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在黨和政府對三農問題的持續關注及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下,越來越多的惠農資金開始流向農村。令人遺憾的是,在惠農政策落實過程中,某些村干部作為國家政策落實的協助者,卻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侵占集體財產、假公濟私。隨著村干部經濟犯罪案件的增多和涉嫌經濟問題的突出,造成了干群關系日益緊張,不僅破壞了國家法律和惠農政策在農村的落實,更容易引發群眾上訪,稍有不慎,極易引起群體性越級上訪。如何處理答復群眾反映村干部經濟犯罪信訪已成為基層黨委政府亟需解決的棘手問題。
一、經濟犯罪的概念
經濟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詞最早是由英國學者希爾提出的。希爾1872年在英國倫敦舉行的預防和抗制犯罪的國際會議上,以“犯罪的資本家”為題,首次提出了“經濟犯罪”一詞。
迄今為止,學術界對“經濟犯罪”一詞并沒有確切的定義。目前,“經濟領域說”、“經濟關系說”、“主觀圖利目的說”、“經濟領域和客體混合說”是四大主流觀點。“經濟領域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就是經濟方面的犯罪或經濟領域里的犯罪;“經濟關系說”則認為侵犯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主觀圖利目的說”又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圖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經濟領域和客體混合說”認為破壞經濟領域中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
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二、村干部經濟犯罪的主要類型和特點
在惠農政策的落實和政府的巨大投入下,村集體經濟日益壯大,農村面貌也發生了根本變化。但在財務管理不健全、村務缺乏透明、“一言堂”特權思想等諸多因素影響下,村級財務收支和管理暴露出諸多問題。這些問題滋生腐敗、關乎民生,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
(一)村干部經濟犯罪的主要類型
1.職務侵占。村干部在管理或直接經手資金、財務過程中,利用自己職務上形成的便利條件,采用資金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白條開支、巧立名目違規發放補貼等方式,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央“打虎拍蠅”反腐力度的加大,村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信訪舉報件涉及村干部職務侵占問題。如2015年11月我市紀委根據群眾舉報查處某黨支部書記陳某職務侵占案,經查,陳某在擔任村支部書記期間,村級賬目管理混亂、嚴重缺失,經查證,陳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村綠化項目虛列開支,侵占集體資金達17000元。陳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的構成要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我市紀委給予陳某開除黨籍處分,并收繳其違法所得歸還其村集體。
2.貪污集體財產。村干部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在協助鄉鎮政府落實國家政策時,利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財物。村干部侵吞惠農資金事件的發生,造成了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危機。某些村干部在面臨誘惑時把持不住,從而走上違法的道路。如2016年4月我市紀委根據群眾舉報查處某管區書記韓某貪污糧食補貼款案,經查,韓某在擔任某管區書記期間,抓住小麥直補款發放程序的漏洞,通過虛報地畝數,套取國家小麥直補款65250元,成為侵吞糧食補助款的“碩鼠”。韓某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干擾了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涉案數額巨大。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我市紀委給予韓某開除黨籍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
3.以權謀私、違規辦事。村干部作為政府和群眾聯系的紐帶,在國家有關政策的上傳下達中起到關鍵作用。基于這種便利,某些村干部以權謀私、暗箱操作、串通作假、虛報冒領、層層截留、吃拿卡要,致使國家政策在基層落實時嚴重變味。諸如低保辦理和扶貧資金的發放問題,某些村支書將百姓的“救命錢”看成眼里的“唐僧肉”,將罪惡之手伸向這筆救濟款,克扣私分或優親厚友、貪污挪用。如2016年6月,我市紀委接到群眾舉報某村黨支部書記宋某違規為親朋好友辦理低保的線索,經查,宋某利用職務之便,分別為各自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政策的直系親屬辦理了農村低保,其行為已違反《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相關規定,我市紀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給予宋某嚴重警告處分,并收繳其違法違紀所得。
(二)村干部經濟犯罪的主要特點
1.主體特殊、定性困難。村干部是村民自選的區別于一般國家公職人員體制外的非在編的邊緣化干部。基于此,在某些涉及經濟職務犯罪主體認定上較為困難。如在貪污罪和侵占罪的定性上,筆者認為關鍵點在于確定國家發放給個人的補助款的性質,確定是否屬于公共財物。若是公共財物,應該定貪污罪。
2.社會影響大,危害嚴重。村干部雖小,卻因直接關涉群眾的切身利益而更為全體村民所關注,一旦村干部涉嫌經濟職務犯罪,直接影響著基層群眾對我們黨和政府的信任,造成干群關系緊張,易引發群眾上訪,工作方法或方式稍有不慎,更易引發群體訪或越級訪。
3.作案手段多樣,隱蔽性較強。近幾年,村干部違法違紀的作案手段經歷了從簡單到多樣的轉變。由之前的單獨隱蔽作案到現在相互勾結、合伙作案;方式也由簡單的收入不入賬、直接侵吞轉為虛列開支、虛報冒領;甚至設賬外賬,公款私存。作案手段的多樣性和看似隱蔽的明目張膽給取證帶來了難度。
三、村干部經濟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
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其經濟職務犯罪的主觀因素。在被我市紀委查辦的村干部中,80%以上是長達15年以上的老支書,其特權思想嚴重已令人咋舌。這些人往往以為本村做出貢獻為由,居功自傲;或借宗族勢力“拳頭當權”,恃強欺弱,在村里橫行霸道,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權利;儼然把自己當成村里的“土皇帝”。
(二)村級財務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力
財務管理不健全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從近幾年我市紀委查辦案件的情況看,發案的這些村基本都是村干部直接經手現金的收支,代行會計室出納之職,自己經手,自己審批,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原始票據不規范、白條入賬或坐收坐支,造成賬實嚴重不符。在農村實際工作中,記賬人員并非會計專業出身,缺乏相關的金融知識,無正規發票來源途徑或為逃避開票稅收故意不開取正規發票。或新老班子交接手續不完備,造成原有票據丟失和資料不全的情形。
(三)監管部門監管乏力是導致犯罪的重要因素
各鄉鎮經管站負有對各村財務的監督、管理責任,受地理位置或人員匱乏等條件限制,村集體賬目整理工作基本依靠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支筆”。經管站對村賬目并未真正認真核查,帳目丟失也無人過問,使得村務公開基本流于形式。
四、村干部經濟犯罪的預防和打擊
近年來,村一級黨組織作為我們黨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已然成為腐敗的“重災區”,“老虎易打,蒼蠅難拍”已經讓政府陷入信任危機。村干部作為政府和群眾聯系的紐帶,其一言一行關乎政府形象。經濟犯罪重在預防,應當樹立于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大環境下,如何有效預防村干部經濟犯罪已成為亟需解決的重點問題。
(一)村干部經濟犯罪的預防
1.加大村干部培訓力度,增強村干部法制觀念。目前,村干部呈現年齡偏大、學歷偏低等現狀,因此鄉鎮黨委、政府應當推薦一批思想覺悟高、政治立場堅定的優秀大學生村官到村任職,充實農村干部隊伍;其次,鄉鎮黨委、政府一定要把好選舉關,堅決遏制“家族村官”現象。鄉鎮黨委、政府也要不定期、不定點的對村干部進行業務培訓,以加強村干部的政治素質。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支書”要嚴格管理,不能置若罔聞。在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更應當以反面教材為例,起到一定威懾力,達到警鐘長鳴的效果。如我市紀委曾在2015年12月組織多名村黨支部書記到廉政教育基地參觀,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2.建立公開、透明的農村財務規章制度。權力的過度集中容易引發腐敗,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首先要實行村財務的“分權制”,即建立財務審批、記賬和保管相分離的財務規章制度,增強財務透明度,及時有效向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其次是要對財務人員進行統一的法律、業務培訓。組織黨員代表、群眾代表組成村民理財小組,定期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匯報財務狀況,促使財務陽光化。同時做好村干部的離任審計,爭取將經濟犯罪降到最低。
3.設置暢通有效的信訪舉報渠道。設置暢通有效的信訪舉報渠道,提倡并鼓勵群眾實名舉報,反映真實情況。對于群眾提交的舉報信訪件,信訪工作人員在做好保密的同時,積極有效的轉交相關部門進行受理登記。對于不屬于范圍內舉報的相關問題要真誠耐心的向舉報人解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同時要提醒舉報人,不要同時向多個部門多頭舉報同一事件,告知上訪人不重復上訪,不去公眾網絡“海量”亂發帖子,否則可能導致泄密,給被舉報人創造隱匿和毀滅證據的機會,加大查處難度。
(二)村干部經濟犯罪的打擊
要建立健全經偵、檢察、紀檢、審計等各部門合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加大查辦力度,秉公執法、嚴格執法,形成打擊合力,依法加大對違法村干部的打擊力度,狠狠打擊群眾反映強烈、涉及面廣、影響深、危害大的經濟犯罪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制與社會201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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