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這個意見的名字很長可能很多人都弄不明白,這個文件的發布實際上是形成了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即在堅持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的同時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歸土地經營權人。
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堅持土地歸集體所有這是一項根本的原則制度,而實際情況是在改革開放之前一味的,只堅持這項制度,確是不適應時代要求,制約著中國經濟的發展,那如何在堅持原則的同時,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以及中國經濟的發展?當時為解決這一問題產生了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極大的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實現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權的“一”到“二”的“兩權分置”,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的提高,這種“兩權分置”的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了。
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但事實上是國家集體雙重所有。國家通過強硬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嚴格限制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嚴格控制土地的經營過程,嚴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 農民對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權,使得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這樣一方面限制了農田的規模化經營,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及其選擇謀生方式的自由。甚至許多地方都出現了大片的田地被荒蕪的現象。大量農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勞力不足而導致的土地拋荒、棄耕等問題。
二是農業的技術創新具有規模效應,創新投入很大而傳播相對較容易,因而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一般農民很少有積極性進行技術創新。同時,由于單個農戶的生產規模較小,技術革新帶來的效用并不是很明顯,而學習技術是要付出一定的學習成本,這種情況下,農戶的學習積極性很低,從而導致這個農業的技術發展緩慢,平均土地產量難以得到很好的提升。
三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條件下耕地的條塊分割不利于經營的規模化。一家一戶小規模的生產經營,交易方式落后。由于勢單力薄,談判資本弱,難以保護自身利益。
那這次《意見》提出的“三權分置”即是“明確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歸土地經營權人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是適應時代需要的。對農民而言,這必將進一步的解放農村的多余勞動力讓其更多的參與到其他范圍的生產生活中去。而同樣對土地經營者而言,經營權和承包權的分置意味著其的合法權益將進一步受到法律的保護,促進生產積極性,提高生產效能。對國家而言,“三權分置”有利于土地集中管理,有利于農業現代化的建設,有利于解放農村生產力,促進中國經濟全面的發展。
從“一”到“二”在到“三”的“三權分置”不僅表現了中國作為農業大國對農民民生的關注,也彰顯了中國不斷創新發展的勇氣和決心,在新時代我相信中國也一定會不斷破浪前行,抒寫屬于自己的篇章。
作者地址:經開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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