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年12月26日)指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大舉措。當前,我國農民收入的來源主要包括農業經營收入、務工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三部分。在前兩項收入增長潛力漸趨飽和的情況下,為促進農民增收,一方面,要盤活農村集體土地、山林、灘涂等資產資源,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利,拓寬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渠道;另一方面,要加強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通過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提高農民財產性資源變現能力,提升農民收入中財產性收入占比。
渠道影響變現能力
我國農民的財產性資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宅基地、集體收益分配權三大類。在農業稅取消之前,由于負擔過重,農村許多土地無人耕種,甚至被長期拋荒;農業稅取消后,由于務工收入遠高于務農收入,加上對城鎮生活的逐漸適應和認可,回流農村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民并未大量增加。種田補貼政策的推行使農村土地拋荒現象明顯減少,外出農民更多選擇出租土地,但由于出租對象多為本村種糧大戶,且由于不出租就面臨無收益的情況,所以土地租金一直較低。除了土地,農村房屋和農民宅基地也面臨變現難的問題。農民攜家帶口進城務工,找到安定住所后,農村房屋就往往處于空置狀態。少數人選擇低價轉讓給本村居民,但隨著進城農民增多,農村空置房屋大量增加,部分地區的農村房屋和宅基地轉讓幾乎無人接盤。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對于農民的意義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而大相徑庭。在集體經濟發達的村莊,居民享有較多集體收益分配權,有利于快速增加財產性收入;而欠缺集體經濟支撐的村莊,居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無法在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中發揮擔綱作用。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并開始實施的《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規定,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并經農民集體同意。也就是說,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對象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限制了集體外的承包主體進入,選擇余地小,加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同質性強,經濟狀況類似,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難以獲得較高溢價。農村房屋雖然大量空置,但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和轉讓辦法還在探索試點,正式政策文件尚未出臺,農村人口流出勢頭不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變現困難重重。東部沿海地區、城鎮郊區、廠礦企業附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面對的經濟活動較為活躍,便于利用集體土地、山林等資源開展企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獲得較好的集體收益;但中西部內陸地區、農村偏遠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于遠離成規模經濟活動而可能只擁有少量低水平的集體承包收益,如此,多數農村的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還不足以轉化為農民財產性收入的穩定來源。
優化宏觀環境
可變現性包括買方、賣方及促成交易的規則。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賣方明確,買方雖然明確但范圍受限,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夠,形成“壓價”現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賣方也很明確,但買方難以確定,交易規則尚未形成,呈現“待價而沽”局面;放眼全國,農民集體收益差異大,集體收益分配權難以形成一致的交易規則,只能“隨行就市”。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變現性就要進一步加大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力度,使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面向更廣泛的市場主體,擴大買方市場,提高農民財產性資源市場議價能力,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變現性就要制定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確立交易規則,試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入城鎮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或允許城鎮資本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投資。提高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可變現性的首要前提是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可分配集體收益總量。
一是暢通農民財產性資源變現渠道。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推動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以激活農民財產性資源為目標,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房屋交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出售、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轉讓等農民財產性資源處分和參與主體范圍。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集體資產改制,增加農民集體收益分配。
二是提高農民財產性資源的可變現性。以落實農民財產性權利為核心,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頒證,為農民承包地、房屋、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性資源提供合法產權制度保障;以提高農民財產性資源議價能力為核心,推動城鎮資本和城鎮人力資源進入農村財產性資源交易市場;以促進農民財產性資源變現為目標,加快建設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制定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登記、變更、抵押融資等配套辦法和實施細則。
三是提高農民財產性資源價值含量。加快新型城鎮化輻射帶動,統籌推進城鄉發展,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城市農產品消費、涉農加工業和商貿文旅等現代生產要素向農業農村流動,催生農民財產性資源市場需求。
四是維護農民財產性資源變現權益。提高農村社會治理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確保農民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管理和決策,切實維護農民合法財產權利及其收益。
作者系山東社科院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報 201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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