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李牧等:當前鄉村法治秩序構建存在的突出問題及解決之道

[ 作者:李牧?李麗?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0-08 錄入:王惠敏 ]

黨的十八大對全面依法治國做出重大戰略部署,將法治提升到治國理政基本方式之高度,開創了中國法治的新局面。黨的十九大繼往開來,指明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繼續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從法治建設的歷史進程來看,無疑我國采取的是權威推進型法治化模式,即政府主導,自上而下,具有單向性和主觀塑造性等特點。這種模式優勢明顯,但也會使中國法治建設呈圖景式表達,顯得過于宏大,推行過程中也容易忽略法治的民間動力與社會根基,缺少對現實法治進程的關照。這一問題在農村法治建設中表現得更為突出。長期以來,城鄉之間二元結構壁壘分明,導致了城市與農村法治建設發展不平衡,農村法治建設逐漸成為法治中國建設的“政策洼地”和薄弱環節,而農村地區落后的經濟發展、不健全的政治體制、難以扎根的現代法治文化等現狀,都造成了農村法治建設工作過于形式化與運動化,其效果大打折扣。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鄉村法治秩序是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是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保障。邁入新時代,如何著眼鄉村法治建設主要矛盾的變化,同時基于鄉村法治建設所處歷史階段和基本情況,深入挖掘鄉土場域的法治動力,促使鄉土法治建設由權威推動、頂層設計的“彼岸”回落到鄉土現實生活的“此岸”,對于法治中國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落實尤為重要。本文緊密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和實踐要求,把新時代農村法治建設問題放置在鄉土社會秩序變遷的歷史背景中,在具體的鄉土語境里把握法治權威的衍生邏輯和展開過程,并以鄉村的法治實踐,去追問新時代農村法治建設的癥結所在,探究新時代鄉村法治建設的形塑途徑。

一、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法治秩序的萌生

改革開放使得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一方面,中國經濟迅猛發展,城市化、工業化快速推進,就業機會增多,加劇了城市對勞動力的需求,另一方面,隨著戶籍制度的變革,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淡化,人口控制政策也有所松動,農村向城市的人口涌動也開始變得頻繁起來。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廣和農業科技的發展進一步致使部分鄉村勞力掙脫了土地束縛,重獲“自由”。無論是城鄉間巨大“勢差”的誘惑刺激,還是生活對貨幣越來越深的依賴,都驅動著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村莊邊界開放、流動性增加改變了農村的傳統社會結構,“異質性凸顯、社區關聯度降低、共同體逐漸瓦解”的結構特質使內生權威的控制效能愈發式微,其維持鄉土秩序效度逐漸衰變。通過政府主導的法治宣傳教育,基層司法的制度設置和機構安排,農民法治觀念有所提升,這一系列變化對鄉村法治秩序的萌生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 鄉土結構變遷催生農民法治需求

改革開放之后,隨著農民打工潮的興起,家庭的聚合功能被沖散,村民之間走動相對減少,陌生感也在逐步增加。家庭的互動交往圈愈發縮小,朝著私密化和小型化方向發展,圈內的“自己人”也是越來越少,關系網絡對村民處理各種矛盾的牽制力逐步減弱,個人關系網絡的延續以及維系整個村莊穩定的差序格局于村民來講已不太介意,就事論事成為他們慣常的解糾手法。受市場經濟及多元價值觀念的影響,村民對村莊共同體的認同度下降,導致了鄉土聯結的非緊密化。傳統規則意識的式微,生活在鄉土情境中的個體愈來愈注重自身利益,現代村莊內的關系程式更趨向于以利益為標準的單一性聯結,一些村民為獲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碰觸他人利益,部分糾紛不再因為鄉土生存法則的制約而得到有效控制,這種情況下,村民求助法律的需求就大大提升。

鄉村結構特質的變化也帶來了村民觀念的改變。以生育觀為例,一直以來,孝字在村民心頭如金規鐵律般不容違背,儒家倫理給傳宗接代、繁衍子孫的生育觀以道德支撐,但改革開放后,隨著市場經濟價值與原則的滲透和沖擊,傳統的家庭倫理被日益頻繁的城鄉互動所侵蝕,血緣的凝聚力在理性算計下大大減弱,“善事父母”的倫理觀念和慎終追遠的祖先崇拜觀念開始淡化,村民也漸漸把關注的重心放在“養兒防老”,生育的價值功能逐漸淡去,工具理性的意識日益凸顯,人們更看重自我價值的實現和現時化利益的汲取。村民理性化程度的日益上揚,一方面消解了傳統家族血緣的宗教意義,但同時也為法律在鄉村實現規則治理創造了條件。法律是一種靠剛性律令去接觸事實的規則治理,法治的前提則是社會生活的高度理性化和秩序化。隨著改革開放的全面推進,農民理性思維的逐步彰顯為法治權威進入鄉土秩序領域做好了心理準備。

(二) 基層法治建設增強農村法治權威

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農村普法活動拉開了帷幕。農村普法宣傳教育以憲法為核心,普法內容涉及農民生產、生活密切關聯的諸多領域。截至2 015年年底,第六個普法宣傳教育周期也已進行完畢,經過六次普法宣傳的洗禮,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慢慢覺醒,應用法律的積極性有所提高,同時鄉鎮基層干部領導在依法行政、村干部在依法辦事方面也得到顯著提升。2 0世紀8 0年代,為了支撐依法治國戰略的運作,由國家主導的大規模立法活動鋪展開來,僅在涉農領域就相繼頒布了《土地管理法》 (198 6) 、《村委會組織法 (試行) 》 (19 8 7) 等,并隨著農業發展的實踐和農民法律需求的變化不斷增多和完善。立法活動開展以來,我國農村已基本形成以《村委會組織法》為基礎,包括地方法規、政策措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在內的村民自治制度體系,完善了以《農業法》為核心,包括《農業技術推廣法》、《土地承包法》、《專業合作社法》等在內的農業法律體系。這些涉農立法為法治權威進入鄉土場域提供了制度保障。另外經過不斷的摸索創新,當下鄉村特有的司法調解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救濟的不足,提高了鄉村法律適用的效率和靈活性。

三十多年送法下鄉與農村基層法制建設使得法治權威在鄉土有了一席之地。據2 0 11年一項對鄉村解糾方式權威性的調查顯示,認為訴訟最具有權威性的村民占比達到3 4.7 3%,已經超過村干部調解 (3 0.79%) 和私下和解 (2 6.9 7%) 。法律給村民帶來的不僅僅是定紛止爭,相較于有威望的老人、村干部亦或是鄉鎮政府,法院的一紙裁決使得村民在村域場景內擁有了更強勢話語權,法律的認可在村民看來即是獲得了更高政治權力的支持,這種滿足感是私下和解或者干部調解所不能給予的。當然村民訴諸法律途徑并非僅僅出于如此感性的思考,在一方勢力不濟的情況下,鬧上法庭,讓糾紛突出村內裙帶控制網絡的重圍,增加勝算的可能性也是村民理性抉擇的結果。

總而言之,當代村民并非對法律全無所聞。既有對法治程式的一知半解,也較為熟識司法限度,在理性權衡利益得失之后,會做出尋求法律保護的選擇。而伴隨著村民的理性邏輯,法治權威作為法治社會權利維持的主導,也有了在鄉村扎根的土壤。

二、當前鄉村法治秩序構建面臨的突出問題

中國農村藉由改革開放營造的經濟活力,鄉村的生活方式、經濟格局、文化觀念迎來了數千年未有之大變局,而恰恰正是鄉村社會的巨大變遷悄然催生了鄉村法治環境的變化,孕育了現代村民選擇性的親法行為。步入新時代,一方面,我們要承認農民民主法治意識已初具萌芽,當下鄉村逐漸具備了現代法治的某些特質,新時代農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也有了美好生活需求。同時,我們也應清楚的認識到我國農村法治發展和建設所處的歷史階段和基本事實,特別是農村法治不充分不平衡的發展對農村法治建設的制約作用,理清新時代鄉村法治秩序形塑的障礙。

(一) 法治權威的信仰缺失

根據2 015年一項對全國范圍內2 6 9個行政村3 675位農民的調查研究數據來看,目前我國大多數農民存在權力大于法律的觀念 (其中認為確實存在權大于法現象的村民占比3 4.9%,可能存在或差不多存在的村民占比31.3%) ,另外就金錢與法律的關系調查顯示,3 4.1%的村民認為金錢可以擺平法律,38.6%的村民認為如果有關系勝算會更大。就結果分析來看,新時代農民的法治觀念不斷增強,但對大部分村民而言,法律沒有上升到信仰層面,當下村民表現出來的親法行為更多是依托私人關系利益網絡形成的,他們視法律為更高一層的權勢,因此,有的村民會借助關系利用法律,使其成為壓制他人的砝碼。在鄉村走訪中,我們發現,當村民與有權勢的當事人產生矛盾時,村民會依據自身關系網絡做出理性的訟訴規避行為,即便最后訴諸法律,他們也會盡最大努力尋求其他權力的協助,這導致當事人“在運用法律的效能感獲得提升的同時,對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效能的負面評價卻在增加”,這也就是蓋勒格爾提出的“知情祛魅”邏輯在村民法律實踐與法律參與中的真實表達。

法律制度健康公正的運行是鄉村法治建設成功的關鍵所在。“法律制度是由觀念、規范、組織行為諸環節組成的一個有機聯系的系統,一旦某一環節出現失誤,則在主體心理上連帶對整個法律制度產生否定評價,從而不可能產生對該法律制度的心理信仰”,從整體來看,我國農村法治的發展仍然處于較低階段,行政干預司法現象在農村地區不同程度存在,部分村干部、基層領導以權亂法、壓法,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時有發生,法律實施運行過程中的失范狀態曲解了村民對法律的認識,誤導村民對法律的評價。可見,當下村民親法行為的發生并非源于村民對法治的信仰,知情祛魅的法律實踐造成了理性法律規避,基層司法的制度缺陷與弊端削弱了村民的法治信仰,致使村民對法治產生了懷疑。

(二) 現有法治規范在鄉村社會的不適應

盡管受到了人口流動的沖擊,可延續了數千年的鄉土傳統并沒有一下子消失斷裂,“熟人邏輯”對村民的行為選擇與發生仍產生著重要的影響。長久以來,囿于村域的封閉性和落后性,村莊內生產資料、勞動力等資源的匱乏以及公共救濟的不足,若要維持自家的生產與生活,則須借助鄉里鄉親的幫襯,誰能在村內維系更好的人際關系,其生產生活就能得到更多人力甚至物質資源的幫助。基于此,人際關系在村民的生存結構中占據重要位置,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鄉村內便形成以維護人際交往為主的輿論環境。

根據2 0 0 4-2 013年聯村糾紛調解情況統計數據顯示,九年間,該村共發生糾紛4 83件,其中調解促成糾紛解決的案例有4 6 4件,占比9 6%,法院判決案例只有19件,占比僅為4%。走訪中我們也發現,超過七成村民認為打官司的最終效果并不好。雖然訴訟成為村民心中最具權威的解決糾紛方式,但真正通過法院判決的案例只是少數,究其背后的原因我們發現,即便村民花費巨大的經濟成本、社會成本、心理成本取得了勝訴,在執行法院裁決時,村民仍然還是要回到關系情理網絡交織的鄉土情景,畢竟村民生存的場域與城市的“陌生”社會不同,人情越重,關系網絡的作用越是凸顯,即便勝訴的村民獲得了更高層級的法律支持,其他人也不會因此而撕破一直維系的生存格局與法則。在這種情況下,那些取得勝訴的糾紛在回到鄉土場景時依然要面對具有強大生命力的鄉土邏輯,就如《秋菊打官司》的電影結局一樣,取得勝訴的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回到鄉村的一切對她來講更像是一場人道主義的災難,或許她再也不敢“魯莽”的求助法律了。

由于國家設定農村法律制度時缺乏對制度實施的鄉土情景的異質性與復雜性的關注,加之三農立法的不完善,基層司法機構嚴重不足,法律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司法審判結果在執行時遭遇了鄉土“破壞力”,進而降低了村民對司法本身的信任和依賴,增添了他們排斥和抵觸司法的情緒。

三、新時代鄉村法治秩序建構的路徑

概觀世界歷史,對社會起過較大聚合牽引作用的社會秩序有宗教秩序、道德秩序、法律秩序,“而在今日,法律秩序已經成為一種最要、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形式”。法治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最高形態,它除了包含經由法律運作而得以實現的秩序 (法律秩序) 外,還包含了“法治的實現過程和對法治秩序的價值評價”。我國法治農村建設取向必須是法治秩序,這也是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的必然選擇。建設鄉村法治秩序,須通過法律的權威性力量,維系鄉土社會基礎性秩序,促進農村社會關系的和諧有序。鄉村法治秩序的生成可遁尋兩條原則:一是規范合法性原則,即法治秩序所需之法需是良法,此法內涵著與鄉土的和諧相處,基層法律實施各機關設置得當、運行公正有效;二是價值合理性原則,即法治秩序不僅要彰顯出權利與權力協調運作的實體價值,自由、平等、公正的抽象價值,對人類全面關懷的終極價值,還必須努力使法治成為農民的政治理想和信念。

在新時代黨對農村建設的總要求下,根據法治秩序建設的內在機理,結合田野調查實踐,筆者提出以下六條形塑途徑:

(一) 立足鄉土情景,健全法律機構設置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要處于不穩定狀態”,托克維爾所指的民情放在村莊場域內其實就是鄉土的人、事之情景。鑒于此,涉農法律應以農民的主體地位和權利保障作為其立法的價值取向,不論實體法亦或是程序法應盡量貼合鄉村的實際情況,增加法律的可執行度,應以全面《村民自治法》為基礎,搭建起基層民主自治的基本框架。

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基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是根據基層公民的法律需求而設立,他們覆蓋面極廣且作用不容小覷,作為國家法律宏大敘事的機構載體,基層法律機構就是現代法治滲入鄉土社會的宗廟,基層法律機構必須朝著專業化的方向不斷完善。

完善的機構設置更需要基層法律人發揮其主觀能動性。鄉土糾紛發生時,村民必然會對原有的鄉土秩序有一定慣性與依賴,基層法律人應本著現代法治精神,靈活運用符合鄉村本土情景的調解技藝,使糾紛在發生、調解、執行都歸結在法律規制的實際范圍內。鄉土社會的生存格局強烈要求基層法律人根據自己的鄉土優勢發揮主觀能動性,將冰冷剛硬的法律法規進行適應性應用改造,打通二者梗阻,使國家法律與鄉土現實情景相契合。

(二) 克服特權現象,樹立農村法治權威

抓住了鄉土法治難以立威的關鍵所在,就找到了村民法治信仰形塑的關鍵點,鄉村法治秩序才能取得成功。基層執法、司法部門的具體行為左右著村民的直觀法治情感和理性的法治認知,執法不公、司法腐敗是造成村民法律不公效能感降低的主要原因,這其中最為影響其法律信仰形塑的關鍵就在于能否公正解決鄉民眼中的“關系案”。

當下我國基層司法體制改革在機構設置、人員管理、司法責任等等方面都大有作為,但一切外在變革都需要建立在主體需求上才有意義。只要基層司法改革亦或是各式鄉村法律實踐不能根本糾正法律中的特權現象,“知情祛魅”邏輯最終還是會把村民導向法律服務于金錢和權勢的認識誤區,難以真正形成對法治的內在需求。因此,摒棄特權思想,嚴格根據司法程序,公平處理“關系案”、“人情案”,以保障法律在鄉土場域的公正性,從村民主體視角出發,引導村民法治需求的正向發展,只有如此,基層司法改革才有了最堅實的底層根基,鄉土社會才有可能迎來真正的法治秩序時代。

(三) 設置駐村法官,轉變法律服務方式

現代法治要滲入鄉土情景和熟人社會,須立足于農村農民的實際,轉變法律服務方式,打破農民的維權壁壘。轉變法律服務方式,主要是把法官的服務由被動式服務轉變為主動式服務,把法官的位置由鄉土外部人員變為鄉土內部人員,把法官的工作從司法者轉變為農村法律事務全面參與者,從而成為熟人社會的法律“服務員”。具體而言,基層法庭應在農村派駐駐村法官,與當地村民委員會“合署辦公”。駐村法官應積極密切聯系當地村民,積極參與當地農村的法律宣傳和法律教育,并通過法律事物服務,全面推進農村法治建設。駐村法官可以在農村法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有:咨詢服務、調解和解、立案服務等。

通過咨詢,由法官充當咨詢律師。農民恐于訴訟的原因,除了有農村熟人社會的人情成本分析,更現實的是對通過訴訟解決問題的經濟成本分析,而訴訟經濟成本中最主要的是律師費用。駐村法官應通過駐村便利,積極為當地農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可以充當咨詢律師的角色。法律咨詢服務的提供,不但有利于農民解決糾紛方式向法律化轉變,還對降低農民在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提升農村的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同時也可以推進農民的生活方式向現代化、法律化轉變。

通過調解,由法官充當“和事佬”。由于在農民糾紛的解決中,村干部調解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通過和村干部“合署辦公”,駐村法官在村干部調解時可以作為法律人員參與調解,為村干部調解提供法律支持。同時,農民在遇到法律糾紛時也可以主動要求駐村法官參與調解。但此類調解,不能等同于訴訟過程的法院調解,且不制作調解書。

通過立案,由法官充當立案員。在駐村法官提供法律咨詢或參與和解過程中,如遇到農民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問題時,應積極主動提供立案服務,并告知其相關法律知識,使農民更好地通過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創新法治教育方式,提高農民法治意識

新時代,農民對法律并非一味抵觸、全無所聞,經過三十多年的普法努力,當下農民法治意識較以往已有大幅提升,但是大量農村法律實踐的不公現象致使“權錢可以左右法律”的認識在農民群體里依然大有市場,毋庸置疑,農村法治建設、農民法治意識的提升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鑒于此,普法宣傳教育應繼續以農民權利及其實現途徑為主要內容,激發村民權利意識。在宣教方式上,除沿承優秀傳統外,還需因地制宜,創新宣教途徑。如針對新時代鄉村主導話語權轉移的事實,普法宣教可以選擇以鄉土精英為中心點,發散輻射普通村民的進路方式,借助鄉土精英的威望以及他們在鄉村的話語優勢,對普通村民進行二次法制教育,深化宣教效果,以逐步形成鄉土法治氛圍。除此之外,新時代農村空巢現象愈發嚴重,留守兒童和老人已然成為農村生活的主要長居人口,相較于老人,兒童受教育更加集中,也更容易接受新鮮事物、可塑性也更強,如仙桃市通海口鎮部分農村中小學開展的“小手拉大手”的環保法律宣教對當地環保工作產生了積極影響。因此以基層學校為載體,通過開展法制互動活動,借助晚輩向長輩反哺的教育傳輸模式,將法治觀念、權利意識、規則程式傳遞給村民,以提高村民整體法治意識。

另外,普法宣傳教育多是從外部將法律知識傳輸給受教育者,要使這些法律知識真正內化于心,外化于形,作為法治能動者和主體的村民,參與法治建設實踐是必不可少的。順應基層治理現代化的變革需要,筆者認為村民自治確是提升農民法治意識的最優選項,通過參與農村公共生活逐漸培養起現代公民意識、權利意識、主體意識,并在民主選舉、決策、管理、監督過程中鍛煉村民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縮短村民與現代國家治理方式的距離感,有效提升現代村民法治意識。

(五) 重構鄉土規范,推進法治農村建設

鄉土規范是村民千百年以來一直遁尋的邏輯和行為準則,它凝結了鄉土場景內人與人之間相互交往和生存的智慧,這是鄉土法治秩序形塑中不能避免的客觀存在。而法治中國建設的大部分場地是在農村,大部分的參與者是農民。因此,欲建設法治中國必須要建設法治農村,建設法治農村必須獲得鄉土規范的支持和幫襯才能扎根鄉土,獲得長久的生命力。

但由于鄉土傳統中無訟厭訟的文化積淀與現代法治思想背道而馳,因此融合現代法治思想精神,重構鄉土規范是推進法治農村建設的必要路徑。首先,注重將“汝安則為之”的傳統行為模式與“法有禁止不可為、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現代法治行為模式相融合,既實現對倫理行為和傳統理智的皈依,也注重遵法守法,同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積極發展農業經濟,搞活農村生產,改善農民生活。其次,注重將“天地國親師”的傳統心理觀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代法治心理觀念相融合。經歷百余年的共和洗禮,農民的傳統心理結構已由傳統儒家思想的“天地君親師”向“天地國親師”轉變,這表現了農民對自然社會、鄉土家園、父母夫妻、兄弟朋友、師長同學及文化傳統的某種道德情感認同和精神皈依,是農民心理結構的第一次重構。但是,隨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成為中華民族的共同心理觀念,特別是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以來,對農民的心理結構進行第二次建構就成為了建設法治農村的題中之義。最后,注重“必也使無訟”的傳統法律思維與“為權利而斗爭”的現代法治思維相結合。“必也使無訟”的傳統法律思維在合理的法律商談模式中確有助于熟人社會的穩定和主體間情感的交流,但是農民仍要樹立自己的現代法治思維,當商談失效時,要勇于利用法律,“為權利而斗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 健全鄉村治理體系,構建鄉村善治格局

鄉村治理并不是國家權力的縱向深入,也不是簡單的鄉村自治,而是鄉政和村治的有機結合。鄉村治理體系則一方面涵蓋著國家權力在鄉土場域的有效運作,也內含著鄉村社會各主體的參與和協商,是自上而下的國家治理與由下至上鄉村治理的耦合互動。十九大給新時代農村發展建設確立了鄉村振興的戰略目標,在滿足農民日益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判斷指引下,對新時代農村建設提出了“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指出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面對新時期農村發展的新情況與新矛盾,要不斷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結合的基層治理機制,加快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工作,其中鄉村自治是鄉村治理的基礎,是鄉村治理的主要方式和關鍵手段,要不斷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其次,鄉村法治是鄉村治理的保障與穩定器,要不斷完善涉農法律制度,公正基層執法、司法,轉變法律服務方式,創新法治宣教方式,強化村民法治實踐;最后,還需以德治為軟性紐帶,培養村民個人美德與鄉村公德,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發揮德治潤物無聲之作用。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充分調動鄉村治理各主體積極性,整合鄉村各方資源,在具體的鄉土法治實踐中建設自治、法治、德治三結合的基層治理機制,充分發揮自治、法治、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達到“三治”相互銜接又相互補充的理想狀態,共同構成鄉村善治格局,而鄉村法治秩序也必然在鄉村善治的大格局中得到實現。

四、結語

新時代鄉村法治秩序建設既是對鄉村法治秩序生成的歷史梳理,也是對當前鄉村法治建設實然狀態的解讀,更是對未來基層司法建構途徑的探索。新時代農村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已經是農民對于民主、法治的美好生活需求與農村法治建設發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我們應從鄉村當下時代情景出發,正確解構鄉村法治建設中遇到的法治權威的信仰障礙與法治規范的適應障礙,精準定位鄉村法治建設的癥結所在,為鄉村法治秩序的形塑、為現代法治的真正下沉創造條件。

(注釋從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基層問題研究 微信公眾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亚洲第一情网站久久网 | 亚洲激情五月天照片 | 亚洲综合国产欧美在线 | 日韩欧美国产综合在线 | 午夜性色福利视频久久久久 | 日本午夜天堂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