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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雪峰:如何再造村社集體

[ 作者:賀雪峰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5-21 錄入:王惠敏 ]

摘要:再造村社集體的關鍵是要在村社集體內部形成“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利益再分配機制,其中的關鍵又是重建村社內部“算平衡賬”的機制。本文回顧了人民公社以來主要的村社集體“算平衡賬”的類型,提出了以回歸集體土地生產資料性質為基礎的再造村社集體的具體路徑。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基礎來激活村社集體,為國家向農村投入資源振興鄉村提供了基本的組織基礎。

關鍵詞:村社集體;鄉村振興;土地制度;算平衡賬

一、引論

在《鄉村振興與農村集體經濟》和《農民組織化與村社集體再造》兩文中,筆者提出借鑒國有農場的經營體制,將農村集體土地回歸其生產資料性質,借當前農地“三權”分置制度設計,再造一個“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村社集體,為鄉村振興戰略提供組織基礎。只有將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成為鄉村振興的主體,讓他們自己來建設自己的美好生活,鄉村振興戰略才能落地,鄉村振興的偉大目標才能實現。

如何再造村社集體?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利益關聯機制,讓農民自己來建設自己的美好生活。村莊是農民主要的生產生活場所,鄉村振興是農民自己的事情,鄉村振興必須以農民為主體。當前農村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取消農業稅以后,村社集體不可以再向農民收取“三提五統”和共同生產費,也不再有權力調整農村的土地,作為農村土地所有者主體的村社集體,其土地所有者身份虛化缺位,村干部成為自上而下行政體系的一環,村干部行政化了,僅僅是國家在農村的“代理人”。因為村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化,村干部“當家人”缺少經濟基礎,行政村與村干部喪失了與農民的利益聯系,村社集體不復存在,村干部變成國家與億萬分散小農對接的一個環節,成為國家為分散小農提供服務的外來設置,而不再是村莊社會內部的結構,也正是因此,村民不關心誰當村干部,也不關心村集體資源與欠債(反正也不要他們還債)。村社集體虛化了,村社集體不計算分配,村民不分配利益也不承擔風險,村干部與村民之間就沒有實質性利益關系,村民與村民之間也不再是可以進行利益協調共同體的一員。村莊失去了再分配能力,村社集體喪失了公共性。再造村社集體,關鍵就在于重建村社集體內部的利益關聯機制,激活村社集體,從而使村社集體能夠形成主體性,形成國家政策與資源輸入時的自主回應能力。

中國農村地域廣大,不同地區差異很大。一方面,國家提供城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另一方面,所有超過基本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美好生活都要靠農民和其所在村莊集體去建設。因為已經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戶內事務包括農戶家庭致富的事情都是私人事務,理應由農戶家庭承擔。村莊以外的基礎設施則一般由國家來承擔。戶外村內的公共服務與基礎設施則需要有一個具有利益再分配能力的共同體來承擔,這個利益再分配能力的關鍵是村莊內部“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強制能力,強制能力就是強制釘子戶防止搭便車的能力。產生利益再分配能力的制度必須是強制性的制度,比如收稅、收租金、收物業費等。英美國家的社區往往以房產稅形式為地方公共品籌資,城市小區收取物業費,取消農業稅前村社集體向農戶收取“三提五統”和共同生產費,以及當前沿海地區村莊收取土地和物業租金等等,取消農業稅前全國農村普遍有強制性的“兩工”(義務工和積累工)。正是通過這些制度安排產生了地方自治與基層村社共同體,村社成為具有利益再分配能力的行動主體。強制性收費收稅也必然會引發村社共同體與其成員的緊密利益聯系,并因此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治理體制。

中國農村基層一直是有一定再分配能力的村莊共同體的。新中國成立前,這個村莊共同體主要依靠宗族力量來維系農村基本生產生活秩序,相當一部分農村都有一定比例的族產收入。新中國建立以后農村進行了徹底的土地改革,消滅了土地私有制,并很快通過合作化、人民公社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形成了集體經濟。人民公社時期、分田到戶后取消農業稅前、取消農業稅后,雖然這三個時期農村村社集體的內涵差異比較大,但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憲法規定以及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性質未變,這正是當前中國再造村社集體的最重要條件。

下面先回顧人民公社以來的村社集體,然后討論在當前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再造村社集體的可能性與具體路徑。

二、人民公社以來的村社集體

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和村社集體制度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人民公社時期、分田到戶后取消農業稅前、取消農業稅后三個階段。此外,全國不同地區還有一些創新性的實踐也值得討論。

(一)人民公社體制

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政社合一體制,生產隊是農民基本的生產與生活單位,共同生產,統一分配,是最基本的經濟核算單位。人民公社實行“按勞分配”,所有勞動都核算為工分。一般來講,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每個社員(勞動力)通過參加勞動獲得總工分,總工作乘以每個工分的分值就是社員年收入。而每個工分的分值又取決于生產隊當年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再除以總工分所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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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公式中,無論是生產隊總收入和總支出,還是生產隊總工分,以及社員個人總工分,都是不確定的。人民公社時期城鄉分割,農村以農業為主,農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生產隊主要收入也來自農業,生產隊社員集體勞動,每天集體出工,記工分,每個社員每天出工所記工分一年加總即為社員一年總工分。所有社員總工分再加上其他諸如民辦教師、赤腳醫生的工分加總形成生產隊總工分。生產隊總收入即為一年內農副業等等各項收入的加總,總支出不僅包括生產性的投入,而且包括各種公益開支和公積金。

人民公社時期正是中國快速推進工業化的時期,為了完成工業化,國家采取了優先發展城市與工業的戰略,工農產品存在明顯剪刀差。正是借助人民公社體制,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國家從農村和農業中抽取了數千億農業積累用于城市工業,從而在很短時期即完成了中國的工業化,建立了完整的工業體系。而對于人民公社來講,工農產品剪刀差人為壓低了農產品的價格,降低了生產隊總收入。總支出方面,生產隊承擔了大量非經濟組織的功能,比如基礎設施等公共工程建設,五保等社會保障事業,醫療衛生、教育文化事業支出,甚至承擔了大量跨區域大型公共工程建設比如修建大型水庫、鐵路公路建設。

從生產總工分來看,除了社員參加生產隊勞動的工分以外,生產隊還為其他事業工作提供工分,最典型的是給赤腳醫生、民辦教育、文藝宣傳隊、亦工亦農干部以及外出參加國家工程的勞動力記工分。大隊和小隊干部工作誤工也以計工分來補償,這樣做的好處是歷史性地解決了中國農村公共和公益事業發展不足的問題,尤其是在中國農村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的情況下,通過工分制讓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從事諸如醫療、教育、文化事業,大幅度提高了農村社會教育事業的發展水平,同時,大量非生產性工作記工分并納入生產隊總工分,就使生產隊總工分持續擴大。結果就是,在生產隊耕地面積一般不可能增加,生產隊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也就是土地收入時,在存在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的情況下,生產隊總收入增長相對較慢,而總支出卻因為各種社會事業越來越多而迅速增長,總工分也在不斷增長,就出現了普遍的工分分值下降。相對來講,因為受每天最高工分值和一年365天的限制,社員總工分不可能增長,就造成了人民公社時期社員收入增長較為緩慢的問題。

人民公社時期,農戶收入較低,很多生產隊僅僅維持溫飽水平,生產隊在進行分配時就必須考慮無法掙工分的非勞動力(老年人、兒童以及病殘人員)的基本分配,因此,在全國幾乎所有生產隊中,生產隊經濟剩余(總收入-總支出)分配中既要考慮人口,又要考慮勞動力,生產隊經濟條件好可以按人勞五五開分配,即人口和勞動力對半分配,大部分生產隊則按人勞六四開甚至七三開來分配。按人口分配是生存的邏輯,是福利的邏輯,也是平均主義的邏輯。按勞動來分配則是按勞分配。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人民公社時期的按勞分配都是很不夠的。除了沒有真正實現按勞分配以外,因為個體勞動與最后收入之間缺少聯系,生產隊集體勞動還存在“出工不出力”以及農業生產監督的難題,最終造成了人民公社的低效率。進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集體勞動統一分配的生產隊模式被分田到戶的大包干模式取代。

人民公社體制最大的優勢有三個:一是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了大量來自農業的原始資本積累,助推中國在很短時期完成了工業化;二是將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引導到教育、醫療、文化等社會建設事業,從而主要依靠農村社會內部力量將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改造為現代社會結構;三是利用農村剩余勞動力大幅度提供了農業生產基礎條件,包括修建一億多畝較高質量的梯田,修建大型水利設施,等等,極大幅度地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典型是有效灌溉面積由新中國初期的18%提高到1980年的46%。

人民公社時期,正是憑借工分制,生產隊體制取得了遠超歷史任何時期的偉大成就,并為分田到戶以后農業生產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基礎。人民公社體制也有其局限性,到了人民公社后期,越來越多的生產隊出現了出工不出力“磨洋工”現象,1978年安徽小崗村大包干的做法很快在全國推開。

(二)分田到戶后取消農業稅前的農村經營體制

分田到戶以后,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農民“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因為農民有了剩余索取權,農民生產積極性大幅度提高,在很短時期農業產出大幅度增加,農民收入快速增長,農村出現了一片繁榮景象。不過,分田到戶以后農村繁榮景象好景不長,各種問題接踵而至,其中核心是在農業剩余比較少的情況下,農民往往不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而是“交夠國家的和剩下自己的”,卻不愿“留足集體的”,甚至連國家的農業稅也不愿交,國家從分散農戶那里收取稅費十分困難。為了調動鄉村干部協稅積極性,地方政府普遍默許鄉村干部搭車收費,結果,到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三農形勢大幅度惡化,三農工作成為黨和國家不得不重新重視的“重中之重”的工作。

分田到戶最大的好處是調動了農戶生產積極性,問題是,在農民收入較少的情況下,國家從分散農民那里收錢搞建設幾乎不可能。分田到戶不久,國家還無力為農村提供大量財政資源,就不得不強制向農民收取稅費,從而引發嚴重三農問題。一方面稅費收取困難,另一方面各種社會事業建設發生倒退,典型如醫療教育、文化事業,農村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更是停滯多年。而且,在農村耕地有限、勞多地少的情況下,農戶生產積極性的提高產生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這些剩余勞動力無所事事,也無法組織起來,從而出現了“十億人民九億麻”的現象。

分田到戶以后取消農業稅之前,盡管因為收取農業稅費而產生了嚴重三農問題,總體來講,村干部還是能收取大部分稅費,從而可以籌資舉辦“一家一戶不好辦、辦不好和辦起來不合算”的公益事業,最典型的是集體灌溉。

(三)取消農業稅以后的村社集體

進入二十一世紀,中國經濟持續增長,城市工商業稅收占比越來越大,農業GDP占比持續降低,國家具備了取消農業稅的條件,并在2006年全面取消了農業稅及專門向農民收取的各種費用。之前搭車收費的“三提五統”、共同生產費、“兩工”義務也隨之取消,承包土地農戶不再向土地所有者的村社集體承擔任何義務,村社集體也不再有任何對農民的強制力,村社集體土地所有權虛化了。在缺少其他集體資源的情況下,村社集體不再具有解決一家一戶不好辦、辦不好和辦起來不合算事務的能力,戶外村內公益事務陷入無人負責的嚴重供給不足之中。

取消農業稅后,國家為農民提供了越來越多的財政轉移資源,主要是通過項目制和直接“一卡通”到戶兩種形式,而村社集體并未成為對接國家轉移資源的單位,結果是,國家向農村輸入資源越多,農民的依賴就越嚴重,國家資源下鄉與農民組織能力同步下降。甚至普遍出現了國家公共事業建設項目落地時農民卻借機索要不合理高額補償的情況。取消農業稅前向農民收錢難,取消農業稅后給農民辦好事也很難,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在缺少組織的情況下,國家與分散的億萬農戶打交道的成本很高,效果很差。

(四)成都城鄉統籌改革

2008年成都城鄉統籌改革,政府拿出大量財政資源支持農村建設,在建設農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也有不少教訓。成都市城鄉統籌有三項資源支持農村建設:一是給農戶每畝承包地每年補300元耕地保護基金,直補到戶;二是給每個行政村每年30萬~50萬元公共事業服務資金(以下簡稱“公服資金”);三是通過增減掛鉤政策給農村輸入數百億建設經費。

耕地保護基金300元/畝每年直補到農戶,未能起到任何提高農民主體性和增加農村組織能力的作用,反而成為地方財政的巨大負擔。公服資金下達到村,由村民議事會決定進行何種公益事業或公共工程建設。開始時,因為公服資金投入與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關系十分密切,村民議事會就會熱烈討論,并真正形成民主使用公服資金的制度,自上而下的資源輸入與農民自下而上的需求偏好表達在村民議事會中對接,國家資源輸入提升了農民組織能力。不過,最近幾年,因為村莊基礎設施大都已經完善,村莊公服資金使用中出現了若干不規范,地方政府因此加強了對公服資金的監管,規定了公服資金使用的嚴格目標與嚴格程序,村民議事會決議僅僅是公服資金使用中的一個環節,公服資金越來越類似項目制,從而越來越難以起到提升農民組織能力的作用了。

(五)沿海工業化村莊的集體經濟

在已經工業化的沿海農村,珠三角農村和蘇南農村農地用于工商用途,從而可以獲得遠超過農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農民因此可以從中受益。土地集體所有制在其中起到了基礎性作用。

珠三角與蘇南略有不同。珠三角村社集體的主流模式是土地股份制或共有制,即村社集體是土地的所有者,通過招商引資出租土地,獲取土地租金,土地租金屬于全體村民,村民按股分紅。某種意義上講,珠三角村民成為集體地主,他們有著強烈的增加土地租金以有更多分紅的傾向。極端情況下,珠三角村社集體這個集體地主成為土圍子,對抗所有村莊以外的力量。

蘇南農村村社集體將承包給農戶的土地返租,給農戶支付土地租金(每年1000元/畝左右),并給超過60歲農民養老保障(蘇州每月800元),村社集體將土地出租給外來企業獲取土地租金,村社集體土地租金一般不分紅而用于建設村莊公共事業,提供村莊公共福利。2017年筆者到蘇州調研,蘇州有一個口號“消滅集體收入低于200萬元的行政村”,即如果有村莊年集體收入低于200萬元,地方政府就批給建設用地指標,允許行政村建集體樓宇出租,從而獲得超出農地的增值收益。蘇州地區,同樣是基礎設施,村社集體強的村莊就用集體資金來建,集體經濟實力弱的村莊地方政府就通過項目投入建設,從這個意義上講,蘇州強大的村社集體經濟并未成為“土圍子”,而是進一步強化了國家在農村的力量。

(六)廣東清遠農村綜合改革

廣東清遠農村綜合改革試點,其中的土地整合與資金整合最值得關注。土地整合即在土地確權時確權不確地,讓村社集體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力,從而解決當前農村普遍存在的農地細碎化問題,以及農地承包者與經營者分離的問題。資金整合主要是通過農戶授權形式將國家直補到戶的農業綜合補貼由村社集體掌握,作為村莊公共事業建設經費。清遠農村綜合改革大大提升了村社組織的辦事能力,激發了村社組織的主體性與活力。

(七)山東農村的土地調整

2016年農村土地確權以前,山東農村仍然普遍存在土地的調整。按農民的說法,土地是集體的,農民要是沒有土地怎么活下去?所以,每隔幾年村社集體就要依據農戶人口增減來調整土地,多退少補。山東農村調整土地是出于倫理依據,即農民是靠土地養活的,“減人減地、增人增地”是理所當然的。實際上,正是土地調整使山東農村可以順應大量農民進城和農業生產力發展(尤其是機械化的普及)背景下農村土地并塊和集中的內在需要。

更重要的是,借土地調整,村社集體可以對所有農戶進行責權利的清算與平衡,從而形成村級治理的基本條件。凡是土地調整順利的村莊,其基層治理往往就比較好,而基層治理不好的村莊土地調整往往也調不動。土地調整涉及農民利益清算,是村莊多年與各個農戶之間收支往來、權利義務之間的總賬平衡,是“算平衡賬”,正是這個“算平衡帳”激活了村莊治理,提高了村莊的組織能力。

三、激活村社集體的關鍵是“算平衡賬”

從以上七個實踐中我們可以討論決定鄉村治理的一個關鍵機制,就是李昌平所講的“算平衡賬”機制。

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每年都是要“算平衡賬”的,即每年年底要依據公社的規則來算分配,哪一戶有分配,哪一戶超支了,依據都是生產隊的規定,都要按這個規定來。生產隊會計絕對是不敢亂算分配的,因為與農戶利益息息相關,農民也會點滴必爭,生產隊這個集體因此與農戶緊密相連,農戶對生產隊事務是全力參與,積極關心,生產隊干部任何謀取私利行為以及破壞公認規則的行為都會被農戶強力糾正。

人民公社時期在建立生產隊集體與農戶緊密關系方面無疑是成功的,生產隊是共同生產、統一分配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就可以共同應對戶外村內一家一戶辦不好、不好辦以及辦起來不合算的事情。

分田到戶以后,“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這一機制的最大好處是農民有了剩余索取權,從而可以極大程度地調動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留足集體”的資源主要用于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戶外村內”公益事業和公共工程建設就有了穩定的資金與勞動力來源,也就可以在調動農戶個體積極性與保持村莊共同體之間達成平衡。遺憾的是,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農業形勢不景氣,糧價低迷,而地方政府為了加速地方經濟發展,不斷增加對農民的攤派,最終農民負擔越來越重,結果就出現了拒絕“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釘子戶和無力“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貧困戶。地方政府為了及時收取稅費攤派而默許鄉村搭車收費,進一步惡化了農村形勢,造成普遍的干群關系緊張。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筆者在農村調研,因為負擔太重,農民最常講的一句話是,“我不要承包地行不行?不要地也不繳稅費攤派行不行?”,鄉村干部的回答是“不行”,因為“大家都不要承包地,誰來承擔國家稅費攤派任務呢!”

取消農業稅后,村社集體不再有權力和能力向農戶收取稅費和攤派,農民不再承擔任何對村莊的公益事業義務,村社集體失去了依據村社集體理性來進行建設的可能性,因為即使全村2/3村民認可且通過了決議來進行的造福全體村民的公益事業,也都會因為沒有資源而無法實施。向農戶收取“一事一議”經費,只要有一戶不同意,村社集體決議就變成廢紙。這也是取消農業稅以后全國農村“一事一議”基本上都沒能進行下去的原因。簡言之,當村社集體沒有對農戶收費或收租(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力時,當農戶不再對村社集體有義務時,以及村社集體失去籌資渠道時,村社集體就失去了“算平衡賬”的條件,村社共同體也就不存在了,即使對所有村民有益的事業也無法做成。其中最典型的表現是因為缺少村社理性,大型水利設施無法與單家獨戶農戶對接,造成農業灌溉水平的大幅度倒退。

為了彌補取消農業稅后農村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不足,國家通過項目制直接為農村提供公共品,不足是不同農村差異太大,國家直接提供公共品往往偏離村莊實際,造成投資效益損失。更糟糕的是,國家投入并未能調動村莊和農民的積極性,甚至普遍出現了農民“坐地要價”的情況。村社集體沒有權利向農戶收取稅費,其做出的決定也無法執行,村社集體就與農民利益無關,因為農民所需要解決的超出一家一戶的公共事業村集體無能為力。也是因此,農民對選誰當村干部變得漠不關心,村干部越來越成為上級設在村級的代理人了。

取消農業稅后,成都通過向各行政村提供相對固定的公服資金,這筆經費必須經由村民議事會討論決定如何使用。因為村莊有大量需要建設的公共事業,這些事業構成農民生產生活便利的基礎,村民議事會因此就會認真討論如何最有效地使用這筆公服資金。有點遺憾的是,為了防止國家資源的濫用,成都市對下撥到村的公服資金用途進行越來越嚴格的程序規定,公服資金越來越不好用了,村民議事會的討論越來越成為公服資金中的一個環節,而不再是只要經過村民議事會討論公服資金就可以合法使用于村民認為應當使用的地方。

自上而下的公服資金下撥到村,由村民議事會來使用,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農戶只有權利,沒有責任和義務,從而降低了一般農民對公服資金的關注力度,這也是為什么會出現村干部濫用公服資金的原因,村干部和村民議事會在算賬時,都是算國家資源的賬而不是農民自己的利益,這個賬就容易算成對國家資源的算計。

沿海發達地區農村,農地非農使用產生了大量增值收益,這個增值收益以地租的形式進入村社集體收入,從而讓村社集體具有了可供村民分配的資源。因為工業化路徑的差異,珠三角地區一般都是通過土地股份制來分配資源,村民成為集體地主。蘇南則通過返租倒包形式為農戶提供土地租金和養老保障,而將超出農業租金部分的土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留在村社集體,這種村社集體資源在很大程度上被地方政府掌握,主要用于建設公共事業,從而加強了地方政府對村社集體的支配能力。

也就是說,在沿海先行工業化的農村,農地非農使用的增值收益使村社集體不用向農戶收錢就可以獲得用于村莊公共事業建設的資源。相對來講,珠三角農村農民更認為村社集體的收入就是每個農戶集體所有土地出租產生的,所以更應當分配到戶;蘇南農民則認為返租土地時已支付土地租金和養老保障,土地非農收益不再是自己的,所以對土地分紅訴求不高。表現出來就是,珠三角的農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更多分紅到農戶,蘇南農村則更多用于建設公共事業,村民算平衡賬中也一般只算利益而不算義務與責任。

廣東清遠農村綜合改革比較有趣,因為清遠市通過土地整合與資金整合重建了村社集體的籌資能力與調整農民利益的能力,也就是算平衡賬的能力,從而具備一定的集體理性來解決一家一戶不好辦的事情。

山東農村保留調整土地的權力,是通過倫理話語來保留村社集體對分散農戶的一定強制力,從而有能力回應農戶的訴求,解決單家獨戶不好辦的事務。

以上七種實踐按算平衡賬的機制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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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造村社集體

激活村社集體最重要的有兩條:第一條就是村社集體必須要有資源,第二條是村社集體資源的分配與使用要與村社成員利益建立起基于公共規則與共識的聯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算平衡賬”,從而可以強制調整村民之間的權責利關系。一旦村社集體具有資源,又建立了使用集體資源的公共規則,村社也就可以具備公共理性,就可以解決一家一戶辦不好的公共事業。

在當前占全國絕大多數的普通農業型村莊,村社集體不可能獲得沿海工業化農村土地非農使用的增值收益。新中國成立以來,村社集體所獲收益主要來自集體土地。現在的問題是,取消農業稅以后,村社集體不再有向農戶收取費用的權力和能力。因此,要重建村社集體的資源能力,主要辦法可能就是如清遠市農村資金整合中將之前國家直補到戶的農業綜合補貼收歸村社集體,或如成都市將每畝承包地發放到農戶的300元耕地保護基金改為發放到村社集體。總之,在當前國家資源較多,對農村財政支持能力較強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國家財政支持形成村社集體的資源與收入。比如,國家可以設定每畝300元的財政補貼直接補到村社集體,相當于村社集體向承包土地農戶收取每畝300元承包費。同時建立基于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公共規則,比如可以對“三權”分置的農地進行賦權,農地“三權”分別為“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經營權”,每一項權利賦值為1分,農戶承包土地并耕種,每畝土地就得到2個賦分,承包土地農戶自己不種地而進城務工,農戶就將土地經營權交還村社集體,村社集體依據算平衡賬情況給讓渡經營權的承包農戶一定土地租金補償,村社集體再將收回的經營權招標出租出去,本村社集體成員具有優先招標權。讓渡經營權外出務工的農戶可以隨時回村要回經營權,前提是,因為土地是生產資料,只能自己耕種,不能私下流轉。這樣,我們才有可能構造一個主要通過集體土地賦權所形成的分配集體資源的公共規則,或算平衡賬的公共規則。

例如,一個村社集體有300戶,3000畝承包地,假定每戶人口和承包地面積都一樣,全村共有150戶進城不再種地,有120戶只種自家承包地,有30戶(中農戶)不僅種自家承包地而且通過招標優先獲得進城農戶退給村集體的土地經營權,則每一戶的土地權利賦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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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形成一個依據農戶土地權利賦分所產生的分配規則,農戶依據自己的土地權利賦分來參與村社集體的再分配或算平衡賬,所有村民都與村社集體之間建立起制度化的利益聯接,村社集體則在被授權情況下,可以為村社公共事業建設籌資。村社集體與所有農戶都建立起來密切的利益聯系。如此一來就可能激活村社集體。一旦村社集體被激活,就可能產生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具有回應農民需求偏好的能力,二是具備對接國家資源包括項目的能力。

從第一個作用來講,因為村社集體具有籌集資源能力以及再分配資源的能力(算平衡賬的能力),且國家不僅不像人民公社時期和取消農業稅前向村社集體或農民個人收取稅費,而且有大量資源轉移進入,村社集體就有了回應農民需求偏好的能力。在農地回歸生產資料本質的條件下,村社集體有能力通過土地調整來解決當前全國農村因為農民進城造成的農地細碎化問題。村社集體通過土地并小塊為大塊,可以在村社內部形成適度規模經營,形成中農群體,同時具有一定的提供村莊公共品的能力,比如組織集體灌溉的能力,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解決當前中國農業中的地權分散與地塊分散的問題及解決誰來種田的問題。當然也可以解決進城農戶返鄉保障的問題。

從第二個作用來講,一旦村社集體具有再分配能力,村社集體就可以具備對接國家資源與項目的能力。典型的比如,國家項目在村莊落地,村社集體就可以通過調整土地、動賬不動地來平衡村民之間的利益,防止農戶坐地要價。正是一個具有利益再分配能力的村社集體可以成為國家資源在農村落地的基礎條件,鄉村振興戰略中必定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家資源下鄉,前提必須是國家資源對接到村社集體而非分散農戶。

鄉村振興戰略必須要以建立農民的主體性為前提,真正能成為鄉村振興主體的是村社集體而非個體農戶。在已經形成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條件下,在農民具有完全的市場流動權利的條件下,農戶是市場經濟中的主體,而只有村社集體才是鄉村振興的主體。再造村社集體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基本條件,再造村社集體的最大制度優勢正是集體土地所有制,最大的時代條件則是中國已經進入大量國家資源下鄉而非國家從農村汲取資源的時代。當前中國農村要解決的問題是從過去向農民收錢難轉變為給農民發錢難。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基礎來激活村社集體,就為國家向農村投入資源,振興鄉村提供了基本的組織基礎。再造村社集體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

作者簡介:賀雪峰,男,武漢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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