生產隊里怎么會自由呢?會受到管制和約束,在生產隊里面日夜都在干活,現在是有事情就去做,做完了就可以休息,時間可以自己自由支配。以前不能休息,休息了就沒有工分了。……工人啊,還不就是每天都上班。我們這邊磁廠里,每天三班倒,病了假都請不到,還沒有我農民自由,還是我們比較好。” (個案27,QC-F-46)

在集體生產時代,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人更像是“被迫成為一名農民”;而改革開放后,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人則是“自己選擇成為一名農民”。在農民群體的話語中,“自由”是他們珍視且反復強調的一個詞,自由的背后是除了目前生活道路的其他可能。

 “以前的人沒有現在這么自由,有時候家里的事情沒做完,……就要挨罵。現在好了,有些事情當天沒做完可以慢慢做,我們可以自己來安排好。以前總是晚上還要干活干到十一二點,孩子都只能放到家里睡覺,沒人管。要不然飯都不夠吃。” (個案07,XM-F-59)

在集體生產對勞動時間的嚴格規定下,勞動的直接目的變成了完成勞動任務,而不是提高人的福祉。改革開放以來,他們重視靠能力賺錢、靠雙手打拼的自由,這是他們勞動的意義所在,也是他們意識中公平的應有之義。與此同時,農民群體清楚地認識到,生活條件的改善與全國范圍內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分不開的。從糧食短缺到吃飽穿暖,從沒有收入來源到自主選擇謀生道路,改革開放帶來的自由成為了生活水平提高的巨大推動力。

 “這個改革開放啊,我們自由了,我們想郎凱(怎么)做就郎凱做,把我們自己搞好了,生產上啊,副業上啊,搞好了。……這是改革開放給我們好大的、實際的一個幫助。我們的一個好處就是啥子呢,就是男女都可以出去,四處奔波,去找錢,都能出去創造。以前,不開放,不改革那時候,我們哪兒有這么好的一個機會呢,作為我們一個鄉下姑娘,又沒有文化,哪兒去掙得到一分錢呢,在屋頭趕場上街的時間都很少。現在我們走南闖北,哪兒都可以去打工,哪兒都能夠掙到錢。……在這個啊,穿吶,吃啊,這方面解決了,就說在這個錢啊,經濟上啊,現在也不是寬裕,比起以前是好得多了。因為我們能夠自己雙手去勤勞(地工作)啊,去掙。” (個案28,WAY-F-45)

在農民群體的意識里,改革開放帶來的自由是一種連鎖效應:分田到戶讓他們成為了自由的勞動力主體,他們可以選擇從事農業勞動并且不用受到集體的規定約束,他們也可以選擇從事其他行業并且不會受到制度的阻礙。自由的勞動選擇讓農民的個人能力得到彰顯,農民可以憑借自己的努力提高生活水平。他們能夠意識到改革開放前的平等,即機會與經濟利益分配中很小的社會差距,通常是以全部人口整體機會結構縮小和經濟利益下降的結果換來的。“自由”的制度安排意味著將個人的創造力釋放出來,家庭聯產承辦責任制提高了農業的生產力,農民向城市流動意味著收入的增加和家庭經濟狀況的好轉,個人能夠通過自主、努力改善自己的生活。改革開放初期,農民群體的分配公平感主要遵循個體、家庭自主安排的邏輯,這與當時改革開放這一國家制度安排的邏輯一致。在農民群體看來,自由是公平的應有之義,改革開放給予了農民選擇生活意愿和生活目標實現方式的自由。相對應的,在改革開放初期,農民的分配公平感相對于改革開放前是上升的。

(二)“自由”的制度安排邏輯與分配公平感“應得”邏輯的脫耦

社會變遷改變著舊的機會結構并為人們創造了新的機會,但是這些機會并非在社會成員中平均分配。從1990年代初起,改革開放的進程加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我國完成了基本經濟體制的轉變,釋放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活力,進入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時期。在這一時期,國家制度安排的重點在城市,農村的改革步伐逐漸放緩。

應得原則指人們的所得應該與其貢獻、投入、成本相一致。平均原則與應得原則相對,指的是社會資源應該平均分配給社會成員。孫明在研究民眾的分配公平觀時指出,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普遍接受應得原則,而社會底層群體支持的卻還是平均原則,因為社會底層群體處于社會資源分配的劣勢地位,更傾向于將社會資源平均分配。然而我們的經驗資料發現,關于個人層面的分配公平感,農民群體始終遵循著應得原則。這種原則的背后是自由邏輯,即受訪者口中的“多勞多得”“能者多得”。

 “以前種田是一種么樣(怎樣)的狀態啊,以前種田,大鍋飯,就不能充分利用農民的所長,不能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就是說一些偷懶的農民不做事,以前做事是得工分,就得的公分多,那些老實的農民做的累死,得的公分還不如他,往日(以前)的老實農民呢,那就只有吃虧的,他做的多,得的少,肯定不公平,這個做的人肯定要吃虧些,沒做的人就走運些,那個屋里小孩多的人家就走運些,他沒做事得到的東西跟你一樣多。” (個案22,JDS-M-50)

“(公平)就是按照每個人的能力、按照每個人的身體、按照個人的技術,你該掙多少是多少。” (個案04,HHZ-M-66)

雖然社會轉型時期農民仍然處于社會分層結構的底層,但他們傾向于把這種狀況歸因于自己的能力不足,因此農民對于那些依靠能力勤勞致富的人并不存在明顯的負面態度。農民群體真正難以忍受的是那些通過不正當途徑占有社會資源的現象。某些官員利用權力而獲得財富,違背了應得原則,在農民群體看來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我對他們(富二代)沒有什么反感啊,說明他們的父母比較有能力啊,俗話來說就是他們是有遺傳的,有祖業給他們,他們自然就好一點,當然也有窮苦出身,靠自己奮斗出來的。” (個案12,LAY-F-54)

“我只是覺得農民和商人都是公平的,都是憑自己的本事賺錢,這個社會還是有一些不公平的事。我最不能容忍的就是官二代,因為沒有能力的人也要來當官,這會管理不好。” (個案17,TYQ-M-51)

在農民群體的意識中,富人(尤指那些富裕的商人)的財富獲得和財富積累是在應得原則之下進行的,他們的能力和膽識為他們創造了可觀的收入,是對他的付出合理的回報。與之相反,官員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的現象和“官二代”的存在引發了農民群體極大的不滿。在中國的環境下,政府無論是作為市場活動的管理者還是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都能夠在經濟領域中獲益,某些官員獲取不當利益所依靠的不是能力,而是權力,這破壞了能者應得的原則,造成了農民群體的分配不公平感。

雖然他人的成功本身并不會引發農民群體的不滿,但在日益擴大的社會貧富差距面前,農民群體作為社會底層,難免產生分配不公平感。

 “按我們這樣打工來說,除掉自己費用和付給自己家里面的孩子,家里面的老人。家里面不只是孩子,你聽我說下哦,家里面電費也同樣收錢,村莊要搞什么建設修路啊修水井啊又要交錢。家里面還有親戚朋友的來往,有什么災難病痛,每個節氣還要買東西,過年過節要走親戚,自己的姐姐妹妹的兒子結婚還要送禮。除去這些,還要家里面的花費,一年存不了幾個錢。 好的可以存個幾千塊錢,一般都是只能夠付得了用。你看人家城市人,人家買輛轎車幾十萬,買棟房子一百多萬。就說我們打工的,就算從現在算起,按這個工資計算下去,打到80歲也買不起房,更買不起車。” (個案32,HXS-M-40)

農民在談到貧富差距時,往往會提及城市居民,“過上城里人的生活”是農民群體常用的一種表述。農民參照城市居民的生活條件制定自己的生活目標,形成生活預期。然而現實情況是,改革開放讓一部分人實現了“先富”,然而隨著社會轉型的持續推進,這一部分“先富”并沒有帶動“后富”,有的甚至變得“越來越富”。“先富者”可以輕易地實現自己的生活目標,而社會底層則要承受更多的辛苦和艱難,這讓農民群體產生了分配不公平感。

這一時期,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與自由邏輯相吻合,使農民群體產生了較好的分配公平感。農民群體面對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并非持有平均原則,要求將社會資源平均分配,而是認為社會的不公平在于還沒有實現共同富裕。在個人層面,農民群體的分配公平感遵循應得原則而形成,這意味著一部分人實現“先富”是公平合理的;然而在整個社會資源分配格局層面,農民群體的分配公平感遵循共同富裕的邏輯而形成,這意味著社會沒有實現“后富”是不公平的。因此,隨著改革開放的持續深入,在巨大的社會貧富差距面前,農民群體的分配公平感呈現出一種矛盾的狀態。

(三)制度安排的“平等”邏輯與分配公平感的“規則”“權利”邏輯的再匹配

2000年以來,改革開放進入了穩步推進的階段,中央重新將對農業、農村、農民的幫扶政策作為制度安排的重點。除了農業生產領域的補貼,國家還實施了全面取消農業稅的舉措。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都旨在保障農民群體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農民群體的抗風險能力。國家的制度安排愈發側重再分配領域的公平,然而在這一時期,許多惠農政策出現了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同時城市化進程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加速讓許多農民面臨著新的征拆問題。

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是學者在研究底層集體行動時用到的一對概念。規則意識意味著行動者對政策執行過程合法性保持懷疑和警惕;而權利意識則意味著行動者對政策本身的合法性保持懷疑和警惕。裴宜理認為中國底層群體的訴求看起來是權利意識的表現,而實質上則是一種規則意識。中國的工人和農民往往是在已有政策的規定之內表達自己的訴求,他們反對的是政策執行者對權力的濫用,而不是現有規則本身的合法性,這種規則意識驅動的抗爭不對政治體制構成威脅,反而能通過制約國家權力的不當使用來鞏固現行政治體制。然而,有的學者認為市場化改革中的一系列資源分配不公平引發了普通民眾,尤其是底層弱勢群體與各級政府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的人在訴求得不到實現的情況下開始質疑中央制定政策的合法性,從而發展出權利意識。從我們的經驗資料中也可以發現,農民群體對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執行者是區別看待的。

 “像我們這的楊家,和王家(村干部)巴皮(有關系)的,人家兩弟兄建房子都得補貼,人家也是牛高馬大,沒病沒痛的,這種對我們農民來說是不平衡的。還有,我家大伯因為智力有問題,到現在快50歲的人了,連老婆都還沒有,現在和我住,算說我自己能勞動又有兒有女的,我不拿補助沒問題,但是像我大伯這樣囊不住(弱智)的也沒有拿到補助。……我知道上頭政策是好的,到了下頭就不一樣了。”(個案25,MGL-F-47)

MGL家除了大伯沒有勞動能力,還有一位80多歲的老母親,母親眼睛失明,家中經濟條件又不好。MGL的姐姐對于母親無法享受低保的情況十分氣憤,跑到大隊和鎮上到處告狀。事情鬧大之后,當地的政府工作人員才給了她母親應有的補貼。

 “我們也怕鬧多了得罪人,以后日子不好過。” (個案25,MGL-F-47)

村干部作為農村事務的直接管理者,通常掌握著村里一些非收入性資源的分配權利,例如改造生產設備的指標、修建房屋的補貼金、征地占地的賠償金、自然災害救助金等等,不僅如此,農民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務也往往離不開村干部的管理,例如孩子去外地上學就需要村里為其開具“證明”。

 “上面的政策都是好的,就是到下面就亂套了。上面說得很好,下面就亂七八糟地搞。” (個案32,HXS-M-40)

“我覺得上頭政策很公平,如果地方上能夠嚴格按照上頭的政策辦事,我就覺得公平了。”(個案25,MGL-F-47)

在農民的話語中,“上面”和“下面”是使用得十分頻繁的一對概念,“上面”多指的是中央政府,或政策制定部門;而“下面”多指的是當地政府,或政策的直接執行者。在他們看來,與農民福利相關的各項政策本身都是好的,問題出在“下面”對政策的執行過程。農民群體普遍不能忍受當地政府不按政策規定辦事,因為對規則本身的破壞意味著他們應得的利益會受到損害。與此同時,我們也發現農民群體的公平感遵循規則邏輯而形成的前提條件是,這些再分配制度所包含的福利性政策本身對農民都是有利的。他們并非對規則本身的合法性沒有作出判斷,從許多征地拆遷的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到農民通常以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犯作為判斷規則合法性的標準。

G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接近城郊地區,自2000年以來城市擴張,尤其是開通地鐵之后,G鄉多個村莊均被城市化。X村于2004年開始被納入朝陽區G鄉的拆遷計劃中,對于宅基地征收政策,ANS等村民不滿意,從2004年開始抗爭到現在。

 “(搬遷的政策)他說是置換,但是其實根本不是,完全就是按照他們的意思走,我們這么大的面積的房子,在那邊也就給個80多平米的兩居室加個60多平米的獨居室,再給10萬多塊錢,就完了。……就是騙人。” (個案13,ANS-F-53)

ANS對政策執行者的所作所為感到相當不滿,這并不意味著村干部如果嚴格按照規定實施拆遷、給予補貼就會令ANS滿意,政策本身在她看來就存在著許多不合理的因素。首先,征拆的目的是建別墅,是鄉政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村民利益的做法。其次,X村是一個回民村,征拆后人們的日常宗教活動會受到影響。最后,拆遷的補償太少,拆遷補償的價格與房屋目前的市場價格相差甚遠,這極大地損害了村民的利益。

“說白了,鄉政府這個拆遷政策讓老百姓生存不了,解決不了實際基本生活問題,地也沒有了,工作也不安排,怎么活啊,這就是我們不上樓的原因。這其實只是捍衛自己的基本生活權利,不給我們解決生活問題,堅決不走。” (個案13,ANS-F-53)

國家的再分配制度本來應該是對市場分配資源的一種調整,但是在落實過程中卻讓制度安排的執行者獲得了許多隱性利益,這加劇了農民群體的分配不公平感。與此同時,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國家制度安排的邏輯已經從自由邏輯向平等邏輯發生了轉變,但農民群體分配公平感的形成也從遵循規則邏輯向遵循權利邏輯發生了轉變。對于國家的再分配政策,農民群體首先有一個是否合理的預判。當合理的政策本身遭到政策執行者的破壞時,農民群體的分配不公平感基于規則邏輯產生;當政策本身就不合理時,農民群體的分配不公平感更多的是基于權利邏輯產生。

三、總結與討論

農民群體在初次分配領域的公平感發生了演變,從初獲自由到面對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的事實,農民群體的初次分配公平感有所下降;最近一個十年,農民群體對再分配領域的公平感受加深,產生了一定的分配不公平感。農民的主觀理解反映出,制度安排影響了農民的分配公平感,當制度安排與主觀理解匹配時,分配公平感上升;當二者脫耦或矛盾時,分配公平感則下降。制度安排遵循著自由和平等的邏輯,農民群體的分配公平感則遵循“自由”“應得”“規則和權利”的邏輯,并且隨著轉型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制度安排的演變,逐漸由自由邏輯占主導轉向平等邏輯占主導,再分配領域的公平感則由規則(自由、應得)邏輯占主導變為更加強調權利邏輯。在不同的邏輯主導下,農民群體所持有的公平原則不同,進行社會比較的參照對象也不同,因此其分配公平感也隨之發生了如下的變化:農民群體在改革開放之初擁有較好的分配公平感受;但隨著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入,農民群體在個人層面較好的公平感與整個社會資源分配格局層面較差的公平感形成了一種矛盾的主觀感受;近年來,再分配領域的一些政策執行不到位和政策本身與農民需要不符的現象更是讓農民群體產生了強烈的分配不公平感。

雖然國家制度安排的邏輯已經從自由邏輯向平等邏輯發生了轉變,但農民群體分配公平感也在發生轉變。面對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國家試圖從平等的邏輯出發彌補在改革開放中收益最少的底層群體,然而再分配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社會福利政策實施不到位的問題,增強了底層的分配不公平感。與此同時,市場化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貪污腐敗現象和掠奪性發展等等問題,這引發了底層群體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曾有學者對中國農民的環境公正意識進行探究,通過一個基層農村社區居民因反對當地鎢礦開采而上訪的故事,揭示了農民群體對環境公正問題的關注集中在政府和企業獲得公共利益時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上。可見,農民群體的公正觀念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的,他們的正當訴求一旦無法得到滿足,便會發展出強烈的權利意識。

因此,現階段制度安排的調整應該納入更立體的權利安排因素,改善農民的生活,從而提升農民的分配公平感。農民群體有著強烈的權利訴求:在基本法律權利方面,他們重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許多受訪者認為目前的司法判決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他們認為這些現象的背后往往是權錢交易和執法者的執法不嚴;在政治權利方面,他們對選舉權不受侵犯的訴求最為強烈,目前的農村存在著許多村干部選舉黑幕的故事,這使農民群體感到自己的選舉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社會權利方面,農民群體要求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這不僅體現在本文已經討論過的收入性社會福利待遇,而且越來越多地表現為要求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樣的教育、醫療、文化等基礎設施和資源。因此,本文對于農民群體經濟領域分配公平感的討論遠遠不夠,農民群體在其他社會領域持有怎樣的公平觀念,值得后續進一步探討。

作者簡介:黃曉星(1984- ),中山大學社會學與人類學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社會學博士。研究興趣是社區研究、社會治理、城市社會學等。曾獲廣東省2010-2011年度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論文獎一等獎、2009年和2015年中國社會學年會論文一等獎,在《社會學研究》、《社會》、《開放時代》、《學術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十余篇;戴玥,女,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山大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碩士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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