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守住底線,沒能經受住利益誘惑……”日前,福建省長樂市金峰鎮集仙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李立忠被長樂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李立忠上任后,就為自己定下了一個撈錢小目標:“3年500萬。”(2017年6月4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人生在世幾十年,做個分階段規劃或定個奮斗目標,對自己實行目標管理,本是一件滿滿正能量的事。可是,身為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李立忠,上任伊始不是想著如何在任期內帶領全村老少爺們兒致富奔小康,而是先給自己定了個3年撈錢500萬的“小目標”;最終因貪得無厭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再一次為小官大貪、小官巨腐加了一次新注腳。
其實,按照我國現行體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支部書記和村主任,在“官”這個序列里還入不了流,頂多就是一個基層組織和農村自治機構的負責人。這個還算不上“官”的李立忠,之所以敢定下3年撈取500萬這個在普通民眾心里算得上天文數值的目標,就在于他手里擁有不小的、可以用來進行利益交換的資源。從一個村主任的撈錢“小目標”,可以折射出不容忽視的農村管理大問題。
首先是農村選舉制度還有待完善。為了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保障和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我國在2015年7月,就制定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雖然在《村民委員會選舉法》中對機構的組成和職責、選舉產生辦法、權力運用方式,以及如何進行監管等,都進行了明確和規范;但是,從各地實施以來的情況來看,效果并不是太理想,很多地方不僅未能選出真正能夠帶領村民發家致富的好班子和帶頭人,甚至因為拉票賄選、黑惡勢力介入等原因,使得不為村民謀利、只為自己撈錢的無良之輩,占據了農村基層的關鍵崗位。
其次是監管不力導致權力濫用。雖然《村民委員會選舉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各級政府不得干涉,但同時也要求鄉鎮一級政府要給予指導、幫助。也就是說,鄉鎮人民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包括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給予指導,尤其是民主監督這一塊。可是,個別鄉鎮一級政府,卻未能盡到應有責任和義務,甚至對村委會尤其是對村委會主要負責人的違規用權、利用職務之便搞利益交換等等行為,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從而導致個別村委會負責人膽子越來越大,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也給村集體和村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失。
所以,筆者以為,國家有必要在農村基層推行民主自治這個大前提不變的情況下,對村委會選舉產生辦法和監管上進行一些微調,使其更加完善。譬如規定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必須從3人以上的候選人中,進行差額選舉產生;鄉鎮一級政府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有權對村委會進行監管等等。
作者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壩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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