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鄉村振興的時代背景下,鄉村社會研究的聚落維度變得更加重要。通過與聚落地理學文獻的對話,本文建立了一個分析框架來解釋鄉村聚落形態的區域差異。這個框架揭示出鄉村聚落具有系統、社區和生活的結構三重性,而鄉村聚落的演化在系統性、社區性和生活性三個相應的進程中同時展開。在傳統鄉村社會,生存是生活的基本內涵,生活性進程也構成了對其他進程的強制;進入現代社會以后,系統性進程的影響力大大增強。我們應該認真思考如何將系統性、社區性和生活性三個進程協同起來,探索創造良好的鄉村社區生活的可能性。
關鍵詞:鄉村聚落形態 聚落的三重性 鄉村振興
一、引言
對于社會學者來說,中國鄉村最重要的景觀不是山水,而是一群群房子的聚合——聚落或者居民點。近些年來,我們看到了巨大的變化:一方面,有的聚落已經凋敝,有的聚落在被拆并;另一方面,一些新的聚落正在建立起來,它們更大、更規整,承載著為城市節約建設用地以及在鄉村實現全面振興的政策期待。我們很自然地想問,什么樣的聚落形態才是“好”的?要回答這個問題,先要能說明當前的聚落形態是怎樣形成的。
鄉村聚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非自然或者非經濟的因素造成的。正如費孝通(1998:8)所說:“耕種活動中既不向分工專業方面充分發展,農業本身也就沒有聚集許多人住在一起的需要了。我們看見鄉下有大小不同的聚居社區,也可以想到那是出于農業本身以外的原因了。”聚落必定是一種生存或生活空間的社會性整合物。所以,這個最重要的景觀就是一種最明顯的社會事實。遺憾的是,社會學者對于這種最明顯的社會事實研究并不多,濱島敦俊(2007)直言不諱地說:“考察農民的社會關系或共同關系,他們居住的生活空間即聚落問題是不可欠缺的考察課題。中國聚落歷史,是中國學術界的一大缺陷和空白。”他還提到,中國本土的學者研究這樣的問題本來是更方便的,國外學者雖然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但不易開展研究,為此感到“非常苦惱和不方便”。一個例子就是弗里德曼的研究。弗里德曼(2000:1)曾以為比較集中的集村是中國鄉村社會的基本單位,但這顯然是以廣東的情況概括了全國,因為他當時不便進入中國。城市研究則不然,物理性的建筑物位于注意力的中心,所以帕克(2012:6)提醒人們,城市既有其物質的形式,也有其道德的組織形式。在鄉村社會學研究中,鄉村的物質形式反而是被忽視的方面。歐美的社會學家不重視鄉村聚落也許是情有可原的,因為他們的鄉村確實空曠,可是在中國的農耕地區,聚落總是填滿了人們的眼眶,卻也沒有贏得社會學者的高度關注。這種研究的不足有一個典型的表現:研究者往往不留意居民點、聚落、村落、村莊、自然村、行政村、農村社區這些相關概念之間的界限。鄉村社會學研究的基本單位和基本對象實際上是比較混沌的,這種尷尬局面隨著聚落形態的快速變動越來越嚴重。
本文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研究聚落結構,或者說聚落形態。其中最困難的是建構出一種適當的“社會學的角度”,理論工具的缺乏或者不合適是社會學研究鄉村聚落時遇到的首要難題。筆者會運用這個理論工具來解釋聚落形態中最直觀的方面,即鄉村的聚落形態的區域差異。通俗地說,本文的問題是:雖然各個地方的鄉村聚落都有大有小,但有的地方的聚落普遍比較大而集中,有的地方的聚落卻普遍地比較小而分散,社會學對此可以給出怎樣的解釋?在這個基礎上,或許也能對什么樣的聚落形態是更“好”的進行一點思考。
所謂聚落形態,也就是人文地理學家德芒戎(1993)所說的“居住形式”。聚落形態可以有微觀和宏觀兩個層次。微觀層次的聚落形態研究會更注重聚落內部的布局,比如魯西奇(2013)將“鄉村聚落形態”理解成鄉村聚落的平面展布方式,即組成鄉村聚落的民宅、倉庫、牲畜圈棚、曬場、道路、水渠、宅旁綠地以及商業服務、文化教育、信仰宗教等公用設施的布局。本文采取的是比較宏觀的理解,強調聚落之間的布局,強調要在聚落之間的大小搭配關系中理解聚落的規模,因為相鄰的聚落之間存在共生關系。所以,本文所談的聚落形態主要指的是聚落的空間集中度,它可以拆為兩個問題:單個聚落的規模以及不同聚落之間的大小搭配關系。在這里,通常引起人們注意的聚落的幾何形狀暫且被忽略了。顯然,在同樣的人口密度條件下,聚落的平均規模和聚落規模分布的離散度可以有很大的差異,本文所討論的聚落形態正是用這兩個指標來衡量的。同時,本文研究的不是單個聚落的空間形態,而是聚落形態的區域差異,這是聚落形態特征的一個特定方面。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文獻法,希望將紛繁的文獻中提到的雜多的變量歸置到一個框架中去,為社會學與聚落地理學的進一步對話掃除一些障礙,或者更準確地說,為進一步的清障工作打下一些基礎。
二、聚落地理學的貢獻與局限
聚落地理學和社會學對于聚落屬性的理解存在巨大的分歧,各自持有頑強的學科立場,難以融通。其中的差異不僅僅因為地理學更加強調自然環境的影響,而社會學突出社會建構的力量。我們會看到,聚落地理學還保持了對于聚落的一種樸素的實體論想象,畢竟每一個聚落都如此地貌似實體。而在社會學中,對于空間的重視才開始不久,對于房屋和聚落的關注更是不夠。
當我們說農耕地區的鄉村聚落形態有著鮮明的區域差異時,一方面是說區域差異比較大,另一方面是說同一區域內部的聚落形態很相似,或者說是區域間差異性和區域內的同質性都比較明顯。在華北黃淮平原成片分布著大量的大型團狀聚落;在浙南—皖南—福建—江西山地丘陵也廣泛分布著中型的團狀聚落,與東北地區不同的是,這些地區的農民住宅并不是兵營式的排列,而是包含著一個或多個中心公共區域;在長江流域河谷地區和沖積平原分布著大量的小型聚落,其中在東海沿岸分布的小型聚落也由兵營式的長排住宅構成;相比而言,川西平原的林盤聚落體系中的聚落規模更小(方志戎、周建華,2011);至于湖南中北部湘江—洞庭湖地區的散點村莊則更加分散,甚至可以說是“有村無莊”的;在很多的丘陵山地,分布著一種沿著溝沖分布的大小搭配的聚落體系,被稱為“點—軸體系”(陳國階等,2007:45-46)。還有更多的小范圍的亞形態,比如在圩田地區存在著線性村落和團狀村落的搭配。
聚落是大地上的人文(紋),地不同,人不同,紋理也不同。這看上去很好解釋,但聚落的歷史往往比較長,影響因素多,進行個案的解釋會很精彩,要跳出個案來尋找一般規律就會遇到很大的障礙。聚落地理學已經有過長足的發展,相關學者對于聚落形態的差異給出了很多的解釋,但并沒有形成公認的范式,諸多變量之間的關系沒有說清楚。地理學家通常會十分強調地形的影響,認為平原地區的聚落規模會比山區大一些。這在華北確實如此,但在浙江、湖南、皖南等地區的山區丘陵地帶可能反而比平原更容易找到大的鄉村聚落。在法國,集中的山區聚落也更多(德芒戎,1993:239)。且同在中國南方的平原地區,川西平原和長江中游江漢平原的聚落形態也有很大的差別。地理學家重視腹地的大小,強調一地的生存資源的豐富程度會影響聚落的規模。金其銘(1984:278)提到的耕作半徑公式對于小農經濟聚落形態有很好的解釋能力,但這個公式僅僅考慮到生產上的便利與否對聚落規模的影響,沒有兼顧人們在生活上的考慮以及其他諸多因素。著名的德國中心地理論對于解釋同一個市場體系內部的聚落間聚落規模差異是有效的,卻不能用來解釋聚落形態的區域間差異,因為在每一個區域中都存在中心地體系(克里斯塔勒,2010)。與此相關的是經濟區位影響聚落規模的規律,這個規律看上去是顛撲不破的。它適合解釋在同一個經濟區域中具體哪一個聚落會成長得比較快,但也不適合用于解釋大范圍的聚落形態的區域差異。
歷史的因素被看成是地理因素的重要補充,一般認為歷史較長的聚落會大一些。這一觀點在一個小的范圍內比較容易成立。根據多個地區的地名志,如果以一個鄉鎮為單位來統計,會發現規模和歷史長短之間確實有較明顯的正相關性。但在一定區域范圍內觀察到歷史長短和聚落規模之間的相關性,卻不等于可以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在同一個區域內大的聚落更可能是古老的,但聚落是一個體系,其中必定會有大有小,是大的容易久存,還是老的發展機會多呢?老的容易變大,也可能是因為它具有區位優勢。在一個有限的區域內部,區位對于規模的影響力其實會比歷史更加明顯。一旦區位優勢喪失,無論多么古老的聚落都會衰落下去。
復雜的社會文化因素被引進來做進一步的補充,其中最為經典的就是“聚族而居”的說法,但聚族的“聚”不等于就是比鄰而居。同樣是聚族而居,湖南的聚落要比江西或者浙南的聚落分散得多,與廣東或福建的聚落集中程度就更加不可比擬。即使在宗族集中居住的地區,一個宗族也會分居在多個聚落中,各個聚落大小不一。再如,不少研究注意到國家政治對于聚落形態的影響,尤其是日本學者對于古代聚落形態的研究,以及今天人們從宅基地制度或者城市化政策等方面對于聚落形態的研究(王曉靜等,2017),等等。不過,如果要從具體的制度或政策的角度研究聚落形態的區域差異,更值得重視的不是全國性的制度或政策,而是地方性的治理實踐。在大一統的社會中,各地具體治理實踐的差異性很重要,比如在撤并村鎮的力度上各個地區就有明顯的差異(熊萬勝,2018)。與地理的、經濟的、歷史的、文化的因素相比較而言,這種治理上的差異似乎更適合用于解釋大范圍的區域差異,因為施政者往往是縣級或以上層次的地方官。
變量的雜多實際上給人帶來了一種無序感,甚至有學者認為這種無序性其實正是傳統聚落形態演化的基本特征(仲利強等,2017)。對于自發形成的結構來說,變化路徑不清晰幾乎就是必然的,但對于今天的學者來說,我們總是希望從這種必然復雜的歷史中獲得某些明晰的教益。要減少這種變量雜多帶來的無序感,或許應該引入演化的視角,將以上各種靜態的因素在動態的演化過程中進行梳理。已經有人在這個方面做出了努力。人們對于聚落形態演化過程的描述是有共識的,這個過程可以被概括為“生—長—變”三階段(張、趙毅,2016a)。問題在于“生—長—變”過程中的主要影響因素和過程機制是怎樣的?研究者們在這個問題上莫衷一是。陳倩(2015)認為,一個聚落中包含著居民與自然的關系、聚落內居民的關系、聚落之間居民的關系等幾方面的內容,一個聚落的形態是由這幾種關系綜合作用而形成的。問題是這幾種關系之間又是何種關系呢?郭曉東等人(2012)的研究提出,自然因素是鄉村聚落形成和發展的基礎,人文社會因素是鄉村聚落發展即空間演變的主要驅動因素。魯西奇(2013)認為,散村是傳統中國鄉村聚落形態的原生方式,集村則是長期發展或演變的結果;傳統中國鄉村聚落形態的總體變化趨勢立基于自然與經濟需求的分散居住的原始傾向逐步被放棄,立基于社會、政治與文化需求的集中居住越來越成為主導性的傾向。這兩種說法都傾向于區分自然—經濟的因素和社會—人文的因素,并認為前一類偏靜態,后一類偏動態。李立(2007:15)則認為兩類因素其實也是兩種過程,在邏輯上可以辨析出空間過程和社會過程,空間過程具有較強的連續性,而社會過程則有相對較強的變革性,表現出分化與整合的統一。
這些人文地理學家或者規劃學者的文獻顯示出一種集體性的認知:在描述聚落的演化時,需要更多地重視社會文化的因素。然而,囿于學科的界限,他們很難展開對于社會過程的分析。聚落實體觀可能妨礙了地理學家的想象力。在地理學家看來,每一個聚落都是一個具體而實在的存在,它們是一個個客觀的物的體系,各種物尤其是房屋與周圍環境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自成一體。而且,每一個自成一體的聚落都有“一個”專有的歷史。抱持如此扎根的聚落實體觀,就不容易接受對于聚落形態的跨區域的統一解釋。這種統一解釋一定是從社會整體看問題的,會在邏輯上將聚落系統的要素打開,提取其中的一個或幾個要素,忽視其他要素。這樣的聚落不再是實體,而是一束關系,是一種暫時而長期的緣起。對聚落作如此想象恰是社會學所擅長的。
三、鄉村聚落的結構三重性
事實上社會學只有社區研究而沒有聚落研究。物的聚落被理解成人的社區,聚落中的物、房屋和聚落都被看成是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媒介。這使得社會學的聚落研究找不到現成的理論工具可用,尤其是本文希望研究聚落形態的形成,這是對于特定結構的歷史分析,這樣的分析工具就更加缺乏。
(一)社會學與聚落地理學之間的鴻溝
我們不能像想象一次聚會一樣想象一個聚落,聚落是一種房屋等物通過人的身體對于人構成約束的社會事實。然而,社會學對于身體和物都不夠重視,其研究的社會空間是“無物”的,結果對于聚落空間也就難以理解。
由于梅洛-龐蒂等人的努力,社會學對于身體和身體空間的認識逐漸深入(梅洛-龐蒂,2012),但對于“物”的理解還不夠。將“物”排除在社會學理解之外與涂爾干有關,他把社會事實理解成一種外在于主體的“物”,繼而對真正外在于人身體的實物做了如此理解:“我不是說社會事實是物質之物,而是說社會事實是與物質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現形式不同的物。那么,物究竟是什么呢?……凡是智力不能自然理解的一切認識對象;凡是我們不能以簡單的精神分析方法形成一個確切概念的東西;凡是精神只有在擺脫自我,通過觀察和實驗,逐漸由最表面的、最容易看到的標志轉向不易感知的、最深層的標志的條件下才能最終理解的東西,都是物”(迪爾凱姆,2009:7)。涂爾干認為,物是社會學不能直接理解的,只好交給自然科學去研究。鮑德里亞對消費品做出了極富批判性的描述,但是他也小心翼翼地將聚落中最主要的幾種物排除在分析對象之外,他說:“傳統的象征—物(工具、家具、房屋本身),是一個真實的關系或一個實際體驗的情境的中介者,在它的實體和形式中,明白地帶有這個關系中意識或潛意識的動態的印記,因此它沒有任意性(nonarbitraire)”(鮑德里亞,2019)。
相應地,社會學中的空間分析對于實物也不夠重視。齊美爾的論斷代表了社會學的主流信條:“并非空間,而是它的各個部分的由心靈方面實現的劃分和概括,具有社會的意義”(齊美爾,2002:291)。列斐伏爾對于空間的批判性分析也很重要,他的空間中是有建筑物的,資本力量通過建筑物實現空間的生產。他本來是一個鄉村社會學家,但他對于聚落的關注是在成為一個城市社會學家之后才開始的。他發現了城市聚落有一個明顯不同于鄉村聚落的屬性:城市的聚落是被生產出來的,城市的房屋是標準化的產品和商品。相比而言,鄉村聚落卻是生成的,鄉村房屋是作品,卻不是標準化的產品和商品(列斐伏爾,2008)。列斐伏爾的空間生產理論不適合直接用于鄉村聚落的分析中,鄉村聚落具有天然的合法性,至少在目前,它更需要的是解釋而非批判。
(二)來自吉登斯的啟發
相比較而言,吉登斯是一個非常重視空間的社會學家,他將物看成資源,而資源是權力的中介,他發展出權力理論來將結構化理論用于理解歷史變遷。而且他也借助地理學家的時間地理學對居民區或學校進行具體的聚落空間分析。所以,本文選擇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作為最主要的理論資源。
吉登斯(1998:103)批評道:“絕大多數的社會學家都不把時空關聯看作是社會生活生產和再生產的根基,而是將它們視為塑造出社會活動‘邊界’的東西,可以放心大膽地留給地理學家和歷史學家之類的‘專家’去研究”。吉登斯努力深入空間關系的內部來研究人的活動,但他在一種抽象的層次上研究聚落,聚落既不是物的體系也不是社區,而是區域化的時空,或者是一個“場所”。在這個區域化的時空中,人們進行重復的在場互動,并在這種制度化的實踐中同時實現了社會整合與系統整合的再生產。吉登斯也注意到了鄉村聚落,但他用一種社會轉型的立場來看待鄉村聚落這種“場所”,相對于部落社會來說,他認為“村莊社區絕對是最重要的場所,在這個場所內構成并且重構了時空中的各種接觸。在這些社會中,共同在場的關系往往勝過了那些來自遙遠的因素的影響。我們有理由說,這些社會中存在某種社會整合和系統整合的融合”(吉登斯,1998:238)。他強調自己的研究重點是發達的現代社會,那么,現代的鄉村聚落也就被他排除在外了。然而,吉登斯畢竟是一個關注聚落問題的社會理論家,我們可以通過擴展他的結構化理論來研究鄉村聚落形態問題。
吉登斯的結構二重性觀點認為: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征對于它們反復組織起來的實踐來說,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結果。這種辯證觀點對于深受辯證思維浸潤的中國學者來說并不新奇。吉登斯還認為,不僅結構性特征是在特定實踐過程中被“同時”生產出來的,而且結構的兩個層次,即系統整合與社會整合也被同時再生產出來了。也就是說,在邏輯上,系統整合不僅是在基于互動秩序的社會整合建立起來的,更是和社會整合“同時”被生產出來的,這個看法是真正有啟發性的。我們也能注意到吉登斯理論對于私人生活的忽視。吉登斯關注的是那些循環往復的例行化實踐,但任何實踐都不可能絕對地循環往復,人既然向死而生,每天都會不一樣。總有一些實踐是不能同時被社會或系統整合的,這些實踐還停留在私人生活領域中。吉登斯在后來的《現代性與自我認同》中努力照顧到這些生活議題,加強了對于身體的關注。
對于鄉村聚落來說,吉登斯對于生活的補充描述還不夠貼切。既然我們承認人的能動性,就會看到人的行為不可能被徹底制度化。這不僅僅是指默頓(2006)所說的失范行為,即使是那些例行化的實踐也不能全部被納入社會整合與系統整合同時再生產的過程,它完全可以依舊停留在私人生活中。尤其在鄉村聚落中,最基本的行動單元并不是必須直接面對公共生活的個人,而是家庭。從宏觀的系統到社區到家庭再到家庭成員,這至少有四個層次,不同層次之間有耦合的一面,必有大量的脫耦。對于這樣明顯的事實,吉登斯選擇性地忽視了。所以,我們需要在系統與社區之外發現生活,這里所說的生活特指的是那些無法被社會(社區)和系統整合進去的部分,這與李友梅等人(2008)所說的“生活”概念比較一致,他們所說的生活指的是“制度不能完全安排的”那些自主性領域。這種思想脫胎于克羅齊耶(2008)的“法令不能改變社會”。李友梅等人(2008)敏銳地注意到,對于克羅齊耶而言的“社會”,在中國的語境中要說成“生活”才更合適。在筆者這里,與生活相并列的并非貌似規整的制度,不妨將系統和社會(社區)區分開來,在現實生活中,它們無需規整就足以具備對生活的結構化能力,這一點在中國的情境中尤為現實。
(三)鄉村聚落形態演進的三個進程
如此一來,我們就在聚落當中建立了一種三重結構性特征的想象,系統、社會(在聚落中主要表現為社區性)和生活。按照吉登斯(1998:79)的說法,社會中并無結構,有的只是結構性特征。系統、社會和生活這三個結構性層面既相互作用又相互獨立地發展,形成三個進程,即系統性進程、社會性進程和生活性進程。三個進程之間并不是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而是吉登斯所說的同時或不同時的關系。總體上看,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三個進程越來越同時展開,也就是說在生活的實踐中,生活性進程、社會性進程和系統性進程越來越同時地展開。三個進程的同時性源于相互耦合的程度越來越深。
沒有理由認為三個進程之間存在類似于生產力、生產關系與上層建筑之間的決定與反作用的關系,但不能說這三個進程的動力都一樣強勁。這其中存在一個主要動力的轉換。在傳統的鄉村社會中,生活性進程在鄉村聚落演進過程中發揮了更加主導性的作用。原因在于當時的生活進程的基本內涵其實是生存,這是沉重而持續的人口壓力的結果(黃宗智,1992;趙岡、陳鐘毅,2006)。社區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信仰都圍繞生存而展開,國家是當時最主要的系統性力量,它也必須按照“使民以時”的古訓來介入鄉村。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性的增長,兩個相互關聯的后果產生了:一方面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生存的嚴酷性降低了,這就給生活之外的進程留下了更大的余地;另一方面是系統性進程越來越強勁,發生了系統對生活世界的殖民(哈貝馬斯,2000)。結果,系統與生活之間的張力就凸顯出來,使得鄉村聚落的未來變得難以確定。
此外,三個進程的分析還有利于歸置繁雜的相關文獻,聚落地理學的研究已經有了很長時間的積累,對于聚落形態的解釋很多,列出了很多的變量,但是很難說清楚這些變量之間的關系。三個進程的分析有助于將不同的變量安排在不同的進程里分別凸顯。不同進程的內涵、影響和涉及的變量如表1所示。
四、生活性進程:聚落的兩種初始狀態
生活性進程是一種生活空間不斷營造的過程,解決的是在哪里建立居住點和養活多少人的問題,它的結果確定了聚落在地理空間中的位置和人口的密度。聚落最初的布局形成了聚落形態的初始狀態,聚落形態具有明顯的路徑依賴的特征,受到初始狀態的明顯影響(任慧子等,2012)。所以,研究今天的聚落形態要追溯它們的初始狀態。
(一)聚落的初始狀態更容易是分散的
長期以來,集中居住和相對分散的居住都是并存的。那么,哪一種狀態更加自然呢?或者說哪一種狀態更適合作為分析的邏輯起點呢?
在農耕社會,應該把相對分散的狀態作為聚落形態研究的初始狀態。比屋而居的高度集中狀態是一種需要通過集體行動才能達到的結果,它不可能是自然狀態。此外,中國的農耕地區總體上位于北半球的南方,在這個區域的氣候條件下很早就發展出了獨立小農家庭經營的形式,分散居住的趨勢更加強大。正如德芒戎(1993:187)所說:“凡是現代文明的物質手段,強大到使農村住宅能夠對抗自然力的地方,人們喜愛的都是孤立的居住形式”。但這個孤立是相對的。正如滕尼斯(1997:78)所言:“人在兩方面受到束縛:同時受耕作的農田和居住的房屋的束縛”。這種一般化的概括可能更符合歐洲文化,但在東亞地區也有很強的適用性。在東亞小農經濟條件下,生產中主要考慮人到地的距離要近,生活中人與人的距離要近。考慮生產的方便要縮短與地的距離,居住則會分散;考慮生活的方便要縮短人與人的距離,居住則會集中。生產與生活平衡起來考慮,最佳的距離是不遠不近。考古發現也顯示,中國農耕文化早期的聚落形態都不是比屋而居的(池田雄一,2017)。
在生活性進程中,集中的動力和分散的動力同時存在,隨著社會控制的強化,集中的動力變得強大起來。在生活性進程中,有些時段里集中的動力占了上風,但分散的趨勢總是更加自然。從華北聚落的發展史來看,在漢代乃至以前,國家都可能是要求居民“比屋而居”的,而且最好住在圍墻里面。但是,在家庭經營制度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為了生產的方便或者由于人口自然增長與自然災害等因素,在正式居住點之外發展出自發的居民點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侯旭東(2005:42)認為,“大體地說,自先秦到秦漢,百姓居住場所經歷了由集中在封閉有圍墻的聚落(城居)到逐漸以城居與生活在無圍墻聚落(散居)并存的變化”。雖然有各種因素推動聚落的集中化,但是相比較而言,聚落的分散化趨勢也很強大。即使在聚落規模比較大的華北地區,今天我們看到的巨型聚落多數也是近幾十年的產物,是人口增加和強制歸并的結果。有研究發現,在清代或者民國時期,華北的聚落規模也多數是十幾戶或者幾十戶的規模(黃忠懷,2005a;魯西奇,2013)。
(二)兩種分散的初始狀態
作為邏輯起點的分散有兩種形態:無邊界的分散與有邊界的分散,或者說均勻的分散和相對集中的分散。無邊界的分散指的是房屋的分布比較均勻,不同聚落之間的邊界不清晰。有邊界的分散指的是存在相對集中的形態,可以從地理上區分出不同的聚落,聚落之間存在比較清晰的地理邊界。之所以會出現這兩種分散狀態,是由于開發的速度和腹地的深淺不同。
在小農經濟條件下,所謂開發的速度快慢主要的衡量標準是能否在一代以內占盡幾乎全部的生活空間。在快速開發的過程中,土地開發類似于一種搶占土地的過程,人們都會把自己的住房建在地頭上,以標示產權;同時這也是為了生產方便,將耕作半徑最小化,這就容易導致川西平原一類的房屋均勻分布。如果是如同江西丘陵山地的漸進式的開發,則會導致相對集中式的分散。那么,開發速度為什么會有差別呢?
開發速度快有這樣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戰亂之后迅速對已經開發過的地區進行重新地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由于一種特殊技術的迅速傳播,比如玉米、山芋和馬鈴薯等南美作物是可以將幾乎所有林地和坡地都變成可耕地的新品種,結果就導致了山地的迅速開發以及不留余地的地權分配;第三種情況是有組織的屯墾開發,這在邊疆地區和沿海地區比較普遍,江蘇沿海地區的聚落與兩次大規模的開發有關,一次是興辦鹽場,一次是廢灶興墾。古代鹽場時代的聚落比較緊湊(李嵐、李新建,2017),而著名民國實業家張謇的農墾公司在廢灶興墾的過程中采取過“一戶一垗”的分散居住方式(梅耀林等,2014)。
如果初始狀態是無邊界的分散,生存資源已經分配殆盡,在單位面積的產出不能增加的條件下,新增加的人口只能外出,那么,這種聚落形態的初始狀態就會保存下來。如果是有邊界的分散,新增加的人口可以留下來生存,生活性進程有可能升級成社區性進程,那么,形成比較集中的聚落才是可能的。單單從理性的角度來分析,隨著人口的增加,有邊界的分散狀態也更容易轉化成比較集中的狀態。最常見的原因是聚落邊界之外的耕地的價值會由于人口增加而不斷地升值,那么新的住宅只能在聚落邊界內部的空地上發展。這種建房和植樹活動逐漸降低了聚落內部空地在農業上的價值,繼而導致聚落更加集中,直至達到聚落內外的地價相等。北方地區的飲食以面食為主,蔬菜不如南方重要,房屋之間的小塊空地更適合作為預留的宅基地而不是菜地,一旦分家析戶,就容易在聚落內部蓋起房子,這也是北方的聚落比較大的一個原因。
以上的分析突出了分散狀態的合理性,其實已經內在地假定了這是一個農民自主開發的過程。如果是國家或者強有力的地方勢力組織的開發,情況就不同了。為了實現有組織的行動,那么,無論是新開發還是復墾,開發的勞動力從一開始就可以是集中居住的。這種有著明顯規劃痕跡的聚落形態在各種屯田地區都能看到,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知青農場的聚落形態也是比較集中的。
五、社區性進程:共同體的形成
生活性進程中主要的任務是處理人與自然界的關系,而在社區性進程中看問題,人與人之間的社會整合機制則被凸顯出來,尤其是那些依賴于身體在場的日常互動秩序(吉登斯,1998)。社區是被認同的聚落。聚落不僅僅是一些房子在一起,也是一群人在一起,不僅僅是地理上在一起,也是心理上在一起。聚落的規模不僅僅取決于客觀的限制,也取決于主觀的認同。所謂規模的變大,既是聚落的變大,也是社區的成長。
自發的地域性組織對于社區性進程意義很大。這種自發的地域性組織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關于土地祭祀的組織、宗教信仰的組織、宗族組織、公共物品供給的組織、經濟性的組織,等等。自發形成與外力促成之間是互動的,很少存在純粹的自發組織,大傳統和小傳統是交織在一起的(芮德菲爾德,2013)。那么,社區性進程中的社會整合機制是如何影響聚落形態的呢?人們比較容易相信整合力度大了聚落自然會集中起來。可是這個過程的機制是怎樣的呢?畢竟房屋的集中居住是集體行動中難度最高的一種。只有某些非生產因素發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讓大家情愿犧牲生產的便利。這些非生產性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但可以通過人身依附關系的強度集中地體現出來。在傳統社會中,當這種人身依附關系的強度大到一定程度時,比如可以進行強有力的集體行動時,尤其是可以對不服從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就可能影響到聚落形態。這種具有強制性的人身依附關系可以出現在社區進程的三個階段上。
(一)開發時的社會整合機制
在開發的過程中,從外部帶入的人際關系會對開發過程中的人際關系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比如是國家屯田還是私人開發,是地主組織還是農戶自由開發,地主組織的開發采取怎樣的組織形式,農戶自由開發中又是怎樣的具體人際關系,等等。在這些關系狀態中,關鍵在于農民自主的程度,或者說農民家庭擺脫對外在權勢力量的人身依附的能力。如果人身依附關系足夠緊密,乃至可以形成人身強制,集中的動力就可能戰勝分散化的自然沖動。比如,大規模的屯田,尤其是官屯就會更加集中。如果采取的是地主雇傭經營的形式,地主要直接指揮雇農也需要集中居住,于是就形成了“莊”,在華北地區有大量的以“莊”命名的村落。如果采取的是出租經營的形式,地主會讓佃農直接在地頭上搭建一個茅棚,那就容易形成高度分散的聚落形態,這在長江流域比較多見。
(二)演進中的社會整合機制
人身依附關系的強度主要受到人地關系影響,人地關系越是緊張,相互依賴就越深。但在普遍相似的人地關系條件下,它還受到這樣三個因素的強力影響:農業經營組織、賦稅制度和其他相互依賴性。
首先,農業經營組織結構關系到人身依附的強弱。如果農業生產過程非常需要相互協作,而且大家都從事同一類產業,那么集中居住就更有必要。一個村域范圍內如果存在多種多樣的生存資源,那么不同的家庭就可以依托不同的生活來源分開居住,所謂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同一個家庭也由于開展多種經營而獲得了獨立生存的能力。反之則更需要集中居住。就人身依附關系來說,農業經營組織中雇傭經營要比租佃經營的強度高,而租佃經營中的分成地租要比定額租高,短期租佃要比永佃制強度高。大量的資料表明,華北地區的自耕農制度比較發達,地主中更容易出現雇傭經營的經營地主,而且租佃制度中偏向于分成地租(趙岡、陳仲毅,2006)。
其次,國家賦稅制度也會直接地影響人身依附關系的強弱。清代推進了攤丁入畝制度,官府對于農民的控制明顯弱化,降低了農民依附權勢之家的必要性。農民的自由也會體現在居住方式上,在清代以后形成的聚落會更加分散。從區域差異來看,這一將勞役折成錢而不是直接征發勞役的改革在全國的推進力度和速度是不同的,總體上也是商品經濟發達的南方比北方更快。何炳棣(2000:304)認為,至少在明代,中國北方大部分勞役是直接向百姓征發的,因此原有的人口登記制度比南方維持得更久。秦暉(1993)對于“關中無地主”現象的解釋也認為,關中地區之所以地主不多,是因為官僚擠壓了民間地主生存的空間,這也意味著官僚對于農民實施了比南方地區更加直接的控制。
最后,其他相互依賴性指的是除了以上兩點普遍性的因素之外讓大家集中在一起生活的其他客觀因素。它主要源于這樣幾個方面:一是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威脅;二是國家管制;三是土客關系的緊張,沖突各方都要加強團結,堅壁清野,這在福建和廣東的客家人地區表現得很明顯。相互依賴性的增強會直接導致人身依附關系的強化。
(三)基于認同的社會再整合機制
如果形成了自愿的基于區域性的社區認同,可以在邏輯上認為社區性進程進入了更高級的階段。基于區域性的社會再整合機制一方面可以對前述的強制整合做出解釋,將它合法化,另一方面則影響了社會團結的強度。自愿團結的發展使相關居民逐漸為村落空間賦予社會意義,并要求將這種認知圖式和社會結構在空間結構上再現出來、固定下來,并由此形成推動聚落規劃的動力。
有三種因素會提高居民自發的集體行動能力,加速聚落內部的空間整合。一是外來威脅,比如匪患、土客矛盾、家族矛盾、聚落沖突或自然災害。二是高度組織化的宗族。尤其是如果形成了宗族共有財產,比如南方山地從國有到聚落共有,那么會強化內聚力。三是宗教因素,黃忠懷(2005b)強調了村廟在華北地區的聚落整合功能。此外,國家的強制是最有力的非自發因素。
如果在開發之初和開發過程中沒有形成強有力的人身依附關系或者自愿認同,也缺少外力強制整合的話,聚落形態演變的自然趨勢就是趨于分散,改革開放以來的鄉村聚落形態演變就證明了這一點(張鑑、趙毅,2016b;蘇則民、劉大威,2016;婁帆等,2017)。
六、系統性進程:聚落間體系的結構化
聚落的演化不是一個孤立的過程,而是一個多聚落并存的協同演進的過程,結果是形成了一個聚落間的體系,這個體系反過來又影響了每一個聚落的形態。齊美爾(2002:295)以一種高度形式化的方式這樣表述:“沒有任何一個社區是唯一的社區,任何一個社區都在它的較狹窄的領域的排他性周圍,安排著一個更為廣闊的領域,在這個較廣闊的領域里,它就不是唯一的。”在同樣的人口密度條件下,聚落的數量和規模離散度可以有很大的差異,聚落的數量決定了聚落的平均規模,而聚落規模的離散程度則顯示了大小搭配的關系。
既然在同樣的人口密度條件下可以形成不同的聚落規模離散度,也就說明聚落體系的結構形態主要不是由整個區域的生存資源豐富程度或者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再考慮到同樣的自然地理條件下,可以出現差異很大的聚落規模離散度,那么我們在系統性進程中就更應該關注社會性因素的影響。影響聚落體系空間形態的社會性因素可以分為兩大類:系統整合因素與狹義的社會整合因素。相比于自然地理因素,系統整合因素也是社會性的。典型的系統整合因素包括市場體系、國家行政區劃體系和今天變得特別重要的公共服務體系,以及空間尺度更大的城鄉關系,等等。這里說的狹義的社會整合因素主要指階層關系、祭祀圈、婚姻圈等。能夠直接影響聚落之間關系的社會整合因素與社區性進程中的社會整合因素有所不同,它們身體在場的互動秩序的遠距離形式允許在更大空間尺度上發生,因此是跨社區的社會整合力量。聚落的體系化過程同時受到系統整合因素和這些社會整合因素的作用,這很符合吉登斯的結構二重性觀點,說明社會整合與系統整合是同時發生的,不應把社會整合當作系統整合的基礎或者對立面。因為聚落體系本身就是一種系統,這種系統部分地是在社會整合的過程中同時發展出來的。
(一)不同系統整合因素的差異
在系統整合因素中要區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城鄉關系和其他因素的不同影響。城鄉關系所影響的是城—鎮—村的聚落體系,將城鎮也包括進來,使得鄉村聚落體系被置于一個更加大尺度的空間體系中。對于這個問題,費孝通(2009:192-233)在著名的《小城鎮,大問題》一文中有過精彩的描述。
在傳統社會中,市場體系對于聚落體系的影響很大,因為存在一個小農戶—初級市場—更高級市場的體系。而在今天,農業生產高度專業化和規模化了,那種以小農戶為起點的自下而上的市場體系被翻轉過來,形成大城市的高等級批發市場—小城市的低級批發市場—鄉村的零售市場的新體系,原來作為初級市場的集鎮越來越成為全國性大市場的基層市場。
第二種情況是市場體系和國家行政區劃體系的不同影響。在傳統社會中,市場體系會塑造出集鎮—聚落體系,通過社區功能和人口向集鎮的集聚,拉大集鎮和一般聚落之間的規模差異。而國家行政區劃體系則不同,它傾向于對最基層的政權組織進行整齊劃一的設置,這種整齊劃一的程度甚至是機械的(宋昌斌,2016:417-418)。
第三種情況是,改革開放以后的國家治理有可能反而拉大了聚落體系內部的規模離散度。因為今天的政府不能如同以往那樣強求一律地推動歸并,而是有所選擇和讓步。
(二)跨社區社會整合因素的作用
在各種可以引發跨社區作用的社會整合因素中,階層體系和祭祀圈、婚姻圈的意義是不同的。階層體系更具有系統色彩,是一種經濟與社會的混合關系,而祭祀圈和婚姻圈則屬于比較純粹的社會文化因素。
祭祀圈和婚姻圈的存在對于社區性進程也有很大的意義,因為它們幫助塑造了社區認同,也幫助圈定了跨聚落的社區邊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階層體系與聚落體系之間的互構關系。一般來說,富人會居住在大的聚落中,而小的聚落中往往只有窮人。在租佃關系發達的地區,地主或官僚通常是住在城鎮或者大村子里,而大部分佃戶必定要分散到各處。德芒戎對于這個問題很早就有總結,他發現歐洲一些集中居住的聚落的起源是因為地產業主想把佃農集中起來,以便更好地控制他們;或者在另一些地區之所以出現分散居住的聚落,是因為“當大地產的利益在于把土地分配給許多小佃農的時候,他們就采用分散農莊的制度”(德芒戎,1993:162)。社會學也認識到階級與空間的互構關系,并將它理論化了,使之成為空間社會學的一個核心論題。社會學家從一開始就認識到不僅僅是階層或階級體系安排了空間等級,空間等級反過來也塑造了階層或階級體系(馬西,2010)。理查德·沃克提出階級的形成不僅僅是分工或者雇傭關系的反應,同時也是一個地理的過程,因為存在依據空間的分工,也就是“空間分工”(格利高里、厄里編,2011)。認識到階層或階級與空間之間的關聯對于我們以前過于重視自然地理因素的傾向是一個重要的修正。
一旦形成了城鎮居住富人而鄉村居住相對貧困者的格局,也就形成了城鎮對于鄉村地區的超經濟控制關系,實際上也就使得鄉村地區的聚落演進不能充分展開,尤其是社區性進程不能得到充分發育,使之停留在一種不完整的社區形態上。比如在山區,婁帆等人(2017)通過對河南省一個平原縣和一個山區縣的對比研究發現,山區縣的聚落離散度一直高于平原縣,而且從1972年到2013年山區縣的聚落離散度趨于擴大,而平原縣則趨于縮小。對于這種現象,我們可以分別從聚落和社區性進程進行解釋。在生活性進程中,我們會看到山區的山地價值低于平原的耕地,因此人們會傾向于將山地改為宅基地;在社區性進程中,我們可以認為政府對于平原地區的規劃管控力度高于山區。但僅僅這些解釋還不夠,因為山區相對封閉的環境和更容易遭到匪患的可能也可以產生更加有力的社會團結,完全可以生成更加集中的聚落(齊美爾,2002:299)。因此,我們還需要從系統性進程中對于山區縣的聚落離散度一直高于平原的現象給出解釋。婁帆等人(2017)的文章強調這是地形的因素造成的,此外還有租佃關系的因素。山地開發通常并不是自由推進的,在有主的山地上開發往往是在租佃關系中進行的。金陵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系在20世紀30年代的調查發現:“(皖南地區)客籍農民之移入,與佃農百分率之增高,適成正比,故皖、贛兩省自洪楊亂后,佃農所占之百分率,有增無已”(轉引自葛慶華,2002:235)。比如毛澤東1928年在《井岡山的斗爭》中寫到,客籍的農民占領山地,為占領平地的土籍所壓迫,素無政治權利(毛澤東,1991)。傅衣凌(2007:110)認為,明清時期墾山的農民無論被稱為棚民、藍戶、菁客、麻民、靛戶還是蓬民等等,實際上都是地主的佃戶。他們沒有自己的地權,且處于被控制的狀態下,其聚落演進的社區性進程也就很難發育起來,使得聚落形態停滯在自然分散的狀態。
再比如在圩區,租佃關系與聚落體系的相互建構關系會更加直觀地表現出來。實際上這類地區的聚落歷史比較短,我們更容易看到土地開發過程中的租佃關系對于聚落形態的影響。施瑛和潘瑩(2011)通過對嶺南水鄉和江南水鄉的對比研究認為,江南水鄉聚落的二元分化主要發生在市鎮和農業聚落之間,嶺南水鄉聚落的二元分化主要發生在圍田區和沙田區之間。嶺南圍田地區的聚落比較規整,原因就在于聚落的社區進程得到了充分的發育,聚族而居不僅體現在血緣上,也體現為空間上的緊鄰。然而,在很大程度上,這種宗族內部的團結卻是建立在剝奪聚落外其他農民的基礎上,圍田地區的聚落形成較早,沙田地區的聚落形成較晚,沙田地區的土地地權大多屬于圍田地區的地主,這些地主當初將土地分塊招租(陳翰笙,1984)。因此,沙田地區的聚落規模比較小,社區集體活動的形式簡單。不僅特定的社會結構比如家族關系塑造了空間等級,空間等級也會反過來塑造社會結構。比如在長江三角洲的張家港地區也分為古老的江南部分和明清以后沖積形成的沙上部分。現在從地圖上看,江南的聚落形態是緊湊的團狀,沙上地區則是條狀的。這種條狀是從更加分散的狀態歸并而成的,這種差別的根源在于歷史上江南地區富、沙上地區窮。其階級體系和空間等級的統一性與嶺南地區類似。不同的是,張家港地區的家族文化淡,富裕地區和貧窮地區的居民是可以雙向流動的,所以這里流傳的說法是“窮奔沙灘富奔城”(新望,2004:39-52)。在這個流動的過程中,空間形態本身的差異也固化了階級體系,不斷地將它再生產出來。
七、展望:實現系統性、社區性和生活性三個進程之間的協同
這三個進程在歷史上相互纏繞著展開,生成了數百萬的鄉村聚落。在歷史上,生活性進程是最為有力的,選擇最便于謀生的地方安居下來,安居以樂業,就是聚落生成過程中的最強邏輯。可以說,存在一種生存對于聚落的鉗制,尤其是農業耕作對于住址的限制,使得絕大多數鄉村聚落成為一種農耕生存空間的社會整合形態。顯然,這種情況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我們需要在新的條件下采用系統、社區和生活的三重性框架來理解聚落形態的演變。
(一)系統與生活之間的張力
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時代,一種小農經濟的聚落形態向規模經營的聚落形態的歷史性轉型正在全國各地以各種各樣的名義推進。這不僅體現為城鎮聚落的不斷擴張,也體現在鄉村聚落的搬遷和歸并上。看似難以理解的是,伴隨著城鎮聚落擴張,農村住宅用地也快速地增長起來。從2018年《中國城鄉建設統計年鑒》表3-1-5上公布的村莊建設有關數據來看,以2007年為拐點,當年總的新建面積從2007年的3.65億平方米上升到2018年的7.81億平方米。也就是說,農民在村莊內建房總面積的提升是在城鎮化進入高潮期之后發生的。這種看似悖論的現象背后是農民的兩棲化生活模式的形成(張鑫,2019)。
如果城鎮聚落的擴張是必需的,鄉村聚落的擴張就要受到限制,現在流行的口號是“城市精明拓展,鄉村精明收縮”(趙明等,2015)。這不只是城市的單方面愿望,實際上,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一種更全面更有力的國土空間規劃將會得到執行,鄉村聚落體系是這個規劃的重要對象。所謂農民集中居住,正是這種空間體系的一個實現過程。推動農民集中居住,包括推動農民“上樓”尤其是上高樓居住的激進做法引發了很多的社會沖突。是不是系統性進程就一定是農民美好生活的對立面呢?
從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來看,系統性、社區性和生活性三個進程之間是存在不斷耦合的可能的,吉登斯提出的系統整合與社會整合同時進行再生產也有其道理,良好的系統整合不能也不一定會站到社會整合的對立面上。但在系統與生活之間巨大的沖突面前,這些理論見解是否都是空談?
(二)以聚落補救社區?
在系統與生活邏輯的張力中,社區的進程是無力的。社區的衰敗是鄉村衰敗最觸動人心的方面,體現在人氣弱、人心散,成了“無主體的熟人社會”(吳重慶,2014)。如果社區整合已經無力促進空間整合,那么空間整合能否有力地促進社區建設呢?或者說,鄉村振興能否在一定程度上“以聚落補救社區”?也許可以嘗試借系統與生活的動力,為社區建設注入活力,實現系統、社區與生活三個進程自然而然的某種協同。在社區建設的諸多方法中,空間整合是一種很常用的手段,得到了實踐者的采用。我們看到很多傳統的宗族村落都是屋舍儼然的;在集體化時期,全國很多地區都推進了聚落的歸并(葉露、黃一如,2020);改革開放以后形成的明星村也積極地推進聚落歸并(杜白操等,2000)。
隨著對農業生產的依賴下降、農村老齡化的加深以及生活品質需求的提升,適當的集中居住正在成為農民自身的需求。但是,實現集中居住是一種非常困難的集體行動。它不僅需要規劃,需要修路,需要修下水道,需要提供自來水、電、網絡等現代生活條件;還需要拆除舊的建筑,打碎很多壇壇罐罐,觸動每個人的心理平衡。更重要的是,這樣復雜的長時間的集體行動只有在穩定和強有力的組織下才能落實。提供這些條件恰恰是系統力量的長項。如此一來,就有可能在城鎮化的時代,形成系統性、社區性和生活性三個進程之間的協同關系。
這不是一種沒有依據的空想。筆者在浙江嘉興市的多次調研中,幾乎在每個村都看到了有規劃的集中居住點,它們以農民分配宅基地自建房為主體(并非是高樓),住戶一般是本村村民,且不改變農民身份。嘉興的實踐自2008年以來進入高潮,起初,政府的強力推動色彩也很濃厚,農民意見很大,一度停滯;隨著政策的調整和農民對于集中居住的看法的轉變,集中居住的自愿色彩逐漸增加,集中居住工作常態化,集中居住點的規模也不斷擴大。截至2019年底,全嘉興市有264個集中居住點的規模超過了100戶。嘉興市委、市政府:《嘉興統籌城鄉發展十六周年報告(2004-2019)》,2020年11月在2020全球鄉村產業生態大會上發布。需要說明的是,嘉興市的農民集中居住也有讓農民上樓的模式,在上樓和自建之間,一定程度上允許農民自主選擇。關于嘉興農民集中居住中農民的滿意度,可以參見馮沁雅等(2017)在“兩分兩換”政策實施8年之后的回訪研究,可惜該研究沒有分列出上樓和自建房兩種模式滿意度的差異。關于嘉興農民集中居住不同階段上的差異,可以參見蔣星梅(2021)以嘉善姚莊為個案的梳理。在越來越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下,城市聚落的空間拓展與鄉村聚落的空間收縮必然要同步發生,同時,強制農民上樓的做法也越來越難以操作,那么,一些更加尊重農民意愿的集中居住模式就會發展起來。從這些新型聚落中,我們應該能找出一些更好的形式。
(作者系《中國鄉村發現》學術委員、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專家委員、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城鄉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學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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