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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鵬: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蘊

[ 作者:杜鵬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8-05 錄入:王惠敏 ]

摘要:立足村莊社會基礎,從土地的社會生命、價值屬性和制度實踐出發,闡釋土地秩序的彈性,揭示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蘊。土地秩序定義了土地價值實現的路徑和空間,凝結并沉淀了厚重的村莊生活政治內容。集體土地制度實踐通過嵌入土地秩序的社會歷史脈絡,彰顯了土地秩序的連帶性、公共性和動態性,促進了村莊秩序整合與土地價值實現。以土地秩序作為政治分析的起點,在真實具體的鄉村社會和制度結構中還原土地的政治社會學意涵,有利于進一步拓展鄉村政治的研究視域。

關鍵詞:土地秩序;土地價值;鄉村社會;集體土地制度

土地是最大的政治。中國農村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的大時代,歷史的重負和發展的使命在土地問題上織造的層層迷霧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土地之于基層政治與大國治理的重要意義。隨著鄉村社會轉型,土地沖突日益成為鄉村政治的重要內容。研究者普遍從產權分析的范式出發理解土地沖突的發生機理,認為產權模糊是土地沖突持續發生的制度根源。產權分析范式聚焦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解構,“土地”被抽象為“物”,淪為產權界定的客體。同時,當前鄉村政治研究因立足于農民的權利起點,聚焦于權利與權力互動的政治過程,遮蔽了政治的土地基礎。于是,土地沖突匯入鄉村政治的權力漩渦,逐漸稀釋了土地內在的獨特性和規定性,土地問題日益被建構為一個農民權利問題。然而,筆者在長期的田野調查中發現,村莊視野中的土地首先是農民生產生活秩序的基礎。對于農民而言,土地的政治意涵首先不在于抽象的土地權利,而是植根于現實生動的土地秩序。在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中形成的土地秩序是鄉村社會政治秩序再生產的根基。因此,立足于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有助于農村土地研究與村莊政治研究的融合。本文試圖立足鄉村社會基礎、歷史傳統和制度結構,理解土地與政治的關聯基礎,揭示土地秩序豐富的政治底蘊。在這個意義上,回到土地并非回到作為產權對象的土地,而是回到作為“總體性社會事實”的土地秩序,以拓展土地研究的視野,并進一步深化鄉村政治研究。

1、鄉“土”本色

在基層社會,土地分散在一個個相對封閉的村莊之中。在村莊總體性的規定下,土地流動性較弱,土地與村莊形成本體性關聯。在《鄉土中國》一書中,費孝通開篇即指出了中國基層社會的“鄉土本色”:“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鄉土性”雖不能概括中國社會的全貌,卻揭示了“土地”之于基層社會的重要意義。在費孝通看來,鄉土社會最重要的特征是“不流動”,鄉土中國因而是“捆綁在土地上的中國”。因為不流動,就有了地方性,地方性展開為一個個村落,在村落中形成血緣與地緣結構層次錯落的社會圈子。費孝通的視角具有極為重要的啟發性意義。農民與土地的關聯是鄉土中國的基礎,并賦予村莊以“總體性社會事實”的特征。通過土地與人的融通,村莊的“總體性”得以規定基層社會的構造邏輯,并投射為土地秩序。土地秩序成為村莊總體性意義的載體,奠定了鄉土社會秩序再生產的堅實基礎。

(一)村莊經濟基礎

在農業社會中,土地是農民最為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農民在土地上勞動、居住,繁衍生息,彰顯了土地的自然屬性。“自然土地”是鄉土社會的經濟基礎,它具有以下基本屬性:構成的整體性、存在的恒久性、數量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和性質的差異性,而且具有承載萬物、資源供給和養育人類等功能?!白匀煌恋亍背休d了人與土地有機和具體的關聯,在村莊生產生活實踐過程中,土地的自然屬性得以延續。

“自然土地”具有不規則性。土地的地理位置、水土條件、開發難度等因素的差異直接轉化為土地剩余的差異。所謂土地剩余,即農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包含家庭勞動力消費)和回報(土地產出)的差額。土地剩余是農民與村莊深度關聯的必要條件。土地剩余的多少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鄉土社會運轉和維持的方式,進而決定了鄉村社會的穩定性。在土地剩余充足的農村地區,農民依靠土地即可以獲得相對豐裕的物質生活,此外,土地剩余也為村莊交往和社會儀式提供了比較充分的經濟基礎。相反,在土地剩余稀薄的情況下,土地只能勉強維持農民的經濟生活,導致農民積累能力薄弱,抗風險能力低下。農民家庭可能采取不同選擇:或者依托地方市場發展家庭副業,或者外出闖蕩,尋找新的經濟機會,實現對家庭勞動力的充分動員。當然,在傳統小農經濟體系下,因外出的機會和風險較大,以村莊為單位的過密化生產成為農民的主要選擇。于是,稀薄的土地剩余反而可能激活村莊內部的互惠倫理,并依托熟人社會的信任機制孕育出多種多樣的民間互助體系。

總體而言,戶均不過10畝的“小塊土地”限制了農民的土地剩余,生計型的小農經濟難以轉化為積累導向的擴大化生產,因而無法從內部突破村莊社會原有的循環模式,孕育了內向穩定的鄉土社會。黃宗智考察近代以來華北和長江三角洲地區的小農經濟發現,農業商品化雖然提高了土地剩余,卻未能推動鄉土社會的革命性變化,從而陷入“沒有發展的增長”的內卷化狀態。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中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勞動力市場,農民家庭逐漸形成了頗為典型的“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的家計模式。農民與土地的結合在一定階段內仍然具有重要的經濟和社會意義,并構成了流動中國的穩定器和蓄水池。

(二)村莊秩序載體

鄉土社會是特定血緣結構與地緣關系結合的產物。就自發秩序的發生機理而言,村莊秩序建構是在以土地為對象的生產生活實踐活動中展開的,土地因而是鄉土社會秩序建構的重要載體。作為鄉土秩序的載體,土地集中體現為細碎的空間形態。托尼認為中國土地非常明顯的特征是“已經被細細地分成了無數的條塊”,并將其歸因于土地細分化和耕地破碎化。土地細碎化源于土地面臨的人口壓力,土地既承載著密集的村莊社會關系,同時也遭受密集關系的切割。

因此,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是村莊社會關聯的基礎,且不斷更新村莊社會關聯。具體而言,農民以土地為基礎的實踐活動規定了村莊社會互動的節奏、內容和動力。事實上,中國各地農村因耕作制度、勞力狀況和自然條件的不同,孕育了形態各異的農耕結合形式。農耕結合本質上是以細碎土地為載體的生產關系形態,構造了村莊共同體的重要基礎,具有組織化、穩定性和保障性的特征。生產關系是在耕者的層次上界定的,是農民與土地實踐性關系的核心,具有重要的社會動力學意義:第一,因農業生產遵循自然節律,農民面向土地的勞動實踐定義了村莊生活展開的時間架構;第二,生產關系搭建了土地與農民溝通的渠道,農業生產的實踐性內容逐漸升華為富有鄉土本色與地方特色的文化內容,這是地方性知識生成的土壤;第三,勞動實踐本身的倫理化。例如,田間管理的好壞與莊稼的長勢是農民勤勞本分與否的象征,在傳統農村社會,這甚至關乎子代婚姻的成敗。勞動倫理因而是重要的地方性規范。概言之,生產關系是村莊社會關聯的基礎,它在更新村莊社會關聯的同時汲取并吸附了豐富的村莊社會內容,從而超越了生產關系的范疇,逐漸通往總體性的村莊關系。

要注意的是,只有作為自然綜合體的土地,才可能承載和凝聚總體性的村莊社會。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聯尊重和包容了土地的自然綜合體特征。中國基層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細碎土地格局是村莊社會內生性秩序發育的重要基礎。土地固然限制了中國農民的外向發展意愿和能力,然而,土地的限制也由此塑造了村落社會內向積累的路徑與方向,孕育了豐富的地方性規范與村落文化形式。這些沉淀下來的社會文化內容是村莊秩序再生產的潛在資源和社會基礎。

(三)土地的社會生命

鄉土社會是“從事耕種的農民們”的社區。在鄉土社會現實情境中,“耕者”與“居者”的身份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其中,“耕”是“居”的前提條件。因此,土地深度參與農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反之,農民的生產生活實踐也持續塑造著土地的形態。村莊社會的密集關系將土地切割為細碎狀態,同時又通過合作互惠式的生產關系彌合其裂隙,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聯轉化為村莊社會關聯。在這個意義上,村莊社會深嵌入土地,塑造了土地的社會生命。

土地的社會生命源于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土地的社會生命雖然超越了土地之“物”的自然形態,但并不否定土地的自然屬性。毋寧說,自然土地恰是土地社會生命之孕育和延展的基礎。土地構成村莊社會秩序再生產的深層基礎。在《江村經濟》一書中,費孝通寫道:

“一直在某一塊土地上勞動,一個人就會熟悉這塊土地,這也是對土地產生個人情感的原因。人們從剛剛長大成人起,就在那同一塊土地上一直干到死,這種現象是很普通的。如果說人們的土地就是他們人格整體的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夸張。”

費孝通的這段話比較形象地描述了農民與土地交融的勞動過程和生命歷程。不同于《江村經濟》最后向土地問題的回歸,《祿村農田》一開始就顯示了費孝通更為自覺的土地視角。在這本著作中,費孝通從“農作”(即土地利用具體方式)開始,相繼討論農作方式、勞力利用、農田負擔、農田分配、生產關系、生計態度和社會體系,從土地不同的實踐維度呈現了村莊的“總體性社會事實”。仝志輝認為村莊的總體性在實踐中生成和凝聚:“這種總體性在實踐中的生成機制,很難通過靜態的結構分析揭示,但卻是理解總體社會事實之不可或缺的一環?!?/p>

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聯不僅體現在“農作”的生產之維,而且體現為“居住”的生活之維。農民與土地關聯方式的差異并不否定農民“耕者”與“居者”身份的統一性。在農民勞動實踐中孕育的村莊文化模式塑造了鄉土社會的行為邏輯和秩序機制,逐漸沉淀為熟人社會的空間秩序。事實上,只有納入作為生活載體的土地,才能形成對村莊土地秩序的整體關照,從而理解土地秩序的完整意涵。通過生產關系的社會化和空間關系的倫理化,土地逐漸超越其原初的自然屬性,逐漸浸染了村莊的“總體性”,舒展了土地的社會生命。

由此可見,農民與土地的實踐關系與權利關系具有完全不同的屬性:實踐關系體現了農民與土地的暫時性、開放性和模糊性等關系屬性,而權利關系體現了農民與土地之間的永久性、獨占性和清晰性等關系屬性。相對而言,實踐關系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延展性,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是實現村莊社會不同面向和不同層次內容之集聚和整合的基礎。隨著村莊的總體性社會事實以土地為中心的集聚和生成,土地的社會生命愈益厚重。

2、土地價值:政治的動力基礎

人類學研究雖然注意到“初民社會”場景中土地價值的獨特性,即土地非商品和非經濟的特征,卻因“符號—象征”的分析路徑和文化導向的現實關懷,土地價值時常淹沒于土地的文化意義之中。然而,作為文化要素的土地同時也是農民生產生活實踐的基礎,滿足了農民功利性的物質生活需要。因此,有必要從土地的“象征論”深入其“實用論”,闡釋土地文化意義的實踐理性,揭示土地價值的實現邏輯。

在村莊社會視野中,土地價值的分析起點是作為農民生產生活實踐對象的土地。首先,土地是農民生產生活實踐的產物,具有使用價值。農民以耕者身份與土地結合是土地使用價值實現的前提。其次,土地具有交換價值,呈現出一定的商品屬性。交換價值賦予農民與土地關系更大的流動性,拓展了土地價值實現的鏈條。土地的交換價值既可能服務于其使用價值,也可能沿著更為開放的市場通往土地的財產價值。土地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之間、社會屬性與商品屬性之間均存在一定的張力。

(一)使用價值

馬克思認為:“一種物品的效用,使它成為一個使用價值?!瘪R克思以商品作為分析起點,使用價值最初限定于商品的屬性,并構成價值的物質負擔物。一個物體可以有使用價值而無價值,使用價值源于物品的“有用性”。問題在于,通過將使用價值抽象為“有用性”的客觀屬性,割裂了使用價值與主體的實踐性關系。使用價值的實現即物的“消費”(生產性消費或生活性消費)行為。若跳出馬克思的資本主義社會框架和商品理論起點,村莊社會視野中的土地具有獨特的使用價值面向。

使用價值是村落土地的本質屬性,也是農民與土地實踐性關聯的價值表達。因此,使用價值主要體現為土地的功能和效用,是農民實踐活動的產物,因而是在農民生產生活秩序中具體定義的。可見,土地只有納入農民的實踐過程,并成為農民的實踐對象,才能激發和顯化其使用價值。不存在孤立于生產生活實踐之外的使用價值。離開了人的實踐活動,土地也就無所謂使用價值,成為純粹的“處女地”。使用價值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價值實體。波蘭尼認為:“土地是一種與人類制度緊密相關之自然的要素。將土地孤立起來并使之成為一種商品,也許是我們的祖先所做過的事中最不可思議的?!鄙唐吠恋馗盍蚜巳伺c土地的實踐性和總體性關系,不符合村落中的土地現實。使用價值是在農民與土地的實踐關系中實現的。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并非平面、單一的關系,而是立足于“總體性社會事實”蘊含的立體、多維關系。根據農民與土地關系的內在結構,土地使用價值的實踐維度可具體操作為人地關系、土地關系和社會關系等三個方面,三者共同塑造了土地使用價值的效用和形態。

首先,土地面臨的人口壓力從稀缺性角度定義了使用價值的配置空間。人地關系是土地使用價值的基本約束條件,構成使用價值的硬約束。人地關系包含兩個方面:首先是人地關系面臨土地總量限制和人口規模的約束。人地關系越緊張,土地負載越重,往往越能夠充分激發土地的使用價值。例如,緊張的人地關系直接導致了中國小農經濟較高的土地生產率和較低的勞動生產率。密集的勞動投入充分釋放了土地的使用價值。不過,緊張的人地關系能否轉化為土地使用價值,還依賴于村莊視野中人地關系的微觀配置。一般而言,土地的均衡配置是農民與土地充分結合的重要條件,從而突出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聯,抑制土地的財產化。在這個意義上,“平均地權”蘊含了土地使用價值最大化的預期。

其次,土地的功能配置從有效性角度定義了使用價值的實踐內容。村莊生產生活的現實需要促進了土地的功能分化,例如耕種、居住、生態、養殖等等。其中,土地最為重要的兩個功能類型是耕地和宅基地。在人地關系的硬約束下,土地功能的合理規劃和有效配置是使用價值最大化的重要方式。同時,村莊社會的綿延與變遷也產生了土地功能調整和重置的需要。典型的情況是,當人口過密化導致耕地負載加重和耕地需求強烈時,農民往往壓縮宅基地需求,以釋放農民對耕地的需求,實現土地使用價值的最大化。可見,自然土地具有較強的功能可塑性,功能的可轉化性釋放了土地功能配置的空間,因而包容了使用價值的質性差異,展現了土地系統的整體性和有機性。其中,農業生產功能是村莊土地系統的基礎,是土地使用價值的基本參照,定義了土地功能配置的方向和空間。土地系統的功能均衡是使用價值實現的重要條件。

再次,土地的空間格局從社會性的層次定義了土地使用價值的實現路徑。村莊土地的空間格局呈現出細碎分布的典型特征。土地使用價值路徑陷入村莊密集社會關系,村莊社會關系的梳理與整合因而是消化其“負外部性”,并釋放土地使用價值的關鍵。使用價值的實現路徑高度依賴于村莊社會關系的公共性:村莊公共性越強,越能夠消化土地細碎化的負面效應,突破細碎土地格局的限制,促進土地使用價值的實現;相反,村莊社會的理性化和個體化放大了土地細碎的負面效應,提高了土地利用的協商成本,壓縮了使用價值的實現空間??梢?,村莊社會的關系動員,是土地使用價值有效實現的重要條件。如此,使用價值的實現也重構了村莊社會關聯的基礎。當然,為了回應村莊社會的個體化趨勢,對土地細碎空間格局本身的治理,如一些地方探索的土地整合,進一步拓展了使用價值的實現路徑。

以上三者緊密相關,并分別從使用價值的界限、內容和路徑等三個方面規定了土地使用價值的基本屬性和實現邏輯。在村落視野中,土地的“有用性”并非土地的內在屬性,而是一個實踐問題。自然土地先于人的實踐活動而存在,土地首先是農民的實踐對象,農民的實踐活動是土地使用價值顯化的基礎?;谧匀煌恋氐牡咨痛迩f社會的架構,土地的“自然性”轉化為“有用性”,并逐漸呈現出合乎村莊社會生活需要的分配狀態、功能模式和空間格局??梢?,農民的實踐活動充分釋放了土地使用價值的“質”的具體性和多樣性。使用價值是村莊土地價值的本質屬性。村落土地價值并非“抽象勞動的凝結”,因而難以還原為可交易的價值量。使用價值是在農民生產生活的實踐過程中規定的,并彰顯其價值的質性基礎。這意味著土地的使用價值內在于土地的社會生命。在這個意義上,土地價值實現動力經由農民與土地的實踐關系而形成村莊社會動員,開啟并影響村莊政治的走向和節奏。如果將使用價值的質性差異夷平為抽象、單一的價值量,土地與村莊社會的本體性關聯必然走向斷裂。

(二)交換價值

村莊社會綿延過程包含了農民與土地關系的更新,因而預留了土地商品屬性覺醒和交換價值彰顯的空間。事實上,即便是在相對封閉和靜態的傳統村莊社會,土地買賣也時常發生,買田置地是農民家產積累和綿延的重要方式。土地的總體性意義并不必然遏制土地流動和市場交易。根據馬克思的商品理論,一個物品只有通過交換行為和交換過程才成其為商品。交換價值因而是價值的表現形式,體現了使用價值之間的比例性關系,進而彰顯了商品價值的社會屬性。土地的交換價值反映了農民以“買者”或“賣者”身份與土地的關系。問題是,村莊視野中的土地并非純粹的商品?;谕恋厣鐣薅?,交換價值始終纏繞在使用價值之上。

形式主義經濟學理論強調市場機制之于價值的優先性,預設了交易費用為零的市場交換過程。交換價值脫離使用價值的規定,浮動于市場供求關系,成為價格機制的表達。自生自發的市場秩序通過市場的抽象化回避了市場的動力學問題:交換行為如何發生?市場運行動力何在?事實上,在中國基層社會,現實的土地市場往往存在層級和結構,形塑了交換行為的發生框架。村莊土地的總體性意義制約了土地市場的有效運轉,并且形塑了村莊本位的市場規則和交換邏輯,從而限制了土地市場的自發運作空間,因而難以合乎形式主義經濟學模型設定的理想狀態。

可見,基層社會中的土地流動存在路徑和范圍的限制。土地的社會屬性和商品屬性共同定義了土地的市場位置,從而形成土地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均衡:一方面,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因交換發生的具體場域的規定,交換價值一般難以突破使用價值的本質規定;另一方面,交換價值也提供了土地秩序更新的可能性,以優化農民與土地的實踐關系,進而拓展使用價值的實現空間。在這種均衡模式下,因基層市場的村莊社會嵌入,土地交換價值指向土地使用價值的實現,并在相當程度上成為使用價值有效實現的重要載體。使用價值設定了土地市場運行的基本動力,也是交換價值的最終歸宿。交換價值源于基層土地市場的定義,不同于使用價值的質性差異,交換價值通過化約為價值量而實現土地秩序更新,進而重構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改變了使用價值的實現框架。

在以上闡述的土地價值實現邏輯中,土地交換行為并無交易本位的價值預期,而是諸如家庭生命周期、家庭策略等“實用理性”的產物。村莊現實、具體的生活邏輯抑制了“神圣市場”秩序,彰顯了土地與村莊的本體性關聯。當然,交換價值并不必然反饋為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它也可能走向農民與土地的財產性關聯。那么,土地使用價值的基礎性到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約束土地交換價值的擴張?在傳統鄉土社會中,土地與村莊的本體性關聯始終面臨潛在的穩定性危機。土地市場的發育和土地流動性的強化可能瓦解土地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之均衡。隨著土地市場化走向深入,市場機制逐漸切割了土地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原初關聯和相對均衡。土地的使用價值淹沒于更為寬廣的市場鏈條中,從而釋放了土地交換價值的實現空間。交換價值掙脫使用價值的規定和束縛,呈現出更強的擴張性和自主性。在土地市場化的鏈條中,交換價值逐漸成為土地價值的本質。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逐漸嵌入租佃、雇傭等財產性關系,面臨財產權的侵蝕和剝奪。

(三)價值的倫理化

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是基層社會再生產的基礎,因此,土地價值實現內在于村莊社會再生產機制。村莊社會限制了土地價值的自主擴張能力,賦予土地價值實現以倫理效應。事實上,在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中,土地價值的實現是最為基本的問題。土地價值實現既非土地本身的配置問題,也不是單純的農民土地權利問題。土地價值是在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中具體界定的,并且通過農民與村莊、農民與國家、農民與市場的關系而拓展其層次和高度。土地價值的核心問題在于,通過農民與土地關系的調控,避免土地價值封閉在土地的自然形態和權利外殼之中,進而將土地價值導入村莊秩序再生產的軌道。因此,村莊視野中的土地價值實現是一個內在超越的升華過程,而非面向外部的自主擴張過程。

在產權的視野中,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往往歸結為權利關系。完整而明晰的產權被視為土地資源有效配置和土地價值有效實現的前提。問題在于,農民權利可能鎖定并割裂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逐漸窒息土地使用價值的基礎。對于農民而言,土地不是抽象之物,而是在具體的生產生活實踐過程中承載了村落道義,孕育了政治的能量。土地價值以農民為中介建立與村莊社會的關聯。因此,土地價值并非自在于土地之內,而是依附于人的實踐活動。土地價值的倫理化設定了土地價值實現的社會向度,即土地參與農民生產生活秩序的過程。土地價值因而是具體的生產生活內容,而非抽象的價值量。土地價值內在于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中,而且沿著土地的社會生命走向倫理化。

3、地權實踐:政治的表達路徑

土地不僅因嵌入村莊而獲得社會生命,而且因卷入農民的生產生活實踐而表現為價值的倫理化。土地價值的實現動力是村莊秩序演化的深層力量。土地制度是調控土地價值的重要方式,土地制度的屬性直接決定了土地政治化的路徑和空間。本節將基于土地的社會生命與價值屬性,討論村莊地權的歷史脈絡和實踐邏輯。相對于土地制度由傳統地主私有向農民所有和集體所有轉換存在的制度性斷裂和跳躍,地權的實踐邏輯則展現出一定的延續性,即始終聚焦于土地與村莊之間的本體性關聯。地權實踐因應了土地的社會生命,并從中汲取了地權配置的社會動力學機制。因此,土地的政治化不是土地權利的政治化———即伴隨著地利博弈和地權沖突而來的政治能量的直接釋放,而是集體制度的內部實踐過程,這些政治能量滲入土地的社會生命。相對于傳統地權配置的社會機制,集體地權在嵌入村莊社會的同時也獲得超越村莊社會的制度支點。集體地權的內在超越性源于其國家指向。

(一)傳統地權配置

在傳統中華帝國體系中,皇帝以“天子”的名義享有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正所謂“天下之地莫非王土”?;实蹖ν恋負碛械某橄笏袡嗑唧w化為“皇糧國稅”的資源動員和資源汲取,這是土地之于國家的政治意義所在。因此,維持農民與土地相對穩定而有效的結合是中華帝國治理體系運轉的基礎,典型的體現是自先秦晚期以來形成的“編戶齊民”制度。編戶齊名制度的有效性植根于地權的政治分配。由于中國古代缺乏有效干預基層土地秩序的基礎性權力,難以維持“編戶齊名”制度的有效性。土地兼并和集中也是常有之事,土地政治化的波動性周期展現為中國歷史上的治亂循環。

—種頗為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傳統小農社會實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這一論斷存在兩個問題:首先,以中國的村落社會比附西歐的封建社會,遮蔽了傳統鄉土社會基礎結構的獨特性,忽視了地權主體的復雜性。其次,過于倚重所有權概念,忽視了所有權本身的歷史基礎和實踐邏輯,難免存在概念與現實的錯位。如果將傳統地權配置還原為單純的所有權制度,就難以理解傳統中國村莊地權的真實形態。因此,需要基于地權的主體結構和實踐邏輯,理解傳統村落地權構造的原則和形態。

西方私有產權的“排他性”與“可轉移性”并非中國鄉土社會土地產權的本質。林輝煌等人發現,中國鄉土社會的產權是一種非排他性的、非可轉移性的,建立在血緣基礎上,通過代際更替和兄弟分家實現對財物的占有和使用,并維護財產永恒存在的產權形式。這種“家業產權”構成了鄉土社會的產權基礎?!凹覙I產權”概念突出了“家”的基礎性和“業”的共生性?!凹摇钡幕A性意味著鄉土社會中的農民并非獨立的地權配置主體?!吧鐓^本位”和“倫理本位”分別規定了地權配置的外部邊界和內部原則,進而形成了以家產為核心的地權配置邏輯。“業”的共生性實際上強調的是鄉土社會中產權實踐的靈活性、整合性和包容性?!皹I”是相對于“物權”而言的,它構成鄉土社會地權秩序的核心。“業”的觀念側重于土地孳息,其本質為“養育”而非“支配”,支撐“業”的是一種樸素的生存倫理,人與“業”之間是共生性的相互依賴,而非單向度的控制。由此可見,只有進入基層社會具體場域和地權實踐的微觀層次,才能揭示地權主體的社會構成和地權實踐的價值指向?!凹覙I產權”概念顯示了鄉土社會地權的復雜屬性,且集中體現為地權分配的差異性和地權分化的多重性。

地權分配聚焦于地權主體配置。歷史上的地權分配格局呈現出比較典型的區域特征,例如,華北多自耕農,地權相對分散,而華南多佃農,地權相對集中。然而,地權主體的類型差異并不能抹殺其同屬于鄉土社會產權的基本特征。事實上,由于地權主體同時也隸屬于家庭和村落結構,地權主體配置還需遵從家產配置的原則和規范,從而以家為中心實現了歷時性延伸和結構性拓展,模糊了地權主體。家的擴大化是地權分配主體擴大化的基礎,它在一定程度上修復或扭轉了地權配置的初始狀態。家庭再生產過程也導致了地權的逐漸分割和分散。

地權分化聚焦于產權實踐邏輯。在鄉土社會的地權實踐中,“業”并不要求人對物的排他性支配,僅需得到某一層面的使用許可?!拔铩迸c“業”是一對多的關系,一塊土地上可以同時成立多項內容與形式皆不同的“業”,各得其所、相安無事。如此,不可分割與還原的土地與多種層次的“業權”得以統一。明清以來一些地區形成的“田面”和“田底”分離的權利構造、親鄰優先購買權的主體規定以及從典賣、活賣到絕賣等層次不同的產權實踐,維持了地權流動與村落穩定的相對均衡。在這個意義上,以地權分化為基礎的產權實踐隔離了土地市場對鄉土社會的消極影響,維持了鄉土社會的總體性和完整性。

地權分配和地權分化共同形塑了傳統中國村落的地權配置。地權分配界定了權利的主體關系,并嵌入家產配置邏輯;地權分化界定了權利的結構分化,以維持村莊與土地的關聯性。在這個意義上,地權分配是地權分化的基礎,土地市場的發育和地權分配的市場化是地權分化的誘因。反之,地權分化也進一步拓展了地權分配的空間,反映了鄉土產權的社會適應。地權分配與地權分化的交互作用是傳統農村地權分散化的深層原因。依托地權配置的社會機制,鄉村地權的集中與分散的變奏趨于和緩,緩解了地權變動之于基層村莊社會穩定性的影響。因此,傳統地權秩序具有鮮明的社會性和象征性。地權深深地嵌入鄉土社會,受鄉土社會的總體性和鄉土結構的差序性的浸潤。如此一來,傳統村落的地權配置主要是鄉土社會結構和地方性規范的一種映射,具有“習慣法”的色彩。傳統村落地權因而是以“家業產權”為基礎的產權構造形態,進而塑造了“自生自發”的地權秩序。

由于傳統的國家政權無力干預基層社會中的地權配置,也缺乏一套統一且有效的土地制度,土地秩序調控的壓力主要由村莊社會承擔,在一些地區形成了族田、廟田等“族產”和“公產”,從而以“族產”和“公產”約束和整合分散、自發的“家產”配置邏輯,強化了村落共同體。土地配置的“差序格局”塑造了鄉土中國的產權基礎。因此,傳統地權實踐雖然指向鄉土社會再生產,但地權實踐始終內在于鄉土社會的倫理網絡。地權實踐對鄉土社會的順應性而非超越性導致地權實踐規則的復雜化,進一步遏制了地權的能動性和凝聚性。地權主體構造與地權實踐邏輯的分離導致地權分配與地權分化的齟齬,為使用價值向交換價值的轉化和土地的財產化提供了通道,從而埋下了地權配置失衡的隱憂。隨著鄉土社會的轉型和地方規范的變異,地權的分配往往趨于失衡,而地權分化顯然難以單獨支撐和應對地權分配持續失衡產生的壓力。村莊社會最終走向分裂,鄉土社會內部的自生自發地權秩序解體。

(二)集體地權構造

由于缺乏土地政治化的調控能力,失衡的地權秩序孕育的政治能量往往沖破現有的政治社會結構,“農民起義”和“均田免糧”成為重置土地秩序的主要機制。傳統地權秩序的表達性和波動性致使土地深埋在基層社會內部,難以成為現代國家建構的能動性因素。因此,如何構造土地與政治的制度化聯結機制,成為鄉土社會重構和現代國家建構的關節點。集體土地制度延續且超越了傳統村落土地秩序,統合了地權主體私人性與地權實踐公共性的張力,逐漸形成了“共有私用”的產權結構。原有的私人性權利主體與公共性實踐指向二者之間的張力逐漸轉化為農民個體使用權與集體所有權的張力和沖突,觸發了以“土地調整”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地權再分配制度。

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集體土地所有制適應了中國農村的現實基礎與發展階段,同時也將基層社會納入國家總體視野。集體土地制度對傳統村落地權配置特征的延續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集體所有權否定土地的物權屬性,強調農民的集體成員權,從而延續了村落成員權的傳統;第二,集體所有權以“農民集體”為歸屬主體,延續了“家業產權”的模糊性特征;第三,土地集體所有權大多歸屬村民小組。村民小組與熟人社會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從而延續了原有的村落產權邊界。

但是,集體地權與傳統地權之間也存在本質差異。集體地權源于國家的制度輸入和制度構造,是國家政權建設的產物。依托基層組織體系和權力網絡的重構,集體土地制度扎根于鄉土社會,且構成鄉土社會組織和動員的土地制度基礎。土地的集體化塑造了鄉土產權制度化的獨特路徑,集體地權彌合了地權分配與地權分化的裂隙,吸收了二者相對獨立運行的張力。自生自發的社會性地權秩序被導入集體的制度框架,并經由集體土地制度實踐轉化為政治過程??梢?,集體土地所有制重塑了土地政治化的路徑,奠定了土地與政治關聯的制度基礎。在這個意義上,土地的政治化是土地的集體化和制度化共同作用的產物。具體而言,土地的集體化適應并尊重了鄉土社會的總體性。同時,基于集體土地制度的實踐脈絡,土地政治化過程中的政治能量獲得建設性與可控性的釋放渠道,維持了歷史傳統與制度目標、有效性與規則性之間的平衡??梢?,土地的制度化和集體化分別定義了土地政治化的形式和內容。當然,集體所有權限定了土地制度化的程度,展現了有別于土地產權路徑的土地政治化機制,維持了土地秩序的彈性。

集體地權既是一個歷史性范疇,也是一個實踐性范疇。歷史性范疇體現為國家政治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并具體化為集體所有權的內部分化過程;集體地權的實踐性主要體現為面向村莊社會的地權分配和土地調整過程,突出了集體所有權實現的政治生產意義。在集體土地制度框架下,地權分化內在于集體,由集體統合與配置,以避免村莊體系與市場體系的錯位。基于土地利用和生活模式的村莊內部面向,地權分化過程釋放了集體土地制度的靈活性。這些靈活多樣的地權實踐形態豐富了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奠定了集體地權演化的適應性基礎,集體土地所有權兼具穩定性與靈活性。

(三)土地政治化的路徑

農民與土地的實踐關系是村莊再生產的微觀基礎。土地因而逐漸承載村莊社會生活中的關系與利益,形成高度的契合性關系。土地的政治化,是指土地從村莊日常社會生活過程中脫離,且激活村莊社會關系與利益結構的過程和狀態。傳統鄉村地權缺乏土地政治化的制度基礎,土地激發和孕育的政治能量散溢到其社會生命之中,轉化為村莊的生活政治,并通過村莊社會消化。土地的集體化則構造了土地政治化的制度基礎。集體地權的獨特之處在于,它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產權理論視野的土地政治化模型,即“土地—集體制度—政治”的模型。相對而言,產權視野下的土地政治化模型可概括為“土地—產權制度—政治”的模型。

產權制度通過消費土地的社會生命實現土地的政治化,因此,土地的政治化也是土地權利沖突和利益博弈的過程,從而不斷侵蝕著土地的社會生命,土地承載的歷史記憶和社會關系均壓縮為利益博弈的資源。相反,集體土地制度通過引導和調控土地的社會生命實現土地的政治化,土地的政治化因而是分散地權整合與土地價值實現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集體制度與產權制度展現了迥然不同的理論淵源與實踐邏輯:它既從土地基礎的層次重構了村莊秩序整合的動力機制,同時也避免了村莊社會內生活力的喪失。在該模式中,“制度”以“實踐”的形態引入,突出了集體土地制度內部微觀實踐過程蘊含的相對獨立的政治意義,從而超越了集體土地制度變遷的宏觀政治邏輯。沿著制度的實踐脈絡,村莊視野中的土地不僅是產權界定的對象,而且規定了產權界定的路徑、能力和限度。因此,集體土地制度凝聚了地權實踐中彌散性的政治能量,并將其轉化為政治性之生產的基礎和契機。土地的社會生命進入集體土地制度的實踐軌道,并轉化為集體土地制度的政治生命。可見,集體土地制度是土地與村莊、國家之政治關聯的制度通道,也是土地價值倫理化的政治通道。土地制度與土地價值的匹配度決定了村莊政治秩序的穩定性。土地制度的能動性決定了村莊秩序的變遷適應性。

4、土地秩序的彈性

土地的社會生命意味著土地不能化約為土地利益的加總與組合,土地沉浸在村莊密集的社會關系和歷史綿延中,形成特定的土地秩序。土地秩序與村莊秩序相互呼應。所謂土地秩序,主要指的是在村莊生產生活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土地配置格局與關系模式。土地秩序提供了透視和理解中國基層政治社會結構及其轉型的微觀切面。

(一)土地秩序的連帶性

土地秩序是村莊生活政治內容沉淀的容器,因而展現了社會連帶的特征。在此,“生活政治”并非安東尼·吉登斯原初概念意義上的指向現代性視野中個體自我實現和生活方式的政治,而是政治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泛化、日常生活被提升到政治層面予以解讀的一種范式。其展現路徑往往是“政治生活化”與“生活政治化”,其中,前者將政治滲透到日常生活,后者將日常生活轉化為政治。生活政治的形態與村莊社會的總體性社會事實的特征有關。村莊的總體性賦予生活政治的生產、表達與實踐的軌跡以迂回、曲折、隱蔽的特征,因而難以分化出獨立、清晰的政治領域和政治對象。村莊生活政治是農民日常生活的有機內容,也是塑造農民政治心態的重要載體。

土地秩序是吸附和集聚生活政治內容的載體。村莊日常社會生活中的矛盾和張力往往通過土地糾紛或土地沖突的形式表現出來。或者,往往正是因為日常生活中積累的不滿,使得細微的土地爭端放大為村莊公共事件。土地問題往往是農村最敏感和最主要的矛盾引爆點:土地沖突可以在任何時機、因任何事件并以彌散性的方式出現?;谄溥B帶性特征,土地秩序深度卷入村莊社會政治秩序的再生產過程,賦予土地政治化以嵌入村莊社會的深度。

因此,土地秩序與村莊秩序之間存在隱秘復雜的關聯。土地秩序的連帶性凸顯了土地之于村莊社會關聯的樞紐地位。土地秩序是農民生產生活實踐的產物,且持續受到農民生產生活邏輯的塑造。例如,土地的邊界調整和空間變動,土地利用方式和生產關系的變化等,均能夠轉化為土地秩序再生產的要求。土地的社會生命因而不斷卷入并承載村莊生活政治內容,這些生活政治碎片纏繞在土地的社會生命中,最終形成“剪不斷理還亂”的交織固結狀態。當然,土地秩序的連帶性并不終止于村莊社會,而是經由村莊而延及國家。無論是現代國家政權建設,還是國家治理轉型,常常需要面對基層社會的土地秩序。因此,土地是農民與國家關系的媒介。當然,土地秩序沉淀的政治能量最終可能突破村莊的常態秩序,重構農民與國家的政治關系。

土地秩序的村莊社會連帶賦予土地秩序以村莊日常生活面向,土地得以超越土地利益的層次,并經由土地秩序進入更為深廣的政治社會領域。土地與村莊的往返互動不斷激蕩和豐富了土地和村莊共享的“總體性”意義,從而奠定了土地政治化的重要基礎。在連帶一體的村莊政治社會中,土地的政治化成為一個面向村莊社會進而面向國家政治的開放和包容的過程。

(二)土地秩序的公共性

土地秩序的連帶性強調了土地對生活政治內容的吸附效應,但土地秩序可能面臨生活政治內容之圍困與堵塞,引發生活政治內容的無序釋放。因此,梳理沉淀于土地秩序中的生活政治內容,重置村莊與土地的公共性關系,是舒展土地社會生命的關鍵。土地秩序的公共性是土地政治化的規范性指向,定義了土地政治化的實踐脈絡。土地秩序的公共性是基層社會善治秩序的底色。

土地政治化不僅意味著土地秩序的重構,而且意味著沉淀于土地秩序中的厚重政治內容的激活與疏解,后者是土地秩序更新難以繞過的環節?;诩w土地制度的實踐脈絡,土地的政治化梳理和重構了土地的社會生命,從而理順了土地與村莊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土地秩序的公共性是對其連帶性的拓展和規范,只有建立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土地秩序中沉淀的政治內容才能析出為政治性。要注意的是,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不等于土地本身的公共品屬性。集體土地雖屬于集體范圍的公共品,具有對內共享和對外排他的特征。然而,土地的“公共品”屬性可能面臨農民策略性行為的侵蝕。例如,江漢平原地區因1980年代分田到戶以來土地少有調整,集體地權的實踐性未能有效伸張,個體憑借狠氣、暴力等私人性力量逐漸侵蝕集體土地,產生大量的“黑田”,瓦解了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可見,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屬性并不必然轉化為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反而可能陷入“公地悲劇”。公共品的私人性利用往往打破農民的“常識性正義衡平感”,引發土地秩序的失調和村莊治理的失范。可見,土地秩序的公共性超越了土地作為公共品的制度屬性,是集體土地制度實踐的產物。

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不僅是土地本身的制度屬性,而且是村莊與土地的關系的反映。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依賴于集體內部的再分配機制,農民按照集體成員身份無償且平等地獲得土地使用權利。因為生老病死和婚喪嫁娶導致人口的持續變動,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不僅體現在初始分配,而且體現為伴隨人口增減的周期性土地調整?!八廊瞬荒芘c活人搶飯吃”反映了農民樸素的生存正義觀,體現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義心態。扎根于生存倫理的政治心態始終纏繞在土地秩序之上,并隨著基層政治的脈搏而起伏。

具體而言,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包含兩個維度:首先,土地秩序的公共性是集體地權實踐的產物,后者抑制了農民與土地的“私用”關系之固化?!肮灿兴接谩钡貦嘟Y構的張力意味著集體土地始終面臨“內部治理”的需要。其次,村莊與土地的關系并非固定不變,集體土地制度服從于國家政治調控的需要,土地秩序的公共性面向國家敞開,從而定義了村莊與土地的動態關系。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因而具有一定的伸縮性和相對性。歸結而言,土地秩序的公共性體現為集體干預和調控農民與土地關系的能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土地的集體歸屬超越了“公共品”的形態,包容了土地的社會生命,進而構成政治共同體生成的隱秘路徑。因此,集體地權是土地秩序公共性的制度基礎,維系了土地秩序的公共性。

(三)土地秩序的動態性

土地價值的實現需求孕育了土地秩序再生產的深層動力。因村莊土地使用價值不可還原為抽象且可通約的價值量,而是存在顯著的質性差異,其價值實現因而依賴于特定的目標導向。如何安頓和規劃農民與土地的實踐性關系,決定了村莊土地價值的有效性程度。當然,由于土地秩序的連帶性和公共性,土地秩序往往承載和吸附了來自農民、集體和國家等不同主體關于土地價值的伸張,土地價值的實現必然繞不開土地秩序的反饋。土地秩序的動態性賦予土地價值實現以較強的靈活性。具體而言,土地秩序的動態性主要體現為內部功能結構、地權歸屬層次和主體匹配關系的動態調整。

第一,內部功能結構的轉換。集體制度強化了土地的生產性與價值的使用性,從而淡化了土地權利配置的意義,強化了土地功能配置的意義。相對于權利的抽象性,功能對現實需要具有更高的敏感性。集體土地制度通過“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消解了農民的土地權利想象。農民以集體成員而非權利主體的身份享有土地使用權,進而釋放了集體內部土地功能靈活配置的空間。集體成員權的核心是以農民與集體的社會性和制度性關系框定農民與土地的權利關系,賦予土地秩序以功能調控的空間。這可見之于“宅田合一”的地方性實踐。土地功能的靈活調整有利于充分釋放土地的使用價值。

第二,地權歸屬層次的切換。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僅定義了土地的制度屬性,而且也基于土地功能之變定義集體的層次。在最基本的層次上,土地歸屬于村民小組,但是,村民小組對土地的所有權并不具有絕對性。在村民小組之外,行政村和鄉鎮均屬于集體的不同層次。中國不僅是內部差異極大的巨型國家,而且是基礎結構快速變遷的轉型社會,因此,中國農村社會不僅呈現出南方宗族型村莊、北方分裂型村莊和中部分散型村莊的社會結構差異,而且也存在東部發達地區和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資源密度的差異。南中北和東中西的區域差異格局下,土地以不同的功能參與村莊發展和轉型過程。不同的土地功能定位產生了對土地產權單元層次的需求,并轉化為土地產權單元的調整動力。集體土地產權單元的伸縮性賦予土地秩序以動態性。

第三,主體匹配關系的變遷。伴隨著村莊市場化轉型和人口外向性流動,農民與村莊同構、耕者與居者一體的狀態逐漸打破。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逐漸松散化,流動成為農民的常態。中國現有發展水平和階段決定了農民流動的策略性,農民的流動離不開后方村莊秩序的穩定?!耙源H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的家計模式維系了農民與土地看似松散實則富有韌性的關聯,同時,集體內部的互惠式流轉維持了外出農民與土地再次結合的可能性。

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變革孕育了土地秩序持續更新的需求。人地關系的基本格局雖然限制了中國走出小農經濟的步伐,但卻并不必然意味著中國掉入“小農經濟”的陷阱。當前的小農經濟已經高度嵌入市場,細碎的土地格局日益成為問題,它不僅束縛農民勞動力的解放,而且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土地秩序的動態性通過農民家庭生命周期和村莊社會流動而釋放出來。土地秩序的動態性最終落實為集體土地制度的實踐過程,從而回應了土地價值實現的動態需求。

5、找回政治的土地基礎

相對于傳統地權配置的地方性和自發性,土地秩序展現了歷史的厚度、社會的廣度和政治的高度。事實上,在制度經濟學的視野中,產權不是有形的物品,而是一束抽象的社會關系。土地的產權建構擠壓了土地與農民的實踐性關聯,進而弱化了土地與村莊的本體性關聯?!吧鐣P系”的豐富內涵實際上抽象為“交易關系”,土地因而也從實踐性和生成性的生產關系中剝離并還原為“物”,土地附著的具體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趨于形式化和抽象化。作為純粹之“物”的土地先在于村莊社會關系,農民與土地的權利關系——“物權”——成為農民社會關系的基準,村莊社會關系因而遭遇“物權”的切割,逐漸喪失原有的延展性和豐富性。若將土地還原為赤裸的經濟要素,則斬斷了土地的社會生命,剝離了土地價值實現的政治過程,從而中斷了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蘊。事實上,土地秩序的連帶性、公共性和動態性分別是土地的社會生命、制度脈絡和價值動力的體現,三者相互限定和支撐,賦予土地秩序以厚重而堅韌的彈性。土地秩序固然沉淀了村莊社會的生活政治內容,但這些內容通過集體土地制度實踐過程的疏導和消化,輸出為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和土地價值的有效性。土地秩序因而具有厚重的政治底蘊。

土地秩序是土地政治化的起點。土地秩序再生產是政治性凝結和析出的基礎,定義了土地與政治關聯的基本通道。這具體包括兩個相反相成的向度:一方面,村莊生活政治內容在土地秩序中的沉淀和發酵,凸顯了土地秩序對彌散性生活政治內容的聚焦;另一方面,土地秩序的更新激活、釋放并梳理村莊生活政治。可見,土地秩序不僅承載村莊與國家的政治內容,而且消化并整合那些沉淀其中的政治內容。土地的政治化因而是嵌入土地秩序的升華過程。

事實上,中國農民的政治形象頗為復雜,并體現為農民與土地關系的復雜性。一方面,農民緊緊束縛在土地上,土地因而限制了農民的政治視野,中國基層社會成為一盤散沙的狀態。另一方面,農民與土地的關聯也可能孕育出富有韌性的政治品格與開放包容的政治心態,并構成社會主義政治共同體的基礎。農民的政治形象看似不可調和,實則統一于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蘊。在“共有私用”的制度設置下,需通過集體土地制度實踐來維持“共有”與“私用”的平衡。農民的生存動力、理性策略和道義情感只有經過土地秩序的沉淀和集體自主性的升華,才能轉化為村莊政治共同體建構的基礎。土地秩序的升華機制預示了土地政治化的內在性超越路徑。土地秩序釋放的政治能量轉化為政治秩序生產的能量和資源。在這個意義上,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蘊不僅輻射村莊政治秩序,而且奠定了國家政治德性的基礎,土地秩序逐漸超越土地的“自在之物”狀態。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蘊提供了拓展鄉村政治研究的可能。當集體土地制度不再僅僅是土地政治化的對象,而是成為土地政治化的主體,關于土地政治的研究便不再僅僅是指向地權沖突的經驗現實,而是展開了更為立體、豐富的鄉村政治畫面。

作者簡介:杜鵬(1989— ),男,湖北荊門人,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助理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農村社會學。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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