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臨時工”在吉林省再無權進行行政執法。下月施行的《吉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該省將禁止為合同工、臨時工和公益性崗位人員申領和發放執法證件;單位安排無證人員繼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將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新華網5月30日)
城管打人是臨時工素質低下,警察暴力執法是臨時工沒有經過正規培訓,國土住建部門不依法強拆也是臨時工自作主張……近年來部分行政執法單位“一出事,就拿臨時工當替罪羊”的情況屢見不鮮,也備受詬病。前段時間公務員因簽單被拒打死農家樂老板的事件備受輿論關注,網友都一致調侃:肯定是臨時工干的。這實際上是對國家執法部門的侮辱。
正規執法體系滿足不了現實執法需要,臨時工就應運而生。然而臨時工由于自身素質本來不高,參加的專業執法培訓不多,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在參與執法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不理智的做法,但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臨時工干的。相關部門“一出事”就拿臨時工頂罪,想遏制輿情發展,明眼人一看就清楚。
行政執法,是指在實現國家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法律規范,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服務社會的目的的行政行為。可見,執法者必須具有法定資格和授權,臨時工確實不符合這個條件,予以禁止是合法的。只是當前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表現形式也多樣,如暴力執法、過度執法、隨意執法、機械執法。單從臨時工下手恐怕不能達到預期效果,要想根治執法亂象,必須找到真正“病因”。
近幾年來,這些執法亂象的案例并不少見,究其原因大抵如下:一是“法治”意識差。在法治的今天仍然存在人治的傳統思想,以權壓法、越權執法、以罰代法等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執法動機不正確。某些單位執法的目的不是加強社會管理,而是為了處罰,為單位創收,又或者是彰顯自身的“威力”。三是執法者素質較低。某些執法者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理解不能到位,以致于執法過程中有偏頗。
原因很多,筆者就不一一列舉了。單從以上三個原因來看,就可以看出臨時工也有無辜。沒有執法權是事實,但是并不是所有執法亂象的罪魁禍首都是臨時工。上述問題并不是臨時工的專利,所有的執法人員都可能有,如果相關部門不從根本上去解決執法亂象問題,而只是從無足輕重的“臨時工”下手,那么相信效果微乎其微。
當然,禁止臨時工執法也不是毫無益處的,至少杜絕了某些單位用臨時工這個借口去搪塞悠悠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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