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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行等:主體性困境:農村協商民主進一步發展的障礙

[ 作者:徐行?陳永國?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6-24 錄入:實習編輯 ]

內容提要:農民在政治參與方面一直處于他者的地位,這極大地影響了我國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和進一步發展。培育農村民主政治文化,培養農民公民意識,增強農民參與農村協商民主的“權力”和“知識”,促進農村民間組織發展,都有助于加強和凸顯農民主體性。通過政府與農民自身的合力互動,破解農民政治參與的主體性困境,激發農民的政治參與熱情,提高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能有效推進農村民主政治良性發展,從而為整個國家的政治發展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

關鍵詞:農村/協商民主/主體性/主體性困境

標題注釋:[基金項目]天津市社科規劃重點項目“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制度平臺建設研究”(TJZZ15-001)的階段性成果。

自西方啟蒙運動以來,主體性的概念一直備受重視。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作為人的主體性意識也在社會各階層中日益覺醒并得到不斷加強。因此,要研究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村協商民主發展,重要的是要厘清“為什么要發展協商民主,要發展的是誰的協商民主,它從哪里來,為誰服務,它到哪里去”等問題,所有這些問題歸根到底就是一個主體性的問題。主體和主體性的問題是當代哲學理論語境中最核心的問題之一,根據黑格爾與薩特的定義,主體性主要是指一種主導性的身份和地位,即一種主導性主體;他者則主要是作為主體的對立面而存在,是主體存在的基礎。在主體和他者之間,主體意味著理性、權威、中心、優勢,是主導一切的力量;而他者,正如博埃默所說的,“指主導性主體以外的一個不熟悉的對立面或否定因素,因為它的存在,主體的權威才得以界定。”[1](P91)我國目前仍然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其中農業戶口人口占絕大多數,基于多種原因,農民在農村各項事業的建設中的主體意識還沒有完全形成。因此,要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積極開展基層協商民主、農村協商民主,還必須解決好農村民主協商過程中所存在的主體性困境問題。

本世紀以來,有關我國農村協商民主的研究和實踐成果豐碩且日益增加。然而,縱觀近年來學者們對農村協商民主的理論關切以及實踐努力,關乎農村協商民主過程中所存在的農民主體性困境等問題卻并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農民自身的存在、本性和屬性是怎樣的,在實踐和認識等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農民的主體意識為什么會缺失,哪些因素阻滯了農民主體性的發揮,如何系統地有效解決這些困境?這些都是我們在推進農村協商民主建設過程中必須認真思考和解答的重要問題。

一、農村協商民主:很美好卻又很困惑

從我國的政治制度來說,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發揮了協商民主的制度優勢;同時,協商民主的理念與實踐也在基層民主中成為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的重要渠道和途徑。在國家和社會的合力互動下,各種諸如民主懇談會、民主評議會等農村協商民主形式在各地不斷涌現。影響較大的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會可謂中國基層民主花園中的一朵奇葩,被認為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拓展,建立了基層民主政治的新機制[2](P22);此外還涌現了四川邛崍的“新村發展議員代表議事會”、遂寧的鄉長直接選舉試驗、吉林輝南的“黨群議事會”、安徽桐城的“黨員代表議事會”等基層民主實踐形式。有些地方農村協商民主實踐甚至擴展到了鄉鎮一級,這大大拓展了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的生長空間。[3]“鄉村民主發展的這種壯觀情景,更加堅定了人們對中國基層民主發展的信心?!盵4](P5)這些帶有原創性質的基層民主實踐,既促進了廣大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還成為了各地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被譽為中國基層民主政治的新曙光。[5]

毋庸置言,我國在局部地方的農村協商民主實踐方面確實取得了一些可圈可點的成就。從國家的角度來看,這些實踐探索了“中國特色”的基層民主治理方式,構建了本土化的協商民主理論,增強了中國政治理論的世界話語權。[6]從基層政府管理角度來看,這些實踐使治理理念、治理結構和治理決策的質量都發生了變化。它轉變了農村治理的方式,增強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推動了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緊張關系走向緩和,為中國廣大農村走向善治樹立了典范。此外,它還激活了基層人大的權力,提高了黨和政府的政治威信,[7]為決策增強了政治合法性。從基層自治組織和農民的角度來看,這些實踐大大地拓展了基層民眾政治參與的空間,擴大了他們對公共事務的知情度、參與度以及監督的力度,增加了他們在公共事務決策中的發言權,促進了農民對基層管理者的理解和溝通,提高了他們的政治參與熱情與民主意識。

然而,隨著農村協商民主實踐的深入發展,不少問題隨之出現,如形式主義問題明顯;農民參與的積極性不高;沒有制度的保證導致組織協商時有時無;有的地方由于領導的調整,新領導對原先通過協商民主方式確定的事項推進不力。民主懇談的首創地溫嶺松門鎮就出現過這樣的案例:“鎮黨委書記一換,原有的關于漁業懇談的結果就束之高閣。市委書記一換,推動民主協商制度的動力就減小?!盵8]這給我國如何進一步推進農村協商民主的發展留下了困惑。這種困惑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基層政府的動力和積極性不夠;二是作為農村協商民主的主體——農民,其主體性沒有得到有效體現,協商民主的內在動力沒有得到有效挖掘,主體性困境成了農村協商民主進一步發展的主要障礙。

農民參與協商民主的主體性困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協商主體自身的缺位。我國廣大農村,特別是經濟較落后的邊遠地區農村,大多數知識程度稍高的青壯年常年外出打工,留下的大多數是老弱幼婦。那些本該成為協商主力的外出人員一則無時間參與各類農村協商民主活動,二則因為長期不在家,他們在外面能獲得比在農村高得多的利益,這自然淡化了他們積極參與家鄉民主建設的熱情。二是協商能力的缺失。大多數留守農民本身受教育程度較低,見識不廣,加上掌握的與協商相關的各種信息也少,表達水平也有限,因此他們很難站在主體的角度充分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三是協商資源的缺失。一般來說,農民的經濟狀況相對較差,他們生計問題大于民主問題,而參與協商活動既需要時間,又浪費精力,還怕一不小心得罪其他人;農民還缺少代表自身利益的組織來協助他們做好協商前的準備工作,代其發聲;此外,還有長期以來存在的自上而下的科層工作體系及其基層組織對農民的教育、引導和組織方面的行政干預所造成的農民主體性訓練缺課的問題。[9]因此,在協商時往往話語權偏向權力大、資源多的一方,農民在發表自己的意見時,往往贊成時態度明確,反對時則意見含糊。而協商理論強調的是,無論他們的社會地位和權利如何,民主要求所有的公民在表達要求方面擁有平等的發言權,理性而非情緒化的訴求在表達、傾聽和討論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0](P23)

二、他者身份:農民主體性困境的根源

要破解農民參與協商民主的主體性困境,首先需要了解農民存在主體性困境的根源是什么。長期以來,受經濟狀況、傳統文化和全能政府的影響,農民的主體地位被淡化甚至喪失而淪為他者,而他者的身份,正是造成農民主體性困境的根源。

1.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和儒家文化的影響導致中國農民缺少對自身權利的自覺訴求

我國歷史上長期以來是封建主義國家,而儒學又是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哲學。作為儒家文化主要內容的“三綱五?!币恢币詠矶荚跒榉饨ㄉ鐣碾A級統治和等級秩序的合理性和神圣性作辯護,為歷代封建社會統治階級所提倡和維護,成為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基本理論和工具。除此之外,“三綱五?!弊鳛榉饨ㄉ鐣罡叩赖掠^念和原則,還被寫進了封建家族的族譜中,嚴重地禁錮了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成為束縛人民的精神枷鎖。因此,我國大多數農民性格內斂、含蓄,不善于表達;習慣于順從、克己復禮和等級的安排;沒有較強的個人意識和自由意識,缺少批判的眼光和獨立的分析能力。他們對于自身政治的參與所起到的作用認識不足,認為政治都是“有本事”的人的事情。同時,傳統政治思維慣性促使他們遠離政治,因此,在具體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的政治活動中,多數農民總是希望采取“搭便車”的方式通過其他群體的權益的爭取而順帶實現自身的利益,卻不愿直接將自己的利益的訴求上升為政治訴求。[11](P258)在社會交往中,他們往往也是奉行中庸和圓滑的人際交往原則,在社會經濟、政治和精神文化領域也缺乏獨立活動的機會和能力,[2](P162-163)久而久之,他們就成了對政治活動較為麻木的旁觀者和他者。

2.經濟物質條件差異使農民在參與協商時無意識地讓渡自身主體身份

平等是農村協商民主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協商民主理論認為,平等性意味著所有受公共決策影響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機會和權利來表達想法和個人利益訴求。[4](P26)經濟物質條件差異是導致不平等的基本因素之一。達爾就認為“金錢與財富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資源并且財富是確立政治權力的基礎”[12](P96)。作為上層建筑,民主政治不僅與相應的政治觀念的文化推動以及政治體系的制度塑造相關聯,而一定的經濟基礎更是對其起著根本性的決定作用。普通農民經濟條件相對較差,在參與政治活動時會無意識地將自己定位為配角,其主體性自然得不到彰顯。此外,甚至還有部分在經濟物質條件上擁有優勢的“農村精英”通過“承諾”或是“威脅”的方式,使處于經濟劣勢的村民不敢或是不愿表達自身的意愿,妥協于這些強勢者。

3.協商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擠壓了農民的主體性地位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交往過程中,不同的行為主體所掌握的信息并非大致均等,甚至存在某一方壟斷信息的情況??梢哉f,信息是協商的核心。信息對稱是協商民主主體參與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協商民主主體不能擁有平等的知情權,其對信息的擁有上與別人相比完全不對稱,那么,真正有效的協商是不可能的,“主體間性”的對話也只能是一句空話。在中國科層制管理體制中,政府可能會憑借自身的便利條件,掌握很多普通百姓所不知曉的信息,社會精英也可能利用自身優勢,獲取和占有更多的信息,而普通農民獲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都有限,導致他們參與協商民主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其主體性地位自然被架空,從而淪為處于從屬地位的他者。

三、“權力”和“知識”:促進農民掌握“話語”的良方

根據??碌臋嗔υ捳Z理論,權力、話語和知識三者緊密相連,“話語,權力,知識是三位一體地發揮作用的,一定的權力總是以一定的知識為支撐的。知識使權力合法化,權力使知識體系化,并取得權威地位,成為社會的主流話語?!盵13](P94)處于社會底層的農民,沒有確定協商參與者和協商形式的發言權,沒有較好的經濟能力和較全面信息來支撐協商,沒有一種平等的文化鼓勵協商,再加上自身包括見解、思辨、表達、觀念等各方面的“知識”局限,他們在協商實踐中自然很難掌握作為主體該有的話語權。因此,應該全面培育一種人人積極參與的農村政治文化,主動下放掌握在“農村精英”們手中的各種“權力”,努力增強農民參與協商的各種“知識”,積極構建一種人人平等的協商關系,以確保作為協商主體的農民在協商中擁有和其他主體平等的話語權。

1.培育農村民主政治文化,主動下放協商“權力”

一個地方經過長期積淀而形成的傳統文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它不會因為朝代的更替和新制度的建立而輕易改變?!罢挝幕巧鐣蓡T在前代的政治文化以及特定政治環境的雙重影響下,經過長期的心理積淀而形成的一種心理定勢。這種心理定勢一旦形成,便不易改變”[14](P64)。我國傳統的農村政治文化中諸如克己、順從、依附、畏權、期盼清官、不愿打官司等意識在廣大農民頭腦中仍有一席之地,這些意識對農民的政治參與有很大的消極影響。盡管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余年來政府的一系列惠農政策(包括取消農業稅、新農合、文化下鄉等)對促進農村民主政治的建設起了非常大的積極作用,但農民在農村經濟、社會、民主等建設方面仍處于從屬地位。同時,農村協商民主中包括基層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內的部分主體仍然緊抓手中的某些“權力”不放,他們主導協商主題和協商形式、控制協商參與的范圍,獨享與協商主題相關的信息,牢牢地控制著協商的話語權,造成協商主體間的不平等。

要培育農村民主政治文化,首先,要注重培養公民意識,公民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存在形式,是一種現代意識,是在現代法治下形成的民眾意識,是人類自主活動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的客觀反映,也是公民個人對自己在社會階層地位的一種自我認識,它還是公民對待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價值取向、道德觀念、行為規范的反映,它強調的是公民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基本道德意識,主要包括平等意識、參與意識、自主意識、監督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民主意識、公共精神等。它與封建社會的臣民意識相對應,只有具備公民意識,才能夠使得社會成員明確認識到自己是擺脫了人身依附關系的社會主人,是社會政治生活和公共社會事務中的主體。[15](P26-27)其次,要實現農民政治參與制度化。農民政治參與制度化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把廣大農民政治參與的合理要求以合法的、農民認同的法律、制度規范確定下來,并使之逐步完善的過程;二是通過提高農民自身政治素質,促進農民政治參與的制度意識由剛性的外部約束內化為廣大農民個體內心固有的自覺意識和行為的過程。[16](P126)通過制度的形式,一是要確保農民從協商議題的選擇確定開始就參與進來;二是要規定通過自主報名、民眾推舉和隨機選取等多種方式產生協商代表;三是要保證重大事項盡量選擇適當的協商時機,使部分在外面務工的農民能回來一起參與協商,并可以考慮從經費上對他們的旅費作適當的補助;四是要明確在協商之前,要求有關各方充分公布協商的議題以及和議題相關的信息,使相關協商參與者能提前做些調研之類的準備工作。通過培育農村的民主政治文化,通過制度保證“優勢主體”下放手中的各種“權力”,廣大農民才會逐漸形成公民意識,逐漸成為協商的主體而掌握與主體身份相對應的協商話語權。

2.加大社會教育和培訓,提升留守農民的協商“知識”和能力

在對廣大農民教育培訓方面,可采用傳統教育方式和隱形教育方式兩種形式。從傳統教育方式來講,首先,政府要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投入,逐漸實行12年義務教育制度。當前初中畢業后不再參加學校學習的學生主要分布在農村,政府要想辦法引導和幫助他們初中畢業后繼續參加學習培訓。其次,學校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使學生在學校就養成一種積極參與社會政治活動的公德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民主意識。再次,要加大對農村留守農民的培訓。目前我國對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轉移就業培訓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投入了較多的資金和人力,而針對廣大農村留守農民有組織的培訓幾乎是空白,基本上是靠一些民主黨派、學校、醫院和企業組織志愿者下鄉提供一些醫療保健、食品安全、法律咨詢等零星的培訓和服務。這與廣大農民的需求很不相稱,需要政府統籌社會力量,適當撥出資金,專門開展面向農村自身建設的教育培訓工程和人力資源開發,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民在農村種養、防災救災、健康安全、理財投資、民主法制、新媒體的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隱性教育是指政府或是社會組織通過無意識的、間接的、內隱的廣義教育活動來培養和傳授公民的協商民主參與意識和知識。[17](P22)這些活動包括現場咨詢、公益廣告、報紙傳單、電影電視、文藝演出、民間藝術表演等多種形式。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結合公民平等、自主、責任、監督、參與等多方面意識在內的潛移默化的教育形式,使農民在不自覺中增長各方面的知識。此外還可以設立專家救助制度,政府牽頭出資組織成立相關的專家咨詢團,主動來到農村為農民提供咨詢和協助,廣大農民還可以通過電話、網絡、走訪等多種形式尋求幫助。

通過上述傳統的教育方式和隱形的教育方式,可以豐富農民各方面的知識,加強他們的民主政治意識,強化他們的主體地位,增加他們在包括協商民主在內的各類政治活動中的話語權。

四、農村民間組織:促進農村民主政治發展的有效載體

現代社會是一個組織化的社會,通過社會組織參與政治,影響政治決策體系是現代民主國家政治參與的普遍現象。社會組織是人們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有意識地組建的較為穩定的社會團體。[2](P126)一個階層或群體利益表達力度和有效性往往取決于其自身的組織化程度。組織可以為一個階層或是群體提供政治參與的依靠力量、活動平臺、參與技能訓練的機會。公民的組織化有利于克服個體參與的無力與無序狀態,能更好地維護和實現自身利益,有利于緩和政治參與中存在的沖突,有利于培養公民政治參與意識,提高其參與能力。[16](P121-122)各種組織在各自的領域關心社會問題、環境問題、慈善問題,他們將公民組織起來,有效且有序地實現了政治參與。這些組織的活動對整個社會政治生活包括決策民主、公民自治、政務公開和廉政建設等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協商民主的參與主體之一可以是社會組織。在我國,要進一步擴大公民積極有序的政治參與,開拓協商民主的渠道,需要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當前,和西方國家相比較,我國的社會組織存在數量少、規模小、資金缺、能力弱、效率低、不規范、影響力不大等弱點。由于我國的社會組織在登記注冊時,除了登記主管部門審查外,還需掛靠某個業務主管單位,同時接受該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核和領導,這在客觀上也影響了社會組織特別是民間社會組織的發展,同時其自主性也受到主管部門的影響。在廣大農村,有組織的社會組織數量就更少。目前我國有工會、商會等組織,卻沒有農民自治組織,面向農民參加的民間社會組織更是少之又少。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現狀非常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和表達。一方面,在面對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農民承擔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另一方面,沒有一定的組織代言,農民自身的利益也很難通過制度化的政治參與來加以保護。因此,政府需要大力促進諸如行業協會、自治委員會、安全保衛組織、各類文體愛好者組織等各類能傳遞正能量的農村民間組織的發展,這樣既有利于農民形成各種利益共同體,還有利于農民的組織化建設和主體性建設。通過加入各類組織,借助組織的力量表達自身的意愿,發出自己的聲音,能有效地擴大農民的話語權,凸顯自身的主體性,進而破解農民參與協商民主的主體性困境。

人的主體性的確立,不僅意味著人在物種意義上把自己從動物中提升上來,更意味著人在價值層面上把自己從社會關系中提升上來,人成為自然的、社會的和自己的主人。這是人的解放和發展程度的標志。[9]目前,我國局部的農村協商民主實踐主要是靠基層政府(縣、鄉鎮政府)的推進得以實現,這主要是取決于基層政府主要領導的施政方針和治理理念。通過政府制定政策,使協商民主制度化,自上而下推行農村協商民主固然重要,同樣重要的是,加強農民主體性建設,激發他們的政治參與熱情,提高他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破解他們的主體性困境,通過國家與社會的合力互動,推進農村政治民主良性發展,從而為整個國家的政治發展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長白學刊》2016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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