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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云:農產品市場鏈:一個經濟社會學的分析

[ 作者:艾云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5-12 錄入:王惠敏 ]

提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計劃經濟逐漸退出農村經濟領域,各廠商紛紛進入農產品市場采購農產品,農民的生活和命運日益卷入現代市場經濟體系。本文以一個北方鄉鎮的農產品市場為案例討論這一圖景:一是提出“市場鏈”的分析概念,將廠商、中間商和農民三個市場主體置于統一的分析框架下考察多方交易主體及其互動對市場結構的影響;二是從經濟社會學視角出發,討論現代市場機制與傳統社區組織制度的相互融入,強調地方社會制度和社會關系在市場的組織、資源動員與協調、降低市場風險等方面所起的關鍵作用。

一、農產品交易的“市場鏈”:背景與議題

半個世紀前,漢學家施堅雅發表了三篇關于中國農村傳統市場經濟研究的論文,分析概括中國傳統農村基層社會的經濟和社會結構,提出了“基層市場—中間市場—中心市場”這一市場等級體系的理論模型。

“施堅雅模式”為我們理解中國傳統農村的市場和社會生活提供了重要的視角。但當代中國農村市場結構模式發生了重要變化,新的市場模式結構與上述“施堅雅模式”相去甚遠。

圖1顯示了包括“施堅雅模式”在內的兩種市場體系??此葡嗨频膬蓚€市場體系卻在空間等級范圍、聯結組織機制上有著顯著的差別。由此,本文以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農村市場為背景,提出“市場鏈”分析概念,即市場交易是“農民—中間商—廠商”的交易結構,并嘗試以此對當代農村市場體系中的諸多新市場現象做出解釋。著眼于“市場鏈”,本文將從經濟社會學的視角探討以下問題:市場鏈中各環節是如何將農民、村莊與數千公里之外的市場聯系起來的?市場鏈上各環節的行動者是如何互動并形成相對穩定的市場交易秩序的?本文的中心命題是:農產品市場具有高自然風險、價格不穩定、交易時間短且節奏緊以及以農戶家庭為交易主體的分散結構等特征,因此,農產品市場交易面臨著較大的組織協調難題。村莊社會的社會制度、關系網絡不僅化解了這一難題,而且與市場價格機制相互作用、相互交融,成為穩定農產品市場秩序和交易關系的社會基礎。

本文將首先詳述“市場鏈”分析框架,及其主要問題和理論命題。然后,以市場鏈條的主要要素即廠商、中間商和農民為線索闡述市場交易的組織特征、機制、內涵以及它們的微觀行為意義。在此基礎上,以鹿山鎮農產品市場交易過程為個案來闡述以上內容。最后,討論“市場鏈”分析對理解市場和社會雙向互構及其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二、作為分析框架的“市場鏈”:環節、機制和意義

(一)“市場鏈”的基本環節

“市場鏈”指市場交易中廠商、中間商、農民各個環節相互銜接,上游和下游聯結所組成的交易鏈條。廠商指原料市場的終端購買者,包含規模龐大的知名企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以及個體加工戶等。中間商指介于廠商與農民之間的交易者,具體有廠家代理商、農產品市場經紀人、村莊代理人、流動在各個村莊的商販等。農民位于市場鏈條的最底端,是市場中的產品生產者和提供者,通過上游市場鏈條獲得市場機會和收入。在市場鏈中,農民不再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主體,他們被卷入了大市場體系,成為了當代市場經濟體系最基本的組成要素,也深深受到大市場中市場供需、價格、風險等因素的影響。市場鏈的基本環節為廠商、中間商和農民。

我們將位于市場鏈起點的農民群體劃分為組織程度高與組織程度低兩個類型。農民組織化程度高低主要受到以下兩個因素的制約:第一,農民的組織程度深受村莊共同體的制約,村委會集體化遺產、村落中的家族勢力等因素常常是維持村莊社會邊界和農民合作組織的重要機制。第二,農民組織化程度也隨農產品的自然屬性而變化。有些農產品如葡萄的生產和交易需要農戶共同采集、協調合作,由此產生的基層市場結構強化了社會關系;有些農產品生產和銷售不需要農戶之間密切的互助協作,如杏仁市場上農民之間少有合作。由此,不同“市場鏈”結構所激發的社會制度和網絡、動員村莊社會資源的能量存在著顯著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不同的社會后果。

(二)“市場鏈”分析框架中的基本分析面

“市場鏈”分析不同于一般的市場交易分析,它強調市場活動是多個社會群體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的過程,市場交易不僅涉及買賣雙方的直接互動,還涉及潛在的第三方行動者對買賣雙方交易活動的影響,只有將廠商、中間商和農民三者放在統一的分析框架中,才能更全面地描述和分析三者的組織特征及其對市場結構的作用。因此,“市場鏈”分析的基本出發點是關注多環節和多機制的互動影響?!笆袌鲦湣狈治龅幕军c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環節的關聯機制分析

市場鏈分析首先關注的是廠商、中間商和農民之間交易互動的關聯機制。這些關聯機制主要包括價格機制、社會機制和市場權力機制。這三種機制成為廠商與中間商、中間商與農戶的交易互動的關聯機制,這三類機制并不是相互分離的,它們常常同時作用,構建了市場秩序的組織基礎。

2.市場的組織程度分析

市場是由交易者或參與者按照經濟或社會關聯機制組織起來的,有些參與者具有高度組織化特征,如企業組織;有些參與者的組織化程度低,如農民、家庭消費者等。中國農村經濟研究一直極為關注如何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以提高農民在現代資本主義型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市場談判地位。我們將討論社會組織機制對提高市場行動者的凝聚力、提升市場的組織化程度的重要作用。首先市場組織程度受到市場集中度的影響。其次,市場組織程度還與廠商的權力(壟斷權力)有關。最后,市場組織程度還與社會制度、社會關系網絡有關。

本文強調交易中買賣雙方的互動受到第三方行動者的影響,也就是說,交易雙方中其中一方與第三方的連帶關系都會影響其談判地位。因此,需要對“市場鏈”各個環節上交易各方的關聯及其機制進行深入分析,才能提出滿意的解釋。

3.農產品的市場特征分析

各種農產品的市場特征不同其相應的市場鏈特征也有所不同,因此市場鏈分析的另一個基本點是農產品的市場特征分析。我們有必要分析農產品自然屬性對農產品市場結構的影響。

三、鹿山鎮農產品市場:兩個案例的比較分析

鹿山鎮是位于河北省的一個農業鎮,鎮上共有27個村莊,山多、干旱、少水,以葡萄、杏子和玉米為主要產業,農產品交易非?;钴S。鹿山鎮總體經濟水平遠落后于發達地區,在全國農產品市場體系中處于下端位置,外來商業機會不多。文中以鹿山鎮釀酒葡萄、鮮食葡萄兩個農產品市場交易的案例來具體分析,比較兩類產品市場鏈的基本結構、組織程度和市場過程的異同,分析市場和社會互動轉化的條件和邊界。

(一)釀酒葡萄市場

釀酒葡萄只能制作葡萄酒且保質期短,這意味著農戶必須將葡萄賣給有組織、有規模的酒廠,酒廠則必須在短期內將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因此,釀酒葡萄市場具有高度組織化特征。那么,這個市場是如何組織起來的呢?圖2展現了釀酒葡萄市場上“酒廠—中間商—村莊代理—村民”的市場鏈結構形態。

1.1999-2001年:村委會主導村莊市場

1996年G酒廠開始在當地發展葡萄酒市場并推廣種植釀酒葡萄,在起步階段,村委會的強勢權力極大地推進了該村的葡萄種植活動。到2001年整個產區釀酒葡萄日漸成熟,葡萄產量增加,葡萄酒價格下滑,G酒廠開始將收購價格降至每斤1元,與1999年的合同價2.5元/斤相比下降超過50%。在價格激勵下,市場迅速變化,村里出現了3家收購價格更高的代理商,以村委會為中心組織起來的市場壟斷結構被打破。從表面看起來是村莊市場出現了市場競爭,本質卻是外地酒廠進入鹿山鎮葡萄市場,打破了G酒廠的壟斷地位,削弱了G酒廠的市場權力。

我們從這一過程可以看出,G酒廠作為壟斷廠商利用其市場權力單方面制定、調整市場價格,對村莊市場和農民的收入起著決定性的影響。所以分散的農民在這樣高度壟斷的外部市場條件下談判能力較弱。村委會雖然把農民組織了起來,但作為壟斷廠商的獨家代理,村委會一方面擁有外部市場的壟斷權,另一方面以其集體政治力量控制著村莊市場,因此,通過村委會高度組織起來的農民的談判能力并沒有增加。相反,外部壟斷市場將村莊的組織機制(村委會的領導)吸納到市場鏈體系中,將社會組織力量轉化為市場組織力量,夯實了廠商的市場壟斷權力。由此可見,這一時期的釀酒葡萄市場主要是以廠商的壟斷權力組織起來的。只要廠商壟斷結構被打破,由廠商壟斷權力所高度組織起來的釀酒葡萄市場就會迅速瓦解。2002-2005年的村莊市場就呈現出了豐富的市場競爭結構,村莊市場中的行動者也展現出這一市場條件下的行為特征。

2.2002-2005年:村莊代理的分化與競爭

G酒廠降價收購引起了農民的不滿,同時由于價格低吸引了大批的外地酒廠進入鹿山產區搶購葡萄。2001年只有零星的來自山東、天津等地的酒廠進入鹿山產區收購葡萄,而2002年進入鹿山產區收購葡萄的外地酒廠就增至20家,由此產生了許多代理著不同酒廠的村莊代理。當G酒廠意識到外地廠商收購價格高而調整收購價格時,鹿山鎮山上村的葡萄已被搶購一空,最后G酒廠只收購到很少量的葡萄。外部市場由此從壟斷走向競爭。G酒廠憑借市場壟斷權力控制交易市場,中間商依附于各個酒廠取得收購代理權,農民因面臨高風險的外部市場而格外依賴自己的村莊、家族、鄰里以實現市場交易。同時,我們也看到村莊市場經歷了由村莊集體政治壟斷到市場競爭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隨著村莊內競爭性市場的逐步發育,農民之間的社會關聯在應對市場風險中起著更為重要的組織協調和動員作用。

(二)鮮食葡萄市場

鮮食葡萄具有易腐壞、交易周期短、消費者分散等產品特征。與釀酒葡萄市場上由大廠商數萬斤、幾十萬斤的規?;少彶煌?,食用葡萄一般是小規模交易,多則上萬斤,少則數百斤。收購商來源也較為分散,基本是來自安徽、上海、廣州、內蒙等外省區域。因此,在鹿山鎮及其周圍產區葡萄市場中的廠商、中間商和農戶幾個環節都形成了高度分散競爭的市場形態,近似于經濟學所定義的完全市場競爭的交易結構。圖3呈現了這一市場特征,在市場鏈的廠商環節有許多收購商,在市場鏈的中間市場環節亦有許多中間商和村莊代理,在低端的農民環節市場交易也是極為分散。雖然市場鏈的各環節內部是極為分散的,但各環節之間明顯存在著等級結構,中間商或村莊代理在市場鏈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采購商和中間商、村莊代理常常有著某種社會關聯,并在這個基礎上達成市場合作。而村莊代理與農戶的社會關系強度對交易有著明顯而直接的影響。 

釀酒葡萄市場和食用葡萄市場呈現了廠商、中間商和農民幾個環節勾連起來的市場體系,小農家庭由此匯入大市場經濟的圖景。比較兩個市場微觀結構,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具有寡頭壟斷特征的市場還是具有充分競爭特點的市場,中介組織環節即中間商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通過“市場鏈”的層級交易過程,產品才能順利進入到大市場體系。但是,兩個市場鏈的組織特征和組織過程及經濟結果又存在著顯著區別。食用葡萄和釀酒葡萄的使用價值不同,使得農戶面對著不同的市場結構。事實上,隨著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加深,村莊集體從農村經濟領域日漸退出,基于親屬關系、人際關系的社會網絡對促成市場交易的作用愈發突出,農村熟人社會與半熟人社會結構相互交織,社會制度成為農村市場交易重要的組織基礎。 

四、討論和總結

本文研究的核心問題是,在什么條件下“市場鏈”結構呈現何種不同的組織化程度、組織關聯機制以及市場和社會機制的互構影響。在形式上,廠商、中間商和農民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獨自做出市場經營決策,并且獨立承擔市場風險、應對市場不確定性。但實際上,他們都各自受到其所處的社會網絡結構和社會制度環境的關聯和約束,通過非正式的組織結構進行互動,這些社會力量深深融入到當代市場進程中。我們認為,首先,市場交易活動受到具體交易的產品特征的影響,產品特征帶來的不同的市場節奏、協調程度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市場鏈各環節的關聯程度和互動特點。其次,社會機制和市場組織程度成為廠商與中間商、中間商與農戶的交易互動的關聯機制,這些機制并不是相互分離的,而是常常同時作用。最后,市場鏈條上不同行動者因其社會角色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市場組織能力和外部市場機會。

我們強調中間商等中介環節在農產品市場交易中的關鍵作用。他們不同于鄉鎮企業、供銷社、國有商業組織、村委會等制度化的組織設施,常常是在地方社會中具有影響力的社會精英人群。他們一方面活躍在與外界密切聯系的交易市場,另一方面深深扎根于地方社會,并組織地方市場,成為外部市場和地方市場勾連的轉化劑。正是中間商將地方的社會資本與外部的社會資本勾連起來,并且將這些社會資本轉化成為經濟資本,才使得市場得以運轉。這些中間商在各地的社會地位、資源動員能力以及相互間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當地的市場結構和市場交易形式。

我們的研究也發現,市場結構不僅是買方和賣方的互動關系,而且還是廠商、中間商和農民三方的互動結果。值得指出的是,市場鏈條中廠商與中間商、中間商與農民兩者的市場關系受到市場鏈條中第三方的影響。例如農民的組織程度高低影響著廠商與中間商的互動。農民組織化程度越高,中間商越能兼顧農民的市場利益,甚至組織農民與外部廠商進行談判。

我們也討論了地方社會制度在塑造地方市場特別是村莊市場結構中的作用。第一,不同村莊在組織程度上有著較大差異,有些村莊集體權威極大,能夠承擔組織農民參與市場的角色,例如山上村村委會在釀酒葡萄市場上的作用。但其他村莊的集體權威可能毫無作用,農戶各自為政。第二,村莊中家族制度融入市場組織中,村莊常常分割為以家族為中心的小團體和小市場中心。這一點反映在釀酒葡萄市場中村莊代理逐漸增多和分散化的趨勢上。

社會制度不僅影響、塑造了市場交易組織,也反過來為市場活動所激活或弱化。農產品的交易特征促就了村莊內部組織的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有些農產品要求農民有較高的市場協調程度,如山上村的釀酒葡萄收購周期只有一個星期,并由酒廠統一收購,這些因素推動了農民間的協作和互助。而杏子市場收購周期較長,產品分散,農民之間幾乎沒有組織和協作過程。在某個程度上,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加快了村莊內部分化。

作為經濟學和社會學交叉領域的經濟社會學為我們解讀市場制度和社會制度的相互作用提供了一個有益的研究視角。從這一視角出發,“市場鏈”的意義超越了市場運作本身,不僅呈現出農產品的跨區域流動的基本組織形態,而且形成了改變市場與社會結構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它將地方區域與國家市場甚至是全球市場聯系起來,成為了建立或改變制度的強大力量。另一方面,它在不同的結構背景下,使價格機制、社會機制和市場權力機制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到市場交易環節中,并在某些條件下強化了鄉村社會中的社會制度。我們希望,本文對“市場鏈”的形成要素和過程、行動者解決市場組織問題的行動策略的關注有助于揭示市場和社會制度的互動演化過程,以及在這一過程中制度變遷的機制和未來趨勢。

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在積極扶持發展龍頭企業,把他們視為農村規模經濟的重要選擇。通過對釀酒葡萄和食用葡萄兩個案例的觀察,我們發現農民在與規?;髽I交易時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在大多數情況下很難分享到公司所獲得的巨大利益。然而,單個家庭的經營缺乏規模效益、技術水平低、市場談判地位弱,也難以獲得較高的市場利益。農民與市場將以什么樣的組織模式為主依然是涉及中國農村經濟長遠發展的重要議題,因此更有必要對“市場鏈”的中間商及相關組織機制進行深入分析。

 (因篇幅限制,本文引文及案例分析過程請見原文)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發展研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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