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在“三農”領域,互聯網與信貸的結合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改變信貸實現形式?目前中國農村互聯網信貸的發展是基于互聯網技術的真正創新,還是僅僅在舊形式基礎上披著的“創新外衣”?這需要深入分析農村互聯網信貸所使用的貸款技術。
二、理論基礎:信息對稱、契約執行機制與貸款技術變遷
由于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及借款人機會主義行為導致的事前逆向選擇和事后道德風險(Stiglitz and Weiss,1981),先行讓步的出借行為可能會遭到背叛利用(不還款),從而阻礙借貸關系形成(Williamson,1981)。因此,放貸人首先需對借款人的收入來源、經營風險及信用水平等影響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的信息進行搜集和分析,同時設計能夠確保信貸契約執行的放貸機制,如抵押等激勵相容的自動履約機制,以及利用國家法律法規、社會網絡和文化慣例等外部制度(Williamson,1983)。基于不同信息對稱和契約執行機制,產生了不同的貸款技術,所謂貸款技術是指貸款機構在提供貸款過程中關于信息獲取、信息分析及決策、貸款合約設計及貸后監督等一系列機制的組合(Berger and Udell,2002)。
1.基于“社會網+”的信息對稱、契約執行與農村關系型貸款技術。金融活動對于關系的利用,本文稱之為“社會網+”的社會邏輯,即通過社會網絡(通常意義上的農村圈層關系和農業供應鏈網絡)獲取借款人信息以實現信息對稱及建立關系約束來保障契約執行。首先,農村各類主體的信息被廣泛記錄于農村社會網絡中,但并沒有被顯性記錄,而是以“軟信息”的形式存在于人腦、人們日常交往及各類主體經濟交易活動中;放貸人需要深入社會網絡并與之長期互動以獲取這些信息。同時,社會網絡中的多重交易和頻繁互動所形成的社會資本能夠帶來未來交易機會并降低信用交易成本,它相當于增加了借款人的專用性資產,提供了一種基于社會排斥的非正式約束,相當于借款人做出的可置信承諾。
2.另一個極端:基于“互聯網+”的信息對稱、契約執行與理想中的農村互聯網貸款技術。可以超越空間和時間限制的信息技術在農村信貸領域的運用,本文稱之為“互聯網+”的技術邏輯,即通過數字技術(如網絡爬蟲、大數據、云計算及人工智能)及商業模式(如在線社交網絡及供應鏈)創新,通過“云”(如云計算、大數據)+“網”(如互聯網、物聯網等)+“端”(如智能終端、移動端APP等)+“人和物”的完整體系,實現農村人和物與互聯網的連接,實現農村各類交易信息(身份及行為等)在互聯網上的實時沉淀、存儲、處理、分析及監控,并借助數字信息的可傳遞性及人為設計的基于大數據技術的評分機制增加違約懲罰。信用評級、授信和借款隨借隨還的全程在線化使得信貸從形式上變得很簡單。
3.現實:線上線下結合的信息對稱、契約執行與真實的農村互聯網貸款技術。雖然農村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信息基礎設施不斷完善,電子商務、移動支付及網絡社交等互聯網經濟迅速發展,但是,“信息上網”也需要一個過程,農村各類主體社交及農業生產和交易信息極少在互聯網上沉淀,農業經營主體利用互聯網獲取及分享信息的程度仍然有限(阮榮平等,2017)。因此,提供互聯網信貸服務的機構在農村開展信貸業務所需的信息只能利用非互聯網渠道通過傳統線下社會網絡獲得,這與互聯網技術本身無關;但是,在信息傳遞、信息分析及信貸管理等貸中階段,互聯網技術的作用卻能得以有效發揮。在信貸契約執行方面,由于農村各類主體的關系依然局限于傳統的線下社會網絡,基于互聯網社會網絡的懲罰機制對他們違約行為的影響并不大;但是,片面的信息積累在大數據技術下也可成為后續信用交易中信用水平的判斷標準,從而對違約行為形成一定的約束。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得出以下兩個推論:
推論1:農村互聯網信貸發展需要經歷兩個階段。當前,線下信息搜集、線上技術分析和社會網絡約束相配套的線上線下結合模式是現實選擇;未來,“線上信息+線上審核”的互聯網信貸會成為緩解農村金融難題的重要方式。
推論2:不管哪種農村貸款技術,都要運用到農村社會網絡,農村互聯網信貸的內在邏輯一定是表現為“互聯網+社會網”的技術邏輯和社會邏輯的結合:信息來源和基于社會網絡的約束機制需要依賴“社會網+”,信息沉淀、信息傳輸及信息分析則可以更多地運用金融科技,即“互聯網+”。
三、案例觀察:農村互聯網信貸發展的現實路徑
本文分別對涉農P2P網絡借貸平臺、綜合性互聯網金融平臺和傳統農村金融機構的農村互聯網信貸實踐三類(農村互聯網信貸)模式進行案例分析,描述它們所使用的貸款技術,并采用逐項復制(即申明在哪些條件下某一特定現象有可能出現)和差別復制(即申明在哪些條件下某一特定現象不可能出現)方法,分析其現實路徑及邏輯。本文的案例1~3分別為P2P網絡借貸平臺:采用加盟商模式的翼龍貸(其它如沐金農及惠農時貸等)、自建分支機構的宜信(其它如鄉信網等)、嵌入農業供應鏈的希望金融。案例4為螞蟻金服的農村互聯網信貸。案例5為中國農業銀行的農村互聯網信貸。
通過案例描述及分析,可以發現,涉農P2P網絡借貸平臺得以生存,關鍵在于它嵌入在以農村社交網絡和農業供應鏈為主的社會網絡之中,其信息和決策主體的嵌入程度越高,信貸效果越佳;綜合性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農村互聯網信貸模式中,除部分小額貸款借助網絡信用評級系統外,其他互聯網信貸主要依靠農業供應鏈和線下社交網絡實現信息對稱和契約執行;傳統農村金融機構的農村互聯網信貸業務的核心也是通過打造農村互聯網金融生態,利用支付網絡和農業供應鏈積累的信息實現信息對稱和契約執行。
具體而言,通過對案例1~案例5的逐項復制可以發現,不管是何種農村互聯網信貸模式,其核心均是將金融服務嵌入具體的線下或線上社會網絡,即依靠“社會網+”,借助社會網絡中的沉淀信息以及社會網絡約束控制信貸風險;而互聯網技術的運用更多的體現在信息傳輸及信息分析上。這正如本文的推論2所述。而在案例1~案例5中,現階段的農村互聯網信貸業務均存在線下信息搜集、線上技術分析和社會網絡約束相配套的線上線下結合模式;對互聯網技術的利用更多地體現在資金來源的互聯網化、部分信息的網上沉淀(但也依賴于網上社會網絡)、線下信息的數據分析與傳輸及電子化流程化管理等方面。這正如本文推論1的前半部分所述。而與案例1和2不同的是,在案例3、案例4及案例5中,隨著農村互聯網商業模式創新將社會網絡線上化,農村互聯網信貸進入“線上信息+線上審核”階段。上述差別復制驗證了本文的推論1。
四、結論及啟示
農村互聯網信貸的內在邏輯是“互聯網+社會網”的技術邏輯和社會邏輯的結合。在目前階段,線下“社會網+”機制緩解了信息不對稱和契約執行難題,而借助互聯網沉淀信息進行信用評級可以為小規模經營者提供小額信貸,借助線上農業供應鏈可以為規模農業經營者提供大額網絡信貸。這意味著,隨著農村社會網絡和農業供應鏈進一步線上化,現有貸款技術將發生變化,但這會是一個長期過程。此外,無論互聯網技術如何發展,“社會網+”的社會邏輯永遠不會變,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的信息都離不開社會網絡。
本文研究結論的啟示在于,農村金融創新須結合農村的社會環境來進行,在引進互聯網技術時,應更加注重技術運用的社會載體。對于金融機構而言,一方面應通過商業模式創新,依托交易場景,將金融活動嵌入在農村社會網絡中;另一方面應通過為農村客戶群體提供互聯網知識教育與互聯網技術培訓等促進農村信息線上化,打造農村互聯網金融生態,利用“互聯網+社會網”更好地實現金融普惠。對于農村借款人而言,其互聯網信用評分日益成為一項重要的個人資產,因此,應積極利用互聯網,通過商品交易、支付結算、社會交往等融入數字社會,積累自身的互聯網信用資產。對于政府而言,在目前階段,仍不能過度依賴所謂“技術創新”解決農村金融普惠問題;但是,應積極推動農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居民互聯網教育及宣傳,推動農村交易及社交線上化,加強線上社會網絡管理和跨平臺數據管理,為農村互聯網金融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作者單位:羅 興1 吳本健2 馬九杰3 。1鄭州大學商學院;2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3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2018年第8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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