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詳細闡釋了“帶動”一詞的起源、發展和可能的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產業化組織實現更好“帶動”功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還有進一步深化的空間,但是,企業對于農戶的“帶動”最終是無法完滿的,因為汪洋大海般的承包制小農依然是被遺忘的角色,他們既不能被龍頭企業帶動,也很難被專業合作社帶動。本文指出,解決“帶動”問題的未來方案應該不是建立一個統一的組織模式,而是發展出多種組織形式共生共榮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
關鍵詞:企業 農戶 農業產業化 農業產業組織體系
“帶動”一詞在中國的出現頻率很高,國家和社會各界所以要重用這個口語化詞語,主要用意在于說明在市場化的條件下,一種共同富裕的目標仍然是可能的。它可以被看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可它的內涵是不夠明確的,指向的是一種形式多變而且尚無定論的試驗和探索。作為農業領域里的“帶動”,所指要明確一些。這里思考的基本問題是:龍頭企業本質上是一個市場化的組織,而“帶動”包含了讓資本與農民合作的目標,讓一個本質上是市場化的組織實現合作化的目標,如何可能?
農業領域的“帶動”指的是一種經濟與社會功能,這種功能主要是由龍頭企業這種企業制度來實現的,而這種企業制度在中國的發展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戰略是聯系在一起的。下面首先介紹這種農業發展戰略和企業制度,然后從3個層面來分析這種功能的實現方式。
一、農業產業化戰略、龍頭企業制度與“帶動”承諾
(一)農業產業化戰略的提出
“農業產業化”是1992 ~ 1993年間在山東濰坊市諸城縣提出來的。此前,在改革實踐中已經有了“農工商一體化”、“貿工農一體化”、“農業服務系列化”、“專業化”或“商品化”等類似的提法,還有源于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的更為綜合的“農業社會化”的提法。那么,這個來自地方實踐的新提法為什么能夠得到高層的認可和提倡呢?這個提法所指稱的現象有什么現實合理性或者必要性呢?
1995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報》社論——《論農業產業化》在將這個地方實踐上升為全國經驗的過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它是這樣為“農業產業化”下定義的:
從濰坊的經驗看,它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當地農業的支柱產業和主導產品,實行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形成“一條龍”的經營體制。
它的本質是生產經營一體化,關鍵是龍頭企業帶動,基礎是廣大農戶參與,核心是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調節機制。
學術界曾對這一提法提出了質疑,認為農業本來是產業,何來再一次的產業化。在形成政策之后,學術界反過來追認了這個提法,并給予了種種解讀。比如,說所謂產業化就是把農業生產當作一種“事業”來做,還有說農業所以要產業化是因為當時的農業與國民經濟體系其他部門有脫節,等等。但在所有的內涵中,最為根本也最為獨特的是一個當時還有爭議的方面:沿著農業市場化的方向改革農業生產關系。用這個社論的判斷來表達,農業產業化“實際上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全面地、系統地、從總體上組織、改造和提高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戰略思想和實際運作”。這個提法既反映了既有發展的實際,也反映了進一步改革的要求,是一種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力圖整體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改革和發展的新思路,符合當時改革思潮轉變的方向。相對而言,各種“一體化”和“專業化”的提法就比較中性,不具有這種意識形態的導向功能,而“系列化”的提法其實恰恰具有很多計劃經濟色彩,“商品化”、“現代化”與“社會化”的提法又過于籠統,不能反映出這種新組織形式的結構性特征。
盡管“農業產業化”的提法寓意很深遠,但它的語意確實是不嚴謹的。或許為了在理論上站住腳,1995年還提出了一個替代性的說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個提法常常與家庭承包經營相提并論,被看成是對家庭承包經營的補充,是實現農業第二次飛躍的重要途徑。如此,這個新提法就不僅從口號上升為概念,而且從概念進入了理論網絡中。1995年9月出臺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鼓勵各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發展聯結農戶與市場的中介組織,大力發展貿、工、農一體化經營。”1996年3月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計劃綱要時,把最后一句改成“大力發展貿工農一體化,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這表明農業產業化經營從地方發展戰略正式成為國家發展戰略。
實施農業產業化戰略的必要性包括兩個層面。其在宏觀上的必要性來自于整個國民經濟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必要性,特別是經濟體制從計劃向市場轉變的必要性。其對于農業本身發展的必要性,時任山東省副省長的王渭田概括了4個方面:一是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二是農業社會效益高與自身效益低的矛盾;三是產供銷脫節的問題;四是城鄉二元結構的問題。在這里面所謂的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是當時最常見的理由。雖然有人預見市場將越來越大,但當時的市場顯然還不夠大,畢竟農產品的大范圍自由流通在當時還沒有形成,那么這個“大市場”指的是什么?一般而言,小生產是不會直接對接大市場的,尤其在改革初期,市場的區域分割還很嚴重,與其說是小生產在對接大市場,還不如說是販子、地方企業或縣鄉政府在對接大市場。“小生產—大市場”的對比能給人一種構詞學上的美感,一提出來就幾乎打動了所有人,但其中的邏輯卻是晦暗不明的,因此,也有些人對此提出了質疑。其實,王渭田提到的后面三方面也值得關注。要理解實施農業產業化的必要性,必須要認識到這是一個來自縣級政府的創造,它必然具有掙脫體制束縛、彌補體制缺陷的使命。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條塊分割、部門壟斷格局,把農產品的產加銷等環節割裂開來,農產品加工和流通環節的增值部分不能返還農業,影響了農業的自我協調發展。城鄉二元分割的體制造成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長期處于一種相互隔離狀態,而市場經濟的利益取向和傳統農業的弱質性又導致資金、人才、技術等生產要素大量流出農村,致使農業低水平發展,城鄉差距繼續拉大。這時候必須有一種制度安排把農業的產前、產中與產后諸環節有機地連結起來,使農民能夠分享整個農業系統內部的平均利潤,使農業真正形成自我積累、自我調節、自我發展的新的生產經營體制和新的運行機制。
簡而言之,這是一個促進農業和地方自主發展的制度,正如陸學藝所概括的:
社會轉型、體制轉軌就得有代價,就得有投入,就得付成本。國家的錢大部分都投到這里去了,因而對農業、農村投入就沒錢了,農業長期面臨投入不足的問題,國外通常有的工業化過程后工業反哺農業現象在我國就沒有了,農業發展、農業現代化還得靠農民自己。農業產業化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創造出來的。它之所以把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等聯為一體,就是把本來應該由加工企業、商業部門、流通領域承擔的事拿過來自己干,農民自己來突破原來體制的束縛,自己來理順經營體制和管理體制,自己來提高效益,增加積累,解決發展難題。如果說農民辦鄉鎮企業是把工業利潤過高有剪刀差那部分利益拿回來,那么,農民搞產業化的實質是為了改善農產品的流通條件并拿回一部分流通領域的利益。正是從這個角度看可以把農業產業化稱作農民的又一個偉大創造。
以上是從農業發展戰略的角度來思考的,還可以從區域比較的角度來分析。我們發現農業產業化的實踐雖然是東南沿海開風氣之先,但淮河以北地區很快后來居上,這應該是各地因地制宜地選擇發展戰略的結果。東南地區的鄉鎮工業發展占了先機,“塊狀”經濟很有規模;北方傳統農業區域為發展鄉鎮工業做了很多努力,但成效不彰,反過來在農業產業化方向上趟出了一條新路,發展出了各種各樣的“龍型”經濟。這個選擇或者轉換,本身也是我國農業發展特別是大宗農產品生產的重心從南向北轉移的一個縮影。
(二)龍頭企業制度
農業產業化是要發展農產品產加銷的一體化經營,它可以有多種帶動形式,比如產業集群帶動、農產品市場帶動、中介組織帶動和龍頭企業帶動。山東省的發展經驗表明,發展龍頭企業并發揮其帶動功能是農業產業化戰略的關鍵。
龍頭企業這個事物的出現,要比農業產業化戰略的提出早得多。龍頭企業是在各種產業一體化實踐中出現的,也包括了農業領域內的一體化。農業產業的一體化可以是官辦的,也可以是民辦的。如果是官辦的,那么在計劃經濟時代就存在;如果是民辦的,那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9年登陸深圳的泰國正大集團以其實際運營成為我國龍頭企業的第一個典范。相應的提法也是作為一種口語化的表達很早就出現在報刊和文件中,比如說“農工商一條龍”或者“貿工農一條龍”,其中就有一個“龍頭”,還有“龍身”和“龍尾”。張曉山等人研究發現,說“農工商一條龍”時,這里的龍頭是一種產業,比如農業,而在說“貿工農一條龍”時,龍頭一般指的是一個貿易企業,也就是一個龍頭企業。在農業產業化戰略在各地推行之后,龍頭企業也獲得了一個全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龍頭企業制度的核心是企業與農戶的聯接機制,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均沾,其主要實現形式是“公司 + 農戶”。這一提法可能首先是來自于對正大集團運作模式的概括,所以一開始也有人稱之為“正大模式”。1988年8月7日《人民日報》刊登了評價中泰合資上海大江有限公司的述評《公司 + 農戶——新的生長點》,第一次正式概括了“公司 + 農戶”模式。同年,農業部政策法規司、《人民日報》經濟部、中國技術經濟研究會等單位組織召開了理論研討會,確立了“公司 + 農戶”是農村組織創新和經濟發展的新路子。
(三)“帶動”的承諾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必須帶動農戶,這是其背負的經濟與社會責任。農業產業化戰略提出時,它被認為是實現農業第二次飛躍的重要途徑,是先富帶動后富的必由之路。
在新中國成立之初的農業社會化道路選擇過程中,就已經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農業到底是要走兩極分化的道路還是共同富裕的道路,或者說是要走市場化的道路還是合作化的道路?當時的選擇是要走合作化的道路,這是被認為可能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可見,當時根本就不相信先富可能帶動后富,必須防范有人先富起來,大家應該共同發展,既不能有人冒尖,也不能有人掉隊。近三十年的實踐表明,這種發展道路成功地解決了大多數人的溫飽問題,但距離共同富裕還很遙遠。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我們可以說,合作化道路在排除了市場化方向以后,它的目標仍然不夠單純,仍然是內在沖突的:一方面是為了發展生產,改善農民生活;另一方面是保障供應,確保城市發展。在生產力不發達的條件下,要想實現城鄉同步發展是很困難的。改革以后,各種合作化運動的體制遺存,依然深陷于重重矛盾之中,找不到方向,結果被農民和市場所拋棄。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戰略以來,我們轉向了市場化,但是合作化的追求并沒有被放棄。農業產業化戰略的主要意圖是推動農業市場化,盡快提高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經濟效率,同時,也希望能夠保持適度公平,帶動農民致富。因此,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明確要求企業能夠帶動農戶一起發展,對于建立何種利益共享機制甚至帶動農戶的數量做出了具體規定。可以說,農業產業化的戰略意圖里既有市場化取向,也有合作化取向。這個雙重內涵,在2001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得到清晰概括:“扶持產業化就是扶持農業,扶持龍頭企業就是扶持農民。”
所以,龍頭企業制度也被視為一種中國特色的合作制。吳志雄等人也認為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就是發展合作經濟:
ICA(國際合作社聯盟——筆者注)強調,合作社的原則是勞動控制資本,發展合作社的目的是弱勢群體聯合起來打破大資本壟斷。用這個理念指導我國農產品合作組織的發展是不行的。第一,我國許多農產品合作組織,其骨干或占主導地位的往往是農村先富起來的人們,因此,與其用弱勢群體聯合的理念去分析,不如用先富帶動后富的理論和政策去解釋,才能更準確、更全面。第二,許多農產品合作組織由專業大戶持大股,其個人資產有些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這些合作組織辦得不錯,很受群眾歡迎,顯然,他們并沒有體現勞動控制資本的ICA政治理念,而是實踐了先富幫未富的政策原則,是勞動者資本為主的聯合。第三,不少農產品合作組織依托大公司發展起來,并和大公司實現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關系,顯然沒有體現弱勢群體聯合起來對抗大資本的意圖,而是弱勢群體和大公司結合,實現了互利共贏。
與政策和理論話語相比,農村發展實踐中的“帶動”是一個更加含糊和更加靈活的說法,在政策和理論探討中被作為底線的“利益共享”甚至都不是必須堅守的。我們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其實是無限責任的,社會成員只要是從事了“正當職業”,都在客觀上“幫助”政府履行了某種責任。如果這種“幫助”直接體現為農民處境的某種改良,那就存在一種對農民的“帶動”。比如,如果某個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某種產品,被當地農民模仿性地生產,盡管企業和農民之間沒有什么利益共享機制,甚至有競爭關系,但也會被看成是一種帶動。或者這個企業在經營中進行了農技推廣工作,那么也算是一種帶動。更為廣義的“帶動”,甚至包括農業經營主體承擔的各種非經濟性社會責任。
我們可以這么來理解,在農村發展實踐中的“帶動”與農業產業化政策文本中所指的“帶動”相比具有更寬泛的內涵,它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作為一種企業與農戶之間契約關系的“帶動”問題,這要求企業與農戶之間建立明確的或緊或松的契約關系,在新制度經濟學的框架里,這可以看成是一個企業制度的選擇問題;另一方面是作為企業經營行為的外部性的“帶動”功能,企業與其所帶動的那些組織或事物之間存在一種共生共榮的關聯,但不存在明確的契約關系。之所以這兩種關系都可以被看成是某種帶動,特別是企業必然具有的外部性也會被地方干部看作一種具有意識形態色彩的“帶動”,根源是這種外部性幫助政府實現了某些目標。
我們進一步認為,帶動關系不僅僅體現為企業內部制度和企業行為的外部性,還體現在農業經營與管理組織“體系”內部的關系中。
二、作為一種企業制度的帶動關系
“龍頭企業+農戶”的結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的不同,大體上有4種類型:第一種是非契約化的市場交易關系,第二種是“互惠契約”關系,第三種是“出資參股”關系,第四種是“租地—雇工經營”關系或者“土地返租倒包”的關系。根據張曉山等人的理解,其中非契約化的市場交易關系,由于并沒有建立一種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機制,所以不能算是龍頭企業+農戶,只是一種普通的市場制度;而“租地—雇工經營”關系或者“土地返租倒包”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將企業與農戶之間的關系高度內部化的企業內部經營制度,其中農戶是作為股東或者雇工出現的,不具有獨立經營的能力,所以,這種企業制度也不是龍頭企業+農戶。互惠契約應該是最標準的龍頭企業+農戶關系,至于農戶在企業中出資參股,如果同時保持了和企業的契約化的交易關系,那么,這種合作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龍頭企業+農戶關系的高級形態。
在農業市場化的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成功的龍頭企業+農戶的典型,比如亞洲金融危機之前的正大集團、廣東的溫氏集團、雀巢公司等,但是更為常見的是企業或農戶的違約行為。農業產業化概念的提出,就是對于這一現狀的批判,認為如果真正建立了雙方的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的機制,那么就可以在市場化的過程中,同時實現企業與農戶的互利共贏。現在看來,這種想法具有明顯的理想化色彩。企業和農戶之間利益的不一致,在市場風險增加時會被放大,此時,最常見的策略依然是分散突圍,各求自保。
學者對于這種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契約的不穩定性做了深入的分析,他們所列舉的契約不穩定和約束力弱的原因,包括契約雙方實力的不對等、農產品市場的波動性、行為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等。劉鳳芹引用不完全契約理論的觀點認為,合約不完全的成因有:第一,語言本身的限制;第二,疏忽:從而合約是不完全的;第三,解決合約糾紛的高成本;第四,由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弱的或強的不可締約性;第五,喜歡合作的傾向:指異質性商品或關系性合約。由于合約是不完全的,就暗含了合約糾紛或違約契機。可以將前3種原因引發的不完全合約稱為“通常意義上的”不完全合約。如果假定存在一個公正的法律體系,能便利私人訂約,并運用通用的政治原則,那么法庭可以完善這類不完全合約,或可以通過再協商及一些其他的方法來完善此類合約。后兩種原因引發的不完全合約,可以稱為“注定不完全合約”。對于這樣的合約,法庭無法得到充分的信息來做出判斷,經濟理論和法理對其均沒有更好的制度安排或解決方案。劉鳳芹認為,信息不完全和專用性投資是產生注定不完全合約的根本條件。當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太高所產生的信息不完全和追求利益最大化所產生的機會主義行為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時,當合約方互有專用性投資而引起敲竹杠和租金消散現象時,一個注定不完全合約就產生了。劉鳳芹引述以上有關不完全契約理論的觀點,是為了說明農業經營中的短期契約的不穩定性的根源,實際上,這也同樣適用于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看似長期的合約。由于對于企業或小農的法律制裁都很困難,所以長期合約的穩定性也很差,結果,長期契約在履約時遇到的情境往往和短期契約的差別不明顯。
因此,很多人認為應該在龍頭企業和農戶之間引入一個合作社組織,以降低企業與農戶之間高昂的交易成本。周立群和曹利群根據山東萊陽的經驗發現,在農業產業化之初,農村的主要經濟組織形式是合作社和“龍頭企業+農戶”。為了克服這些組織的缺陷,有必要引入組織中介,形成新的組織形式——“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或“龍頭企業+大戶+農戶”。這種組織變革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原有制度缺陷,從而在實踐中日益發展成為農業產業化的主要組織形態。郭紅東根據浙江的經驗也提出了同樣的觀點。蔣永穆和王學林認為伴隨著農業產業的發展,產業化經營形式有一個升級的過程,而“龍頭企業 + 合作組織 + 農戶”的組織結構應是農業產業化發展成熟時期的產物。他們進一步完善了這個產業化經營組織形式的演變譜系圖,并認為在農業產業化的成熟階段,將是以中介組織聯動型的組織結構為主導的。
相較于單個農戶,合作社的談判能力比較強,有利于形成組織內部的力量均衡,維持契約關系的穩定。但要保持這個均衡是很困難的,恰亞諾夫分析了這種均衡出現的條件,他說:
農業縱向一體化過程中合作成分的興起于發展只是在一體化過程中某些特定階段才是可能的,其前提條件是地方資本力量的相對軟弱。這里我們特別強調“相對”一詞,因為這種相對軟弱既可能是由于地方企業資本家自身的絕對軟弱,也可能一方面是由于農民農場本身的經濟力量雄厚(例如丹麥),另一方面還可能是由于國家支持合作成分,另外還可能是巨大輸出資本或工業資本需要未摻假的原料。
可見,在縱向一體化的鏈條上,資本愿意與農戶合作的原因是他們自己比較軟弱,這個條件在小農經濟條件下至少不是穩定的。有時候,我們還能看到所謂合作社其實并不是用來和資本抗衡的,而是企業實現自身目標的工具。可見無論是自然經濟條件下的地主“加”佃農,還是產品經濟條件下的人民公社“加”社員,都曾遇到了很大的困難,到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要“加”農戶也會十分困難。所以,很多企業支持為自己提供原料的農戶組成合作社,目的是為了動員更多的資源和力量確保契約關系的實現,是把一種關系變成多種關系。這更像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捆綁,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聯合。
農業產業化發生在農產品產業鏈上,農業產業化組織的出現是這種產業鏈內部整合過程中的現象。在這個產業鏈上,不僅僅農戶是弱勢的,即便是根源于農業企業的老板們也可能是弱勢的。現在的一個事實是,主導這個產業鏈整合的力量越來越從農業資本轉向了城市工商資本,所以很多人主張從城市供應鏈的角度來理解合作社的發展。在這個極不平等的縱向博弈關系中,即便是堅定主張合作化道路的學者也開始質疑,合作社是否真的能夠成為一種弱者的聯合?在目前的合作社研究中,很多研究推崇一種類似于美國的所謂“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導向的合作社,這其實是認為合作社應該成為農民中的強者的聯合。張曉山的觀點比較溫和,他主張合作社應該成為專業戶的聯合,類似于一種中農的聯合。如此看來,市場競爭激烈到一定的程度之后,不僅龍頭企業帶動農戶的承諾難以實現,就是合作社也可能遠離農戶中的弱者。
三、作為企業行為外部性的帶動關系
由于“龍頭企業 + 農戶”和“龍頭企業 + 合作組織 + 農戶”都很難穩定下去,企業轉而依靠經紀人來連接農戶。在土地產權制度事實上有所放寬之后,很多企業進而發展所謂“基地 + 農戶”,即發展資本化的農場,從而降低對于農戶的依靠。總的來說,合作制度陷入與市場制度或科層制度的激烈競爭中,處于明顯的劣勢。在合作制度中,自然會產生帶動關系。但在地方經濟發展實踐中,地方和基層部門往往認為那些非合作組織或個體的經營行為也具有帶動性。這種帶動性不是這些組織或者個體的組織制度本身的屬性,而是它們的經營行為的外部性。外部性又可稱為溢出效應、外部影響或外差效應,指的是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動和決策對另一個人或一群人強加了成本或賦予利益的情況。作為外部性的帶動,指的是這些非合作組織或個體的經營行為對農戶賦予了額外的利益。
在農產品市場上,和農民打交道最多的經營主體是販子,他們才是最重要的農業市場經營主體,這是一個生活常識,但他們卻不被看成是最主要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因為農業產業化政策和理論青睞那些組織化程度更高的主體。“販子”是一個口語,在政策話語里,他們被稱為經紀人或者大戶。在傳統社會主義理論里,農村的販子曾經被看成是對農民進行殘酷盤剝的人,屬于自發資本主義勢力,在計劃經濟時期受到嚴厲打壓。改革初期,他們發展很快,但直到鄧小平南方談話之前,他們的經營行為還有些遮遮掩掩,如同私營企業要給自己戴上一個紅帽子一樣,他們常用另一個含糊的詞來包裝自己的牟利本質——服務。隨著農業市場化的深入,他們的地位不斷得到認可和提升,他們先后被說成是專業戶,是經濟能人,是農村致富帶頭人,是鄉鎮企業發展的多個輪子之一,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有益補充,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實現形式,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等等。在錯綜復雜的意識形態話語脈絡里,農村販子的形象越來越正面。南方談話后,“帶動”取代了“服務”,使得他們的經營牟利行為獲得了正面的道德內涵。現在,在不太正式的宣傳中,我們常常能看到“經紀人帶動”,或者“大戶帶動”這樣的提法。從“盤剝”到“服務”,再到“帶動”,鄉村社會里一個最古老也曾經是最卑微的職業,獲得了全新的、高尚的社會評價。
另一類非合作組織是獨立的企業,特別是公司化農場。在郭曉鳴等提出的產業化經營形式路線圖中,他們認為在經歷了成熟階段的“龍頭企業 + 中介組織 + 農戶”之后,到了完善階段,存在兩種均衡的制度形式,一種是合作社一體化組織,另一種是農工商綜合體,后者實際上就是一個公司化的大農場。當前,各種公司化農場正在蓬勃發展,它們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它們的制度效率比較高。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上,更加私有化的企業制度,往往更善于節約交易成本。羅必良通過對比一個國營—集體的聯合農場與股份制溫氏集團公司的發展史,重申了自己對于產權清晰化的一貫主張。還有人提出,農業要發展,必須支持經營大戶,認為他們才是我國農業的未來。何秀榮更是明確地提出要發展公司農場。人們的討論越來越收斂于問題的核心:如何通過農地制度的改革,實現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資本化農場的出現,不僅僅是由于民營企業制度的高效率,也確實是源于農地地權制度的逐漸放寬。1994年實行的農業開發,特別是四荒拍賣,向資本主導的規模經營打開了一扇窗。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在發達地區,以集體為單位的規模化經營逐漸發展起來。隨著農村集體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集體所支配的耕地經營權逐漸向資本讓渡。2003年以來,在發達地區出現了所謂“三個集中”(工業向園區集中、農民向城鎮集中、農民用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的口號,吹響了政府推動農用地大面積向企業集中的號角。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始于2006年的城鄉統籌改革實驗區,實踐并發展了這種城鎮建設用地和農村用地增減掛鉤的做法,使得耕地大規模向企業集中的做法在中西部推廣開來。此后,國家將這種增減掛鉤的政策逐漸放寬。2008年以來,諸多地方政府推進了拆并村莊、集中耕地的實踐,一時間,讓農民上樓,將土地集中起來統一出租給企業成為一股風潮。
在販子與農戶之間的交換關系中,販子的行為動機一定是自利的;在公司化農場制度下,企業擺脫了對于農戶土地的依賴,變得更為獨立。在這兩種制度中,與農戶風險共擔和利益分享機制幾乎都不存在,或者說其中的“帶動”機制其實已經瓦解,主要依靠販子與農戶交易,或者主要依靠自己的基地來生產的“龍頭企業”已經名不副實。從市場化與合作化的關系來理解,龍頭企業制度的名不副實,其實意味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的市場化逐漸放棄了合作化的使命。2007年實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表明,國家的政策導向從單向地透過支持龍頭企業來間接地支持農民,轉向了在支持龍頭企業的同時,也直接支持農民自己的組織,那么這個法律的出臺,或許標志著在政策導向上或者地方發展實踐中,農業產業化與合作化開始在有所聯系的條件下分道揚鑣。
但是,農業產業化戰略并沒有被弱化。事實上,國家對農業產業化的投入越來越大。那么,這種缺少企業與農戶利益聯接機制的農業產業化又怎么理解呢?具體地說,這種事實上弱化了合作化使命的產業化經營中存在怎樣的“帶動”機制呢?
帶動機制的主要內涵有兩方面:帶動的功能和帶動的結構。
就帶動功能來說,它不一定需要合作制度才能實現,可以通過自己經營行為的外部性來實現。問題是,為什么政府會因為這種間接的不確定的社會功能來支持企業呢?一個可以類比的經驗是,改革開放之后的鄉鎮企業也得到了國家的支持,這種支持曾被認為是對它們所代表的集體化道路的肯定。后來,大多數鄉鎮企業實際上失去了集體色彩,但是仍然得到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或金融的支持,因為這些企業可以實現政府的很多目標。實際上,只要能夠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即使是外資企業,國家也會支持。因此,隨著意識形態的放寬,國家要支持一個企業,越來越不在意這個企業本身的制度結構。所以,我們思考企業或者販子對于農民的帶動功能,主要是考察這些企業或者販子經營行為的外部性幫助政府實現了哪些目標。
無論是販子還是企業,至少都幫助政府發展了農業,這是企業與販子首要的外部性。當我們將農業合作化方向與產業化方向作對比時,往往為合作化的弱勢地位感到不平,但應該注意的是,在政府的整個目標體系里,農業本身也是一個弱勢產業,它們所受到的重視程度與其地位是很不相稱的。一方面農業不受重視,另一方面它又極其重要,農業行政部門為了實現發展農業的目標,必定是效率當先,不拘一格的。因此,企業與販子的正常經營行為如果成功了,那么在農業行政部門的眼里,就是他們的貢獻,是自己的成績。
另一個重要的外部性是,這些販子或企業客觀上還承擔了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功能。如果說農業產業化經營戰略要解決的是農戶如何連接到市場上去的問題,或者說是鄉土和遠方的對接問題,那么,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要解決的就是分散的小農如何聯合起來提供公共物品的問題,或者說是一個分與統的結合問題。前者只考慮幫助農戶應對市場的風險,后者照顧到了農戶面對的自然風險。在公與私的關系上,后者更有公的色彩。在實際運用中,產業化和社會化的含義有一些交叉,它們都涉及到產前、產中和產后的服務。如果不走市場化的道路,產業化的所有功能都可以通過社會化服務體系來完成。所以,在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戰略之前,1990年提出的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這是一個全面的一攬子方案。反之,如果徹底走農業市場化的道路,產業化卻不能替代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全部功能,特別是小型農業基礎設施的管與用問題。2004年啟動的小水利產權體制改革的不盡人意,就劃出了農業市場化的一個限度。
農業市場化的限度看似存在,卻又極其模糊。一方面,很多經濟合作組織與基層組織合二為一,它們的功能很全面,不僅可以幫助農戶對接市場,也能組織農戶提供各類公共物品。在這里,國家、合作和市場是混成一體的。另一方面,一些明顯應該由政府部門來做的事情,很多地方也委托企業完成,比如為了防治2010年春季低溫帶來的病蟲害,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物資,但這個工作,在有些地方是交給龍頭企業來完成的。因此,在2008年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上,提出要加快建設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時,拿出的是一個折中的方案,在肯定農業產業化方向的基礎上,鼓勵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其具體的表述為:
加快構建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依托、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龍頭企業為骨干、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企業或者販子的外部性還包括農民增收。對于政府來說,農民增收也是一個重要的目標。但是,農業產業化的增收效應本質上是 “涓滴效應”。此理論認為,經濟發展不用過多地考慮弱勢群體,因為強者的發展會自然帶動弱者提高收入。這種涓滴效應是客觀存在的,但是,相比國家向企業的資金投入以及鄉村向城市的輸血而言,企業對于農戶的涓滴到底有多大的意義,是有待考量的。
強調帶動功能的意義,并不是說結構形式就不重要。如果過于在意結構設計,完全按照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標準來套中國的實際,那么就會忽視合作機制之外的帶動機制。但是,如果根本就不在意結構設計,也是錯誤的。沒有一定的結構,功能也無從實現。在農業改革的過程中,國家允許農業市場化的發展,并沒有徹底放棄原有的計劃調控的結構體系。實際上,在放活微觀結構的同時,國家從宏觀上掌控整個農產品市場的能力也在逐漸加強。在糧食市場體系里,盡管是販子承擔了原糧收購的主要任務,但是并沒有引發大規模的糧價波動。在2008年的國際糧價波動中,我國的糧食市場波瀾不驚,這背后依托的就是強大的中央儲備糧系統對全國性批發市場的掌控,以及一系列相關的制度安排,它們構成了一個有機的體系。正是因為在宏觀上存在一個有機的強大的調控體系,在微觀上的企業制度和經營機制的放活才獲得了空間。正如在90年代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提出的 “不能敞開,就不能放開”,如果沒有能力敞開收購農民的糧食,那么就不能放開糧食價格。反之,只有宏觀上確保農民生產的糧食有銷路,才能放開糧價的自由漲落,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甚至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產權改革。在這種強大的宏觀調控能力之下,多種所有制的糧食企業不再具有囤積居奇、擾亂市場的能力, “兩頭叫,中間笑”的局面將難以再現,那么它們牟利行為的負面外部性就受到有效遏制,而正面的外部性得到了保留,一種間接的帶動,也就成為了可能。
綜上所述,我們考察帶動功能是否存在,不必限于龍頭企業或販子與農戶之間關系的微觀結構,還應放眼于整個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宏觀或者中觀結構;我們不僅可以在企業或者合作組織里來思考,還可以從組織之間的關系中來思考,由此提出了一個農業產業組織“體系”的概念。
四、農業產業組織“體系”里的帶動關系
這里說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指在無形市場上的產業組織間關系,即交易關系、管理關系或者其他相互影響關系,主要指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二是指在有形市場上的產業組織之間的關系,即農業市場經營或管理主體在空間上的分布關系,主要指城市壟斷集團與上游組織或農戶的關系。
就無形市場上的產業組織間關系來說,改革前,我國的農業產業組織主要是指政企不分的國合部門以及集體經濟組織,而改革使得這個組織體系高度多元化了,一方面是分化出眾多類型的市場經營和管理主體,另一方面這些主體之間又出現了復雜的聯合關系。以糧食產業為例,改革使得單一的糧食部門分離出了糧食行政部門、儲備糧系統、地方國有購銷企業、非國有購銷企業和各層次的販子。在這個組織體系里,各種經營主體分為從事政策性業務的主體和從事經營性業務的主體。政策性業務主體主要是從事糧食儲備業務,包括中央儲備、省級儲備、市縣儲備,還有民營儲備單位。在經營性業務主體中,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或參股企業、民營企業或販子。在所有企業里,有龍頭企業與非龍頭企業之別,且龍頭企業又有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的差別。在所有的販子里,是否與權力部門有“關系”也有差別。這些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個復雜的市場供銷網絡,而且其中還存在很多合作組織,以及更高層次的協會組織。
吳志雄提出了一個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的概念,并探討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各組織之間的關系如何優化的問題。他認為,農業產業化經營應該是多種組織并存的一個體系,這個體系至少包括“社”(農產品合作組織)、“龍”(農產品加工企業)、“網”(農產品流通企業及其網絡)和“會”(農產品行業協會)。他指出,我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不可能把所有農民都組織起來,而是“組織農民”、“個體農民”和“打工農民”并存。多種組織形式的存在為這些不同類型的農民提供了選擇,而且,不同組織之間的合理搭配,也有助于實現先富帶動后富的目標。為了實現這個目標,他特別強調要扶持行業而不是企業,目前,政府直接對企業進行扶持,這是不正確的,因為,這里面必然存在大量的尋租現象。應該在企業和政府之間劃一條河,然后再修一座橋,這個橋就是行業協會,讓協會自己決定到底應該支持哪些企業,減少造假,如此才能使得那些“真龍”得到更多的扶持,如此既能體現政府的職能,也能降低政府扶持的負面效果。
而有形市場上的產業組織關系也很重要。我國當前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是在改革過程中,從高度一體化的計劃經濟體系里蛻變出來的。在計劃經濟體系里,農業產業相關的市場經營與市場管理的組織體系在空間上是I型的,市場經營體系與市場管理體系在空間上是高度對應的,原來的跨區域的市場被強行收歸到與性質區劃同一。在朝向市場化的改革過程中,這個I型市場體系在兩個維度上發生了分化。
其一,市場經營體系與市場管理體系在空間上脫離了,市場經營體系的中心在銷區,特別是在沿海的大城市,而市場管理體系的中心在產區的省會或者首都。由于我國幅員廣闊,市場在地理空間上拉得很開,產銷區的分布常常跨行政區劃,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更加劇了這個空間分化。但要注意的是,這種分化主要發生在市場結構的上層,在縣域范圍內,農產品的市場經營體系與管理體系仍然是高度關聯的。縣域本來就是一個較完整的低級市場體系。隨著小城鎮建設的發展,縣城對于本縣經濟的輻射能力越來越超越了縣域內的各個集鎮,處于一枝獨秀的地位,而且市場管理權力也主要在縣級層次上,鄉鎮里的工商所一般是縣級工商局的派出機構。農業產業化以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扶持政策也主要由縣級政府實施。我們可以認為,在市場經營體系與管理體系出現了空間分化之后,替代I型結構的不是V型,而是Y型,也就是下端收攏到縣域范圍內。
其二,市場的上層結構與下層結構分化。將市場分為上層與下層結構,是布羅代爾的觀點。在市場經濟的底層發生著純粹的、面對面的即時買賣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屬于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而在市場的上層,交易雙方互相并不見面,中間成為一個專業的、獨立的部門,商人分化出來了。市場的下層是農戶和小商人的世界,而在市場的上層是長途販運的商人、批發商以及相關城市經濟組織的世界。下層市場一般局限于縣域范圍內,而上層市場是超越縣域的。周其仁較早地引用了他的市場結構理論來分析中國的市場實際,他認為在計劃經濟時代,市場的上層與下層結構混同,而且只有下層結構沒有上層結構。隨著市場化的發展,市場的下層結構首先復活并很快完善,但市場的上層結構改革較慢。那些計劃經濟時代的議購和派購物資率先發展出了自己的上層結構,繼而隨著國家儲備制度、全國性批發市場和期貨市場的建立,糧棉等戰略性大宗農產品的上層結構在本世紀初也逐步建立起來。
在不同類別的農產品的上層結構逐次發展起來之后,我們看到,它們的市場結構是不同的。那些國家管制強度高的農產品,其市場結構比較類似于傳統的I型結構。比如糧食市場,國家的儲備糧系統控制了當年商品糧數量的20%有余,同時,國家還控制了幾乎所有的全國性批發市場。而那些國家管制強度低的農產品,其市場結構更加類似于Y型結構。
從先富帶動后富的視角來看問題,在這個有形的空間體系里,下層市場和上層市場的性質是不同的。下層市場里的競爭很充分的,接近于完全競爭。近年來由于交通和信息技術的改進,販子與農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實際上,對于農民負面的外部性已經大大減少。如果考慮到農業勞動力的老齡化,需要有販子來充當優質勞動力,也許可以說,下層市場里的剝削成分下降了。或者說,在下層市場里,經紀人或大戶對于一般農戶的帶動在很大程度上是真實的,他們幫助小農提高了技術,解決了供銷問題,實現了與遠方市場的對接。而問題出在市場的上層結構,在市場的上層,存在著強大的壟斷性的組織。在這個高度競爭的市場下層與壟斷性的上層進行對接的過程中,存在很多腐敗現象,產生了很多負面的外部性。由于壟斷產生了壟斷利潤,而這個壟斷利潤一般被城市利益集團所攫取,所謂的中間商,特別是產地的經銷商,往往不過是這個利益鏈條中的次要角色,他們和農戶一樣都處于這個食物鏈的下層。這種壟斷性,反過來又影響了下層市場的組織結構,在極具壟斷性的上層結構控制下,下層結構必須削尖腦袋搞營銷,這不是合作社擅長的。不僅合作社難以發育,就是龍頭企業加農戶都難以生存,往往是販子或者獨立的企業更能生存。
在這個極不平衡的上下層結構關系中,如果要更好地發揮“帶動”功能,必須要強化交易的公平性,努力減少超額利潤的產生,主要辦法有兩種:一是改造上層,二是強化下層。如果要改造上層,就要弱化上層組織對下層組織的超強談判能力,但在今天依然無序的市場體系里,某些壟斷企業、大城市批發市場及其批發商的談判能力是不可動搖的。但局部的改進也是可能的,比如中儲糧和地方糧食企業之間的委托代儲關系,是否能變成平等購銷關系,實現收儲分離。如果是強化下層,現在看來,僅僅是強化少數幾個產地的企業是根本不夠的。鄭風田和程郁的建議是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區,以替代以往只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做法。
他們認為農業產業區不只是一些企業之間的集聚,它本身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種組織形式,具有某些松散的企業形式的制度內涵,而且具有遠超單個企業的能量,其競爭優勢集中表現為:一是集聚效益的發揮降低了農產品的生產、銷售、運輸成本以及產業鏈上的交易成本,獲得價格優勢;二是規模化的生產占領了巨大的市場份額;三是高度專業化的細化分工提高了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并促進產品創新,形成滿足不同細分需求的同類產品的多樣化產品體系,獲得差異化優勢,提高了產品的附加值;四是協同的創新網絡體系加強了產業區的自發創新能力,加速產業的技術升級和新產品的開發,形成壟斷性的技術優勢。
他們的分析強調了農業產業區在效率上的特殊優勢,從公平的角度來看,農業產業區也很有優勢。首先,產業區的政府與企業或其他經營者的關系容易理順。產業集群的出現,使得縣級政府對于這個產業的財政依賴提高了,因此會傾向于提供更好的服務,地方領導不會放任部門和官僚對于企業的腐敗行為。可以說,政府有關部門事實上代行了行業協會的職責。雖然政企之間的關系高度融合,但是由于這個產業區的范圍不大,消息流通很快,某些非正式的橫向監督機制,使得腐敗也難以發生。其次,由于產業區的規模優勢,提升了農村利益集團相對于城市利益集團的談判能力,從而弱化了城市利益集團的壟斷優勢。第三,在產業區里,農戶與販子或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進一步被降低了,農戶的談判能力也可能有所提升。結果,各種形式的合作組織發育的可能性增加了。
農業產業區是以上有形與無形兩種產業組織體系的集成。首先,它是一個多種產業組織的聯合,其中既有塊狀經濟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也有龍型經濟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優勢。其次,它也是一個產業組織的空間體系,是一種區域經濟組織。目前我們觀察到的農業產業區一般是在縣域范圍內存在的,這實際上體現了縣域經濟的合理性。
農業的專業化和區域化是經濟發展的自然趨向,也是國家政策鼓勵的方向,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更好帶動功能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這個可能性或許還不小。然而,即使這樣的推斷在未來成為了現實,“帶動”也不完滿,因為在農業產業區里,更容易被帶動的是從事了專業化生產的專業農戶,或者說是經營小農,問題是那些繼續在自家承包地上從事傳統農作物經營,特別是從事糧食經營的承包制小農,如何被帶動?如果不是強制性推進土地流轉,在廣大的糧食產區里,這樣的農戶將大量存在。在以上設計的種種方案里,這樣的承包制小農依然是被遺忘的角色,他們既不能被龍頭企業帶動,也很難被專業合作社帶動,那么他們如何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五、結語:演變中的帶動關系
縱向來看,農業領域里的共同富裕道路,在歷史上,至少是在政策導向的層面上,經歷了這樣的演變:排斥市場化的合作化——依附于市場化的合作化——市場化組織與合作化組織并存的體系化。當前,我們正處在依附于市場化的合作化向市場化組織與合作化組織并存的體系化階段轉變的過程中。從演變脈絡來看,解決帶動問題的未來方案不是建立一個統一的組織模式,而是發展多種組織形式的共生共榮關系,換句話說,更能履行帶動功能的結構,或許是某種農業產業組織“體系”。
優化帶動機制,完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實現市場化條件下更加公平的發展,需要解決以下問題:一是優化上層市場結構,降低其壟斷性質的負面外部性;二是實現市場競爭的有序化,使得市場的上下層結構之間能夠更加有序地對接;三是推進農業產業的專業化和區域化,發展農業產業區;四是為從事大宗農產品生產的承包制小農設計縱向一體化的組織體系。關于什么樣的縱向一體化組織體系能夠更好地實現農業發展與保護農民利益的雙重目標,筆者以糧食流通體系為例來闡述初步的構想。
當前,國家在糧食流通領域里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多層級儲備糧系統,并建立了最低收購價制度等政策體系。然而,如此的投入并沒有帶來農民組織化程度的提高,我們的糧食流通體系在上層有更多的行政協調,對應的底層卻是一盤散沙。具體地說,儲備糧系統壟斷了政策性收購的權力,但它們距離農民很遠,極少直接收購,而是委托縣級國有糧庫或改制后的縣級國有糧庫作為代儲企業來收購,在周期性確定收儲資格和日常發放代儲費用的過程中實現了對這些企業的控制。曾經的縣鄉糧站變成了一個個幫助儲備庫收糧的大販子,它們轉過來用市場和人情的手段控制了來集中賣糧的中小販子。真正從承包制小農那里收糧食的是小販子,他們主要靠出賣勞動力獲得收入。如此就把收購鏈條拉長了,管收購的管不了生產,“帶動”功能的傳動就難以實現。
要使物資和政策的巨量投入轉化為農村基層制度層面上的些許改進,必須讓管收購的對生產發生興趣,包括讓儲備單位放棄政策性收購權的壟斷,實現收儲分離,也就是在儲備單位與縣鄉收購單位之間建立真正的公平買賣關系而不是委托收購關系,使這些企業擺脫上層的超經濟控制以實現自主。讓縣鄉范圍內的國有購銷企業擺脫來自上層國有資本的超經濟控制,建立某種公平且穩定的交換關系,是讓縣域國有購銷企業愿意“帶動”承包制小農的前提。在擺脫了來自上面的控制后,進一步的制度設計可以讓管收購的真正地關心生產,甚至在收購企業與生產者之間建立某種合作組織,建立收購企業與生產者的利益共同體。
作者簡介:熊萬勝:華東理工大學人文科學研究院;石梅靜:中共上海市金山區委員會黨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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